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關于印發《東莞市人才發展專項資金管理暫行辦法》的通知
關于印發《東莞市人才發展專項資金管理暫行辦法》的通知
2007-09-13
關于印發《東莞市人才發展專項資金管理暫行辦法》的通知
2007-09-13
各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市府直屬各單位:
現將《東莞市人才發展專項資金管理暫行辦法》印發給你們,請認真貫徹執行。
二○○七年月日
東莞市人才發展專項資金管理暫行辦法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加強我市人才發展專項資金的管理,進一步優化我市引進人才環境,為推動我市經濟社會雙轉型提供人才智力保障,根據國家、省有關財政資金的管理規定以及市委市政府《關于進一步加強人才工作的若干意見》(東委發〔2007〕11號),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所稱的人才發展專項資金(以下簡稱專項資金)是指從2007年起由市科技東莞工程財政資金專項安排用于鼓勵高層次人才、留學人員等國內外優秀人才來我市工作或創業的各項補貼、科研啟動經費和其他相關項目的預算資金。
本辦法所稱的高層次人才是指:兩院院士;享受政府特殊津貼人員,國家、省(部)級有突出貢獻中青年專家,國內某一學科、技術領域帶頭人,博士生導師;教授(正高級)、博士后;博士研究生。
本辦法所稱的留學人員依據《東莞市鼓勵留學人員來莞工作的若干規定》(東府〔2007〕46號)認定。
第三條 專項資金的使用和管理,堅持公平、公正、公開、擇優、嚴格監督和專款專用的原則。
第二章 職責分工
第四條 市人事局負責提出專項資金的年度預算建議;制定和公布專項資金年度申報指南;受理專項資金使用項目的申請,對申請人進行資格認定,組織項目論證和評審,編制項目資金計劃;編報專項資金年度決算。
第五條 市財政局負責審核市人事局編報的專項資金年度預算建議;復核項目資金計劃;負責資金撥付;審核市人事局編報的專項資金年度決算。
第六條 使用專項資金的企事業單位法定代表人負責本單位項目的具體實施,對申報材料的準確性和真實性、項目建設、資金使用等負責。
使用專項資金的個人對申報材料的準確性和真實性負責。
第三章 資助項目、對象和標準
第七條 專項資金使用范圍:
(一)補貼來我市擇業及落戶的高層次人才;
(二)資助留學人員、高層次人才來我市創辦高新技術企業和開展科研項目;
(三)資助引進、培養和使用人才的全市性人才活動;
(四)資助開展博士后研究工作的企業及進博士后科研工作站工作、出博士后科研工作站后留莞工作的博士后;
(五)資助市統一安排的優秀人才境內外學術交流和業務培訓項目;
(六)獎勵對我市經濟和社會發展有突出貢獻的優秀人才;
(七)市委、市政府批準實施的其他有關人才發展的項目。
第八條 高層次人才補貼項目:
(一)來我市擇業的高層次人才,自登記擇業之日起至就業之日給予其本人每月2000元生活補貼,但補貼期不超過12個月;
(二)對2002年5月1日(我市原有引進人才政策實施時間)至2007年5月1日(我市新的引進人才政策實施時間)期間引進的人才,按原標準享受分三年支付的安家補貼但沒有足額領取的,余下年限繼續按原標準計發安家補貼;其工資外津貼按原標準從引進之日起計發,計發期限為60個月。從2007年5月1日起引進的人才不再實行工資外津貼制度;
(三)從2007年5月1日起與我市用人單位(黨政機關和參照公務員制度管理的單位除外)簽訂5年以上聘用合同,并落戶定居我市的高層次人才,按以下標準享受安家補貼:
1、兩院院士:補貼100萬元;
2、享受政府特殊津貼人員,國家、省(部)級有突出貢獻中青年專家,國內某一學科、技術領域的帶頭人,博士生導師:補貼20萬元;
3、教授(正高級)、博士后:補貼10萬元;
4、博士研究生:補貼6萬元。
安家補貼分五年等額發放。
