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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陽市人民政府關于印發信陽市主要污染物總量減排考核辦法(試行)等三個辦法的通知
信陽市人民政府關于印發信陽市主要污染物總量減排考核辦法(試行)等三個辦法的通知
2008-07-28
信陽市人民政府關于印發信陽市主要污染物總量減排考核辦法(試行)等三個辦法的通知
信政〔2008〕65號
各縣、區人民政府,各管理區、開發區,市人民政府各部門:
現將《信陽市主要污染物總量減排考核辦法(試行)》、《信陽市主要污染物總量減排監測辦法(試行)》、《信陽市主要污染物總量減排統計辦法》(以下簡稱“三個辦法”)印發給你們,請結合本地、本部門實際,認真貫徹執行。
根據我市與省政府簽訂的目標責任書,“十一五”期間必須確保我市主要污染物化學需氧量(COD)、二氧化硫(SO2)排放總量分別減少14.4%、18.8%。建立科學規范的污染減排統計、監測和考核體系(以下簡稱“三個體系”),把污染減排目標完成情況作為對各級政府領導干部和重點企業負責人評價考核的重要內容,實行嚴格的問責制和一票否決制,是強化政府和企業責任,確保實現“十一五”期間污染減排目標的重要基礎和制度保障。各縣(區)、各部門要從深入貫徹落實科學發展觀,加快轉變經濟發展方式,促進國民經濟又好又快發展的高度,充分認識建立“三個體系”的重要性和緊迫性,正確處理經濟增長與污染減排的關系,嚴格按照“三個辦法”的要求扎實推進“三個體系”建設。
要逐步建立和完善污染減排統計制度,按規定做好各項污染物指標統計、監測,按時報送數據。要對污染減排各項數據進行質量控制,加強統計執法檢查和巡查,確保各項數據真實、準確。嚴肅查處污染減排考核工作中的弄虛作假行為,嚴禁隨意修改統計數據,杜絕謊報、瞞報,確保考核工作的客觀性、公正性和嚴肅性。要嚴格污染減排考核工作紀律,對列入考核范圍的污染減排指標,未經市統計局和市環保局審定不得自行公布和使用。要對各地和重點企業污染減排目標完成情況和各項措施落實情況進行考核,嚴格實行問責制。
要狠抓“三個辦法”的貫徹落實,切實做到目標明確,責任落實,措施到位,獎懲分明。各縣(區)政府對本地污染減排工作負總責,政府主要領導是第一責任人;要切實加強污染減排管理、監測和統計隊伍建設,充實相應力量,保證資金、人員到位和各項措施落實;加強對本地污染減排責任目標完成情況的自查自糾和重點排污企業的評估檢查工作,按時報送有關報告。各有關部門要根據職能分工,認真履行職責,密切協作配合,抓緊制定配套政策。市發展改革委、統計局和環保局要加強指導和監督,跟蹤掌握動態,協調解決工作中出現的問題,重大問題及時向市政府報告。
附件:1. 信陽市主要污染物總量減排考核辦法
2. 信陽市主要污染物總量減排監測辦法
3. 信陽市主要污染物總量減排統計辦法
二○○八年七月二十八日
信陽市主要污染物總量減排考核辦法(試行)
第一條為貫徹落實科學發展觀,控制我市主要污染物排放總量,根據《國務院批轉節能減排統計監測及考核實施方案和辦法的通知》(國發〔2007〕36號)、《河南省人民政府關于印發河南省節能減排實施方案的通知》(豫政〔2007〕46號)和《河南省人民政府關于印發河南省單位生產總值能耗統計指標體系實施辦法等六個辦法的通知》(豫政〔2008〕8號)文件精神,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本辦法所稱主要污染物是指化學需氧量和二氧化硫。若國家新增考核指標,本辦法也將相應增加。
