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衛生部辦公廳關于印發《包蟲病外科治療項目管理辦法》(試行)和《包蟲病外科治療項目技術方案》(試行)的通知

2008-03-17
衛生部辦公廳文件

衛辦疾控發〔2008〕44號


衛生部辦公廳關于印發《包蟲病外科治療項目管理辦法》(試行)和《包蟲病外科治療項目技術方案》(試行)的通知

四川省、新疆維吾爾自治區、內蒙古自治區、甘肅省、青海省、寧夏回族自治區、西藏自治區衛生廳:

為規范包蟲病外科治療工作,根據財政部、衛生部下發的《2007年包蟲病防治項目管理方案》(財社〔2007〕235號,附件3-3),我部組織專家制定了《包蟲病外科治療項目管理辦法》(試行)和《包蟲病外科治療項目技術方案》(試行)。現印發給你們,請遵照執行。執行中存在的問題請及時反饋我部疾病預防控制局。





二〇〇八年三月十七日


包蟲病外科治療項目管理辦法

(試行)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了貫徹《2006-2015年全國重點寄生蟲病防治規劃》,認真落實國家重大傳染病免費救治政策,中央財政安排專項經費,在包蟲病防治項目地區對符合條件的包蟲病患者提供外科治療。為保證外科治療項目的順利開展,根據財政部、衛生部下發的《2007年包蟲病防治項目管理方案》(財社〔2007〕235號,附件3-3),特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地方各級衛生行政部門、醫療機構和疾病預防控制機構要按照《包蟲病外科治療項目技術方案》(試行)的要求,認真篩選外科治療對象,積極進行救治,減輕患者的醫療負擔,確保醫療質量和醫療安全。

第三條 對符合救治條件并自愿接受外科治療的包蟲病患者,通過手術使其臨床癥狀得到明顯改善,爭取達到治愈,基本或部分恢復勞動能力,提高其生活質量。



第二章 外科治療定點醫院的確定

第四條 定點醫院的條件。

承擔包蟲病外科治療的定點醫院應同時具備以下條件:

(一)醫院的資格與資質。

1.地(州)級以上綜合醫院,或經省級衛生行政部門確認的、具備承擔包蟲病外科治療項目條件的縣級以上綜合醫院;

2.具有上腹部外科手術治療資質和肝包蟲病外科治療經驗,具備100例以上肝囊型包蟲病手術和30例以上肝葉切除(含泡型包蟲病例)手術經驗者優先;

3.近兩年未發生過上腹部手術三級以上的醫療事故。

(二)醫院的設施與設備條件。

1.具備符合上腹部手術要求的手術室;

2.具備符合要求的外科病房及重癥監護室或搶救室;

3.具備開展上腹部外科手術的器械;

4.具備B超和X線檢查設備;

5.具備血液生化儀、酶標儀;

6.具備呼吸機、麻醉機、心電監護儀;

7.有安全可靠的臨床用血來源。

(三)醫療技術人員。

至少有1名具有副主任醫師以上專業技術職務任職資格的外科醫師,并有中級技術職稱的外科醫師和麻醉醫師,以及配合手術的相關護理人員隊伍;至少有1名具有副主任醫師以上專業技術職務任職資格的內科醫師。

第五條 定點醫院的確定和撤銷。

(一)地(州)級衛生行政部門選擇轄區內1-2家符合條件的醫療機構,向省級衛生行政部門推薦;符合條件的省級醫療機構也可由其上級主管部門負責推薦。

(二)省級衛生行政部門組織省級包蟲病外科治療項目專家技術指導小組(以下簡稱專家技術指導小組),對推薦的醫療機構進行考核評估,根據專家技術指導小組的評估意見,按照方便患者、合理布局、利于管理、保證醫療安全的原則,確定定點醫院的布局與數量,確認并公布定點醫院名單,報衛生部備案。

(三)地方各級衛生行政部門應加強對定點醫院的監督和管理,組織專家采取明查暗訪等形式,定期或不定期地對定點醫院進行檢查考核,對不符合條件的定點醫院應及時撤銷。



第三章 外科治療對象的確定和審批

第六條 申請外科治療的患者,應同時具備以下條件:

(一)符合《包蟲病外科治療項目技術方案》(試行)中規定的救治對象的相關條件。

(二)包蟲病防治項目縣(市、旗、區)的戶籍居民。

第七條 外科治療對象的篩選與審批。

(一)患者本人或其近親屬向當地的縣級疾病預防控制中心提交外科治療申請表、交驗本人身份證原件并提供復印件、本人近期照片。

(二)縣級衛生行政部門組織對提出申請的患者進行初步篩選和登記造冊,經由定點醫院進行臨床檢查和診斷后,將符合外科治療條件的患者匯總上報地(州)級衛生行政部門,對不符合外科治療條件的患者,應做好解釋工作并安排其接受藥物治療。

(三)地(州)級衛生行政部門負責匯總縣級衛生行政部門上報的救治對象名單和相關的診斷資料,報省級衛生行政部門審核,并根據省級衛生行政部門的批復意見,將救治對象名單通知定點醫院和患者所在的縣級衛生行政部門,由縣級衛生行政部門向患者出具相關證明,作為接受外科治療的住院憑證。

(四)省級衛生行政部門負責組織專家組對各地匯總上報的外科治療對象進行資料審核,確定救治對象,并及時批復地(州)級衛生行政部門。審批結果需同時抄報衛生部。



第四章 外科治療住院管理

第八條 患者持定點醫院的診斷證明、縣級衛生行政部門出具的住院證明和本人身份證原件辦理入院手續。

第九條 定點醫院在患者辦理入院手續前,向患者或家屬說明有關政策和事項,患者或家屬同意并簽字后方可辦理入院手續。

第十條 定點醫院應根據患者病情合理檢查、合理用藥(參照本省、自治區醫療保險管理規定和基本用藥目錄,原則上應用常規檢查和使用甲類藥),嚴格實行“住院一日清單”制,各類單據須由患者或其家屬簽字。

第十一條 凡不屬于包蟲病外科治療范圍的疾病,超范圍的檢查和用藥,須事先告知患者,征得其同意并簽字,其費用全部由患者自行負擔。

第十二條 患者住院治療期間出現意外情況或嚴重并發癥,要及時請上級包蟲病外科治療專家技術指導小組會診。患者出院時,主管醫生應認真交待出院后的注意事項。



第五章 項目經費的使用及管理

第十三條 省級衛生、財政部門制訂包蟲病外科治療項目的實施辦法并組織實施。中央財政按每人8000元的標準給予補助,地方財政根據實際工作需要安排必要的救治經費。中央財政補助資金按照《中央補助地方衛生事業專項資金管理暫行辦法》(財社〔2004〕24號)等有關規定執行。

第十四條 地(州)級衛生行政部門組織專家技術指導小組按照《包蟲病外科治療項目技術方案》(試行)的相關規定對每例患者的治療方案及實際發生的醫療費用等進行審核并上報,由省級衛生行政部門最終審定。外科治療項目資金由省級衛生行政部門負責管理,按照省級衛生行政部門審定的費用和補助金額,將補助資金及時撥付定點醫院。

第十五條 包蟲病外科治療經費要嚴格執行本省、自治區制定的補助標準,實際治療費用在補助標準以內的,實報實銷。要嚴格執行《包蟲病外科治療項目技術方案》(試行),保證醫療質量,同時要厲行節約,杜絕不合理費用發生。

第十六條 省級衛生行政部門要加強對包蟲病外科治療經費的管理和監督,專款專用,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以任何理由擠占和挪用。在審核治療方案和治療費用時發現方案、費用不合理的,其不合理的部分由定點醫院承擔,已報賬的,應予以扣回,不得轉嫁給患者。

第十七條 地(州)級衛生行政部門負責督促定點醫院采取張榜公布等形式,定期公示享受包蟲病外科治療的人員名單及費用,接受廣泛的社會監督。



第六章 資料管理

第十八條 定點醫院必須妥善保存每例包蟲病外科治療患者的完整病案資料,包括診斷結果、影像學檢查圖像資料、實驗室檢查報告、病歷、醫囑和縣級衛生行政部門出具的相關證明,以備查驗。要建立完善的病案資料登記管理制度和隨訪制度,逐步實行計算機管理。

第十九條 各級疾病預防控制機構負責對包蟲病外科治療資料進行匯總,并逐級上報。



第七章 組織管理

第二十條 包蟲病防治項目省(區)衛生、財政部門根據衛生部、財政部下發的《2007年包蟲病防治項目管理方案》,制訂具體的包蟲病患者外科治療項目實施計劃,并對計劃實施情況進行監督與檢查。

