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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寧市人民政府關于印發南寧市人民政府應急管理工作規則的通知
南寧市人民政府關于印發南寧市人民政府應急管理工作規則的通知
2009-04-27
南寧市人民政府關于印發南寧市人民政府應急管理工作規則的通知
南府發〔2009〕45號
各縣、區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門,各管委會,市直各雙管單位,市屬各企事業單位:
《南寧市人民政府應急管理工作規則》已經市人民政府第62次常務會議研究通過,現印發給你們,請認真組織實施。
加強應急管理,有效應對各種風險,是關系首府南寧經濟社會發展全局和人民群眾生命財產安全的大事,也是全市各級人民政府全面履行社會管理和公共服務職能的重要方面。黨中央 、國務院、自治區黨委、自治區人民政府高度重視應急管理工作,近年來,黨中央、國務院先后印發了《國家突發公共事件總體應急預案》、《國務院關于全面加強應急管理工作的意見》(國發〔2006〕24號)等一系列重要文件,自治區人民政府出臺了《廣西壯族自治區突發公共事件總體應急預案》、《廣西壯族自治區人民政府辦公廳關于深入貫徹實施<中華人民共和國突發事件應對法>的通知》(桂政辦〔2008〕204號)、《廣西壯族自治區人民政府辦公廳關于進一步推進基層應急管理工作的通知》(桂政辦〔2008〕205號),對全面加強應急管理作出了重大部署。特別是2007年11月施行的《中華人民共和國突發事件應對法》,對各級人民政府及各部門的應急管理工作作了詳細規定。深入貫徹落實黨中央、國務院和自治區黨委、自治區人民政府應急管理工作決策部署,全面實施《突發事件應對法》,是全市各級各部門堅持科學發展觀,加快社會主義和諧社會建設的必然要求和重要內容。
《南寧市人民政府應急管理工作規則》從我市實際出發,按照《突發事件應對法》和國務院、自治區的決策部署,結合《廣西壯族自治區人民政府應急管理工作規則》(桂政發〔2008〕34號)的要求,進一步健全完善了我市應急管理的體制和機制,明確了各方面的職責和任務,規范了各項工作的內容和程序,是南寧市人民政府全面加強應急管理工作的重要制度性規定。市級各部門作為實施本工作規則的責任主體和工作主體,要認真貫徹執行,切實履行好本部門的應急管理職責。各縣(區)人民政府、市級各管委會也要參照《南寧市人民政府應急管理工作規則》,在2009年上半年制定完善應急管理工作規則,切實將應急管理工作列入重要議事日程,全面加強領導,層層落實責任,確保經費投入,夯實基礎,重視基層,努力提高應對突發公共事件的能力,維護好我市安全穩定的良好環境,保障人民群眾的生命財產安全。
二〇〇九年四月二十七日
南寧市人民政府應急管理工作規則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明確應急管理工作職責,健全完善應急管理體制和機制,落實應急管理法制,規范突發公共事件應對處置程序,有效預防和及時高效處置各類突發公共事件,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突發事件應對法》、《國家突發公共事件總體應急預案》、《國務院關于全面加強應急管理工作的意見》(國發〔2006〕24號)、《廣西壯族自治區突發公共事件總體應急預案》、《廣西壯族自治區人民政府應急管理工作規則》、《南寧市突發公共事件總體應急預案》等,制訂本規則。