第三條本辦法適用于市政府對各縣(區)政府“十一五”期間年度主要污染物總量減排目標完成情況的考核。各年度主要污染物總量減排目標以各縣(區)政府與市政府簽訂的年度主要污染物總量減排責任書(簡稱目標責任書)或者市政府下發的污染減排文件為依據。
第四條主要污染物總量減排的責任主體是各縣(區)政府。各縣(區)政府應依據市政府下達的減排任務,制定本地的年度污染減排實施方案,并于當年2月15日前報市政府環境保護主管部門備案。
第五條各縣(區)政府依照國家發布的《主要污染物總量減排統計辦法》、《主要污染物總量減排監測辦法》、《主要污染物總量減排考核辦法》以及省、市政府的相關要求,負責建立本地的主要污染物總量減排指標體系、監測體系和考核體系(簡稱“三大體系”)以及主要污染物排放總量臺賬,及時調度主要污染物排放量數據、主要減排措施進展情況以及環境質量變化情況等信息。
第六條主要污染物總量減排考核內容:
(一)主要污染物總量減排目標完成情況和環境質量及其變化情況。減排目標完成情況依據國家制定的主要污染物總量減排統計辦法、監測辦法、核查辦法、核算細則以及我省、市制定的相關規定予以核定;環境質量及其變化情況依據市政府與各縣(區)政府簽訂的年度環境保護目標責任書的要求核定。
(二)主要污染物總量減排管理機構的設立情況,“三大體系”的建設和運行情況。依據各地有關“三大體系”建設、運行情況的正式文件和有關抽查復核情況進行評定。
(三)主要污染物總量減排措施的落實情況。依據污染治理設施試運行或竣工驗收文件、關閉落后產能時間和當地政府減排管理措施、計劃執行情況等有關材料和統計數據,以及政府有關部門的督查報告進行評定。
(四)主要污染物年度減排計劃或實施方案制定情況和日常信息數據的調度情況。根據是否按照市政府環境保護主管部門的要求制定年度污染減排計劃或實施方案、及時準確上報減排信息資料等進行評定。
第七條主要污染物總量減排考核包括減排核查和年度考核。減排核查結果參與年度考核。
減排核查分為日常督查和定期核查。日常督查重點督查工程治理減排項目的建設和運行情況、結構減排項目的實施情況、監督管理減排措施的落實效果;定期核查采用資料審核和現場隨機抽查相結合的方式進行,分為月報、季核、半年公示和年度核查。
第八條對縣(區)政府落實年度主要污染物減排情況的日常督查和定期核查工作由市政府環境保護主管部門負責。
各縣(區)政府每半年對本行政區域主要污染物總量減排計劃執行情況進行自查,分別于每年7月3日前和次年1月3日前向市政府報告半年和年度主要污染物總量減排工作自查報告,并抄送市政府環境保護主管部門。市政府環境保護主管部門對各縣(區)政府半年度和年度主要污染物總量減排工作情況進行核查。
第九條市政府環境保護主管部門會同發展改革部門、統計部門、建設部門和監察部門,對各縣(區)政府上一年度主要污染物總量減排情況進行考核。
主要污染物總量減排年度考核采用現場核查和重點抽查相結合的方式進行。國家、省對我市年度污染減排項目的核查、抽查結果自動納入市對相應縣(區)的考核結果中。主要污染物總量減排指標未達到年度主要污染物總量減排目標要求的縣(區)以及考評分值不及格的縣(區),認定其為未通過年度考核(未通過年度考核是指:化學需氧量和二氧化硫有一項指標未達到年度減排目標要求考評分值低于60分。
未通過年度考核的縣(區)政府應在1個月內向市政府作出書面報告,提出限期整改措施,并抄送市政府環境保護主管部門。
第十條經市政府審定后的考核結果,交由組織部門,依照《體現科學發展觀要求的地方黨政領導班子和領導干部綜合考核評價試行辦法》(中組發〔2006〕14號)的規定,作為對各縣(區)政府領導班子和領導干部綜合考核評價的重要依據,實行問責制和一票否決制。
對通過年度考核的縣(區),市政府環境保護、發展改革、建設、財政部門優先加大對該市污染治理和環保能力建設的支持力度,并進行表彰獎勵;對未通過考核的縣(區),市政府環境保護主管部門暫停該地區所有新增主要污染物排放建設項目的環評審批,并撤消該縣(區)的環境保護或環境治理方面的榮譽稱號。