第二十一條 省級和地(州)級衛生行政部門應分別成立包蟲病外科治療項目專家技術指導小組,負責擬訂技術方案、對定點醫院進行評估、培訓專業技術骨干、對疑難病例進行會診和處理、對定點醫院確診的包蟲病患者進行抽查(核實診斷)和進行醫療質量監督。

第二十二條 地方各級衛生行政和業務部門要建立和健全各項規章制度,明確工作職責,遵守辦事規則,規范辦事程序。地(州)級以上衛生行政部門負責包蟲病外科治療項目的具體實施,日常工作由各級包蟲病防治項目辦公室負責。縣級衛生行政部門要加強組織與協調,有計劃、有步驟、分期分批安排病人檢查和治療,力求方便患者,減輕患者的負擔。各級疾病預防控制機構要積極主動與有關部門和單位配合,做好外科治療對象的組織發動工作。各定點醫院要加強與項目縣、鄉衛生院的溝通與聯系,為患者提供優質醫療服務。

第二十三條 地方各級衛生行政部門、疾病預防控制機構和定點醫院要通過多種形式宣傳包蟲病外科治療的政策,使患者和群眾了解相關政策和辦事程序,增強透明度。

第二十四條 地方各級衛生行政部門要建立定期督查機制。定期組織明查暗訪,進村入戶與救治對象面對面訪問核實,并深入定點醫院抽查等,地(州)級組織抽查數不少于救治人數的20%,省級組織抽查數不少于救治人數的10%。核查情況須登記在案。發現服務不完善的,要及時采取措施加以改進;發現弄虛作假等違規行為的,必須嚴格追究責任人和主管領導的責任,并通報批評。

第二十五條 地方各級衛生行政部門定期對包蟲病外科治療情況進行分析和總結,加強情況交流,及時向上級主管部門和同級財政部門提交專題報告。

第二十六條 各項目省(區)根據本辦法制定項目實施細則,并報衛生部備案。





包蟲病外科治療項目技術方案

(試行)

一、包蟲病的診斷

(一)診斷標準。

應同時具備以下條件:

1.有在流行區居住、工作、旅游或狩獵史,或有與犬、牛、羊等家養動物或狐、狼等野生動物接觸史;在非流行區有從事對來自流行區的家畜運輸、宰殺、畜產品和皮毛產品加工等接觸史。

2.B超檢查、X線檢查、計算機斷層掃描(CT)或磁共振成像(MRI)檢查發現包蟲病的特征性影像;或發現占位性病變,并查出包蟲病相關的特異性抗體或循環抗原或免疫復合物;或病原學檢查發現棘球蚴囊壁、子囊、原頭節或頭鉤。

3.排除其他原因所致肝、肺等器官的占位性疾病。

(二)分型。

1.囊型包蟲病B超影像學分型

(1)囊型病灶(CL型):囊壁不清晰,含回聲均勻內容物,一般呈圓型或橢圓型。

(2)單囊型(Ⅰ型):棘球蚴囊內充滿水樣囊液,呈現圓形或卵圓形的液性暗區。由于棘球蚴囊壁與肝組織的密度差別較大,故呈現界限分明的囊壁。本病的特異性影像為其內、外囊壁間有潛在的間隙界面,可出現“雙壁征”。B超顯示棘球蚴囊后壁呈明顯增強效應,用探頭震動囊腫時,在暗區內可見浮動的小光點,稱為“囊沙”特征性影像。

(3)多子囊型(Ⅱ型):在母囊暗區內可呈現多個較小的球形暗影及光環,形成“囊中囊”特征性影像。B超顯示花瓣形分隔的“車輪征”或者“蜂房征”。

(4)內囊破裂型(Ⅲ型):內囊破裂后,囊液進入內、外囊壁間,出現“套囊征”;若部分囊壁由外囊壁脫落,則顯示“天幕征”,繼之囊壁塌癟,收縮內陷,卷曲皺折,漂游于囊液中,出現“飄帶征”。

