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關于印發中山市經濟責任審計操作辦法(試行)的通知
關于印發中山市經濟責任審計操作辦法(試行)的通知
2008-03-04
關于印發中山市經濟責任審計操作辦法(試行)的通知
中府﹝2008﹞29號
火炬區管委會,各鎮政府、區辦事處,市屬各單位:
現將《中山市經濟責任審計操作辦法(試行)》印發給你們,請貫徹執行。
中山市人民政府
二○○八年三月四日
中山市經濟責任審計操作辦法(試行)
第一條 為進一步規范我市黨政領導干部和國有企業及國有控股企業領導人員任期經濟責任審計工作,完善村級主要負責人經濟責任審計制度,提高審計質量,明確審計責任,防范審計風險,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審計法》、《廣東省農村集體經濟審計條例》、《廣東省黨政領導干部任期經濟責任審計操作辦法(試行)》(粵審法〔2002〕175號)、《廣東省國有企業及國有控股企業領導人員任期經濟責任審計操作辦法(試行)》(粵審經責〔2004〕96號)和有關審計規章的規定,結合我市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是圍繞我市各級機關、事業單位黨政領導干部,市、鎮(區)屬國有(集體)企業及國有(集體)控股企業領導人員和農村集體經濟主要負責人(以下統稱經濟責任人)任期經濟責任審計目標,按照審計流程,對審計任務組織安排、準備、實施到審計終結的操作規定。
第三條 本辦法適用于我市國家審計機關、內部審計機構、鎮(區)審計辦(以下簡稱審計部門)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對依法屬于審計監督對象的經濟責任人在任職期間對本地區、本部門或者本單位的財政收支、財務收支以及有關經濟活動應負經濟責任的履行情況進行的審計監督。
第四條 經濟責任審計按照“分級管理、分工負責、分級實施、上級抽檢”的原則,各級干部管理部門管理的干部由同級審計部門組織實施(農村集體經濟主要負責人任期經濟責任審計由各鎮區政府組織實施);部門(單位)內部管理的干部,由部門(單位)自行組織實施,各級審計部門可根據工作需要,委托有資質的社會審計組織開展審計,審計經費應納入當年單位經費預算。
第五條 經濟責任審計應加強計劃性,堅持“集中管理、統一安排、突出重點、量力而行”的原則。每年年底前,根據各級黨委、政府的要求,由審計部門根據委托部門提交的被審計單位名單對其分別進行審前調查,核實工作量,草擬下一年度審計計劃,報同級聯席會議(領導小組)研究討論確定。審計部門按照聯席會議(領導小組)確定的審計計劃統籌安排審計工作,編制審計工作方案,并依據委托部門的通知,安排審計人員組織實施。市屬行政企事業單位,除市審計局直接審計的以外,其他應當接受任期經濟責任審計的對象,由主管部門根據有關規定及實際情況制定審計計劃,報市審計局備案。
第六條 擬定經濟責任審計計劃時遇有下列無法正常實施經濟責任審計的情況,一般不宜安排經濟責任審計:
(一)經濟責任人任職的單位已被撤并,有關當事人已經無法找到,無法實施審計的;
(二)已定居國外或失蹤、死亡的;
(三)已離開任職的崗位二年以上的;
(四)已被提拔、任用到可能影響經濟責任審計公正進行崗位的;
(五)已被紀檢監察機關或司法機關立案調查的;
(六)其他無法實施經濟責任審計的情況。
第七條 擬定經濟責任審計計劃時遇有下列情形應優先安排審計:
(一)黨委、政府要求優先安排的任務;
(二)領導干部已臨近退休年齡;
(三)群眾反映問題較多的單位。
