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漳州市人民政府關于進一步加強和促進漳臺農業交流合作的意見
漳州市人民政府關于進一步加強和促進漳臺農業交流合作的意見
2007-09-10
漳州市人民政府關于進一步加強和促進漳臺農業交流合作的意見
漳政綜〔2007〕155號
各縣(市、區)人民政府,市直各有關單位:
我市是臺商投資農業相對集中地區。1997年國務院批準我市作為全國首批對臺農業合作實驗區以來,我市積極“先行先試”推動漳臺農業合作,取得顯著成效。為進一步促進兩岸農業合作,充分發揮“五緣”優勢、拓展“六求”作為,主動融入、積極參與海峽西岸經濟區建設,努力推動漳臺農業合作和實驗區建設繼續走在全省全國前列,經政府常務會研究同意,現就進一步加強漳臺農業合作提出如下意見:
第一條 進一步擴大農業合作領域。鼓勵臺商從事農林牧漁業生產、農產品(包括農林牧漁產品)加工,從事市場營銷、科教信息和人力資源交流,從事生物技術、農業綜合開發、農業生產資料、水利水電、農村人居環境建設等領域合作,扎實推進現代農業發展。允許臺商投資我市休閑觀光農業項目。
第二條 實行“四個優先,四個放寬”,擴大吸引臺灣同胞投資農業項目。
優先審批。在各級行政服務中心建立臺商投資農業項目審批“綠色通道”,對符合國家鼓勵外商投資農業產業目錄的臺資項目,優先予以審批,并簡化項目核準、企業立項、稅務征收、檢驗檢疫通關等相關審批辦理手續。
優先融資。按照國家開發銀行和國臺辦共同制定的《臺資企業國家開發銀行貸款暫行辦法》優先將臺資農業企業列入申請貸款對象,并優先申報臺資配套資金計劃。經有權機關登記,允許臺資農業企業將其地面物、廠房、機器設備等作為抵押物,經評估后向金融機構申請貸款;政策性銀行和商業銀行要研究改進服務方式,擴大對臺資農業企業服務范圍,提供有效的金融產品和服務。進一步改進和完善臺資農業企業的評級和授信制度,提高對臺資農業企業的貸款比例。鼓勵和支持臺商成立信用擔保公司,協助解決臺資農業企業的貸款問題。臺資農業企業因進口需要用匯的,可根據相關規定向銀行購匯解決;對于需要向境外籌資的,外匯管理部門應積極協助辦理相關手續。
優先驗放。海關、檢驗檢疫部門要建立臺灣農產品入境“綠色通道”,對臺資農業企業進口原料、機器設備、種子、種苗、種畜等,實行就近申報,做到特事特辦,簡化審批手續和環節,優先審批、優先報檢、優先驗放,快速查驗、快速檢疫、快速檢測、快速放行;對涉臺入境農產品及其加工制品,實行無假日預約加班制,凡涉及對臺農產品貿易,均提供24小時預約、全天候檢驗檢疫服務。
優先辦證。優先辦理臺資農業企業開工投產所需的各種證照;對臺胞投資農業項目,可以自然人、合資、合作、獨資企業等形式申辦有關手續,準其直接申辦個體工商戶和有限公司。臺灣農民或臺商以個體工商戶形式投資開發種養業的,取消審批手續,直接在當地工商部門依法登記;以有限公司形式投資農業項目的,需要審批的手續由項目所在地的開發區、投資區管委會或鄉鎮政府統一實行無償代辦制。簡化臺灣同胞投資主體資格審查,臺灣同胞只需提交臺胞證及合法身份證明復印件,即可辦理股東注冊登記。
放寬準入條件。降低臺資農業企業注冊門檻,允許以人民幣到資驗資,具體辦法按市委、市政府《關于鼓勵臺商投資與扶持臺資發展的若干意見》執行。
放寬投資形式。鼓勵臺商以合資、合作、獨資、承包、租賃、收購等方式投資開發經營現代農業項目。
放寬經營方式。對不涉及國家明令禁止或限制的產品,對采用國內原料的產品,對使用進口原材料、零部件不涉及配額、許可證的產品,其內銷比例由投資者自行決定。臺商可采取連鎖店形式營銷自行加工的農產品。放寬臺商個體工商戶的經營范圍,允許其擴展到種植業、飼養業、養殖業、以及農業科技交流和推廣服務業等相關行業。