(5)實變型(Ⅳ型):棘球蚴囊逐漸退化衰亡,囊液吸收,囊壁折疊收縮,繼之壞死溶解呈干酪樣變,B超顯示密度強弱相間的“腦回征”。

(6)鈣化型(Ⅴ型):包蟲病病程長,其外囊肥厚粗糙并有鈣鹽沉著,甚至完全鈣化。B超顯示棘球蚴囊密度增高而不均勻,囊壁呈絮狀肥厚,并伴寬大聲影及側壁聲影。

2. 泡型包蟲病分型

(1)泡型包蟲病B超影像學分型

①浸潤型:B超顯示肝臟增大,探及低密度與高密度共存的回聲光團,周圍邊界模糊,后方聲束衰減。

②病灶鈣化型:多房棘球蚴在侵蝕肝組織的過程中發生鈣鹽沉積,早期即出現點狀鈣化顆粒,隨著病程延長,鈣化顆粒融合成絮狀或不規則的大片鈣化灶。B超顯示在肝內探及低中密度占位病變,內有散在鈣化點或不規整的大片鈣化強回聲光團伴聲影。

③病灶液化空洞型:多房棘球蚴增殖成巨塊病灶,其中心部因缺血壞死,液化成膠凍狀,形成形態不規整的壞死液化空腔。B超顯示在不均質強回聲光團內出現形態不規則、無回聲的大塊液性暗區,后方回聲增強,呈“空腔征”。

(2)泡型包蟲病PNM分型

內 容
病 變 程 度

原發病灶
P0 肝臟無可見病灶

P1 周圍病灶,無肝段血管和膽道累及

P2 中央病灶,局限在半肝內,有血管和膽道累及

黃 疸
P3 中央病灶侵及左右肝臟,并有肝門部血管和膽道累及

P4 病灶累及全肝

鄰近器官累及
N0 無鄰近器官,組織累及

N1 有鄰近器官,組織累及

轉移病灶
M0 無遠處轉移

M1 有遠處轉移


(三)鑒別診斷。

1. 肝囊型包蟲病的鑒別診斷

(1)肝囊腫:影像學檢查顯示囊壁較薄,無“雙層壁”囊的特征,包蟲病免疫學檢查陰性。

(2)細菌性肝膿腫:無棘球蚴囊的特征性影像,CT檢查可見其膿腫壁外周有低密度水腫帶;全身中毒癥狀較重,白細胞數明顯升高;包蟲病免疫學檢查陰性。

(3)右側腎盂積水和膽囊積液:無棘球蚴囊特征影像,包蟲病免疫學檢查陰性。

2. 肝泡型包蟲病的鑒別診斷

(1)肝癌:病變發展速度快,病程相對短。典型的影像學檢查顯示病灶周邊多為“富血供區”;肝泡型包蟲病病灶周邊則為“貧血供區”,病變的實變區和液化區并存,而且病灶生長相對緩慢,病程較長。借助甲胎蛋白(AFP)和腫瘤相關生化檢測,以及包蟲病免疫學檢查可有效地鑒別。

(2)肝囊性病變:包括先天性肝囊腫和肝囊型包蟲病,若肝泡型包蟲病伴巨大液化壞死腔,亦可誤診為肝囊腫,甚至肝囊型包蟲病。肝泡型包蟲病在影像學除了顯示液化腔隙外,B超顯示其周邊形態為不規則室腔壁高回聲或“地圖征”,先天性肝囊腫的囊壁較薄,周邊呈正常肝組織影像。應用泡型包蟲病特異性抗原可鑒別肝囊型包蟲病和肝泡型包蟲病。

二、外科治療

(一)治療原則。

囊型包蟲病外科治療應盡可能剝除或切除肝包蟲外囊,減少并發癥,降低復發率;泡型包蟲病外科治療應早發現早根治,減少并發癥,提高生存率和生活質量。

(二)治療對象。

有明確的手術治療指征,并愿意接受手術治療,無手術禁忌癥,且符合下列條件者,可實施手術治療。

1. 囊型包蟲病

(1)患者單個包囊直徑大于8 cm(Ⅰ-Ⅲ型,未侵及肝門),無糖尿病、心臟病、高血壓及循環系統疾病等嚴重合并癥,身體一般狀態良好。

(2)經過6個月以上正規藥物治療,經復查后確認藥物治療無效,或有藥物相對禁忌癥者,需同時符合第一條。

(3)伴有包囊破裂、黃疸、膿腫、門靜脈高壓癥等嚴重并發癥者,可優先考慮。

2. 泡型包蟲病

(1)P1N0M0型,無手術禁忌癥或糖尿病、心臟病、高血壓及循環系統疾病等嚴重合并癥,患者身體一般狀態良好。

(2)伴有膽道梗阻、感染膿腫形成、門靜脈高壓癥等嚴重并發癥,可優先考慮。

3. 多器官包蟲病和肝外包蟲病患者納入藥物治療范圍。

(三)手術方式。

1. 囊型包蟲病:原發性包蟲囊腫部分突出肝表面,單個包囊直徑大于8 cm的Ⅰ-Ⅲ囊型包蟲病患者,且病灶未侵及肝門者,可選擇以下手術方式。

(1)肝包蟲囊腫外囊完整或外囊次全剝除術;

