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产在线观看人成激情视频_av中文字幕网免费观看_51激情精品视频在线观看_久久久久综合网 - 最近中文字幕免费8

國家民委關于印發《國家民委工作規則》的通知

2009-12-23
國家民委關于印發《國家民委工作規則》的通知

民委(綜 合)發[2009]551號

委機關各部門、直屬各單位:

  《國家民委工作規則》已經2009年12月18日召開的國家民委委務會議通過。現予印發。

                           國 家 民 委
                         二○○九年十二月三十一日



國家民委工作規則

第一章 總 則

  一、為使國家民委工作規范化、制度化,切實履行黨中央、國務院及法律法規賦予國家民委的各項職能,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憲法》、《中國共產黨章程》、《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務院組織法》和《國務院工作規則》,制定本規則。

  二、國家民委工作的指導思想是,高舉中國特色社會主義偉大旗幟,以鄧小平理論和“三個代表”重要思想為指導,深入貫徹落實科學發展觀,認真執行黨的路線、方針、政策,堅決貫徹黨中央、國務院的各項部署,全面履行職能,努力提高民族工作和國家民委工作水平,促進各民族共同團結奮斗、共同繁榮發展。

  三、國家民委工作的準則是,實行科學民主決策,堅持依法行政,推進政務公開,健全監督制度,加強廉政建設。

第二章 領導職責

  四、領導成員要履行憲法和法律賦予的職責,執政為民,忠于職守,求真務實,勤政廉潔。

  五、國家民委實行主任負責制。國家民委黨組按照黨章規定履行職責,發揮領導核心作用。

  六、主任領導國家民委的工作,副主任、黨組成員、專職委員協助主任工作。副主任、黨組成員、專職委員按照分工負責處理分管工作,受主任委托,負責其他方面的工作或專項任務,并可代表國家民委進行外事活動。

  七、黨組書記負責國家民委黨組的全面工作,黨組成員根據分工,履行職責。

  八、主任出差、出訪、脫產學習、休假期間,由主任指定的一位副主任主持工作。其他領導成員出差、出訪、脫產學習、休假期間,由主任或副主任代管其分管的工作。

  九、機關各部門主要負責同志負責本部門的工作,日常工作按職責處理,重要工作和重大事項要及時請示、報告。

  各部門要各司其職,各盡其責,顧全大局,團結協作,切實貫徹落實國家民委各項工作部署。

 第三章 認真履行行政職能

  十、認真履行職責,組織開展民族理論、民族政策和民族工作重大問題的調查研究,反映有關情況問題,提出有關政策建議。協調推動有關部門履行職責,促進民族政策在經濟發展和社會事業有關領域的實施、銜接,對政府系統民族工作進行業務指導。起草民族法律法規和政策規定,督促檢查民族政策、法律法規的落實情況,保障少數民族的合法權益,聯系民族自治地方,協調、指導民族區域自治法的貫徹落實。研究提出協調民族關系的工作建議,協調處理民族關系中的重大事項。參與協調民族地區社會穩定工作,促進民族團結、實現共同進步,維護國家統一。

  十一、擬定少數民族事業等專項規劃,監督檢查規劃實施情況,參與制定少數民族和民族地區經濟社會相關領域的發展規劃,促進建立和完善少數民族事業發展綜合評價監測體系,推進實施民族事務服務體系和民族事務管理信息化建設。研究分析少數民族和民族地區經濟發展、社會事業方面的問題并提出特殊政策建議,協調或配合有關部門處理相關事宜,參與協調民族地區科技發展、對口支援和經濟技術合作等有關工作。

  十二、組織指導民族理論政策、民族法律法規和民族基本知識的宣傳教育工作,承辦國務院全國民族團結進步表彰大會,協調民族自治地方成立逢十周年慶典活動。管理少數民族語言文字工作,指導少數民族語言文字的翻譯、出版、研究和民族古籍搜集、整理、出版工作。組織協調民族工作領域有關對外和對港澳臺的交流與合作,參與涉及民族事務的對外宣傳工作。參與擬定少數民族人才隊伍建設規劃,聯系少數民族干部,協助做好少數民族干部的培養、教育和使用工作。

  第四章 實行科學民主決策

  十三、要健全重大事項決策的規則和程序,完善群眾參與、專家咨詢和領導集體決策相結合的決策機制。

  十四、國家民委擬定的重大政策措施、法律法規草案、民族領域規劃草案和部門規章、年度工作部署、重大項目安排、重要干部任免和年度預決算及大額度資金使用等重大事項,由委黨組會議或委務會議討論和決定。

