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哈爾濱市人民政府關于印發哈爾濱市地鐵工程建設 關聯用地專項管理暫行辦法的通知

2009-05-12
哈爾濱市人民政府關于印發哈爾濱市地鐵工程建設 關聯用地專項管理暫行辦法的通知

哈政發〔2009〕10號


各區人民政府,市政府各有關委、辦、局,各有關單位:

  現將《哈爾濱市地鐵工程建設關聯用地專項管理暫行辦法》予以印發,請認真貫徹執行。


                              哈爾濱市人民政府
                             二〇〇九年五月十二日





哈爾濱市地鐵工程建設關聯用地專項管理暫行辦法





  第一條 為充分利用土地資源為地鐵工程建設籌措資金,保障地鐵建設順利進行,根據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適用于本市地鐵工程建設關聯用地的選擇、認定、控制、利用及其相關管理活動,以及由非地鐵投融資實施主體實施土地開發的關聯用地和關聯用地控制范圍內土地收益的歸集和管理。

  第三條 本辦法所稱地鐵工程建設關聯用地(以下簡稱關聯用地)是指經市政府批準納入地鐵項目涉及的開發改造區域范圍、用于籌措地鐵工程建設資金的各類用地。
  本辦法所稱關聯用地收益是指市政府確定用于支撐地鐵建設的關聯用地經開發利用獲得的政府收益。

  第四條 關聯用地的范圍為地鐵沿線兩側各延伸1公里范圍內的可利用土地,以及沿地鐵東部走向延伸的濱綏鐵路以東、四環路以西、公濱路以北、松花江以南的可利用土地,西部地區東起學府路、西至鐵路線、南自四環路、北至學府路與鐵路線交匯區域的可利用土地。具體范圍以經批準的規劃圖為準。

  第五條 關聯用地專項管理是指對關聯用地的用途進行管控,對關聯用地的選擇、控制、利用、收益歸集和收益投向須按規定程序審批和管理,以及對其地上建筑物在一定期限內的權屬變更和使用性質改變實施控制和管理。

  第六條 對關聯用地的專項管理,堅持統一控制,分工負責,行政審核,經濟調節,群眾參與,社會監督的原則。
  關聯用地收益歸集堅持多方聯動,分類歸集,基數計提,增量分成,專項管理,專項投入的原則。

  第七條 市城鄉規劃、國土資源和財政部門依據各自職責負責組織實施本辦法。
市建設、房產住宅、城市管理、公安等部門和各有關區人民政府依據各自職責,負責關聯用地的相關專項管理工作。

  市軌道交通建設機構受市政府委托,負責本辦法實施過程中的協調、監督以及審核等相關專項管理工作。

  第八條 關聯用地的選擇要服從城市規劃,有利于地鐵建設,適宜區域開發、整體改造、空間置換、環境改善、產業結構優化和區域經濟發展。

  第九條 在每條地鐵線路建設啟動前,由市軌道交通建設機構依據地鐵工程規劃和建設需要,會同市城鄉規劃、國土資源、建設部門進行現場踏察,選擇相應的地塊,提出土地收益估算等,報市政府批準后確定為關聯用地。

  第十條 建立關聯用地預期控制制度。由市軌道交通建設機構將關聯用地納入用地預期控制檔案,由市政府向市軌道交通建設機構核發地鐵工程建設關聯用地預期控制書,作為各有關部門內部協同管控關聯用地的工作依據和憑證。

  第十一條 建立關聯用地預期控制專項登記制度。關聯用地納入用地預期控制檔案后,由市軌道交通建設機構會同市城鄉規劃、國土資源部門對關聯用地進行專項登記,標明土地位置、土地規模、權屬單位、現狀性質、規劃土地性質等,編輯圖集,專項用于地鐵工程建設籌資控制。

