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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市交通局關于修改《深圳市交通局行政許可實施辦法》部分內容的通知

2008-05-22
深圳市交通局關于修改《深圳市交通局行政許可實施辦法》部分內容的通知

深交〔2008〕521號

局辦公室、法制處、港口處,港航管理分局,交通大廈辦事處,智能中心:

  《關于修改〈深圳市交通局行政許可實施辦法〉部分內容的通知》已經市政府同意,決定對《17號許可事項:從事港口經營》有關事項進行修改。現將有關修改內容通知如下:

  一、“四、行政許可條件第(五)項”中:

  (一)增加“5.為船舶提供燃料油如涉及柴油等成品油供油需獲得有關部門頒發的成品油批發或零售經營證書。”和“6.為船舶提供燃料、壓艙水(含殘油、污水收集)處理服務要具有安全管理和防污染應急處理制度。”

  (二)刪除“5.從事船舶垃圾接收、壓艙水(含殘油、污水收集)處理業務,并涉及岸上運輸的,還應獲得環境保護主管部門的批準,”內容調整為:“7.從事船舶垃圾接收、壓艙水(含殘油、污水收集)處理業務涉及岸上運輸的,應獲得環境保護主管部門的批準,并與環保部門批準的垃圾場(站)簽訂同意處理的文件。”

  二、“五、申請材料第(五)項”中:

  (一)10.增加“(4)安全管理和防污染應急處理制度。”

  (二)增加“13.為船舶提供燃料油如涉及柴油等成品油供油,應提交有關部門頒發的成品油批發或零售經營證書(復印件1份,驗原件)。”

  三、刪除“十、行政許可時限”中“20個工作日”,調整為“30個工作日”。

  本修訂自發布之日起施行。


  附件:深圳市交通局從事港口經營行政許可實施辦法

深圳市交通局
二〇〇八年五月二十二日

  附件

深圳市交通局從事港口經營行政許可實施辦法

17號 許可事項:從事港口經營

  一、行政許可內容

  準許從事以下港口經營(不含港口理貨):

  (一)為船舶提供碼頭、過駁錨地、浮筒等設施;

  (二)為旅客提供候船和上下船舶設施和服務;

  (三)為委托人提供貨物裝卸(含過駁)、倉儲、港內駁運、集裝箱堆放、拆拼箱以及對貨物及其包裝進行簡單加工處理等;

  (四)為船舶進出港、靠離碼頭、移泊提供頂推、拖帶等服務;

  (五)為船舶提供岸電、燃物料、生活品供應、船員接送及提供垃圾接收、壓艙水(含殘油、污水收集)處理、圍油欄供應服務等船舶港口服務;

  (六)從事港口設施、設備和港口機械的租賃、維修業務。

  二、設定行政許可的法律依據

  (一)《中華人民共和國港口法》(2003年6月28日第十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三次會議通過)第二十二條;

  (二)《港口經營管理規定》(2004年4月15日交通部令第4號發布)第三條、第六條。

  三、行政許可數量及方式

  無數量限制,符合條件即予許可。

  四、行政許可條件

  (一)為船舶提供碼頭、過駁錨地、浮筒等設施:

  1.申請人是依法成立并登記的法人或其他組織;

  2.有固定的經營場所;

  3.有與經營范圍、規模相適應的港口設施、設備,其中:

  (1)碼頭、客運站、庫場、儲罐、污水處理設施等固定設施應當符合港口總體規劃和法律、法規及有關技術標準的要求;

  (2)為國際航線船舶服務的碼頭(包括過駁錨地、浮筒),應當具備對外開放資格和交通部頒發的《港口設施保安符合證書》;

  (3)應當有相應的船舶污染物、廢棄物接收能力和相應污染應急處理能力,包括必要的設施、設備和器材。其中船舶污染物、廢棄物接收可委托專業公司完成。

  4.有與經營規模、范圍相適應的專業技術人員、管理人員;

  5.從事過駁錨地服務,必須在批準的作業錨地范圍內作業;

  6.不得兼營理貨業務。

  (二)為旅客提供候船和上下船舶設施和服務:

  1.是依法成立并登記的法人或其他組織;

  2.有固定的經營場所;

  3.有與經營范圍、規模相適應的港口設施、設備,其中:

  (1)碼頭、客運站等固定設施應當符合港口總體規劃和法律、法規及有關技術標準的要求;