  十五、各部門提請委黨組會議或委務會議研究決定的重大事項,都必須經過深入調研,并經過專題會議、專家或研究、咨詢機構等進行必要性、可行性和合法性論證;涉及委內相關部門和單位的,應主動溝通協商;涉及相關部委的,應充分協商;涉及地方的,應事先征求意見;涉及重大公共利益和人民群眾切身利益的,要向社會公開征求意見,必要時應舉行聽證會。

  十六、國家民委在作出重大決策前,根據需要充分聽取國家民委兼職委員單位的意見;通過多種形式,直接聽取少數民族代表人士、專家學者、民族地區黨政領導和基層干部群眾等方面的意見和建議。

  機關各部門提出的工作安排建議,涉及其他部門的,應充分協商,達成一致意見或附注相關部門意見后,報委領導批示。

 第五章 堅持依法行政

  十七、嚴格依照法定權限和程序履行職責,行使行政權力,提高依法行政的能力和水平。

  十八、根據推動少數民族和民族地區經濟社會發展、維護民族團結和社會穩定的需要,適時向國務院提出制定或修改有關法律、行政法規的建議,制定、修改或廢止不相適應的部門規章和其他文件。

  十九、國家民委制定的部門規章和其他規范性文件,必須符合憲法、法律和國務院的行政法規、決定、命令,以及黨和國家的方針政策,并征求相關部門的意見;涉及其他部門職權范圍的事項,應提請國務院制定行政法規、發布決定和命令,或會同有關部門聯合制定部門規章或其他規范性文件。國家民委制定的規章應當依法及時報國務院備案。

  二十、提請委務會議討論的部門規章和其他文件草案,由相關職能部門審查或組織起草;部門規章和其他文件的解釋工作由有關職能部門會同相關單位承辦。

  二十一、嚴格執行行政執法責任制和執法過錯追究制,切實做到有法必依,違法必究。

  第六章 推進政務公開

  二十二、大力推進政務公開,建立健全政務公開工作機構,明確職責分工,各部門主要負責人為政務公開第一責任人,綜合處承擔協調本部門政務公開工作職責,信息中心承擔國家民委政務公開和民委系統政務公開的指導工作。

  二十三、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政府信息公開條例》規定,健全國家民委信息發布制度和國家民委信息公開保密審查制度;健全國家民委新聞發布和新聞發言人制度,增強國家民委發布信息的主動性、準確性和權威性;建立國家民委信息公開申請受理機制和依申請公開國家民委信息的工作規程,完善公開辦事制度,提高工作透明度。

  二十四、國家民委制定的有關文件,黨組會議、委務會議等研究決定的事項,除需要保密的外,應及時對外公開。

  二十五、凡涉及群眾切身利益、需要群眾廣泛知曉的事項以及國務院規定需要公開的其他事項,均應通過政府網站、新聞發布會、政府公報、政務公開欄、公開辦事指南以及報刊、廣播、電視、網絡等方式,依法、及時、準確地向社會公開。

  二十六、加強國家民委網站建設,充分發揮政府網站信息公開、在線辦事、互動交流三大職能,切實保障公眾知情權、參與權、表達權和監督權。努力把國家民委網站辦成政務公開的重要窗口和建設服務政府、效能政府的重要平臺。

  第七章 健全監督制度

  二十七、在國務院的領導下,自覺接受全國人大及其常委會的監督,認真負責地報告工作,接受詢問和質詢;自覺接受全國政協的民主監督,虛心聽取意見和建議。認真及時辦理全國人大議案、代表建議和全國政協委員提案。

  二十八、依照有關法律規定接受司法機關實施的監督,同時自覺接受監察、審計等部門的監督。對監督中發現的問題,要認真查處、整改并向國務院報告。

  二十九、嚴格執行行政復議法和規章備案制度,及時撤銷或修改違反法律、行政法規的規章和其他文件,糾正違法或不當的行政行為,并主動征詢和認真聽取地方政府及其部門的意見和建議。

  三十、自覺接受新聞輿論和群眾的監督,對新聞媒體報道和各方面反映的涉及國家民委工作的重大問題,要積極主動地查實和整改并向國務院報告。

  三十一、重視人民群眾來信來訪工作,進一步完善信訪制度,確保信訪渠道暢通;委領導及各部門主要負責同志要閱批和處理重要的群眾來信;如有重要群眾來訪或群眾反映重大、敏感問題,委領導按分工接待,聽取意見。