高層次人才在享受安家補貼期間達到更高檔次補貼條件的,從取得相關證書或資格的下月起在余下發放期限內按達到的高檔補貼標準計發安家補貼。
第九條 科研啟動經費補助項目。
高層次人才或獲得國外碩士學位以上、在我市某些領域獲得一定科研成果或其它有突出貢獻的留學人員在我市創辦的企業(以下簡稱創業企業)符合下列條件的,按企業開展該項目所購買研發設備儀器實際費用額的50%,一次性給予企業不超過20萬元的科研啟動經費補助。
(一)上述人員擁有創業企業35%或以上的股份;
(二)創業企業開展的研究項目經市科技局組織有關部門認定為高新技術項目的。
第十條 博士后科研工作站補助項目:
(一)企業新設立工作站的,一次性資助30萬元。
(二)設立工作站的企業每招收一名博士后研究人員,且博士后研究人員留站工作兩年以上的,每年資助建站企業10萬元,用于博士后研究人員研究開發經費和生活補助,資助期限為2年。
(三)博士后研究人員出站后留在本市工作,每接收一名博士后研究人員,接收單位可獲得20萬元資助,用于博士后研究人員生活補助。
資助資金按3:3:4的比例分三年撥付給接收單位,博士后研究人員在接收單位工作每滿一年時間即撥付該年的資助資金。
(四)對未設立博士后工作站的企業,開展博士后科研項目的,按照項目經費的20%給予資助,每個項目資助額不超過10萬元,用于研究人員研究開發經費和生活補助。
博士后科研項目經費總投入不超過50萬元的,在項目完成后一次性撥付資助資金;博士后科研項目經費總投入50萬元以上的,在經費投入達到50萬元后一次性撥付資助資金。
第十一條 人才學術交流、培訓項目:
(一)在我市已辦理工商稅務登記具有獨立法人資格的企業、事業單位、社會團體和協會,經市人事局批準,在國內外舉辦有利于我市引進高層次人才的活動,按以下標準補助:
1、人才招聘、人才交流、學術交流項目,按照項目開支的場地及設備租賃費、宣傳費、交通費、住宿費、專家勞務費、資料費實際發生額的50%補助舉辦單位,每個項目最高補助額15萬元,其中納入補助范圍的舉辦單位工作人員不超過3人;
2、人才培訓項目,按照項目開支的場地及設備租賃費、交通費、住宿費、專家授課費、資料費實際發生額的50%補助舉辦單位,每個項目最高補助額15萬元,其中納入補助范圍的舉辦單位工作人員不超過3人。按照學員人數核定費用額的項目,按費用實際發生額的50%給予補助,按每個學員補助額不超過5000元核定項目最高補助額。
(二)市留學人員創業園管理辦公室、博士創業園管理辦公室經市人事局批準或委托舉辦上述人才招聘、人才交流、學術交流、人才培訓項目,按照項目開支的實際發生額給予補助,每個項目最高補助額30萬元,其中納入補助范圍的舉辦單位工作人員不超過3人。
(三)經市相關行政主管部門批準,具有留學所在國副教授以上專業技術職稱,或在國外企業、研究機構任職的高級管理人員及高級研究人員,短期在我市開展服務、講學、技術支持、成果推薦、學術交流合作等活動,按其實際發生差旅費的50%給予補助,最高補助額10萬元。
第十二條 高層次人才科研成果展覽推介項目:
在我市已辦理工商稅務登記具有獨立法人資格的企業、事業單位、社會團體和協會,經市人事局批準,組織在我市創業或工作的高層次人才、留學人員或其創業企業參加國家、省級部門舉辦的科研成果推介會、展覽會和招商會,按照展位費、特裝布展費、展覽主辦單位統一收取的公共布展費和組織單位為突出我市展位整體形象所發生的公共布展費實際發生額的50%補助組織單位,每個項目最高補助額25萬元。
市留學人員創業園管理辦公室、博士創業園管理辦公室經市人事局批準或委托組織創業園內高層次人才、留學人員或其創業企業參加上述展覽會,按照項目開支的實際發生額給予補助,每個項目最高補助額50萬元。
第十三條 優秀人才獎勵項目。具體由市人事局擬定獎勵方案和獎勵標準,報市人民政府審定。
第四章 申請和審批程序
第十四條 市人事局每年年初公布專項資金年度申報指南。
第十五條 申請單位、個人按照申報指南具體要求提供以下材料(申報材料一式二份):
(一)《東莞市人才發展專項資金申請表》(相關表格可通過市人事局網站或市財政局網站下載)。
