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德宏州廉租住房保障辦法

2008-04-08
第22號



《德宏州廉租住房保障辦法》已經2008年3月26日德宏州第十三屆人民政府第一次常務會議研究通過,現予公布,自2008 年5月1日起施行。



二○○八年四月八日



  

德宏州廉租住房保障辦法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建立和完善城鎮廉租住房制度,規范廉租住房保障資金管理,提高廉租住房保障資金使用效益,逐步解決城鎮低收入住房困難家庭的基本住房需求,根據《國務院關于解決城市低收入家庭住房困難的若干意見》(國發〔2007〕24號)和建設部等九部門聯發的《廉租住房保障辦法》(建設部第162號令)、財政部《廉租住房保障資金管理辦法》(財綜〔2007〕64號),及《云南省人民政府貫徹國務院關于解決城市低收入家庭住房困難若干意見的實施意見》(云政發〔2007〕183號)等有關規定,結合本州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州行政區域內城鎮低收入住房困難家庭的廉租住房保障及其監督管理適用本辦法。

第三條 縣市人民政府應當在國家統一政策指導下,根據經濟社會發展的實際情況,因地制宜,本著量力而行、適度保障、分步實施的原則,建立和完善城鎮低收入家庭廉租住房保障制度。

縣市人民政府應當在解決城鎮低收入家庭住房困難的發展規劃及年度計劃中,明確廉租住房保障年度工作目標、措施、計劃 ,并納入本級國民經濟與社會發展規劃和住房建設規劃。

第四條 州建設行政主管部門對全州廉租住房保障工作實施指導、協調和監督管理。

  各縣市建設行政主管部門負責本轄區廉租住房保障管理工作。

財政、建設、規劃、國土資源、民政、發展和改革、監察、稅務、環保、消防、人防、勞動保障、金融管理等部門按照職責分工,負責做好城鎮廉租住房保障的相關工作。

各街道辦事處(鎮政府)、社區委員會(居委會)和廠礦企業要做好本轄區、本單位廉租住房保障的相關工作。



第二章 保障方式



第五條 城鎮低收入住房困難家庭廉租住房保障水平應當以滿足基本住房需求為原則,根據當地家庭平均住房水平、財政承受能力和城鎮低收入住房困難家庭人口數量、結構狀況等因素合理確定。

第六條 廉租住房保障包括實物配租、貨幣補貼和租金核減等方式。

實物配租,是指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向申請廉租住房保障的符合條件的城鎮低收入住房困難家庭直接提供住房,并按照廉租住房租金標準收取租金。

貨幣補貼,是指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向申請廉租住房保障的符合條件的城鎮低收入住房困難家庭發放租賃住房補貼,由其到市場上自行承租住房。

租金核減,是指產權單位按照政府規定,在一定時期內對已承租公有住房的城鎮低收入住房困難家庭給予租金減免。

第七條 縣市政府所在地規劃區范圍內的城鎮低收入住房困難家庭廉租住房保障方式,以實物配租、發放租賃住房補貼為主,租金核減為輔。其他區域內的廉租住房保障方式由縣市政府確定。

第八條 我州廉租住房人均保障面積標準原則上不超過當地人均住房建筑面積的60%,單套戶型建筑面積嚴格控制在50平方米以內,并根據城鎮低收入住房困難家庭的居住需要,合理確定套型結構。

實物配租的廉租住房租金標準由州物價管理部門會同財政、建設等住房保障相關部門核定。

第九條 我州每平方米廉租住房租賃補貼標準,根據本州經濟發展水平、市場平均租金、城鎮低收入住房困難家庭的經濟承受能力等因素確定,分為四檔:

(一)家庭人均居住面積15 - 10平方米,每戶每月補助100元;

(二)家庭人均居住面積10 - 8平方米,每戶每月補助150元;

(三)家庭人均居住面積8 - 6平方米 ,每戶每月補助200元 ;