放寬用地方式。對已核準、簽約的臺資農業項目,在合法、節約、高效的前提下,在地方土地利用總體規劃中統籌安排和落實,并予以重點傾斜,優先辦理用地手續。鼓勵投資種養業項目的臺商以租賃、承包經營的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權,使用年限與國家規定的土地承包年限一致,期滿可以優先申請延期手續。承包的土地由農業管理部門頒發“土地承包證”。鼓勵臺資農業企業通過改建擴建的形式,提高廠房容積率和土地利用率。
第三條 實行稅收優惠政策。臺資企業采用大陸農業原料生產加工出口的產品,除不得退稅的出口貨物范圍外,可優先辦理出口退稅;對符合規定和守信的臺資農業企業出口收匯可實施自動核銷;企業辦理出口退稅手續時,由稅務部門根據從“中國電子口岸”數據中心接收的電子數據和外匯管理部門按月向稅務部門提供的已核銷清單辦理退稅手續。為履行農產品出口合同而進口的用于出口產品的原材料(除國家另有規定外),海關給予保稅進口;符合《外商投資產業指導目錄》鼓勵類及《當前國家重點鼓勵發展的產業、產品和技術目錄》的臺資農業企業進口自用的設備(除《外商投資項目不予免稅的商品目錄》外),以及按照合同隨設備進口數量合理的配套件、備件,憑國家發改委或省發改委、省經貿委、省外經貿廳等部門出具的“國家鼓勵發展的內外資項目確認書”到海關辦理免稅手續;在核定退稅投資總額內采購的大陸生產的設備,如該類進口設備屬免稅目錄范圍,可全額退還設備增值稅。臺籍個人從事農、林、牧、漁等第一產業生產的臺資企業取得的利潤分配,免征個人所得稅,其銷售自產初級農產品免征增值稅。臺資農業企業將取得的利潤直接再投資或舉辦其他臺資農業項目,經營期不少于5年,可以退還其再投資部分已繳納的40%企業所得稅。允許臺資農業企業將銷售額的5%作為業務宣傳和廣告支出等經營費用,按實際發生額在所得稅前列支。
第四條 鼓勵臺商直接從事農業生產活動。臺資企業或臺商個人將土地使用權轉讓給農業生產者用于農業生產的,從事農業機耕、排灌、病蟲害防治、農牧保險及相關技術培訓業務的,家禽、牲畜、水生動物配種和疾病防治業務的,從事農業技術轉讓、開發和與之相關的技術咨詢、技術服務業務取得的收入,免征營業稅。臺資企業從事農業開發項目所使用的土地,直接用于農業生產用地(不包括農產品加工場地和生活、辦公用地),免征土地使用稅。允許臺資企業、臺商個人銷售或轉讓購置的不動產、受讓的土地使用權,并以全部收入減去不動產、土地使用權的購置或受讓原價后的余額征收營業稅。臺商投資設施農業種植、養殖業,其用水用電收費按當地的農業用水用電標準征收。
第五條 加快引進臺灣農業良種。鼓勵臺商到福建漳州國家農業科技園區、漳浦臺灣農民創業園和漳浦下蔡林場、東山西嶼島農業引進隔離場進行農業優良種子、種苗、種畜引進試驗,對入境植物種苗等繁殖材料實行風險分級管理,對不需集中種植或隔離檢疫的商品化低風險植物種苗,實行口岸快檢快放;需要集中種植或隔離檢疫的中風險植物種苗,簡化臨時隔離圃考核手續,隔離期滿后及時檢疫放行。臺商投資創辦良種試驗推廣項目,其引進的優良種子、種苗、種畜(禽)憑國家農業部、國家林業局、國家瀕危辦簽發的進口審批單到海關辦理免征進口環節增值稅手續。
第六條 鼓勵臺商投資農產品流通領域。鼓勵臺商以合作、合資、獨資等形式,投資興辦農產品貿易集散中心或批發市場,經市政府批準認定后,可享受國家發改委等六部門《關于加快農產品流通設施建設的若干意見》及福建省人民政府《關于大力推進流通現代化的實施意見》的優惠政策,在投融資、用地、用電、稅收等方面享受政策優惠,并可享受對臺貿易的特殊政策。鼓勵臺商在我市沿海港口及6個臺輪停泊點設立互市貿易市場,推動臺灣農產品通過我市在全國各地的農產品營銷網絡,輻射到省內外市場;鼓勵和扶持我市農產品營銷企業和團體,加強與臺灣農產品行業協會、生產企業的對接和溝通,積極拓展對臺農產品一般貿易和小額貿易,努力把我市建設成為臺灣農產品進入大陸市場的運輸、銷售集散中心和臺灣部分鮮活農產品供應基地及對臺轉口貿易基地,進一步開拓兩岸貿易的新路子。
