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銅仁地區行政公署關于印發銅仁地區行政公署工作規則的通知

2008-05-20
銅署發〔2008〕34號

 
銅仁地區行政公署關于印發銅仁地區行政公署工作規則的通知

 

各縣、自治縣、市、特區人民政府,大龍開發區管委會,行署各工作部門:
  《銅仁地區行政公署工作規則》已經2008年5月16日召開的行署第六次專員辦公會議審議通過,現予印發,請遵照執行。


                              二○○八年五月二十日

銅仁地區行政公署工作規則

第一章 總 則

一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憲法》和《中華人民共和國地方各級人民代表大會和地方各級人民政府組織法》,參照《國務院工作規則》和《貴州省人民政府工作規則》,結合地區實際,制定本規則。
二 行署工作的指導思想是,高舉中國特色社會主義偉大旗幟,以鄧小平理論和“三個代表”重要思想為指導,深入貫徹落實科學發展觀,執行黨的路線方針政策,全面履行政府職能,努力建設服務政府、責任政府、法治政府和廉潔政府。
三 行署工作的準則是,實行科學民主決策,堅持依法行政,推進政務公開,健全監督制度,加強廉政建設。

第二章 組成人員職責

四 行署是省人民政府的派出機關,由專員、副專員、專員助理、秘書長及行署工作部門的局長、主任等組成。
五 行署組成人員要履行憲法和法律賦予的職責,執政為民,忠于職守,求真務實,勤勉廉潔。
六 行署實行專員負責制,專員領導行署的工作。副專員、專員助理、秘書長協助專員工作。
七 專員召集和主持行署署務會議和專員辦公會議。行署工作中的重大事項,必須經行署專員辦公會議或者署務會議討論決定。
八 副專員、專員助理按分工負責處理分管工作。受專員委托,負責其他方面的工作或專項任務。對分管工作和專項任務中的重要情況和重大事件應及時向專員報告,涉及方針政策性的問題,要認真調查研究,向專員提出解決的意見。
九 秘書長在專員領導下,負責處理行署的日常工作,領導行署辦公室的工作。副秘書長按分工,協助副專員聯系、協調有關工作。
十 專員外出期間,由負責常務工作的副專員(以下簡稱常務副專員)主持行署工作;專員和常務副專員外出期間,按序依次委托其他副專員主持行署工作。
十一 行署各局、辦實行局長、主任負責制,由其領導本部門的工作。
各局、辦根據法律、法規、規章的規定和行署確定的職權履行職責,并完成行署安排部署的各項工作任務。行署各工作部門要各司其職,各盡其責,顧全大局,精誠團結,維護政令統一,切實貫徹落實行署各項工作部署。

第三章 全面履行政府職能

十二 行署要全面履行經濟調節、市場監管、社會管理和公共服務職能。
十三 結合地區實際,認真貫徹落實國家宏觀調控政策,綜合運用經濟、法律手段和必要的行政手段引導和調節經濟運行,促進全區經濟社會又好又快發展。
十四 嚴格市場監管,推進公平準入,完善監管體系,規范市場執法,建設統一、開放、公平、競爭、有序的現代市場體系。
十五 加強社會管理,強化政府促進就業和調節收入分配職能,完善社會保障體系,健全基層社會管理體制,妥善處理社會矛盾,維護社會公平正義和社會穩定,健全突發事件應急管理機制。
十六 更加注重公共服務,完善公共政策,健全公共服務體系,增強基本公共服務能力,促進基本公共服務均等化。

第四章 實行科學民主決策

十七 行署及各工作部門要完善群眾參與、專家咨詢和政府決策相結合的決策機制,健全和優化重大決策的規則和程序,實行依法決策、科學決策和民主決策。
十八 全區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規劃、計劃及財政預算,經濟調節和改革開放的重大政策措施,社會管理重要事務、重大規范性文件的制定出臺、重大投資建設項目等重大決策,由行署專員辦公會議或行署署務會議討論決定。
十九 行署各工作部門提請行署研究決定的重大事項,都必須經過深入調查研究,并經專家或研究、咨詢機構等進行必要性、可行性和合法性論證;涉及相關部門的,應當充分協商;涉及各縣、自治縣、市、特區的,應當事先聽取意見;涉及重大公共利益和人民群眾切身利益的,一般應通過社會公示或聽證會等形式征求意見和建議。
二十 行署在做出重大決策前,根據需要通過多種形式,充分聽取社會團體、專家學者、基層群眾等方面的意見和建議。
二十一 行署各工作部門必須堅決貫徹落實行署的決定,及時跟蹤和反饋執行情況。行署辦公室要加強督促檢查,確保政令暢通。

