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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亞市人民政府關于印發《三亞市新型農村合作醫療制度實施辦法》的通知
三亞市人民政府關于印發《三亞市新型農村合作醫療制度實施辦法》的通知
2008-07-30
三亞市人民政府關于印發《三亞市新型農村合作醫療制度實施辦法》的通知
三府〔2008〕175號
各鎮人民政府,各區管委會,市政府各有關單位:
《三亞市新型農村合作醫療制度實施辦法》已經市政府常務會議審議通過,現印發給你們,請遵照執行。
二OO八年七月三十日
三亞市新型農村合作醫療制度實施辦法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了建立覆蓋城鄉居民的醫療保障體系,實現人人享有基本醫療衛生服務目標,根據《國務院辦公廳轉發衛生部等部門關于建立新型農村合作醫療制度意見的通知》(國辦發〔2003〕3號)、《海南省人民政府辦公廳關于印發海南省新型農村合作醫療試點意見的通知》(瓊府辦〔2003〕84號)、《衛生部財政部國家中醫藥管理局關于完善新型農村合作醫療統籌補償方案的指導意見》(衛農衛發〔2007〕523號)、《海南省農村合作醫療協調小組辦公室海南省衛生廳關于做好新型農村合作醫療補償方案調整工作的通知》(瓊農合〔2008〕8號)等文件精神,結合我市實際,制訂本實施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所稱的新型農村合作醫療制度是由政府組織、引導、支持,農民自愿參加,個人、集體和政府多方籌資,以大病統籌為主的農民醫療互助共濟制度。
第三條 新型農村合作醫療制度遵循“政府組織引導,尊重群眾意愿;多方籌措資金,保證收支平衡;實行市級統籌,突出大病重病;報銷及時兌現,社會公開監督”的原則組織實施。
第四條 凡戶口在本市的常住農村居民,以戶為單位,均可參加農村合作醫療。
第五條 參加合作醫療的農民(以下簡稱參合農民),享有按規定要求的服務、醫療費用補償及對合作醫療監督的權利,有按期繳納參合金和遵守農村合作醫療各項規章制度的義務。
第六條 新型農村合作醫療制度執行年度為每年1月1日至12月31日。參合農民參合時應進行注冊登記,以戶為單位辦理《合作醫療證》,并持證就醫及報銷。當年度參加,當年度受益。
第七條 農村五保戶、特困殘疾人、貧困家庭、烈屬及麻風病人等低保人員的個人參合金從農村醫療救助基金中解決,由民政部門統一繳納。
第二章 組織機構及職責
第八條 市政府成立由市領導、有關部門領導和參合農民代表組成的“三亞市新型農村合作醫療管理委員會”(以下簡稱“市合管委”),負責全市合作醫療的組織、協調、監督和管理工作。市合管委的職責是:組織制定和修改農村合作醫療實施辦法;審定年度農村合作醫療實施方案;負責實施辦法和年度方案的組織實施及檢查督促;資金的籌集、管理;資金預算、決算的審定;組織考核獎懲等。
市合管委下設辦公室,全稱為“三亞市新型農村合作醫療管理委員會辦公室”(簡稱“市合管辦”),掛靠在市衛生局,是全市農村合作醫療的經辦機構,負責日常業務工作。其主要職責是:貫徹執行國家、省、市農村合作醫療政策及市合管委的決議、決定,實施農村合作醫療方案;制定年度農村合作醫療工作方案,建立和完善各項管理規章制度;負責全市農村合作醫療基金的營運和管理,編制基金的預算和決算方案;負責審核、認定農村合作醫療定點醫療機構(以下簡稱“定點醫療機構”)以及監督定點醫療機構的服務質量及費用水平;負責《合作醫療證》的核發和醫藥費用報銷憑證的審核;對鎮(區)經辦機構實施監督管理,查處各種違規行為;對合作醫療管理人員進行培訓和考核;處理日常事務,協調各部門、各方面的關系,對農村合作醫療制度運行中的爭議、糾紛進行調解與處理;建立合作醫療信息管理系統,負責合作醫療信息的收集、整理、分析、使用與傳遞;對農村合作醫療參與者提供咨詢服務等;定期向市合管委報告工作,執行市合管委交辦的其他工作等;承擔市合管委的辦公室職能。
