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鄭州市人民政府關于印發鄭州市單位生產總值能耗統計指標體系實施辦法等六個辦法的通知
鄭州市人民政府關于印發鄭州市單位生產總值能耗統計指標體系實施辦法等六個辦法的通知
2008-02-22
鄭州市人民政府關于印發鄭州市單位生產總值能耗統計指標體系實施辦法等六個辦法的通知
鄭政〔2008〕6號
各縣(市)、區人民政府,市人民政府各部門,各有關單位:
現將《鄭州市單位生產總值能耗統計指標體系實施辦法》、《鄭州市單位生產總值能耗監測體系實施辦法》、《鄭州市單位生產總值能耗考核體系實施辦法》、《鄭州市主要污染物總量減排考核實施辦法(試行)》、《鄭州市主要污染物總量減排監測辦法(試行)》、《鄭州市主要污染物總量減排統計辦法》等六個辦法印發給你們,請結合本轄區、本部門實際,認真貫徹執行。
二○○八年二月二十二日
鄭州市單位生產總值能耗統計指標體系
實施辦法
為全面貫徹落實科學發展觀和節約資源的基本國策,充分發揮統計在節約資源、保護環境、促進經濟社會全面協調可持續發展方面的重要作用,滿足各級黨委、政府對節能降耗工作的管理和考核需要,根據《國務院批轉節能減排統計監測及考核實施方案和辦法的通知》(國發〔2007〕36號)和《河南省人民政府關于印發河南省單位生產總值能耗統計指標體系實施辦法等六個辦法的通知》(豫政〔2008〕8號)要求,制定本辦法。
一、基本思路和工作要求
(一)基本思路。統一方法,分級核算,突出重點,突破難點。全市及縣(市)、區統一采取以能源消費統計為主的核算方法,各級按照統一方法、分級核算能源消費量,并逐級評估認定。本著突出重點、突破難點、先建立再完善的原則,重點抓好能源產品生產及主要能源消費領域的統計調查制度建設。
(二)工作要求
1.統一部署,分工協作。根據能源統計涉及面廣、專業性較強的特點,在各級政府統計部門全面建立能源統計指標體系、監測體系的過程中,充分利用部門、協會能源統計力量和統計渠道,在電力消費統計,煤炭運銷統計,石油、成品油批發、零售統計,交通運輸能源消費統計,建筑物能耗統計,產品單耗統計等方面,充分發揮部門、協會在能源統計工作中的重要作用。
2.建立制度,健全指標。各部門、協會和能源產品生產經營企業也要根據本辦法要求,盡快建立有關能源統計制度,做好各項能源指標的統計。各有關部門要加強能源統計業務建設,充分利用現代化信息技術,加快建立安全、靈活、高效的能源數據采集、傳輸、加工、存儲和使用等一體化的能源統計信息系統。
3.加強計量,建立臺賬。各社會用能單位要從儀器儀表配置、商品檢驗、原始記錄和統計臺賬等基礎工作入手,全面加強能源利用的計量、記錄和統計,依法履行統計義務,如實提供統計資料。
二、建立健全能源生產統計制度
(一)進一步完善現有規模以上工業企業能源產品產量統計制度,增加能源核算所需要能源產品的中小類統計目錄。
(二)建立規模以下工業企業煤炭、電力等產品產量統計制度。
調查內容:煤炭生產量、銷售量、庫存量;發電量。
調查范圍:規模以下(年銷售收入500萬元以下)的煤炭生產企業和電力企業。煤炭產品產量調查的范圍按照國家安全監管總局核定的頒發煤炭生產許可證的規模以下煤炭生產企業名單確定。
調查頻率:季報,2008年正式實施。
調查方式:市統計局組織全面調查。
三、建立健全能源消費統計制度
通過建立健全能源消費統計,反映能源消費結構,為全市及縣(市)、區進行能源核算提供基本數據支持,對能源供應統計無法取得的資料以能源消費統計予以補充。近期重點加強各級能源消費數據核算基礎,建立全市及各縣(市)、區能源消費核算制度和評估制度。
(一)完善現有規模以上工業企業能源購進、消費、庫存、加工轉換統計調查制度,增加可再生能源、低熱值燃料、工業廢料等調查目錄,增加余熱余能回收利用統計指標。
(二)建立規模以下工業企業和個體工業能源消費統計制度。這部分企業生產工藝、設備比較落后,能耗高,調查其能源消費對于指導淘汰落后產能工作、反映節能減排成果具有重要意義。
調查內容:煤炭、焦炭、天然氣、汽油、柴油、燃料油、電力等消費量。
調查范圍:規模以下工業企業和個體工業。
調查頻率:季報,2008年正式實施。
調查方式:市統計局組織抽樣調查。
(三)建立農林牧漁業生產單位能源消費統計制度。調查內容:煤炭、汽油、柴油、燃料油、電力等消費量。調查范圍:從事農林牧漁生產經營活動的法人單位。調查頻率:年報,2008年正式實施。調查方式:市統計局組織重點調查。
(四)建立健全建筑業能源消費統計制度。采取普查年份全面調查、非普查年份調查資質以上建筑企業,根據有關資料進行推算的方法,取得建筑業能源消費數據。
調查內容:煤炭、汽油、柴油、電力等消費量。
調查范圍:資質以上建筑企業。
調查頻率:年報,2008年正式實施。
調查方式:市統計局組織重點調查。
(五)建立健全第三產業能源消費統計制度。第三產業涉及范圍廣泛,單位數量眾多,需要針對不同行業、不同經營類型企業(單位)的能源消費特點,采取不同的調查方法進行統計調查。耗能較大的餐飲業分規模建立全面調查或重點調查統計制度;交通運輸行業按照不同運輸方式建立相應的調查制度;第三產業中的其他行業能源消費根據其行業特點分別建立全面調查、抽樣調查或重點調查統計制度。
1.批發和零售業。批發和零售業單位數量多,分布面廣,調查難度較大,將其分為限額以上、限額以下和個體3部分進行調查。對限額以上批發和零售業企業實行全面調查,對限額以下批發和零售業企業以及批發和零售業個體經營戶實行抽樣調查。統計標準和推算辦法按照《批發和零售業、住宿和餐飲業統計報表制度》的規定執行。
調查內容:煤炭、汽油、煤油、柴油、煤氣、天然氣、液化石油氣、熱力和電力消費量等。
調查范圍:限額以上批發和零售業企業;限額以下批發和零售業企業;全部批發和零售業個體經營戶。
調查頻率:季報,2008年正式實施。
調查方式:由市統計局負責對限額以上批發和零售業企業組織全面調查,對限額以下批發和零售業企業組織抽樣調查,對個體經營戶組織抽樣調查。
2.住宿和餐飲業。將住宿和餐飲業分為限額以上、限額以下和個體3部分進行調查。對限額以上餐飲業企業和全部住宿業企業實行全面調查,對限額以下餐飲企業以及住宿和餐飲業個體經營戶實行抽樣調查。統計標準和推算辦法按照《批發和零售業、住宿和餐飲業統計報表制度》的規定執行。