  (2)應當具備安全的候船設施和至少能遮蔽風、雨的上下船設施;

  (3)為國際航線船舶服務的碼頭,應當具備對外開放資格和交通部頒發的《港口設施保安符合證書》。

  4.有與經營規模、范圍相適應的專業技術人員、管理人員;

  5.不得兼營理貨業務。

  (三)為委托人提供貨物裝卸(含過駁)、倉儲、港內駁運、集裝箱堆放、拆拼箱以及對貨物及其包裝進行簡單加工處理等:

  1.是依法成立并登記的法人或其他組織;

  2.有固定的經營場所;

  3.有與經營范圍、規模相適應的港口設施、設備,其中:

  (1)碼頭、庫場、儲罐、污水處理設施等固定設施,應當符合港口總體規劃和法律、法規及有關技術標準的要求;

  (2)必須具備相應的裝卸、搬運、堆存以及貨物包裝和簡單加工處理的設備條件;

  (3)為國際航線船舶服務的碼頭和港口設施,應當具備對外開放資格和交通部頒發的《港口設施保安符合證書》;

  4.有與經營規模、范圍相適應的專業技術人員、安全人員及其他相關管理人員;

  5.專業港口服務經營人申請從事此類業務,須征得港口設施經營人使用港口設施的同意,并且簽訂作業協議和安全生產管理責任書;

  6.不得兼營理貨業務。

  (四)為船舶進出港、靠離碼頭、移泊提供頂推、拖帶等服務:

  1.是依法成立并登記的法人或其他組織;

  2.有固定的經營場所;

  3.有與經營范圍、規模相適應的碼頭、拖輪等設施;

  4.有與經營規模、范圍相適應的專業技術人員、管理人員;

  5.專業港口服務經營人申請從事此類業務,須征得港口設施經營人使用港口設施的同意,并且簽訂作業協議和安全生產管理責任書;

  6.不得兼營理貨業務。

  (五)為船舶提供岸電、燃物料、生活品供應、船員接送及提供垃圾接收、壓艙水(含殘油、污水收集)處理、圍油欄供應服務等船舶港口服務:

  1.是依法成立并登記的法人或其他組織;

  2.有固定的經營場所;

  3.有與經營范圍、規模相適應的港口設施、設備。其中:

  (1)為船舶提供岸電、燃料服務,須具備相應供電、供油設施和安全保障措施;

  (2)從事船舶垃圾接收、壓艙水(含殘油、污水收集)處理業務,應具備以下設施:

  ① 適合從事船舶油污水接收作業的并與作業海區相適應的油船1艘以上和適宜油品作業的泵系1套以上;

  ② 安全應急設備,至少包括手提式滅火器2個、防毒面罩2套,防爆式通風機1臺,防爆式對講機2對,防爆照明燈具2個;

  ③ 海域防污染應急設備,至少包括吸油氈1噸、吸油索100米;

  ④ 含油污水處理設施(或委托專業單位處理)。

  (3)專業從事圍油欄服務,應具備不少于500米的圍油欄設施。

  4.有與經營規模、范圍相適應的專業技術人員、管理人員;

  5.為船舶提供燃料油如涉及柴油等成品油供油需獲得有關部門頒發的成品油批發或零售經營證書;

  6.為船舶提供燃料、壓艙水(含殘油、污水收集)處理服務要具有安全管理和防污染應急處理制度;

  7.從事船舶垃圾接收、壓艙水(含殘油、污水收集)處理業務涉及岸上運輸的,應獲得環境保護主管部門的批準,并與環保部門批準的垃圾場(站)簽訂同意處理的文件;

  8.專業港口服務經營人申請從事此類業務,須征得港口設施經營人使用港口設施的同意,并且簽訂作業協議和安全生產管理責任書;

  9.不得兼營理貨業務。

  (六)港口設施、設備、機械的租賃與維修:

  1.是依法成立并登記的法人或其他組織;

  2.有固定的經營場所;

  3.從事維修業務,應有與經營范圍、規模相適應的設施和設備;

  4.從事港口設施(包括碼頭、浮筒、港池、客運站、庫場、機修廠、辦公設施、儲罐、污水處理設施等)土建工程的維修,應當具備建設主管部門核發的相應資質證書,并符合法律、法規及有關技術標準的要求;