第八條 組成審計組。確定經濟責任審計項目后,審計部門應根據任務情況,選派兩名以上具有較高政策水平和相當業務水平的審計人員組成審計組,并指定審計組組長。審計組實行組長負責制。
第九條 審前調查和學習。
審計組實施項目審計前,應當依照《審計方案準則》和委托部門的要求,開展審前調查。審前調查的主要內容包括:
(一)分析、掌握委托部門對該審計事項的特別要求,了解審計期間和審計范圍;
(二)走訪紀檢監察機關,聽取他們對被審計經濟責任人的意見和有關情況;根據需要,審計部門可請求紀檢監察機關予以配合、支持;
(三)審計部門分管領導或審計組組長與有關人員,在兩2人以上參加,可與被審計經濟責任人談話,了解其任職、分工的主要情況,任期內所負責的主要工作和重大經濟決策活動,以及遵紀守法的有關情況;
(四)了解并收集被審計經濟責任人所在單位財政財務收支概況、機構設置、職責分工、財務運作流程、財務軟件的使用以及被審計經濟責任人履行經濟責任的基本情況;
(五)了解并收集涉及被審計經濟責任人所在單位的特殊政策及其他相關文件資料;
(六)查閱了解以往審計的情況,利用原有的審計檔案資料;
(七)查閱了解被審計經濟責任人任期內有關經濟監督管理部門及檢查機構作出的重大事項檢查結果、處理意見及糾正情況的有關資料。
學習內容主要是與任期經濟責任審計有關的法律、法規和政策,被審計單位會計核算程序和方法以及必要的審計技術和方法等。
第十條 編制審計實施方案。審計組在審前調查和學習的基礎上,根據《審計方案準則》和被審計單位的實際情況編制審計實施方案。重大審計項目的審計方案應征求委托部門的意見。審計實施方案的主要內容包括:審計依據,被審計的經濟責任人姓名及其所在單位名稱和基本情況,審計目標,審計的范圍、內容、重點、要求、方式和延伸審計單位,重要性水平的確定及審計風險的評估,審計進點時間、具體實施步驟,審計組組長、審計組成員及其分工,編制日期及審批意見。
審計組編制審計實施方案所涉及的審計時限范圍,按如下情況確定:
(一)任職時限較長(一屆以上)且未進行年度和屆中審計的,重點審計最后一屆任期;
(二)已進行年度和屆中審計的,可重點審計最后一屆任內未審計的年度。并根據需要追溯或延伸到相關年度和階段。
第十一條 審計實施方案的審核。編制完成的審計實施方案應當經審計組所在部門負責人審核后,報主管領導審批。
審計實施方案應貫徹于審計的全過程,在執行過程中,如因具體情況需要修改和補充的,應按規定程序報本單位主管領導批準,并做好記錄。
第十二條 編寫、送達審計通知書并進行審前公示。審計組根據審計實施方案要求,編寫審計通知書。審計通知書經審計部門主管領導審批后,審計組應在進點實施審計3日前,向被審計的經濟責任人所在部門、單位送達審計通知書,同時抄送被審計經濟責任人和委托單位,辦理送達簽收手續,并在被審計經濟責任人所在部門、單位的適當位置進行審前公示。
第十三條 召開進點會。實施審計時,由審計部門領導帶隊進點。應召開由被審計經濟責任人和經濟責任人及其所在部門、單位班子成員及和有關財務人員參加的審計進點座談會,通報審計工作安排,提出審計要求。重大審計項目進點時,可提請干部管理、紀檢監察等部門參加,由干部管理、紀檢監察等部門提出工作要求和配合的事項。
第十四條 進駐被審計單位。審計組進點后應主動聽取紀檢監察、干部管理等有關部門對被審計經濟責任人及其所在單位的意見。向財政財務等有關部門收集審計所需資料,辦理資料交接手續,并簽收被審計經濟責任人及其所在單位的承諾書。
第十五條 對非法干預、阻撓審計部門和審計人員進行審計,拖延提供或提供虛假材料等行為負有直接責任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審計組應及時向部門領導報告,采取相應的措施。
