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關于印發《撫順市人民政府辦理人大代表建議政協提案工作規則》的通知

2010-04-15
關于印發《撫順市人民政府辦理人大代表建議政協提案工作規則》的通知

撫政辦發〔2010〕49號


各縣、區人民政府,經濟開發區管委會,市政府各部門、各直屬單位:


經市政府同意,現將重新修訂的《撫順市人民政府辦理人大代表建議政協提案工作規則》印發給你們,請遵照執行。










二○一○年四月十五日











撫順市人民政府辦理人大代表

建議政協提案工作規則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進一步加強和規范我市人大代表建議、批評、意見(以下簡稱建議)和政協提案(以下簡稱提案)辦理工作,實現建議和提案辦理工作制度化、規范化、程序化,提高辦理工作質量和效率,根據省人大、省政府、省政協關于建議提案辦理工作的相關規定,結合我市工作實際,制定本規則。


第二條 建議和提案辦理工作要以馬克思列寧主義、毛澤東思想、鄧小平理論和“三個代表”重要思想為指導,深入貫徹落實科學發展觀,堅持全心全意為人民服務的宗旨,堅持依法辦理、實事求是、突出重點、注重實效,推動建議提案辦理工作由答復型向解決型轉變,更好地發揮建議提案在經濟、文化和社會公共事務管理中的作用,促進全市經濟發展和社會和諧穩定。


第三條 各級政府及其所屬部門、單位,要把辦理建議和提案作為貫徹執行我國人民代表大會制度,堅持和完善中國共產黨領導的多黨合作和政治協商制度,加強社會主義民主與法制建設的一項重要內容,充分發揮人大依法監督和政協民主監督、促進政府決策民主化、科學化的重要工作,納入工作日程,加強組織領導,抓好落實,按時辦復。





第二章 辦理工作范圍


第四條 市政府辦理建議和提案的范圍:


(一)省和市人大代表在本級人民代表大會會議期間或閉會期間提出的,經省政府辦公廳和市人大常委會代表工作機構交市政府辦理的建議。


(二)省和市政協委員、省和市政協參加單位在本級政協全體會議或閉會期間提出的,經省政府辦公廳和市政協提案委員會(提案審查委員會)審查立案后,交市政府辦理的提案。


(三)上級交辦的建議和提案。




第三章 辦理工作原則


第五條 堅持依法辦理、實事求是的原則。辦理建議和提案要認真貫徹執行黨的路線、方針和政策,嚴格遵守國家的法律、法規和規章,嚴格按照法定程序辦理。對建議和提案中提出的問題,凡有條件解決的要盡快解決,不得拖延;因客觀條件所限暫時難以解決的,要列入計劃,創造條件逐步解決;超出本地區、部門和單位職責范圍的,要積極向上級政府或有關部門反映;對確實解決不了的,要據實做出說明。


第六條 堅持執政為民的原則。要把解決好人民群眾最關心、與群眾生活聯系最直接、最現實的問題和事關全市中心工作以及政治、經濟、文化社會生活中的重要問題,作為辦理工作的出發點和落腳點,努力提高落實率,使人民群眾受益,使人大代表、提案者真正滿意。


第七條 堅持分級負責、歸口辦理的原則。凡屬于對市政府及其所屬部門、單位職責范圍內提出的建議和提案,由市政府及其所屬部門、單位負責辦理;凡屬于對各縣、區政府職責范圍內的建議和提案,由各縣(區)政府負責辦理;凡涉及重大方針、政策及事關全局性的建議和提案,由市政府有關部門提出處理意見,報市政府審定后答復。 




第四章 辦理工作職責


第八條 市政府辦公廳負責市政府建議和提案辦理工作。各縣(區)政府、市政府各部門、有關單位和組織(以下簡稱承辦單位)均負有辦理建議、提案的義務和職責。市政府辦理建議和提案工作的主要職責是:


(一)認真貫徹落實省委、省人大常委會、省政府、省政協和市委、市人大常委會、市政協有關建議和提案辦理工作的規定。


(二)及時把建議和提案分轉落實到承辦單位。 


(三)組織辦理上級交辦的建議和提案。 


(四)組織辦理須由市政府直接承辦的重要建議和提案。 


(五)組織指導和督促檢查承辦單位的建議和提案辦理工作,搞好綜合協調,認真總結經驗,不斷改進辦理工作。 


(六)組織承辦單位具體承辦人員的業務培訓,提高承辦人員的政策水平和業務素質。 


(七)負責向市人大常委會報告市人大代表建議辦理工作情況,向市政協常委會通報市政協提案辦理工作情況。 


(八)加強與市人大常委會代表工作機構和市政協提案委員會及各承辦單位的聯系,加強與省、市人大代表、提案者的聯系,聽取省、市人大代表和提案者對辦理工作的意見和建議。 


第九條 各承辦單位要把建議和提案辦理工作列入重要議事日程,切實加強領導,明確主要負責同志作為辦理建議和提案第一責任人,并確定一名負責人分管辦理工作。要設立相應工作機構或配備專兼職人員具體負責建議和提案的辦理、綜合協調、檢查指導以及聯系人大代表、提案者的工作,并保持機構和人員的相對穩定。




第五章 辦理工作程序


第十條 交辦。 


(一)市政府辦公廳接到建議和提案辦理任務后,應根據市人大、市政協建議提案立案審查確定的辦理意見,與各承辦單位限定確認時限進行對接,承辦單位要形成有主要領導簽字加蓋單位公章的書面確認說明,報交辦機關;對確認和確定承辦單位的建議提案交辦機關要擬定承辦單位,報市政府領導簽批,并通過一定形式及時將建議和提案交由各承辦單位辦理,提出辦理時限和工作要求。 


(二)建議和提案的辦理根據需要分為單獨辦理、分別辦理和會同辦理三種方式。涉及兩個以上單位會同辦理的建議和提案,應確定主辦單位和協辦單位。


(三)承辦單位接到交辦的建議和提案后,必須及時研究處理,認真核對,逐件登記。對不屬于本單位職責范圍內的建議和提案,接收單位應在接到建議和提案之日起5個工作日內向交辦機關說明情況,提出調整意見,經交辦機關審核同意后退回,由交辦機關重新確定承辦單位。承辦單位不得自行轉送或積壓拖延接到的建議和提案。


第十一條 承辦。 


承辦單位要在規定時限內做好建議和提案的辦理。 


(一)承辦單位接到交辦的建議和提案后,要逐件研究分析,把任務和責任分解落實到具體承辦部門和責任人。 


(二)承辦單位一般應在接到建議和提案之日起3個月內辦復;個別問題復雜、辦理難度較大的,在征得交辦機關的同意后,最遲不得超過6個月辦復。 


(三)由兩個以上單位分別辦理的,各有關承辦單位要認真研究建議和提案中涉及本單位的內容,按照各自的職責辦理,并分別進行答復。 


(四)由兩個以上單位會同辦理的,主辦單位應主動與協辦單位協商,協辦單位要予以積極配合。協辦單位應在接到辦理任務起1個月內將協辦意見反饋主辦單位;主辦、協辦單位在辦理工作中,如有意見分歧,雙方要加強協調溝通,經協商未能達成一致意見的,應向交辦機關報告情況,由交辦機關予以協調,取得一致意見后再進行答復。主辦、協辦單位均不得將未協調一致的意見答復人大代表和提案者。 


(五)市政府可將事關全市經濟社會發展的建議和提案,或民主黨派、工商聯提出的重要提案,確定為辦理工作重點,由市政府領導批閱、領辦和督辦。承辦單位也可選擇部分建議和提案作為辦理工作重點,由主要負責同志親自辦理,并邀請相關人大代表、提案者共同研究。 


(六)承辦單位對已承諾人大代表、提案者予以落實的建議和提案,要盡快落實。對納入計劃逐步落實的,要制定跟蹤落實計劃,明確辦理時限,實行建檔跟蹤。落實后,再次向人大代表和提案者進行反饋。 


