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印發中山市信息管道建設管理暫行辦法的通知
印發中山市信息管道建設管理暫行辦法的通知
2010-01-08
印發中山市信息管道建設管理暫行辦法的通知
中府〔2010〕4號
火炬區管委會,各鎮政府、區辦事處,市屬各單位:
現將《中山市信息管道建設管理暫行辦法》印發給你們,請貫徹實施。
中山市人民政府
二○一○年一月八日
中山市信息管道建設管理暫行辦法
第一條 為加強我市信息管道集約化建設管理,營造通信事業公平競爭環境,促進社會信息化的發展,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城鄉規劃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公路法》、《中華人民共和國電信條例》、《城市道路管理條例》等法律、法規,結合我市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在本市行政區域內的城市道路、公路、高速公路、橋梁、隧道等范圍內(以下統稱“道路”)新建、改建、擴(補)建信息管道,以及對信息管道建設的管理,適用本辦法。
第三條 本辦法中所稱“信息管道”是指在道路上建設的用于敷設通信光(電)纜線路(含有線電視線路)的通道及其配套設施;新建管道是指隨新建道路同步配套建設的信息管道;改建管道是指現狀道路改造時同步改遷建設的信息管道;擴(補)建管道是指在現狀道路上擴容建設或者未建設管道需增補新建的信息管道。
第四條 信息管道是城市基礎設施的重要組成部分。信息管道建設管理遵循“統一規劃、統一建設、統一管理、有償使用”的原則,采用“聯合統建”的方式建設。
第五條 市建設局是我市信息管道建設的行政管理部門,具體負責對信息管道集約化建設、維護及運營的管理工作。
市規劃局負責信息管道專項規劃編制、管道工程的規劃審批、規劃驗線和規劃驗收。
市交通、公路、城管執法、物價等部門以及其他有關部門按照各自的職能協助實施本辦法。
第六條 本市信息管道的集約化建設、維護及運營工作由經市政府依法批準的信息管道企業負責。從事信息管道集約化建設、維護及運營工作的企業(以下統稱“信息管道企業”)應符合以下條件:
(一)依法注冊的企業法人;
(二)有相應的注冊資本金和設施、設備;
(三)有良好的銀行資信、財務狀況及相應的償債能力;
(四)有相應的信息管道建設和維護從業經歷以及良好的業績;
(五)有相應數量的技術、財務、經營等關鍵崗位人員;
(六)有切實可行的經營方案;
(七)其他條件。
第七條 信息管道企業在建設和維護信息管道工作中應履行下列責任:
(一)負責收集、匯總、協調、落實各管道需求單位在信息管道建設和維護方面的需求;
(二)保證信息管道工程的設計、報建、施工等環節均符合國家法律、法規的要求;
(三)保證信息管道中有合理余量用于應急需要;
(四)接受政府主管部門對價格和服務質量的監管;
(五)保證信息管道的容量及質量能夠滿足管道需求單位的需求。
第八條 《中山市信息管道專項規劃》是城市總體規劃的組成部分,由市規劃局負責牽頭編制,信息管道建設必須嚴格按照《中山市信息管道專項規劃》執行。因經濟社會發展的需要或城市總體規劃修編,而需對《中山市信息管道專項規劃》進行相應修編的,應按有關程序進行。
第九條 在新建道路內規劃建設的信息管道,應與主體工程同步配套設計、建設。已開工的道路建設項目缺少信息管道規劃設計的,應根據需求補充建設。
在已建成的道路內改建、擴(補)建信息管道的,應視道路的不同管轄主體,分別向市建設、交通、公路行政管理部門辦理相關報批手續;道路屬于國道、省道、高速公路的,應當征得省政府交通主管部門同意;屬我市國有企業投資建設的公路(以下稱“干線公路”),還應與干線公路業主單位簽訂相關協議,并由干線公路業主單位統籌報建。
