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溫州市人民政府辦公室關于印發溫州市技術創新等財政專項資金管理辦法的通知
溫州市人民政府辦公室關于印發溫州市技術創新等財政專項資金管理辦法的通知
2008-11-12
溫州市人民政府辦公室關于印發溫州市技術創新等財政專項資金管理辦法的通知
溫政辦〔2008〕149號
各縣(市、區)人民政府,市各有關單位:
《溫州市技術創新財政專項資金管理辦法》、《溫州市節能降耗財政專項資金管理辦法》、《溫州市創新成果產業化及裝備制造業發展財政專項資金管理辦法》、《溫州市創新企業成長財政專項資金管理辦法》、《溫州市創業公共平臺建設財政專項資金管理辦法》,已經市人民政府同意,現印發給你們,請認真貫徹執行。
二○○八年十一月十二日
溫州市技術創新財政專項資金管理辦法
第一條 目的和依據
為加強技術創新專項資金管理,充分發揮技術創新專項資金的引導作用,根據《溫州市建設先進制造業基地財政專項資金管理辦法》(溫政辦〔2008〕128號),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資金來源
技術創新財政專項資金從溫州市建設先進制造業基地財政專項資金中統籌安排。
第三條 使用原則
(一)公開公平公正原則。嚴格執行國家有關法律、法規和財務規章制度,在項目申報、評審中堅持公開、公平、公正。
(二)產業導向原則。專項資金支持項目應符合國家、省、市產業導向目錄鼓勵類項目,優先支持高新技術產業發展和傳統產業提升項目。
(三)突出重點原則。專項資金重點支持企業技術創新、節能降耗技術開發、技術創新公共服務平臺建設、工業化與信息化融和、行業關鍵共性技術開發、市級企業技術中心建設。
(四)效益最大化原則。充分發揮專項資金的引導作用,激發企業開展技術創新的積極性,促進企業加大技術創新投入,實現專項資金效益最大化。
第四條 扶持對象
在溫州市行政區域范圍內工商登記注冊、具有獨立法人資格的工業企業;經民政部門登記的行業協會。
第五條 扶持范圍
(一)當年認定的市級企業技術中心,經立項并完成實施的市“135”技術趕超計劃項目、技術創新重點項目(含應對技術性貿易壁壘技術攻關項目、產學研合作項目)、企業信息化項目、面向產業集群的技術創新公共平臺建設項目。
(二)市本級企業經立項并完成實施的省技術創新重點項目、新產品開發項目。
第六條 申報條件
(一)符合國家、地方的產業政策和行業發展規劃。
(二)項目經市級以上經貿部門立項并實施完成,績效顯著。
(三)財務制度健全、財務狀況良好。
(四)其他應具備的條件。
第七條 補助標準
(一)市本級企業的省級技術創新重點項目,按省財政補助額的30%-50%給予配套補助, 最高補助額不超過20萬元。
(二)市本級企業的省級高新技術產品開發項目、新產品開發項目通過鑒定后,每個項目補助3萬元。
(三)市級企業技術中心、技術創新重點項目(含應對技術性貿易壁壘技術攻關項目、產學研合作項目)、企業信息化項目等,按實際投資額的10%-30%給予補助,最高補助額不超過30萬元。
(四)市“135”技術趕超計劃項目按實際投資額30%以內的比例給予補助,最高補助額不超過60萬元。
(五)面向產業集群的技術創新公共服務平臺建設項目按實際投資額30%以內的比例給予補助,最高補助額不超過50萬元。
(六)下達各縣(市)的技術創新專項資金由市財政和縣(市)財政按一定配套比例共同承擔,其中樂清市、瑞安市各承擔40%,永嘉縣、平陽縣、蒼南縣各承擔25%,洞頭縣、文成縣、泰順縣不配套承擔。
第八條 申報程序
(一)市經貿委每年根據確定的扶持范圍和扶持重點,會同市財政局下發當年專項資金補助項目申報通知。各縣(市、區)經貿和財政部門按照要求共同組織申報、初審,出具當地財政資金配套承諾書(不需配套的除外),報送市經貿委和市財政局。