第九條 各鎮(區)成立“新型農村合作醫療管理委員會”(簡稱“鎮或區合管委”)。由各鎮(區)領導、衛生院院長(社區衛生服務中心主任)、財政所所長、村委會書記代表和參合農民代表組成。其職責是:負責本鎮(區)農村合作醫療的組織、協調、管理、監督和指導工作;承擔上級合管委(辦)委托的有關工作;負責宣傳、發動、組織本鎮(區)轄區內農民參加合作醫療;按照政策規定組織發動農民自愿繳費、村集體經濟組織投入扶持資金;協調處理本鎮(區)合作醫療的其它事宜等。
鎮(區)合管委下設“新型農村合作醫療管理工作站”(簡稱“鎮或區合管站”),辦公地點設在鎮(區)政府,為鎮(區)級經辦機構。其職責是:協助鎮(區)合管委做好宣傳、發動、組織轄區內農民參加合作醫療的工作;按照政策規定代收農民個人繳費和村集體經濟組織的扶持資金;配合審定村定點衛生室,對本鎮(區)定點醫療機構實施監督管理;負責本鎮(區)內農民醫藥費用報銷憑證的審核與報賬;及時填報各種報表及有關信息的收集上報;協調處理鎮(區)合作醫療的其它事宜,完成鎮(區)合管委及市合管辦交辦的工作等。
第十條 各村委會成立“新型農村合作醫療管理小組”(簡稱“村合管組”),人員以村委會書記、主任、會計、參合農民代表組成。其職責是:引導、發動村民參加合作醫療,籌集、上繳合作醫療資金;收集并公布有關信息;監督參合農民的就醫行為;完成上級合管機構交辦的其他工作等。
第十一條 各級經辦機構的人員工資,市合管辦,河東、河西區合管站的工作經費和開辦經費分別列入市財政預算,不得從合作醫療基金中提取。各鎮合管站、村合管組的工作經費由各鎮(區)財政負責解決。工作經費原則上按農村居民人數安排:10萬人以下的按人均不低于1元安排,10萬人以上的超出部分按人均0.7元安排。
第三章 基金籌集
第十二條 新型農村合作醫療制度實行個人繳費、集體扶持和政府資助相結合的籌資機制。其籌資水平為:
(一)參合農民每人每年繳納20元;
(二)市財政按參加合作醫療人數每人每年補助40元(從2009年起);
(三)省財政按參加合作醫療人數每人每年補助12元;
(四)中央財政專項轉移支付資金按參加合作醫療的人數每人每年補助40元。
第十三條 鼓勵、倡導社會團體、企業和個人捐贈資助新型農村合作醫療。
第十四條 各鎮(區)政府負責組織、宣傳、發動和引導本鎮(區)轄區內的農民參加農村合作醫療;征收工作由市財政局協調和指導,各鎮財政所,河東、河西合管站負責收繳農民的個人參合金。在收繳到農民個人參合金后,及時出具“海南省政府非稅一般繳款書—新型農村合作醫療基金收款收據”。
各征收單位與各級經辦機構實行計算機聯網管理,在征收期間及時錄入參合人數、資金收繳等信息,全面掌握征收進度及工作動態。并加強征收信息資料的管理,按規定程序將各類征收報表及相關資料報各級經辦機構備案。
第十五條 每年的第三季度為全市集中征收時間。各鎮(區)也可視具體情況確定本鎮(區)的征收時間,但必須于每年的11月30日前完成下一年度的征收工作。農民個人應繳納的參合金可以提前繳納,但不能逾期補繳。
第十六條 積極推行“滾動式籌資模式”,即參合農民在定點醫療機構消費結報費用時,在征得本人同意的情況下,定點醫療機構可受托續征(代扣代繳)參合農戶的下一保障年度的參合金。
第十七條 參合農民因戶口遷移離開本市或死亡的,其所在村委員會應在30日內報告當地合管站,由當地合管站在7日之內到市合管辦辦理注銷手續。
第四章 基金管理
第十八條 合作醫療基金由市合管委及其經辦機構進行管理。市合管委在農業銀行三亞支行設立三亞市農村合作醫療基金財政社保專戶,實行專戶儲存,專戶管理,專款專用,不得擠占和挪用。
第十九條 基金的收繳劃撥:
(一)參合農民個人應繳費部分由鎮財政所或合管站代收后及時轉入市農村合作醫療基金財政社保專戶;
(二)市財政補助資金由市財政局根據參加農村合作醫療的實際人數,按標準及時劃撥到市農村合作醫療基金財政社保專戶;
(三)中央和省財政補助專項資金,經省財政廳、衛生廳對全市參合的實際人數和市財政補助資金的到位情況進行核定后,劃撥到市農村合作醫療基金財政社保專戶;
(四)社會團體、企業及個人捐資資助農村合作醫療的部分,由市紅十字會統一接收,并及時納入市農村合作醫療基金財政社保專戶。
第二十條 合作醫療基金由市合管辦按照“以收定支、收支平衡、略有節余”的原則負責營運并編制年度預算。年終,市合管辦應及時編制合作醫療基金年度決算,報市合管委和財政部門審核。
第二十一條 合作醫療基金分為風險基金和統籌基金。其分配與用途為:
(一)風險基金:歷年按規定提取累計達到當年籌資總額的10%后不再提取,主要用于彌補合作醫療基金非正常超支造成的基金臨時周轉困難等。
(二)統籌基金:風險基金提取后的統籌基金,全部用于參加合作醫療患者的住院費用、住院分娩費用、門診治療病種費用、一般門診費用的補償以及二次補償等。
第五章 基金補償
第二十二條 合作醫療基金實行門診住院統籌,按照“以收定支、量入為出、逐步調整、保障適度”的原則,規定補償范圍、補償比例、起付線、封頂線。
第二十三條 參合農民憑本戶《合作醫療證》到定點醫療機構就診,或經批準轉到市外醫療機構治療的,享受規定的醫療費用補償待遇,包括住院、分娩、門診治療病種及一般門診等費用補償。其補償病種目錄、診療項目、用藥目錄及不予補償的病種、項目、情形和范圍等,按照《海南省新型農村合作醫療病種目錄》、《海南省新型農村合作醫療統籌基金支付門診治療病種目錄》、《海南省新型農村合作醫療藥品目錄》、《海南省新型農村合作醫療診療項目管理規定》、《海南省新型農村合作醫療醫療服務設施管理規定》等有關規定執行。
《病種目錄》中既未列入統籌基金支付醫藥費的病種,又未列入統籌基金不予支付醫藥費的病種,須先由定點醫療機構申請并經市合管辦批準同意后,統籌基金方能補償。
《藥品目錄》中的“乙類目錄”藥品、《診療項目管理規定》中屬于基金支付部分費用的診療項目所發生的費用,先由參合患者按規定比例自付后,再按本辦法的規定補償(個人自付的具體比例,由市合管辦根據基金運行情況靈活確定)。危重癥病人在搶救期間使用《藥品目錄》外藥品,或住院患者使用《藥品目錄》內抗生素產生耐藥性需換用《藥品目錄》外抗生素治療的,經定點醫療機構申請報市合管辦審批同意后,該藥品可列入本次住院補償范圍。
住院期間因病情需要及醫療條件所限,經醫生建議到有條件的醫院進行醫學檢查所發生的符合補償范圍的檢查費用可并入本次住院補償范圍。
住院患者辦理入院手續前在門急診所發生的符合補償范圍的醫療費用,或經審批轉診到上一級醫院急診留觀期間所發生的符合補償范圍的醫療費用可并入本次住院補償范圍。
第二十四條 參合農民住院發生的醫療費用達到住院補償起付線標準的,在扣除個人自付費用及起付線后按補償比例、在封頂線內給予補償。
(一)起付線:一類定點醫療機構(指一級或相當一級醫療機構,下同)實行住院零起付,二類定點醫療機構(指二級或相當二級醫療機構,下同)一次性住院費在300元(含300元)以上,三類定點醫療機構(指三級或相當三級醫療機構,下同)一次性住院費在600元(含600元)以上。
參合患者本人一年內有二次或二次以上住院的,起付線只扣除一次,即以上一級醫院的起付線為基數扣除。
醫療救助對象因病住院實行零起付,在市內定點醫療機構住院治療的免收住院押金。其個人自付部分在民政部門《大病醫療救助通知書》確定的救助金額內,由定點醫療機構直接救助再與民政部門結算。
(二)補償比例:一類定點醫療機構住院費用在300元以內的補償30%、在300元(含300元)以上的補償80%,二類定點醫療機構補償55%,三類定點醫療機構補償45%。使用純中藥和中醫診療技術治療疾病的費用,其補償比例在同類醫療機構補償比例的基礎上提高10個百分點。