第五章 堅持依法行政

二十二 行署及各工作部門要嚴格按照法定權限和程序履行職責,行使行政權力。
二十三 行署根據全區經濟社會發展的需要,依據國家法律法規,適時制定新政策措施,修改或廢止不相適應的政策措施,確保政策的質量。
二十四 行署各部門制定的規范性文件,必須符合法律、法規、規章、政策和省政府的決定、命令以及行署的決定,并征求相關部門的意見。涉及兩個以上部門職權范圍的事項,應由有關部門聯合制定規范性文件。各部門制定的規范性文件必須按規定在公布后15日內報行署法制機構進行備案審查。
二十五 行署法制機構負責擬訂行署每年的規范性文件制定計劃并起草行署擬出臺的重大規范性文件;部門起草擬以行署名義下發的規范性文件,必須事先送行署法制機構進行前置審查,經行署有關領導簽發或決定提交行署專員辦公會議或其他會議研究審議后,方可公布施行。
對涉及國計民生的重大規范性文件,在制定前應組織調研并公開向社會征求意見。
二十六 嚴格行政執法責任制和執法過錯追究制,有法必依、違法必究,公正執法、文明執法。

第六章 推進政務公開

二十七 行署及各工作部門要大力推進政務公開,完善各類公開辦事制度,健全政府信息發布制度,提高政府工作透明度。
二十八 行署專員辦公會議和行署署務會議討論決定的事項、行署制定的政策,除需要保密的外,應及時在銅仁日報、銅仁電視臺、“中國銅仁”門戶網站上公布。
二十九 凡涉及群眾切身利益、需要群眾廣泛知曉的事項以及法律、上級有關文件和行署規定需要公開的其他事項,均應通過政府網站、政府公報、新聞發布會以及報刊、廣播、電視等方式,依法、及時、準確地向社會公開。

第七章 健全監督制度

三十 行署在省政府和地委的領導下開展工作。對全區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的長遠規劃、年度計劃,地級年度財政預算、預算執行和調整情況,重要財政開支項目、重大建設項目和技改項目的確定和調整,行署各項工作管理體制的重大改革,涉及全區范圍的重大行政措施等事關全局的重大問題的決策,應及時向地委請示、匯報。
三十一 行署要自覺接受人大地工委的監督。對行署工作報告,全區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的長遠規劃、年度計劃,地級年度財政預算、預算執行和調整情況的報告,重要財政開支項目、重大建設項目和技改項目的確定和調整,行署各項工作管理體制的重大改革,涉及全區范圍的重大行政措施等重要工作,要認真負責地向人大地工委報告。
三十二 行署要自覺接受政協地工委的民主監督,健全重要工作通報制度,對全區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的長遠規劃、年度計劃,行署各項工作管理體制的重大改革,涉及全區范圍的重大行政措施等重要工作,要主動向政協地工委通報,虛心聽取意見和建議。
三十三 行署及各工作部門要依法接受司法機關實施的監督,建立健全重大事項相互通報制度。
行署各工作部門要自覺接受監察、審計等部門的監督,對監督中發現的問題要及時整改并向行署報告。
三十四 加強行政系統內部監督,健全政府層級監督制度。行署各工作部門要嚴格執行行政復議法和規范性文件備案制度,及時撤銷或修改與有關法律、法規、規章和上級文件不一致的規范性文件,糾正違法或不當的行政行為,并主動征詢和認真聽取各縣、自治縣、市、特區人民政府及其部門的意見和建議。
三十五 行署及各工作部門要自覺接受新聞輿論和群眾的監督。對新聞媒體報道和各方面反映的重大問題,行署有關部門要及時整改并向行署報告。
三十六 行署及各工作部門要重視人民群眾來信來訪工作,進一步完善信訪制度,確保信訪渠道的暢通,對群體性上訪事件要高度重視、依法辦理、按政策辦理;行署領導同志及各工作部門負責人要親自閱批、接待重要的群眾來信、來訪。
三十七 行署及各工作部門要推行行政問責制度和績效管理制度,明確問責范圍,規范問責程序,嚴格責任追究,提高政府執行力和公信力。