(二)市經貿委和市財政局對上報的項目組織專家進行審核,擬定補助的項目和資金額度,并在媒體上公示。公示期滿后,聯合下達年度專項資金補助計劃。
第九條 資金撥付
年度補助資金計劃下達后,市財政局將補助資金下達到各縣(市、區)財政局,由當地財政局轉撥給項目承擔企業。市本級企業項目由市財政局直接撥付給項目承擔企業。
第十條 監督管理
(一)企業收到補助資金后,按有關規定進行賬務處理。任何單位不得弄虛作假、偽造憑證,套取財政資金。
(二)專項資金補助項目的申報及審核結果,送相關管理部門備案。
(三)加強財政及審計監督。每年對專項補助的項目進行抽查審計,重點抽查資金到位情況,確保專項資金專款專用,防止截留或挪用。
(四)嚴格執行《財政違法行為處罰處分條例》。對弄虛作假套取專項資金的,除收回財政專項資金外,取消其今后3年申報財政專項資金的資格,同時追究有關人員的責任。情節嚴重、觸犯法律的,由司法機關處理。
第十一條 建立績效評價制度
(一)市經貿委和市財政局要加強對專項資金的管理和督查,跟蹤項目的進展情況,對專項資金使用績效進行檢查、評估。
(二)專項資金的使用監督實行分級管理。各縣(市、區)財政和經貿部門要加強對所屬項目承擔單位的監督,按規定實施追蹤問效,并每年將上年度的績效報告報市經貿委和市財政局;市有關部門要不定期組織對有關項目進行監督、檢查,確保專項資金落實到位,規范使用。
第十二條 本辦法自發文之日起施行,原《溫州市技術創新專項資金管理辦法》(溫政辦〔2005〕215號)同時廢止。
溫州市節能降耗財政專項資金管理辦法
第一條 目的和依據
為推動企業節能降耗,實現我市工業經濟可持續發展,根據《溫州市人民政府關于進一步加強節能降耗工作的實施意見》(溫政發〔2006〕75號)和《溫州市建設先進制造業基地財政專項資金管理辦法》(溫政辦〔2008〕128號),設立溫州市節能降耗財政專項資金,并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資金來源
市節能降耗財政專項資金從市建設先進制造業基地財政專項資金中統籌安排。
第三條 使用原則
(一)擇優扶持、突出重點。專項資金重點支持工業重點行業企業采用先進節能技術、設備、工藝、產品,推廣和應用節能、節電、節水的技術改造項目等。
(二)公開公正、科學規范。專項資金分配和使用嚴格執行國家有關法律、法規和財務規章制度,項目投入必須通過專項審計,節能效果必須通過政府管理節能工作部門的評估和審查。
第四條 扶持對象
在本市行政區域范圍內工商行政管理部門登記注冊、具有獨立法人資格、依法納稅的企業以及依法成立的研發機構和相關單位。
第五條 扶持范圍
(一)支持企業節能、節電新技術、新產品和新工藝的研發、生產、推廣和應用項目,節能、節電示范改造項目。
(二)支持工業循環經濟發展,重點支持清潔生產、資源節約和綜合利用項目的推廣與應用。
(三)支持企業開展清潔生產,實施高/中費方案示范項目。
(四)支持工業節水技術改造、先進節水技術與工藝的推廣和應用項目。
(五)支持開發利用風能、太陽能等可再生能源和新能源,加快能源供應結構調整的項目。
(六)支持綠色照明項目。
(七)其他需要專項資金支持的節能降耗項目。
第六條 扶持方式
實行項目投資補助、費用資助的方式。
第七條 扶持標準
(一)企業采用先進節能技術、設備、工藝、產品,改造主要耗能設備和工藝,以及研發應用節能新技術、新工藝的項目,按照項目實際投資額的15%以內給予補助,單個項目補助額不超過50萬元。
(二)企業采用先進節水工藝、技術和設備,開發利用廢水重復利用技術以及開發、生產和推廣低水耗的用水產品等項目,按照項目實際投資額的15%以內給予補助,單個項目補助額不超過30萬元。
(三)鼓勵推廣可再生能源、新能源和綠色照明示范項目,按照項目實際投資額的15%以內給予補助,單個項目補助額不超過50萬元。
(四)支持工業循環經濟發展,重點支持推行清潔生產及資源節約和綜合利用項目,按設備實際投資額的15%以內給予補助,單個項目補助額不超過30萬元。