(二)申報高層次人才補貼項目的,應提供學歷證、學位證、職稱證及其驗證材料、身份證、戶口簿等個人身份證明材料復印件和有效的勞動合同書。
(三)申報留學人員短期來莞服務、講學、技術支持、成果推薦、國際學術交流與合作等資助項目的,應提供有關行政主管部門批準舉辦活動的書面證明。
(四)申報科研啟動經費補助項目的,應提供高新技術企業(項目)的證明材料、市引進國外智力辦公室出具的“留學人員、博士層次人員資格審查證明”、企業營業執照復印件及股東構成證明材料、經注冊會計師審計的購買研發設備儀器費用報表等。
(五)申報博士后科研工作站補助項目的,須提供博士后資格證明材料和設立博士后科研工作站的登記證明材料。
(六)申報其他相關的人才學術交流、培訓、展覽補助項目的,應提供經市人事局批準的有關材料。
(七)其他必須提供的資料。
第十六條 審批程序:
(一)市人事局在受理單位、個人申報材料之日起30個工作日內,按照有關規定和程序組織項目評審和申報人資格認定。
(二)經評審和認定,擬納入資助計劃的項目,經市財政局復核后,由市人事局負責通過市級新聞媒體向社會公示,公示期不少于5個工作日;未能納入資助計劃的項目,由市人事局向申報單位、個人說明原因。
(三)經公示無異議的申報單位、個人及其項目,屬于本辦法既定補助標準(金額)的高層次人才補貼項目和博士后科研工作站補助項目,由市人事局會同市財政局聯合下達資助計劃;屬于其他項目的,由市人事局會同市財政局上報市分管領導審批,聯合下達資助計劃。
在公示期間對項目或申報單位、個人有異議的,由市人事局組織核查,異議不成立的,納入下期資助計劃,按上述程序進行報批和下達。
第五章 資金撥付和會計處理
第十七條 市財政局根據已審批的專項資金資助計劃,按財政預算資金撥付程序辦理撥款手續。其中:資助單位的資金由市財政直接撥付給單位;資助個人的資金由市財政直接撥付到個人賬戶(已納入財政統發工資的,劃撥到其個人工資賬戶;未納入財政統發工資的,劃撥到其指定的個人賬戶)。
第十八條 資助單位應對專項資金進行單獨核算、專賬管理,收到項目補助資金后,以專項應付款形式入賬,并分別按照企事業單位會計制度進行核算。形成資產部分,計入資本公積;不能形成資產部分,按現行有關會計制度規定作沖減費用處理。
第六章 監督檢查和法律責任
第十九條 市人事局負責組織監督檢查專項資金使用項目的實施情況,市財政局負責監督檢查專項資金的財務情況,市審計局依法對專項資金管理、使用和效益情況進行審計監督。
第二十條 市人事局根據《東莞市財政支出績效評價試行方案》(東府辦〔2006〕60號)和其他有關規定,建立專項資金績效評價制度,總結和評估專項資金的使用效益。市財政局按照相關規定抽查評價重點項目。
第二十一條 資助單位、個人對專項資金必須實行專款專用,嚴禁截留、挪用。對弄虛作假騙取、截留、挪用、不按規定使用專項資金等行為,可視情節輕重采取通報、撤銷資助項目、追繳項目資助資金和3年內取消申請資格的處理,并按照《財政違法行為處罰處分條例》(國務院第427號令)的規定予以處罰;構成犯罪的,移交司法機關依法追究有關責任人員的法律責任。
第二十二條 有關行政主管部門及其工作人員在專項資金監督管理工作中濫用職權、玩忽職守、徇私舞弊,依法給予行政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七章 附則
第二十三條 本辦法由市人事局和市財政局負責解釋。
第二十四條 本辦法自2007年10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12年9月30日。東莞市人民政府2002年9月5日發布的《東莞市人才發展專項基金管理辦法》、《東莞市留學人員專項基金管理辦法》(東府〔2002〕81號)同時廢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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