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關于再次修訂《中華人民共和國海關進出口貨物報關單填制規范》
關于再次修訂《中華人民共和國海關進出口貨物報關單填制規范》
2008-08-04
海關總署公告2008年第52號(關于再次修訂《中華人民共和國海關進出口貨物報關單填制規范》)
為規范進出口收發貨人的申報行為,統一進出口貨物報關單填制要求,總署對原《中華人民共和國海關進出口貨物報關單填制規范》(海關總署2004年第34號公告)再次進行了修訂。現將本次修訂后的規范文本及有關內容公告如下:
一、本次修訂補充了2004年以來散落在相關文件中的關于報關單填制的內容。主要根據環保總局、海關總署、質檢總局2005年第47號公告,環保總局、海關總署2005年第46號公告,海關總署2005年第69號公告,海關總署2006年第16、37、43、64號公告,海關總署2007年第24號公告,海關總署2008年第4號公告,海關總署令第156號等相關文件,對《中華人民共和國海關進(出)口貨物報關單》中的“備案號”、“運輸方式”、“隨附單據”和“標記嘜碼及備注”等相關欄目的填制要求作了相應調整。
二、鑒于海關H883系統逐步退出運行,本次修訂撤銷了涉及H883系統報關單的填制要求,對《中華人民共和國海關進(出)口貨物報關單》中的“海關編號”、“進口日期/出口日期”、“申報日期”、“運輸工具名稱”、“提運單號”、“集裝箱號”、“運費”、“保費”、“雜費”、“隨附單據”、“標記嘜碼及備注”和“填制日期”的填制分別作出了規范。
修訂后的《中華人民共和國海關進出口貨物報關單填制規范》自2008年10月1日起執行,海關總署2004年第34號公告、2005年第69號公告、2008年第4號公告同時廢止。原已印制的紙質《中華人民共和國海關進(出)口貨物報關單》仍可繼續使用。
特此公告。
附件:中華人民共和國海關進出口貨物報關單填制規范
海關總署
二○○八年八月四日
附件:
中華人民共和國海關進出口貨物報關單填制規范
為規范進出口貨物收發貨人的申報行為,統一進出口貨物報關單填制要求,保證報關單數據質量,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海關法》及有關法規,制定本規范。
《中華人民共和國海關進(出)口貨物報關單》在本規范中采用“報關單”、“進口報關單”、“出口報關單”的提法。
報關單各欄目的填制規范如下:
一、預錄入編號
本欄目填報預錄入報關單的編號,預錄入編號規則由接受申報的海關決定。
二、海關編號
本欄目填報海關接受申報時給予報關單的編號,一份報關單對應一個海關編號。
報關單海關編號為18位,其中第1-4位為接受申報海關的編號(海關規定的《關區代碼表》中相應海關代碼),第5-8位為海關接受申報的公歷年份,第9位為進出口標志(“1”為進口,“0”為出口;集中申報清單“I”為進口,“E”為出口),后9位為順序編號。在海關H883/EDI通關系統向H2000通關系統過渡期間,后9位的編號規則同H883/EDI通關系統的要求,即1-2位為接受申報海關的編號(海關規定的《關區代碼表》中相應海關代碼的后2位),第3位為海關接受申報公歷年份4位數字的最后1位,后6位為順序編號。
三、進口口岸/出口口岸
本欄目應根據貨物實際進出境的口岸海關,填報海關規定的《關區代碼表》中相應口岸海關的名稱及代碼。特殊情況填報要求如下:
進口轉關運輸貨物應填報貨物進境地海關名稱及代碼,出口轉關運輸貨物應填報貨物出境地海關名稱及代碼。按轉關運輸方式監管的跨關區深加工結轉貨物,出口報關單填報轉出地海關名稱及代碼,進口報關單填報轉入地海關名稱及代碼。
在不同海關特殊監管區域或保稅監管場所之間調撥、轉讓的貨物,填報對方特殊監管區域或保稅監管場所所在的海關名稱及代碼。
其他無實際進出境的貨物,填報接受申報的海關名稱及代碼。
四、備案號
本欄目填報進出口貨物收發貨人在海關辦理加工貿易合同備案或征、減、免稅備案審批等手續時,海關核發的《中華人民共和國海關加工貿易手冊》、電子賬冊及其分冊(以下統稱《加工貿易手冊》)、《進出口貨物征免稅證明》(以下簡稱《征免稅證明》)或其他備案審批文件的編號。
一份報關單只允許填報一個備案號。具體填報要求如下:
(一)加工貿易項下貨物,除少量低值輔料按規定不使用《加工貿易手冊》及以后續補稅監管方式辦理內銷征稅的外,填報《加工貿易手冊》編號。
使用異地直接報關分冊和異地深加工結轉出口分冊在異地口岸報關的,本欄目應填報分冊號;本地直接報關分冊和本地深加工結轉分冊限制在本地報關,本欄目應填報總冊號。
