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哈爾濱市人民政府關于印發 《哈爾濱市政府信息公開辦法》的通知

2009-12-27
哈爾濱市人民政府關于印發 《哈爾濱市政府信息公開辦法》的通知

哈政發法字[2009]27號


各區、縣(市)人民政府,市政府各委、辦、局,各有關單位:

  現將《哈爾濱市政府信息公開辦法》印發給你們,請認真遵照執行。


                            哈爾濱市人民政府
                          二○○九年十二月二十七日





哈爾濱市政府信息公開辦法





  第一章總 則

  第一條 為了規范政府信息公開工作,保障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依法獲取政府信息,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政府信息公開條例》和《哈爾濱市政務公開規定》等規定,結合本市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所稱政府信息,是指行政機關在履行職責過程中制作或者獲取的,以一定形式記錄、保存的信息。

  第三條 市、區、縣(市)、鄉(鎮)人民政府和市、區、縣(市)人民政府工作部門(以下統稱行政機關)的政府信息公開適用本辦法。

  前款所稱行政機關含派出機關、派出機構。

  第四條 政府信息公開應當遵循公平、公正、便民、及時、準確、全面的原則。

  第五條 各級人民政府應當加強對政府信息公開工作的組織領導。

  市人民政府辦公部門是本市政府信息公開工作的主管部門,負責推進、指導、協調、監督全市的政府信息公開工作。

  市監察、政府法制、保密、信息產業等部門依據各自職責,配合做好政府信息公開有關工作。

  區、縣(市)人民政府辦公部門負責推進、指導、協調、監督本行政區域的政府信息公開工作。

  實行垂直領導的部門(單位)應當在上級業務主管部門(單位)的領導和所在地人民政府的統一指導、協調下開展政府信息公開工作。實行雙重領導的部門(單位)應當在所在地人民政府的領導下開展政府信息公開工作,同時接受上級業務主管部門(單位)的指導。

  第六條 行政機關應當建立健全政府信息公開工作制度,并指定本機關辦公部門或者其他工作機構(以下簡稱政府信息公開工作機構),負責本機關政府信息公開的日常工作。

  政府信息公開工作機構履行下列職責:

  (一)具體承辦本機關的政府信息公開事宜;
  (二)收集、整理、保管、維護和更新本機關主動公開的政府信息;
  (三)受理和辦理向本機關提出的政府信息公開申請;
  (四)對擬公開的政府信息進行保密審查;
  (五)組織編制本機關政府信息公開指南、政府信息公開目錄和本機關政府信息公開工作年度報告;
  (六)本機關規定的與政府信息公開有關的其他職責。

  第七條 行政機關應當建立健全政府信息發布保密審查制度,明確審查的程序和責任。
行政機關在公開政府信息前,應當依法進行保密審查,確定不予公開的,應當注明理由。

  第八條 行政機關應當建立健全政府信息發布協調機制,行政機關發布信息涉及其他行政機關的,應當與有關行政機關進行溝通、確認,保證行政機關發布的政府信息準確一致。

  第九條 行政機關提供政府信息,除了國家規定的收費項目外,不得收取其他費用。


  第二章政府信息公開范圍

  第十條 行政機關應當主動向社會公開下列政府信息:

  (一)管理規范和發展計劃方面

  1、法律、法規和市政府規章;
  2、行政機關制定的規范性文件以及與經濟發展、社會管理和公共服務相關的其他文件;
  3、經濟和社會發展的規劃、計劃及其相關政策、實施情況;
  4、城市總體規劃、區域規劃、經批準的詳細規劃,城鎮建設、土地利用等各類專業規劃及相關政策、執行情況;
  5、貫徹落實促進經濟發展政策情況;
  6、貫徹落實國家關于農村工作政策的情況。