調查內容:煤炭、汽油、煤油、柴油、煤氣、天然氣、液化石油氣、熱力和電力消費量等。
調查范圍:星級賓館(飯店)和限額以上餐飲企業;星級以外賓館(飯店)和限額以下餐飲業企業;全部個體住宿和餐飲業經營戶。
調查頻率:季報,2008年正式實施。
調查方式:由市統計局負責對限額以上餐飲業企業和全部住宿業企業組織全面調查,對限額以下餐飲業企業組織抽樣調查,對住宿和餐飲業個體經營戶組織抽樣調查。
3.交通運輸業。按照不同運輸方式建立能源消費統計制度。
(1)鐵路、航空
調查內容:煤炭、煤氣、汽油、煤油、柴油、燃料油、天然氣、液化石油氣、電力消費量等。
調查范圍:鐵路、航空。
調查頻率:季報,2008年正式實施。
調查方式:鄭州鐵路局、河南省地方鐵路局、南航河南分公司組織調查并提供鄭州市轄區內能源消耗情況。
(2)公路、水上運輸
公路、水上運輸是指從事公路、水上營業性運輸的企業(包括個體專業運輸戶),不包括社會車輛和私人家庭車輛的交通運輸活動。運輸企業管理分散、流動性強,需要對不同性質的運輸企業采取不同的調查方式。對從事營業性公路、水上運輸的重點企業,建立統一、規范的能源消費統計調查制度,并在工作規范化以后逐步將調查范圍擴大到全部專業運輸企業。對從事公路、水上運輸的個體專業運輸戶實施典型調查,按照單車(單船)年均收入耗油量或單位客貨周轉量耗油量、交通運輸管理部門登記的車(船)數量,推算其能源消費總量。
調查內容:汽油、柴油、燃料油消費量等。
調查頻率:年報,2008年正式實施。
調查方式:市統計局組織對重點運輸企業全面調查,對從事公路、水上運輸的個體專業運輸戶典型調查。
4.建立健全機關能耗統計制度。由機關事務管理部門會同統計局研究建立相應的統計制度。
(六)建立健全居民生活用能統計制度
1.城鎮居民生活用能
調查內容:煤炭、汽油、柴油、城市煤氣、天然氣、液化石油氣、電力消費量等。
調查范圍:與現有城鎮住戶調查范圍相同。
調查頻率:季報,2008年正式實施。
調查方式:國家統計局鄭州調查隊和市統計局組織抽樣調查。
2.農村居民生活用能
調查內容:煤炭、汽油、柴油、天然氣、液化石油氣、電力消費量等。
調查范圍:與現有農村住戶調查范圍相同。
調查頻率:季報,2008年正式實施。
調查方式:市統計局組織抽樣調查。
3.鑒于居民生活用能涉及范圍廣泛、準確調查難度大,擬采用市建委統計的全市及各縣(市)、區天然氣、液化石油氣、人工煤氣等數據作為居民生活用能統計的補充資料。
調查內容:天然氣、液化石油氣、人工煤氣供應量等。
調查范圍:天然氣、液化石油氣、人工煤氣經銷企業。
調查頻率:季報,2008年正式實施。
調查方式:市建委組織全面調查。
(七)建立健全重點耗能工業企業能源統計制度。目前在年耗能1萬噸標準煤以上的工業企業范圍內建立了25種重點耗能產品,108項單位產品能耗統計調查制度。在此基礎上,逐步擴大統計范圍,由年耗能1萬噸標準煤以上工業企業逐步擴大到規模以上工業企業,逐步增加耗能產品的統計品種。
有關能源統計制度、調查表、核算方案等,由市統計局另行印發。
鄭州市單位生產總值能耗監測體系實施辦法
為貫徹落實科學發展觀,全面推進全市節能降耗工作,保證各項能耗指標數據真實、準確,實現“十一五”期間全市單位生產總值能耗降低20%以上的約束性目標,根據《國務院批轉節能減排統計監測及考核實施方案和辦法的通知》(國發〔2007〕36號)和《河南省人民政府關于印發河南省單位生產總值能耗統計指標體系實施辦法等六個辦法的通知》(豫政〔2008〕8號)要求,制定本辦法。
一、基本思路和工作要求
(一)基本思路
在建立健全能耗統計指標體系的基礎上,通過對各項能耗指標的數據質量實施全面監測,評估全市及縣(市)、區和重點企業能耗數據質量,全面、真實地反映全市及縣(市)、區和重點耗能企業的節能降耗進展情況和取得的成效。
(二)工作要求
1.制訂科學、統一的能耗指標與生產總值核算方案,從核算基礎、核算方法、工作機制等方面對單位生產總值能耗及其他監測指標的核算進行嚴格規范,科學設置監測指標體系。
2.結合實際,制定嚴格的數據質量評估辦法,規范統計報表各個環節的審核流程及數據控制辦法,切實保障統計數據質量。
3.各縣(市)、區節能降耗指標及其數據質量分別由上一級統計部門認定并實施監測;年耗能5000噸標準煤及以上的重點耗能企業由市統計局、發展改革委、經委進行動態監測。縣(市)、區人民政府也要對本轄區內重點耗能企業進行監測。
4.各級統計部門要逐步建立并完善統一、科學的季度、年度能源消費總量和單位生產總值能耗核算制度,制定科學有效的能耗數據質量評估辦法。
二、對節能降耗進展情況進行監測
(一)對全市及各縣(市)、區節能降耗進展情況的監測
1.監測指標:
(1)單位生產總值能耗、規模以上單位工業增加值能耗、單位生產總值電耗及降低率。
(2)綜合能源消費量及其增長速度。
(3)單位產品能耗,重點耗能產品產量及其增長速度。重點耗能產品主要包括:發電量、粗鋼、鐵合金、氧化鋁、電解鋁、平板玻璃、水泥、合成氨、焦炭、原油加工量、機制紙及紙板等。
(4)重點耗能行業增加值及其增長速度等。
2.監測對象:各縣(市)、區。
3.監測頻率:年度、季度。
(二)對主要耗能行業節能降耗進展情況的監測1.監測指標:
(1)綜合能源消費量及其增長速度。
(2)單位工業增加值能耗及降低率。
(3)單位產品能耗及降低率。主要單位產品能耗指標:煤炭行業噸原煤綜合能耗;電力行業火力發電標準煤耗;化工行業合成氨綜合能耗;建材行業水泥綜合能耗;輕工行業紙和紙板綜合能耗;有色金屬冶煉行業氧化鋁綜合能耗,電解鋁綜合能耗;鋼鐵行業冶煉噸鋼綜合能耗等。
2.監測對象:主要耗能行業,包括煤炭、鋼鐵、有色、建材、石油、化工、火力發電、造紙、紡織等。
3.監測頻率:季度。
(三)對重點耗能企業的監測
1.監測內容(定期檢查):是否設立能源統計崗位;能源計量是否齊全準確;能源統計原始記錄是否健全;能源統計臺賬是否規范;是否按時保質報送能源統計報表等。
2.監測指標:
(1)綜合能源消費量及增長率。
(2)單位產品能耗及降低率。
(3)能源加工轉換效率等。
