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溫州市市區征收農民集體所有土地管理辦法

2008-06-25
溫州市市區征收農民集體所有土地管理辦法

溫州市人民政府令第101號


《溫州市市區征收農民集體所有土地管理辦法》已經市人民政府第9次常務會議通過,現予發布,自2008年7月1日起施行。







市長 趙一德



二○○八年六月二十五日

















溫州市市區征收農民集體所有土地管理辦法



第一章總則



第一條 為規范征收土地工作,合理確定征地補償標準和安置方式,依法征收農民集體所有土地,保護被征收土地的農村集體經濟組織和農民的合法權益,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實施條例》、《浙江省實施〈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辦法》、《國務院關于深化改革嚴格土地管理的決定》等有關規定,結合溫州市區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市區范圍內(鹿城區、龍灣區、甌海區、溫州經濟技術開發區和溫州生態園)征收農民集體所有土地適用本辦法。

大中型水利、水電工程建設征地的補償費標準和移民安置辦法,法律、法規另有規定的,從其規定。

第三條市人民政府對市區農民集體所有土地實行統一征收,按照本辦法規定進行補償安置。

第四條市人民政府通過貨幣、住宅用房安置指標、基本生活保障、農轉非等途徑,對被征收集體所有土地的農民實行補償和安置。

第五條市國土資源部門負責市人民政府統一征收市區農民集體所有土地的管理和監督工作。

市勞動保障部門負責做好被征地農民基本生活保障和再就業前的培訓工作,幫助被征地農民再就業。

各區人民政府應當組織鄉鎮政府(街道辦事處),做好轄區內征收農民集體所有土地的政策處理工作。

市征地事務機構承擔征地的技術性和事務性工作。

第六條被征收土地的農村集體經濟組織或者村民委員會和農民應當服從經濟社會發展對建設用地的需要,依法維護自己的合法權益,積極做好征地工作。



第二章征地工作程序



第七條市征地事務機構在征地報批前應當將擬征土地的用途、位置、補償標準、安置途徑,擬征地農民基本生活保障參保人數,以及被征土地的權屬、地類、面積等事項告知被征地農村集體經濟組織或者村民委員會;農村集體經濟組織或者村民委員會應當召集村民會議或者村民代表會議,并形成會議紀要。

市征地事務機構應當就擬征土地的用途、位置、補償標準、安置途徑、擬征地農民基本生活保障參保人數,以及被征土地的權屬、地類、面積等事項與被征地農村集體經濟組織或者村民委員會簽訂書面協議予以確認。

市國土資源部門應當書面告知被征收土地的相關權利人有要求聽證的權利,告知內容包括擬征地項目的補償標準、安置途徑、擬征地農民基本生活保障參保人數等事項。當事人在被告知后5個工作日內書面提出申請聽證的,市國土資源部門應當按照《國土資源聽證規定》組織聽證;當事人在規定期限內沒有提出申請的,視為放棄聽證。

第八條 市國土資源部門根據土地利用總體規劃、城市規劃和年度土地利用計劃,編制征收土地方案等,征收土地方案經市人民政府審定,上報有批準權的人民政府審批。征收土地方案批準后,依照下列程序辦理:

(一)在收到批準文件之日起10個工作日內,市人民政府在被征收土地所在地的鄉鎮(街道)、村進行征收土地公告。

(二)被征收土地的農村集體經濟組織或者村民委員會和農民應當在公告規定的期限內,提供土地權屬證書或者其他有效權屬證明資料,由當地村民委員會匯總后,到公告指定的單位、地點辦理征地補償登記。在規定期限內不辦理征地補償登記的,由市征地事務機構調查登記。

(三)市征地事務機構根據批準的征收土地方案和被征收土地的補償登記情況或者調查登記情況,擬訂征地補償安置方案,報經市國土資源部門審定,并在被征收土地所在地的鄉鎮(街道)、村公告。被征收土地的所有權人和使用權人對征地補償安置方案有異議的,應當在公告之日起10個工作日內以書面形式提出。在該期限內沒有提出的,視為沒有異議。

(四)市征地事務機構應當根據被征收土地的農村集體經濟組織或者村民委員會和農民對公告擬訂的征地補償安置方案提出的意見,修改完善征地補償安置方案,報經批準后組織實施。