認可其它市縣新農合定點醫療機構。市外打工、暫住、探親或其他原因在其它市縣新農合定點醫療住院的,其醫療費用補償根據當地定點醫療機構級別,按本辦法同級同比例補償支付。
實行住院補償保底制。參合患者的一次性實際住院補償比例達不到30%時,按本次住院總費用的30%給予補償,但一年度里多次住院補償累計不得超過封頂線。
參合患者未按規定程序辦理轉診手續,或自行到市內外非定點醫療機構住院治療(急搶救除外)的,其補償比例按低于同級定點醫療機構10個百分點給予補償,并不享受二次補償待遇。
正常住院分娩每人定額補助300元,非病理性剖腹產每人定額補助1000元,病理性產婦按住院補償標準給予補償。
(三)封頂線:參合患者醫藥費補償每人每年累計最高補償限額為3萬元(含住院、分娩、門診治療病種及一般門診補償費)。
(四)住院補償計算辦法:參合患者每次住院的醫療費在起付線以下時由個人負擔,超過起付線后的醫療費用從統籌基金中按比例補償。其計算公式如下:
住院補償費用=(住院總醫療費用-不予補償范圍費用-起付線)×報銷比例
第二十五條 參合農民大額門診病種,包括《海南省新型農村合作醫療統籌基金支付門診治療病種目錄》中的15種,以及心臟病并發心功能不全、系統性紅斑狼瘡、類風濕脊柱僵直變形、慢性盆腔炎、慢性附件炎、頸腰椎間盤突出等共21種。
大額門診病種在辦理《門診治療病種證》后按規定給予補償。其補償不設起付線,按門診醫藥費的50%給予補償,最高支付限額為每人每年累計1500元。
《門診治療病種證》申辦程序為:由患者申請,憑二級、三級(含相當二級、三級)醫療機構或專業防治機構的鑒定報告、疾病證明、檢查檢驗報告或以往的病史病歷證明到市合管辦辦理,經市合管辦審核后發給《門診治療病種證》,享受門診統籌補償待遇2年,需要繼續治療的,應重新申請。
第二十六條 參合農民憑《合作醫療證》在一類定點醫療機構及定點村衛生室門診就診,其一般門診費用享受統籌基金補償。一般門診費用補償不設起付線和封頂線、不限定補償次數,一類定點醫療機構按門診費用的30%給予補償,定點村衛生室按門診費用的20%給予補償。在二類、三類定點醫療機構,市外醫療機構和非定點醫療機構所發生的一般門診費用,統籌基金不予補償。
第二十七條 將嬰兒納入補償范圍。參合孕婦在征收結束后分娩的,其嬰兒可以母親名義捆綁享受新農合補償待遇,母嬰補償共計不超過封頂線標準。
第二十八條 危、急、重癥病人在門診緊急搶救無效死亡的,其所符合規定的急診費用(附帶《死亡通知書》),由統籌基金按100%給予支付,但最高支付不超過封頂線標準。
第二十九條 因交通事故、誤傷和其他意外傷害有責任人承擔醫療費用,以及法律、法規規定應由責任人承擔醫療費用的,統籌基金不予補償。無法確定責任人的,定點醫療機構暫不墊付補償,待按規定程序核實后再如實補償。
第三十條 實施二次補償和健康體檢活動。每年年終,根據統籌基金結余情況確定是否開展二次補償(具體辦法另行制定)或開展健康體檢活動。
第三十一條 醫療費用補償,按以下方式兌現:
(一)門診費用補償
參合農民憑《合作醫療證》等有效證件到一類定點醫療機構及定點村衛生室一般門診就診,或憑《門診治療病種證》等有效證件到市內定點醫療機構門診就診,其門診費用由定點醫療機構即時墊付補償;經轉診或審批后在市外醫療機構的門診治療病種費用,憑相關證件及資料到市合管辦申請補償。
(二)住院費用補償
1、在市內定點醫療機構住院的,先由定點醫療機構直接墊付補償,再由定點醫療機構憑有關住院資料、病歷(外傷)、收據等憑證每月到經辦機構結算。
2、因醫療條件或病情需要,并經辦理轉診手續到市外醫療機構住院治療的,其醫療費用先由患者墊付,出院后憑服務醫療機構的疾病診斷書(或出院證明書)、病歷、醫藥費用清單、正規收據和《合作醫療證》、身份證或戶口簿到經辦機構辦理補償,經辦機構在10個工作日內按比例審批結付。
