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玉林市人民政府關于印發《玉林市工傷保險基金市級統籌實施辦法》的通知
玉林市人民政府關于印發《玉林市工傷保險基金市級統籌實施辦法》的通知
2009-07-21
玉林市人民政府關于印發《玉林市工傷保險基金市級統籌實施辦法》的通知
玉政發〔2009〕26號
各縣(市、區)人民政府,各開發園區管委,市政府各委辦局:
《玉林市工傷保險基金市級統籌實施辦法》已經市三屆人民政府第47次常務會議通過,現印發給你們,請認真貫徹執行。
二○○九年七月二十一日
玉林市工傷保險基金市級統籌實施辦法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進一步健全工傷保險制度,增強工傷保險基金抗風險能力,提高工傷保險的社會保障功能,保障工傷職工的合法權益,促進安全生產,維護社會穩定。根據《工傷保險條例》(國務院令2003年第375號)、《廣西壯族自治區實施〈工傷保險條例〉辦法》(自治區人民政府令2006年第18號)和《廣西壯族自治區人民政府批轉自治區勞動保障廳財政廳廣西壯族自治區工傷保險基金市級統籌實施方案的通知》(桂政發〔2009〕40號)的有關規定,結合我市實際,制定本實施辦法。
第二條 本市行政區域內的各類企業,有雇工的個體工商戶以及不屬于財政撥款支持范圍或者沒有經常性財政撥款的事業單位、社會團體、基金會、民辦非企業單位 (以下簡稱用人單位)應當依法參加工傷保險,為本單位全部職工或者雇工及聘用人員(含農民工、以下統稱職工)繳納工傷保險費。
工傷保險登記實行參保職工實名制,每年度審核一次,用人單位應將參加工傷保險的有關情況在本單位內公示。
第三條 各級人民政府應加強對本級工傷保險工作的領導,建立工作責任制,做好組織協調工作。
市勞動保障行政部門主管全市的工傷保險工作,各縣(市、區)勞動保障行政部門主管本轄區內的工傷保險工作,市、縣(市、區)醫療保險經辦機構(我市不另設工傷保險經辦機構,工傷保險業務統一由醫療保險經辦機構辦理)依照法律、法規和本辦法的規定,具體承辦工傷保險事務。
各級財政、工商、安全生產監督、審計、衛生等有關部門和工會組織要統一認識,顧全大局,各負其責,做好工傷保險基金市級統籌。
第四條 工傷保險基金市級統籌實行“五統一”,即統一參保范圍和對象,統一繳費基數和費率,統一待遇支付標準,統一基金財務管理,統一業務應用系統。
第五條 市、縣(市、區)人民政府要進一步加強工傷保險行政、經辦機構和勞動能力鑒定隊伍建設,加大對工傷保險信息化建設的資金扶持,配備適應工傷保險工作需要的工作人員。各級財政部門要把經辦機構的辦公業務經費列入年度預算,并逐年加大經費的投入,為開展工傷保險市級統籌工作提供有力的資金保障和組織保障。
第二章 工傷保險費的征繳
第六條 繳費基數。工傷保險繳費基數實行一年一定,每年l月至12月為一個繳費年度,繳費單位應當在每月5日前向醫療保險經辦機構辦理繳費申報,繳費基數按用人單位職工的工資總額核定,參保職工的本人工資低于上年度全區城鎮單位在崗職工平均工資60%的,按上年度全區城鎮單位在崗職工平均工資的60%核定;高于上年度全區城鎮單位在崗職工平均工資300%的,按上年度全區城鎮單位在崗職工平均工資的300%核定。
第七條 繳費費率。根據不同行業的工傷風險程度,參照《國民經濟行業分類》(GB/T47540-2002)標準,將參保單位按行業劃分為三個類別,并按照《勞動和社會保障部、財政部、衛生部、國家安全生產監督管理局關于工傷保險費率問題的通知》(勞社部〔2003〕29號)確定其相應的繳費基準費率:一類為風險較小的行業,費率為0.5%;二類為中等風險的行業,費率為1%;三類為風險較大的行業,費率為2%。
第八條 征繳辦法。市、縣(市、區)醫療保險經辦機構負責屬地參保單位工傷保險費的征繳。
第九條 市醫療保險經辦機構負責按規定上繳自治區儲備金。
第十條 市、縣(市、區)工傷保險經辦機構要按照有關規定,建立工傷保險繳費記錄,完善各種數據庫。
第十一條 市、縣(市、區)每年的工傷保險擴面征繳工作目標任務,由市政府按照自治區下達我市的目標任務,結合我市工傷保險基金收支的實際情況分解確定。對完成目標任務的縣(市、區),當年工傷保險基金收支出現缺口的,缺口資金由市級統籌調劑解決;對未完成目標任務而出現工傷保險基金收支缺口的,市級統籌不予調劑,缺口資金由縣(市、區)財政負責。