第七條 促進農產品對臺貿易雙向流通。檢驗檢疫部門對從漳州港和對臺小額貿易點入境的臺灣農產品,在海關統一監控下,不強制要求提供植物檢疫證書,做好現場檢疫和提供各種便捷服務。對貿易中輸臺鮮活貝類產品開設“綠色通道”,采取海域灘涂監測與現場檢驗相結合的靈活檢驗方式,保證輸臺水產品質量。在臺灣沒有疫情警報時,對進境臺灣船舶實行低風險管理,推行電訊檢疫,實行“人員等船、船到卸貨”的船舶檢疫措施。允許臺灣漁船在臺輪停靠點上岸貿易,享受當地漁船同等待遇。鼓勵出口水產品生產企業通過對臺小額貿易的便捷通道,購買使用臺灣漁船捕獲的水產原料,實現水產品雙向流通。對臺小額貿易的農產品以可兌換貨幣、人民幣計價結算,允許通過對臺小額貿易往來的臺灣貿易機構在口岸所在地的銀行開立和使用經常項目外匯賬戶、人民幣臨時存款賬戶,并按規定辦理相應的收付。
第八條 允許設立臺灣農產品保稅物流中心。允許臺資農業企業在符合物流中心經營資格條件、具備向海關繳納稅款和履行其他法律義務能力的情況下,向海關申請設立臺灣農產品加工物流園區,發展集碼頭倉儲、配送、聯運和展示交易為一體的農產品現代化物流貿易區,以此帶動相關產業的發展;扶持東山縣加快“海峽兩岸(福建東山)水產品加工集散基地”建設,以吸引更多的臺灣企業到東山縣發展從事“兩頭在外”的水產品加工生產。
第九條 扶持臺資農業企業發展。鼓勵和扶持現有的臺資農業企業增資擴產,與農戶結成利益共同體,加快培育一批能夠帶動現代農業發展、促進農業增效農民增收的臺資農產品加工“龍頭企業”。在同等條件下,優先推薦臺資農業企業成為各級農業產業化經營的“龍頭企業”,并享受農業產業化龍頭企業的相關優惠政策。年納稅300萬元以上的臺資農業企業,其公務車輛按照漳委發[2005]14號文第22條的規定執行。各級各部門要把實驗區建設列入發展規劃,加大財政資金扶持力度,對實驗區重點建設項目、招商引資平臺建設、兩岸人員交流活動等予以支持。
第十條 鼓勵臺資農業企業爭創名牌產品和質量認證。鼓勵臺資農業企業建立和完善質量保證體系,積極推行ISO9000、GAP、HACCP、FDA等國際質量認證和無公害農產品、綠色食品、有機食品的質量認證。對獲得名牌產品的臺資農業企業按名牌等級給予獎勵,對新獲得中國名牌產品稱號或馳名商標稱號的臺資農業企業,市政府和企業所在地的縣(市、區)政府分別給予獎勵。對獲得馳名、著名商標的產品和國家級名牌產品的臺資農業企業,經質監部門同意,在其有效期內,不予質量監督檢查。對于外地企業冠予我市臺資企業擁有馳名、著名商標的外地產品,享受地方產品的同等待遇,并按市政府有關規定給予獎勵。開辟臺商投資企業維權“綠色通道”,設立臺商申訴、舉報、咨詢服務平臺,引導臺商注冊商標。有關部門要及時向企業通報國外新的技術性貿易壁壘信息和法規、產品標準等咨詢服務,扶持企業有效跨越國外技術性貿易壁壘,增強國際競爭力。進一步完善、落實臺灣水果、花卉經銷商的優惠政策,切實加強對臺灣水果、花卉等農產品的商標品牌和原產地標志保護。
第十一條 切實發揮花博會的平臺載體作用。全力以赴辦好每年一屆的海峽兩岸(福建漳州)花卉博覽會暨農業合作洽談會,以花博會為平臺,積極拓展農業招商引資和項目合作,吸引臺灣有關農業團體和農業企業組團前來參展,推動兩岸農產品雙向交流,帶動我市相關產業發展,共同打造兩岸經貿合作基地,使花博會成為海峽兩岸具有廣泛影響力的經貿盛會,成為兩岸農業合作的重要平臺、農業招商引資平臺、農產品貿易平臺、農業科技信息交流平臺,推動兩岸經貿合作向更高層次發展。