第二條 應急管理是指為避免減少突發公共事件所造成的損害而采取的預測預防、事件識別、緊急反應、應急決策、處置以及應對評估等管理行為,是政府及其他公共機構在突發公共事件的產生、發展過程中,通過建立必要的應對機制,采取一系列必要措施,防范、化解危機,恢復社會秩序,保障公民正常生產生活,維護社會穩定,促進社會和諧健康發展的活動。
第三條 本規則適用于南寧市人民政府、市級各管委會、市直各部門與各單位依法開展的突發公共事件應急管理、應對處置工作。
第四條 應急管理工作的指導思想:以鄧小平理論和“三個代表”重要思想為指導,全面落實科學發展觀,堅持以人為本、預防為主,充分依靠法制、科技和人民群眾,以保障公眾生命財產安全為根本,以落實和完善應急預案為基礎,以提高預防和處置突發公共事件能力為重點,全面加強應急管理體制、機制和法制建設,最大程度地減少突發公共事件及其造成的人員傷亡和危害,維護國家安全和社會穩定,促進經濟社會全面、協調、可持續發展。
第五條 應急管理工作的原則:以人為本、減少危害,居安思危、預防為主,統一領導、分級負責,依法規范、加強管理,快速反應、協同應對,依靠科技、提高素質。
第二章 應急管理體制、機制和法制
第六條 建立健全應急管理領導體系。應急管理工作實行統一領導、綜合協調、分類管理、分級負責、屬地管理為主的體制,建立黨委領導下的行政領導責任制。
市、縣(區)人民政府、市級各管委會是本行政區域應急管理工作的行政領導機關。市人民政府設立由市長、副市長,南寧警備區和武警南寧市支隊及有關部門單位負責人組成的南寧市突發公共事件應急管理委員會(以下簡稱市應急委),作為全市應對突發公共事件的領導機構,統一領導、綜合協調市直各部門各單位和縣(區)人民政府、市級各管委會開展突發公共事件應急管理和應對處置工作。根據我市實際,市應急委下設若干市專項應急指揮機構,分別負責相應類別突發公共事件的應急管理和應對處置工作。市人民政府應急管理辦公室(以下簡稱市應急辦)設在市人民政府辦公廳,負責市應急委日常工作,綜合協調、指導全市應急管理工作。市城市應急聯動中心負責市人民政府、市應急委、市專項應急指揮機構的相關應急管理技術性、服務性工作。
第七條 市應急委、各專項應急指揮機構及其應急委成員單位按照統一指揮、反應靈敏、協調有序、運轉高效的總要求,建立健全應急管理組織與協調機制、監測預警機制、信息收集與報告機制、分級負責與響應機制、科學決策與應急處置機制、公眾溝通與動員機制、應急資源保障與征用機制、調查評估與責任追究機制、鄉鎮(街道辦)、村(社區)、企事業單位等城鄉基層應急管理機制等各項制度。
第八條 市、縣(區)人民政府,市級各管委會、市直各部門各單位要切實貫徹落實以《中華人民共和國突發事件應對法》為核心的應急管理法律、法規及相關政策,依法處置突發公共事件,依法建立健全應急管理體制機制、建設應急預案體系和應急體系,逐步使應急管理工作規范化、法制化。
第三章 職責分工
第九條 市應急委是市人民政府領導突發公共事件應急管理與應對處置工作的領導機構,在自治區人民政府的組織、協調、指揮下,做好特別重大、重大突發公共事件的應急響應工作;在市人民政府領導下,組織和協調、指揮全市較大突發公共事件應急處置工作。各位副市長按照業務分工和在市各專項應急指揮機構中擔任的職務,負責相應類別突發公共事件的防范和處置工作。市人民政府秘書長、副秘書長協助市長、副市長落實突發公共事件應急管理和防范、處置的具體工作。
各專項應急指揮機構在市應急委領導下,按照各專項應急預案中規定的職責,負責需要啟動全市專項應急預案進行處置的相關類別突發公共事件的指揮、應對工作。
第十條 明確應急管理辦事機構職責。市人民政府辦公廳是全市突發公共事件應急管理和協調處置的辦事機構,設市人民政府應急管理辦公室,負責市應急委日常工作,履行值守應急、信息匯總和綜合協調職責,發揮中樞運轉作用。市人民政府應急管理辦公室和市人民政府辦公廳各業務科室根據業務分工,分別承擔市人民政府辦公廳負責的全市突發公共事件應急管理和協調處置工作。