(五)研發機構研發節能、節水新產品、新技術、新工藝項目,經市級以上鑒定部門鑒定合格并推廣應用的項目,給予一定的經費資助,單個項目資助額不超過30萬元。
(六)企業開展清潔生產并被評為省級綠色企業的,獎勵3萬元。
(七)推廣節能降耗新產品、新技術、新工藝的節能(節水)技術服務機構,為我市企業開展節能技術服務成效顯著且年營業額(節能技術服務收入)超300萬元的,按實際營業額(節能技術服務收入)的3%以內給予補助,最高不超過20萬元。
(八)下達的扶持資金由市財政和縣(市)財政按以下配套比例共同承擔,其中瑞安市、樂清市承擔40%,永嘉縣、平陽縣、蒼南縣承擔25%,洞頭縣、文成縣、泰順縣不配套承擔。
第八條 申報程序
(一)項目申請單位按當年市經貿委、市財政局聯合下發的申報通知要求,按照企業財政隸屬關系向同級經貿、財政部門提出申請。并附企業經營執照復印件、項目投資審計報告以及節能、節電、節水、清潔生產等不同項目所需的相關材料和憑證。項目投入必須經過專項審計,節能效果必須通過政府管理節能工作部門的評估和審查。
(二)各縣(市、區)經貿、財政部門對申報資料進行初審后,出具當地財政資金配套承諾書(不需配套負擔的除外),聯合上報市經貿委、市財政局。市經貿委、市財政局按照有關規定和程序組織對申報項目進行評審,確定扶持項目和資金額度,并在媒體上公示;公示期滿后,聯合下達年度扶持資金計劃。
(三)年度扶持資金計劃下達后,市財政局將市財政承擔的資金下撥給相應的縣(市、區)財政部門,企業憑下達的文件,開具收據,到當地財政部門辦理撥款手續。其中,市本級項目資金由市財政局直接撥付給項目單位。
第九條 監督管理
(一)企業收到扶持資金后,應按照國家有關規定進行財務處理。任何單位不得弄虛作假、偽造憑證,騙取扶持資金。違反規定的,除收回財政專項資金外,取消其今后3個年度申報各項財政扶持資金的資格,并按規定追究責任人員的責任。
(二)加強對專項資金的管理和督查,跟蹤項目的進展情況。市經貿委、市財政局不定期對有關項目進行監督、檢查,確保專項資金落實到位,規范使用;對專項資金使用績效進行檢查、評估,并形成專項資金使用績效報告報市政府。
第十條 各縣(市、區)政府也應根據本地實際,安排一定的財政專項扶持資金,用于節能降耗。
第十一條 本辦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原《溫州市發展工業循環經濟財政專項資金管理暫行辦法》(溫政辦〔2006〕25號)同時廢止。
溫州市創新成果產業化及裝備制造業發展
財政專項資金管理辦法
第一條 目的和依據
為了規范創新成果產業化及裝備制造業發展財政專項資金的使用和管理,發揮專項資金的扶持和引導作用,根據《浙江省建設先進制造業基地財政專項資金管理暫行辦法》(浙財企字〔2005〕83號)和《溫州市建設先進制造業基地財政專項資金管理辦法》(溫政辦〔2008〕128號),制訂本辦法。
第二條 資金來源
創新成果產業化及裝備制造業發展財政專項資金在溫州市建設先進制造業基地財政專項資金中統籌安排。
第三條 使用原則
(一)產業導向原則。扶持項目要有利于傳統產業改造提升和高新技術產業加快發展,符合國家、省、市產業政策。
(二)鼓勵創新原則。支持企業應用現代信息技術、高新技術和先進適用技術,改造工藝,提升自主創新能力和產業競爭力。
(三)突出重點原則。重點扶持高新技術、節能產品產業化項目;節能效果顯著的工藝、設備改造項目;對行業或區域經濟發展有帶動作用的重點項目;裝備制造業發展和船舶業改造提升項目。
(四)公平、公正、公開原則。扶持項目的申報、篩選、確定以及資金額度的安排,應嚴格按照有關規定和程序,進行規范運作,并堅持公示制度,自覺接受公眾監督。
第四條 扶持對象及范圍
(一)創新成果產業化項目的扶持對象:在市本級、鹿城區、龍灣區、甌海區、溫州經濟技術開發區工商部門登記注冊、具有獨立法人資格、依法納稅、合法經營的工業企業。
