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濮陽市人民政府關于印發濮陽市市長質量獎管理辦法的通知
濮陽市人民政府關于印發濮陽市市長質量獎管理辦法的通知
2010-06-10
濮陽市人民政府關于印發濮陽市市長質量獎管理辦法的通知
濮政〔2010〕38號
各縣(區)人民政府,高新區、工業園區管委會,市人民政府各部門:
《濮陽市市長質量獎管理辦法》已經市政府第 13次常務會議討論通過,現印發給你們,請認真組織實施。
二○一○年六月十日
濮陽市市長質量獎管理辦法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貫徹落實科學發展觀,大力實施質量興市戰略, 引導和激勵全市各行各業加強質量管理,提高質量總體水平,促 進產業振興,進一步增強全市經濟綜合競爭力,根據《中華人民 共和國產品質量法》、《濮陽市人民政府關于實施質量興市戰略的決定》的有關規定,結合我市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所稱濮陽市市長質量獎(以下簡稱市長質量 獎)是市政府設立的全市最高質量榮譽獎,主要授予在濮陽市登 記注冊、有廣泛的社會知名度與影響力、實施卓越績效管理模式、質量管理水平和自主創新能力在全省同行業處于領先地位、取得顯著經濟效益和社會效益的工業、商貿、建設、服務等行業中的各種所有性質的單位組織。
第三條 市長質量獎的評審堅持科學、公正、公平、公開的原則。在單位自愿申請的基礎上,經相關部門推薦,嚴格按照程序和標準開展評審工作。
第四條 市長質量獎為年度獎,每年評選1次,原則上每次不超過5個。當年申報單位都達不到獎勵條件的,獎項可以空缺。
第二章 組織管理
第五條 為加強對市長質量獎評審工作的組織領導,設立“濮陽市市長質量獎評審委員會”(以下簡稱評委會),評委會下設辦公室,辦公室設在濮陽市質量技術監督局,負責市長質量獎的日常管理工作。
第六條 辦公室負責組織起草市長質量獎評審實施細則、評審指南和評分標準,受理申報單位材料,建立評審員專家庫,組織材料評審、現場評審及日常監督管理。每年評審前根據申報行業的實際情況,隨機從專家庫中抽取有關行業專家,組成相關專項評審組。各評審組必須由7名(含7名)以上評審員組成,評審組實行組長負責制。
第七條 評委會由具有廣泛代表性和權威性的質量專家、企業管理專家、行業人士和政府有關部門人員組成,評委會主任委員由主管質量工作的副市長擔任。評委會主要職責是組織、推動、指導市長質量獎評審活動,審定市長質量獎評審標準、評審指南和評審工作程序,研究決定市長質量獎評審過程中的重大事項和提出擬獎名單。
第三章 申報條件
第八條 申報市長質量獎的單位應具備下列基本條件:
(一)依法在濮陽市行政區域內登記注冊,具有法人資格,在轄區內從事合法生產經營5年以上。
(二)開展全面質量管理,質量管理體系健全,實施卓越績效模式管理,有一定數量的自評人員,有效運行卓越績效模式一年以上并提供上一年度的自評報告。
(三)具有杰出的經營業績或社會貢獻,從事生產、經營活動的,其質量水平、經營收入、利稅總額或總資產貢獻率等指標在上年度位居全省同行業前列;最近三年未發生虧損;從事非盈利性業務的組織其社會貢獻位于行業前列。
(四)品牌優勢突出,具有良好的誠信記錄和社會聲譽;國家名牌和省名優產品生產企業、馳名商標和優秀服務品牌企業可優先列入推薦評審范圍。
(五)獲得市、縣(區)有關主管部門推薦。
第九條 凡有下列情況之一者,不得申報市長質量獎:
(一)不符合國家產業、環保、質量等政策。
(二)國家規定應取得相關證照而未取得。
(三)近三年內有質量、安全、環保等責任事故(按行業規定)。
