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銅川市人民政府關于印發銅川市政府投資項目跟蹤審計實施辦法和銅川市民生工程財政資金審計暫行辦法的通知

2009-06-16
銅川市人民政府關于印發銅川市政府投資項目跟蹤審計實施辦法和銅川市民生工程財政資金審計暫行辦法的通知

銅政發〔2009〕34號


各區縣人民政府,市新區管委會,市政府各工作部門、直屬機構:
  《銅川市政府投資項目跟蹤審計實施辦法》、《銅川市民生工程財政資金審計暫行辦法》已經市人民政府第55次常務會議審議通過,現予印發,請認真遵照執行。

銅川市人民政府
二○○九年六月十六日

銅川市政府投資項目跟蹤審計實施辦法

  第一條 為加強政府投資項目的審計監督,規范跟蹤審計行為,發揮審計監督的預警作用,促進建設單位規范管理,提高項目投資效益,根據《政府投資項目審計管理辦法》有關規定,結合我市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各級審計機關對本轄區內的政府投資項目跟蹤審計監督適用本辦法。
  本辦法所稱跟蹤審計,是指審計機關依法對政府投資項目從立項到竣工實施的全過程跟蹤審計。
  第三條 政府投資項目是指政府投資和以政府投資為主的建設項目。主要包括:財政預算內外資金(含國債資金)投資項目;國家主權外債資金項目;使用各類專項建設資金項目;法律、法規規定和本級人民政府交辦的其他投資項目。
  第四條 審計機關按照法定的審計管轄范圍開展政府投資項目跟蹤審計,政府投資項目建設單位為跟蹤審計的主要被審計單位。
  與政府投資建設項目直接有關的勘察、設計、施工、監理、采購、供貨、咨詢服務等單位的財務收支及相關經濟活動,應當依法接受審計機關的跟蹤審計監督。
  各級計劃、財政、監察、規劃、建設、房管、交通、稅務、水務等部門應當在各自職責范圍內,協同審計機關做好投資項目的跟蹤審計工作。
  第五條 審計機關根據項目建設情況,可采取定期、不定期等多種跟蹤審計方式,適時開展跟蹤審計工作。優先對關系國計民生、重點政府投資項目實施跟蹤審計。
  跟蹤審計項目實行動態計劃管理,本年度列入跟蹤審計計劃的項目,如當年未完成,或者是跨年度實施項目,作為續審項目列入下年度跟蹤審計項目計劃。
  第六條 審計機關對政府投資項目實施跟蹤審計時,可根據需要,外聘具有法定資質的社會中介機構或與審計事項相關的專業人員參與審計。加強參與審計的中介機構或外聘人員管理,保證審計質量,并對其審計行為和審計結果負責。
  審計機關外聘社會中介或外聘人員參與政府投資項目跟蹤審計所需經費列入同級財政預算。
  第七條 審計機關跟蹤審計的政府重大投資項目,建設單位應當在相關合同中列明:必須經審計機關審計后方可辦理結算或竣工決算。
  第八條 審計機關可以參加項目建設單位與項目建設有關的重要會議,參與有關的政策性文件的制定,及時了解掌握項目建設情況,提出審計建議。
  第九條 項目建設單位應根據項目建設情況,將建設過程中發生的對項目有重大影響的工程設備材料采購、隱蔽工程、重大設計變更、工程結算、交付使用等經濟活動資料、信息以工作聯系單方式及時告知審計機關和審計機關派出的審計組。
  第十條 在跟蹤審計過程中,被審計單位應當接受審計機關的審計監督,積極配合審計機關做好各項審計工作。
  第十一條 建設單位和建設項目相關單位作為建設市場的主體,不得因跟蹤審計的介入而減少或減輕其應履行的職責或應承擔的責任。
  第十二條 審計人員在跟蹤審計時,必須依法審計,在審計法定職權范圍內給予指導、建議、處理、處罰,做到客觀公正、實事求是,遵守有關廉政紀律的規定,保守其在執行業務中知悉的國家秘密和商業秘密。
  第十三條 審計機關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審計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審計法實施條例》規定的審計程序對建設項目進行跟蹤審計。
  第十四條 審計機關對列入年度跟蹤審計計劃的項目,應提前告知項目法人或建設單位。項目法人或建設單位接到通知后,應及時與審計組聯系,告知項目相關情況。
  第十五條 審計機關派出審計組,具體負責項目建設跟蹤審計工作,社會中介機構參與審計時,組長應為審計機關的工作人員。
