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麗水市人民政府關于印發《麗水市人民政府工作規則》的通知
麗水市人民政府關于印發《麗水市人民政府工作規則》的通知
2012-05-02
麗水市人民政府關于印發《麗水市人民政府工作規則》的通知
麗政發〔2012〕21號
各縣(市、區)人民政府,市政府直屬各單位:
《麗水市人民政府工作規則》已經市政府第1次常務會議審議通過,現予印發。
二○一二年五月二日
麗水市人民政府工作規則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麗水市第三屆人民代表大會第一次會議產生的新一屆麗水市人民政府,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憲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地方各級人民代表大會和地方各級人民政府組織法》、《國務院工作規則》和《浙江省人民政府工作規則》,結合本市實際,制定本工作規則。
第二條 市政府工作的指導思想是,高舉中國特色社會主義偉大旗幟,以鄧小平理論和“三個代表”重要思想為指導,深入貫徹落實科學發展觀,堅決貫徹執行省委省政府和市委的決策部署,按照“綠色崛起、科學跨越”戰略總要求,堅持科學執政、民主執政、依法執政,認真履行政府職能,努力形成行為規范、運轉協調、公正透明、廉潔高效的行政管理體制,切實建設責任政府、法治政府、效能政府、陽光政府、廉潔政府。
第三條 市政府工作的準則是,實行科學民主決策,堅持依法行政,推進政務公開,健全監督制度,加強廉政建設。
第二章 組成人員職責
第四條 市政府由下列人員組成:市長,副市長,秘書長,市政府組成部門的主任、局長。
第五條 市政府組成人員要忠實履行憲法和法律賦予的職責,始終保持堅定、清醒、有為的精神狀態,牢牢把握科學、民主、法治的行政原則,大力弘揚為民、務實、清廉的工作作風,大興求實作風、干事文化,全心全意為人民服務。
第六條 市政府實行市長負責制,市長領導市政府的工作。副市長、秘書長協助市長工作。市長出訪期間,由負責常務工作的副市長主持市政府工作。
第七條 市長召集和主持市政府全體會議、市政府常務會議、市長辦公會議。市政府工作中的重大事項,必須經市政府全體會議或市政府常務會議討論決定。對緊急或突發性重大事件,來不及召開會議研究而又必須及時處理的,分管副市長協調處理后,及時向市長報告。
第八條 副市長按分工負責處理分管工作。受市長委托,負責其他方面的工作或專項任務,并可代表市政府進行外事活動。
第九條 秘書長在市長領導下,負責處理市政府日常工作,領導市政府辦公室工作。
第十條 市政府組成部門實行委、辦主任和局長負責制,由其領導本部門的工作。
審計局在市長領導下,依照法律規定獨立行使審計監督職能,不受其他行政機關、社會團體和個人的干涉。
市政府各組成部門要各司其職,各盡其責,顧全大局,維護政令統一,以“審批提速、服務提質、工作提效”為核心,提高行政效能,切實貫徹落實市委市政府各項工作部署。
第三章 全面履行政府職能
第十一條 市政府要全面履行經濟調節、市場監管、社會管理和公共服務職能。
第十二條 認真貫徹落實國家宏觀調控政策措施,運用經濟、法律手段和必要的行政手段引導和調控全市經濟運行,加快發展方式轉變,推進經濟轉型升級,促進全市國民經濟又好又快發展。
第十三條 完善行政管理、行業自律、輿論監督、群眾參與相結合的市場監管體系;建立健全社會信用體系,加強“信用麗水”建設;加強市場監管,規范市場執法,推進公平準入,形成統一開放競爭有序的現代市場體系。
第十四條 加強和創新社會管理,強化政府促進就業和調節收入分配職能,完善社會保障體系;健全基層社會管理體制,妥善處理社會矛盾,維護社會公平正義和社會和諧穩定;健全突發事件應急管理機制,提高政府應對公共危機的能力。