扶持范圍:項目按照權限在經貿部門辦理核準或備案手續,并且產業化或節能效果顯著的項目。
(二)裝備制造業發展專項扶持對象:全市裝備制造生產企業(含船舶修造企業)。
扶持范圍:裝備制造業重點領域首臺(套)產品;船舶修造企業的技術改造項目和技術創新項目。
第五條 項目申報條件
(一)創新成果產業化項目的申報條件。
1.項目必須符合國家和地方的產業政策,以及行業發展規劃,并在市區范圍內實施;
2.固定資產設備總投資額在500萬元(含)以上或進口設備用匯在30萬美元(含)以上的工業項目;
3.項目必須由經貿部門辦理審核或備案手續;
4.項目建設和財務管理規范,項目投資與核準或備案內容相符合;
5.項目實施順利,進展良好,績效顯著。
(二)裝備制造業重點領域首臺(套)產品的申報條件。
應為省以上相關部門鑒定的國內或省內首臺(套)產品。
(三)船舶項目的申報條件。
1.近3年內由縣級(含)以上審批(備案、核準),投資額在500萬元以上的技術改造項目或投資100萬元以上的技術創新項目;
2.船舶修造企業須經市船舶工業發展領導小組辦公室評估驗收合格;
3.申報項目的船舶修造企業廠址必須符合《溫州市船舶工業發展規劃》。
第六條 補助標準
根據項目設備實際投資金額計算,具體補助標準如下:
(一)列入省級以上重點扶持創新成果產業化的項目、節能降耗項目的,按項目生產設備實際投資額9%以內的比例給予補助。
(二)列入市重點創新成果產業化的項目、節能降耗項目、技術創新項目、高新技術產業示范項目和其他鼓勵類項目的,按項目生產設備實際投資額7%以內的比例給予補助。
(三)其他創新成果產業化的項目、節能降耗項目的,按項目生產設備實際投資額5%以內的比例給予補助;進口設備的,均按進口設備額5%以內的比例給予補助。
(四)上述(一)、(二)、(三)款補助項目經驗收合格的,補助比例增加1個百分點。
(五)經省經貿委等相關部門界定為裝備制造業重點領域首臺(套)產品,按照省財政補助額的20-50%予以補助,最高補助額不超過30萬元。
(六)船舶修造企業的技術改造和技術創新項目,根據企業實際投入的研發、設備購置、技術轉讓、購買專利和軟件等經費,按一定比例給予補助。其中,對關鍵技術、先導技術的研發和具有自主知識產權的科技成果轉化、技術創新、服務平臺建設等項目,按實際投入的2%以下(含2%,下同)比例給予補助,其他項目按實際投入的1%以下比例給予補助。補助資金由市財政和縣(市)財政各承擔50%,鹿城區、龍灣區、甌海區不配套承擔。
(七)對單個企業的當年補助額不超過180萬元。
第七條 申報程序
(一)提出申請。按照企業財政隸屬關系由項目承擔企業向同級經貿、財政部門提出申請。申請材料包括:1.《溫州市創新成果產業化項目補助資金申請表》、《溫州市裝備制造業重點發展領域首臺(套)產品補助資金申請表》或《溫州市船舶業補助資金申請表》。2.國家或省、市、縣經貿部門審批的項目報告及核準或備案的復印件。3.有資質的中介機構出具的項目審計報告和企業上年度會計報表、有關項目投資明細清單、相應有效財務憑證復印件。4.所屬稅務部門出具的企業上年度納稅情況證明。5.企業營業執照復印件。6.項目涉及新技術、新產品產業化的,附相關科研成果鑒定證書復印件;涉及應用新型實用專利的(不包括外觀專利),附相關專利證書復印件;涉及國內外技術轉讓的,附相關技術合同復印件。
(二)辦理程序。同級經貿、財政部門根據企業上報的資料進行聯合初審并簽署意見后,出具當地財政資金配套承諾書(不需配套負擔的除外),上報市經貿委和市財政局。市經貿委和市財政局會同有關部門,組織相關專家對項目和產品進行評審,并按照有關規定和程序進行核定,初步確定補助項目和補助金額,提交市審核領導小組確認后,在媒體上公示。公示期滿后,由市財政局和市經貿委聯合下達年度創新成果產業化項目及裝備制造業發展(含船舶業)補助資金計劃,并送相關部門備案。市財政局將市財政承擔的資金下撥給相應的縣(市、區)財政部門。項目承擔單位憑下達的文件,開具收據到當地財政部門辦理劃撥手續。其中,市本級項目資金由市財政局直接撥付給項目單位。