  5.從事港口設施土建工程維修的,還應與港口設施經營人簽訂作業協議和安全生產管理責任書;

  6.有與經營規模、范圍相適應的專業技術人員、管理人員;

  7.不得兼營理貨業務。

  法律依據:《港口經營管理規定》第七條、第九條;我國簽署的《1974年國際海上人命安全公約》海上保安修正案;交通部2003年11月頒布的《港口設施保安規則》及本實施辦法規定。

  五、申請材料

  申請從事港口經營業務,須提供以下材料:

  (一)為船舶提供碼頭、過駁錨地、浮筒等設施:

  1.港口經營許可申請報告(原件1份);

  2.《港口經營業務申請書》(原件1份);

  3.《營業執照》副本(復印件1份,驗原件);籌備設立企業提交工商行政管理部門核發的《企業名稱預先核準通知書》(復印件1份,驗原件);

  4.法定代表人、委托代理人的身份證明(復印件各1份,驗原件),授權委托書(原件1份);

  5.經營管理機構組成清單(原件1份),經營場所的所有權或者使用權證明(復印件1份,驗原件);

  6.碼頭、過駁錨地、浮筒等設施、設備的清單及情況說明(原件各1份);其中,固定設施應提交其符合國家有關規定的竣工驗收證書(證明)(復印件1份,驗原件),使用港口岸線的提交港口岸線使用批準文件(復印件1份,驗原件);

  7.專業技術人員、管理人員名單及情況說明(原件各1份);具備相關主管部門認可的資質、技術等級證書或者參加過相關培訓的,提交相關證書(復印件1份,驗原件)和培訓證明(原件1份);

  8.負責安全生產的主要管理人員通過安全生產法律法規要求的培訓證明(復印件1份,驗原件);

  9.為國際航線船舶服務的碼頭(包括過駁錨地、浮筒),還應提交有關部門批準對外開放文件和交通部頒發的《港口設施保安符合證書》(復印件各1份,驗原件);

  10.提供過駁錨地服務,還應提交過駁錨地范圍的批準文件(復印件1份,驗原件)。

  (二)為旅客提供候船和上下船設施服務:

  1.港口經營許可申請報告(原件1份);

  2.《港口經營業務申請書》(原件1份);

  3.《營業執照》副本(復印件1份,驗原件);籌備設立企業提交工商行政管理部門核發的《企業名稱預先核準通知書》(復印件1份,驗原件);

  4.法定代表人、委托代理人的身份證明(復印件各1份,驗原件),授權委托書(原件1份);

  5.經營管理機構組成清單(原件1份),經營場所的所有權或者使用權證明(復印件1份,驗原件);

  6.候船和上下船等設施、設備的清單及情況說明(原件各1份);其中,固定設施還應提交其符合國家有關規定的竣工驗收證書(證明)(復印件1份,驗原件),使用港口岸線的提交港口岸線使用批準文件(復印件1份,驗原件);

  7.專業技術人員、管理人員名單及情況說明(原件各1份);具備相關主管部門認可的資質、技術等級證書或者參加過相關培訓的,提交相關證書(復印件1份,驗原件)和培訓證明(原件1份);

  8.負責安全生產的主要管理人員通過安全生產法律法規要求的培訓證明(復印件1份,驗原件)。

  9.為國際航線船舶服務的碼頭,還應提交有關部門批準對外開放文件和交通部頒發的《港口設施保安符合證書》(復印件各1份,驗原件);

  (三)為委托人提供貨物裝卸(含過駁)、倉儲、港內駁運、集裝箱堆放、拆拼箱以及對貨物及其包裝進行簡單加工處理等:

  1.港口經營許可申請報告(原件1份);

  2.《港口經營業務申請書》(原件1份);

  3.《營業執照》副本(復印件1份,驗原件);籌備設立企業提交工商行政管理部門核發的《企業名稱預先核準通知書》(復印件1份,驗原件);

  4.法定代表人、委托代理人的身份證明(復印件各1份,驗原件),授權委托書(原件1份);

  5.經營管理機構組成清單(原件1份),經營場所的所有權或者使用權證明(復印件1份,驗原件);

  6.貨物裝卸(過駁)、倉儲、港內駁運、集裝箱堆放、拆拼箱以及對貨物及其包裝進行簡單加工處理等設施、設備的清單及情況說明(原件各1份);其中,固定設施還應提交其符合國家有關規定的竣工驗收證書(證明)(復印件1份,驗原件),使用港口岸線的提交港口岸線使用批準文件(復印件1份,驗原件);