南寧市人民政府應急管理辦公室的主要職責是:
(一)承擔市應急委的日常工作。
(二)負責市人民政府值班工作,指導全市政府系統值班工作;接收和轉辦通過市人民政府值班室(以下簡稱值班室)向市人民政府下達或報送的緊急重要事項。及時報告重要情況,傳達和督促落實市人民政府領導同志指示,協助市人民政府領導同志做好相關應急處置工作,辦理市人民政府應急管理方面的專題文電、會務和督查調研工作。
(三)協調、指導、督促檢查各縣區人民政府、市人民政府各有關部門和單位應急管理工作,做好應急信息的上傳下達工作。
(四)組織協調指導全市應急預案體系和應急體制、機制、法制建設,研究提出相關政策措施建議。組織制訂和實施全市應急體系建設規劃,組織起草應急管理方面的地方性法規、規章、規范性文件草案,審核全市突發公共事件總體應急預案和各專項應急預案草案,按照程序報批后發布。指導縣區和市政府各有關部門、單位應急預案編制和修訂工作,協調應急管理方面對外交流合作。
(五)承擔市人民政府和上級應急管理辦公室交辦的其他事項。
市城市應急聯動中心的主要職責是:
(一)通過社會應急聯動指揮系統進行突發事件信息的接報和處置;
(二)具體編制突發公共事件總體應急預案草案,匯編各縣區和市政府各部門各單位應急預案。組織開展全市各類突發公共事件應急預案的評估,并對各類突發公共事件應急預案提出修訂意見;
(三)組織開展全市突發公共事件的預防預警、應急演練等應急業務的培訓以及宣傳教育工作;
(四)負責應急資源、應急救援隊伍、應急救援專家隊伍數據庫的建設。
(五)承擔市人民政府和市應急委交辦的其他事項。
市各專項應急指揮機構的日常辦事機構應急管理工作職責是:
(一)具體承擔市專項應急指揮機構的日常工作。
(二)牽頭組織起草、修訂南寧市突發公共事件專項應急預案,按照程序報批后發布。
(三)開展專項應急體制、機制、法制建設,研究提出相關政策措施建議;制訂和實施專項應急體系建設規劃,起草專項應急管理方面的地方性法規、規章、規范性文件草案;負責專項應急信息平臺、應急資源、應急救援隊伍、應急救援專家隊伍建設管理。
(四)按照市人民政府、市應急委、市專項應急指揮機構的部署和要求,開展應急管理和專項應急應對處置工作。
(五)承擔市人民政府、市應急委、市專項應急指揮機構交辦的其他事項。
市人民政府辦公廳各業務科室應急工作的主要職責是:
(一)協助市長、副市長和市政府秘書長、副秘書長,聯系相關突發公共事件市專項應急指揮機構和有關部門,接收和辦理相關突發公共事件市專項應急指揮機構和有關部門向市人民政府報送的緊急重要事項的文電。
(二)協助市人民政府分管領導組織編制、修訂南寧市突發公共事件專項應急預案。
(三)及時報告重要情況,傳達和督促落實市人民政府領導同志指示,協助市人民政府分管領導處置突發公共事件,并辦理相關文電。
市直各部門各單位在市應急委的領導下,按照職責開展相關突發公共事件應急管理工作,起草應對突發公共事件的專項應急預案、部門應急預案和保障預案,按程序報批、印發,并組織應急預案演練;健全組織體系,落實職責,明確任務,組織協調推進本行業、系統應急管理工作;建設專業或非專業的應急救援隊伍和應急信息平臺;指導、協助各縣區人民政府、市級各管委會及其相關部門防范和處置突發公共事件。
第十一條 應急管理辦事機構的工作人員必須具備較高的政治覺悟、保密意識和法律意識,有較強的語言文字表達能力、組織協調能力,熟悉突發公共事件的相關知識、分級標準、處置流程和應急預案,能及時準確按照領導要求協調處置、上傳下達。
第四章 值守應急
第十二條 值守應急工作要及時收集、掌握相關信息,快速準確報送預警信息和突發公共事件信息,及時準確下達和落實有關領導同志關于處置突發公共事件的批示、指示,保障應急處置工作快速、高效、準確、保密。