第八條 資金的使用與管理
(一)企業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對補助資金進行財務處理。任何單位不得私分財政補助資金,或采取弄虛作假、偽造憑證等手段騙取補助資金。對違反規定的,收繳全部補助資金,根據有關法規追究相關人員的責任,并取消企業今后3個年度財政資金補助的資格。
(二)建立健全專項資金的使用績效考評制度,確保專項資金使用取得實效。
1.市經貿委、財政局要加強對創新成果產業化及裝備制造業發展補助項目(含船舶業)實施情況的跟蹤、檢查、評估,并對上一年度的專項資金使用績效情況進行總結,向市建設先進制造業專項資金審核領導小組匯報。
2.創新成果產業化及裝備制造業發展項目(含船舶業)補助資金的使用實行分級管理。各縣(市、區)財政和經貿部門要加強對所屬項目承擔單位的監督,按規定實行追蹤問效,并將上年度的補助資金績效情況分別報市經貿委和財政局;市有關部門要不定期對有關項目組織檢查,確保專項資金規范使用。
第九條 各縣(市、區)可根據實際設立創新成果產業化及裝備制造業發展補助資金,用于扶持本轄區內的項目和產品。
第十條 本辦法自發文之日起施行。原《溫州市技術改造項目專項資金管理暫行辦法》(溫政辦〔2005〕261號)、《溫州市船舶工業發展財政專項資金管理暫行辦法》(溫政辦〔2006〕53號)同時廢止。
溫州市創新企業成長財政專項資金管理辦法
第一條 目的和依據
為引導企業創新發展,促進我市工業經濟又好又快發展,根據《溫州市建設先進制造業基地財政專項資金管理辦法》(溫政辦〔2008〕128號),設立溫州市創新企業成長財政專項資金,并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資金來源
每年在溫州市建設先進制造業基地財政專項資金中安排一定額度資金用于扶持創新企業成長項目。
第三條 使用原則
(一)促進發展原則。通過專項資金的扶持引導作用,鼓勵企業增加投入,提高技術裝備水平、技術創新能力和產品競爭力,加大管理創新力度,擴大企業的規模和市場占有率,促進企業健康快速發展。
(二)突出重點原則。注重專項財政資金的使用實效,主要用于促進產業結構調整,推動企業創新成長,重點支持和鼓勵企業通過整合資源、加強管理,做優做強。
(三)規范管理原則。專項資金的使用撥付符合財政收付制度要求,專款專用,項目報批程序公開、公正、公平,接受社會監督。
第四條 扶持對象及補助(獎勵)方式和標準
(一)百龍企業培育發展資金。在基礎產業、傳統特色產業、新興產業、裝備制造業、生產性服務業等行業中選擇100家左右的龍頭企業予以重點扶持。每年評定20家龍頭帶動作用顯著、推動行業發展成效突出的典型示范企業,每家給予15萬元補助。
(二)企業做強做大上臺階獎勵資金。對年實繳稅金首次超5000萬元、1億元、1.5億元、2億元、3億元的工業企業(或企業集團),由市政府授予企業法定代表人相應的獎章,并給予企業50萬元獎勵。
(三)企業機制、管理創新獎勵資金。每年選取一批在治理結構、管理模式、營銷模式、資本運作模式等現代企業制度方面有所創新、有所突破的企業進行考核。經考核評定,對成效顯著,具有典型示范帶動作用的10家企業給予10萬元補助。
(四)企業上市獎勵。按照市政府培育企業上市和扶持上市公司發展的有關政策執行。
(五)中小企業扶持資金。對全市經市級行政主管部門評估認定的成長型中小企業,其管理咨詢或創業輔導項目按實際支出的30%以下(含)的比例進行補助,最高補助金額不超過15萬元。
每年評定若干示范小企業創業基地,給予每家5-10萬元的補助。評選現代家庭工業示范企業,對發展潛力好、示范作用強的企業授予“小企業創業新星”稱號,并給予3-5萬元的創業補助。