  (二)與公眾密切相關的重大事項方面

  1、政府重大決策事項及其實施情況;
  2、行政機關承諾為群眾辦實事、惠民行動項目及其落實情況;
  3、突發公共事件的應急預案、預警信息及應對情況;
  4、扶貧、教育、衛生、文化、社會保障、退伍士兵安置、勞動就業等社會管理事務和公共服務項目的政策、措施、標準、條件以及實施情況;
  5、土地征用、房屋拆遷的批準文件、補償標準、安置方案等情況;
  6、廉租住房的建設、租賃補貼資金的發放以及政府組織的經濟適用住房項目搖號、經濟適用住房貨幣補貼發放等情況;
  7、旅游風景區、供水、供電、供氣、供熱、有線電視、郵政、通信、公共交通等公共服務項目的定價、價格調整情況;
  8、稅收的依據、標準和征管情況;
  9、收費、收取基金、行政處罰的依據、標準、范圍、程序以及有關費、款的收繳情況;
  10、稅費減免、補貼等有關優惠政策及其落實情況;
  11、農民和市民信貸、住房公積金等信貸服務項目、依據、標準、范圍、程序、時限及長期貸款利率變化調整情況;
  12、鄉鎮集體企業及其他鄉鎮經濟實體承包、租賃、拍賣等情況;
  13、執行計劃生育政策的情況。

  (三)公共資產使用和監督方面

  1、政府投資建設的公益事業項目立項、投入、實施以及城市基礎設施和房屋項目公開招標、中標和工程進展的情況;
  2、政府集中采購的目錄、限額標準、公開招標公告、業務代理機構名錄及其監督情況;
  3、行政機關掌握的資金、項目、指標的分配、使用、落實情況;
  4、經本級人大審議通過的財政預算及其執行情況、決算情況和審計情況;
  5、國有資產承包、租賃及產權轉讓相關情況;
  6、征收或者征用土地、房屋拆遷及其補償、補助費用發放、使用情況;
  7、搶險救災、優撫、救濟、社會捐助等款物的管理、使用和分配情況。

  (四)政府機構和人事管理方面

  1、行政機關的機構、職能、權限、辦公地點、聯系方式,主要領導職責以及調整、變動情況;
  2、權限內干部任免情況;
  3、公務員、其他履行公共事務管理職能的工作人員招考、錄用以及軍轉干部、畢業生就業、人才引進的條件、程序、結果等情況。
  
  (五)行政許可和行政處理決定方面

  1、行政許可(審批)事項的設定、調整、取消以及辦理行政許可(審批)的依據、條件、程序、申報數據材料、時限、結果;
  2、作出行政處理決定的部門、程序、依據、結果;
  3、辦事紀律、服務承諾、監督制度和法律救濟方式。

  (六)政府績效管理方面

  1、中長期績效計劃、年度績效計劃;
  2、績效評估指標體系;
  3、績效評估信息;
  4、年度績效自評報告;
  5、績效評估結果。

  (七)其他應當公開的政府信息

  第十一條 行政機關公布農產品質量安全狀況、重大傳染病疫情、重大動物疫情、重要地理信息數據、統計信息等政府信息,應當依據法律、法規、規章的規定,嚴格按照規定權限和程序執行。

  第十二條 行政機關對政府信息不能確定是否可以公開時,應當依照有關法律、法規及國家、省、市有關規定報送上級有關部門確定,經上級有關部門或者相關保密部門研究確定后決定是否予以公開。

  第十三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政府信息,行政機關不予公開:

  (一)涉及國家秘密、商業秘密、個人隱私的政府信息。但是,經權利人同意公開或者行政機關認為不公開可能對公共利益造成重大影響的涉及商業秘密、個人隱私的政府信息,可予以公開;

  (二)公開后可能危及國家安全、公共安全、經濟安全和社會穩定的;

  (三)經有關部門或者同級保密工作部門依法確定為不公開的;

  (四)法律、法規規定不予公開的其他政府信息。


  第三章 政府信息公開方式


  第十四條 行政機關應當通過下列方式公開政府信息:  

  (一)政府網站;
  (二)政府公報或者政府公開發行的其他信息專刊;
  (三)政府信息咨詢熱線、行政服務大廳;
  (四)新聞發布會;
  (五)國家檔案館、公共圖書館;
  (六)公共查閱室、資料索取點、電子信息屏幕、信息公告欄;
  (七)報刊、廣播、電視;
  (八)便于公眾及時準確獲取政府信息的其他方式。