  第十六條 在跟蹤審計實施階段,對項目建設程序、工程招投標、合同管理、資金使用、重大經濟事項和工程結算等進行審計,審計組定期或不定期地提出審計意見和建議,并出具《政府投資項目跟蹤審計意見單》。對于重大事項,必要時由審計機關出具專題報告。
  跟蹤審計項目審計結束,審計機關應當依據法定程序出具審計結論性文書。
  第十七條 審計機關應將重大政府投資項目的跟蹤審計結果向本級人民政府報告,并依據有關規定向社會公告。
  第十八條 審計機關應運用先進的信息技術和其他審計技術與方法,積極開展政府投資項目計算機審計,提高審計效率。  第十九條 跟蹤審計項目終結后,應按規定及時辦理立卷工作和統計工作。第二十條 對政府投資項目建設程序審計時,主要審查項目是否按法定的建設程序進行;項目的審批文件,包括項目建議書、可行性研究報告、初步設計、環境影響報告、土地征用、開工報告等文件是否齊全、真實、合法。
  第二十一條 對政府投資項目概(預)算編制及執行情況審計時,主要審查概(預)算編制依據是否合規;內容是否完整、真實;項目建設是否按批準的初步設計進行,有無概算外項目和提高建設標準,擴大建設規模的問題;概算調整、影響項目建設規模的單項工程投資調整和建設內容重大變更,是否按規定程序報批。
  第二十二條 對政府投資項目征地拆遷審計時,檢查是否存在違法用地、超范圍征地拆遷、擅自改變補償標準,截留、侵占、挪用征地拆遷資金等方面問題。
  第二十三條 對政府投資項目招標投標審計時,審計機關派出審計組應全過程參加項目招投標工作,審查項目勘察、設計、施工、監理、材料設備采購及咨詢服務等方面的招標文件和招標投標程序是否合法、合規,招標投標管理工作是否規范,對項目招投標文件的標底(欄標價)或工程量清單進行復核,發現問題及時與招標人溝通,并要求其予以修正。
  第二十四條 對政府投資項目合同審計時,主要審查項目合同是否符合法律、法規的規定,與招標文件、投標承諾和評標結果是否一致;合同文件內容是否準確完整,簽訂程序是否合法;在項目實施過程中,有關單位是否嚴格履行合同,有無違法分包、轉包現象,有無因履行合同不當造成損失浪費、質量隱患問題;各類簽證、紀要和補充協議是否存在與中標合同實質性內容不一致等問題。
  第二十五條 對建設單位內部控制制度設置和落實情況審計時,主要審查建設單位是否按國家有關規定和本單位實際情況建立健全相關的內控制度,責任是否明確,是否有效執行。
  第二十六條 對建設資金籌集與使用情況審計時,主要審查建設資金(含項目資本金,下同)是否落實,是否按投資計劃及時到位,能否滿足項目建設進度需要;建設資金使用是否合規,有無滯留、轉移、侵占、挪用建設資金等問題;建設資金是否和經營性資金嚴格區別核算。
  第二十七條 對政府投資項目會計核算情況審計時,主要審查是否按規定設置會計機構,配備會計人員,職責分工是否明確;是否按照概算口徑及有關制度規定對有關會計事項辦理會計手續,進行會計核算;財務報表是否真實、合法、完整。
  第二十八條 對政府投資項目材料、設備采購及管理情況審計時,主要審查材料、設備等物資是否按設計要求進行采購,有無盲目采購行為;采購程序是否合規,驗收、保管和領用等手續是否健全、有效,賬實是否相符等。
  第二十九條 對政府投資項目工程結算審計時,主要審查工程價款結算是否符合國家有關規定和合同約定,有無高估冒算、虛報冒領工程款等問題;設計變更、施工現場簽證是否合規、及時、完整和真實;工程價款結算手續是否完善,有無超付或欠付工程款等問題。
  第三十條 對政府投資項目相關稅費審計時,主要審查相關稅費是否按規定計提,是否及時、準確繳納,減、免、緩繳的手續是否完善,是否符合有關規定等。
  第三十一條 對政府投資項目竣工決算審計時,主要審查竣工決算報表和交付使用資產是否真實、合法、完整;移交手續是否齊全、合規;未完工程是否真實、合法;結余資金是否按規定進行處理等。
  第三十二條 對政府投資項目環境保護情況審計時,關注項目節能減排或降耗措施是否到位,項目是否存在重大資源生態破壞或毀損等問題。
  第三十三條 對政府投資項目效益評價時,評價建設資金的使用效果和合理利用程度;內部控制制度是否達到預期效果等。
  第三十四條 法律、法規、規章規定需要審計監督的其他事項。
  第三十五條 本辦法自2009年7月1日起施行。