(六)優秀企業家社會政治待遇嘉獎。年工業銷售產值超5億元,且年繳納稅金在2000萬元以上的企業法定代表人,享受由市政府安排的免費體檢套餐和溫州永強機場貴賓證待遇;年工業銷售產值超10億元,且年繳納稅金在5000萬元以上的企業法定代表人,還可聘任為溫州市政府經濟發展顧問。
(七)企業家隊伍建設資金。每年安排年銷售收入超5億元以上的企業主要負責人(董事長、總經理)參加國內外各類培訓深造,對其費用按規定給予補助;對政府組織舉辦的“企業家創業創新文化沙龍”、大型專家名家論壇(講座)的費用和開設“企業經理人(廠長)大講堂”的場租、授課等費用給予補助;對市經貿委與省內外知名高校合作舉辦的示范性研修班項目按項目實際支出給予30%以下(含)的補助。
(八)“創新強工”宣傳資金。市級媒體設專欄重點宣傳企業在做強做大,整合提升,機制、管理創新,品牌建設,應對挑戰等方面的經驗,并加以積極推廣;每年開展評選溫州市優秀(功勛)企業家活動、溫州市建設先進制造業基地目標考核等工作;每半年公布百龍企業的運行和排序情況,每年度公布工業企業規模和貢獻百強排序。
第五條 審核、審批程序
(一)百龍企業培育發展資金,由市經貿委、市財政局聯合確認。
(二)企業做強做大上臺階獎,由市經貿委、市財政局、市國稅局和市地稅局聯合確認。
(三)企業機制、管理創新獎勵資金,由市經貿委、市財政局聯合確認。
(四)企業上市獎勵,由市經貿委、市財政局、市國稅局、市地稅局、市金融辦、市工商局及相關縣(市、區)財政局聯合確認。
(五)中小企業扶持資金,由市經貿委、市財政局聯合確認。
(六)優秀企業家社會政治待遇嘉獎,由市經貿委、市財政局和市統計局聯合確認。
(七)企業家隊伍建設資金,由市經貿委、市財政局聯合審核。
(八)“創新強工”宣傳資金,由市經貿委、市財政局聯合審核。
以上各類獎勵(補助)資金,經有關部門聯合審核、確認,按照規定程序批準同意后,由市財政局下達資金計劃,并直接撥付給有關項目實施或組織單位。
第六條 下達各縣(市)的創新企業成長財政專項資金由市財政和縣(市)財政按以下配套比例共同承擔,其中瑞安市、樂清市各承擔40%,永嘉縣、平陽縣、蒼南縣各承擔25%,洞頭縣、文成縣、泰順縣不配套承擔。其中百龍企業培育發展資金,企業做強做大上臺階獎勵資金,企業機制、管理創新獎勵資金由市財政全額承擔。
第七條 資金的監督與檢查
(一)有關單位收到專項資金后,應按照國家有關規定進行財務處理。任何單位不得弄虛作假,偽造憑證,騙取專項資金。對違反規定的,除將騙取的專項資金全額收繳財政外,還將按《財政違法行為處罰處分條例》等有關規定追究責任人員的責任,并取消其今后3個年度的評獎資格。
(二)逐步建立健全專項資金使用績效跟蹤和考評制度,確保專項資金使用取得實效。1.市經貿委和市財政局要加強對專項資金的管理和督查,跟蹤項目的進展情況,并對專項資金使用績效進行檢查、評估,形成專項資金使用績效報告報送市政府。2.專項資金的使用監督實行分級管理。各縣(市、區)財政和經貿部門對所屬項目資金承擔監督職責,按規定實施追蹤問效,并每年將上年度的專項資金使用績效報告報送市經貿委和市財政局;市有關部門不定期組織對縣(市、區)項目進行監督、檢查,確保專項資金落實到位,規范使用。
第八條 各縣(市、區)政府可根據實際,安排一定資金,引導和鼓勵創新企業進一步發展,共同促進我市企業做強做大。
第九條 本辦法自發文之日起施行。《溫州市培育和發展大企業大集團專項財政資金使用管理暫行辦法》(溫政辦〔2006〕176號)和《溫州市成長型中小企業專項扶持資金使用管理暫行辦法》(溫政辦〔2006〕75號)同時廢止。
溫州市創業公共平臺建設財政
專項資金管理辦法
第一條 目的和依據
為推進和扶持創業公共平臺建設,根據《溫州市建設先進制造業基地財政專項資金管理辦法》(溫政辦〔2008〕128號),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資金來源