市人民政府委托市國土資源部門批準征地補償安置方案。

(五)市征地事務機構應當在征地補償安置方案批準后3個月內,足額支付征地補償安置費用。

被征收土地的農村集體經濟組織或者村民委員會應當將征地補償費用的收支情況向農民公布,接受監督。

(六)征地補償費足額支付后,市人民政府辦理注銷土地登記。

第九條 被征收土地的農村集體經濟組織或者村民委員會和農民對經批準的征地補償安置方案有爭議的,由市人民政府組織協調;協調不成的,當事人可以提請批準征收土地的人民政府裁決。征地補償安置爭議不影響征收土地方案的實施。



第三章征地補償安置



第十條征收集體土地的補償原則:

(一)采取區片綜合補償標準,根據不同區片,給予不同補償;

(二)區別被征地前的不同地類,給予不同補償;

(三)實行統一年產值標準。

第十一條 市區土地以黃海標高為界劃分為兩類區片,黃海標高10米以下為一類區片,黃海標高10米以上為二類區片。

第十二條市區統一年產值標準確定為每畝0.2萬元。

第十三條征地補償費包括土地補償費、安置補助費、青苗補償費、林木補償費和地上附著物補償費。各項補償費標準:

(一)土地補償費。

1.征收農用地的,一類區片農用地、二類區片耕地為統一年產值標準的10倍,二類區片其他農用地為統一年產值標準的7倍。征收蔬菜地的,每畝增加支付土地補償費1萬元。

2.征收建設用地的,地上有建筑物或者構筑物(垂直投影面積),為統一年產值標準的8倍,地上無建筑物的,按同類區片耕地標準予以補償。

3.征收未利用地的,按照同類區片耕地標準的50%補償。

(二)安置補助費。

1.征收農用地的,一類區片農用地、二類區片耕地為統一年產值標準的20倍,二類區片其他農用地為統一年產值標準的8倍。征收蔬菜地的,每畝增加支付安置補助費1.4萬元。

2.征收建設用地、未利用地的,不予安置補助。(三)青苗補償費。

被征收土地青苗補償費以當季作物的產值計算,無青苗不補償。其補償標準為:蔬菜地每畝0.12萬元。水稻田每畝0.08萬元,旱地每畝0.06萬元。柑桔園,盛果柑每棵50-80元,始果柑、衰退柑每棵30-60元,幼柑每棵5-40元。桔樹按柑樹標準加一倍計算。如按種植面積計算的,柑樹每畝最高不超過130株,桔樹每畝最高不超過70株。其他果園另外參照處理。

(四)林木補償費。

樹齡15年以上的,每畝2000元;樹齡5-14年的,每畝1000元;樹齡4年以下的,每畝500元。

(五)地上附著物補償標準。

1.糞坑按口計算,每口平均300元,如按立方米計算,每立方米50-80元。坑屋按實折價處理。

2.其他建筑物、構筑物、農田水利設施的補償費按實際情況和定額標準計算。違法建筑物、構筑物和征收土地公告頒發后搶種的樹木、農作物或者建造的設施不予補償。

征地現場處理包干費標準為土地補償費的10%。

第十四條征收土地各項補償費按下列規定分配使用:

(一)土地補償費歸農村集體經濟組織所有。

(二)安置補助費應當專款專用,不得挪作他用。需要安置的人員由農村集體經濟組織或者村民委員會安置的,安置補助費支付給農村集體經濟組織或者村民委員會,由農村集體經濟組織或者村民委員會管理和使用。不需要統一安置的,安置補助費發放給安置人員個人。

(三)地上附著物的補償、青苗補償費、林木補償費歸地上附著物和青苗、林木的所有者所有。

(四)征地現場處理包干費用于被征收土地單位處理承包戶零星漏項補償和工作費用。

第十五條 因工程施工等需要臨時用地的,經批準后,根據臨時用地影響范圍,按征地的統一年產值標準逐年補償。使用期滿后,應當及時恢復土地原狀,退還給原使用單位,并增付一年補償,彌補恢復后造成的減產。

第十六條 依法及時支付征地補償費用。征地補償費用未足額到位前,被征收土地的農村集體經濟組織或者村民委員會可拒絕交地。征地補償費按規定到位后,被征收土地的農村集體經濟組織或者村民委員會和農民不得拖延交地。