加工貿易成品憑《征免稅證明》轉為減免稅進口貨物的,進口報關單填報《征免稅證明》編號,出口報關單填報《加工貿易手冊》編號。
對加工貿易設備之間的結轉,轉入和轉出企業分別填制進、出口報關單,在報關單“備案號”欄目填報《加工貿易手冊》編號。
(二)涉及征、減、免稅備案審批的報關單,填報《征免稅證明》編號。
(三)涉及優惠貿易協定項下實行原產地證書聯網管理(香港CEPA、澳門CEPA,下同)的報關單,填報原產地證書代碼“Y”和原產地證書編號。
(四)減免稅貨物退運出口,填報《減免稅進口貨物同意退運證明》的編號;減免稅貨物補稅進口,填報《減免稅貨物補稅通知書》的編號;減免稅貨物結轉進口(轉入),填報《征免稅證明》的編號;相應的結轉出口(轉出),填報《減免稅進口貨物結轉聯系函》的編號。
(五)涉及構成整車特征的汽車零部件的報關單,填報備案的Q賬冊編號。
五、合同協議號
本欄目填報進出口貨物合同(包括協議或訂單)編號。
六、進口日期/出口日期
進口日期填報運載進口貨物的運輸工具申報進境的日期。
出口日期指運載出口貨物的運輸工具辦結出境手續的日期,本欄目供海關簽發打印報關單證明聯用,在申報時免予填報。
無實際進出境的報關單填報海關接受申報的日期。
本欄目為8位數字,順序為年(4位)、月(2位)、日(2位)。
七、申報日期
申報日期指海關接受進出口貨物收發貨人、受委托的報關企業申報數據的日期。以電子數據報關單方式申報的,申報日期為海關計算機系統接受申報數據時記錄的日期。以紙質報關單方式申報的,申報日期為海關接受紙質報關單并對報關單進行登記處理的日期。
申報日期為8位數字,順序為年(4位)、月(2位)、日(2位)。本欄目在申報時免予填報。
八、經營單位
本欄目填報在海關注冊登記的對外簽訂并執行進出口貿易合同的中國境內法人、其他組織或個人的名稱及海關注冊編碼。
特殊情況下填制要求如下:
(一)進出口貨物合同的簽訂者和執行者非同一企業的,填報執行合同的企業。
(二)外商投資企業委托進出口企業進口投資設備、物品的,填報外商投資企業,并在標記嘜碼及備注欄注明“委托某進出口企業進口”。
(三)有代理報關資格的報關企業代理其他進出口企業辦理進出口報關手續時,填報委托的進出口企業的名稱及海關注冊編碼。
九、收貨單位/發貨單位
(一)收貨單位填報已知的進口貨物在境內的最終消費、使用單位的名稱,包括:
1.自行從境外進口貨物的單位。
2.委托進出口企業進口貨物的單位。
(二)發貨單位填報出口貨物在境內的生產或銷售單位的名稱,包括:
1.自行出口貨物的單位。
2.委托進出口企業出口貨物的單位。
(三)有海關注冊編碼或加工企業編碼的收、發貨單位,本欄目應填報其中文名稱及編碼;沒有編碼的應填報其中文名稱。使用《加工貿易手冊》管理的貨物,報關單的收、發貨單位應與《加工貿易手冊》的“經營企業”或“加工企業”一致;減免稅貨物報關單的收、發貨單位應與《征免稅證明》的“申請單位”一致。
十、申報單位
自理報關的,本欄目填報進出口企業的名稱及海關注冊編碼;委托代理報關的,本欄目填報經海關批準的報關企業名稱及海關注冊編碼。
本欄目還包括報關單左下方用于填報申報單位有關情況的相關欄目,包括報關員、報關單位地址、郵政編碼和電話號碼等欄目。
十一、運輸方式
運輸方式包括實際運輸方式和海關規定的特殊運輸方式,前者指貨物實際進出境的運輸方式,按進出境所使用的運輸工具分類;后者指貨物無實際進出境的運輸方式,按貨物在境內的流向分類。
本欄目應根據貨物實際進出境的運輸方式或貨物在境內流向的類別,按照海關規定的《運輸方式代碼表》選擇填報相應的運輸方式。
(一)特殊情況填報要求如下:
1.非郵件方式進出境的快遞貨物,按實際運輸方式填報;
2.進出境旅客隨身攜帶的貨物,按旅客所乘運輸工具填報;
3.進口轉關運輸貨物,按載運貨物抵達進境地的運輸工具填報;出口轉關運輸貨物,按載運貨物駛離出境地的運輸工具填報;
4.不復運出(入)境而留在境內(外)銷售的進出境展覽品、留贈轉賣物品等,填報“其他運輸”(代碼9);
(二)無實際進出境貨物在境內流轉時填報要求如下:
1.境內非保稅區運入保稅區貨物和保稅區退區貨物,填報“非保稅區”(代碼0);
2.保稅區運往境內非保稅區貨物,填報“保稅區”(代碼7);
3.境內存入出口監管倉庫和出口監管倉庫退倉貨物,填報“監管倉庫”(代碼1);
4.保稅倉庫轉內銷貨物,填報“保稅倉庫”(代碼8);
5.從境內保稅物流中心外運入中心或從中心運往境內中心外的貨物,填報“物流中心”(代碼W);
6.從境內保稅物流園區外運入園區或從園區運往境內園區外的貨物,填報“物流園區”(代碼X);
7.從境內保稅港區外運入港區(不含直通)或從港區運往境內港區外(不含直通)的貨物,填報“保稅港區”(代碼Y),綜合保稅區比照保稅港區填報;