  三十二、推行行政問責制度和績效管理制度,嚴格責任追究,提高執行力和公信力。

  第八章 加強廉政建設

  三十三、堅持從嚴治政,對職權范圍內的事項要按程序和時限積極負責地辦理,對不符合規定的事項要堅持原則不得辦理;對因推諉、拖延等官僚作風及失職、瀆職造成影響和損失的,要追究責任;對越權辦事、以權謀私等違規、違紀、違法行為,要嚴肅查處。

  三十四、機關各部門、委屬各單位主要負責人以及各級領導干部在年度述職報告會上必須報告廉潔自律情況。

  三十五、嚴格執行財經紀律,規范公務接待。不得用公款相互送禮和宴請。艱苦奮斗、勤儉節約,切實降低行政成本,建設節約型機關。

  三十六、領導干部要廉潔從政,嚴格執行中央有關廉潔自律的規定,不得利用職權和職務影響為本人或特定關系人謀取不正當利益;嚴格要求親屬和身邊的工作人員,不得利用特殊身份拉關系、謀私利。

  第九章 會議制度

  三十七、國家民委實行黨組會議、委務會議、委員全體會議和務虛會議等會議制度。國家民委工作中的重大事項必須經過黨組會議或委務會議討論決定。

  三十八、黨組會議由黨組書記、黨組成員組成,由黨組書記召集和主持。

  黨組會議的主要任務是:

  (一)傳達、學習黨的路線、方針、政策及黨中央、國務院的有關文件和指示,提出貫徹落實意見;

  (二)審議以黨組名義制發的重要文件和重要文稿;

  (三)研究民族工作的發展戰略、中長期發展規劃、重要改革方案等重大問題;

  (四)研究決定國家民委內部機構設置和人員編制的配置與調整、黨組管理干部職務名稱表確定的權限和范圍內的干部任免、調動和獎懲,以及干部隊伍、人才隊伍建設問題;

  (五)研究部署國家民委系統黨建工作、黨風廉政建設和反腐敗工作,按規定召開黨組成員民主生活會,組織黨組中心組學習;

  (六)討論其他需要黨組會議研究的事項。

  黨組會議一般每兩周召開一次。議題由黨組成員提出建議,報黨組書記確定;也可由黨組書記直接確定。議題匯總、會務工作由辦公廳負責,會議記錄、錄音和紀要及網站政府信息起草由辦公廳指定專人負責。會議紀要由黨組書記簽發。有關列席會議人員由黨組書記確定。

  三十九、委務會議由主任、副主任、駐委紀檢組組長、黨組成員和專職委員組成,由主任召集和主持。

  委務會議的主要任務是:

  (一)研究貫徹落實黨中央、國務院有關民族工作的重大決策部署,研究部署黨組會議決定的重要工作,通報有關重大事項;

  (二)審議國家民委代起草或修訂的法律法規草案,審議部門規章和其他規范性文件;

  (三)審議以國家民委名義制發的重要文件和重要文稿;

  (四)審議決定國家民委年度工作安排,部門年度預決算,基本建設項目立項、竣工決算,重大建設項目內容變更、調整,大型國有資產處置和調整,大額資產收益及用途,大額度資金使用,重大項目安排等;

  (五)研究決定對重大突發性事件的處置意見;

  (六)討論其他需要委務會議研究的事項。

  委務會議一般每兩周召開一次。議題由業務分管領導提出建議,報主任確定;也可由主任直接確定。辦公廳負責議題匯總、會議記錄、紀要和網站政府信息起草等會務工作。會議紀要由主任簽發。有關列席會議人員由主任確定。

  四十、國家民委委員全體會議由主任、副主任、專職委員和兼職委員組成,委黨組成員出席,由主任召集和主持。邀請國務院分管民族工作的領導同志出席。

  國家民委委員全體會議的主要任務是:

  (一)通報民族工作形勢,交流民族工作情況;

  (二)聽取兼職委員單位對做好民族工作的意見和建議;

  (三)研究并協調解決民族工作中的重大問題。

  國家民委委員全體會議一般每年召開一次,根據需要可邀請有關部門、單位負責人出席會議,可安排委機關有關司(局)負責人列席會議。

  提請國家民委委員全體會議討論的議題,由分管委領導提出,報主任確定;也可由主任直接確定。會議文件由主任批印。會議的組織工作由辦公廳負責。

  四十一、專題會議。專題會議由主任或副主任、黨組成員、專職委員召集和主持。

  專題會議的主要任務是:

  (一)協調、研究擬提請黨組會議、委務會議討論決定的重大事項;