  第十二條 關聯用地利用規劃應當符合城市總體規劃和土地利用總體規劃,并要按照市政府確定的地鐵建設目標和規劃要求,按計劃利用關聯用地。

  第十三條 建立關聯用地計劃預撥書制度。由市軌道交通建設機構依據地鐵工程建設計劃,提出關聯用地利用規劃和年度利用計劃,報市政府確定后編制地鐵工程建設關聯用地計劃預撥書,函告市城鄉規劃、國土資源和建設部門納入年度土地利用計劃。凡未納入計劃預撥書和年度土地利用計劃的關聯用地不得利用,市城鄉規劃、國土資源和建設部門不得辦理相關手續。

  第十四條 市土地儲備機構委托地鐵建設投融資實施主體進行關聯用地一級開發,可以采取合作、合資等多種形式吸引資金,進行征地拆遷、開發整理,形成的凈地依法出讓。

  第十五條 建立關聯用地提前使用會商制度。對未按關聯用地利用計劃提前使用的,在關聯用地進行用地規劃和土地收儲前,應當征求市軌道交通建設機構的意見。對同意使用的由市軌道交通建設機構出具同意使用意見通知書,市城鄉規劃、國土資源和建設部門據此辦理相關手續。

  第十六條 對位于關聯用地范圍內的國有企業進行改制的,由市國資部門負責將改制企業名稱、位置、改制方式和改制時間等情況函告市軌道交通建設機構。

  第十七條 建立改變關聯用地聽證制度。對需將關聯用地改作非關聯用地的,由市軌道交通建設機構邀請人大代表、政協委員、地鐵建設投融資實施主體、地鐵直接受益群眾代表和關聯用地專項管理相關部門舉行聽證會,提出意見,報市政府批準。

  第十八條 對經批準將關聯用地改作非關聯用地的,按照誰占用、誰置換的原則,由將關聯用地改作非關聯用地的使用者按照同等收益為地鐵工程置換相應的關聯用地。法律、法規另有規定的,從其規定。

  第十九條 在確定關聯用地年度利用計劃、范圍并發布通告后,相關部門應當根據各自職責,依法監督下列行為:

  (一)新建、改建、擴建建筑物、構筑物;
  (二)增加整理成本的房屋權屬登記和土地權屬登記;
  (三)轉讓、抵押土地;
  (四)改變房屋用途或者抵押房產。

  第二十條 關聯用地定向用于籌集地鐵建設資金,關聯用地收益專項用于地鐵建設。

  第二十一條 實行關聯用地收益確認制度。由市軌道交通建設機構負責以工作聯系單的形式與各相關部門聯系、溝通。

  (一)由市國土資源部門負責依據市城鄉規劃部門提供的規劃用地性質及相關規劃指標,對土地收益進行測算,確定建設用地出讓底價。
  (二)對涉及國企改制需按現有土地性質處置土地資產的,由市國土資源部門確定土地出讓底價;市國資部門確定由土地出讓金支付的改制成本,函告市軌道交通建設機構。
  (三)對涉及國企改制的關聯用地,將由市國土資源部門出具的土地出讓底價扣除由市國資部門出具的改制成本后,作為關聯用地收益憑據,由市軌道交通建設機構確認可用于地鐵建設的土地收益。
  (四)由市軌道交通建設機構將確認的關聯用地收益函告市財政等相關部門。

  第二十二條 實行關聯用地收益與項目建設掛鉤。由市軌道交通建設機構依據關聯用地收益憑據確定關聯用地收益對應的地鐵建設具體項目,并作為地鐵建設具體項目建設資金的來源渠道。

  第二十三條 對因支付國企改制成本等原因不能產生收益的地塊,作為增補關聯用地的依據。

  第二十四條 對在關聯用地范圍內已批在建但尚未繳納土地出讓金的項目,由市國土資源部門負責催繳,督促建設單位限期交納。

  第二十五條 實行地鐵關聯用地收益檔案管理。關聯用地收益歸集到位后,須將地鐵關聯用地相關規劃指標、招拍掛底價、成交價、相關國企改制成本、收益資金到位時間和金額,以及不能產生收益地塊的情況、原因等納入檔案管理。