3.監測對象:重點耗能企業(年耗能5000噸標準煤及以上的企業)。
4.監測頻率:季度。
三、對各縣(市)、區單位生產總值能耗及其降低率數據質量的監測
(一)對生產總值的監測
根據國民經濟核算制度和方案的要求,利用統計系統專業數據與有關部門數據對各行業增加值和生產總值數據質量進行監測。
1.各縣(市)、區生產總值總量的逆向指標,用于檢驗生產總值總量是否正常。
(1)各縣(市)、區財政收入占生產總值的比重。
(2)各縣(市)、區各項稅收占第二和第三產業增加值之和的比重。
2.與各縣(市)、區生產總值增長速度相關的指標,用于檢驗現價生產總值增長速度是否正常。
(1)各縣(市)、區各項稅收增長速度。
(2)各縣(市)、區各項貸款余額增長速度。
(3)各縣(市)、區城鎮居民家庭人均可支配收入增長速度。
(4)各縣(市)、區農村居民家庭人均純收入增長速度。
3.與各縣(市)、區第三產業增加值相關的指標,用于檢驗第三產業增加值是否正常。
(1)各縣(市)、區第三產業稅收占全部稅收的比重。
(2)各縣(市)、區第三產業稅收收入增長速度。
(二)對能源消費總量的監測
1.電力消費占終端能源消費的比重,用以監測終端能源消費量是否正常。
2.規模以上工業能源消費占各縣(市)、區能源消費總量的比重,用以監測地區能源消費總量是否正常。
3.火力發電、供熱、煤炭洗選、煤制品加工、煉油、煉焦、制氣等加工轉換效率,用以監測涉及計算各種能源消費量的相關系數是否正常。
4.三次產業、行業能源消費增長速度和增加值增長速度,用以監測各次產業、行業能源消費量增長速度與增加值增長速度是否相銜接。
5.主要產品產量、單位產品能耗,用以監測重點耗能產品能源消費情況。
有關數據評估辦法、核算制度等,由市統計局另行印發。
鄭州市單位生產總值能耗考核體系實施辦法
為貫徹落實科學發展觀和節約資源基本國策,促進經濟結構調整、發展方式轉變和質量效益提高,實現“十一五”期間全市單位生產總值能耗降低20%左右的約束性目標,根據《河南省人民政府關于印發河南省單位生產總值能耗統計指標體系實施辦法等六個辦法的通知》(豫政〔2008〕8號)、《鄭州市人民政府關于印發鄭州市節能減排實施方案的通知》(鄭政〔2007〕21號),制定本辦法。
一、總體思路
按照目標明確,責任落實,措施到位,獎懲分明,一級抓一級,一級考核一級的要求,建立健全節能目標責任評價、考核和獎懲制度,切實增強各級政府及其部門和企業節能工作責任心,充分調動各級領導干部和企業負責人節能工作積極性,促使其加快把工作重心轉到又好又快的科學發展軌道上來,使經濟增長建立在節約資源和保護環境的基礎上,確保完成“十一五”節能目標。
二、責任主體及考核對象
(一)責任主體。各縣(市)、區人民政府和鄭州經濟開發區、高新區管委會對本轄區節能目標負總責,政府和管委會主要領導是第一責任人。(鄭東新區、港區管委會按照2個開發區標準執行)
(二)考核對象
1.各縣(市)、區人民政府(鞏義市、中牟縣除外)和鄭州經濟開發區、鄭州高新區管委會。
2.重點耗能企業。全市年綜合能源消費在5000噸標準煤以上的企業(不含列入國家千家企業節能行動的企業,以下稱重點耗能企業)全部納入考核,市統計局于每年2月上旬核定上年度重點耗能企業能源消費統計數據,市發展改革委會同市統計局、經委于每年2月底確定并公布重點耗能企業名單。
3.市政府有關部門。
(三)考核頻率。以全面完成“十一五”節能目標為基準,分年度進行考核。
市人民政府每年與縣(市)、區人民政府和開發區管委會簽訂年度節能目標責任書;
市經委每年與列入省“3515節能行動計劃”的企業(不含列入國家千家企業節能行動的企業)簽訂年度節能目標責任書;
各縣(市)、區人民政府和開發區管委會與轄區內重點用能企業(不含列入省3515節能行動計劃的企業)簽訂年度節能目標責任書。
三、對各縣(市)、區人民政府和開發區管委會的考核辦法
(一)考核內容。包括單位生產總值能耗降低率目標完成情況(以下簡稱節能目標完成情況)和節能措施落實情況。
(二)考核方法。采用量化方法,相應設置節能目標完成指標和節能措施落實指標,滿分為100分,其中節能目標和節能措施各50分(具體考核分項指標及計分方法見附件1)。
節能目標完成指標以市統計局核定的各縣(市)、區和開發區單位生產總值能耗降低率為依據,完成年度節能目標計50分。節能目標完成指標為否決性指標,凡未完成年度節能目標的,本項計零分。
節能措施落實指標,重點突出結構節能、工程節能和管理節能,根據各項措施落實情況進行評分,滿分計50分。
(三)考核結果。分為4個等級:優秀(90分及以上且超額完成年度節能目標)、良好(80—89分)、完成(60—79分)和未完成(59分及以下)。
(四)考核程序
1.各縣(市)、區人民政府和開發區管委會依據《鄭州市人民政府關于下達“十一五”期間單位生產總值能源消耗降低指標計劃的通知》(鄭政〔2008〕5號)于11月15日前提出次年年度節能目標(其中2010年節能目標以必須完成鄭政〔2008〕5號中的目標為準),上報市人民政府節能減排工作領導小組辦公室(以下簡稱市政府節能減排辦),同時抄送市發展改革委。經全市綜合平衡,報市人民政府批準后實施。
2.每年1月底前,各縣(市)、區人民政府和開發區管委會將上年度本轄區節能工作進展情況和節能目標完成情況自查報告報市人民政府,同時抄送市政府節能減排辦、市發展改革委。市發展改革委會同市統計局、監察局、人事局、財政局、國資委、質監局等部門組成考核工作組,通過現場核查和重點抽查等方式,對各縣(市)、區節能工作及節能目標完成情況進行考核和監督核查,形成綜合考核報告、鄭州市節能工作進展情況和節能目標完成情況自查報告,于每年3月上旬報市人民政府,經市人民政府審定后,鄭州市節能工作進展情況和節能目標完成情況自查報告由市發展改革委上報省節能減排辦和省發展改革委。綜合考核報告待省對市節能工作進展情況和節能目標完成情況自查報告審核完畢后,由市發展改革委向社會公布。
(五)獎懲措施
1.對各縣(市)、區人民政府和開發區管委會節能目標責任的考核結果經市人民政府審定后,交由市干部主管部門依照《體現科學發展觀要求的地方黨政領導班子和領導干部綜合考核評價試行辦法》等規定,作為對各縣(市)、區人民政府和開發區管委會領導班子和領導干部綜合考核評價的重要依據,實行問責制和“一票否決”制。