第四章住宅用房安置指標



第十七條征收一類區片農用地和二類區片耕地,每畝核給農村集體經濟組織或者村民委員會建筑面積60平方米的住宅用房安置指標。住宅用房的選址有詳細規劃覆蓋的,按規劃確定用地面積;沒有詳細規劃覆蓋的,按1.5的容積率換算用地面積。

第十八條建立農村集體經濟組織或者村民委員會住宅用房安置指標臺賬。住宅用房安置指標在2000平方米以上的,可以單獨選址建設,不足2000平方米的,應當與本鄉鎮(街道)內的其他村合并使用或者與其他建設單位、建設項目聯合開發建設。

使用住宅用房安置指標的建設項目選址不得跨鄉鎮(街道)。

第十九條住宅用房安置指標可以采取以下方式處置,并應當由村民會議或者村民代表會議討論決定:

(一)有償調劑。

(二)由市人民政府有償收回。

(三)由農村集體經濟組織或者村民委員會自行開發建設或者委托代建。

住宅用房安置指標轉為商品房開發的,由市國土資源部門通過招標、拍賣等公開方式轉讓,其轉讓收益歸農村集體經濟組織或者村民委員會所有。

第二十條 住宅用房安置應繳的土地出讓金應當在全額繳入國庫后,再由政府通過土地出讓支出預算予以安排返還。



第五章被征地農民基本生活保障



第二十一條建立被征地農民基本生活保障制度。征地批準當年年滿16周歲的被征地農民可以納入被征地農民基本生活保障。

第二十二條設立被征地農民基本生活保障專項資金。專項資金按征地面積每畝12萬元繳納,列入征地成本,由市人民政府統一籌集,統籌使用。繳納標準可根據社會、經濟發展水平適時予以調整。

出讓、租賃和作價出資或者入股的土地(包括自求平衡的開發區、工業園區、成片開發土地等),專項資金由財政部門從土地出讓金、租金和股份收益中給予保障。

劃撥的土地,在征地補償安置方案批準之前,由用地單位將專項資金直接繳入被征地農民基本生活保障資金財政專戶。

農村集體經濟組織或者村民委員會的安置用地,在征地補償安置方案批準之前,由農村集體經濟組織或者村民委員會將專項資金直接繳入被征地農民基本生活保障資金財政專戶。

第二十三條土地征收報批前,市國土資源部門根據被征耕地面積、“人土比”和16周歲以上在冊農業人口所占比例核定參加被征地農民基本生活保障的人數。

土地征收批準后,被征地農村集體經濟組織或者村民委員會根據市國土資源部門核定的參加基本生活保障人數和擬參保人員的申請,確定被征地農民參加基本生活保障對象名單,經鄉鎮政府(街道辦事處)審核,報市勞動保障部門審定后,由鄉鎮政府(街道辦事處)在被征地村進行公示,公示無異議后,由市勞動保障部門建立被征地農民基本生活保障個人檔案,參保人年滿規定年齡后,按月領取基本生活保障金。

第二十四條征收土地“農轉非”指標按“人土比”辦理。“人土比”和16周歲以上在冊農業人口以行政村為單位,由市國土資源部門會同市公安、糧食、統計、農業等部門審定。

第二十五條專項資金的使用管理辦法和被征地農民基本生活保障的具體辦法另行制訂。



第六章法律責任



第二十六條違反土地管理法律、法規的規定,阻撓征地工作和拒交土地的,由市國土資源部門責令交出土地;拒不交地的,由市國土資源部門申請人民法院強制執行。

第二十七條貪污、挪用、截留、私分征地補償費用及有關土地規費的,由上一級人民政府或者有關行政主管部門責令限期退還,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負責人依法給予行政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二十八條阻撓和破壞征地工作,妨礙土地管理人員依法執行公務的,由公安機關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治安管理處罰法》予以處罰;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二十九條國土資源部門及從事征地工作的人員,在征地工作中以權謀私、徇私枉法、收受賄賂的,由其所在單位或上級機關給予行政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七章附則



第三十條 本辦法自2008年7月1日起施行。2003年2月27日發布的《溫州市市區征用農民集體所有土地管理辦法》(市政府令第69號)同時廢止。

第三十一條本辦法由溫州市國土資源局負責解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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