(四)家庭人均居住面積6平方米以下,每戶每月補助250元。

第十條 租金核減標準為公有住房租金標準與廉租住房租金標準的差額,超出保障面積部分按照公有住房租金標準執行。

第十一條 對已享受實物配租的保障對象,將不再享受廉租住房租賃補貼的發放及租金核減。

廉租住房的保障標準可以根據實際情況適時調整。



              第 三 章 資金籌集與住房來源



第十二條 廉租住房保障資金以財政預算安排為主,多種渠道籌集。其來源主要包括:

(一)縣、市政府財政預算安排用于廉租住房保障的資金 ;

(二)中央及省級預算內投資中安排的廉租住房保障補助資金;

(三)中央及省級財政預算安排的廉租住房保障專項補助資金;

(四)住房公積金增值收益扣除計提貸款風險準備金和管理費用后的全部余額;

(五)從土地出讓凈收益中按照不低于10%的比例安排用于廉租住房保障的資金 ;

(六)直管公房租售收入中按30%比例提取的資金;

(七)全州縣城以上房地產開發稅收中,按一定比例提取的廉租住房保障的資金;

(八)社會捐贈的廉租住房保障資金;

(九)其他渠道籌集的資金。

第十三條 廉租住房保障資金實行財政專戶管理,專項用于廉租住房租賃補貼的發放、廉租住房的購建,不得挪作他用。

廉租住房租金收入嚴格按照財政部門相關規定實行“收支兩條線”管理,專項用于廉租住房維護和管理,不足部分在財政預算中安排。

第十四條 實物配租的廉租住房來源主要包括以下范圍:

(一) 政府新建、收購的住房;

(二)騰空的公有住房;

(三)社會捐贈的住房;

(四)現存的符合廉租住房標準的原有直管公房;

(五)其他渠道籌集的住房。

第十五條 新建廉租住房的建設用地應當在土地供應計劃中按照建設計劃優先安排,并在申報年度用地指標時單獨列出,采取行政劃撥方式,保證供應。

第十六條 新建廉租住房項目建設免交行政事業性收費和政府性基金,服務性收費按照底限收取。

鼓勵社會捐贈住房作為廉租住房房源或捐贈用于廉租住房的資金。

對政府或經政府認定的單位新建、收購、改建住房作為廉租住房,以及社會捐贈廉租住房房源、資金,應當按照國家有關規定給予稅收優惠。



第四章 承租條件與辦理程序



第十七條 申請廉租住房保障應當具備下列條件:

(一) 家庭人均收入不超過當地城鎮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標準,且已享受城鎮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待遇連續6個月以上;

(二) 申請家庭無私有住房和福利性實物分房(包括房改房、安居房、集資建房、合作建房、經濟適用住房、直管公房、租住單位公房),或雖擁有私有住房和承租公有住房,但人均建筑面積15平方米以下(含 15平方米 ) ;

(三)家庭成員具有當地城鎮居民常住戶口且連續居住5年以上;

(四)家庭成員之間具有法定的贍養或者撫養關系。

符合上述條件的軍(烈)屬、特等或一等傷殘軍人、勞動模范,以及孤、老、病、殘、特困職工等申請廉租住房給予優先照顧。

第十八條 德宏州城鎮低收入家庭廉租住房分配,按下列程序辦理:

( 一 ) 申請

申請廉租住房保障,應當由申請家庭的戶主作為申請人;戶主不具有完全民事行為能力的,申請家庭推舉具有完全民事行為能力的家庭成員作為申請人。

符合條件的家庭向戶口所在地的鎮政府、社區(居委會、街道辦事處)提出書面申請,并如實填報《德宏州城鎮住房保障申請登記表》,同時提交以下材料:

1、申請家庭成員身份證和戶口簿,或公安機關出具的戶籍證明(原件及復印件);

2、城鎮居民最低生活保障金領取證書、縣級以上民政部門出具的最低生活保障、救助證明(原件及復印件);

3、房屋所有權證或者房屋租賃證明,無房戶所在單位或者戶口所在地居委會的無房證明,無工作單位的由戶口所在鎮政府、社區(居委會、街道辦事處)出具;