第十五條 完善公共服務政策,健全公共服務體系,強化公共服務職能,推進部分公共產品和服務的市場化進程,促進基本公共服務均等化;建立健全公共產品和服務的監管和績效評估制度,簡化程序,降低成本,講求質量,提高效能。
第四章 實行科學民主決策
第十六條 市政府及各部門要健全重大事項決策的規則和程序,拓寬社情民意表達渠道,把公眾參與、專家論證、風險評估、合法性審查和集體討論決定作為重大決策的必經程序,加強重大決策跟蹤評估和責任追究,不斷提高政府依法決策、科學決策、民主決策水平。
第十七條 貫徹落實黨中央、國務院、省委、省政府及市委的重要指示、決定、決策的實施意見和措施,全市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規劃、計劃、城市總體規劃及重大空間規劃、重點資源規劃,財政收支預決算草案,政府性債務收支計劃,社會管理重要事務,行政規范性文件和重要政策措施,重大建設項目,全市突發性事件總體應急預案以及其他需要由市政府決策的重大事項,由市政府全體會議或市政府常務會議討論決定。
第十八條 各部門提請市政府研究決定的重大事項,都必須經過深入調查研究,并經專家或研究、咨詢機構等進行必要性、可行性和合法性論證;涉及相關部門的,應當充分協商;涉及縣(市、區)的,應當事先聽取意見;涉及重大公共利益和人民群眾切身利益的,要向社會公開征求意見,必要時應舉行聽證會。
第十九條 市政府在作出重大決策前,根據需要,可通過召開座談會等多種形式,直接聽取民主黨派及工商聯、社會團體、專家學者、基層群眾等方面的意見和建議。
第二十條 市政府各部門必須堅決貫徹落實市政府的決定,建立反應靈敏、協調有效的決策信息反饋機制和決策后評估機制,及時跟蹤和反饋執行情況。市政府辦公室要加強督促檢查,確保政令暢通,為決策的不斷完善和優化提供客觀依據。
第五章 堅持依法行政
第二十一條 市政府及各部門要嚴格按照法定權限和程序履行職責,行使行政權力。
第二十二條 市政府根據經濟社會發展需要,適時制定行政規范性文件,及時修改或廢止與經濟社會發展不相適應的行政規范性文件。市政府各部門應在上一年十二月底前將下一年度需制定的行政規范性文件項目建議報送市政府法制機構。市政府法制機構應在充分征求意見的基礎上,于每年三月底前,報市政府常務會議研究決定新一年度的行政規范性文件制定計劃。如因特殊原因需要在計劃外制定行政規范性文件的,需向市政府做出專題報告,經市政府同意后方可進行。行政規范性文件實施后要進行后評估,發現問題,及時完善。
第二十三條 市政府各部門制定的行政規范性文件,必須符合憲法、法律、法規和國家的方針政策以及市政府的決定、命令,并征求相關部門的意見;涉及兩個及以上部門職權范圍內的事項,應由市政府制定行政規范性文件,或由有關部門聯合制定行政規范性文件。其中,涉及群眾切身利益、社會關注度高的事項及重要涉外、涉港澳臺事項,應當事先請示市政府;部門聯合制定的行政規范性文件發布前須經市政府批準。各縣(市、區)和部門行政規范性文件應當依法及時報市政府備案,由市政府法制機構審查。
第二十四條 提請市政府審議的行政規范性文件由市政府法制機構審查或組織起草,行政規范性文件的解釋工作由市政府法制機構承辦。
第二十五條 按照行政權力與責任掛鉤、與經濟利益脫鉤的原則,不斷理順和完善行政執法體制,科學設定執法部門的職責和權限。嚴格行政執法責任制和執法過錯追究制,有法必依、違法必究,公正執法、文明執法。
第六章 推進政務公開
第二十六條 市政府及各部門要大力推進政務公開,健全政府信息發布制度,完善各類公開辦事制度,提高政府工作透明度。
第二十七條 市政府全體會議、常務會議、市長辦公會議和專題會議討論決定的事項、市政府及各部門制定的政策和其他各類公文,除需要保密的外,應及時公布。