第十二條 加快漳浦臺灣農民創業園建設。進一步完善創業園花卉、果蔬、茶葉、漁業、農副產品加工、農畜產品加工等六個產業功能區的基礎配套設施建設,優先對創業園的重點建設項目和農業高新技術項目等予以立項和扶持。聘請市臺商協會和縣臺商聯誼會的正副會長擔任創業園管委會榮譽職務,并參與創業園的運作及對外招商等工作。鼓勵掌握較高生產技術和管理經驗的臺灣農民前來投資興業,并帶動臺灣普通中小農戶前來從事農業生產,把創業園建成臺灣農民創業平臺,兩岸農業科技交流合作平臺,臺灣農業外移平臺,臺灣農業良種引進消化示范平臺,成為臺灣農民在島外再創業、再續輝煌的基地。
第十三條 加強漳臺農業科技合作。對臺工作部門在對漳臺兩地農業科技人員交流往來的審批手續上要給予提供方便。對掌握較高生產技術和管理經驗的臺灣核心農民,在組織推廣臺灣農業優良品種、先進生產技術和研發精深農產品加工時,有關職能部門要予以扶持,通過示范引導,提高農業生產的科技含量。鼓勵并扶持臺資農業企業牽頭組織各類專業產銷合作組織,吸納當地農民參加,享受國內專業合作組織同等的扶持政策,并實行統一生產技術標準,統一包裝,統一商標,統一運銷,分戶生產,合作銷售,增強抵御市場風險能力。鼓勵農業科研教學機構加強與臺灣農業科研機構和教學單位合作,重點開展良種研發和繁育,豐富品種資源庫,推動我市種苗業發展。鼓勵兩岸農業企業、學校和科技研究、推廣單位攜手建立產科貿一體化合作模式,研究開發農業新產品,開拓新市場。鼓勵臺資農業企業創辦科研機構并投入實際運作,開發具有自主知識產權的技術或產品。凡開發出具有自主知識產權的技術和產品的,并進行成果轉化的,均可根據科技項目申報的有關規定向市科技局提出申請,并優先給予支持和資助。凡向國家知識產權局申請國內專利或向外國申請專利的臺資農業企業或個人,均可按照有關規定向市知識產權局提出,并優先給予資助。有關部門要優先將兩岸農業合作與技術推廣項目予以資金支持,具體由項目單位向有關部門申報。
第十四條 切實維護臺商合法權益。認真貫徹落實《臺灣同胞投資保護法》和福建省的《實施辦法》,做好臺商投訴協調工作,依法妥善解決臺商投訴的有關事宜。臺商依法取得土地使用權,在合同期限內因國家建設征用或集體公益事業使用該土地的,應依法予以補償。涉及臺資農業企業行政事業性收費,除國家和省政府規定由稅務部門征收的費用外,按收費手冊的項目和標準開具通知書,企業持收費通知書到當地政府指定的機構繳納。任何部門和單位不得另立收費項目,或者提高收費標準和隨意罰款;不得強制企業參加各類培訓、評比、檢查、鑒定、考核和贊助活動。違反上述規定的,臺商有權拒絕并向有關主管部門舉報。
第十五條 營造良好的投資環境。各級行政服務中心、外商投訴中心和效能投訴中心要進一步清理審批事項,減少審批環節,規范審批程序,提高審批效率;凡是可以實行告知承諾、后監督檢查的審批事項,都要實行“告知承諾”制,并兌現有關優惠政策,營造安全、方便、開明、誠信的投資軟環境。對連續三次年檢合格的臺資農業企業,工商部門對申報年檢材料齊全實行免審制。各級政府和各職能部門要加強“后招商”工作,及時為企業提供政策咨詢,主動為企業在審批、辦證、用地、退稅、通關、融資、年檢及治安等方面提供優質服務,幫助臺商解決生產經營過程中遇到的困難和問題。鼓勵臺灣同胞直接參與我市的農業招商引資活動,實行招商代理制,引導臺商或臺灣民間組織代理我市農業招商業務,協助實驗區、農業科技園區和臺灣農民創業園舉辦各種農業招商引資活動。鼓勵各級臺商協會(聯誼會)和臺資農業企業不定期邀請臺灣的各級農會、漁會、專業協會、行業公會等組織來實驗區考察和洽談,實行行業直接招商。對招商引資有突出貢獻的給予獎勵。
第十六條 本《意見》自頒布之日起實行,此前凡與本《意見》內容不一致的,一律按本《意見》執行。
二○○七年九月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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