4、屬優先照顧對象的申請人分別出具特困職工優惠證、革命烈士證明書、中華人民共和國殘疾軍人證、中華人民共和國殘疾人證、州級以上勞動模范證等;

5、申請人為非戶主的,還應當出具其他具有完全行為能力的家庭成員共同簽名的書面委托書。委托他人辦理的,需提交授權委托書和身份證明;

6、與申請廉租住房有關的其他材料。

(二)受理

鎮政府、社區(居委會、街道辦事處)收到申請材料后,應當及時作出是否受理的決定,并向申請人出具書面憑證。申請材料不齊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應當在5日內書面告知申請人需要補齊的全部內容,受理時間從申請人補齊材料的次日起計算; 逾期不告知的,自收到申請材料之日起即為受理。

鎮政府、社區(居委會、街道辦事處)應當自受理申請之日起5日內,就申請人的家庭收入、家庭住房狀況是否符合規定條件進行審核,提出初審意見并張榜公布10日,到期后將初審意見、全部申請材料及張榜公布期間收集的意見一并移交縣市建設行政主管部門。

(三)審核

1、縣市建設行政主管部門接到鎮政府、社區(居委會、街道辦事處)移交的申請資料之日起5日內,就申請人的家庭住房狀況是否符合規定條件提出審核意見,并將符合條件的申請人的申請材料轉同級民政部門和公安部門 ;

2、民政部門應當自收到申請材料之日起15日內,就申請人的家庭收入是否符合規定的相關條件提出審核意見,并反饋同級建設主管部門;

3、公安部門應當自收到申請材料之日起15日內,就申請人的家庭成員及戶籍所在地等是否符合規定的相關條件提出審核意見,并反饋到同級建設主管部門;

建設、民政、公安等住房保障相關部門以及街道辦事處、鎮人民政府,可以通過入戶調查、鄰里訪問以及信函索證等方式對申請人的家庭收入和住房狀況等進行核實。申請人及有關單位和個人應當予以配合,如實提供有關情況。

( 四)公示

經審核,家庭收入、家庭住房狀況符合規定條件的,由建設主管部門予以公示,公示期為15天,公示內容包括申請人姓名、家庭人口、家庭收入、住房面積、特殊困難情況等。對經公示無異議或者異議不成立的,作為廉租住房保障對象予以登記,進入排隊輪候程序,書面通知申請人,并向社會公開登記結果。

經公示有異議的,由建設主管部門牽頭針對所提異議,與民政、公安、殘聯、鎮政府、社區等部門進一步復核。

經審核,不符合規定條件的,取消申請資格,建設主管部門應當書面通知申請人,說明理由。申請人對審核結果有異議的,可以向建設(住房保障)主管部門申訴。

(五)輪候

符合條件進入排隊輪候程序的家庭,由建設主管部門按申請人的收入水平、住房困難程度和申請順序以及個人申請的保障方式等,確定相應的保障方式及輪候順序,并向社會公開。

在輪候期間,申請人家庭基本情況發生變化的,申請人應及時向建設主管部門申報,經審核不符合條件的,取消輪候。

(六)退出

享受廉租住房保障的家庭有下列情況之一的,由建設行政主管部門取消保障資格,收回承租的廉租住房、停止發放租賃補貼或停止租金核減:

1、未如實申報家庭收入、家庭人口及住房狀況的;

2、家庭人均收入連續一年以上超出當地廉租住房政策確定的收入標準的;

3、因家庭人數減少或住房面積增加,人均住房面積超出當地廉租住房政策確定的住房標準的;

4、擅自改變房屋用途的;

5、將承租的廉租住房轉借、轉租的;

6、連續六個月以上未在廉租住房居住的。無故拖欠租金6個月以上。

第十九條 對輪候到位的城市低收入住房困難家庭,建設主管部門或者具體實施機構應當按照已確定的保障方式,與其簽訂租賃住房補貼協議或者廉租住房租賃合同,予以發放租賃住房補貼或者配租廉租住房。發放租賃住房補貼和配租廉租住房的結果,應當予以公布。