銅川市民生工程財政資金審計暫行辦法

  第一條 為了加強民生工程財政資金的審計監督,提高民生工程財政資金使用效益,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審計法》和《中華人民共和國預算法》,結合我市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各級審計機關對民生工程財政資金的審計適用本辦法。
  第三條 本辦法所稱的民生工程是指在一定階段內,為擴大政府服務面,全面提高人民生活水平,促進和諧銅川建設而實施的教育工程、就業再就業工程、社會保障工程、住房保障工程、基礎設施建設工程、公共文化衛生體育設施建設工程、社區服務體系建設工程、環境污染治理工程、采煤沉陷區綜合治理和棚戶區改造工程、城鄉居民增收工程十大工程。
  第四條 本辦法所稱民生工程財政資金是指各級財政部門安排用于民生工程的資金,包括預算內資金、專戶資金、政府性基金等。民生資金按其用途分為基本建設類項目資金和補助類項目資金兩大類。
  第五條 本辦法所稱民生工程財政資金審計,是指全市各級審計機關依法對民生工程財政資金的籌集、管理、分配、使用以及所產生的效益情況進行審計監督,確保資金規范、安全、有效使用。
  第六條 對民生工程財政資金審計的主要內容:
  (一)項目預算是否按要求列入財政預算。
  (二)各部門、各單位是否按規定將項目資金撥付到位,有無拖欠、延壓資金現象。
  (三)項目資金是否按資金計劃投入,有無資金落實不到位或假配套問題。
  (四)對應納入專戶管理的項目資金是否實行專戶管理、專賬核算、規范使用。
  (五)項目資金是否實行國庫集中支付或按規定方式支付,是否按進度核撥工程建設資金,有無擠占、截留、挪用資金問題。
  (六)各項財政補助是否按政策補助到受補對象,有無虛報冒領、騙取套取、截留、貪污、挪用財政資金問題,對個人的補助是否以“一卡通”或“一折通”的形式直接發放到補助對象。
  (七)項目設計、施工、設備采購等是否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招標投標法》的規定實行招標,對應納入政府采購范圍的項目,是否按照政府采購程序采購,項目實施過程是否嚴格執行項目法人制,招投標制,工程監理制和施工合同制。
  (八)民生工程的基礎設施和能力建設項目是否達到設計功能或取得預期效果。
  (九)其他需要審計的事項。
  第七條 審計機關對民生資金實行全過程跟蹤審計。
  第八條 各級財政、計劃、規劃、建設等相關管理部門以及各民生工程資金使用單位要積極配合審計工作,并提供審計所需資料。
  第九條 對各部門、各單位違反本辦法規定,拒絕或者阻礙審計機關監督檢查的,由審計機關責令改正,可以通報批評,給予警告,拒不改正的,依法追究責任。
  第十條 對各部門、各單位在民生資金管理使用過程中違反有關規定的行為,由審計機關依照《審計法》、《審計法實施條例》、《政府采購法》、《招投標法》、《國家重點建設項目管理辦法》等有關法律、法規、規章作出審計決定,進行處理處罰,重大問題向同級政府提出處理建議。
  第十一條 對相關工作人員在資金管理使用中出現違法行為的,審計機關按《財政違法行為處罰處分條例》和《審計法實施條例》等有關規定進行處理處罰,審計機關有權移送有關部門,追究其行政責任。
  第十二條 審計機關對民生資金進行審計監督,應當有利于促進銅川市民生資金投入政策的落實,促進有關部門和單位加強民生資金管理,提高資金使用效益,促進民生工程持續、穩定、協調發展。
  第十三條 審計機關工作人員在實施審計中,應堅持依法審計,實事求是,客觀公正,對在執行職務中知悉的財政秘密,負有保密的義務。
  第十四條 本辦法自2009年7月1日起施行。
  