對未通過年度考核且整改不到位,未按國家、省、市要求建設必需的污染治理設施及采取有效措施減排的,或因工作不力造成重大環境污染事故的,由監察部門按照《環境保護違法違紀行為處分暫行規定》(監察部環保總局令第10號)追究有關領導和責任人員的責任。
第十一條對在主要污染物總量減排考核工作中瞞報、謊報情況的縣(區),市政府予以通報批評;對直接責任人員依法依紀追究責任。
第十二條各縣(區)年度主要污染物排放總量數據需報經市政府環境保護主管部門會同發展改革部門、統計部門按照國家規定程序審核確認后方可向社會公布。
第十三條主要污染物總量減排年度考核評定采用量化計分方法,量化計分方法見附件。依考評分值由高到低順序,公布通過年度考核和未通過年度考核的縣(區)。
第十四條本辦法由市政府環境保護主管部門負責解釋,自發布之日起施行。
信陽市主要污染物總量減排考核計分方法
圍繞完成總量減排的年度目標,并做好其他環保重點工作,設置考核計分滿分100分,分為4項:總量減排年度目標的完成情況(50分)、治理工程減排項目建設及運行情況(20分)、結構調整減排項目建設及運行情況(20分)、污染減排其他任務完成情況(10分)。
一、總量減排年度目標的完成情況(50分)
依據市政府下達的主要污染物總量減排年度目標,對照實施的治理工程減排項目、結構調整減排項目、監督管理減排項目清單逐項核算,并匯總化學需氧量和二氧化硫減排總量,減排總量在扣除新增量后滿足年度減排目標要求的計50分,否則直接認定其未完成年度減排目標,不再往下計算考評分值。
二、治理工程減排項目建設及運行情況(20分)
(一)城市污水處理廠(8分):按照規定要求完成城市污水處理廠建設任務的計4分。未完成城市污水處理廠建設任務,未建成1個扣2分,扣完為止;運行的城市污水處理廠達到污染減排核查要求、正常運行的計4分。城市污水處理廠被核查發現不正常運行的,每家每次扣0.5分,扣完為止(注:不正常運行情況的判定按照《“十一五”主要污染物總量減排核查辦法(試行)》執行,下同)。
(二)燃煤電廠脫硫工程(8分):按照規定要求完成燃煤電廠脫硫工程建設任務的計4分。有1個燃煤電廠脫硫工程未建成,扣2分,扣完為止;已投入運行的燃煤電廠脫硫工程達到污染減排核查要求、正常運行的計4分,不正常運行的,每家每次扣0.5分,扣完為止。無該項任務的縣(區)該項分值調整到污水處理廠。
(三)企、事業單位污染減排工程(4分):按照要求建成污染減排工程的計2分。有1個污染減排工程未建成,扣0.5分,扣完為止;建成的污染減排工程達到污染減排核查要求、正常運行的計2分;投入運行的污染減排工程不正常運行的,每家每次扣0.2分,扣完為止。無該項任務的縣(區)該項分值調整到污水處理廠。
三、結構調整減排項目建設及運行情況(20分)
(一)按照要求完成年度重點流域區域環境綜合整治任務的計10分。規定任務中有1項任務被認定未完成的,得0分。
(二)完成污染減排計劃年度實施方案中企業關停、淘汰任務的計10分,有未關停、未淘汰情況的或者其完成結果達不到結構調整減排標準要求的,發現1家扣3分,扣完為止(注:結構調整減排標準執行《“十一五”主要污染物總量減排核查辦法(試行)》中的相關規定)。
四、污染減排其他任務完成情況(10分)
(一)污染減排“三大體系”運行情況(3分):督查核實當地污染減排“三大”體系建設完善、運行情況良好,計3分;日常督察中發現“三大體系”未能正常運行的,不正常運行一個體系扣1分,扣完為止;
(二)完成年度主要污染物總量減排目標的同時環境質量改善的計2分;
(三)污染減排能力建設(2分):設立專門的主要污染物總量減排日常辦公機構,有人員編制且能保證污染減排管理工作需要的計1分;有污染減排專項資金支持、能夠保障減排工作正常開展的計1分;