8.從境內出口加工區、珠澳跨境工業區珠海園區(以下簡稱珠海園區)外運入加工區、珠海園區或從加工區、珠海園區運往境內區外的貨物,區外企業填報“出口加工區”(代碼Z),區內企業填報“其他運輸”(代碼9);
9.境內運入深港西部通道港方口岸區的貨物,填報“邊境特殊海關作業區”(代碼H);
10.其他境內流轉貨物,填報“其他運輸”(代碼9),包括特殊監管區域內貨物之間的流轉、調撥貨物,特殊監管區域、保稅監管場所之間相互流轉貨物,特殊監管區域外的加工貿易余料結轉、深加工結轉、內銷等貨物。
十二、運輸工具名稱
本欄目填報載運貨物進出境的運輸工具名稱或編號。填報內容應與運輸部門向海關申報的艙單(載貨清單)所列相應內容一致。具體填報要求如下:
(一)直接在進出境地或采用“屬地申報,口岸驗放”通關模式辦理報關手續的報關單填報要求如下:
1.水路運輸:填報船舶編號(來往港澳小型船舶為監管簿編號)或者船舶英文名稱。
2.公路運輸:填報該跨境運輸車輛的國內行駛車牌號,深圳提前報關模式的報關單填報國內行駛車牌號+“/”+“提前報關”。
3.鐵路運輸:填報車廂編號或交接單號。
4.航空運輸:填報航班號。
5.郵件運輸:填報郵政包裹單號。
6.其他運輸:填報具體運輸方式名稱,例如:管道、馱畜等。
(二)轉關運輸貨物的報關單填報要求如下:
1.進口
(1)水路運輸:直轉、提前報關填報“@”+16位轉關申報單預錄入號(或13位載貨清單號);中轉填報進境英文船名。
(2)鐵路運輸:直轉、提前報關填報“@”+16位轉關申報單預錄入號;中轉填報車廂編號。
(3)航空運輸:直轉、提前報關填報“@”+16位轉關申報單預錄入號(或13位載貨清單號);中轉填報“@”。
(4)公路及其他運輸:填報“@”+16位轉關申報單預錄入號(或13位載貨清單號)。
(5)以上各種運輸方式使用廣東地區載貨清單轉關的提前報關貨物填報“@”+13位載貨清單號。
2.出口
(1)水路運輸:非中轉填報“@”+16位轉關申報單預錄入號(或13位載貨清單號)。如多張報關單需要通過一張轉關單轉關的,運輸工具名稱字段填報“@”。
中轉貨物,境內水路運輸填報駁船船名;境內鐵路運輸填報車名(主管海關4位關別代碼+“TRAIN”);境內公路運輸填報車名(主管海關4位關別代碼+“TRUCK”)。
(2)鐵路運輸:填報“@”+16位轉關申報單預錄入號(或13位載貨清單號),如多張報關單需要通過一張轉關單轉關的,填報“@”。
(3)航空運輸:填報“@”+16位轉關申報單預錄入號(或13位載貨清單號),如多張報關單需要通過一張轉關單轉關的,填報“@”。
(4)其他運輸方式:填報“@”+16位轉關申報單預錄入號(或13位載貨清單號)。
(三)采用“集中申報”通關方式辦理報關手續的,報關單本欄目填報“集中申報”。
(四)無實際進出境的報關單,本欄目免予填報。
十三、航次號
本欄目填報載運貨物進出境的運輸工具的航次編號。
具體填報要求如下:
(一)直接在進出境地或采用“屬地申報,口岸驗放”通關模式辦理報關手續的報關單
1.水路運輸:填報船舶的航次號。
2.公路運輸:填報運輸車輛的8位進出境日期〔順序為年(4位)、月(2位)、日(2位),下同〕。
3.鐵路運輸:填報列車的進出境日期。
4.航空運輸:免予填報。
5.郵件運輸:填報運輸工具的進出境日期。
6.其他運輸方式:免予填報。
(二)轉關運輸貨物的報關單
1.進口
(1)水路運輸:中轉轉關方式填報“@”+進境干線船舶航次。直轉、提前報關免予填報。
(2)公路運輸:免予填報。
(3)鐵路運輸:“@”+8位進境日期。
(4)航空運輸:免予填報。
(5)其他運輸方式:免予填報。
2.出口
(1)水路運輸:非中轉貨物免予填報。中轉貨物:境內水路運輸填報駁船航次號;境內鐵路、公路運輸填報6位啟運日期〔順序為年(2位)、月(2位)、日(2位)〕。
(2)鐵路拼車拼箱捆綁出口:免予填報。
(3)航空運輸:免予填報。
(4)其他運輸方式:免予填報。
(三)無實際進出境的報關單,本欄目免予填報。
十四、提運單號
本欄目填報進出口貨物提單或運單的編號。
一份報關單只允許填報一個提單或運單號,一票貨物對應多個提單或運單時,應分單填報。
具體填報要求如下:
(一)直接在進出境地或采用“屬地申報,口岸驗放”通關模式辦理報關手續的
1.水路運輸:填報進出口提單號。如有分提單的,填報進出口提單號+“*”+分提單號。
2.公路運輸:免予填報。
3.鐵路運輸:填報運單號。
4.航空運輸:填報總運單號+“_”+分運單號,無分運單的填報總運單號。
5.郵件運輸:填報郵運包裹單號。
(二)轉關運輸貨物的報關單
1.進口
(1)水路運輸:直轉、中轉填報提單號。提前報關免予填報。