2.對考核結果為優秀等級的縣(市)、區人民政府和開發區管委會,予以表彰獎勵;對考核結果為未完成等級的,予以通報批評,領導干部不得參加年度評獎、授予榮譽稱號等,市暫停對該縣(市)、區新建高耗能項目有關手續的辦理。
3.考核結果為未完成等級的縣(市)、區人民政府和開發區管委會,應在考核結果公告后1個月內,向市人民政府做出書面報告,提出限期整改工作措施,并抄送市政府節能減排辦、市發展改革委。整改不到位的,由市監察部門依據有關規定追究該縣(市)、區有關領導和責任人員的責任。
四、對鞏義、中牟2個擴權縣(市)人民政府的考核辦法
鞏義、中牟兩個擴權縣(市)人民政府確定的節能目標,需經鄭州市人民政府審核同意后,由當地節能主管部門上報省發展改革委,同時上報市政府節能減排辦。對鞏義、中牟兩個擴權縣(市)人民政府的考核辦法,按照省人民政府規定執行。
五、對重點耗能企業的考核辦法
(一)考核內容。包括企業年度節能量完成情況和節能措施落實情況。
(二)考核方法。采用量化方法,滿分為100分,其中節能目標和節能措施各50分。具體考核分項指標及計分方法見附件2。
完成年度節能目標計50分。節能目標完成指標為否決性指標,凡未完成年度節能目標的,本項計零分。
節能措施落實情況重點考核企業實施節能技術改造、淘汰落后產能、加強節能管理等方面的措施,滿分計50分。
充分利用省發展改革委、統計局建立的重點耗能企業能源利用狀況動態監測平臺,重點耗能企業要加快與省監測平臺實現信息聯網,按時報送網上監測數據。
(三)考核結果。分為4個等級:優秀(95分及以上且超額完成年度節能目標)、良好(80—94分)、完成(60—79分)和未完成(59分及以下)。
(四)考核程序
1.各縣(市)、區人民政府和開發區管委會根據市發展改革委、統計局、經委等部門公布的重點耗能企業名單,按照屬地管理原則核定企業年度節能量指標,于2月底前報市政府節能減排辦審定。
列入省“3515節能行動計劃”企業由市經委會同市統計局核定企業年度節能量指標,于2月底前報市政府節能減排辦審定。(列入省“3515節能行動計劃”企業的2010年節能量指標,以必須完成“十一五”期間節能總量為準)。
2.重點用能企業應于每年1月15日前提交上年度節能目標完成情況和節能工作進展情況自查報告。列入省“3515節能行動計劃”的重點耗能企業(不包含列入國家千家企業節能行動計劃的重點耗能企業)的自查報告上報市經委,同時上報市政府節能減排辦、發展改革委,抄送各縣(市)、區人民政府和開發區管委會。
未列入省“3515節能行動計劃”的重點耗能企業的自查報告,上報各縣(市)、區人民政府和開發區管委會,同時抄送市政府節能減排辦、發展改革委、經委。
3.各縣(市)、區人民政府和開發區管委會按照屬地管理原則,負責組織對轄區內重點耗能企業(不包含列入省“3515節能行動計劃”的重點耗能企業)的節能目標完成情況和節能措施落實情況進行評估檢查,并于每年2月底前將綜合評價報告報送市政府節能減排辦。
4.市經委按照市節能減排領導小組統一部署,會同有關部門,組織對列入省“3515節能行動計劃”的企業進行抽查,抽查比例不低于70%。抽查完畢后,市經委于每年3月底前形成對列入省“3515節能行動計劃”企業的綜合考核報告,報市節能減排工作領導小組批準后,由市經委向社會公告。
(五)獎懲措施
1.對考核結果為優秀等級的企業,予以表彰獎勵;對考核結果為未完成等級的企業,予以通報批評,一律不得參加年度評獎、授予榮譽稱號,一律不得享受各類資金支持、免檢等扶優措施,市暫停對其新建高耗能項目和新增工業用地的備案、核準和審批。考核結果抄送有關金融機構。
2.考核結果為未完成等級的企業,市發展改革委會同有關部門,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節約能源法》的相關規定,對其下達書面整改意見,對其實施限期整改。企業在考核結果公告后1個月內提出整改措施,報所在地縣(市)、區人民政府,開發區管委會和市發展改革委。整改時限到期后,市發展改革委組織有關部門對其整改結果進行評估。整改結果評估仍不合格的企業,市政府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節約能源法》相關規定,分別給予罰款、停業整頓、關閉等處罰。
3.對重點耗能企業中的國有獨資、國有控股企業的考核結果,由各級國有資產監管機構作為對企業負責人業績考核的重要依據,實行“一票否決”。考核結果為未完成等級的,領導班子成員不得享受年終考核獎勵;其中,實行年薪制的企業,還要與領導班子成員的年薪掛鉤。
六、對市政府有關部門的考核辦法
(一)對市政府有關部門節能工作完成情況采取定性與定量相結合的考核方式。
(二)根據《鄭州市人民政府關于進一步加強節能工作的實施意見》(鄭政〔2007〕10號)和《鄭州市人民政府關于印發鄭州市節能減排實施方案的通知》(鄭政〔2007〕21號),市政府有關部門節能工作的責任是:市發展改革委負責綜合協調全市節能監督管理工作;市經委負責工業領域節能工作;市建委負責建筑領域節能工作;市國資委負責市屬國有及國有控股企業節能監督管理工作;市統計局負責能源統計工作;市交通局負責交通領域節能工作;市商務局負責商貿流通領域節能工作;市農業局負責農村、農業節能工作;市事管局負責市直機關節能工作;市教育局負責教育系統節能工作;市衛生局負責衛生系統節能工作;市科技局負責節能科技研發工作;市旅游局負責星級賓館飯店節能工作;市市政局負責市政節能工作;市監察局、財政局、人事局、國土資源局、工商局、質監局、環保局等部門根據職責分工協同做好相關工作。各部門具體節能工作目標和任務以《鄭州市人民政府關于印發鄭州市節能減排工作目標責任分解表的通知》(鄭政文〔2008〕37號)為準,并納入年度目標責任考核范圍。
(三)每年1月15日前,各有關部門應將上年度本部門節能工作進展情況報送市政府節能減排辦,同時抄送市政府目標辦。市節能減排辦將各部門年度節能工作任務完成情況匯總后報市政府。
(四)對市政府有關部門的節能獎懲辦法,依照市政府年度目標責任考核有關規定執行。
七、加強對節能目標責任考核工作的組織領導