(2)肝囊型包蟲病內囊摘除術;

(3)肝包蟲囊腫肝切除術。

2. 泡型包蟲病:對P1N0M0型泡型包蟲病,無手術禁忌癥或嚴重合并癥,身體一般狀態良好者,可選擇以下手術方式。

(1)根治性肝切除術;

(2)單純手術引流術。

具體手術方式詳見后附《包蟲病手術方法技術規范》。

(四)術前常規檢查。

血、尿、便常規;血型和出凝血時間;血液生化檢查;肝、腎功能檢查;肝炎病毒檢查;HIV和梅毒檢測;特異性抗包蟲抗體檢測、結核抗體檢測;心電圖、胸透、B超等。

三、外科治療出院標準

出院病人應同時符合以下三點:

1.經B超檢查,活性病灶基本清除;

2.切口愈合良好,且無明顯手術相關并發癥;

3.血常規以及生化檢查結果基本正常。

四、隨訪

接受外科治療的病人,出院后6個月應到項目定點醫院進行復查。



附件:包蟲病手術方法技術規范




附件

包蟲病手術方法技術規范

一、肝囊型包蟲病的外科治療

(一)肝包蟲囊腫外囊完整剝除術/外囊次全剝除術。

1.適應證

原發性包蟲囊腫部分突出肝表面者,單個包囊直徑大于8 cm(Ⅰ-Ⅲ型,未侵及肝門)。

2.禁忌證

(1)原位復發性包蟲囊腫與周圍粘連緊密,難以剝離者;

(2)包蟲囊腫緊貼肝門和主要血管、膽管,而且分離困難者;

(3)包蟲病并發破裂、感染或膽瘺;

(4)“殼狀鈣化”包蟲囊腫。

3.操作方法及步驟

(1)麻醉:連續硬膜外麻醉或全身麻醉;

(2)切口:根據包蟲囊腫所在部位的不同,取腹正中切口,右上腹直肌或右肋緣斜切口;

(3)游離:充分暴露包蟲囊腫;

(4)剝除:在肝包蟲外囊與肝實質交界處切開肝被膜,找出外囊與外膜之間的潛在間隙,逐漸將肝包蟲外囊完整剝除。在剝離過程中仔細辨認肝包蟲外囊與外膜以及被外囊壓迫的肝內各管道,將外膜及各管道完整保留在肝實質一側,避免囊周圍組織損傷;

(5)創面止血:剝離完成后用電凝將滲血點凝固止血,不必縫合創面;

(6)引流:剝離后創面附近置管充分外引流。

4.注意事項

(1)術前應常規行B超檢查,確認病灶的位置與重要血管和膽道的關系;

(2)充分暴露包蟲囊腫部位,便于手術操作,要求動作輕柔;

(3)外囊剝離過程中,恰當地把握解剖層次是技術的關鍵,既要盡可能保持外膜的完整性以減少術中出血,又要避免切破包蟲外囊。一旦發現外囊有小的破口,可在負壓吸引下先行縫合,如破口較大且有內囊破裂囊液外溢時,應改行內囊摘除后再行外囊剝除。或者盡可能范圍大地切除外囊,即包蟲外囊次全剝除術;

(4)靠近肝門剝離外囊壁時,應注意避免損傷主要膽管或血管,粘連較緊時不要強行分離,若解剖關系不清時應改行內囊摘除,再行外囊完整剝除,或者外囊次全剝除術;

(5)仔細檢查剝離面,確認有無膽漏,如見膽漏應給予結扎或縫合修補。

(二)肝包蟲內囊摘除術。

1.適應證:單個包囊直徑大于8 cm(Ⅰ-Ⅲ型,病灶未侵及肝門)。僅限于暫無條件實施外囊完整剝除術/外囊次全剝除術的定點醫療機構。

2.禁忌證

全身情況不能耐受麻醉和手術的包蟲病患者。

3.操作方法及步驟

(1)麻醉:麻外或全身麻醉;