(四)近三年內國家、省、市監督抽查產品不合格,或存在嚴重服務質量問題。
(五)參加市長質量獎評定活動存在弄虛作假等違規行為。
(六)近三年內有其他違反法律、法規不良記錄。
第四章 評審標準
第十條 市長質量獎的評審標準主要依據國家標準GB/T19580《卓越績效評價準則》。評審標準內容包括領導、戰略、顧客與市場、資源、過程管理、測量、分析與改進、經營結果等部分,各部分的每個條款都有明確的要求和相應的分值,評分標準總分為1000分,評分高于600分(含)的單位才具有申報推薦資格。市長質量獎逐步引入顧客滿意度指數(CSI)測評,測評結果作為評審依據之一。
第十一條 為保證市長質量獎評審標準的有效實施和在不同行業評審工作中的一致性,在同一標準要求下,可按行業類別分別制訂評審標準實施細則。實施細則將根據本行業的特點,重點在經營規模、質量管理、科技進步、市場占有率、誠信記錄和社會貢獻等方面擬定推薦標準,以保證市長質量獎的代表性和權威性。
第十二條 市長質量獎的評審主要包括申報單位資格審核、材料評審、現場評審、顧客滿意度測評和專家評委會審議,材料評審和現場評審均須依據評審標準逐條評分后進行綜合評價。
第五章 評審程序
第十三條 每年度市長質量獎評審前,由辦公室在市級主要媒體、網站上發布市長質量獎的評審公告。
第十四條 符合申報要求的單位,應根據本年度市長質量獎的申報條件,在規定時限內提交申報材料。
第十五條 辦公室對申報材料進行初審。經初審符合申報條件的分別提交相關專項評審組。各專項評審組根據材料評審、現場評審等情況,綜合排序,提出市長質量獎獲獎候選名單,提交評委會全體會議評議并研究確定擬獎單位。
第十六條 辦公室將擬獎單位在新聞媒體上進行公示,公示期不少于兩周。經公示沒有異議的擬獎單位,報主管質量工作的副市長審核和市長審定簽字后,由濮陽市人民政府發文公告,向獲獎單位頒發市長質量獎獎牌(獎杯)、證書和獎金。
第六章 獎勵及經費
第十七條 市政府對獲得市長質量獎榮譽稱號的單位給予30萬元的獎勵。
第十八條 市長質量獎的獎金和評審經費列入市財政預算,實行專款專用。
第十九條 市長質量獎獎金主要用于獲獎單位的質量持續改進、質量攻關和人員培訓、質量檢驗機構和實驗室建設的投入等,不得挪作他用。每次頒獎后由市質量興市戰略工作領導小組辦公室負責對獎金使用情況進行監督管理。
第七章 監督管理
第二十條 對弄虛作假,采取不正當手段騙取市長質量獎榮譽的單位,辦公室可提請市政府批準撤銷其市長質量獎稱號,收回獎牌(獎杯)、證書,追繳獎金,并予以曝光。
第二十一條 建立獲獎單位定期巡訪及動態管理制度。有關部門應及時了解獲獎單位的生產經營和質量管理等情況,督促其保持榮譽,不斷提升改進。
第二十二條 獲獎單位有義務宣傳、交流其質量工作先進經驗和成果。獲獎單位可以在有關活動中宣傳獲得市長質量獎的榮譽,但必須標明獲獎的年度。市長質量獎不得作為產品標簽內容標注。
第二十三條 獲得市長質量獎的企業要積極申報省長質量獎,一般三年內不再重復申報市長質量獎。
第二十四條 承擔市長質量獎評審工作的有關機構和人員要依法保守申報單位的商業或技術秘密。
第二十五條 辦公室要切實加強對評審工作的監督,對在評審過程中濫用職權、玩忽職守、徇私舞弊、造成不良后果的人員,取消其評審資格,并提請其主管部門或所在工作單位給予紀律處分;構成犯罪的,移交司法部門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八章 附則
第二十六條 本辦法由市長質量獎評審委員會負責解釋。
第二十七條 本辦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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