創業公共平臺資金在市建設先進制造業基地財政專項資金中統籌安排。
第三條 資金使用原則
嚴格執行國家有關法律法規和財務規章制度,堅持公開、公正、公平和擇優的原則。
第四條 扶持重點
財政專項資金重點扶持標準廠房建設、行業公共服務平臺建設、傳統工藝美術保護和發展。同時,扶持行業協會建設,加強應急藥物儲備。
第五條 標準廠房建設
對市本級農村集體組織利用二產返回地建設標準廠房,且當年通過竣工驗收的給予補助。其一次性具體補助標準為:第一層不予補助,第二層按建筑面積每平方米10元以內予以補助,第三層及以上按每平方米20元以內予以補助;層高8米以上的單層標準廠房按第二層標準計算補助;單個項目最高補助額不超過20萬元。對全市企業投資建設的主要用于出租的標準廠房,在符合規劃選址、集約用地、產業集聚、功能配套的前提下,對其中操作規范、經濟效益與社會效益良好、帶動示范作用明顯的標準廠房項目,按每個項目10-30萬元標準給予補助。對同一建設業主在一年內的標準廠房建設項目補助額最高不超過50萬元。對市本級“退二進三”企業、家庭作坊式企業和安全環境急需整改的企業入駐市區標準廠房,憑相關證明材料(包括租賃合同和稅務發票等),按每年每平方米10-15元標準給予補助,補助最多不超過3年,單個企業最高補助金額不超過10萬元。
第六條 行業公共服務平臺建設
(一)信息咨詢服務類項目。為行業、工業園區、企業提供公共服務的信息中心建設項目,如行業性網站、專門信息查詢機構等,按項目建設實際投入(不包括場地租賃或購置費用)的30%一次性給予補助,單個項目最高補助額不超過20萬元。
(二)技術、研發服務類項目。為行業、工業園區、企業提供公共服務的技術、研發、設計中心建設項目,按項目建設實際投入(不包括場地租賃或購置費用)的10%-30%一次性給予補助,單個項目最高補助額不超過20萬元。
(三)產品展示服務類項目。為行業提供公共展示平臺的產品展示中心建設項目,按項目建設實際投入(不包括場地租賃或購置費用)的20%一次性給予補助,單個項目最高補助額不超過20萬元。
(四)培訓服務類項目。行業協(商)會參與組建,為行業、工業園區、企業提供職業培訓的專門培訓機構建設項目,如行業培訓中心、培訓學校等,按項目建設實際投入(不包括場地租賃或購置費用)的10%-30%一次性給予補助,單個項目最高補助額不超過10萬元。對列入政府部門培訓計劃,面向行業協(商)會、企業的各類人才技術和管理知識培訓的項目,按項目建設實際投入(不包括場地租賃或購置費用)的30%-50%一次性給予補助,單個項目最高補助額不超過10萬元。
(五)質量檢測服務類項目。行業協(商)會、大專院校、科研機構、質量檢測機構等參與組建的,為行業、工業園區、企業提供質量檢測服務的機構建設項目,如行業質檢中心等,按項目建設實際投入(不包括場地租賃或購置費用)的10%-30%一次性給予補助,單個項目最高補助額不超過20萬元。
(六)創建特色產業基地和行業品牌類項目。行業協(商)會按照《溫州市人民政府辦公室關于開展創建國家級特色產業基地活動的若干意見》(溫政辦〔2002〕110號)要求,創建特色產業基地或行業品牌的,一次性給予5-10萬元的補助。
(七)已獲得國家、省級補助的項目,不再重復享受本專項資金的補助;若國家、省級補助標準低于本專項資金補助標準的,給予補足到本專項資金的補助標準。
第七條 行業協會發展
對市本級經濟類行業協會、商會、學會、聯合會開展行業自律、規劃調研、信息交流、行業培訓、行業維權、經貿交流與合作、品牌建設、技術創新、節能減排、公益活動等公共服務工作進行評價。對開展公共服務行為規范、成效突出的15家行業協(商)會,按協會會員規模和評價情況,給予5萬元以內的補助。
行業協會評價辦法和標準由市經貿委牽頭會同市財政局等有關部門,根據行業協會發展水平和經濟社會發展要求,予以制定、修改和發布。
第八條 傳統工藝美術保護與發展