(2)鐵路運輸:直轉、中轉填報鐵路運單號。提前報關免予填報。
(3)航空運輸:直轉、中轉貨物填報總運單號+“_”+分運單號。提前報關免予填報。
(4)其他運輸方式:免予填報。
(5)以上運輸方式進境貨物,在廣東省內用公路運輸轉關的,填報車牌號。
2.出口
(1)水路運輸:中轉貨物填報提單號;非中轉貨物免予填報;廣東省內汽車運輸提前報關的轉關貨物,填報承運車輛的車牌號。
(2)其他運輸方式:免予填報。廣東省內汽車運輸提前報關的轉關貨物,填報承運車輛的車牌號。
(三)采用“集中申報”通關方式辦理報關手續的,報關單填報歸并的集中申報清單的進出口起止日期〔按年(4位)月(2位)日(2位)年(4位)月(2位)日(2位)〕。
(四)無實際進出境的,本欄目免予填報。
十五、貿易方式(監管方式)
本欄目應根據實際對外貿易情況按海關規定的《監管方式代碼表》選擇填報相應的監管方式簡稱及代碼。一份報關單只允許填報一種監管方式。
特殊情況下加工貿易貨物監管方式填報要求如下:
(一)進口少量低值輔料(即5000美元以下,78種以內的低值輔料)按規定不使用《加工貿易手冊》的,填報“低值輔料”。使用《加工貿易手冊》的,按《加工貿易手冊》上的監管方式填報。
(二)外商投資企業為加工內銷產品而進口的料件,屬非保稅加工的,填報“一般貿易”。
外商投資企業全部使用國內料件加工的出口成品,填報“一般貿易”。
(三)加工貿易料件結轉或深加工結轉貨物,按批準的監管方式填報。
(四)加工貿易料件轉內銷貨物以及按料件辦理進口手續的轉內銷制成品、殘次品、半成品,應填制進口報關單,填報“來料料件內銷”或“進料料件內銷”;加工貿易成品憑《征免稅證明》轉為減免稅進口貨物的,應分別填制進、出口報關單,出口報關單本欄目填報“來料成品減免”或“進料成品減免”,進口報關單本欄目按照實際監管方式填報。
(五)加工貿易出口成品因故退運進口及復運出口的,填報“來料成品退換”或“進料成品退換”;加工貿易進口料件因換料退運出口及復運進口的,填報“來料料件退換”或“進料料件退換”;加工貿易過程中產生的剩余料件、邊角料退運出口,以及進口料件因品質、規格等原因退運出口且不再更換同類貨物進口的,分別填報“來料料件復出”、“來料邊角料復出”、“進料料件復出”、“進料邊角料復出”。
(六)備料《加工貿易手冊》中的料件結轉轉入加工出口《加工貿易手冊》的,填報“來料加工”或“進料加工”。
(七)保稅工廠加工貿易進出口貨物,根據《加工貿易手冊》填報“來料加工”或“進料加工”。
(八)加工貿易邊角料內銷和副產品內銷,應填制進口報關單,填報“來料邊角料內銷”或“進料邊角料內銷”。
(九)加工貿易進口料件不再用于加工成品出口,或生產的半成品(折料)、成品因故不再出口,主動放棄交由海關處理時,應填制進口報關單,填報“料件放棄”或“成品放棄”。
十六、征免性質
本欄目應根據實際情況按海關規定的《征免性質代碼表》選擇填報相應的征免性質簡稱及代碼,持有海關核發的《征免稅證明》的,應按照《征免稅證明》中批注的征免性質填報。一份報關單只允許填報一種征免性質。
加工貿易貨物報關單應按照海關核發的《加工貿易手冊》中批注的征免性質簡稱及代碼填報。特殊情況填報要求如下:
(一)保稅工廠經營的加工貿易,根據《加工貿易手冊》填報“進料加工”或“來料加工”。
(二)外商投資企業為加工內銷產品而進口的料件,屬非保稅加工的,填報“一般征稅”或其他相應征免性質。
(三)加工貿易轉內銷貨物,按實際情況填報(如一般征稅、科教用品、其他法定等)。
(四)料件退運出口、成品退運進口貨物填報“其他法定”(代碼0299)。
(五)加工貿易結轉貨物,本欄目免予填報。
十七、征稅比例/結匯方式
進口報關單本欄目免予填報。
出口報關單填報結匯方式,按海關規定的《結匯方式代碼表》選擇填報相應的結匯方式名稱或代碼。
十八、許可證號
本欄目填報以下許可證的編號:進(出)口許可證、兩用物項和技術進(出)口許可證、兩用物項和技術出口許可證(定向)、紡織品臨時出口許可證、出口許可證(加工貿易)、出口許可證(邊境小額貿易)。
一份報關單只允許填報一個許可證號。
十九、啟運國(地區)/運抵國(地區)
啟運國(地區)填報進口貨物啟始發出直接運抵我國或者在運輸中轉國(地)未發生任何商業性交易的情況下運抵我國的國家(地區)。
運抵國(地區)填報出口貨物離開我國關境直接運抵或者在運輸中轉國(地區)未發生任何商業性交易的情況下最后運抵的國家(地區)。
不經過第三國(地區)轉運的直接運輸進出口貨物,以進口貨物的裝貨港所在國(地區)為啟運國(地區),以出口貨物的指運港所在國(地區)為運抵國(地區)。