  第二十六條 對地鐵關聯用地收益實行專項管理。收繳的地鐵關聯用地收益統一上繳市財政,由市財政部門單獨核算,專項管理,專項用于地鐵建設。

  第二十七條 地鐵關聯用地土地出讓金只計提農業土地開發資金、失地農民社會保障資金和土地出讓業務費。

  第二十八條 對涉及國企改制的關聯用地,其土地收益只能用于該地塊上的國有企業改制,不得用于其他地塊上的國有企業改制,改制后剩余的土地收益用于地鐵建設。國家另有政策規定的除外。

  第二十九條 對地鐵關聯用地收益,由市財政部門負責支付給地鐵建設主體,并按季度將已收繳的關聯用地收益情況函告市軌道交通建設機構,由市軌道交通建設機構匯總后,按年度將關聯用地收益歸集情況上報市政府,并函告各相關部門。

  第三十條 對劃入關聯用地范圍內的由市政府確認的政策區域土地,采取核定存量、增量分成的辦法,由市、區共享政府土地收益。2009年年底以前,以2007年該政策區域土地出讓成交的平均價格作為當期同類土地價格基數,對超基數部分實行市、區分成,市分成部分用于地鐵建設。其后,根據市場變化情況,每3年調整1次土地價格基數。

  市、區分成標準按收益增幅比例確定,增幅在40%以內的,市、區按5:5的比例分成;增幅在40%至80%的,市、區按4:6的比例分成;增幅超過80%的,市、區按3:7的比例分成。

  第三十一條 各有關區、鄉(鎮)人民政府和市政府各有關部門應當做好下列關聯用地專項管理工作:

  (一)市城鄉規劃部門負責關聯用地規劃專項管理,審批關聯用地規劃方案;
  (二)市國土資源部門負責關聯用地的土地專項管理和使用審批,以及辦理涉及農用地轉用和征收審批手續;
  (三)市建設部門負責關聯用地范圍內的建筑工程施工許可專項管理;
  (四)市財政部門負責關聯用地收益的歸集、管理和撥付工作。
  (五)市房產住宅部門負責關聯用地范圍內的房屋分戶、增加面積的房屋變更登記和房屋抵押的專項管理工作;
  (六)市公安部門負責關聯用地范圍內的人口控制和戶籍專項管理工作;
  (七)市城管綜合執法部門負責控制市區范圍內關聯用地上的私建濫建,相關鄉(鎮)政府負責控制市區范圍以外關聯用地上的私建濫建;
  (八)相關區政府負責關聯用地征地拆遷的具體實施工作;
  (九)市軌道交通建設機構負責會同有關部門選擇關聯用地,編制關聯用地利用規劃、年度利用計劃和預撥計劃書,審核使用關聯用地,以及關聯用地專項管理的綜合協調和監督檢查工作。

  第三十二條 對違反本辦法規定,擅自辦理審批或登記手續以及對各類違法、違章建筑監管不力的部門和單位,將依法追究該部門和單位相關負責人及直接責任人的責任。

  第三十三條 各有關區人民政府、市政府各有關部門要加強對關聯用地范圍內各種建設活動的監管,清理各類違章建筑,防止私建濫建和突擊搶建。對未按批準要求建設和未經批準擅自建設的建筑物、構筑物、地下管線及增加臨時設施的依法予以拆除。

  第三十四條 由市財政、審計部門按年度對地鐵關聯用地收益歸集、使用情況進行審計監督,并將審計結果報市政府。

  第三十五條 以土地資產作價投入地鐵工程建設的投資單位,其作價投入的土地作為關聯用地,按照本辦法管理。

  第三十六條 關于由地鐵建設投融資實施主體實施土地開發的關聯用地收益的歸集和管理,另行制定辦法。

  第三十七條 本辦法自發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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