第十六條 評審內部控制制度。結合黨政領導干部及企業領導人員任期經濟責任審計和農村審計的特點,在調查和了解內部控制的基礎上,審計組應對經濟責任人所在單位的財政財務收支活動的運行是否符合相關內部控制制度進行符合性測試,運用審計的專業技術與手段判斷測試結果并對其做出評價,相應作出是否對原審計實施方案中實質性測試程序和內容進行調整。如果被審計單位規模較小,業務簡單,內控環境很差或被審計單位近期已接受過審計,其內部控制情況變化不大則無需進行內控調查和測試,直接進行實質性測試。
第十七條 進行實質性測試。根據符合性測試結果確定的審計內容和重點,運用審核、觀察、詢證、監盤、計算和分析性復核等方法,對財政、財務收支和各項經濟活動、各項責任經濟指標(經濟考核指標)、重大決策經濟項目、執行國家財經法規、經濟政策及遵守廉政規定等情況的真實、合法、效益性進行實質性測試,進而獲取審計證據和提出審計意見和建議。
第十八條 審計人員在實質性審查過程中,必須隨時就所查問題收集有關的審計證據,并按照審計證據必須具備的客觀性、相關性、充分性和合法性要求加以分析、鑒定和綜合,形成具有足夠數量,能充分證明審計事項的證據組合。
審計人員現場收集的審計證據,經審計組組長復核后,交被審計單位或有關人員簽名蓋章。被審計單位或有關人員對其審計人員出具的審計證據,拒絕簽名或蓋章的,審計人員應當在審計證據或另附的材料上,注明拒絕的原因和日期。拒絕簽名或蓋章的原因不影響事實存在的,該證據仍可作為審計證據。
審計人員到被審計單位實施審計或向有關單位和個人調查時,應當出示審計人員的工作證件和審計通知書副本。對審計事項進行調查時,審計人員不得少于2人。
第十九條 審計組實施審計時,可以利用經核實確認后的內部審計機構或社會審計組織的審計結果,涉及經濟責任人應承擔經濟責任的問題,應嚴格按關聯性重新取證。
第二十條 編寫審計日記和審計工作底稿。審計人員應當在實施審計過程中編寫審計日記。審計日記應記載審計事項的名稱、實施審計的步驟和方法、審計查閱的資料名稱和數量、審計人員的專業判斷和查證結果、突出情況及其他需要記錄的情況;
對被審計單位違反國家規定的財政收支、財務收支行為以及對審計結論有重要影響的審計事項,審計人員應當在編寫審計日記的基礎上,編制審計工作底稿。其他審計事項以審計日記記載審計事項的查證過程和結果。審計工作底稿應記載審計過程中獲取的證明材料的名稱、來源、內容和時間等,包括對已查明的審計結果作出的評價意見及其依據。
審計工作底稿應當附有審計證據。審計工作底稿與審計證據的對應關系,應當通過審計證據的索引號來體現。審計證據對應多個審計工作底稿時,應當將審計證據附在與其關系最密切的審計工作底稿后面,并在其他審計工作底稿上予以注明。
第二十一條 復核審計工作底稿。復核要點包括:審計實施方案確定的審計事項是否實施了審計;審計實施方案確定的具體審計目標是否實現,審計步驟和方法是否執行;事實是否清楚;獲取的審計證據是否合法、充分、適當;引用的法律法規是否準確;審計結論是否恰當;其他有關重要事項。
復核人員不得涂改和撤換審計人員的審計工作底稿,對存在的問題可督促編制人員及時修正,并編制相應工作底稿,同時要保留修改前底稿。復核后應簽名并書面表示復核意見。
第二十二條 匯總審計工作底稿。審計人員對經復核后的審計工作底稿應按照審計事項的內容及問題性質進行分類、歸集、排序和分析整理。
第二十三條 初步交換意見。匯總審計資料后,應對審計情況和發現的問題進行綜合評價,形成初步審計意見,并與被審計經濟責任人及其所在單位就一些必要的事項初步交換意見,對事實不清、不完整的事項進一步查實。
第二十四條 編制審計報告。審計組應根據審計結果,列出提綱,指定專人起草審計報告,形成審計報告(征求意見稿)。
