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財政部關于跨省區水電項目稅收分配的指導意見
財政部關于跨省區水電項目稅收分配的指導意見
2008-06-12
財政部關于跨省區水電項目稅收分配的指導意見
財預[2008]84 號
各省、自治區、直轄市財政廳(局):
為保障水電建設的順利進行,妥善處理地區間利益分配關系,促進經濟社會協調發展,根據國務院批準的《財政部關于龍灘水電站稅收分配問題的請示》(財預[2007]471號)中明確的有關原則,以及現行財政管理體制的有關規定,現就處理跨省區水電項目稅收分配問題提出如下意見:
一、主要原則
跨省區水電項目是指淹沒區域和壩址跨越兩個或兩個以上省(包括省、自治區、直轄市,下同)的水電項目。處理跨省區水電站稅收分配問題,應遵循以下原則:一是以地區間平等協商為主,經協商難以達成一致意見的,經有關省申請,由財政部參照本意見研究辦理;二是兼顧各省區在項目建設和運營階段做出的貢獻,適當考慮項目建成后壩址所在省為項目維護運轉承擔的公共支出成本;三是為企業創造良好的經營環境,妥善處理地區間財政利益,避免增加企業負擔,保障水電項目平穩運行;四是堅持以人為本,幫助解決移民安置等重點和難點問題,促進庫區經濟社會穩定協調發展。
二、納入分配范圍的主要收入項目
根據現行財政管理體制,將以下稅收納入跨省區分配范圍:水電項目發電環節產生的增值稅、企業所得稅以及隨增值稅附征的城市維護建設稅和教育費附加收入。其中,增值稅為地方分成部分,企業所得稅指納稅地點為壩址所在省繳納的企業所得稅地方分成部分。
三、收入分配比例的確定
對納入跨省區分配范圍的稅收,按照因素法測算省區間分配比例。
(一)對壩址不跨省區的水電項目,按照移民人口(含壩區)淹沒土地(含壩區)面積和壩址所在地為項目維護運轉承擔的公共支出成本三個因素測算,權重分別為49.5%、40.5%和10%。
(二)對壩址跨省區的水電項目,按照移民人口(含壩區)和淹沒土地(含壩區)面積兩個因素測算,權重分別為55%和45%。
上述因素中,移民人口和淹沒土地面積按照國家批復的項目施工企業補償投資中有關數據確定。由于各類土地對群眾生產生活的影響程度不同,核定淹沒土地面積時將耕地、林地與其他類型土地按1:0.5:0.2的系數折算為當量面積。
在本意見印發前,已經達成稅收分配協議或已有明確分配辦法的跨省區水電項目,繼續按原有分配協議和辦法的規定辦理。省級人民政府可參照本意見制訂省以下跨市(地、州)、縣(市、區)水電項目稅收分配辦法。
以上意見,請遵照執行。
二○○八年六月十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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