  7.專業技術人員、管理人員名單及情況說明(原件各1份);具備相關主管部門認可的資質、技術等級證書或者參加過相關培訓的,提交相關證書(復印件1份,驗原件)和培訓證明(原件1份);

  8.負責安全生產的主要管理人員通過安全生產法律法規要求的培訓證明(復印件1份,驗原件);

  9.為國際航線船舶服務的碼頭,還應提交有關部門批準對外開放文件和交通部頒發的《港口設施保安符合證書》(復印件各1份,驗原件);

  10.專業港口服務經營人申請從事此類業務,還應提交與港口設施經營人簽訂的作業協議和安全生產管理責任書(復印件各1份,驗原件);

  11.使用船舶進行駁運業務的,提交駁運船舶證書(包括船舶檢驗證書、船舶國籍證書、船舶所有權證書、船舶適航證書、船舶最低安全配員證書、船員適任證書)(復印件各1份,驗原件);使用租賃船舶的,還應提交租賃合同(復印件1份,驗原件)。

  (四)為船舶進出港、靠離碼頭、移泊提供頂推、拖帶等服務:

  1.港口經營許可申請報告(原件1份);

  2.《港口經營業務申請書》(原件1份);

  3.《營業執照》副本(復印件1份,驗原件);籌備設立企業提交工商行政管理部門核發的《企業名稱預先核準通知書》(復印件1份,驗原件);

  4.法定代表人、委托代理人的身份證明(復印件各1份,驗原件),授權委托書(原件1份);

  5.經營管理機構組成清單(原件1份),經營場所的所有權或者使用權證明(復印件1份,驗原件);

  6.頂推、拖帶等設施、設備的清單及情況說明(原件各1份);其中,固定設施還應提交其符合國家有關規定的竣工驗收證書(證明)(復印件1份,驗原件),使用港口岸線的提交港口岸線使用批準文件(復印件1份,驗原件);

  7.專業技術人員、管理人員名單及情況說明(原件各1份);具備相關主管部門認可的資質、技術等級證書或者參加過相關培訓的,提交相關證書(復印件1份,驗原件)和培訓證明(原件1份);

  8.負責安全生產的主要管理人員通過安全生產法律法規要求的培訓證明(復印件1份,驗原件);

  9.為國際航線船舶服務的碼頭,還應提交有關部門批準對外開放文件和交通部頒發的《港口設施保安符合證書》(復印件各1份,驗原件);

  10.頂推、拖帶所使用船舶的船舶證書(包括船舶檢驗證書、船舶國籍證書、船舶所有權證書、船舶適航證書、船舶最低安全配員證書、船員適任證書)(復印件各1份,驗原件);使用租賃船舶的,還應提交船舶租賃合同(復印件1份,驗原件);

  11.專業港口服務經營人申請從事此類業務,應提交與港口設施經營人簽訂的作業協議和安全生產管理責任書(復印件各1份,驗原件);

  (五)為船舶提供岸電、燃物料、生活品供應、船員接送及提供垃圾接收、壓艙水(含殘油、污水收集)處理、圍油欄供應服務等船舶港口服務:

  1.港口經營許可申請報告(原件1份);

  2.《港口經營業務申請書》(原件1份);

  3.《營業執照》副本(復印件1份,驗原件);籌備設立企業提交工商行政管理部門核發的《企業名稱預先核準通知書》(復印件1份,驗原件);

  4.法定代表人、委托代理人的身份證明(復印件各1份,驗原件),授權委托書(原件1份);

  5.經營管理機構組成清單(原件1份),經營場所的所有權或者使用權證明(復印件1份,驗原件);

  6.提供岸電、燃物料、生活品供應、船員接送及提供垃圾接收、壓艙水(含殘油、污水收集)處理、圍油欄供應服務等設施、設備的清單及情況說明(原件各1份);其中,固定設施還應提交其符合國家有關規定的竣工驗收證書(證明)(復印件1份,驗原件),使用港口岸線的提交港口岸線使用批準文件(復印件1份,驗原件);

  7.專業技術人員、管理人員名單及情況說明(原件各1份);具備相關主管部門認可的資質、技術等級證書或者參加過相關培訓的,提交相關證書(復印件1份,驗原件)和培訓證明(原件1份);