第八章 加強廉政建設

三十八 行署及各工作部門要從嚴治政。對職權范圍內的事項要按程序和時限積極負責地辦理,對不符合規定的事項要堅持原則不得辦理;對因推諉、拖延等官僚作風及失職、瀆職造成影響和損失的,要追究責任;對越權辦事、以權謀私等違法、違紀、違規行為,要嚴肅查處。
三十九 行署及各工作部門要嚴格執行財經紀律,規范公務接待,不得用公款相互送禮和宴請,不得接受下級的送禮和宴請。要艱苦奮斗、勤儉節約,切實降低行政成本,建設節約型機關。
四十 行署組成人員要廉潔從政,嚴格執行中央、國務院和省委、省政府有關廉潔自律的規定,不得利用職權和職務影響為本人或他人謀取不正當利益;要嚴格要求親屬和身邊的工作人員,不得利用特殊身份拉關系、謀私利。

第九章 會議制度

四十一 行署實行署務會議、專員辦公會議、專題會議、工作會議制度。
四十二 行署署務會議由專員、副專員、專員助理、秘書長、行署工作部門負責人和各縣、自治縣、市、特區人民政府縣(市、區)長組成,由專員召集和主持。行署署務會議的主要任務是:
(一)決定和部署行署的重要工作;
(二)討論全區經濟形勢和行署工作中的重大問題;
(三)通報全區的經濟社會發展情況。
行署署務會議一般每半年召開一次,也可視工作需要適時召開。可以根據需要邀請地委、人大地工委、政協地工委、銅仁軍分區領導同志出席會議,邀請地委有關部委、地區中級人民法院、地區檢察分院以及工商聯、新聞媒體等單位負責人列席會議。
四十三 行署專員辦公會議由專員、副專員、專員助理、秘書長組成。行署專員辦公會議的主要任務是:
(一)傳達和研究貫徹上級的重要指示、決定和會議精神;
(二)研究報請上級機關審定或提請地委討論決定的事項;
(三)行署工作報告;
(四)全區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的長遠規劃、年度計劃;
(五)地級年度財政預算、預算執行和調整情況的報告;
(六)重要財政開支項目、重大建設項目和技改項目的確定和調整;
(七)行署各項工作管理體制的重大改革,涉及全區范圍的重大行政措施;
(八)行署各工作部門和各縣、自治縣、市、特區政府請示行署的重要事項;
(九)其他需要行署集體研究決定的重大問題。
行署專員辦公會議一般每月召開二次,行署副秘書長列席。根據需要可邀請地委、人大地工委、政協地工委領導同志出席,安排有關部門、單位、縣(市、特區)政府負責人和新聞記者列席會議。
四十四 提請行署署務會議、行署專員辦公會議討論研究的議題,由行署秘書長根據各副專員的提議和工作需要統籌協調后報專員確定。會議材料必須充分調研、協商和論證,重大問題和各部門有不同意見的問題,有關領導要事先搞好協調。會議組織工作由行署辦公室負責,議題和會議材料應于會前送達與會人員。
四十五 行署專題會議由專員、副專員、專員助理、秘書長或其委托的副秘書長召集和主持,根據工作需要不定期召開。會議召開的時間和研究的議題、參會人員,由會議召集人或主持人確定。行署專題會議的主要任務是:
(一)研究處理屬于行署領導分管職責范圍、需要統籌協調的工作事項;
(二)研究突發性事件的處理意見;
(三)研究貫徹落實黨中央、國務院領導或省委、省政府領導所作的批示、指示;
(四)研究處理行署日常工作中的其他事項。
四十六 行署各類會議的會議紀要,一般由主持會議的領導簽發,也可委托行署秘書長或副秘書長簽發。
四十七 會議討論決定的事項,宜于公開的,應及時報道。新聞稿須經行署秘書長或分管副秘書長審定,重大事項的報道須報專員審定。
四十八 行署領導同志不能出席行署署務會議、行署專員辦公會議,向專員請假。行署署務會議其他組成人員或行署專員辦公會議列席人員請假,由行署辦公室匯總后向專員報告。
四十九 行署工作會議是根據工作需要以行署名義召開的全區性業務會議。行署工作會議的主要任務是:
(一)學習傳達上級的重要會議精神,研究部署我區的貫徹實施意見;
(二)根據工作實際,研究部署事關全區經濟社會發展的的綜合性工作;
(三)部署行署某方面的重點工作。
行署及各工作部門召開的工作會議,要減少數量,控制規模,嚴格審批。應由各工作部門召開的全區性會議,不以行署或行署辦公室名義召開,不邀請各縣、自治縣、市、特區人民政府負責人出席,確需邀請的須報行署批準。全區性會議應盡可能采用電視電話會議等快捷、節儉的形式召開。