  (二)研究貫徹落實黨組會議、委務會議決定的重要專項工作;

  (三)研究其他專項工作。

  議題和參會人員由主持人確定。重要的專題會議,應報主任或黨組書記批準。會議的籌備和組織工作由辦公廳負責,有關部門協助。會議紀要由主持人簽發,涉及重要內容的須報主任或黨組書記審閱。

  四十二、務虛會議。務虛會議由委黨組成員、專職委員,機關各部門主要負責同志以及有關專家學者和相關方面代表等組成,根據會議的主題,可適當擴大范圍,請委屬單位主要負責同志和機關有關部門負責同志參加。會議一般由委主任或黨組書記主持,也可根據會議主題,由分管相關工作的委領導主持。

  務虛會議的主要任務是:緊緊圍繞黨和國家的重大決策和重要工作部署,緊密結合民族工作實際,就做好當前和今后一個時期民族工作和民委工作的重點任務,以及民族工作中出現的新情況、新問題等,共同研判形勢,交流情況,提出對策建議。

  務虛會議一般每半年召開一次,根據工作需要可臨時決定召開。會議的主題由委黨組成員、專職委員,機關各部門主要負責同志提出建議,報委主任和黨組書記確定;也可由委主任和黨組書記直接確定。會議籌備工作在委領導的領導下,由辦公廳牽頭負責,研究室等有關部門參加。

  四十三、提請黨組會議、委務會議審議的議題,有關部門須提前2天將有關材料(涉密件除外)交辦公廳審核、分送與會人員。涉及跨部門業務的,主辦部門要事先征求有關部門的意見。國家民委委員全體會議文件和議題由辦公廳于會前送達與會同志。專題會議審議的材料由主辦業務部門提前送達與會人員。

  四十四、機關各部門召開的全國性的業務會議每年不能超過2個,并嚴格控制規模。會議計劃應于上年度12月10日前報辦公廳審核后提請委務會議審定,未列入計劃但確需召開的會議,須經辦公廳審核后報委務會議審批。

  四十五、機關各部門實行例會制度,研究處理本部門重要工作。例會每月至少召開一次,形成會議紀要報分管領導并送辦公廳備案。

  第十章 公文及信息刊物審批

  四十六、按照《國家行政機關公文處理辦法》的規定和委領導分工、協作的原則審批公文,重大事項報主任或黨組書記審批。

  四十七、以黨組名義制發的上行文,由黨組書記簽發;下行文或平行文,由黨組書記或者黨組書記授權的黨組成員簽發,重要文件須由書記簽發。

  以國家民委名義制發的上行文,由主任簽發;主任出差、出訪、脫產學習、休假期間,由主持工作的副主任簽發。下行文或平行文由主任或者主任授權的業務分管領導簽發,重要文件由主任簽發。

  以辦公廳名義制發的公文,由辦公廳主任或者辦公廳主任授權的副主任簽發;如有必要,報業務分管領導審定。重要文件簽發后,送分管辦公廳的委領導復核。

  以辦公廳名義制發的《民委通報》、《民族工作簡報》、《民委信息》和《要情》,由信息中心主任或信息中心主任授權的副主任簽發;有關重要信息,報委領導審定后印發。

  主批人審批公文及信息刊物,須簽署明確意見,并簽署姓名和時間,其他審批人圈閱視為同意。

  四十八、直屬各單位報國家民委的公文,應當符合《國家民委機關公文處理細則》的有關規定。除委領導交辦事項和必須直接報送的絕密事項外,一般不得直接向委領導個人報送公文。委領導同志處收到需要國家民委審批而直接報送領導個人的公文,即轉辦公廳處理,辦公廳將按規定退回報文單位并要求其重新呈報。

  四十九、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政府信息公開條例》的規定,文件承辦部門負責對制發的公文作保密審查,確認是否公開。公開的信息需在該信息形成或變更之日起20個工作日內予以公開。

  五十、要精簡文件,控制規格,壓縮篇幅,提高質量和公文辦理效率。

  第十一章 督辦制度

  五十一、機關各部門必須堅決貫徹落實黨中央、國務院的決定和國家民委的各項部署,及時跟蹤和反饋執行情況,并加強督促檢查,確保政令暢通。

  五十二、對重要事項實行督辦制度。辦公廳負責督辦事項的立項,指定主辦和協辦部門;主辦部門主要負責人對所辦事項負全責,并按要求向辦公廳反饋結果。協辦部門要積極配合主辦部門做好有關工作。

