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關于印發《黃岡市人民政府規范性文件管理細則》的通知

2010-06-02
關于印發《黃岡市人民政府規范性文件管理細則》的通知

黃政辦發〔2010〕48號


各縣、市、區人民政府,龍感湖管理區、黃岡經濟開發區管委會,市政府各部門:
  《黃岡市人民政府規范性文件管理細則》已經市政府同意,現予印發,請遵照執行。


二〇一〇年六月二日


黃岡市人民政府規范性文件管理細則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了進一步加強市政府規范性文件管理工作,提高文件制發質量,理順公文運轉流程,根據《湖北省國家行政機關公文處理實施細則》(鄂政發〔2001〕46號)、《黃岡市人民政府工作規則》(黃政發〔2007〕1號)、《黃岡市行政機關規范性文件管理辦法》(黃政發〔2009〕25號)和《黃岡市人民政府辦公室公文運轉規則》(黃政辦發〔2007〕94號)等有關規定,制定本細則。
  第二條 本細則所稱的市政府規范性文件是指市政府為有效實施行政管理,依照法定職權和程序制定并以“黃政規”字序列文件形式發布,涉及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權利與義務,具有普遍約束力,在一定時期內可以反復適用的行政文件。

第二章 立 項

  第三條 市政府辦公室于每年10月底前書面通知各地各部門擬訂下年度需要提請市政府制定、修改或者廢止規范性文件的立項申請。書面通知由市政府法制辦公室代擬,以市政府辦公室名義印發。市政府辦公室業務科室要加強對各自所聯系部門立項申請工作的指導與督辦。
  第四條 各地各部門應于每年11月底前將立項申請報送市政府辦公室,按公文運轉程序審簽后送市政府法制辦公室匯總研究。
  市政府法制辦公室應于每年12月底前擬定下年度市政府規范性文件立項計劃,報經市政府批準后,以市政府辦公室名義印發執行。市政府規范性文件年度立項計劃應明確文件名稱、起草單位、完成時間等事項。
  第五條 市政府規范性文件年度立項計劃實施過程中,如遇市政府領導臨時交辦或者有關部門臨時需要提請市政府調整立項計劃的,起草單位應先向市政府法制辦公室提交專項申請。
  市政府法制辦公室收到專項申請之日起2天內提出審核意見,報經市政府決定后及時通知起草單位,并抄送市政府辦公室相關業務科室。
  第六條 承擔起草市政府規范性文件的單位要抓緊做好各項工作,如果當年不能完成起草任務需要列入下年度市政府規范性文件立項計劃的,以及已無制定、修改或者廢止規范性文件必要需要提請市政府撤銷該規范性文件立項項目的,起草單位應及時向市政府法制辦公室提交書面申請,報請市政府決定后辦理。

第三章 起 草

  第七條 起草市政府規范性文件應成立起草工作專班,由起草單位主要負責人擔任組長,安排法律政策水平較高、調研協調能力較強、文字寫作功底較好的人員具體執筆,必要時可以采取座談會、研討會等形式集思廣益。涉及法律政策方面問題的,起草專班可以提前與市政府法制辦公室交換意見。
  第八條 在起草過程中應認真領會市政府行政管理的意圖,準確把握所依據的上位法律和政策規定,對所要解決的問題和擬確立的管理措施進行深入調研論證,必要時可以對多種方案進行成本效益分析,優先選擇成本最小而效益最大的方案。
  如果學習借鑒外地的作法,應以同樣不具有立法權的地市級政府規范性文件作為主要參考依據。
  第九條 對起草文件中需要引述行政許可、行政處罰、行政強制、行政收費等事項的,應正確援引現行的法律、法規或者規章以及上位政策的相關條文,不得違法創設行政權力。
  對可能影響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權利與義務等事項的,應正確使用引導性或者鼓勵性的條文表述,不得違法增設行政相對人義務。
  對需要明確主管部門、協管單位行使行政管理權等事項的,應賦予具有法定職能或者委托后具有相應職能的行政機關行使,不得要求黨委、人大、政協、法院、檢察院等機關承擔政府有關行政管理職責;確需政府及其部門以外的其他機關或者組織共同做好相關工作的,應使用商請支持與配合的文字表述。
  第十條 在起草文件時應通盤考慮內容和結構的編排,符合國家行政機關公文處理的有關規范,文件名稱應適當、合體,內容應明確、具體,結構應分明、勻稱,用語應準確、簡潔,總體應協調、統一。以條款形式行文的,應體現假定條件、行為模式、法律后果等諸要素之間以及章、節、條、款、項、目等諸層次之間的邏輯構成,參照立法技術規范行文。
  文件涉及上位法律和政策較多、權利與義務較復雜的,可以制作條文對照表,將具體規定、理由依據、意見建議等內容作逐條對應,為起草、審查和審議工作打好基礎。
  第十一條 起草市政府規范性文件涉及市直其他部門職能或者縣(市、區)政府職權的,起草單位應征求相關市直部門或者縣(市、區)政府的意見。
  有關單位接到征求意見函后應抓緊時間認真研究并提出書面意見,加蓋公章后附相關依據及時反饋給起草單位。征求單位意見的時間一般為15天,特殊情況下不得超過30天。
  對有關單位反饋有不同意見、經充分協商不能取得一致的,起草單位應在起草說明或者意見匯總材料中予以說明。
  第十二條 對直接涉及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切身利益的,起草單位應按照《政府信息公開條例》等有關規定,通過門戶網站、新聞媒體等方式公開征求社會各界的意見。公開征求意見的時間一般為30天,特殊情況下不得少于15天,必要時也可以舉行聽證會。
  對社會各界提出的意見和建議,起草單位應積極研究處理,并在起草說明或者意見匯總材料中說明處理情況。
  第十三條 起草單位向市政府辦公室報送規范性文件送審稿時應提交提請審查的報告、起草說明、上位依據、征求意見匯總等相關材料。提請審查的報告應以正式文件形式上報,由起草單位主要負責人簽發并加蓋公章。起草說明應對規范性文件送審稿的制定目的、上位依據、主要內容、各方意見以及需要提請市政府研究決定的重大事項等情況作出說明。