  第二十條 對政府投資項目建設程序審計時,主要審查項目是否按法定的建設程序進行;項目的審批文件,包括項目建議書、可行性研究報告、初步設計、環境影響報告、土地征用、開工報告等文件是否齊全、真實、合法。
  第二十一條 對政府投資項目概(預)算編制及執行情況審計時,主要審查概(預)算編制依據是否合規;內容是否完整、真實;項目建設是否按批準的初步設計進行,有無概算外項目和提高建設標準,擴大建設規模的問題;概算調整、影響項目建設規模的單項工程投資調整和建設內容重大變更,是否按規定程序報批。
  第二十二條 對政府投資項目征地拆遷審計時,檢查是否存在違法用地、超范圍征地拆遷、擅自改變補償標準,截留、侵占、挪用征地拆遷資金等方面問題。
  第二十三條 對政府投資項目招標投標審計時,審計機關派出審計組應全過程參加項目招投標工作,審查項目勘察、設計、施工、監理、材料設備采購及咨詢服務等方面的招標文件和招標投標程序是否合法、合規,招標投標管理工作是否規范,對項目招投標文件的標底(欄標價)或工程量清單進行復核,發現問題及時與招標人溝通,并要求其予以修正。
  第二十四條 對政府投資項目合同審計時,主要審查項目合同是否符合法律、法規的規定,與招標文件、投標承諾和評標結果是否一致;合同文件內容是否準確完整,簽訂程序是否合法;在項目實施過程中,有關單位是否嚴格履行合同,有無違法分包、轉包現象,有無因履行合同不當造成損失浪費、質量隱患問題;各類簽證、紀要和補充協議是否存在與中標合同實質性內容不一致等問題。
  第二十五條 對建設單位內部控制制度設置和落實情況審計時,主要審查建設單位是否按國家有關規定和本單位實際情況建立健全相關的內控制度,責任是否明確,是否有效執行。
  第二十六條 對建設資金籌集與使用情況審計時,主要審查建設資金(含項目資本金,下同)是否落實,是否按投資計劃及時到位,能否滿足項目建設進度需要;建設資金使用是否合規,有無滯留、轉移、侵占、挪用建設資金等問題;建設資金是否和經營性資金嚴格區別核算。
  第二十七條 對政府投資項目會計核算情況審計時,主要審查是否按規定設置會計機構,配備會計人員,職責分工是否明確;是否按照概算口徑及有關制度規定對有關會計事項辦理會計手續,進行會計核算;財務報表是否真實、合法、完整。
  第二十八條 對政府投資項目材料、設備采購及管理情況審計時,主要審查材料、設備等物資是否按設計要求進行采購,有無盲目采購行為;采購程序是否合規,驗收、保管和領用等手續是否健全、有效,賬實是否相符等。
  第二十九條 對政府投資項目工程結算審計時,主要審查工程價款結算是否符合國家有關規定和合同約定,有無高估冒算、虛報冒領工程款等問題;設計變更、施工現場簽證是否合規、及時、完整和真實;工程價款結算手續是否完善,有無超付或欠付工程款等問題。
  第三十條 對政府投資項目相關稅費審計時,主要審查相關稅費是否按規定計提,是否及時、準確繳納,減、免、緩繳的手續是否完善,是否符合有關規定等。
  第三十一條 對政府投資項目竣工決算審計時,主要審查竣工決算報表和交付使用資產是否真實、合法、完整;移交手續是否齊全、合規;未完工程是否真實、合法;結余資金是否按規定進行處理等。
  第三十二條 對政府投資項目環境保護情況審計時,關注項目節能減排或降耗措施是否到位,項目是否存在重大資源生態破壞或毀損等問題。
  第三十三條 對政府投資項目效益評價時,評價建設資金的使用效果和合理利用程度;內部控制制度是否達到預期效果等。
  第三十四條 法律、法規、規章規定需要審計監督的其他事項。
  第三十五條 本辦法自2009年7月1日起施行。