第十二條 市、縣(市、區)財政部門每年要將工傷保險基金缺口補助列入年初預算。全市工傷保險基金滾存結余不足支付出現缺口時,符合調劑規定的缺口金額,由市政府向自治區申請自治區級儲備金調劑補助;對不符合調劑規定的缺口金額,由當地政府全額統籌解決。
第三章 工傷認定
第十三條 實行市級統籌后,工傷認定由市勞動保障行政部門委托縣(市、區)勞動保障行政部門進行工傷認定。工傷事故報告、工傷認定申請、工傷認定程序和時限按《工傷保險條例》(國務院令2003年375號)、《工傷認定辦法》(勞動和社會保障部令2003年第17號)和《廣西壯族自治區實施〈工傷保險條例〉辦法》(自治區人民政府令2006年第18號)的有關規定執行。
第四章 勞動能力鑒定
第十四條 工傷職工勞動能力鑒定工作,由市勞動能力鑒定委員會負責。市勞動能力鑒定委員會辦公室負責做好日常勞動能力鑒定的組織實施工作,勞動能力鑒定的申報、鑒定、程序和時限按《工傷保險條例》(國務院令2003年375號)和《廣西壯族自治區實施〈工傷保險條例〉辦法》(自治區人民政府令2006年第18號)的有關規定執行。
第五章 工傷醫療機構和輔助器具配置機構資格審定
第十五條 工傷醫療機構、輔助器具配置機構資格由市勞動保障行政部門按照有關規定確定。市醫療保險經辦機構按照規定與取得相應資格的工傷醫療機構、輔助器具配置機構和工傷康復機構簽訂協議,負責其考核管理工作。
第六章 工傷保險待遇
第十六條 工傷保險待遇為:醫療(康復)費、輔助器具安裝配置費、傷殘待遇(一次性傷殘補助金、傷殘津貼和生活護理費)、工亡待遇(一次性工亡補助金、喪葬補助金、供養親屬撫恤金)。具體支付條件和標準按照《工傷保險條例》(國務院令2003年375號)和《廣西壯族自治區實施〈工傷保險條例〉辦法》(自治區人民政府令2006年第18號)的有關規定執行。
第十七條 市、縣(市、區)醫療保險經辦機構分別負責受理屬地參保單位工傷人員工傷待遇的審核和支付工作。縣(市、區)醫療保險經辦機構對工傷人員工傷待遇核準后上報市醫療保險經辦機構,市醫療保險經辦機構審批后,由縣(市、區)醫療保險經辦機構支付給工傷職工或工傷定點醫療機構。
第十八條 工傷人員工傷保險待遇調整。傷殘津貼的調整時間和幅度參照全區企業退休人員養老金調整的時間和幅度進行;生活護理費和供養親屬撫恤金的調整幅度根據上年度全區城鎮單位在崗職工年平均工資的增長比例進行調整。具體調整辦法由市勞動保障行政部門制定。核定工傷保險待遇用到全區職工平均工資作為基數的,統一使用全區城鎮單位在崗職工平均工資為計發基數。
第十九條 醫療保險經辦機構業務工作流程要嚴格按照《廣西壯族自治區勞動和社會保障廳關于印發廣西壯族自治區社會保險經辦機構內部控制暫行辦法實施細則的通知》(桂勞社基監字〔2007〕27號)規定執行,保證工傷人員的基本待遇按時足額發放和工傷保險基金的安全運行。
第七章 基金管理
第二十條 工傷保險基金實行市級統籌,列入“市工傷保險基金財政專戶”管理。縣(市、區)醫療保險經辦機構按規定將歷年滾存結余的工傷保險基金,按照先審計(由市審計局牽頭、市勞動保障和財政部門抽調人員組成審計小組負責審計)后移交原則,全部轉入市級醫療保險經辦機構的“工傷保險基金收入戶”,再由市級“工傷保險基金收入戶"轉存入市級“工傷保險基金財政專戶”。 未到期的定期存款、有價證券等一并進行移交。縣(市、區)尚未回收的擠占挪用基金和參保單位的歷年欠費,由同級醫療保險經辦機構在規定的時限內負責追收和收繳,并在規定的時限內上繳。市勞動保障行政部門進行嚴格的監督檢查。
未到期的定期存款、有價證券等,到期后,由當地財政部門協助玉林市城鎮職工基本醫療保險管理中心辦理相關提取手續。
第二十一條 實行市級統籌后,市、縣(市、區)醫療保險經辦機構要嚴格按照《會計法》、《基金財務制度》及其他有關規定進行會計核算、編制會計報表。并于每月10日前報送市醫療保險經辦機構及同級勞動保障、財政部門。