  8.負責安全生產的主要管理人員通過安全生產法律法規要求的培訓證明(復印件1份,驗原件);

  9.為國際航線船舶服務的碼頭,還應提交有關部門批準對外開放文件和交通部頒發的《港口設施保安符合證書》(復印件各1份,驗原件);

  10.從事船舶垃圾接收、壓艙水(含殘油、污水收集)處理業務的,還應提交以下材料:

  (1)有關環境保護管理部門和垃圾處理場(站)同意接收處理船舶垃圾、油污水的文件、協議(復印件1份,驗原件);

  (2)從事含油污水處理的作業人員須提供海事部門認可的油輪安全培訓證明(原件1份);

  (3)與作業規模相適應的海域防污染應急設備和方案說明(原件1份);

  (4)安全管理和防污染應急處理制度。

  11.所使用船舶的船舶證書(包括船舶國籍證書、船舶所有權證書、船舶適航證書、船舶最低安全配員證書、船員適任證書)(復印件各1份,驗原件);使用租賃船舶的,還須提交船舶租賃合同(復印件1份,驗原件);

  12.專業港口服務經營人申請從事此類業務,應提交與港口設施經營人簽訂的作業協議和安全生產管理責任書(復印件各1份,驗原件);

  13.為船舶提供燃料油如涉及柴油等成品油供油,應提交有關部門頒發的成品油批發或零售經營證書(復印件1份,驗原件)。

  (六)港口設施、設備、機械的租賃與維修:

  1.港口經營許可申請報告(原件1份);

  2.《港口經營業務申請書》(原件1份);

  3.《營業執照》副本(復印件1份,驗原件);籌備設立企業提交工商行政管理部門核發的《企業名稱預先核準通知書》(復印件1份,驗原件);

  4.法定代表人、委托代理人的身份證明(復印件各1份,驗原件),授權委托書(原件1份);

  5.經營管理機構組成清單(原件1份),經營場所的所有權或者使用權證明(復印件1份,驗原件);

  6.維修設施、設備的清單及情況說明(原件各1份);其中,固定設施還應提交其符合國家有關規定的竣工驗收證書(證明)(復印件1份,驗原件),使用港口岸線的提交港口岸線使用批準文件(復印件1份,驗原件);

  7.專業技術人員、管理人員名單及情況說明(原件各1份);具備相關主管部門認可的資質、技術等級證書或者參加過相關培訓的,提交相關證書(復印件1份,驗原件)和培訓證明(原件1份);

  8.負責安全生產的主要管理人員通過安全生產法律法規要求的培訓證明(復印件1份,驗原件);

  9.為國際航線船舶服務的碼頭,還應提交有關部門批準對外開放文件和交通部頒發的《港口設施保安符合證書》(復印件各1份,驗原件);

  10.從事港口設施(包括碼頭、浮筒、港池、客運站、庫場、機修廠、辦公設施、儲罐、污水處理設施)土建工程維修的,提供建設主管部門核發的相應資質證書以及與港口設施經營人簽訂的作業協議和安全生產管理責任書(復印件各1份,驗原件)。

  法律依據:《港口經營管理規定》第十條;我國簽署的《1974年國際海上人命安全公約》海上保安修正案;《港口設施保安規則》及本實施辦法規定。

  六、申請表格

  《港口經營業務申請書》,該表格可到深圳市交通主樞紐控制管理中心4樓辦事大廳免費領取,也可在深圳市交通局網站(http://www.sztb.gov.cn)上免費下載。

  七、行政許可申請受理機關

  (一)特區外的內河碼頭,由所轄區交通局受理;

  (二)其他碼頭,由深圳市交通局受理。

  八、行政許可決定機關

  由受理機關決定。

  九、行政許可程序

  (一)受理申報;

  (二)內部初審;

  (三)業務專家審核小組審核;

  (四)復審,簽發文件。

  十、行政許可時限

  自受理申請之日起30個工作日內。

  十一、行政許可證件及有效期限

  《港口經營許可證》。有效期限同企業經營期限或港口功能自然存在的期間。

  十二、行政許可的法律效力

  取得《港口經營許可證》后方可辦理工商注冊登記手續。

  十三、行政許可收費

  無。

  十四、行政許可年審或年檢

  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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