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萍鄉市消防安全責任制實施辦法
萍鄉市消防安全責任制實施辦法
2008-03-01
第 44 號
萍鄉市消防安全責任制實施辦法
《萍鄉市消防安全責任制實施辦法》已經2008年2月22日市政府第23次常務會議通過,現予公布,自2008年4月1日起施行。
二○○八年三月一日
萍鄉市消防安全責任制實施辦法
第一條 為明確消防安全職責,落實消防安全責任制,預防火災和減少火災危害,保護公民人身、財產和公共財產的安全,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消防法》和《江西省消防條例》等法律、法規,結合本市實際情況,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市行政區域內的機關、團體、企業、事業單位和其他組織應當按照消防法律、法規和本辦法的規定,履行消防安全職責,做好本單位的消防安全工作。
第三條 市、縣(區)、鄉(鎮)人民政府的主要負責人,機關、團體、企業、事業單位和其他組織的法定代表人或主要負責人是本單位的消防安全責任第一責任人,對本單位的消防安全工作負全面責任。
第四條 本辦法所稱消防安全責任制是指通過實行聯席會議、逐級督促、檢查情況告知、消防工作目標責任考核評價、獎勵和處罰等制度,督促單位履行消防安全職責的制度。
第五條 市、縣(區)人民政府應當建立消防工作聯席會議制度,分析消防安全現狀,協調解決消防工作中的重大問題,部署消防工作。
第六條 市、縣(區)人民政府履行下列消防安全職責:
(一)宣傳、貫徹實施消防法律、法規、規章;
(二)編制、實施消防規劃,將消防工作納入國民經濟、社會發展規劃和政府年度工作目標考核內容;將消防工作列入社會治安綜合治理考評范圍,保障、完善社會火災防控體系;
(三)加強公共消防設施建設,加強公安消防隊(站)建設,保障消防經費投入;
(四)將消防工作納入議事日程,及時研究解決消防工作中存在的重大問題;
(五)組織開展經常性的消防安全教育,推進消防宣傳,增強全民的消防安全意識;
(六)組織開展消防安全專項治理,協調、督導重大火災隱患的整改;
(七)按照國家規定的標準建設消防隊伍;
(八)建立重特大火災事故的應急救援機制,組織制定高層建筑、地下建筑、易燃易爆危險物品場所的火災應急預案和具有火災危險大型活動的滅火疏散預案,提高城市處置火災事故的能力;
(九)履行消防法律、法規和規章規定的其他消防安全職責。
第七條 市、縣(區)公安消防機構履行下列消防安全職責:
(一)執行消防法律、法規、規章和消防技術標準,制定消防工作的具體措施;
(二)依法實施建筑工程消防設計審核,加強消防產品監督,按照法定時限和程序實施有關消防審核和消防驗收、開業或者舉辦大型群眾性活動前的消防安全檢查;
(三)開展消防安全監督檢查和消防安全專項治理工作,督促責任單位采取消防安全措施,依法責令當場或限期整改火災隱患,依法實施行政處罰;
(四)對責任單位難以解決的火災隱患,積極采取措施協助解決,不能協助解決的,及時報請本級人民政府協調解決;
(五)嚴格值勤備戰制度,使人員和裝備時刻處于最佳狀態;
(六)接到火警,立即趕赴火場、救助遇險人員、撲滅火災、排除險情;
(七)負責調查火災原因,參與處理火災事故;
(八)負責專職、義務消防隊和消防崗位人員培訓的業務指導;
(九)履行法律、法規和規章規定的其他消防安全職責。
公安派出所應當根據消防法律、法規和規章以及上級公安機關的授權履行消防安全職責。
第八條 市、縣(區)人民政府相關部門履行下列消防安全職責:
(一)質監、工商部門要在各自職責范圍內加強消防產品質量的監管;
(二)規劃部門要做好本行政區域內的消防專業規劃的編制,依法辦理建設用地和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
(三)建設部門要將消火栓設置計劃納入城市建設與改造計劃并組織實施,對未依法辦理消防審核(合格)手續的工程項目不得辦理施工許可證;
(四)財政部門要按照國民經濟的增長逐年增加消防經費投入,確保消防經費落實;
(五)教育部門要將消防教育列入國民教育計劃;
(六)司法、勞動保障、科技部門要將消防法規和消防知識列入普法、就業培訓和科普工作內容;
(七)供水、供電、通信企業要加強對消防供水、消防供電、消防通信的建設、維護和管理;
(八)文化、新聞、出版、廣播、電視和報社等單位應當有針對性地經常開展消防安全知識宣傳教育;
(九)民政、交通、農業、衛生等部門要履行各自的消防安全職責;
(十)行政主管部門在履行法定職責時,發現被監管的單位(包括無上級主管單位)存在火災隱患的,應當書面通報同級公安消防機構,公安消防機構應當依法查處。
第九條 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履行下列消防安全職責:
(一)根據縣(區)的消防規劃,結合本地實際制定并實施消防規劃或方案;
(二)根據當地經濟發展和消防工作的需要,建立專職或者義務消防隊伍,參與火災撲救工作;
(三)組織開展經常性的消防安全宣傳教育和消防安全技能培訓;
(四)履行消防法律、法規和規章規定的其他消防安全職責。
第十條 居民委員會(社區)履行下列消防安全職責:
(一)做好轄區的消防安全工作,維護轄區消防安全;
(二)制定居民防火公約,健全消防安全制度,開展消防安全和家庭防火知識宣傳教育;
(三)對居民住宅區的消防設施器材進行檢查,糾正堵塞、占用消防通道、水源等消防違章行為;
(四)發生火災時,及時報警,組織疏散轄區居民;
(五)履行消防法律、法規和規章規定的其他消防安全職責。
第十一條 村民委員會(管理處)履行下列消防安全職責:
(一)做好本村群眾性的消防工作,維護本村消防安全;
(二)制定村民防火公約,開展消防安全宣傳教育;
(三)根據生產季節,組織開展消防安全檢查,消除火災隱患;
(四)督促本村所屬經濟組織做好消防安全工作;
(五)保障本村消防車通道暢通,有條件的應當貯備消防水源;
(六)有條件的可以建立自防自救的義務消防組織,配備必要的消防器材,發生火災時,協助公安消防機構進行火災撲救;
(七)履行消防法律、法規和規章規定的其他消防安全職責。
第十二條 機關、團體、企業、事業單位和其他組織履行下列內部消防安全職責:
(一)建立健全本單位的逐級消防安全責任制,落實崗位消防安全職責,實行考核和獎懲制度;
(二)建立健全消防安全組織、配備專職或兼職防火人員,負責管理日常消防安全工作;
(三)結合本單位火災危險性特點,制定并實施消防規章制度和安全操作規程;
(四)制定滅火和應急疏散預案,并按規定定期演練,建立義務消防組織,實行值班巡邏制度;
(五)按規定配備消防器材,完善消防設施,并設專人負責維護管理;
(六)保障疏散通道、安全出口、消防車通道暢通;
(七)實行消防安全員培訓制度,專(兼)職防火人員、重點工種和危險部位操作人員應接受消防安全專門培訓;
(八)進行經常性防火安全檢查,及時整改火災隱患;
(九)發生火災應立即報警,組織撲救,保護火災現場,協助事故調查部門做好事故查處工作;
(十)無上級主管單位和公眾聚集場所應參加火災公眾責任保險;
(十一)履行法律、法規和規章規定的其他消防安全職責。
個體工商戶根據實際情況履行前款規定的全部或部分消防安全職責。
第十三條 居民住宅區的物業管理者履行下列消防安全職責:
(一)建立有人員、組織、場所和一定數量消防器材的義務消防隊;
(二)制定消防安全制度,落實消防安全責任,開展消防安全宣傳教育;
(三)為小區的消防安全提供必要的經費保障;
(四)開展防火檢查,及時消除火災隱患;
(五)保障疏散通道、安全出口、消防車道暢通;
(六)保障公共消防設施、器材以及消防安全標志的完好有效;
(七)履行法律、法規和規章規定的其他消防安全職責。
第十四條 市、縣(區)公安消防機構應按《江西省消防安全重點單位界定標準》確定本行政區域內的消防安全重點單位,并報本級人民政府備案。
消防安全重點單位除應當履行本辦法第十二條規定的職責外,還應當履行下列消防安全職責:
(一)制定并完善火災撲救和應急疏散預案,至少每半年進行一次演練,并對預案進行完善;
(二)對本單位工作人員至少每年進行一次消防安全專業培訓。消防控制室的值班、操作人員要經過消防安全專業培訓并持證上崗;
(三)加強每日防火巡查,定期進行全面的防火檢查,及時糾正違章行為;
(四)履行法律、法規和規章規定的其他消防安全職責。
第十五條 實行承包、租賃或者委托經營、管理時,產權單位應當提供符合消防安全要求的建筑物。當事人在訂立的合同中應當明確各方的消防安全責任;未在合同中明確的,消防安全責任由承包、租賃或者受委托經營、管理者承擔。
二個以上產權單位和使用單位的建筑物,各產權單位、使用單位對消防車通道、涉及公共消防安全的疏散設施和其他建筑消防設施應當明確管理責任,可以委托統一管理。
第十六條 違反本辦法,未履行消防安全職責的,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消防法》和《江西省消防條例》的規定予以處罰。
第十七條 對玩忽職守,發生重特大火災事故,給人民生命和國家財產造成損失的,依法依紀追究有關責任人員和負責人的責任;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十八條 行政監察機關依照《行政監察法》的規定,對各級人民政府和行政部門及其工作人員履行消防安全職責的情況實行行政監察。
第十九條 萍鄉經濟開發區(工業園區)參照本辦法執行。
第二十條 本辦法自2008年4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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