第十三條 值守應急工作實行24小時值班、首問負責、值守記錄和領導帶班等制度。
第十四條 公安、安全生產監管、衛生、環保等負有重要應急管理職責的部門,要建立健全值班機構和制度,充實值班人員,落實值班場所,配備值班電話、傳真等必要設備,確保值守應急24小時運轉。
第十五條 第一個接收到突發公共事件信息或預警信息的值班員是該信息報送處理的首要責任人。值班員必須按照《南寧市人民政府辦公廳關于加強突發公共事件信息報告工作的意見》(南府辦〔2007〕289號)關于突發公共事件信息報告的要求,詳細詢問信息來源單位,全面掌握首報信息要素,按照值守應急工作程序快速、完整、準確地報送和處理,并負責跟蹤和回答有關突發公共事件信息內容及其報送、處理情況。
第十六條 值班員必須按照值守記錄要求,做好突發公共事件信息的文字記錄,做到及時、準確、簡明和要素齊全,使用專用的記錄本并規范存檔。
第十七條 建立健全領導帶班制度,帶班領導負責指揮、協助值班員妥善處理值守應急的重大事項。
第五章 應急預案編制與管理
第十八條 市人民政府辦公廳和市直各部門各單位共同負責建設市本級突發公共事件應急預案體系。
市應急辦在組織分析首府南寧公共安全形勢、評估應急處置能力的基礎上,原則上每4年修訂一次《南寧市突發公共事件總體應急預案》,經市政府常務會議審定后印發,并報自治區應急辦備案;市本級各專項和部門應急預案根據需要適時修改,各專項應急預案經市政府常務會議審定后,以市政府辦公廳名義印發。部門應急預案報分管副市長審定后,由部門冠以“經市政府同意”字樣后下發,并報市應急辦和市城市應急聯動中心備案。市直有關單位按照《南寧市突發公共事件總體應急預案》的規定,負責編制完善本單位應急預案,按照規定發布。
市直各部門按照職責,加強對縣(區)專項應急預案和基層應急預案編制工作的指導,做好上下級應急預案的銜接,完善重大活動的應急預案。
第十九條 突發公共事件應急預案必須明確應急處置原則、事件分級、信息報告主體和程序、應急指揮體系和職責劃分、預警發布和公眾疏散、響應級別及其條件、處置措施和應急保障、信息發布和新聞宣傳、調查評估和恢復重建等內容,制定職責明確、程序合理的處置流程,注意各級各類預案銜接,并盡量細化,增強其可操作性,確保突發公共事件發生時,信息報告和各項處置工作快速、高效、有序開展。
第二十條 市直各部門各單位要建立預案演練制度,做到常用的專項應急預案每年演練一次、其他各類應急預案每兩年演練一次,并根據演練情況及時修訂完善應急預案,提高應急預案的針對性、可操作性,提高實戰能力。
市直各部門要組織、指導企事業單位、鄉村、社區等基層單位和組織、開展經常性的預案宣傳和演練。
第二十一條 市人民政府辦公廳負責督促、指導各縣區政府、市級各管委會、市直各部門各單位加強風險隱患分析排查,及時修訂專項應急預案和部門、基層應急預案,強化應急預案演練,完善突發公共事件處置工作機制。
第六章 應急體系與能力建設
第二十二條 應急體系建設要依據應急體系建設規劃進行。市應急辦負責依據國家相關規劃和廣西國民經濟和社會展規劃、應急體系建設規劃的要求,組織編制南寧市應急體系建設規劃,明確應急體系建設目標,將應急隊伍、物資、基礎設施、科研能力建設的任務分解到各縣區和各部門,提高我市監測預防、應對處置、應急保障能力。市直各有關部門負責制訂本部門、系統應急體系建設計劃。
第二十三條 市直各部門各單位要建立廣泛的基層信息員隊伍,增加對主要自然災害、重大安全生產危險源、重要基礎設施、重點有害生物和疫情等的監測網點,提高監測、信息、預警的能力。
第二十四條 健全突發公共事件綜合預警機制,實現多災種、跨領域的預警信息匯總、分析、研判。建設全市完整、統一、高效的應急信息平臺和指揮系統,提高市應急委及各專項應急指揮機構的信息收集、預測研判、科學決策、應急指揮的信息化水平。建設南寧市突發公共事件預警信息發布系統,建立預警信息快速發布機制。