  市政府公報應當及時通過指定的場所免費向公眾發放,并在市、區、縣(市)國家檔案館、公共圖書館以及其他指定的公共場所免費供公眾查閱。

  行政機關應當自政府信息公開之日起15個工作日內,向國家檔案館、公共圖書館提供主動公開的政府信息。因正當理由不能在規定的期限提供的,經行政機關政府信息公開工作機構負責人批準,可以延長15個工作日。

  第十五條 市、區、縣(市)人民政府應當在國家檔案館和公共圖書館設置政府信息查閱場所,鄉(鎮)人民政府應當采取措施,在政府所在地設置政府信息查閱點,配備必要的設施、設備,為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查閱政府信息提供便利。

  第十六條 行政機關制作的政府信息,由制作該信息的行政機關負責公開;行政機關從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獲取的政府信息,由保存該政府信息的行政機關負責公開。

  負有政府信息公開義務的行政機關被撤銷或者發生變更的,由繼續履行其職責的行政機關負責公開。

  法律、法規對政府信息公開的權限另有規定的,從其規定。

  第十七條 屬于主動公開范圍的政府信息,應當自該政府信息形成或者變更之日起20個工作日內予以公開。

  法律、法規對政府信息公開另有規定的,從其規定。

  第十八條 對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申請獲取政府信息的,行政機關應當按照申請要求的形式提供,具體申請及受理按照依申請公開有關規定進行。

  申請人申請公開的政府信息應當與自身的生產、生活、科研等特殊需要密切相關。

  第十九條 市、區、縣(市)人民政府應當建立和完善新聞發言人制度,及時向社會公布政府信息。

  市、區、縣(市)人民政府工作部門根據實際需要建立本部門的新聞發言人制度。

  第二十條 行政機關應當編制本機關的政府信息公開指南和主動公開的政府信息公開目錄,并適時進行更新。

  政府信息公開指南,應當包括政府信息的分類、編排體系、獲取方式,政府信息公開工作機構的名稱、辦公地點、辦公時間、聯系電話、傳真號碼、電子郵箱等。

  政府公開目錄應當記錄政府信息的索引、名稱及其生成日期。

  有條件的行政機關,可以逐步編制屬于本機關依照申請人申請公開的政府信息公開目錄。

  第二十一條 行政機關應當建立政府信息公開檔案,對已經公開的政府信息、群眾投訴舉報、調查處理結果等資料進行立卷歸檔,供公眾查閱。

  對政府信息公開檔案按照規定已經移交有關部門,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申請查閱的,行政機關應當告知其查詢的方式和途徑。


  第四章 政府信息公開程序


  第二十二條 行政機關應當建立政府信息公開審核制度,并按照下列規定辦理:

  (一)以市、區、縣(市)、鄉(鎮)人民政府名義公開的政府信息,由市、區、縣(市)、鄉(鎮)人民政府辦公部門提出意見,報本級人民政府主管領導審核后公開;
  (二)以市、區、縣(市)人民政府工作部門名義公開的政府信息,由該部門辦公機構提出意見,部門主要負責人審核后公開,并報本級人民政府辦公部門備案;
  (三)以派出機關或機構名義公開的政府信息,由該派出機關或機構提出意見,主要負責人審核后公開,并向設立該派出機關或機構的機關備案。

  行政機關對公開的信息進行變更、撤銷或者終止的,應當按照前款規定進行審核、備案,及時告知公眾并作出說明。

  法律、法規、規章規定應當由有權機關公開的政府信息,其他機關不得擅自公開。

  第二十三條 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可以采取書面形式(包括數據電文形式)向行政機關申請公開政府信息;采取書面形式確有困難的,可以口頭提出申請,行政機關應當做好筆錄。

  行政機關收到申請后應當及時登記,除當場答復或者提供政府信息外,自登記之日起15個工作日內給與書面答復或者提供相關的政府信息。

  行政機關應當提供免費的申請書格式文本。格式文本不得包含與申請政府信息公開沒有直接關系的內容。

  有條件的行政機關應當創新工作方式,積極受理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通過網絡提交的申請。