第四章 審查與制發

  第十四條 市政府辦公室文書科在接收起草單位報送規范性文件送審稿時,應審核該文件送審稿是否已列入市政府規范性文件年度立項計劃,報送的相關材料是否齊全、合乎要求。對符合有關規定的予以簽收登記,并按公文運轉程序辦理;凡不符合有關規定的,經請示分管領導同意后退回起草單位限期補正。
  第十五條 市政府辦公室業務科室在承辦規范性文件送審稿時,應按照國家行政機關公文處理的有關規定,審查文件內容是否符合法律政策,管理措施是否切實可行,各方意見是否協調一致,文字表述是否妥當規范,并結合市政府行政管理的需要進行修改;必要時可以要求起草單位提供條文對照表。
  對起草的基本程序不到位或者主要內容不成熟的,經請示分管領導同意后退回起草單位限期完善。對單位之間存在重大意見分歧以及有其他需要協調情形的,報請市政府及市政府辦公室分管領導組織協調;經協調不能取得一致意見的,應提出傾向性建議供市政府決策參考。
  涉及法律政策方面問題需要市政府法制辦公室審查把關的,報經市政府及市政府辦公室分管領導批示后,及時將文件送審稿和相關材料轉送市政府法制辦公室進行合法性審查。
  第十六條 市政府法制辦公室在審查規范性文件送審稿時,對起草階段未按規定程序辦理、嚴重影響審查工作進行的,可以要求起草單位和有關部門限期補正;如果逾期仍不能補正的,可以按制定的基本條件尚不成熟的情形,提出暫緩制定的審查意見。
  對需要通過市政府門戶網站公開征求意見的,市政府法制辦公室可以要求起草單位提供送審稿電子文本,報經市政府辦公室電子政務分管領導批準后,由市政府辦公室機要科負責上網公示,并在公示期屆滿后及時告知市政府法制辦公室匯總研究。
  第十七條 市政府法制辦公室在進行合法性審查過程中,可以向起草單位和有關部門了解情況和交換意見,也可以組織有關部門負責人、法律顧問和公眾代表參加會審或者座談,必要時可以報請市政府及市政府辦公室分管領導組織協調。
  對涉及市直部門職能或者縣(市、區)政府職權以及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切身利益,起草階段未征求意見或者征求意見不充分的,可以要求起草單位補充征求意見,也可以自行征求意見。  審查階段向單位征求意見的時間不得超過10天,向社會公開征求意見的時間不得少于15天。有關單位和個人應按照市政府法制辦公室的要求,積極做好協助配合工作,并對反饋意見和提供材料的客觀公正性、合法有效性負責;如果逾期未提出書面意見的,視為沒有意見或者默認。
  第十八條 市政府法制辦公室對規范性文件送審稿的審查應從法律政策的角度,按照合法兼顧合理的原則提出修改意見和建議,主要審查是否符合上位法律和政策的規定,是否體現行政機關職權與責任的統一,是否侵犯行政相對人的合法權益,對重大分歧意見是否正確處理,具體規定是否適當和可行,用語和結構是否符合規范等。
  對有上位依據的,對比表述是否相符;無上位依據的,判斷規定是否違法。對征求意見有較大分歧的,屬于法律政策方面的問題,經審查采納合法的意見;屬于制度設計方面的問題,經協調采納一致的意見,不能達成一致意見的,提出傾向性建議供市政府及市政府辦公室研究參考。
  第十九條 市政府法制辦公室在合法性審查完成后,應向市政府辦公室提交書面審查意見。市政府辦公室業務科室應對市政府法制辦公室提出的審查意見進行復核,并對規范性文件送審稿作進一步修改形成草案后,報請市政府及市政府辦公室分管領導決定是否提交市政府常務會議審議。
  經確定列為市政府常務會議審議議題的規范性文件草案,起草單位應于會前對起草說明作進一步完善,經市政府辦公室業務科室審核,并報請市政府及市政府辦公室分管領導同意后,將規范性文件草案及起草說明按要求的份數送交市政府總值班室,其中將10份起草說明及時轉送市政府法制辦公室。
  第二十條 提請市政府常務會議審議的規范性文件草案,由起草單位主要負責人匯報,必要時可以由市政府及市政府辦公室分管領導匯報。有較大爭議的、事先未協調好的以及沒有具體解決方案的規范性文件草案,一般不提交市政府常務會議審議。
  列席市政府常務會議的市直部門和縣(市、區)政府,由市政府總值班室商業務科室擬定,報經市政府及市政府辦公室相關領導同意后通知有關單位主要負責人列席會議。列席會議的單位應事先做好準備。
  第二十一條 經市政府常務會議審議通過的規范性文件,由市政府辦公室業務科室會同市政府法制辦公室根據審議意見作進一步修改后,送交市政府辦公室文書科進行綜合把關,并按有關發文程序辦理。
  “黃政規”字文件印發后,市政府辦公室文書科應及時將10份正式文件分發給市政府法制辦公室。市政府法制辦公室應于文件印發之日起15天內代擬文件備案報告,報經市政府秘書長(辦公室主任)簽發后,連同文件正本、起草說明等相關材料一起報送省政府和市人大常委會備案。市政府辦公室機要科按有關電子政務的規定,及時將規范性文件在市政府門戶網站上公開發布。
  第二十二條 經市政府常務會議審議決定繼續修改完善的規范性文件草案,起草單位應進一步做好調研、論證、協調和起草工作,并按有關程序重新送審。
  市政府常務會議兩次審議未通過或者兩年內未重新列入市政府常務會議審議議題的規范性文件草案原則上終止審議。