經過第三國(地區)轉運的進出口貨物,如在中轉國(地區)發生商業性交易,則以中轉國(地區)作為啟運/運抵國(地區)。
本欄目應按海關規定的《國別(地區)代碼表》選擇填報相應的啟運國(地區)或運抵國(地區)中文名稱及代碼。
無實際進出境的,填報“中國”(代碼142)。
二十、裝貨港/指運港
裝貨港填報進口貨物在運抵我國關境前的最后一個境外裝運港。
指運港填報出口貨物運往境外的最終目的港;最終目的港不可預知的,按盡可能預知的目的港填報。
本欄目應根據實際情況按海關規定的《港口航線代碼表》選擇填報相應的港口中文名稱及代碼。裝貨港/指運港在《港口航線代碼表》中無港口中文名稱及代碼的,可選擇填報相應的國家中文名稱或代碼。
無實際進出境的,本欄目填報“中國境內”(代碼142)。
二十一、境內目的地/境內貨源地
境內目的地填報已知的進口貨物在國內的消費、使用地或最終運抵地,其中最終運抵地為最終使用單位所在的地區。最終使用單位難以確定的,填報貨物進口時預知的最終收貨單位所在地。
境內貨源地填報出口貨物在國內的產地或原始發貨地。出口貨物產地難以確定的,填報最早發運該出口貨物的單位所在地。
本欄目按海關規定的《國內地區代碼表》選擇填報相應的國內地區名稱及代碼。
二十二、批準文號
進口報關單中本欄目免予填報。
出口報關單中本欄目填報出口收匯核銷單編號。
二十三、成交方式
本欄目應根據進出口貨物實際成交價格條款,按海關規定的《成交方式代碼表》選擇填報相應的成交方式代碼。
無實際進出境的報關單,進口填報CIF,出口填報FOB。
二十四、運費
本欄目填報進口貨物運抵我國境內輸入地點起卸前的運輸費用,出口貨物運至我國境內輸出地點裝載后的運輸費用。進口貨物成交價格包含前述運輸費用或者出口貨物成交價格不包含前述運輸費用的,本欄目免于填報。
運費可按運費單價、總價或運費率三種方式之一填報,注明運費標記(運費標記“1”表示運費率,“2”表示每噸貨物的運費單價,“3”表示運費總價),并按海關規定的《貨幣代碼表》選擇填報相應的幣種代碼。
運保費合并計算的,填報在本欄目。
二十五、保費
本欄目填報進口貨物運抵我國境內輸入地點起卸前的保險費用,出口貨物運至我國境內輸出地點裝載后的保險費用。進口貨物成交價格包含前述保險費用或者出口貨物成交價格不包含前述保險費用的,本欄目免于填報。
保費可按保險費總價或保險費率兩種方式之一填報,注明保險費標記(保險費標記“1”表示保險費率,“3”表示保險費總價),并按海關規定的《貨幣代碼表》選擇填報相應的幣種代碼。
運保費合并計算的,本欄目免予填報。
二十六、雜費
本欄目填報成交價格以外的、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進出口關稅條例》相關規定應計入完稅價格或應從完稅價格中扣除的費用。可按雜費總價或雜費率兩種方式之一填報,注明雜費標記(雜費標記“1”表示雜費率,“3”表示雜費總價),并按海關規定的《貨幣代碼表》選擇填報相應的幣種代碼。
應計入完稅價格的雜費填報為正值或正率,應從完稅價格中扣除的雜費填報為負值或負率。
二十七、件數
本欄目填報有外包裝的進出口貨物的實際件數。特殊情況填報要求如下:
(一)艙單件數為集裝箱的,填報集裝箱個數。
(二)艙單件數為托盤的,填報托盤數。
本欄目不得填報為零,裸裝貨物填報為“1”。
二十八、包裝種類
本欄目應根據進出口貨物的實際外包裝種類,按海關規定的《包裝種類代碼表》選擇填報相應的包裝種類代碼。
二十九、毛重(千克)
本欄目填報進出口貨物及其包裝材料的重量之和,計量單位為千克,不足一千克的填報為“1”。
三十、凈重(千克)
本欄目填報進出口貨物的毛重減去外包裝材料后的重量,即貨物本身的實際重量,計量單位為千克,不足一千克的填報為“1”。
三十一、集裝箱號
本欄目填報裝載進出口貨物(包括拼箱貨物)集裝箱的箱體信息。一個集裝箱填一條記錄,分別填報集裝箱號(在集裝箱箱體上標示的全球唯一編號)、集裝箱的規格和集裝箱的自重。非集裝箱貨物填報為“0”。
三十二、隨附單證
本欄目根據海關規定的《監管證件代碼表》選擇填報除本規范第十八條規定的許可證件以外的其他進出口許可證件或監管證件代碼及編號。
本欄目分為隨附單證代碼和隨附單證編號兩欄,其中代碼欄應按海關規定的《監管證件代碼表》選擇填報相應證件代碼;編號欄應填報證件編號。
(一)加工貿易內銷征稅報關單,隨附單證代碼欄填寫“c”,隨附單證編號欄填寫海關審核通過的內銷征稅聯系單號。
(二)含預歸類商品報關單,隨附單證代碼項下填寫“r”,隨附單證編號項下填寫XX關預歸類書XX號。
(三)優惠貿易協定項下進出口貨物
“Y”為原產地證書代碼。優惠貿易協定代碼選擇“01”、“02”、“03”、“04”、“05”、“06”、“07”、“08”、“09”填報:
“01”為“亞太貿易協定”項下的進口貨物;
“02”為“中國-東盟自貿區”項下的進口貨物;
“03”為“內地與香港緊密經貿關系安排”(香港CEPA)項下的進口貨物;
“04”為“內地與澳門緊密經貿關系安排”(澳門CEPA)項下的進口貨物;
“05”為“對非洲特惠待遇”項下的進口貨物;
“06”為“臺灣農產品零關稅措施”項下的進口貨物;
“07”為“中巴自貿區”項下的進口貨物;
“08”為“中智自貿區”項下的進口貨物;
“09”為“對也門等國特惠待遇”項下的進口貨物。
具體填報要求如下:
1.實行原產地證書聯網管理的,隨附單證代碼欄填寫“Y”,隨附單證編號欄的“<>”內填寫優惠貿易協定代碼。例如香港CEPA項下進口商品,應填報為:“Y”和“<03>”。一票進口貨物中如涉及多份原產地證書或含有非原產地證書商品,應分單填報。
2.未實行原產地證書聯網管理的,隨附單證代碼欄填寫“Y”,隨附單證編號欄“<>”內填寫優惠貿易協定代碼+“:”+需證商品序號。例如《亞太貿易協定》項下進口報關單中第1到第3項和第5項為優惠貿易協定項下商品,應填報為:“<01:1-3,5>”。
優惠貿易協定項下出口貨物,本欄目填報原產地證書代碼和編號。
三十三、用途/生產廠家
進口貨物本欄目填報用途,應根據進口貨物的實際用途按海關規定的《用途代碼表》選擇填報相應的用途代碼。
出口貨物本欄目填報其境內生產企業。
三十四、標記嘜碼及備注
本欄目填報要求如下:
(一)標記嘜碼中除圖形以外的文字、數字。
(二)受外商投資企業委托代理其進口投資設備、物品的進出口企業名稱。
(三)與本報關單有關聯關系的,同時在業務管理規范方面又要求填報的備案號,填報在電子數據報關單中“關聯備案”欄。
加工貿易結轉貨物及憑《征免稅證明》轉內銷貨物,其對應的備案號應填報在“關聯備案”欄。
減免稅貨物結轉進口(轉入),報關單“關聯備案”欄應填寫本次減免稅貨物結轉所申請的《減免稅進口貨物結轉聯系函》的編號。
減免稅貨物結轉出口(轉出),報關單“關聯備案”欄應填寫與其相對應的進口(轉入)報關單“備案號”欄中《征免稅證明》的編號。
(四)與本報關單有關聯關系的,同時在業務管理規范方面又要求填報的報關單號,填報在電子數據報關單中“關聯報關單”欄。
加工貿易結轉類的報關單,應先辦理進口報關,并將進口報關單號填入出口報關單的“關聯報關單”欄。
辦理進口貨物直接退運手續的,除另有規定外,應當先填寫出口報關單,再填寫進口報關單,并將出口報關單號填入進口報關單的“關聯報關單”欄。
減免稅貨物結轉出口(轉出),應先辦理進口報關,并將進口(轉入)報關單號填入出口(轉出)報關單的“關聯報關單”欄。
(五)辦理進口貨物直接退運手續的,本欄目填報《準予直接退運決定書》或者《責令直接退運通知書》編號。
(六)申報時其他必須說明的事項填報在本欄目。
三十五、項號
本欄目分兩行填報及打印。第一行填報報關單中的商品順序編號;第二行專用于加工貿易、減免稅等已備案、審批的貨物,填報和打印該項貨物在《加工貿易手冊》或《征免稅證明》等備案、審批單證中的順序編號。
優惠貿易協定項下實行原產地證書聯網管理的報關單,第一行填報報關單中的商品順序編號,第二行填報該項商品對應的原產地證書上的商品項號。
加工貿易項下進出口貨物的報關單,第一行填報報關單中的商品順序編號,第二行填報該項商品在《加工貿易手冊》中的商品項號,用于核銷對應項號下的料件或成品數量。其中第二行特殊情況填報要求如下:
(一)深加工結轉貨物,分別按照《加工貿易手冊》中的進口料件項號和出口成品項號填報。
(二)料件結轉貨物(包括料件、制成品和半成品折料),出口報關單按照轉出《加工貿易手冊》中進口料件的項號填報;進口報關單按照轉進《加工貿易手冊》中進口料件的項號填報。
(三)料件復出貨物(包括料件、邊角料、來料加工半成品折料),出口報關單按照《加工貿易手冊》中進口料件的項號填報;如邊角料對應一個以上料件項號時,填報主要料件項號。料件退換貨物(包括料件、不包括半成品),進出口報關單按照《加工貿易手冊》中進口料件的項號填報。
(四)成品退換貨物,退運進境報關單和復運出境報關單按照《加工貿易手冊》原出口成品的項號填報。
(五)加工貿易料件轉內銷貨物(以及按料件辦理進口手續的轉內銷制成品、半成品、殘次品)應填制進口報關單,填報《加工貿易手冊》進口料件的項號;加工貿易邊角料、副產品內銷,填報《加工貿易手冊》中對應的進口料件項號。如邊角料或副產品對應一個以上料件項號時,填報主要料件項號。
(六)加工貿易成品憑《征免稅證明》轉為減免稅貨物進口的,應先辦理進口報關手續。進口報關單填報《征免稅證明》中的項號,出口報關單填報《加工貿易手冊》原出口成品項號,進、出口報關單貨物數量應一致。