(一)市發展改革委會同市統計、監察、人事、財政、國資、質監等有關部門,負責全市節能目標責任考核的監督檢查和獎勵工作。其中,對縣(市、區)人民政府、開發區管委會和重點耗能企業的節能獎勵辦法由市發展改革委會同市財政局另行制定,報市人民政府批準后執行。
(二)各縣(市)、區人民政府,開發區管委會要高度重視節能目標責任考核工作,加強本地區節能目標責任考核管理;制訂科學、合理的考核指標和程序,完善考核工作的檢查機制;認真組織自查自糾和本地區重點耗能企業的評估檢查,并對自查報告和本轄區重點耗能企業綜合考核報告的準確性負責。
(三)各縣(市、區)人民政府,開發區管委會要切實加強節能管理、監測、統計隊伍建設,充實相應力量,保證資金、人員到位和各項措施落實,確保本轄區的節能目標責任考核和監督核查工作順利完成。
(四)對在節能目標責任考核工作中瞞報、謊報的縣(市)、區和企業,一經發現即視為未完成節能目標,并予以通報批評;對直接責任人依法追究責任。
附件:1.縣(市)、區人民政府(開發區管委會)節能目標責任考核計分表.doc
2.重點耗能企業節能目標責任考核計分表.doc
鄭州市主要污染物總量減排考核實施辦法
(試 行)
第一條 為貫徹落實科學發展觀,控制我市主要污染物排放總量,根據《國務院批轉節能減排統計監測及考核實施方案和辦法的通知》(國發〔2007〕36號)和《鄭州市人民政府關于印發鄭州市節能減排實施方案的通知》(鄭政〔2007〕21號),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所稱主要污染物,是指化學需氧量和二氧化硫。若國家新增考核指標,本辦法也將相應增加。
第三條 本辦法適用于市政府對各縣(市)、區政府“十一五”期間年度主要污染物總量減排目標完成情況的考核。各年度主要污染物總量減排目標,以各縣(市)、上街區政府與市政府簽訂的年度主要污染物總量減排責任書(簡稱目標責任書)或者市政府下發的污染減排文件為依據。
鞏義、中牟2個擴權縣(市)的考核按照《河南省主要污染物總量減排考核辦法(試行)》執行。
第四條 主要污染物總量減排的責任主體是各縣(市)、區政府。各縣(市)、區政府應依據市政府下達的減排任務,制定本轄區的年度污染減排實施方案,并于當年2月底前報市環境保護主管部門備案。
第五條 各縣(市)、區政府依照國家、省發布的《主要污染物總量減排統計辦法》、《主要污染物總量減排監測辦法》、《主要污染物總量減排考核辦法》以及市政府的相關要求,負責建立本地區的主要污染物總量減排指標體系、監測體系和考核體系(簡稱“三大體系”)以及主要污染物排放總量臺賬,及時調度主要污染物排放量數據、主要減排措施進展情況以及環境質量變化情況等信息。
第六條 主要污染物總量減排考核內容:
(一)主要污染物總量減排目標完成情況和環境質量變化情況。減排目標完成情況依據國家制定的主要污染物總量減排統計辦法、監測辦法、核查辦法、核算細則以及我市制定的相關規定予以核定;環境質量變化情況依據市政府與各縣(市)、區政府簽訂的年度環境保護目標責任書的要求核定;
(二)主要污染物總量減排管理機構的設立情況,“三大體系”的建設和運行情況。依據各縣(市)、區有關“三大體系”建設、運行情況的正式文件和有關抽查復核情況進行評定;
(三)主要污染物總量減排措施的落實情況。依據污染治理設施試運行或竣工驗收文件、關閉落后產能時間和當地政府減排管理措施、計劃執行情況等有關材料和統計數據,以及政府有關部門的督查報告進行評定;
(四)主要污染物年度減排計劃或實施方案制定情況和日常信息數據的調度情況。根據是否按照市環境保護主管部門的要求,制定年度污染減排計劃或實施方案、及時準確上報減排信息資料等進行評定。
第七條 主要污染物總量減排考核包括減排核查和年度考核。減排核查結果參與年度考核計算。
減排核查分為日常督查和定期核查。日常督查重點督查工程治理減排項目的建設和運行情況、結構減排項目的實施情況、監督管理減排措施的落實效果;定期核查采用資料審核和現場隨機抽查相結合的方式進行,分為半年核查和年度核查。
第八條 對各縣(市)、區政府落實年度主要污染物減排情況的日常督查和定期核查工作,由市環境保護主管部門負責。
各縣(市)、區政府每半年對本行政區域主要污染物總量減排計劃執行情況進行自查,分別于每年7月1日前和次年1月1日前向市政府報告半年和年度主要污染物總量減排工作自查報告,并抄送市環境保護主管部門。市環境保護主管部門對各縣(市)、區政府半年度和年度主要污染物總量減排工作情況進行核查。
第九條 市環境保護主管部門會同市發展改革、統計、市政和監察部門,對各縣(市)、區政府上一年度主要污染物總量減排情況進行考核。
主要污染物總量減排年度考核采用現場核查和重點抽查相結合的方式進行。國家、省對我市年度污染減排項目的核查、抽查結果自動納入市對相應縣(市)、區的考核結果中。主要污染物總量減排指標未達到年度主要污染物總量減排目標要求以及考評分值不及格的縣(市)、區,認定其為未通過年度考核(未通過年度考核是指:1.化學需氧量和二氧化硫有一項指標未達到年度減排目標要求者;2.考評分值低于60分者)。
未通過年度考核的縣(市)、區政府應在1個月內向市政府做出書面報告,提出限期整改措施,并抄送市環境保護主管部門。
第十條 經市政府審定后的考核結果,交由人事組織部門,依照《體現科學發展觀要求的地方黨政領導班子和領導干部綜合考核評價試行辦法》的規定,作為對各縣(市)、區政府領導班子和領導干部綜合考核評價的重要依據,實行問責制和“一票否決”制。
對通過年度考核的縣(市)、區,市環境保護主管部門、發展改革部門、市政部門、財政部門優先加大對該地區污染治理和環保能力建設的支持力度,并進行表彰獎勵;對未通過考核的縣(市)、區,市環境保護主管部門暫停該縣(市)、區所有新增主要污染物排放建設項目的環評審批,并撤銷該縣(市)、區的環境保護或環境治理方面的榮譽稱號。
對未通過年度考核且整改不到位、未按要求建設必需的污染治理設施及采取有效措施減排的,或因工作不力造成重大環境污染事故的,由監察部門按照《環境保護違法違紀行為處分暫行規定》追究有關領導和責任人員的責任。
第十一條對在主要污染物總量減排考核工作中瞞報、謊報情況的縣(市)、區,市政府予以通報批評;對直接責任人員依法依紀追究責任。