第二十條 建設主管部門或者具體實施機構,與廉租住房承租戶(戶主)簽訂廉租住房租賃合同,合同應當明確下列內容:

(一)房屋的位置、朝向、面積、結構、附屬設施和設備狀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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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五)房屋維修責任;

 。┩V箤嵨锱渥獾那樾危ǔ凶馊艘巡环弦幎l件的,將所承租的廉租住房轉借、轉租或者改變用途,無正當理由連續6個月以上未在所承租的廉租住房居住或者未交納廉租住房租金等;

  (七)違約責任及爭議解決辦法,包括退回廉租住房、調整租金、依照有關法律法規規定處理等;

(八)其他約定。

合同期限為一年,分配廉租住房的結果在7天內由建設主管部門向社會公布。

第二十一條 租住廉租住房低收入家庭在租賃協議期滿前2個月,向建設主管部門進行年度租房申報,如實申報家庭收入、家庭人口及住房變動情況,由建設主管部門會同有關部門對其申報情況進行核查。并在所在社區及住所進行公示,符合繼續租用條件的,續簽廉租住房租賃協議。

第二十二條 確定實物配租的家庭不接受實物配租方案的,原則上不再享有實物配租資格,建設行政主管部門可視情況采取發放租賃住房補貼或者其他方式對其實施住房保障。

第二十三條 準予享受租賃住房補貼的家庭,應當與建設行政主管部門簽訂廉租住房租賃補貼協議。協議應當明確租賃住房補貼標準、停止發放廉租住房補貼的情形及違約責任。

申請人有私有住房的,在保障面積中扣除私有住房面積。

第二十四條 準予享受租金核減的家庭,由建設行政主管部門出具租金核減認定證明,到房屋產權單位辦理租金核減手續。



                第五章 監督管理



第二十五條 享受廉租住房保障的家庭應當每年第一季度末向建設行政主管部門申報家庭收入、人口及住房變動情況。

建設行政主管部門應當會同民政部門、社區或鎮政府對廉租住房承租家庭的收入、人口及住房等狀況每年復核一次,復核結果在戶籍所在社區進行為期7天的公告,凡家庭收入超過最低收入保障標準,或因人口變化造成住房面積擴大等不符合本辦法規定條件的,不再享受廉租住房保障,停發租賃住房補貼、停止租金核減或者在3個月內收回實物配租的住房。

第二十六條 建設行政主管部門應當對廉租住房管理情況進行監督檢查,定期向社會公布廉租住房保障情況,設立舉報投訴電話,接受社會監督。

財政、審計部門應當對廉租住房保障資金的管理、使用情況進行監督檢查,保證?顚S谩

第二十七條 廉租住房申請人對建設行政主管部門的審核結果、輪候結果、配租結果有異議的,可以向本級人民政府或者上一級建設行政主管部門申訴。



第 六 章 法律責任



第二十八條 違反本辦法規定,申請人不如實申報家庭收入、家庭人口及住房狀況的,由建設行政主管部門取消其申請資格;已騙取廉租住房保障的,責令其退還已領取的租賃住房補貼,或者退出廉租住房并補交市場平均租金與廉租住房標準租金的差額,或者補交核減的租金,情節惡劣的,處以1000元以下罰款。

第二十九條 建設行政主管部門作出取消廉租住房保障資格的決定后,應當在5日內書面通知當事人,說明理由。享受實物配租的家庭應當將承租的廉租住房在規定期限內退回。逾期不退回的,建設行政主管部門可以申請人民法院強制執行。

第三十條 違反本辦法規定,建設行政主管部門或者其他有關行政管理部門的工作人員,在廉租住房分配管理工作中濫用職權、玩忽職守、徇私舞弊的,依法給予行政處分;構成犯罪的,由司法機關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三十一條 本辦法由德宏州建設局負責解釋。

第三十二條 本辦法自2008年 5 月 1 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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