第十章 公文審批

五十 各縣、自治縣、市、特區人民政府及各部門報送行署的公文,應當符合《國家行政機關公文處理辦法》的規定。除行署領導同志交辦事項和必須直接報送的絕密事項外,一般不得直接向行署領導同志個人報送公文。各部門報送行署的請示性公文,部門間如有分歧意見,主辦部門的主要負責人要主動協商,達成一致;不能取得一致意見的,應列出各方理據,提出辦理建議。
五十一 各縣、自治縣、市、特區人民政府及各部門報送行署審批的公文,由行署辦公室按照行署領導同志分工呈批,并根據需要由行署領導同志轉請其他行署領導同志核批,重大事項報專員審批。
五十二 行署報送省政府和地委的請示和報告,行署發布的其他重要文件,由專員簽發。專員不在時,由常務副專員簽發。
以行署名義制發的公文,按照職責分工,分別由副秘書長或秘書長核轉分管副專員、專員簽發。副專員簽發公文時,對涉及其他副專員分管工作的公文,應經有關副專員審核同意后再簽發;屬于重大問題,或涉及機構、人、財、物及規劃、管理權限等調整利益和職權關系的,由分管副專員審核后,送專員簽發,或由專員委托常務副專員簽發。
以行署辦公室名義發文,根據文件內容,由分管副專員或秘書長簽發,也可委托副秘書長簽發。屬于行署機關內部事務的辦公室公文,由秘書長或分管副秘書長簽發。
屬部門職權范圍內事務、應由部門自行發文或聯合發文的,不得要求行署批轉或行署辦公室轉發。

第十一章 紀律和作風

五十三 行署要自覺接受地委領導,維護黨的核心領導地位。凡涉及經濟社會發展的重大事項,要及時向地委報告。
五十四 行署組成人員要堅決貫徹執行黨和國家的路線方針政策以及工作部署,嚴格遵守紀律,有令必行,有禁必止。
五十五 行署組成人員必須堅決執行行署的決定,如有不同意見可在行署內部提出,在沒有重新做出決定前,不得有任何與行署決定相違背的言論和行為;代表行署發表講話或文章,個人發表涉及未經行署研究決定的重大問題及事項的講話或文章,事先須經行署同意。
五十六 行署各部門發布涉及行署重要工作部署、經濟社會發展重要問題、與群眾利益密切相關事項的信息,要經過嚴格審定,重大情況要及時向行署報告。
五十七 行署組成人員要嚴格遵守保密紀律和外事紀律,嚴禁泄漏國家秘密、工作秘密或者因履行職責掌握的商業秘密和個人隱私等,堅決維護國家的安全、榮譽和利益。
五十八 行署組成人員要做學習的表率,行署及各部門要建設學習型機關。
五十九 行署領導同志要深入基層,調查研究,指導工作,解決實際問題。下基層要輕車簡從,減少陪同,簡化接待程序。
六十 行署領導同志不為下級機關的會議活動等發賀信、賀電,不題詞,因特殊需要發賀信、賀電和題詞,一般不公開發表。行署領導同志出席會議活動、下基層考察調研的新聞報道和外事活動安排,按有關規定辦理。
六十一 行署組成人員要嚴格執行請銷假制度。專員離銅出差、學習,應事先報告地委,并按排序指定主持行署工作的負責人;副專員、專員助理、秘書長離銅出差、學習,應事先報告專員,由行署辦公室通報行署其他領導同志。
各部門主要負責人離銅出差、學習,應事先向行署辦公室報告,由行署辦公室向行署領導同志報告。
六十二 行署直屬機構、辦事機構、直屬事業單位適用本規則。

第十二章 附 則

六十三 本規則自發布之日起實施,二○○三年四月十四日印發執行的《銅仁地區行政公署工作規則》(銅署發〔2003〕21號)同時廢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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