保護和發展國家、省及市重點或瀕臨失傳的傳統工藝美術品種、技藝項目,發掘已失傳的重點傳統工藝美術品種、技藝項目,均按企業實際投入額(即構成該項目成本的設備、原材料、人員工資、信息資料支出等)30%的比例給予補助。單個項目補助額最高不超過20萬元。
對我市工藝美術工作者獲得國家、省級工藝美術大師稱號的,分別給予2萬元和1萬元的獎勵。
對建立國家級工藝美術大師工作室的,一次性給予補助3萬元;建立省級工藝美術大師工作室的,一次性給予補助2萬元;建立市級工藝美術大師工作室的,一次性給予補助1萬元。
對我市工藝美術大師或企業參加國家級行業協(學)會組織的全國性工藝美術品專業評審,獲得金、銀、銅獎的作品,分別給予參評者每件0.8萬元、0.6萬元和0.4萬元的獎勵。我市工藝美術大師或企業參加省行業主管部門(或省級協會)組織的全省性工藝美術品專業評審,獲得金、銀、銅獎的作品,分別給予參評者每件0.4萬元、0.3萬元和0.2萬元的獎勵。
對我市工藝美術大師培養的學徒,拜師后5年內獲國家級、省級、市級工藝美術大師稱號的,對其指導老師分別給予1萬元、0.6萬元和0.2萬元的獎勵。
對由政府組織實施的工藝美術宣傳品、出版物的編輯和出版費用給予全額補助;對市里統一組織參加的市級以上工藝美術專業性展覽會和省級以上工藝美術大師參加的各類展覽會,按參展攤位費50%的比例給予補助。
第九條 應急醫藥(藥物)儲備
對市本級國有或國有控股的醫藥流通企業,承擔市下達的應急醫藥儲備任務所需資金,給予6%以內貼息補助。
第十條 資金申報程序和要求
(一)項目申請單位按當年市財政局、市經貿委聯合下發的通知要求,按照企業財政隸屬關系向同級經貿、財政部門提出申請,并附企業相關材料和憑證。
(二)已獲得國家、省級補助的項目,不再重復申請本專項資金的補助,若國家、省級補助標準低于本專項資金補助標準的,給予補足到本專項資金的補助標準。
(三)各縣(市、區)經貿、財政部門對申報資料進行初審后,出具當地財政資金配套承諾書(不需配套負擔的除外),聯合報市經貿委、市財政局。市經貿委、市財政局按照有關規定和程序組織專家對申報項目進行評審,確定補助項目和資金額度,在媒體上公示;公示期滿并按照規定程序批準同意后,聯合下達年度補助資金計劃。
(四)年度補助資金計劃下達后,市財政局將市財政承擔的資金下撥給相應的縣(市、區)財政部門。企業憑下達的文件,開具收據并到當地財政部門辦理撥款手續。其中,市本級項目資金由市財政局直接撥付給項目單位。
(五)下達的扶持資金由市財政和縣(市)財政按以下配套比例共同承擔,其中瑞安市、樂清市各承擔40%,永嘉縣、蒼南縣、平陽縣各承擔25%,洞頭縣、文成縣、泰順縣不配套承擔。
第十一條 監督管理
(一)企業收到補助資金后,應按照國家有關規定進行財務處理。任何單位不得弄虛作假、偽造憑證,騙取補助資金。對違反規定的,除收回財政專項資金外,取消其今后3個年度申報各項財政扶持資金的資格,并追究責任人員的責任。
(二)逐步建立健全專項資金使用績效跟蹤和考評制度,確保專項資金使用取得實效。
1.市經貿委、市財政局要加強對專項資金的管理和督查,跟蹤項目的進展情況,對專項資金使用績效進行檢查、評估,并形成專項資金使用績效評估報告報送市政府。
2.各縣(市、區)財政和經貿部門要加強對所屬項目承擔單位的監督,按規定實施追蹤問效,并每年將上年度的專項資金使用績效報告報送市經貿委和市財政局;市有關部門要不定期組織對有關項目進行監督、檢查,確保專項資金落實到位,規范使用。
第十二條 本辦法自發文之日起施行。《溫州市建設先進制造業基地公共服務平臺(項目)專項資金管理暫行辦法》(溫政辦〔2006〕49號)和《溫州市傳統工藝美術保護發展專項資金管理暫行辦法》(溫政辦〔2006〕66號)同時廢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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