第二十八條 凡涉及群眾切身利益、需要群眾廣泛知曉的事項以及法律和市政府規定需要公開的其他事項,均應通過政府網站、政府公報、新聞發布會以及報刊、廣播、電視等方式,依法、及時、準確地向社會公開。
第七章 健全監督制度
第二十九條 市政府要自覺接受市人大及其常委會的監督,認真負責地報告工作,接受詢問和質詢,依法備案行政規范性文件;自覺接受市政協的民主監督,虛心聽取意見和建議。
第三十條 市政府各部門要依照有關法律規定接受司法機關實施的監督,同時要自覺接受監察、審計等部門的監督。對監督中發現的問題,要認真查處、及時整改,并向市政府報告。
第三十一條 加強行政系統內部監督,健全政府層級監督制度。市政府及各部門要嚴格執行行政復議法和行政規范性文件備案制度,及時撤銷或修改違反法律、法規的行政規范性文件,糾正違法或不當的行政行為,并主動征詢和認真聽取縣(市、區)政府及其部門的意見和建議。
第三十二條 市政府及各部門要接受新聞輿論、人民群眾和其他組織通過各種方式對行政行為的監督。對新聞媒體報道和各方面反映的重要問題,要積極主動地查處和整改。
第三十三條 市政府及各部門要重視人民群眾來信來訪工作,進一步完善信訪制度,確保信訪渠道暢通;市政府領導及各部門負責人要親自閱批重要的群眾來信,并每年安排時間下基層接待群眾來訪。
第三十四條 市政府及各部門要推行行政問責制度和績效管理制度,明確問責范圍,規范問責程序,嚴格責任追究,規范公權力、提高公信力、增強執行力。
第八章 科學安排工作
第三十五條 市政府及各部門要加強工作的計劃性、系統性和預見性,落實好市人代會審議通過的《政府工作報告》各項目標任務。
第三十六條 市政府在年初提出年度重點工作目標、需召開的全市性會議和需制發的行政規范性文件等事項,形成年度工作計劃。
第三十七條 各縣(市、區)、各部門要認真落實市政府年度工作計劃,并及時向市政府報告執行情況。各副市長要加強對分管工作的督促檢查,按市政府統一部署狠抓工作落實。市政府辦公室要加強對市政府工作計劃落實情況的督查考核,適時對重點工作進展情況進行通報。
第三十八條 市政府及各部門要建立責任明確、協調有序、運行高效的工作機制,市政府對市政府組成部門和其他市級單位實行年度工作目標責任制考核。
第九章 加強廉政建設
第三十九條 市政府及各部門要從嚴治政,對職權范圍內的事項要按程序和時限積極負責地辦理,對不符合規定的事項要堅持原則不得辦理;對因推諉、拖延等官僚作風及失職、瀆職造成影響和損失的,要追究責任;對越權辦事、以權謀私等違規、違紀、違法行為,要嚴肅查處。
第四十條 市政府及各部門要厲行節約,嚴格執行財經紀律,規范公務接待,不得用公款相互送禮和宴請,不得接受下級的送禮和宴請。要艱苦奮斗、勤儉節約,嚴格控制因公出國(境)費、公務用車配置及運行費用、公務接待費,切實降低行政成本,建設節約型機關。
第四十一條 市政府組成人員要廉潔從政,嚴格執行黨中央、國務院、省委、省政府和市委有關廉潔自律的規定,不得利用職權和職務影響為本人或特定關系人謀取不正當利益;要嚴格要求親屬和身邊的工作人員,不得利用特殊身份拉關系、謀私利。
第十章 健全會議制度
第四十二條 市政府實行市政府全體會議、市政府常務會議、市長辦公會議、市政府專題會議制度和市政府學習會制度。
第四十三條 市政府全體會議由市長、副市長、秘書長、市政府組成部門主要負責人組成,由市長召集和主持。會議的主要任務是:傳達和研究貫徹黨中央、國務院,省委、省政府及市委的重要指示和決定;討論決定市政府工作中的重大事項;部署市政府重要工作;通報有關全市工作的重要情況;討論需要由市政府全體會議決定的其他重要事項。
市政府全體會議一般每半年召開一次。根據需要可安排有關部門、單位負責人或邀請有關人員列席會議。