(七)加工貿易料件放棄或成品放棄,本欄目應填報《加工貿易手冊》中的進口料件或出口成品項號。半成品放棄的應按單耗折回料件,以料件放棄申報,本欄目填報《加工貿易手冊》中對應的進口料件項號。
(八)加工貿易副產品退運出口、結轉出口或放棄,本欄目應填報《加工貿易手冊》中新增的變更副產品的出口項號。
(九)經海關批準實行加工貿易聯網監管的企業,按海關聯網監管要求,企業需申報報關清單的,應在向海關申報進出口(包括形式進出口)報關單前,向海關申報“清單”。一份報關清單對應一份報關單,報關單上的商品由報關清單歸并而得。加工貿易電子賬冊報關單中項號、品名、規格等欄目的填制規范比照《加工貿易手冊》。
三十六、商品編號
本欄目應填報由《中華人民共和國進出口稅則》確定的進出口貨物的稅則號列和《中華人民共和國海關統計商品目錄》確定的商品編碼,以及符合海關監管要求的附加編號組成的10位商品編號。
三十七、商品名稱、規格型號
本欄目分兩行填報及打印。第一行填報進出口貨物規范的中文商品名稱,第二行填報規格型號。
具體填報要求如下:
(一)商品名稱及規格型號應據實填報,并與進出口貨物收發貨人或受委托的報關企業所提交的合同、發票等相關單證相符。
(二)商品名稱應當規范,規格型號應當足夠詳細,以能滿足海關歸類、審價及許可證件管理要求為準,可參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海關進出口商品規范申報目錄》中對商品名稱、規格型號的要求進行填報。
(三)加工貿易等已備案的貨物,填報的內容必須與備案登記中同項號下貨物的商品名稱一致。
(四)對需要海關簽發《貨物進口證明書》的車輛,商品名稱欄應填報“車輛品牌+排氣量(注明cc)+車型(如越野車、小轎車等)”。進口汽車底盤不填報排氣量。車輛品牌應按照《進口機動車輛制造廠名稱和車輛品牌中英文對照表》中“簽注名稱”一欄的要求填報。規格型號欄可填報“汽油型”等。
(五)由同一運輸工具同時運抵同一口岸并且屬于同一收貨人、使用同一提單的多種進口貨物,按照商品歸類規則應當歸入同一商品編號的,應當將有關商品一并歸入該商品編號。商品名稱填報一并歸類后的商品名稱;規格型號填報一并歸類后商品的規格型號。
(六)加工貿易邊角料和副產品內銷,邊角料復出口,本欄目填報其報驗狀態的名稱和規格型號。
(七)進口貨物收貨人以一般貿易方式申報進口屬于《需要詳細列名申報的汽車零部件清單》(海關總署2006年第64號公告)范圍內的汽車生產件的,應按以下要求填報:
1.商品名稱填報進口汽車零部件的詳細中文商品名稱和品牌,中文商品名稱與品牌之間用“/”相隔,必要時加注英文商業名稱;進口的成套散件或者毛坯件應在品牌后加注“成套散件”、“毛坯”等字樣,并與品牌之間用“/”相隔。
2.規格型號填報汽車零部件的完整編號。在零部件編號前應當加注“S”字樣,并與零部件編號之間用“/”相隔,零部件編號之后應當依次加注該零部件適用的汽車品牌和車型。
汽車零部件屬于可以適用于多種汽車車型的通用零部件的,零部件編號后應當加注“TY”字樣,并用“/”與零部件編號相隔。
與進口汽車零部件規格型號相關的其他需要申報的要素,或者海關規定的其他需要申報的要素,如“功率”、“排氣量”等,應當在車型或“TY”之后填報,并用“/”與之相隔。
汽車零部件報驗狀態是成套散件的,應當在“標記嘜碼及備注”欄內填報該成套散件裝配后的最終完整品的零部件編號。
(八)進口貨物收貨人以一般貿易方式申報進口屬于《需要詳細列名申報的汽車零部件清單》(海關總署2006年第64號公告)范圍內的汽車維修件的,填報規格型號時,應當在零部件編號前加注“W”,并與零部件編號之間用“/”相隔;進口維修件的品牌與該零部件適用的整車廠牌不一致的,應當在零部件編號前加注“WF”,并與零部件編號之間用“/”相隔。其余申報要求同上條執行。
三十八、數量及單位
本欄目分三行填報及打印。
(一)第一行應按進出口貨物的法定第一計量單位填報數量及單位,法定計量單位以《中華人民共和國海關統計商品目錄》中的計量單位為準。
(二)凡列明有法定第二計量單位的,應在第二行按照法定第二計量單位填報數量及單位。無法定第二計量單位的,本欄目第二行為空。
(三)成交計量單位及數量應填報并打印在第三行。
(四)法定計量單位為“千克”的數量填報,特殊情況下填報要求如下:
1.裝入可重復使用的包裝容器的貨物,應按貨物扣除包裝容器后的重量填報,如罐裝同位素、罐裝氧氣及類似品等。
2.使用不可分割包裝材料和包裝容器的貨物,按貨物的凈重填報(即包括內層直接包裝的凈重重量),如采用供零售包裝的罐頭、化妝品、藥品及類似品等。