(七)辦理工作應在不違反保密規定的前提下,逐步實現內部區域網上交辦、督辦、反饋以及與人大代表、提案者的聯絡、溝通等,提高工作效率。 


第十二條 答復。 


承辦單位形成建議、提案答復函后,要及時向人大代表、提案者當面答復。市政府確定的重點建議和提案,應由承辦單位負責人當面答復。答復后將答復函和征詢意見表送交市政府辦公廳和市人大常委會代表工作機構、市政協提案委員會一式二份。答復函應符合下列要求: 


(一)根據黨和國家的方針政策和本地區、本單位的實際情況,確切答復人大代表、提案者提出的問題。答復函要實事求是,內容準確,文字通順,用語謙遜。 


(二)答復函須經承辦單位辦公部門負責同志審核,單位負責同志審簽,并加蓋公章。市政府確定的重點建議和提案,應由承辦單位主要負責同志審簽,報市政府領辦、督辦領導審定。涉及兩個以上單位共同辦理和答復的建議、提案,由主辦單位吸納協辦單位的意見起草答復函,然后進行答復。各承辦單位不得委托下屬單位答復人大代表、提案者。 


(三)答復函要按統一格式,區別辦理情況,注明辦理結果。辦理結果按本規則第十八條的標準在人大代表建議、政協提案征詢意見表上標明。 


(四)答復人大代表、提案者時,要附帶征求意見表,由人大代表、提案者親自簽署對承辦單位辦理工作的意見,任何經辦人員不得代簽。 


(五)同一建議或提案,多位人大代表或提案者附議的,要逐一答復每一位署名的人大代表或提案者;同一內容多位人大代表或提案者分別提出的建議或提案,可以并案辦理,但建議和提案要分別答復。 


(六)承辦單位辦理的省人大代表建議和政協提案,辦理結果須報市政府辦公廳審核后,按相關規定答復人大代表、提案者。


第十三條 檢查。 


(一)承辦單位要對辦理工作主動開展自檢自查,凡人大代表、提案者對辦理結果不滿意的,承辦單位的主要負責人要親自辦理,再次答復;經再次答復仍不滿意的,要及時向市政府報告。

 


(二)市政府辦公廳要經常對承辦單位的辦理情況進行督促檢查,重點檢查人大代表、提案者不滿意的問題是否已采取措施重新辦理,跟蹤落實工作是否真正取得成效,及時發現和解決問題。


第十四條 總結。 


承辦單位應于每年辦理工作會議后的三個月內向市政府辦公廳報送辦理工作總結報告,報告應包括本年度的辦理情況、上年度列入跟蹤落實計劃的建議提案辦理結果,并提交本年度的跟蹤落實計劃。


第十五條 考評。 


(一)每年辦理工作結束后,市政府辦公廳會同市人大常委會代表工作機構、市政協提案委員會組織對承辦單位及其承辦人員進行考評。 


(二)考評工作要堅持“實事求是,客觀公正,鼓勵先進,從嚴考核”的原則,并嚴格遵照《撫順市人民政府辦公廳關于印發〈撫順市人民政府辦理人大代表建議和政協提案工作考核評分規定〉的通知》(撫政辦發〔2006〕50號)要求執行。 


(三)辦理工作先進單位和先進個人評比表彰活動原則上每兩年進行一次,以市政府名義表彰辦理工作先進單位,以市政府辦公廳名義表彰辦理工作先進個人。 


(四)承辦單位可結合辦理工作實際,對認真辦理建議和提案的所屬部門和承辦人員進行表揚和獎勵。


第十六條 宣傳。


市政府在每年市人代會、政協會(全體會議)召開前,要召開新聞發布會對當年辦理建議提案工作,尤其是辦理工作成果,通過新聞媒體進行宣傳。


第十七條 存檔。 


承辦單位應在當年建議和提案辦理工作結束后,將建議和提案辦理情況及時立卷歸檔,保存期不少于5年,以備查考。




第六章 辦理工作制度


第十八條 各級政府及各承辦單位要堅持以下制度:


(一)工作責任制度。市政府辦理建議和提案,要堅持市政府領導責任制、承辦單位主要領導責任制、市政府辦公廳督辦責任制,做到逐級負責,一級抓一級,層層明確責任。各承辦單位負責同志要親自領辦事關全局、事關人民群眾根本利益的重點建議和提案,親自處理建議和提案反映的社會熱點、難點問題。各承辦單位要建立領導分管、部門負責、具體人員承辦的工作體系,確保辦理工作扎實有效開展。 


(二)跟蹤落實制度。承辦單位要把答復后的跟蹤落實作為辦理工作的重要環節,責成專人負責。凡承諾人大代表、提案者予以解決或列入計劃逐步解決的,要制定跟蹤落實計劃,實行建檔跟蹤,落實后再次向人大代表、提案者反饋。對重點建議和提案,要及時進行跟蹤辦理,直至問題解決為止。 


(三)督辦考核制度。市政府辦公廳要會同市人大常委會代表工作機構和市政協提案委員會,采取走訪督辦、電話督辦、發函督辦、包案督辦、聯合督辦、會議督辦、通報督辦等多種形式,加強對建議和提案辦理工作的督促檢查,全面、準確地掌握承辦單位的辦理工作情況,及時協調和幫助解決辦理工作中存在的問題,組織對承辦單位及其承辦人員進行考評,對辦理工作成績顯著的單位和個人予以表彰和獎勵;對推諉扯皮、不按時完成辦理任務,在人大代表、提案者中造成不良影響的,予以通報批評。各承辦單位也要做好內部督辦考核工作。 


(四)工作聯系制度。市政府辦公廳及其各承辦單位在辦理工作中,要加強與人大代表、提案者的聯系,可采取走訪或座談等各種形式,了解人大代表、提案者的意圖,共商解決辦法。要定期征求人大代表、提案者對辦理工作的意見,及時發現問題,改進辦理工作。要加強市人大常委會代表工作機構和市政協提案委員會的聯系,積極主動向市人大常委會、市政協及其相關部門匯報和通報有關辦理情況,求得指導、支持和幫助。


(五)安全保密制度。對建議和提案辦理工作中涉及國家秘密的,要嚴格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保守國家秘密法》的規定辦理,嚴禁失泄密事件的發生。承辦單位不得將人大代表、提案者的相關信息泄露給無關人員。




第七章 辦理工作標準


第十九條 對建議、提案的辦理情況,按照A、B、C三種類型掌握辦復標準。


(一)A類,解決或基本解決的。主要包括: 


1.所提建議和意見被采納,涉及的問題已經全部或大部分得到解決;


2.所提建議和意見被采納,涉及的問題已按確定的措施、方案實施,并取得階段性成效; 


3.所提建議和意見已被吸收到有關政策、計劃或工作之中,正在實施; 


4.所提問題與事實有出入,已據實作了說明解釋。 


(二)B類,列入計劃逐步解決的。主要包括: 


1.所提建議和意見基本可行,涉及的問題已列入年度計劃或中長期規劃; 


2.所提建議和意見基本可行,對涉及的問題已研究提出解決意見,但需條件具備或適當時機才能實施; 


3.所提建議和意見基本可行,對涉及的問題正在調查研究或擬定解決意見;


4.所提建議和意見基本可行,由于有關方面未能形成一致意見需要進一步協調。 


(三)C類,因條件限制或其他原因,難以解決的。主要包括: 


1.所提建議和意見,因受國家法律、法規、政策等限制,現階段不能解決;


2.要求解決的問題,因受國民經濟計劃、財力、物力等客觀條件限制,近期內難以解決; 


3.要求解決的問題超出本級政府權限,需向上級有關部門反映。




第八章 附則


第二十條 本規則自印發之日起施行,原《撫順市人民政府辦理人大代表建議政協提案工作規則》(撫政辦發〔1996〕35號)同時廢止。


第二十一條 各縣(區)人民政府可依據上級和本級人大、政協辦理工作的規定,參照本規則,并結合本地實際情況,制定本級政府辦理人大代表建議和政協提案的工作規則。


第二十二條 本規則由市政府辦公廳負責解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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