第四十四條 市政府常務會議由市長、副市長、秘書長組成,由市長召集和主持。會議的主要任務是:傳達和研究貫徹黨中央、國務院,省委、省政府及市委的重要指示和決定;傳達和貫徹市人大及其常委會的決議;分析形勢,討論決定全市性重大問題;討論決定行政規范性文件及各部門、各縣(市、區)政府請示的重要事項;討論報請省政府審批的重要事項;討論報請市委決定的事項;討論通過提請市人大及其常委會審議的議案;匯報交流各市長分管領域上月工作完成情況和本月主要工作安排、建議等;討論需要由市政府常務會議決定的其他事項。
市政府常務會議一般每月上旬和下旬各召開一次。根據需要可安排有關部門、單位負責人或邀請有關人員列席會議。
第四十五條 市長辦公會議由市長召集和主持,每周召開一次。會議的主要任務是:交流各市長上周工作開展情況和本周主要工作安排;傳達和研究貫徹省政府或省政府有關部門召開的全省性工作會議精神;研究確定市政府日常工作中事關全局、需要統籌安排的事項;研究市政府召開的全市性重要會議的準備事項;研究提交市政府全體會議、市政府常務會議討論的事項;研究向省政府領導或省政府有關部門負責人匯報工作等有關事項;聽取市政府領導重要的出國訪問或赴外地考察情況匯報;研究處理市政府日常工作中的其他具體業務事項;溝通交流其他工作。
第四十六條 市政府專題會議根據需要不定期召開,由市長、副市長或秘書長召集和主持,或委托副秘書長、辦公室副主任召集和主持,根據會議內容召集有關部門、縣(市、區)政府負責人參加。會議的主要任務是:研究處理屬于市長、副市長分管職責范圍、需要統籌協調的業務事項;研究處理屬于市政府既定工作安排、需要組織實施的業務事項;研究處理全市性重要活動的協調實施事項;研究處理具體問題的協調實施事項;研究突發性事件的處理意見;研究處理中央、省領導或市委、市政府主要領導對涉及面較廣的具體問題所作批示的貫徹落實意見;研究處理市政府日常工作中的其他具體業務事項。
第四十七條 市政府學習會由市長、副市長、秘書長、市政府組成部門的主要負責人組成,根據需要可安排有關部門、單位負責人參加,由市長或副市長召集和主持。市政府學習會的主要內容是:學習現代經濟、科技、法律和社會管理知識。一般采取報告會、專題講座的形式。原則上每兩個月安排一次,每次一個專題。
第四十八條 提請市政府全體會議、市政府常務會議和市長辦公會議討論的議題,由市政府分管領導或秘書長協調、審核后提出,報市長確定。涉及面廣的,牽頭部門要事先主動和相關部門協商,或由分管副市長牽頭協調,協調會議意見要形成書面材料一并提交。部門意見不統一又未經協商、協調的事項,不得提交會議討論決策。提請市政府專題會議討論的議題由市政府辦公室協調提出,報市長或市政府分管領導確定。市政府全體會議、市政府常務會議、市長辦公會議、市政府專題會議和市政府學習會的組織工作由市政府辦公室負責,有關文件和議題于會前送達與會人員。
第四十九條 嚴格會議請假制度。市政府領導不能出席市政府全體會議、市政府常務會議、市長辦公會議、市政府學習會的,須向市長請假。如對議題有意見或建議,可在會前提出。部門參會對象不能參加上述會議的,應提前報告市政府秘書長,并向市長請假,經批準后,由部門安排其他負責人代會。
第五十條 市政府全體會議、市政府常務會議、市長辦公會議的紀要經辦公室有關領導和秘書長先后審核后,報市長簽發。市政府常務會議議定的事項需要擬文批復或以其他文件形式下發的,須待會議紀要成文后,按公文審批程序審核簽發。市政府專題會議的紀要由相關副秘書長、辦公室副主任審核,秘書長簽發,如有需要,報請分管副市長或市長簽發。會議討論決定的事項,宜于公開的,應及時公開報道。新聞稿須經秘書長或相關副秘書長、辦公室副主任審定,重大事項的宣傳報道,須報分管副市長或市長審定。
第五十一條 市政府及各部門召開的工作會議,要減少數量,控制規模,嚴格審批。凡以市政府名義召開的全市性會議,需報市政府批準,統一由市政府辦公室按有關規定辦理;應由各部門召開的全市性會議,不以市政府或市政府辦公室名義召開,不邀請縣(市、區)政府負責人出席,確需邀請的須報市政府批準,邀請縣(市、區)政府主要負責人出席的須報市長批準。全市性會議應盡可能采用電視電話會議等快捷、節儉的形式召開。