3.按照商業慣例以公量重計價的商品,應按公量重填報,如未脫脂羊毛、羊毛條等。
4.采用以毛重作為凈重計價的貨物,可按毛重填報,如糧食、飼料等大宗散裝貨物。
5.采用零售包裝的酒類、飲料,按照液體部分的重量填報。
(五)成套設備、減免稅貨物如需分批進口,貨物實際進口時,應按照實際報驗狀態確定數量。
(六)根據《商品名稱及編碼協調制度》歸類規則,零部件按整機或成品歸類的,法定計量單位是非重量的,其對應的法定數量填報“0.1”。
(七)具有完整品或制成品基本特征的不完整品、未制成品,根據《商品名稱及編碼協調制度》歸類規則應按完整品歸類的,按照構成完整品的實際數量填報。
(八)加工貿易等已備案的貨物,成交計量單位必須與《加工貿易手冊》中同項號下貨物的計量單位一致,加工貿易邊角料和副產品內銷、邊角料復出口,本欄目填報其報驗狀態的計量單位。
(九)優惠貿易協定項下進出口商品的成交計量單位必須與原產地證書上對應商品的計量單位一致。
(十)法定計量單位為立方米的氣體貨物,應折算成標準狀況(即攝氏零度及1個標準大氣壓)下的體積進行填報。
三十九、原產國(地區)/最終目的國(地區)
原產國(地區)應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進出口貨物原產地條例》、《中華人民共和國海關關于執行〈非優惠原產地規則中實質性改變標準〉的規定》以及海關總署關于各項優惠貿易協定原產地管理規章規定的原產地確定標準填報。同一批進口貨物的原產地不同的,應分別填報原產國(地區)。進口貨物原產國(地區)無法確定的,填報“國別不詳”(代碼701)。
最終目的國(地區)填報已知的出口貨物的最終實際消費、使用或進一步加工制造國家(地區)。不經過第三國(地區)轉運的直接運輸貨物,以運抵國(地區)為最終目的國(地區);經過第三國(地區)轉運的貨物,以最后運往國(地區)為最終目的國(地區)。同一批出口貨物的最終目的國(地區)不同的,應分別填報最終目的國(地區)。出口貨物不能確定最終目的國(地區)時,以盡可能預知的最后運往國(地區)為最終目的國(地區)。
本欄目應按海關規定的《國別(地區)代碼表》選擇填報相應的國家(地區)名稱及代碼。
四十、單價
本欄目填報同一項號下進出口貨物實際成交的商品單位價格。無實際成交價格的,本欄目填報單位貨值。
四十一、總價
本欄目填報同一項號下進出口貨物實際成交的商品總價格。無實際成交價格的,本欄目填報貨值。
四十二、幣制
本欄目應按海關規定的《貨幣代碼表》選擇相應的貨幣名稱及代碼填報,如《貨幣代碼表》中無實際成交幣種,需將實際成交貨幣按申報日外匯折算率折算成《貨幣代碼表》列明的貨幣填報。
四十三、征免
本欄目應按照海關核發的《征免稅證明》或有關政策規定,對報關單所列每項商品選擇海關規定的《征減免稅方式代碼表》中相應的征減免稅方式填報。
加工貿易貨物報關單應根據《加工貿易手冊》中備案的征免規定填報;《加工貿易手冊》中備案的征免規定為“保金”或“保函”的,應填報“全免”。
四十四、稅費征收情況
本欄目供海關批注進(出)口貨物稅費征收及減免情況。
四十五、錄入員
本欄目用于記錄預錄入操作人員的姓名。
四十六、錄入單位
本欄目用于記錄預錄入單位名稱。
四十七、填制日期
本欄目填報申報單位填制報關單的日期。本欄目為8位數字,順序為年(4位)、月(2位)、日(2位)。
四十八、海關審單批注及放行日期(簽章)
本欄目供海關作業時簽注。
本規范所述尖括號(<>)、逗號(,)、連接符(-)、冒號(:)等標點符號及數字,填報時都必須使用非中文狀態下的半角字符。
相關用語的含義:
報關單錄入憑單:指申報單位按報關單的格式填寫的憑單,用作報關單預錄入的依據。該憑單的編號規則由申報單位自行決定。
預錄入報關單:指預錄入單位按照申報單位填寫的報關單憑單錄入、打印由申報單位向海關申報,海關尚未接受申報的報關單。
報關單證明聯:指海關在核實貨物實際進出境后按報關單格式提供的,用作進出口貨物收發貨人向國稅、外匯管理部門辦理退稅和外匯核銷手續的證明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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集體合同
退休返聘合同
兼職協議
其他勞務合同
服務期協議
競業限制協議
保密協議
規章制度
員工手冊
招聘
合同
考勤
福利薪資
崗位管理
考核
培訓
獎懲
民主管理
秘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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