銅川市民生工程財政資金審計暫行辦法

  第一條 為了加強民生工程財政資金的審計監督,提高民生工程財政資金使用效益,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審計法》和《中華人民共和國預算法》,結合我市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各級審計機關對民生工程財政資金的審計適用本辦法。
  第三條 本辦法所稱的民生工程是指在一定階段內,為擴大政府服務面,全面提高人民生活水平,促進和諧銅川建設而實施的教育工程、就業再就業工程、社會保障工程、住房保障工程、基礎設施建設工程、公共文化衛生體育設施建設工程、社區服務體系建設工程、環境污染治理工程、采煤沉陷區綜合治理和棚戶區改造工程、城鄉居民增收工程十大工程。
  第四條 本辦法所稱民生工程財政資金是指各級財政部門安排用于民生工程的資金,包括預算內資金、專戶資金、政府性基金等。民生資金按其用途分為基本建設類項目資金和補助類項目資金兩大類。
  第五條 本辦法所稱民生工程財政資金審計,是指全市各級審計機關依法對民生工程財政資金的籌集、管理、分配、使用以及所產生的效益情況進行審計監督,確保資金規范、安全、有效使用。
  第六條 對民生工程財政資金審計的主要內容:
  (一)項目預算是否按要求列入財政預算。
  (二)各部門、各單位是否按規定將項目資金撥付到位,有無拖欠、延壓資金現象。
  (三)項目資金是否按資金計劃投入,有無資金落實不到位或假配套問題。
  (四)對應納入專戶管理的項目資金是否實行專戶管理、專賬核算、規范使用。
  (五)項目資金是否實行國庫集中支付或按規定方式支付,是否按進度核撥工程建設資金,有無擠占、截留、挪用資金問題。
  (六)各項財政補助是否按政策補助到受補對象,有無虛報冒領、騙取套取、截留、貪污、挪用財政資金問題,對個人的補助是否以“一卡通”或“一折通”的形式直接發放到補助對象。
  (七)項目設計、施工、設備采購等是否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招標投標法》的規定實行招標,對應納入政府采購范圍的項目,是否按照政府采購程序采購,項目實施過程是否嚴格執行項目法人制,招投標制,工程監理制和施工合同制。
  (八)民生工程的基礎設施和能力建設項目是否達到設計功能或取得預期效果。
  (九)其他需要審計的事項。
  第七條 審計機關對民生資金實行全過程跟蹤審計。
  第八條 各級財政、計劃、規劃、建設等相關管理部門以及各民生工程資金使用單位要積極配合審計工作,并提供審計所需資料。
  第九條 對各部門、各單位違反本辦法規定,拒絕或者阻礙審計機關監督檢查的,由審計機關責令改正,可以通報批評,給予警告,拒不改正的,依法追究責任。
  第十條 對各部門、各單位在民生資金管理使用過程中違反有關規定的行為,由審計機關依照《審計法》、《審計法實施條例》、《政府采購法》、《招投標法》、《國家重點建設項目管理辦法》等有關法律、法規、規章作出審計決定,進行處理處罰,重大問題向同級政府提出處理建議。
  第十一條 對相關工作人員在資金管理使用中出現違法行為的,審計機關按《財政違法行為處罰處分條例》和《審計法實施條例》等有關規定進行處理處罰,審計機關有權移送有關部門,追究其行政責任。
  第十二條 審計機關對民生資金進行審計監督,應當有利于促進銅川市民生資金投入政策的落實,促進有關部門和單位加強民生資金管理,提高資金使用效益,促進民生工程持續、穩定、協調發展。
  第十三條 審計機關工作人員在實施審計中,應堅持依法審計,實事求是,客觀公正,對在執行職務中知悉的財政秘密,負有保密的義務。
  第十四條 本辦法自2009年7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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