審計報告的格式內容主要包括:審計的基本情況,即審計工作的基本情況(審計范圍、方法等),被審計單位基本情況;審計評價,審計中發現的主要問題及處理意見;審計建議(審計報告格式樣本由市審計局另行規定)。
第二十五條 下列事項不在審計報告中反映,可形成單獨的專題報告或在審計結果報告中反映。具體內容如下:
(一)審計發現經濟責任人違反有關廉政規定,需要移交紀檢監察部門進一步調查處理的問題;
(二)審計發現經濟責任人涉嫌經濟犯罪,需要移交司法機關立案處理的問題;
(三)審計發現被審計單位的其他人員有違紀違法行為或涉嫌經濟犯罪行為,需要移交紀檢監察部門或司法機關進一步調查處理的事項;
(四)黨委、政府指令審計的重大事項和組織部門委托審計的群眾舉報事項等重要事項;
(五)其他需要單獨反映或在審計結果報告中反映的事項。
第二十六條 審計報告(征求意見稿)經部門負責人審核后,報本單位分管領導同意,邀請委托部門一起征求被審計經濟責任人及其所在單位的意見。被審計經濟責任人及其所在單位對審計報告(征求意見稿)有異議的,審計組應當對有關問題進一步研究核實,并作出書面說明,必要時,應當修改審計報告,并保留修改前意見和修改理由。
審計組應當將審計報告(征求意見稿)、被審計經濟責任人及其所在單位對審計報告的書面意見報送本單位分管領導。一般審計項目的審計報告,由分管領導召開小型審計業務會議討論審定,參加人員包括審計部門分管領導、審計組所在部門負責人、審計組和其他有關人員;重要審計項目的審計報告,由分管領導提議,經審計部門主要負責人同意,或審計部門主要負責人提議,召開審計業務會議討論審定,參加人員包括審計組和所在部門負責人以及分管領導提議的有關人員。審計組負責審計業務會議的記錄工作,并經會議主持人簽閱。
第二十七條 進行審計復核。審計報告實施三級復核,審計組根據審計業務會議意見修改審計報告,并在三個工作日內(特殊情況下,時間可以適當延長,但最長不得超過七個工作日,下同)代擬審計部門有關文書(包括正式審計報告、審計結果報告、審計決定等)。審計結果報告的標題統一為“中山市×××(具體審計部門)關于×××(被審計經濟責任人的任職單位、職務及姓名)同志任期(中)經濟責任審計結果報告”,審計結果報告的主要內容應在審計報告的基礎上形成,一般會計核算問題或與被審計領導干部經濟責任不相關的問題不在審計結果報告中反映,內容格式參照審計組審計報告,表述上做到層次分明、事實清楚、結論明確、簡明易懂、文字精煉,充分考慮報告使用者的閱讀和理解。
第二十八條 送達審計文書。審計部門將審計結果報告送達被審計經濟責任人及其所在單位的同時,按干部管理權限分別報送同級黨委、政府、紀檢監察和干部管理部門,各有關部門要充分運用審計結果。
第二十九條 檢查審計決定執行情況。審計部門自審計決定生效之日起三個月內,應當檢查審計決定的執行情況,并按一定程序將審計結果及被審計單位整改情況在一定的范圍內公告,并逐步擴大審計公告范圍。具體公告辦法參照《中山市審計局審計(審計調查)結果公告辦法(試行)》。
第三十條 審計項目立卷歸檔。審計檔案實行審計組負責制,審計組應在審計實施方案中確定立卷責任人,及時收集審計項目的文件資料,進行初步整理并經審計組長審核后,按照規定的立卷歸檔辦法在規定時間內向綜合檔案室移交,并辦理移交手續。
第三十一條 審計對象的分類:為科學安排我市領導干部任期經濟責任審計任務,根據不同類型、不同單位領導干部的經濟管理權限及其所在單位的工作性質、經濟活動規模、掌握財政資金量大小等對我市經濟責任審計對象實行分類管理。通過分類管理,對不同類別的審計對象有針對性地開展審計,做到既全面審計,又突出重點,講求效率。