第十一章 規范公文審批
第五十二條 各地各部門報送市政府的公文,應當符合《國家行政機關公文處理辦法》《浙江省人民政府關于貫徹執行〈國家行政機關公文處理辦法〉的意見》和《麗水市人民政府辦公室公文處理規則》等有關規定,遵守行文規則,注重公文效用。除市政府領導交辦事項和必須直接報送的絕密事項外,一般不得直接向市政府領導個人報送公文;各部門報送市政府的請示性公文,部門間如有分歧意見,主辦部門的主要負責人要主動協商,達成一致;不能取得一致意見的,應列出各方理由,以書面形式提出辦理建議。
第五十三條 各地各部門報送市政府審批的公文,以及以市政府和市政府辦公室名義印發的公文,統一由市政府辦公室按規定程序辦理。以市政府名義的發文,經相關副秘書長或辦公室副主任審核后,交秘書長或辦公室主任復核,報分管副市長或市長簽發;以市政府辦公室名義的發文,包括市政府及辦公室抄告單,一般由相關副秘書長、辦公室副主任審核后,由秘書長或辦公室主任簽發,如有需要,報請分管副市長或市長閱后發。
第五十四條 市政府發布的決定、命令和報送上級政府的公文,向市人大及其常委會提出的議案,由市長簽署或簽發;市政府文件涉及機構編制、人事任免、財政預算、政府性建設計劃、城市規劃、土地出讓、政府性債務等事關全市經濟社會發展的重大事項,以及各類先進表彰事項和對象,經分管副市長或秘書長審核后,統一報市長審定。
第五十五條 市政府及各部門要進一步精簡文件,屬部門職權范圍內的事務,由部門自行發文或由相關部門聯合發文,不得要求市政府批轉或市政府辦公室轉發。要加快網絡化辦公進程,加速協同辦公系統推廣進度,提高公文辦理的效率。
第十二章 嚴肅紀律和改進作風
第五十六條 市政府組成人員要堅決貫徹執行黨和國家的路線方針政策以及工作部署,嚴格遵守紀律,有令必行,有禁必止。
第五十七條 市政府組成人員必須堅決執行市政府的決定,如有不同意見可在市政府內部提出,在沒有重新作出決定前,不得有任何與市政府決定相違背的言論和行為;代表市政府發表講話或文章,個人發表涉及未經市政府研究決定的重大問題及事項的講話或文章,事先須經市政府同意。
第五十八條 市政府組成人員要嚴格遵守保密紀律和外事紀律,嚴禁泄露國家秘密、工作秘密或者因履行職責掌握的商業秘密等,堅決維護國家的安全、榮譽和利益。
第五十九條 市政府組成人員要做學習的表率。市政府及各部門要建設學習型機關。市政府將通過學習會、理論務虛會、舉辦講座、報告會等方式,組織市政府及各部門領導學習經濟、科技、法律和現代管理等方面知識,不斷充實新知識,提高履職能力。
第六十條 市政府領導要深入基層,調查研究,掌握實情,指導工作,解決實際問題。下基層要輕車簡從,減少陪同,簡化接待,不搞迎送。
第六十一條 市政府領導不為部門和下級政府的會議活動等發賀信、賀電,不題詞。因特殊情況需要發賀信、賀電和題詞的,一般不公開發表。市政府領導出席會議活動、下基層考察調研的新聞報道和外事活動安排,按有關規定辦理。
第六十二條 市政府組成人員要嚴格執行請示報告制度和請銷假制度。各部門要及時向市政府報告重要情況、重大事件和重大活動,對職權范圍之外的重大問題要按規定程序及時向市政府請示。副市長、秘書長到市外開會、學習培訓、參觀考察、招商引資和療養、休假等(以下簡稱外出),應事先報告市長,并由市政府辦公室視情通報市政府其他領導。市政府各部門主要負責人或負責人外出,應按規定辦理請假報告手續。
第十三章 附 則
第六十三條 本工作規則自印發之日起施行。原《麗水市人民政府工作規則》(麗政發〔2006〕7號)同時廢止。
市政府特設機構、直屬機構、派出機構等適用本規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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