3、到市合管辦報銷的醫療費用,根據參合農民意愿,可以在市合管辦領取,也可以由市合管辦委托當地合管站支付。
第六章 醫療服務管理
第三十二條 新農合醫療服務實行定點管理。市合管辦對申請參與合作醫療服務的市、鎮(區)、村三級醫療機構,社會辦醫、村衛生室(個體診所)及藥店實行資格確認,經考核審查合格的,確認為定點醫療機構和定點藥店,并簽訂協議,向社會公布。
第三十三條 定點醫療機構應設置新農合管理科室,配備專(兼)職管理人員,制定和落實便民措施,做好醫療服務管理工作。
第三十四條 定點醫療機構在接診參合患者時,必須堅持先驗證、登記,后處置的原則(急搶救除外),做到人、證相符,杜絕冒名頂替行為。冒名就診的,醫務人員有權扣留其《合作醫療證》,并上繳市合管辦或合管站。
第三十五條 定點醫療機構應嚴格按照規定的醫療技術規范診療,因病施治、合理用藥、合理檢查。臨床上首選藥品應為國產藥品,不隨意使用進口藥品、高價藥品,不開大處方、人情方及濫用藥、“搭車”藥。不濫開大型檢查項目和重復檢查項目,不隨意放寬入院標準,不得掛床住院,引導農民合理就醫。同時,規范藥品進貨渠道,實行藥品網上競價招標或集中配送機制。并增強服務功能,提高服務質量,為參合人員提供良好的醫療服務。
第三十六條 使用《藥品目錄》以外藥品,特殊檢查服務項目、重復檢查項目時必須經患者簽名同意。如未經患者簽名同意使用,或雖有患者簽名、但違反本辦法第三十五條或服務協議等有關規定,其所發生的費用由定點醫療機構自行負擔,同時按規定對相關責任人作出處罰。
第三十七條 定點醫療機構必須為參合農民就醫提供優惠,尤其要根據本院實際,給予掛號費、床位費、檢驗費等項目的優惠。同時根據本醫院級別制定單病種收費標準,并向社會公布。
第三十八條 實行逐級轉診及雙向轉診制度。參合患者在市內定點醫療機構之間轉院,或患危重癥、癌癥、精神病等特殊病種到非定點和市外醫療機構治療的,不須辦理相關轉院手續;因醫療條件或病情需要轉到市外醫療機構治療的,由二類或三類定點醫療機構出具轉院證明。定點醫療機構要嚴格轉診制度,既要保證需要轉診的病人及時轉院和治療,又要控制不應該轉診的病人轉出,同時上級醫療機構也要及時將恢復期和康復期病人轉回定點基層醫療機構繼續康復治療,以減輕農民疾病經濟負擔,保證合作醫療資金的合理使用。
因急診、搶救或在外地生病不能按規定程序到市定點醫療機構住院或轉診的,可以在就近具備住院條件的醫院治療,但必須在住院七日內由患者親屬或委托人向市合管辦報告,并辦理相關手續。
第三十九條 定點醫療機構應單獨建立合作醫療資金收付賬目,做到日清月結,一月一上報,一月一結賬。每月的前五個工作日為定點醫療機構報送上個月結算材料時間,經經辦機構審核后,每月向定點醫療機構核撥一次結算費用。
第四十條 做好新農合和農村醫療救助制度的有效銜接工作。市民政部門應與衛生部門協商,并與新農合定點醫療機構簽訂協議,明確醫前、醫中救助及費用支付規定。定點醫療機構應積極配合,按照民政部門提供的醫療救助花名冊和服務協議,開展門診和住院醫療費用救助工作。對于醫療救助對象住院,應免收住院押金,先行安排住院治療,并執行住院補償零起付。
第四十一條 實行醫療服務質量保證金和檢查評估制度。市合管辦每月從定點醫療機構的結算費用中預留5%的醫療服務質量保證金,并定期組織檢查評估和進行年終考核,按考核評估結果予以返還。考核結果還將作為獎罰及續延定點資格的依據。醫療服務質量保證金的管理辦法由市合管辦參照市城鎮居民基本醫療保險相關辦法制定。
笫七章 基金監督
第四十二條 市政府成立由有關部門人員及人大代表、政協委員、參合農民代表共同組成的農村合作醫療監督委員會(其中農民代表占20%),每年定期檢查、監督基金使用和管理情況。
第四十三條 市合管辦應加強對合作醫療基金的預警監測,定期向市合管委匯報合作醫療基金的收支、營運、管理及服務等情況。市合管委應定期向市合作醫療監督委員會和市人大匯報工作,主動接受監督。