第五章 清理與監督

  第二十三條 市政府規范性文件制定發布后,負責文件實施的機關應按年度對文件實施情況進行評估,并將書面評估意見于每年11月底前報送市政府辦公室業務科室,涉及法律政策方面問題的抄送市政府法制辦公室。
  評估工作可以由主管部門牽頭、協管單位配合共同評估,也可以由主管部門和協管單位根據各自職責分別評估。評估時應緊密結合規范性文件的具體條文,主要評估文件實施過程中的績效性、合法性、適當性和可行性,側重于發現存在的問題和提出解決的方案,為規范性文件清理工作提供重要參考依據。
  市政府辦公室和市政府法制辦公室可以分別或者聯合對規范性文件實施情況進行適時評估,評估工作可以采取抽樣檢查、跟蹤調查等方式進行。
  第二十四條 市政府規范性文件應每隔2年組織一次全面清理,由市政府辦公室牽頭、市政府法制辦公室配合、市直各部門和各縣(市、區)政府共同參與,按照“誰主管、誰承辦”和“分別清理、集中審核”的原則辦理。
  新的上位法律和政策發布后,文件起草單位或者實施機關應適時對市政府規范性文件進行專項清理,也可以與文件評估工作結合起來進行。對上級機關、本級人大認為或者經投訴、舉報存在問題的市政府規范性文件,有權處理的政府及其部門應及時審查清理。
  清理工作的程序和要求參照規范性文件起草、審查、制發和評估等有關規定辦理,并視清理情況分別提出繼續有效、宣布失效、決定廢止或者予以修訂的意見和建議,報請市政府決定后向社會公布。
  第二十五條 市政府法制辦公室協助市政府辦公室做好指導、協調、監督與檢查等工作,對有關單位違反相關規定、存在較大問題的,可以制作規范性文件監督意見書通知其限期改正;如果逾期不改正并經兩次催告仍不改正的,可以提請市政府對其作出責令改正或者通報批評的決定。

  第六章 附 則

  第二十六條 本細則的規定屬于一般規定,如遇發生公共突發事件、執行上級機關或者本級政府緊急命令和決定等緊急事項需要限時辦理的,在保證市政府規范性文件管理的基本程序不違反、主要內容不違法的前提下,按照市政府辦公室公文運轉規則中有關急件急辦的規定辦理。
  第二十七條 本細則自印發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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