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漢中市人民政府關于印發漢中市城鄉醫療救助實施細則的通知

2009-05-25
漢中市人民政府關于印發漢中市城鄉醫療救助實施細則的通知

漢政發〔2009〕27號


各縣區人民政府,漢中經濟開發區管委會,市政府各工作部門、直屬機構:

《漢中市城鄉醫療救助實施細則》已經市政府同意,現印發給你們,請認真貫徹執行。



二○○九年五月二十五日



漢中市城鄉醫療救助實施細則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完善和規范我市城鄉醫療救助工作,根據陜西省《關于全面建立城市醫療救助制度的通知》和《陜西省農村醫療救助實施辦法》精神及有關規定,結合我市實際,制定本實施細則。

第二條 本實施細則所稱醫療救助,是指政府對因患病影響基本生活的城鄉困難群眾給予一定救助的制度。

第三條 實施城鄉醫療救助應遵循以下基本原則:

(一)救急救難,突出重點,分類救助。

(二)公開、公平、公正。

(三)醫療救助水平與當地經濟社會發展水平相適應。

(四)政府主導,社會參與。

(五)相互銜接,共同推進。



第二章 救助對象



第四條 城鄉醫療救助實行屬地管理。

(一)城市醫療救助對象為具有漢中市轄區非農業戶口的以下人員:

1.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對象。主要是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對象中未參加城鎮職工基本醫療保險或城鎮居民基本醫療保險人員、已參加城鎮職工基本醫療保險或城鎮居民基本醫療保險但個人負擔仍然較重的人員。

2.其它城市特殊困難群眾。

(二)農村醫療救助對象為具有漢中市轄區農業戶口的以下人員:

1.農村五保對象。

2.農村最低生活保障對象。

3.在鄉重點優撫對象(不含1—6級殘疾軍人)。

4.其它特殊困難群眾。



第三章 救助方式和標準



第五條 城鄉醫療救助可在資助城市特困救助對象參加城鎮居民基本醫療保險、農村特困救助對象參加新型農村合作醫療保險的基礎上,采取日常醫療救助、大病醫療救助的方式,其救助標準一般在資金總量中分別按30%和70%的比例由縣區人民政府確定,并隨著經濟社會的發展適時調整。

(一)對資助參加城鎮居民基本醫療保險和新型農村合作醫療保險的救助對象,分別按照其個人繳費標準給予全額資助,并由縣區民政部門會同財政部門于每年12月10日前將批準確定的救助對象所需資助金額,統一劃轉至同級城鎮居民基本醫療保險和新型農村合作醫療保險基金專戶,并對救助對象進行公示。

(二)日常醫療救助。對城鄉醫療救助對象中的“三無” 人員(無生活來源,無勞動能力,無法定贍養人、扶養人或撫養人)、農村五保對象、老弱病殘人員以及需長期院外維持治療的重病人員等,由縣區民政部門每年初將符合救助范圍和條件的登記造冊后,按照300元、500元、農村最高不超過700元、城市最高不超過1000元的限額標準一次性核發醫療救助卡或醫藥補助金并直接發放到人,用于該救助對象門診或購藥的補助,余額可結轉下年使用。國家規定的傳染病治療費用,按有關規定給予救助。

(三)大病醫療救助。主要資助救助對象在定點醫療機構住院治療,實行及時審定、及時救助、醫療救助費用總額控制。對不符合城鎮職工基本醫療保險、城鎮居民基本醫療保險或新型農村合作醫療保險規定用藥目錄、醫療服務項目目錄的藥品和治療費用,由救助對象自行負擔。

因患病住院治療,其治療費用在按城鎮職工基本醫療保險、城鎮居民基本醫療保險或新型農村合作醫療保險的規定報銷后,對自付部分按一定比例給予救助,但總額不得超過規定的年救助標準。

1.社區衛生服務中心、一級醫院。按照自付部分總額的50%給予救助,但個人最高年救助標準農村累計不得超過2000元、城市累計不得超過2500元。

2.二級醫院。自付部分5000元(含)以下的按40%給予救助;5000元—10000元(含)的按45%給予救助;10000元以上的按50%給予救助。但最高年救助金額農村累計不得超過5000元、城市累計不得超過7000元。

3.三級醫院。自付部分5000元(含)以下的按35%給予救助;5000元—10000元(含)的按40%給予救助;10000元以上的按45%給予救助。但最高年救助金額農村累計不得超過10000元、城市累計不得超過15000元。

城市“三無”人員、農村五保對象在按城鎮職工基本醫療保險、城鎮居民基本醫療保險或新型農村合作醫療保險規定的比例報銷后,實行全額救助。



第四章 申請和審批程序



第六條 日常醫療救助一般實行年度審批制,申請和審批程序:

(一)申請城鄉日常醫療救助,應當由申請人(戶主)向戶口所在地的社區或村組提出書面申請,并提供以下材料:

1.書面申請書。

2.申請人(戶主)戶口簿、居民身份證原件和復印件。

3.最低生活保障金《領取證》、五保對象《供養證》、優撫對象《優待證》,以及當地政府規定的其它相關證件、證明。

4.醫療診斷證明書、病歷資料及醫療費用有效憑證,城鎮職工基本醫療保險、城鎮居民基本醫療保險《醫保證》或新型農村合作醫療《合療證》及當年支付報銷醫療費用的有效憑證和救助憑證。

5.其它相關憑證。

(二)社區或村組收到申請對象的申請書和相關材料后,應在5個工作日內組織入戶調查,及時進行評議、張榜公示。對符合醫療救助條件的,填寫漢中市城市醫療救助《申請審批表》或漢中市農村醫療救助《申請審批表》并簽署意見,報街道辦事處、鎮(鄉)人民政府審核。