第十條 信息管道施工圖設計任務的承擔單位必須具備相應的設計資質等級,設計內容和深度必須符合國家和地方相關技術規范要求。
第十一條 建設信息管道工程需橫穿城市主干道、次干道、公路或高速公路等道路的,應采用頂管方式施工。除城市主干道、次干道以外的其他城市道路可根據現場情況采用開挖路面方式施工。
第十二條 信息管線工程施工結束后應恢復道路原狀,道路質量應符合相關技術要求,并視道路不同管轄主體,分別由市建設、交通、公路行政管理部門對道路的修復情況進行驗收。
信息管道工程施工路段在施工結束恢復道路原狀后一年內出現路面塌陷等質量問題的,信息管道企業應負責對道路進行修復。
第十三條 信息管道工程施工完成后,信息管道企業應向市規劃局申請辦理規劃驗收手續。未經規劃驗收或規劃驗收不合格的信息管道,不得投入使用。信息管道企業應在規劃驗收后6個月內向市規劃局報送有關驗收資料。
第十四條 新建、改建或擴建的城市道路交付使用后3年內,其他道路交付使用后5年內不得開挖建設信息管道。同一路段5年內原則上只允許開挖一次建設信息管道。
第十五條 信息管道出現不可預見情況需要緊急搶修時,信息管道企業可在告知相關行政主管部門后先行破路搶修,并在破路后一個工作日內按有關規定申請補辦審批手續,申請補辦手續時應向有關行政部門出具故障緊急狀況說明及有關證據。
第十六條 信息管道需求單位可以通過購買、租借等方式獲取管道的使用權。信息管道使用權的相關收費標準按物價行政主管部門規定執行。
第十七條 信息管道企業應在其建設的信息管道中預留一定的空間用于政府應急之需,預留空間不能滿足應急需要的,市政府可采用臨時征用的辦法解決,信息管道企業和信息管道使用單位應予配合。
第十八條 信息管道企業應按照本辦法以及與管道需求單位簽訂的協議履行義務,為管道需求單位提供符合標準的管道和服務,并保證合理安排好各項工程的施工進度,以滿足管道需求單位的需求。
第十九條 信息管道及檢查井等配套設施所選用的器材必須符合國家標準、地方標準或者行業標準,不得使用不合格的產品。信息管道企業采用不合格產品的,信息管道使用單位可以要求信息管道企業更換合格產品。因信息管道企業采用不合格產品而造成信息管道使用單位損失的,信息管道企業應賠償損失。
第二十條 信息管道使用單位在敷設、維護線路時,必須采用符合質量標準的產品,不得影響其它用戶的通信線路正常工作。因信息管道使用單位采用不符合質量標準的產品而造成信息管道企業或其他管道用戶損失的,信息管道使用單位應承擔責任并賠償信息管道企業及其他管道用戶損失。
第二十一條 信息管道使用單位應在其敷設的線路上標注有別于其他用戶的清晰、持久的標志。
第二十二條 管道需求單位通過租賃方式獲得管道使用權后1年內仍未使用信息管道且無正當理由的,信息管道企業有權終止已簽訂的管道使用租賃合同。
第二十三條 任何單位和個人違反規劃、道路、交通、公路管理法律、法規進行信息管道建設的,由規劃、建設、交通、公路、城管執法等行政管理部門按照相關法律法規進行處罰。
第二十四條 違反本辦法造成通信線路損壞、導致通信業務中斷等事故的,追究行為人的責任,造成損失的由行為人賠償經濟損失。
第二十五條 本辦法實施后,原則上不再對信息管道企業以外的企業批準建設信息管道建設項目,現狀道路上已有的管道不能滿足管道需求單位的需求的,管道需求單位可向其他單位租用已敷設的信息管道,已敷設的信息管道未能滿足需求的,則可向信息管道企業提出建設要求,由信息管道企業按規劃進行建設。
第二十六條 本辦法自發布之日起實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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