(四)規范編制并按時報送主要污染物總量減排計劃年度實施方案的計1分;
(五)按照要求及時準確上報減排信息資料的計2分。
(六)有下列情形的,進行分值扣減,扣減總分值不得超過10分:
1.重點流域區域環境綜合整治工作過后出現污染反彈的扣3分;
2.所轄行政區域新建項目違規問題突出(未批先建、建非所批、“三同時”執行率低等),扣3分;
3.所轄行政區域有因環保問題被區域限批的扣3分;
4.在主要污染物總量減排考核工作中瞞報、謊報情況的,或者在減排信息資料調度中弄虛作假的扣2分;
5.所轄行政區域發生重大環境污染事故,采取措施不力造成嚴重影響的扣5分;
6.未按照要求完成其他年度重點環保工作的扣2分。
附件2
信陽市主要污染物總量減排監測辦法(試行)
第一條為了準確核定污染源化學需氧量和二氧化硫的排放量,按照《國務院批轉節能減排統計監測及考核實施方案和辦法的通知》(國發〔2007〕36號)和《河南省人民政府關于印發河南省單位生產總值能耗統計指標體系實施辦法等六個辦法的通知》(豫政〔2008〕8號)的有關規定,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主要污染物總量減排監測是對污染源排放的主要污染物總量進行核定,并為國家、省、市確定的主要污染物總量減排工作提供數據的監測活動。污染源化學需氧量和二氧化硫排放量的監測技術采用污染源自動監測技術和污染源監督性監測(包括手工監測和實驗室比對監測)技術相結合的方式。
第三條污染源監督性監測工作原則上由縣級以上政府環境保護主管部門負責。
國控及省控重點污染源監督性監測工作由市環境保護主管部門負責。省環境保護主管部門負責裝機容量30萬千瓦及以上火電廠的污染源監督性監測工作,并對全市10%的城鎮污水處理廠進行抽測。國控及省控重點污染源監督性監測數據共享使用,不重復監測。
國控及省控重點污染源名單按國家及省環境保護主管部門公布的名單為準。
第四條以污染源監測數據為基礎統一采集、核定、統計污染源排污量數據,根據污染物排放濃度和流量計算污染物排放量。
排污單位應當保證污染防治設施正常運行,對污染物排放狀況和污染防治設施運行情況進行定期監測,建立污染源監測檔案。
排污單位每月初以自動監測數據為依據向當地環境保護主管部門申報上月排放的化學需氧量和二氧化硫的排放量,并提供有關資料。當地環境保護主管部門對排污單位每月申報的化學需氧量和二氧化硫排放量進行核定,并將核定結果告知排污單位。
第五條重點污染源自動監測設備必須與省轄市、縣(區)環境保護主管部門聯網,實時傳輸污染源自動監測數據。國控及省控重點污染源自動監測設備的監測數據必須與省政府環境保護主管部門聯網,并直接傳輸上報。
第六條市環境保護主管部門負責全市的污染源監督性監測數據的質量管理工作并負責對污染源自動監測系統的監測設備進行實驗室比對監測和自動監測數據有效性審核。實驗室比對監測與自動監測設備同步現場采樣,監測頻次為每季度1次。
省環境保護主管部門負責定期組織對污染源監督性監測的統一質量控制考核,并組織不定期的抽查工作。地方實驗室比對監測結果與上級政府環境保護主管部門的檢查、抽查監測結果不一致時,由上級政府環境保護主管部門確認自動監測數據的有效性。
第七條市政府環境保護主管部門要建立完整的污染源基礎信息檔案,建立污染源監督性監測數據庫。污染源監督性監測數據按季度逐級報送省級環境監測機構,用于監測質量管理工作。
第八條各級政府要保證落實本轄區污染源監測工作的環境監測站的相關工作條件,在人員配置和培訓、設備購買和更新、工作和實驗用房供給、工作經費保障等方面制定切實可行的計劃并予以落實,特別是要將保證直接為減排統計、監測和考核服務的污染源監督性監測費用,補助國控及省控重點污染源自動監控系統的建設和運行費用納入各級政府財政預算。承擔監測任務的各級政府環境監測部門監測方法必須采用國家標準方法或環保行業標準方法,并按照國家和地方技術規范要求實行質量保證和質量控制。