(2)體位:仰臥位;

(3)切口:根據肝包蟲囊腫部位可取正中切口、右腹直肌切口、右肋緣下斜切口;

(4)顯露:進腹腔后經探查確定包蟲部位和數量后,充分顯露病灶在直視下完成手術,必要時可適當游離肝臟;

(5)保護:用大紗布墊隔離囊腫與腹腔及用紗布條保護穿刺周圍肝臟,以防手術過程中可能造成的囊液和原頭節外溢;

(6)穿刺吸引:負壓吸引條件下,在囊腫距肝臟最淺表部位穿刺,即可見清亮或黃色液體,迅速吸出包蟲囊液,用Alice鉗在穿刺部位提起外囊壁;

(7)囊腫處理:在兩鉗中間切開外囊壁,插入套管吸引頭吸盡囊液,可見塌陷的內囊或子囊,注滿20%高滲鹽水,浸泡10分鐘,其間可用卵園鉗夾紗布塊仔細擦拭外囊壁,以殺滅其皺壁間殘存的原頭節,吸出包蟲殘腔內的液體,夾出內囊及子囊,再用酒精紗布塊反復擦拭囊壁。可適度剪去外囊壁以縮小殘腔,縫合關閉外囊腔,對殘腔無膽汁漏可做開放處理;

(8)殘腔引流:對無膽汁漏的外囊殘腔縫合閉鎖后,可不置管引流;對有膽汁漏的囊壁應縫閉瘺口并放置橡皮管外引流;對嚴重感染,應放置引流管。各種內引流或大網膜填塞等消除殘腔方式經長期臨床實踐表明效果不理想,并可能會引發相應并發癥,目前已廢止采用。

4.注意事項

(1)切口部位和長度要以充分顯露囊腫為原則;

(2)手術中抗過敏藥物預防性使用氫化可的松(100 mg)和準備搶救過敏性休克,甚至心跳呼吸驟停的嚴重事件;

(3)預防囊液外溢和原頭節播散措施;

①用浸有高滲鹽水紗布包繞囊腫,做仔細的手術野保護;

②在負壓吸引下行囊腫穿刺,鉗夾提起囊壁后再切開外囊,并用套管吸引器頭迅速吸盡殘腔囊液。

(4)局部殺蟲劑應用;

①種類選擇:殺滅原頭節用15%-20%的高滲鹽水或70%-95%乙醇溶液,但雙氧水或4%-10%甲醛溶液因殺原頭節作用不完全或局部刺激較大導致硬化性膽管炎,已經廢止采用;

②囊腔內注入局部殺蟲劑必須保留10分鐘,方能達到有效殺死原頭節目的;

③若使用乙醇溶液(酒精),在反復沖洗手術野后,避免使用電刀,以防止引起手術野燃火。

(5)引流管應用:手術中吸出黃色液體時應檢查外囊壁瘺口膽管,可用紗布仔細擦拭確認膽漏部位和瘺口大小。若明顯膽漏需縫合并置管引流;若合并嚴重感染者可置“雙管對口引流”以縮短外引流時間;術后一周,若無膽汁樣液,可盡早拔管以免逆行感染;嚴重感染的殘腔,術中反復清洗并置外引流管則需延長引流時間,拔管指征應該是引流物尚清亮而且引流量每天應少于10 ml;

(6)建議:手術前3天和手術后1個月服用阿苯達唑預防包蟲病術后復發。

(三)肝包蟲囊腫肝切除術。

1.適應證

(1)包蟲囊腫局限在肝臟邊緣或局限在肝左或右葉單側;

(2)囊腫壁厚(>0.3 cm)而且囊腫內呈混濁影像;

(3)手術復發的厚壁包蟲囊腫合并囊內感染或血性肉芽腫;

(4)外囊殘腔內膽漏長期帶管或反復清創不愈者。

2.禁忌證

全身情況不能耐受肝切除手術患者。

3.操作方法及步驟

肝部分切除手術操作規范根據包蟲囊腫部位和大小可行肝段、肝葉、半肝或擴大半肝切除以及不規則肝葉段切除術,其基本手術操作方法、原則和步驟與肝良性占位性病變相同,同時應注意避免包蟲囊腫破裂,具體步驟如下:

(1)麻醉:全麻或硬膜外麻醉;

(2)體位:仰臥位;

(3)切口:多采用右肋緣下斜切口,正中采用人字形切口,亦可采用L形切口;

(4)第一肝門解剖:為防止解剖肝門和切肝時大出血,依照Pringle′s法(全肝阻斷手法)的要求,可先用紗布條或導尿管經小網膜孔懸吊肝十二指腸韌帶以備控制血流。用大拉鉤或懸吊拉鉤將肝臟拉向上方,顯露第一肝門,在膽囊管水平打開十二指腸韌帶向上分離,顯露并懸吊肝總管、肝固有動脈和門靜脈主干段,繼續向上分離至分叉上1-2 cm,根據左/右半肝切除的需要分別在分叉約1 cm左右處結扎或血管夾阻斷左/右肝管、左/右動脈和左/右門靜脈各分支;

(5)第二肝門解剖:先切斷肝周圍韌帶,將肝臟向下方牽拉,電切肝鐮狀韌帶至第二肝門處,仔細剝切肝靜脈表面膜性結構,分清肝右、中、左靜脈分支,必要時切開肝包膜,辨清肝左與肝中靜脈關系,純性分離并保留肝中靜脈;

(6)肝臟:根據左或右半肝切除需要,分別用電刀分離左或右三角韌帶和冠狀韌帶;

(7)第三肝門解剖及肝短靜脈處理:充分游離左/右肝臟,若行根治性左/右半肝或擴大半肝切除時,需做第三肝門所屬肝與下腔靜脈穿支的分離,將肝臟側面向左/右側上托起,正常情況下肝臟與下腔靜脈間有潛在疏松結締組織較易分離,見肝短穿支細小靜脈用細絲線一一結扎,若穿支靜脈>0.2 cm應予縫扎;

(8)切斷左/右半肝:在肝中靜脈左/右側緣0.5 cm處切開肝包膜,用超聲分離器(CUSA)水刀或鉗夾肝組織顯露肝內管道系統,由肝臟前緣向肝實質分離,顯露肝血管和肝管并用細絲線或鈦夾結扎,若遇肝段或葉血管和肝管應給予縫扎,確認左/右分支門靜脈和左/右肝靜脈后切斷用4-0號無損傷線做連續關閉縫合;

(9)肝斷面處理:首先仔細縫扎或電灼止血,確認無滲血或漏膽汁后,亦可在肝斷面噴灑纖維蛋白膠或敷蓋止血紗布,肝鐮狀韌帶復位縫合,分別在左/右肝窩及網膜孔置橡膠皮管引流,最后逐層縫合腹壁。

4.注意事項

(1)除常規麻醉用藥外應預防性使用抗過敏藥物;

(2)肝囊型包蟲病的肝部分切除術與肝良性占位病變技術操作基本相同。鑒于包蟲囊腫的特殊性,整個手術過程必須輕柔,避免過度擠壓包蟲囊至破裂造成嚴重后果;

(3)行肝實質切離時,若遇到較大膽管可疑與囊腫相通則必須兩側結扎后方可離斷,以免造成囊內容物外溢污染。



二、肝泡型包蟲病的外科治療

(一)根治性肝切除術。

1.手術適應證

P1N0M0型,無手術禁忌癥者或嚴重合并癥者,身體一般狀態良好。

2.手術方法

其基本手術操作方法和具體步驟同肝包蟲囊腫肝切除術相同,任務相同,避免過度牽拉造成巨塊肝AE病灶中心部壞死、膜破裂外溢,造成局部感染。

(二)單純手術外科引流術。

1.手術適應證

肝泡型包蟲病灶過大并伴有嚴重膽道系統感染和黃疸,難以實施手術切除者。

2.手術方法

常規開腹充分保護已感染肝泡型包蟲病病灶和手術野,實施采用膽總管切開探查左右膽管,必要時采用“打隧道”方式疏通梗阻部,以暫時緩解肝內膽汁淤積。此外經皮肝穿膽道引流(PTCD)亦是緩解危重梗阻的有效治療方法之一。

(三)注意事項。

1.肝泡型包蟲病的兩種主要手術方法(病灶根治性肝切除術和單純外引流術)的適應證各有不同,病灶根治性肝切除術是首選的理想方法;

2.單純外引流術,多需長期帶管;

3.無論采用何種手術方法,需長期服用阿苯達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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