第四十四條 市合管辦、各合管站與定點醫療機構實行計算機聯網管理,對定點醫療機構的入、出院病人及費用支付進行稽查、復核,加強監控。
第四十五條 實行合作醫療基金定期審計制度。審計部門每半年要對合作醫療基金的收支和管理情況進行審計。
第四十六條 合作醫療基金營運情況實行公示制。每季度末市合管辦應將合作醫療資金營運情況以簡報、電視、報紙或其他形式向社會公布,同時將參合農民住院就醫作為村務公開的重要內容之一,至少每季度張榜公布一次,接受農民群眾和社會各界的監督。
第四十七條 定點醫療機構應將合作醫療基本用藥、基本醫療服務項目價格及農民報銷情況公示,實行醫療服務全程監督。
第四十八條 建立舉報投訴制度。市合管辦、各合管站應向社會公布投訴電話,并對投訴事項在20個工作日內給予回復。
第八章 獎懲機制
第四十九條 市政府對新農合工作實行目標責任管理,納入年度工作考核內容,對新農合工作成績顯著的鎮(區)、定點醫療機構和合作醫療管理人員進行表彰和獎勵。
第五十條 合作醫療管理機構的人員有下列行為之一者,由有關部門依法查處,構成犯罪的,移交司法機關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一)工作嚴重失職或違反財政紀律造成合作醫療基金損失的;
(二)貪污、截留及挪用合作醫療基金或索賄受賄、徇私舞弊的;
(三)擅自批準不屬合作醫療報銷項目的;
(四)擅自更改參加合作醫療人員待遇的;
(五)其它違反合作醫療規定的。
第五十一條 定點醫療機構及其人員有下列行為之一者,由市衛生行政部門或經辦機構責令整改,限期改正,拒不整改或整改無明顯效果的,將給予通報批評,直至取消定點醫療機構資格。屬于醫務人員個人行為的,由衛生行政部門或經辦機構依法查處,直至取消執業醫師資格、鄉村醫生執業資格。
(一)將未參合患者的醫療費列為合作醫療基金支付的;
(二)違反合作醫療用藥規定的或住院病歷不按規定詳細記錄病情治療經過、藥品使用情況或治療和使用藥品與處方、病歷記載不符的;
(三)利用職權開大處方、搭車藥、回扣藥及串換藥品的;
(四)故意截留病人,不及時轉診延誤病情的;
(五)不執行醫療規范和常規,不堅持出入院標準,將不符合入院標準的病人收院治療或故意延長病人住院時間的;
(六)虛掛住院病人,造假病歷,與患者串通空記賬及與未就診人員串通空記門診費用套取合作醫療基金的;
(七)其它違反合作醫療管理規定的。
第五十二條 參加合作醫療人員有下列行為之一者,市合管辦應責令其退回已發生的費用并可暫停其享受合作醫療待遇6個月。
(一)將本人《合作醫療證》等證件借給他人使用或冒名頂替的;
(二)私自涂改醫藥費收據、病歷資料、處方等虛報冒領的;
(三)因本人不遵守合作醫療制度規定等原因,造成醫療費用不能報銷而無理取鬧的;
(四)其它違反合作醫療管理規定的。
第九章 附 則
第五十三條 本辦法自2008年9月1日起施行,同時廢止家庭賬戶管理辦法。2005年至2008年家庭賬戶尚未用完的資金,延長使用到2009年12月31日止。截止日后結余的家庭賬戶資金,將全部并入統籌基金管理。另2008年的住院費用可按規定回溯補償。
第五十四條 本辦法應用中的有關問題由市合管辦負責解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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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步:訂立書面合同
第二步:交納社保
第三步:加班工資
第四步:規章制度
第五步:解除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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