第九條本辦法自發布之日起施行。
附件3
信陽市主要污染物總量減排統計辦法
第一條為確保“十一五”主要污染物排放量數據準確、及時、可靠,按照《國務院批轉節能減排統計監測及考核實施方案和辦法的通知》(國發〔2007〕36號)和《河南省人民政府關于印發河南省單位生產總值能耗統計指標體系實施辦法等六個辦法的通知》(豫政〔2008〕8號),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本辦法所稱主要污染物排放量,是指化學需氧量(COD)和二氧化硫(SO2)排放量。環境統計污染物排放量包括工業源和生活源污染物排放量,COD和SO2排放量的考核是工業源和生活源污染物排放量的總和。
第三條主要污染物排放量統計制度包括年報、季報和月報。年報主要統計年度污染物排放及治理情況,報告期為1—12月。季報主要統計季度主要污染物排放及治理情況,為總量減排統計和市宏觀經濟運行分析提供環境數據支持,報告期為1個季度,每個季度結束后5日內將上季度數據上報市環境保護主管部門。為提高年報時效性,各縣(區)環境保護主管部門應于次年1月15日前上報年報快報數據。
第四條統計調查按照屬地原則進行,即由縣級環境保護主管部門負責完成,省、省轄市環境保護監測部門的監測數據應及時反饋給縣級環境保護主管部門。工業源污染物排放量根據重點調查單位發表調查和非重點調查單位比率估算;生活源污染物排放量根據城鎮常住人口數(或非農業人口數,以2005年口徑為準)、燃料煤消耗量等社會統計數據測算。工業源和生活源污染物排放量數據審核、匯總后上報上級環境保護主管部門,并逐級審核、上報至省環境保護主管部門。
第五條本辦法所稱的年報重點調查單位,是指主要污染物排放量占各地(以縣級為基本單位)排污總量(指該地排污申報登記中全部工業企業的排污量,或者將上年環境統計數據庫進行動態調整)85%以上的工業企業單位。重點調查單位的篩選工作應在排污申報登記數據變化的基礎上逐年進行。篩選出的重點調查單位應與上年的重點調查單位對照比較,分析增、減單位情況并進行適當調整,以保證重點調查數據能夠反映排污情況的總體趨勢。
季報制度中的國控、省控重點污染源按照省環境保護主管部門公布名單執行,每年動態調整。
第六條重點調查單位污染物排放量可采用監測數據法、物料衡算法、排放系數法進行統計。
監測數據法:重點調查單位原則上都應采用監測數據法計算排污量。重點調查單位統計范圍每年動態調整1次,納入新增企業(不論試生產還是已通過驗收,凡造成事實排污超過1個月以上的企業均應納入統計范圍)。對當年關停企業按其當年實際排污天數計算排污量。
物料衡算法:物料衡算法主要適用于火電廠二氧化硫排放量的測算,測算公式為:燃料燃燒二氧化硫排放量=燃料煤消費量×含硫率×0.8×2×(1—脫硫率)。
排放系數法:排放系數法主要適用于化學原料及化學品制造、造紙、金屬冶煉、紡織等行業排污量的估算。
以上三種方法中優先使用監測數據法計算排放量。若無監測數據(或監測頻次不足),可根據上述適用范圍,火電廠選用物料衡算法,鋼鐵、化工、造紙、建材、有色、紡織等行業企業選用排放系數法。監測數據法計算所得的排放量數據必須與物料衡算法或排放系數法計算所得的排放量數據相互對照驗證,對兩種方法得出的排放量差距較大的,須分析原因;對無法解釋的,按“取大數”的原則得到污染物的排放量數據。
第七條非重點調查單位污染物排放量,以非重點調查單位的排污總量作為估算的對比基數,采取比率估算的方法,即按重點調查單位總排污量變化的趨勢(指與上年相比,排污量增加或減少的比率),等比或將比率略作調整,估算出非重點調查單位的污染物排放量。