第二十五條 市級以公安消防為依托建設具有多種災害、事故救援能力的南寧市綜合應急救援隊伍。市直各部門依托相關企事業單位,建設、管理各類專業應急救援隊伍,配備專業人員,加強專業應急救援裝備,開展專業訓練,作為應急救援的專業力量。密切與駐邕部隊和武警部隊的聯系,發揮其支持地方搶險救災主力軍突擊力量的作用。鼓勵和支持共青團、紅十字會等組織建立廣泛的應急志愿者隊伍。
第二十六條 市人民政府及相關部門要加強應急保障能力建設,提高應急物資、裝備的儲備規模和運輸協調能力;依托社會,整合資源,完善應急物資緊急生產和社會儲備、特需物資登錄、政府協調采購、征收征用、余缺調劑與更新輪換制度。
第二十七條 市直各部門指導本行業系統和縣(區)及基層加強應急基礎設施建設,提高重點防護目標、重要基礎設施和重大生命線工程的防災抗損水平;利用廣場、綠地、公園、體育場館、學校、村公所等公共設施,建設應急避難場所。結合社會主義新農村建設,實施農村綜合防災減災和應急管理綜合示范工程。
第二十八條 加強氣象、地質、地震災害、防汛抗旱、生物災害防控和公共衛生、應急信息通信、環境污染防控與監測及水、電、氣安全與監控等方面的科研工作,提高應急管理科技水平。
第二十九條 應急管理日常工作經費,應列入同級財政預算,保障突發公共事件預防應對處置工作高效、有序開展。
第七章 監測預警與信息報告
第三十條 市直各部門各單位要建立突發公共事件風險隱患管理的長效機制,經常開展風險隱患排查,及時對風險隱患進行分類登記,建檔立庫,對重要危險源和尚難治理的隱患點實行動態管理與監控,建立監測信息報告、通報制度。
第三十一條 市直各部門各單位要廣泛收集影響公共安全的各方面信息,及時分析、研判,根據可能的危害性和緊急程度,向受威脅地區各級人民政府及相關部門、當地駐軍、社會公眾發布預警,并依據相關應急預案采取必要防范應對措施,最大限度地避免突發公共事件的發生或減輕其影響。
第三十二條 市直各部門要及時、準確地向市人民政府報告特別重大、重大、較大、一般等突發公共事件的有關情況,由市人民政府或市人民政府授權的部門根據突發公共事件的危害性和緊急程度,發布、調整和解除較重或一般預警信息。較重(III級,黃色)以上預警信息要立即報告自治區人民政府,涉及跨市級行政區域的預警信息的發布、調整和解除,須經自治區人民政府或自治區人民政府授權的部門批準。
市人民政府辦公廳接到突發公共事件的監測報告后,要立即會同有關部門組織力量對報告事項進行調查核實、分析判斷,市人民政府辦公廳將有關部門識別確定的屬于一般預警級別的突發公共事件,報市人民政府批準后,向事發地縣(區)人民政府通報;屬于較重、嚴重和特別嚴重預警級別的突發公共事件,還需由市人民政府向自治區人民政府及其應急工作機構及時報告。
第三十三條 全市各級人民政府逐級上報、市各相關部門直報市人民政府分別是突發公共事件信息報告的主渠道和輔助渠道。突發公共事件信息報告的責任主體要認真貫徹落實《南寧市人民政府辦公廳關于加強突發公共事件信息報告工作的意見》(南府辦〔2007〕289號)精神,嚴格執行突發公共事件信息報告工作制度,必須按照規范的渠道、規定的時限完整地報告突發公共事件信息。
第三十四條 信息內容和上報要求。
(一)各級各部門各單位對發生或可能發生的突發公共事件,要立即查清事件發生或即將發生的時間、地點、規模、信息來源,事件初始原因、類型,已造成損失和后果,影響范圍和可能影響范圍,已采取的處置措施和處置效果,事件發展趨勢和下一步工作措施、建議等信息要素。