第十二條各縣(市)、區年度主要污染物排放總量數據,需報經市環境保護主管部門會同市發展改革、統計部門按照國家規定程序審核確認后,方可向社會公布。
第十三條主要污染物總量減排年度考核評定采用量化計分方法(量化計分方法見附件)。依考評分值由高到低順序,公布通過年度考核的縣(市)、區,同時公布未通過年度考核的縣(市)、區。
第十四條本辦法自發布之日起施行。
附件:鄭州市主要污染物總量減排考核計分辦法
附 件
鄭州市主要污染物總量減排考核計分方法
圍繞完成總量減排的年度目標,并做好其他環保重點工作,設置考核計分滿分100分,分為4項:
1.總量減排年度目標的完成情況(50分);
2.治理工程減排項目建設及運行情況(20分);
3.結構調整減排項目建設及運行情況(20分);
4.污染減排其他任務完成情況(10分)。
一、總量減排年度目標的完成情況(50分)
依據市政府下達的主要污染物總量減排年度目標,對照實施的治理工程減排項目、結構調整減排項目、監督管理減排項目清單逐項核算,并匯總化學需氧量和二氧化硫減排總量,減排總量在扣除新增量后滿足年度減排目標要求的得50分,否則直接認定其未完成年度減排目標,不再往下計算考評分值。
二、治理工程減排項目建設及運行情況(20分)
(一)城市污水處理廠(8分):按照規定要求完成城市污水處理廠建設任務的,計4分,未完成城市污水處理廠建設任務時,未建成1家扣2分,扣完為止;運行的城市污水處理廠達到污染減排核查要求、正常運行的計4分,城市污水處理廠被核查發現有不正常運行的,每家每次扣0.5分,扣完為止(注:不正常運行情況的判定按照《“十一五”主要污染物總量減排核查辦法(試行)》執行,下同)。
(二)燃煤電廠脫硫工程(8分):按照規定要求完成燃煤電廠脫硫工程建設任務的,計4分,有1家燃煤電廠脫硫工程未建成,扣2分,扣完為止;已投入運行的燃煤電廠脫硫工程達到污染減排核查要求、正常運行的計4分,發現有不正常運行的,每家每次扣0.5分,扣完為止。
(三)企、事業單位污染減排工程(4分):按照要求建成污染減排工程的,計2分,有1家污染減排工程未建成,扣0.5分,扣完為止;建成的污染減排工程達到污染減排核查要求、正常運行的計2分,發現投入運行的污染減排工程有不正常運行情況的,每家每次扣0.2分,扣完為止。
三、結構調整減排項目建設及運行情況(20分)
(一)按照要求完成年度重點流域區域環境綜合整治任務的,計10分,規定任務中有一項任務被認定未完成的,得0分。
(二)完成污染減排計劃年度實施方案中企業關停、淘汰任務的,計10分,有未關停、未淘汰情況的或者其完成結果達不到結構調整減排標準要求的,發現1家扣3分,扣完為止(注:結構調整減排標準執行《“十一五”主要污染物總量減排核查辦法(試行)》中的相關規定)。
四、污染減排其他任務完成情況(10分)
(一)污染減排“三大體系”運行情況(3分):督查核實當地污染減排“三大”體系建設完善、運行情況良好,計3分,日常督察中發現“三大體系”未能正常運行的,不正常運行一個體系即扣1分,扣完為止。
(二)完成年度主要污染物總量減排目標的同時環境質量改善的,計2分。
(三)污染減排能力建設(2分):設立專門的主要污染物總量減排日常辦公機構,有人員編制且能保證污染減排管理工作需要的,計1分;有污染減排專項資金支持、能夠保障減排工作正常開展的,計1分。
(四)規范編制并按時報送主要污染物總量減排計劃年度實施方案的,計1分。
(五)按照要求及時準確上報減排信息資料的,計2分。
(六)有下列情形的,進行分值扣減,扣減總分值不得超過10分:
1.重點流域區域環境綜合整治工作過后出現污染反彈的,扣3分;
2.所轄行政區域新建項目違規問題突出(未批先建、建非所批、“三同時”執行率低等),扣3分;
3.所轄行政區域有因環保問題被“區域限批”的,扣3分;
4.在主要污染物總量減排考核工作中瞞報、謊報情況的,或者在減排信息資料調度中弄虛作假的,扣2分;
5.所轄行政區域發生重大環境污染事故,采取措施不力造成嚴重影響的,扣5分;
6.未按照要求完成其他年度重點環保工作的,扣2分。
鄭州市主要污染物總量減排監測辦法
(試行)
第一條 為了準確核定污染源化學需氧量和二氧化硫的排放量,按照國家環境保護總局關于《主要污染物總量減排監測辦法》的有關規定,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主要污染物總量減排監測是對污染源排放的主要污染物總量進行核定,并為國家、省及鄭州市確定的主要污染物總量減排工作提供數據的監測活動。污染源化學需氧量和二氧化硫排放量的監測技術采用污染源自動監測和污染源監督性監測(包括手工監測和實驗室比對監測)技術相結合的方式。
第三條 污染源監督性監測工作原則上由縣級以上政府環境保護主管部門負責。
國控、省控及鄭州市區內市控重點污染源監督性監測工作由市環境保護主管部門負責,其他市控重點污染源監督性監測工作由各縣(市)、上街區政府環境保護主管部門負責。市環境保護主管部門負責裝機容量10萬千瓦以上(含10萬千瓦)30萬千瓦以下火電廠的污染源監督性監測工作,并對市區內的城鎮污水處理廠進行監督性監測,對各縣(市)、上街區的城鎮污水處理廠進行抽測。國控、省控及市控重點污染源監督性監測數據共享使用,不重復監測。
國控及省控重點污染源名單按國家及省政府環境保護主管部門公布的名單為準,市控重點污染源名單按市環境保護主管部門公布的名單為準。
第四條 以污染源監測數據為基礎統一采集、核定、統計污染源排污量數據,根據污染物排放濃度和流量計算污染物排放量。
排污單位應當保證污染防治設施正常運行,對污染物排放狀況和污染防治設施運行情況進行定期監測,建立污染源監測檔案。
市控以上重點排污單位每月初以自動監測數據為依據向當地環境保護主管部門申報上月排放的化學需氧量和二氧化硫的排放量,并提供有關資料。當地環境保護主管部門對排污單位每月申報的化學需氧量和二氧化硫排放量進行核定,并將核定結果告知排污單位。
第五條 重點污染源自動監測設備必須與環境保護主管部門聯網,實時傳輸污染源自動監測數據。國控、省控及市控重點污染源自動監測設備的監測數據必須與市環境保護主管部門聯網,并直接傳輸上報。