第八條生活源COD排放量計算公式為:
生活源COD排放量=城鎮常住人口數×城鎮生活COD產生系數×365-城鎮污水處理廠去除的生活COD。
其中,城鎮生活COD產生系數取70克/人??日。
生活源SO2排放量計算公式為:
生活源SO2排放量=生活及其他煤炭消費量×含硫率×0.8×2。
第九條環境統計數據質量控制體系主要由《環境統計管理辦法》、《環境統計技術規定》、《全國環境統計數據審核辦法》等規定組成。各縣(區)在數據上報前,由縣(區)環境、統計、發展改革等部門組成聯合會審小組,根據本地經濟發展趨勢和環境污染狀況,聯合對數據質量進行審核。
重點源的環境統計數據由企業負責填報,市、縣兩級環境保護主管部門負責審核,如發現問題要求企業改正,并重新填報。市、縣兩級環境保護主管部門對本級環境統計數據負責,市環境保護主管部門對縣級環境保護主管部門上報的統計數據進行審核。縣級環境保護主管部門應按照市級環境保護主管部門審核結果認真復核重點調查單位報表填報數據,并重新評估非重點調查單位污染物排放量。
第十條按照排放強度法對統計數據進行核算(詳見附件)。
第十一條在排放強度法中使用生產總值(GDP)核算各地COD排放量時,用監測與監察系數對計算結果進行校正;在排放強度法中使用耗煤量核算各地SO2排放量時,用監察系數對SO2排放量計算結果進行校正。校正方法和校正系數由省環境保護主管部門根據年度監測與監察情況確定(詳見附件)。
第十二條各縣(區)環境保護主管部門按照本辦法要求對年報快報數據進行核算,核算結果與核算的主要參數一并由市環境保護主管部門上報省環境保護主管部門。經過國家初步復核后的結果,將由省、市環境保護主管部門通報各縣(區)。各縣(區)應根據實際情況并按照國家最終核定數據,對年報數據進行校核。
第十三條本辦法自發布之日起施行。
統計數據的核算與校正
一、COD核算與校正
核算方法:
工業COD排放量=上年工業COD排放量+新增工業COD排放量-新增工業COD削減量。
其中:
新增工業COD排放量=2005年排放強度×上年GDP×扣除低COD排放行業貢獻率后的GDP增長率。
2005年排放強度=2005年工業COD排放量/2005年GDP。
扣除低COD排放行業貢獻率后的GDP增長率=〔1-(低COD排放行業工業增加值的增量/GDP的增量)〕×GDP增長率
上述增量和增長率均指當年與上年相比。
低COD排放行業包括電力業(火力發電)、黑色金屬冶煉業(鋼鐵)、非金屬礦物制品業(建材)、有色金屬冶煉業、電器機械及器材制造業、儀器儀表及文化辦公用品機械制造業和通訊計算機及其他電子設備制造業七個行業。情況特殊的個別縣(區)可以根據情況適當調整。
生活COD排放量=上年生活COD排放量+當年城鎮人口增長的COD排放量-當年新增生活COD削減量。校正方法:在排放強度法中使用GDP核算各地COD排放量時,用監測與監察系數對計算結果進行校正:
計算用GDP增長率=當年GDP增長率-監測與監察系數
監測與監察達標率=監測達標企業數/監測企業數×0.5+監察達標企業數/監察企業數×0.5。
其中,監測與監察達標率為100%的,監測與監察系數取值為2%,90%及以上的取1.8%,80%及以上的取1.6%,70%及以上的取1.4%,60%及以上的取1.2%,50%及以上的取1.0%,低于50%的為0。
二、SO2核算與校正
核算方法:
SO2排放量=火電SO2排放量+非電SO2排放量。
其中:
非電SO2排放量=上年非電排放強度×(當年全社會耗煤量-當年電力煤耗量)-當年新增非電工業SO2削減量。
上年非電排放強度=上年非電SO2排放量/(上年全社會耗煤量-上年電力煤耗量)。