市經濟責任審計對象分為a、b、c、d、e五大類。
a類:24個鎮區,重要經濟主管部門,經濟活動總量較大、掌握財政資金較多的財政、農業、民政、文教衛生、交通(公路)、建設、社保等市直屬機關及事業單位。
b類:授權經營的市屬國有及國有控股企業。
c類:有下屬單位或專項經費(包括:科技三項、農、林、水、電等)的市直屬機關(事業單位)及以及規模和資金總量較大的市屬公辦院校、科研單位等。
d類:黨委部門,人大政協,群眾團體,屬下無獨立經濟組織或資金總量和規模較小的政府部門、政法機關、事業單位等。
e類:鎮區所屬部門企事業單位和村(組)級集體經濟。
經濟責任審計對象的分類原則上應保持相對穩定,如需調整,需由市經濟責任審計工作聯席會議(領導小組)研究決定。
第三十二條 確定審計重點。經濟責任審計以財政財務收支審計為基礎,結合預算執行和績效審計,根據干部管理部門的具體要求和被審計對象所在單位的實際情況,圍繞經濟責任人所負經濟責任的相關事項,運用專業技術和手段進行判斷與確定審計重點。堅持以科學發展觀作為評價領導干部經濟責任的根本標準指導思想,從領導干部管理經濟運作的能力入手,評價其經濟責任履行和工作績效。
a類單位的經濟責任審計,應以財政預算執行審計為基礎,突出對重要財政性資金和專項資金使用績效的審計。
b類單位的經濟責任審計,應突出對董事長經濟決策的科學性、民主性和決策的績效,以及總經理執行的一致性和執行效果、管理的規范科學進行審計。
c類單位的經濟責任審計,應側重審查專項經費的管理和使用情況,以評價專項經費的使用效益;并重點關注被審計單位的內部管理、內部分配及內控制度的建立和執行情況。
d類單位的經濟責任審計,應側重審查單位預算編制和執行情況;內部管理、內部分配、內控制度的建立和執行情況;個人遵守黨紀、政紀和廉潔自律有關規定情況。
e類單位的經濟責任審計,應側重審查內部控制制度的建立與執行情況;財務收支的真實性、合法性、合理性和有效性;集體土地的征用和轉讓增減變動情況;干部收入、社員分配及集體福利情況;涉農資金的使用和管理情況,基本建設和對外投資的管理和效益情況;實績考核指標中相關經濟指標完成情況;干部遵守財經法紀和廉潔自律有關規定情況。
第三十三條 市屬行政企事業單位和鎮區每年應組織進行內部審計,審計報告于當年三月底之前提交市審計局,由市審計局在內審結果的基礎上進行重點抽查。具體實施方式:
a類 實行“任中必審加離任審計”。由市審計局組織實施, 屬于市審計局重點審計監督對象,采用國家審計、內部審計、社會審計有機結合的審計方式。
b類 實行“內部年審制,加必要的年度抽審”。由市審計部門組織抽審,也可以采用委托內部審計或社會審計機構實施審計的方式。市國資委根據履行出資人職責的需要,以及干部管理權限和下管一級的原則,可以組織內部審計或委托社會中介機構對監管的二級市屬國有及國有控股企業實施任期經濟責任審計或任中經濟責任審計。
c類 實行“內部年審制,加同級財政預算執行延伸審計”。由市審計部門和內審機構組織實施,采用在內部審計的基礎上結合每年市財政同級審計作延伸專項審計。
d類 實行“采取單位年度決算報告制”。由單位內審機構或單位委托社會中介機構進行年度決算審計,審計報告和所發現需要向有關部門報告的專題報告報市審計局備案。
e類 實行“采取單位年度審計報告制”,由鎮區審計辦或鎮區委托社會中介機構組織實施,市審計局具體指導,審計結果以年度綜合報告和所發現需要向有關部門報告的專題報告報市審計局備案。
第三十四條 本辦法自發布之日起試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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