(二)各類突發公共事件發生后,縣(區)人民政府、市級各管委會要按照突發公共事件《分級標準》立即如實向市人民政府報告,詳細信息最遲不得晚于事件發生后2小時上報,不得遲報、謊報、瞞報,并及時通報有關地區和部門。較大(III級)以上突發公共事件信息要在事件發生后3小時內上報自治區人民政府。特殊情況下,事發地人民政府(或管委會)及有關部門值班人員可直接向自治區人民政府報告,其中特別重大、重大突發公共事件信息可直接向自治區人民政府或國務院報告,并同時報告上一級政府。
第三十五條 市人民政府辦公廳接收、報告、處理突發公共事件信息或預測預警信息的基本程序。
(一)市應急辦收到突發公共事件情況報告或預測預警信息后,屬特別重大(Ⅰ級)、重大(Ⅱ級)、較大(Ⅲ級)或敏感突發公共事件的,要立即報告分管副市長、秘書長、分管副秘書長,同時轉告相關秘書科。
(二)對較大(Ⅲ級)以上的突發公共事件信息,由當地政府或牽頭處置部門負責到現場進行復核確認,市應急辦應會同相關秘書科依據現場復核情況及相關應急預案,提出處置意見或方案,起草上報自治區人民政府或自治區應急辦的事件信息,呈報市人民政府分管領導同志審定后上報。一般突發公共事件信息由相關秘書科辦理。
(三)市人民政府分管副秘書長對市應急辦和各秘書科呈報的處置意見,應作出明確指示,并決定是否上報分管副市長、秘書長。
(四)分管副市長、秘書長接到突發公共事件信息報告后,應作出明確指示,并決定是否上報市長和自治區人民政府總值班室。
(五)市領導同志對突發處置工作的批示、指示,在正常上班時間,由相關秘書科負責轉辦和落實,并轉告市應急辦;在節假日或休息時間,由市政府值班室負責轉辦、督辦,并將辦理情況轉告相關秘書科。
(六)較大(Ⅲ級)以上突發公共事件初報、續報信息由市應急辦上報自治區人民政府總值班室;綜合信息或事件詳細報告由市政府辦公廳相關秘書科起草,經市應急辦會簽后,報市人民政府分管領導同志審批后上報自治區人民政府。
市人民政府辦公廳各秘書科直接收到突發公共事件信息或預測預警信息后,亦按照以上要求辦理。
第三十六條 市城市應急聯動中心收到突發公共事件情況報告或預測預警信息后,屬一般突發公共事件的,做好應急聯動處置工作;屬特別重大(Ⅰ級)、重大(Ⅱ級)、較大(Ⅲ級)或敏感突發公共事件的,要立即依據有關規定和應急預案做好先期應急聯動處置工作,及時將信息向市人民政府或市應急辦報告。
第八章 應急響應和應對處置
第三十七條 突發公共事件發生后,由事發地人民政府(或管委會)及市、縣(區)相關部門根據事件級別,依次啟動本級本部門應急預案進行先期處置,主要領導親自過問,分管領導具體負責,部門各負其責,盡可能將事態化解在基層、消除在萌芽狀態,并及時按照程序上報。
對特別重大(Ⅰ級)、重大(Ⅱ級)、較大(Ⅲ級)突發公共事件接到信息報告的單位要及時上報,由市政府或市應急委啟動市相關應急預案,統一指揮,調動相關力量進行處置;必要時,派出工作組指導事發地人民政府處置。市應急辦會同市政府辦公廳各秘書科協助市政府分管領導,參與應急處置工作,辦理相關文電和會議。
當突發公共事件擴大升級或復雜化,超出相關專項應急指揮部處置能力或處置職責時,經專項應急指揮機構申請或根據實際情況,由市應急委組織領導處置工作。
第三十八條 市、縣(區)人民政府(或管委會)及其有關部門采取的應對突發事件的措施,應當與突發事件性質、可能造成社會危害的程度和范圍相適應;有多種措施可供選擇的,應當選擇有利于最大程度保護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權益的措施。
第三十九條 本市突發公共事件按照應急聯動處置的相關規定,在事件處置和緊急求助中實行統一接警、統一處置、分級管理、分類負責、聯合行動的應急聯動機制。
第四十條 市人民政府及市應急委作出應對突發公共事件的重要決定、命令,應當報市人大常委會備案;特別重大(Ⅰ級)、重大(Ⅱ級)的突發公共事件處置結束后,應當向市人大常委會作出專項工作報告。
第九章 信息發布和新聞報道