  第二十四條 行政機關因不可抗力或者其他法定事由不能在規定的期限內答復或者提供信息的,計算答復的期限中止。障礙消除后,期限恢復計算。

  期限的中止和恢復,行政機關應當及時書面通知申請人。

  第二十五條 申請公開的政府信息可能損害第三方合法權益的,行政機關應當書面征求第三方意見。

  第二十六條 對于同一申請人向同一行政機關就同一內容反復提出公開申請的,行政機關可以不重復答復。

  第二十七條 行政機關應當將本機關負責政府信息公開事務機構的名稱、地址、辦公時間、聯系電話、傳真號碼、電子郵箱地址向社會公開,方便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咨詢政府信息公開事宜。

  行政機關應當充分利用行政服務大廳等行政服務場所,公開政府信息。


  第五章 監督和保障


  第二十八條 行政機關應當建立健全政府信息考核制度,市級政府信息公開主管部門負責考核市人民政府所屬部門和區、縣(市)人民政府。區、縣(市)政府信息公開主管部門負責考核區、縣(市)人民政府所屬部門和鄉鎮人民政府。

  第二十九條 政府信息公開主管部門和監察機關具體負責對同級人民政府所屬部門和下一級人民政府信息公開工作進行監督檢查。

  第三十條 行政機關應當建立健全政府信息公開民主監督評議制度,采取設置群眾批評建議、投訴舉報信箱和電話,開展社會評議活動等方式,聽取公眾對政府信息公開工作的意見,主動接受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對政府信息公開工作的監督,不斷改進和完善政府信息公開工作。

  第三十一條 行政機關應當建立健全政府信息公開工作責任追究制度,督促政府信息公開工作機構及其工作人員依法履行職責。發現失職、瀆職或者濫用職權,妨礙政府信息公開工作正常進行,侵犯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合法權益的行為,依法追究負責人和有關工作人員的責任。

  第三十二條 行政機關可以根據需要聘請政府信息公開監督員,協助對政府信息公開工作進行監督。

  第三十三條 各級行政機關應當在每年3月底前公布本行政機關的政府信息公開工作年度報告。

  政府信息公開工作年度報告應當包括下列內容:

  (一)行政機關主動公開政府信息情況;
  (二)行政機關依申請公開政府信息和不予公開政府信息的情況;
  (三)政府信息公開的收費和減免情況;
  (四)因政府信息公開申請行政復議、提起行政訴訟情況;
  (五)政府信息公開工作存在的主要問題及改進情況;
  (六)其他需要報告的事項。

  第三十四條 行政機關應當為政府信息公開工作提供必要的經費、設施、人員等方面的保障。

  第三十五條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認為行政機關不依法履行政府信息公開義務的,可以向上級行政機關、監察機關或者政府信息公開工作主管部門舉報。收到舉報的機關應當予以調查處理。

  第三十六條 行政機關違反本辦法的規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監察機關、上一級行政機關責令改正并通報批評;情節嚴重的,對行政機關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法給予處分;構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機關處理:

  (一)不依法履行政府信息公開義務的;
  (二)不及時更新公開的政府信息內容、政府信息公開指南和政府信息公開目錄的;
  (三)違反規定收取費用的;
  (四)通過其他組織、個人以有償服務方式提供政府信息的;
  (五)公開不應當公開的政府信息的;
  (六)在信息公開工作中隱瞞或捏造事實的;
  (七)未按規定建立健全政府信息發布保密審查機制的;
  (八)違反本辦法規定的其他行為。

  第三十七條 行政機關未按規定建立健全政府信息發布保密審查機制的,由監察機關、上一級行政機關責令改正;情節嚴重的,對行政機關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法給予處分。


  第六章 附 則

  第三十八條 法律、法規授權的具有管理公共職能的組織公開政府信息的活動,適用本辦法。

  第三十九條 教育、醫療衛生、計劃生育、供水、供電、供氣、供熱、環保、公共交通等與人民群眾密切相關的公共企事業單位在提供社會公共服務過程中制作、獲取的信息的公開,參照本辦法執行。

  第四十條 本辦法自2010年2月1日起施行。2006年11月22日市人民政府公布的《哈爾濱市政務公開規定實施細則》(哈政發法字[2006]42號)同時廢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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