第六條 市環境保護主管部門負責本轄區內的污染源監督性監測數據的質量管理工作并負責對污染源自動監測系統的監測設備進行實驗室比對監測和自動監測數據有效性審核。實驗室比對監測與自動監測設備同步現場采樣,監測頻次為每季度1次。
市環境保護主管部門定期組織對污染源監督性監測的統一質量控制考核,并組織不定期的抽查工作。地方實驗室比對監測結果與上級政府環境保護主管部門的檢查、抽查監測結果不一致時,由上級政府環境保護主管部門確認自動監測數據的有效性。
第七條 市環境保護主管部門要建立完整的污染源基礎信息檔案,建立污染源監督性監測數據庫。污染源監督性監測數據按季度逐級報送省級環境監測機構,用于監測質量管理工作。
第八條 各級政府要保證承擔本轄區污染源監測工作的環境監測站的相關工作條件,在人員配置和培訓、設備購買和更新、工作和實驗用房供給、工作經費保障等方面制定切實可行的計劃并予以落實,特別是要保證直接為減排統計、監測和考核服務的污染源監督性監測費用,補助國控、省控及市控重點污染源自動監控系統的建設和運行費用,將其納入各級政府財政預算。承擔監測任務的各級政府環境監測部門監測方法必須采用國家標準方法或環保行業標準方法,并按照國家和地方技術規范要求實行質量保證和質量控制。
第九條 本辦法自發布之日起施行。
鄭州市主要污染物總量減排統計辦法
第一條 為確保“十一五”主要污染物排放量數據準確、及時、可靠,按照《國務院批轉節能減排統計監測及考核實施方案和辦法的通知》(國發〔2007〕36號),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所稱主要污染物排放量,是指化學需氧量(COD)和二氧化硫(SO2)排放量。環境統計污染物排放量包括工業源和生活源污染物排放量,COD和SO2排放量的考核是基于工業源和生活源污染物排放量的總和。
第三條 主要污染物排放量統計制度包括年報和季報。年報主要統計年度污染物排放及治理情況,報告期為1—12月。季報主要統計季度主要污染物排放及治理情況,為總量減排統計和省、市宏觀經濟運行分析提供環境數據支持,報告期為1個季度,每個季度結束后10日內將上季度數據上報市環境保護主管部門。為提高年報時效性,各縣(市)、區環境保護主管部門應于次年1月25日前上報年報快報數據。
第四條 統計調查按照屬地原則進行,即由縣級環境保護主管部門負責完成,市環境保護監測部門的監測數據應及時反饋給縣級環境保護主管部門。工業源污染物排放量根據重點調查單位發表調查和非重點調查單位比率估算;生活源污染物排放量根據城鎮常住人口數(或非農業人口數,以2005年口徑為準)、燃料煤消耗量等社會統計數據測算。工業源和生活源污染物排放量數據審核、匯總后上報市環境保護主管部門。
第五條 本辦法所稱的年報重點調查單位,是指主要污染物排放量占各縣(市)、區(以縣級為基本單位)排污總量(指該區域排污申報登記中全部工業企業的排污量,或者將上年環境統計數據庫進行動態調整)85%以上的工業企業單位。重點調查單位的篩選工作應在排污申報登記數據變化的基礎上逐年進行。篩選出的重點調查單位應與上年的重點調查單位對照比較,分析增、減單位情況并進行適當調整,以保證重點調查數據能夠反映排污情況的總體趨勢。
季報制度中的國控、省控重點污染源按照省環境保護主管部門公布名單執行,市控重點污染源按照市環境保護主管部門公布名單執行,每年動態調整。
第六條 重點調查單位污染物排放量可采用監測數據法、物料衡算法、排放系數法進行統計。
監測數據法:重點調查單位原則上都應采用監測數據法計算排污量。重點調查單位統計范圍每年動態調整一次,納入新增企業(不論試生產還是已通過驗收,凡造成事實排污超過1個月以上的企業均應納入統計范圍)。對當年關停企業按其當年實際排污天數計算排污量。
物料衡算法:物料衡算法主要適用于火電廠二氧化硫排放量的測算,測算公式如下:燃料燃燒二氧化硫排放量=燃料煤消費量×含硫率×0.8×2×(1—脫硫率)。
排放系數法:排放系數法主要適用于化學原料及化學品制造、造紙、金屬冶煉、紡織等行業排污量的估算。
以上3種方法中優先使用監測數據法計算排放量。若無監測數據(或監測頻次不足),可根據上述適用范圍,火電廠選用物料衡算法,鋼鐵、化工、造紙、建材、有色金屬、紡織等行業企業選用排放系數法。監測數據法計算所得的排放量數據必須與物料衡算法或排放系數法計算所得的排放量數據相互對照驗證,對2種方法得出的排放量差距較大的,須分析原因。對無法解釋的,按“取大數”的原則得到污染物的排放量數據。
第七條 非重點調查單位污染物排放量,以非重點調查單位的排污總量作為估算的對比基數,采取“比率估算”的方法,即按重點調查單位總排污量變化的趨勢(指與上年相比,排污量增加或減少的比率),等比或將比率略做調整,估算出非重點調查單位的污染物排放量。
第八條 生活源COD排放量計算公式為:
生活源COD排放量=城鎮常住人口數×城鎮生活COD產生系數×365-城鎮污水處理廠去除的生活COD
其中,城鎮生活COD產生系數優先采用各縣(市)、區的COD產生系數或實測數據并予以說明;沒有符合本轄區實際排放情況的系數,則統一采用國家推薦的COD產生系數,鄭州市取值為70克/人·日。
生活源SO2排放量計算公式為:
生活源SO2排放量=生活及其他煤炭消費量×含硫率×0.8×2
第九條 環境統計數據質量控制主要由《環境統計管理辦法》、《環境統計技術規定》、《全國環境統計數據審核辦法》等系列文件組成。各縣(市)、區在數據上報前,由當地環境保護、統計、發展改革等部門組成聯合會審小組,根據本縣(市)、區經濟發展趨勢和環境污染狀況,聯合對數據質量進行審核。
重點源的環境統計數據由企業負責填報,各縣(市)、區環境保護主管部門負責審核,如發現問題要求企業改正,并重新填報。各縣(市)、區環境保護主管部門對本級環境統計數據負責,市環境保護主管部門對各縣(市)、區環境保護主管部門上報的統計數據進行審核。各縣(市)、區環境保護主管部門應按照市環境保護主管部門審核結果認真復核重點調查單位報表填報數據,并重新評估非重點調查單位污染物排放量。
第十條 按照排放強度法對統計數據進行核算。