  五十三、督辦事項范圍包括:黨中央、國務院及有關領導對民族工作的決策、批示、指示;全國民委系統綜合性會議部署的任務;黨組會議、委務會議、委員全體會議、專題會議部署的工作;委領導的批示、指示。

  五十四、對需要督辦的事項,由辦公廳督辦部門制發《督辦事項通知單》,明確“辦理事項”、“主辦部門”、“協辦部門”、“辦理要求和時限”,并對督查事項的辦理情況適時檢查催辦。超過辦理期限未辦結的,要制發《催辦單》督促辦理。

  五十五、主辦部門和協辦部門接到《督辦事項通知單》后,應立即明確承辦人,制定落實方案,按照督查要求和規定時限認真辦理,并由主辦部門負責人簽署辦理結果,向辦公廳反饋。逾期不能辦結的,主辦部門要向辦公廳書面報告,說明原因。辦公廳要及時匯總督查事項辦理情況并報委領導。

  五十六、信息中心和駐委監察局負責對機關各部門有關政務公開事項和政府信息公開的實施情況進行監督檢查。建立健全政府信息公開工作考核制度、社會評議制度和責任追究制度,定期對政府信息公開工作進行考核、評議。

  第十二章 紀律和作風

  五十七、國家民委全體干部職工必須堅決貫徹執行黨和國家的路線、方針、政策和法律法規以及工作部署,始終與黨中央保持高度一致,嚴格遵守紀律,令行禁止。

  五十八、國家民委全體干部職工要堅決執行國家民委的決定,不得有任何與國家民委決定相違背的言論和行為;不同意見可在規定范圍內提出。代表國家民委發表講話或文章,以及個人發表涉及未經國家民委研究決定的重大問題及事項的講話或文章,須按程序履行報批手續。

  五十九、國家民委全體干部職工要嚴格執行國家保密法律法規、有關規定以及國家民委的保密規章制度,切實履行保密工作責任制。

  六十、全體干部職工要不斷強化學習意識,完善學習制度,創新學習方法,努力建設學習型機關,人人爭做學習的表率。

  六十一、各級領導干部要深入基層,深入群眾,深入實際,調查研究,指導工作,解決實際問題。下基層要輕車簡從,簡化接待,不搞迎來送往。

  六十二、國家民委領導成員一般不參加地方、企業和社團舉辦的與國家民委工作職能無關的會議活動,不發賀信、賀電,不題詞。確有需要的,由辦公廳按照黨中央、國務院和國家民委的有關規定提出意見后,報主任審批。委領導參加會議活動,由辦公廳統一協調安排。

  六十三、黨中央、全國人大及其常委會、國務院、全國政協及有關部門和地方召開會議,需國家民委派人參加的,委領導由主任審批;司局級領導由分管委領導審批,特別重要的會議報主任審批。會議內容及文件應及時向有關委領導匯報。

  其他部門和地方正式來函來電,提出省部級領導到國家民委與國家民委領導商談工作及會見事宜,由主任確定會見人員。

  六十四、委外事機構按照黨中央、國務院及外交外事部門的有關規定協調安排國家民委外事活動,制定外事工作制度和紀律,并監督檢查。

  六十五、主任出差、出訪、脫產學習、休假,應提前3天向國務院辦公廳報批。其他委領導出差、出訪、脫產學習、休假,應事先向主任或主持工作的副主任報批。

  機關各部門主要負責同志出差、出訪、脫產學習、休假,須填寫報告單由分管領導審核并報主任審批后,送辦公廳備案;其他司局級干部須填寫報告單報分管領導審批后送辦公廳備案。

  國家民委至少應有一名委領導、委機關各部門至少應有一名負責同志在機關主持工作。

  直屬單位主要負責同志出差、出訪、脫產學習、休假,須填寫報告單由分管領導審核并報主任審批后,送辦公廳備案。

  第十三章 附 則

  六十六、相關部門根據本規則制定配套制度,完善工作流程,明確工作程序。

  六十七、本規則由國家民委辦公廳負責解釋。





 網友熱評:(已有0 條評論)

查看所有 0 條評論 >>>

您還沒有登錄,請 登錄 后再發表評論。如果還沒有注冊,請 注冊  

   登錄



相關動態:


相關法規:


相關案例:


相關問答:



寶典申明:此消息系轉自公開媒體,HR寶典網登載此文出于傳遞更多信息之目的,并不意味著贊同其觀點或證實其描述,據此采取的任何行動寶典概不負責,如果您認為有內容有侵權的問題,請給及時給我們提出,我們將盡快刪除這些內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