第二十二條 工傷保險基金實行市級收支預算管理,每年1月31日前縣(市、區)醫療保險經辦機構按工傷保險基金收支預算管理辦法的規定,預算基金收支規模和增量,科學合理編制基金收支預算,確保收支平衡。收支預算經縣(市、區)勞動保障行政部門審核、財政部門復核,報縣(市、區)人民政府同意后,再報市醫療保險經辦機構匯總。市醫療保險經辦機構編制本年度全市工傷保險基金收支預算,預算包括全市匯總預算和各縣(市、區)分預算。預算編制完成后,經市勞動保障行政部門審核、市財政部門復核后,報市人民政府批準執行,并報自治區勞動保障行政部門、財政部門備案。
每年年終,縣(市、區)醫療保險經辦機構按照規定程序和要求及時編制本年度工傷保險基金收支決算,經縣(市、區)勞動保障行政部門審核、財政部門復核,報縣(市、區)人民政府同意后,再報市醫療保險經辦機構匯總。市醫療保險經辦機構編制本年度全市工傷保險基金收支決算,決算包括市級匯總決算和各縣(市、區)分決算。決算編制完成后,經市勞動保障行政部門審核、市財政部門復核后,報市人民政府批準執行,并報自治區勞動保障行政部門、財政部門備案。
第二十三條 市、縣(市、區)醫療保險經辦機構分別開設工傷保險基金收入戶和支出戶,用于工傷保險費的收繳和待遇支付。市級增設工傷保險基金財政專戶,用于管理工傷保險基金。
縣(市、區)醫療保險經辦機構每月征收的工傷保險費必須在次月5日前將如數上劃到市級工傷保險基金收入戶,市醫療保險經辦機構在當月15日前轉入工傷保險基金財政專戶。各縣(市、區)醫療保險經辦機構于每月5日前將上月實際支付的工傷保險待遇金額報市醫療保險經辦機構審核匯總,報市財政部門同意后,將基金撥入市醫療保險經辦機構支出戶,再由市醫療保險經辦機構在5個工作日內核撥到給各縣(市、區)工傷保險基金支出戶。市、縣(市、區)醫療保險經辦機構工傷保險基金支出戶按上年度月平均支出額預留2個月的工傷保險待遇周轉金。
第二十四條 市、縣(市、區)醫療保險經辦機構征繳到位的工傷保險費,在財務上作“工傷保險費收入”處理;將基金(含結余基金)上繳市醫療保險經辦機構時作“上解上級支出”處理;市醫療保險經辦機構收到縣(市、區)醫療保險經辦機構上繳的基金時作“下級上解收入”處理;市醫療保險經辦機構下撥縣(市、區)醫療保險經辦機構的工傷保險基金作“補助下級支出”處理。
第二十五條 市、縣(市、區)醫療保險經辦機構應建立內部管理控制制度,定期向社會公告基金收支和結余情況,接受社會監督。
第八章 工作職責
第二十六條 市醫療保險經辦機構負責統一承辦全市工傷保險經辦業務,其主要職責是:
(一)辦理市本級所轄用人單位的工傷保險參保登記、變更登記及注銷登記;
(二)負責市本級所轄參保用人單位的工傷保險費的征收和基金稽核;
(三)負責全市工傷保險待遇的審批和發放;
(四)負責市本級工傷人員的管理服務;
(五)負責編制全市工傷保險基金預決算,按時上報工傷保險的各類財務、統計報表;
(六)負責全市工傷保險基金的管理;
(七)法律、法規規定由其履行的其他職責。
第二十七條 縣(市、區)醫療保險經辦機構作為市醫療保險經辦機構的代辦機構,具體承辦本縣(市、區)工傷保險經辦業務,其主要職責是:
(一)辦理本縣(市、區)所轄用人單位的工傷保險參保登記、變更登記及注銷登記;
(二)負責本縣(市、區)所轄參保用人單位工傷保險費的征收和基金稽核;
(三)受理、審核用人單位和職工的工傷保險待遇申請,按照市醫療保險經辦機構授予的審批權限對工傷保險待遇進行審批;
(四)負責發放工傷保險待遇;
(五)負責本縣(市、區)工傷保險人員的管理和服務;
(六)配合市醫療保險經辦機構編制工傷保險基金預決算;
(七)法律、法規規定由其履行的其他職責。
第二十八條 勞動保障行政部門依法對工傷保險費的征繳和工傷保險基金的支付情況進行監督檢查。
財政部門和審計機關依法對工傷保險基金的收支、管理情況進行監督。
第九章 附 則
第二十九條 未列入本辦法范圍的玉林市機關、事業單位和中區直駐玉單位,仍按《玉林市人民政府辦公室關于印發玉林市機關、事業單位職工工傷、生育醫療費用統籌暫行辦法的通知》(玉政辦〔2000〕99號)執行。
第三十條 本辦法由市勞動保障行政部門負責解釋。
第三十一條 本辦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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