第十一條 在排放強度法中使用GDP核算各縣(市)、區COD排放量時,用監測與監察系數對計算結果進行校正;在排放強度法中使用耗煤量核算各縣(市)、區SO2排放量時,用監察系數對SO2排放量計算結果進行校正。校正方法和校正系數按省環境保護主管部門規定執行(見附件)。
第十二條 各縣(市)、區環境保護主管部門按照本辦法要求對年報快報數據進行核算,核算結果與核算的主要參數一并由市環境保護主管部門上報省和國家。經過國家初步復核后的結果,將由市環境保護主管部門通報各縣(市)、區。各縣(市)、區應根據實際情況并按照國家最終核定數據,對年報數據進行校核。
第十三條 本辦法自發布之日起施行。
附件:統計數據的核算與校正
附件
統計數據的核算與校正
一、COD核算與校正
核算方法:
工業COD排放量=上年工業COD排放量+新增工業COD排放量-新增工業COD削減量
其中:
新增工業COD排放量=2005年排放強度×上年GDP×扣除低COD排放行業貢獻率后的GDP增長率
2005年排放強度=2005年工業COD排放量/2005年GDP
扣除低COD排放行業貢獻率后的GDP增長率=〔1-(低COD排放行業工業增加值的增量/GDP的增量)〕×GDP增長率
上述增量和增長率均指當年與上年相比。
低COD排放行業包括電力業(火力發電)、黑色金屬冶煉業(鋼鐵)、非金屬礦物制品業(建材)、有色金屬冶煉業、電器機械及器材制造業、儀器儀表及文化辦公用品機械制造業和通訊計算機及其他電子設備制造業7個行業。情況特殊的個別縣(市)、區可以根據情況適當調整。
生活COD排放量=上年生活COD排放量+當年城鎮人口增長的COD排放量-當年新增生活COD削減量
校正方法:
在排放強度法中使用GDP核算各地COD排放量時,用監測與監察系數對計算結果進行校正:
計算用GDP增長率=當年GDP增長率-監測與監察系數
監測與監察達標率=監測達標企業數/監測企業數×0.5+監察達標企業數/監察企業數×0.5
其中,監測與監察達標率為100%的,監測與監察系數取值為2%,90%及以上的取1.8%,80%及以上的取1.6%,70%及以上的取1.4%,60%及以上的取1.2%,50%及以上的取1.0%,低于50%的為0。
二、SO2核算與校正
核算方法:
SO2排放量=火電SO2排放量+非電SO2排放量
其中:
非電SO2排放量=上年非電排放強度×(當年全社會耗煤量-當年電力煤耗量)-當年新增非電工業SO2削減量
上年非電排放強度=上年非電SO2排放量/(上年全社會耗煤量-上年電力煤耗量)
當年非電SO2排放量須用主要耗能產品(粗鋼、有色、水泥、焦炭等)的排放系數校核,按排放強度和排放系數法估算數據,取大數原則確定非電SO2排放量。
火電SO2排放量=上年火電SO2排放量+當年新增火電SO2排放量-當年新增火電SO2削減量
當年新增火電SO2排放量:按統計部門快報確定的轄區火力發電量按320克標準煤/千瓦時(或當年火力發電標準煤耗水平)計算發電耗煤量(熱電聯產供熱耗煤量按火電發電量同比增長,沒有熱電的不考慮),按轄區平均煤炭硫份確定新增電量導致的SO2產生量,扣去當年新建燃煤機組投產脫硫設施同時運行(要考慮脫硫設施滯后時間)、上年燃煤機組投產脫硫設施滯后于當年運行(上年接轉到今年的脫硫設施)形成的SO2削減量。
有條件的縣(市)、區,特別是開展節能發電調度試點的地區,可以用轄區內分機組火力SO2排放數據庫作為審核依據,數據庫要有分機組裝機容量、發電量和耗煤量和SO2排放量,火力裝機容量、發電量和增長速度可利用電力管理部門的火力裝機容量指標。
對于燃料油使用量較大的地區,還應核算燃油SO2排放量。
校正方法:
在排放強度法中使用耗煤量核算各地SO2排放量時,用監察系數對SO2排放量計算結果進行校正:
地區SO2排放量=當年核算SO2排放量+Σ企業非正常排放量
企業非正常排放量=企業SO2產生量×脫硫效率×(1-監察系數)
發現被檢查企業脫硫設施非正常運行1次,監察系數取0.8,非正常運行二次監察系數取0.5,超過2次非正常運行,監察系數取0。
脫硫設施非正常運行定義為生產設施運行期間脫硫設施因故未運行而沒有向當地政府環境保護主管部門及時報告的、沒有按照工藝要求使用脫硫劑的、使用旁路偷排手段等其他違法行為。數據來源:環境監察系統、環境監測系統。
三、有關核算的說明
核算資料。上年主要污染物排放量依據上年環境統計資料。GDP、有關行業的工業增加值、耗煤量數據、城鎮人口增長率使用當地統計部門公布的數據。沒有公布數據的,以當地統計部門初步數為準。以上初步數應與統計部門協商一致后再使用。
削減量核算原則。當年主要污染物新增削減量,以各縣(市)、區污染治理設施實際削減量為依據測算。
關停企業減少的COD排放量以上年納入環境統計數據庫的企業的排放量減去其當年實際排污量所得。關閉小火電計算SO2減排量,減排量=上年關閉機組SO2排放量×(1-當年發電量/上年發電量);淘汰有燒結機的小鋼鐵,計算SO2減排量。其他行業淘汰落后產能,在環境統計中有名單的計算減排量,沒有名單的不計算。
企業污染治理設施污染物削減量:上年度納入環境統計的企業新建污染治理設施通過調試期后并連續穩定運行的,其去除量從通過調試期的第二個月算起,計算本年實際運行時間(停運和非正常運行時間扣除)及污染物削減量。
城鎮污水處理廠污染物去除量:新建成污水處理廠污染物去除量的核算方法與企業污染治理設施污染物削減量核算方法相同。對于現有污水處理廠增加污水處理量的,必須說明情況。增加量以新建管網的驗收報告為依據(或以新建管網相關佐證材料為依據),核算時間以通過驗收的第二個月算起。
當年新增火電SO2削減量:包括當年新投運的老機組脫硫設施削減和上年投產老機組脫硫以及隔年投產脫硫機組當年多削減的量。當年新增非火電SO2削減量:指連續穩定減排SO2的工程措施,包括2005年企業的燒結機和冶煉等煙氣脫硫工程脫硫、煉焦脫硫工程、煤改氣工程、與省或國家環境保護主管部門聯網的循環流化床、集中供熱等脫硫措施形成的SO2削減量。企業通過技術改造、搬遷或拆除鍋爐等措施減少的SO2排放量要有詳細的技術資料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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