當年非電SO2排放量須用主要耗能產品(粗鋼、有色、水泥、焦炭等)的排放系數校核,按排放強度和排放系數法估算數據,取大數原則確定非電SO2排放量。
火電SO2排放量=上年火電SO2排放量+當年新增火電SO2排放量-當年新增火電SO2削減量。
當年新增火電SO2排放量:按統計部門快報確定的轄區火力發電量按320克標準煤/千瓦時(或當年火力發電標準煤耗水平)計算發電耗煤量(熱電聯產供熱耗煤量按火電發電量同比增長,沒有熱電的不考慮),按轄區平均煤炭硫份確定新增電量導致的SO2產生量,扣去當年新建燃煤機組投產脫硫設施同時運行(要考慮脫硫設施滯后時間)、上年燃煤機組投產脫硫設施滯后于當年運行(上年接轉到今年的脫硫設施)形成的SO2削減量。
有條件的地方,特別是開展節能發電調度試點的地方,可以用轄區內分機組火力SO2排放數據庫作為審核依據,數據庫要有分機組裝機容量、發電量和耗煤量和SO2排放量,火力裝機容量、發電量和增長速度可利用電力管理部門的火力裝機容量指標。
對于燃料油使用量較大的地方,還應核算燃油SO2排放量。
校正方法:
在排放強度法中使用耗煤量核算各地SO2排放量時,用監察系數對SO2排放量計算結果進行校正。
地區SO2排放量=當年核算SO2排放量+Σ企業非正常排放量。
企業非正常排放量=企業SO2產生量×脫硫效率×(1-監察系數)。
發現被檢查企業脫硫設施非正常運行一次,監察系數取0.8,非正常運行二次監察系數取0.5,超過兩次非正常運行監察系數取0。
脫硫設施非正常運行定義為生產設施運行期間脫硫設施因故未運行而沒有向當地政府環境保護主管部門及時報告的、沒有按照工藝要求使用脫硫劑的、使用旁路偷排手段等其他違法行為。
數據來源:環境監察系統、國家環境保護督查中心、環境監測系統。
三、有關核算的說明
核算資料。上年主要污染物排放量、耗煤量數據依據上年環境統計資料。GDP、有關行業的工業增加值、城鎮人口增長率使用國家統計部門公布的數據。沒有公布數據的,以各縣(區)統計部門初步數為準。以上初步數應與統計部門協商一致后使用。
削減量核算原則。當年主要污染物新增削減量,以各縣(區)污染治理設施實際削減量為依據測算。
關停企業減少的COD排放量以上年納入環境統計數據庫的企業的排放量減去其當年實際排污量所得。關閉小火電計算SO2減排量,減排量=上年關閉機組SO2排放量×(1-當年發電量/上年發電量);淘汰有燒結機的小鋼鐵,計算SO2減排量。其他行業淘汰落后產能,在環境統計中有名單的計算減排量,沒有名單的不計算。
企業污染治理設施污染物削減量:上年度納入環境統計的企業新建污染治理設施通過調試期后并連續穩定運行的,其去除量從通過調試期的第二個月算起,計算本年實際運行時間(停運和非正常運行時間扣除)及污染物削減量。
城鎮污水處理廠污染物去除量:新建成污水處理廠污染物去除量的核算方法與企業污染治理設施污染物削減量核算方法相同。對于現有污水處理廠增加污水處理量的,必須說明情況。增加量以新建管網的驗收報告為依據(或以新建管網相關佐證材料為依據),核算時間以通過驗收的第二個月算起。
當年新增火電SO2削減量:包括當年新投運的老機組脫硫設施削減和上年投產老機組脫硫以及隔年投產脫硫機組當年多削減的量。當年新增非火電SO2削減量:指連續穩定減排SO2的工程措施,包括2005年企業的燒結機和冶煉等煙氣脫硫工程脫硫、煉焦脫硫工程、煤改氣工程、與省或國家環境保護主管部門聯網的循環流化床、集中供熱等脫硫措施形成的SO2削減量。企業通過技術改造、搬遷或拆除鍋爐等措施減少的SO2排放量要有詳細的技術資料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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