(三)街道辦事處、鎮(鄉)人民政府對上報的醫療救助《申請審批表》和相關材料進行審查核實,符合醫療救助條件的,填寫救助意見和建議救助金額,經張榜公示,在5個工作日內報縣區級民政部門審批。

(四)縣區級民政部門對街道辦事處、鎮(鄉)人民政府上報的醫療救助《申請申批表》和相關材料進行復核,符合醫療救助條件的經公示予以批準。對不符合醫療救助條件的,應說明理由并逐級通知申請人。

資助參加城鎮居民基本醫療保險和新型農村合作醫療保險救助對象的申請和審批參照本條。

第七條 大病醫療救助申請和審批程序:申請城鄉大病醫療救助,應當由申請人(戶主)持戶口簿、居民身份證原件和復印件、最低生活保障金《領取證》或五保對象《供養證》、優撫對象《優待證》,醫院診斷證明或住院憑證,以及城鎮職工基本醫療保險、城鎮居民基本醫療保險或新型農村合作醫療報銷結算憑證等相關證明,經戶口所在地的社區或村組向街道辦事處、鎮(鄉)人民政府提出書面申請,填寫漢中市城市醫療救助《申請審批表》或漢中市農村醫療救助《申請審批表》,報縣區級民政部門。縣區級民政部門應根據救助對象的實際情況及時予以審批,并在該大病應救助的資金總額內采取自行墊付或事前、事中相結合分段式救助方式確定其各分段救助額,余額事后一次結算。大病救助,應半年或年底一次性公布救助結果。

第八條 對下列情況不予救助:

(一)因打架斗毆等違法犯罪行為引起的醫療費用。

(二)享受性醫療費用和購置營養品、保健品等。

(三)有勞動、勞務關系或者具有相對責任人或責任單位的醫療費用(如工傷、交通肇事等)。

(四)其它不予救助的情況。



第五章 資金籌集和管理



第九條 城鄉醫療救助資金來源為:

(一)中、省下撥的城鄉醫療救助資金。

(二)市級財政根據實際需要和財力情況安排的城鄉醫療救助資金。

(三)縣區級財政根據實際需要和財力情況安排的城鄉醫療救助資金。

(四)社會捐贈及其它資金。

從2009年起,市、縣區將新增財力的0.5%作為城鄉醫療救助資金。

第十條 醫療救助資金納入社會保障資金財政專戶。各級財政部門建立城鄉醫療救助資金專帳,實行專戶管理、專款專用,堅持量入為出、收支平衡,合理使用救助資金,結余資金可結轉下年度使用。縣區民政部門要建立城鄉醫療救助明細臺賬。

第十一條 城鄉醫療救助資金應根據實際由民政部門每月或每季度定期向同級財政部門報送資金撥付報告和相關資料,財政部門經復核后及時足額將資金撥入民政部門城鄉醫療救助資金帳戶。縣區民政部門要及時足額將資金發放救助對象或撥付定點醫療機構。



第六章 醫療服務和優惠政策



第十二條 醫療機構要參照城鎮職工基本醫療保險、城鎮居民基本醫療保險或新型農村合作醫療用藥目錄和相關規定,提供診療救助服務,合理用藥、因病施治,保證醫療質量,并在醫療費用上給予一定的優惠或減免。

第十三條 醫療機構要完善并落實各種醫療規范和管理制度,制訂醫療救助對象的醫療服務標準,保證服務質量,為醫療救助對象提供價廉質優的服務。



第七章 組織與實施



第十四條 醫療救助在當地人民政府領導下由民政部門管理并組織實施,有關部門各負其責,積極配合,共同抓好落實。

民政部門負責管理并組織實施城鄉醫療救助工作;財政部門負責做好醫療救助資金的籌集、支付和監管、服務工作;衛生部門負責醫療機構的監督管理和做好新型農村合作醫療保險與醫療救助的銜接;勞動和社會保障部門負責做好城鎮職工基本醫療保險、城鎮居民基本醫療保險與醫療救助的銜接;監察、審計部門負責對醫療救助資金實施財務監管和審計,確保醫療救助資金按時撥付和合理使用;相關單位、組織和個人應當如實提供有關醫療救助的情況,配合醫療救助工作的調查。



第八章 法律責任



第十五條 城鄉醫療救助經辦機構、醫療機構和工作人員以及救助對象,必須自覺接受社會和群眾的監督。市、縣區可通過設立舉報電話、舉報信箱等形式以及監察、審計等部門參與的辦法,加強城鄉醫療救助工作的監管。

第十六條 醫療救助機構及其工作人員對救助對象故意刁難、玩忽職守、徇私舞弊或貪污、侵占、挪用城鄉醫療救助資金的,應如數追回,并視情節依法追究相關人員的行政責任,構成犯罪的,追究刑事責任。

第十七條 醫療機構及其醫務人員在診療過程中弄虛作假,為救助對象提供虛假病情診斷證明騙取城鄉醫療救助資金的,取消其定點醫療救助機構資格,追回救助資金,并視情節依法追究相關人員的行政責任,構成犯罪的,追究刑事責任。

第十八條 救助對象必須如實提供相關證明和材料,配合調查。對弄虛作假、騙取醫療救助資金的,如數追回,并取消其醫療救助資格。

第十九條 縣區級民政部門每季度末月25日前應將醫療救助對象備案報市級民政部門;每半年應將醫療救助人數、資金支出情況向社會公布,接受社會監督。



第九章 附 則



第二十條 本實施細則自公布之日起施行。原《漢中市農村醫療救助實施細則》(漢政發〔2007〕50號)、《漢中市城市醫療救助實施細則》(漢政發〔2008〕39號)即行廢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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