第四十一條 突發公共事件信息發布和新聞報道工作要遵守國家的相關規定,做到及時、準確、客觀、全面,保障公眾的知情權。
第四十二條 特別重大、重大突發公共事件,由國務院主管部門發布有關信息;重大、一般突發公共事件,由自治區人民政府組織發布。按照分級負責原則,信息發布和新聞報道工作由履行統一領導職責或組織處置突發公共事件的人民政府(或管委會)或授權的部門負責,并制訂相應的制度規范管理。國家、自治區有特殊規定的,按有關規定執行。
第四十三條 信息發布的形式主要包括授權發布、散發新聞稿、組織報道、接受記者采訪、舉行新聞發布會等,通過中央、自治區和我市主要新聞媒體、重點新聞網站、短信等發布信息。具體按照《南寧市突發公共事件新聞發布應急預案》執行。
第四十四條 市應急委組織處置的突發公共事件,其信息發布和新聞報道工作,由市人民政府辦公廳會同市新聞宣傳主管部門、市相關部門負責。市各專項應急指揮機構負責處置的突發公共事件,其信息發布和新聞報道工作由市專項應急指揮機構與市新聞宣傳主管部門共同負責。
第四十五條 市應急委組織的新聞發布會或新聞報道工作,由指揮機構指定新聞發言人。新聞發布通稿由市應急辦會同市直各部門和市政府辦公廳相關秘書科提供。
第十章 統計評估與恢復重建
第四十六條 在應急處置過程中,負責處置的應急指揮機構要認真調查突發公共事件發生原因、發展過程和影響范圍,對其危害情況做好跟蹤統計。
第四十七條 應急處置結束后,負責處置的應急指揮機構要全面統計損失情況,總結處置工作,形成危害情況和處置工作評估報告,報市應急委。對影響范圍廣、損失巨大的突發公共事件,還應評估其對全市經濟社會發展目標的中遠期影響。
第四十八條 應急處置結束后,當地政府要及時組織協調開展恢復重建工作。負責處置的應急指揮機構要及時指導、幫助受影響地區,鞏固處置成果、恢復社會秩序、修復受損基礎設施、恢復工農業生產、重建損毀民房。
第十一章 業務培訓和科普宣教
第四十九條 全市建立健全應急管理業務培訓制度,將應急管理培訓納入各級領導干部黨校教育、公務員業務培訓和普法工作范圍。市各相關部門每年要將應急管理和應急技術業務培訓列入當年培訓計劃,組織開展定期或不定期業務培訓,并指導幫助企事業單位開展應急救援和管理人員培訓。
第五十條 市城市應急聯動中心制訂應急管理科普宣教工作方案,組織編制公眾應急知識讀本。市本級由市信息辦負責指導協調、依托市城市應急聯動中心技術和設備建立并逐步完善專門的應急管理網站。
第五十一條 市直各部門和市屬新聞媒體要將科普宣教作為本部門應急管理工作的重要內容,積極編印面向社會和公眾的宣傳手冊、畫冊,拍攝公益廣告和應急知識短片,集中開展形式多樣、內容豐富的公共安全主題宣傳活動。
第五十二條 市各部門要組織、指導基層單位廣泛開展防災減災救災知識普及等宣傳教育活動,引導公眾樹立科學的災害觀,增強公眾的公共安全意識,提高自救互救的技能。
第五十三條 教育部門要將公共安全和應急知識教育納入各級各類學校機構的教學內容,分層次、有針對性地將相關內容滲透到各學科教學之中,積極開展綜合實踐活動,指導學生掌握相關的安全知識和救護常識。勞動和社會保障部門將公共安全和應急知識教育納入各用工單位人員培訓計劃,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加強企事業單位公共安全和應急知識教育培訓。
第五十四條 市各部門要加強與市屬及駐邕新聞媒體的聯系,積極開辟專欄、專版、專題、專刊,開展突發公共事件預防與處置、自救與互救知識的公益宣傳,充分發揮新聞媒體在應急知識科普宣教工作中的主渠道作用,暢通預警信息在各新聞媒體上的發布渠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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