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松原市人民政府關于印發松原市行政復議聽證程序規定的通知

2008-03-10
松政發〔2008〕10號

松原市人民政府關于印發松原市行政復議聽證程序規定的通知


各縣(區)人民政府,市政府各委、辦、局:
  現將《松原市行政復議聽證程序規定》印發給你們,請認真按照執行。


               二OO八年三月十日


松原市行政復議聽證程序規定

  第一條 為規范行政復議聽證程序,保障行政復議機關依法辦理行政復議案件,保護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的合法權益,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復議法》、《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復議法實施條例》和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結合本市實際,制定本規定。     
  第二條 本規定適用于我市行政區域內的行政復議機關在審理行政復議案件過程中依法組織的聽證。 
  第三條 行政復議聽證應當堅持公正、公開的原則,除涉及國家秘密、商業秘密或者個人隱私外,行政復議聽證應當公開舉行。   
  第四條 申請人與被申請人在行政復議聽證中的法律地位平等。   
  第五條 行政復議聽證可以依申請人申請或者第三人申請或者由行政復議機構決定舉行。申請人、第三人要求聽證的,應當向行政復議機構提出書面申請,行政復議機構認為要求合理的,可以決定舉行行政復議聽證。 
  行政復議機構決定舉行行政復議聽證的,應當以書面形式告知聽證參加人。 
  行政復議機構不得委托其他機構或者組織實施聽證。 
  第六條 行政復議聽證參加人包括行政復議申請人、被申請人、第三人和其他人員。 
  前款所稱其他人員是指證人、鑒定人、翻譯人員和聽證有關的人員。
  第七條 行政復議聽證應當在行政復議被申請人依法答復、提交當初作出具體行政行為的證據、依據及其他有關材料后,行政復議決定作出前舉行。 
  第八條 行政復議聽證在1名首席聽證員和2名聽證員的組織下進行。其中首席聽證員由行政復議機構負責人指定,主持行政復議的聽證活動。
  首席聽證員可以指定一名聽證員主持聽證活動。 
  第九條 首席聽證員履行下列職責: 
  (一)決定本次行政復議聽證的聽證員。 
  (二)決定行政復議聽證的時間、地點和方式。 
  (三)根據案情需要詢問行政復議聽證參加人。 
  (四)決定通知有關的行政復議參加人參加聽證。 
  (五)決定證人作證,行政復議聽證參加人補充證據。
  (六)決定行政復議聽證的延期。 
  (七)主持聽證活動,維持聽證秩序。 
  第十條 聽證設書記員1名,負責制作聽證筆錄和其他事務工作。 
  第十一條 首席聽證員、聽證員或者書記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回避: 
  (一)與申請人、被申請人、第三人是近親屬的。
  (二)與本案有其他關系,可能影響對案件公正處理的。   前款規定,適用于勘驗人、鑒定人和翻譯人員。       首席聽證員的回避,由行政復議機構負責人決定;聽證員、書記員的回避,由首席聽證員決定。 
  第十二條 行政復議申請人、被申請人、第三人在行政復議聽證活動中享有下列權利: 
  (一)認為首席聽證員、聽證員或者書記員與本案有利害關系的,可以申請其回避;
  (二)可以委托l—2人作為代理人參加行政復議聽證; 
  (三)進行陳述、辯論和質證;
  (四)聽證結束前作最后陳述。 
  第十三條 行政復議申請人、被申請人、第三人在行政復議聽證活動中承擔下列義務:
  (一)按時到指定地點出席行政復議聽證; 
  (二)遵守行政復議聽證紀律; 
  (三)如實回答聽證員的詢問,如實陳述、舉證; 
  (四)委托代理人的,應當出具授權委托書,明確委托事項和權限;其中被申請人不得委托本機關工作人員以外的人員作為代理人。
  行政復議的被申請人承擔舉證責任。但申請人在下列案件中應當提供證據材料: 
  (一)涉及行政賠償的行政復議,對具體行政行為造成的損害應當提供證據;
  (二)不作為的行政復議,應當提供曾經申請的證據。 
  第十四條 行政復議機構決定舉行行政復議聽證的,應當在行政復議聽證舉行前7日,將聽證通知書送達行政復議聽證參加人。案件復雜或者證據材料較多的,還應當在行政復議聽證前3日通知申請人、被申請人、第三人交換證據。 
  第十五條 當事人有正當理由不能按時參加聽證的,應當在舉行聽證3日前告知行政復議機構,經行政復議機構同意,可以延期。
  行政復議機構自行決定舉行的聽證及應申請人、被申請人的要求舉行的聽證,第三人不能按時參加聽證的,不影響聽證的舉行;行政復議機構應第三人的要求舉行的聽證,第三人有正當理由不能按時參加聽證的,依照前款規定延期。
  第十六條 當事人放棄參加聽證的,應當在舉行聽證的3日前告知行政復議機關。
  當事人放棄參加聽證的,聽證是否繼續舉行,由行政復議機關決定。
  當事人放棄參加聽證或者無正當理由拒不參加聽證的,不得要求再舉行聽證。
  第十七條 行政復議聽證通知書應當載明下列事項: 
  (一)被通知者的姓名或者名稱。
  (二)案由。
  (三)舉行行政復議聽證的時間、地點。
  (四)首席聽證員、聽證員、書記員的姓名。
  (五)告知被通知者有關注意事項。 
  第十八條 行政復議聽證開始前,書記員應當查明申請人、被申請人;第三人和其他聽證參加人是否到場,宣布聽證紀律。  行政復議聽證開始時,首席聽證員應當核對本次聽證參加人的身份,宣布案由和首席聽證員、聽證員、書記員名單,告知申請人、被申請人、第三人有關的權利義務,詢問申請人、被申請人、第三人是否提出回避申請。 
  第十九條 行政復議聽證按下列順序進行: 
  (一)被行政復議的具體行政行為有書面形式的,由被申請人出示并宣讀;無書面形式的,由被申請人陳述具體行政行為;對要求履行法定職責的行政復議案件,應查明被申請人接受申請人申請的事實,申請人提出申請或要求的事實及理由,被申請人拒絕履行或不予答復的事實和理由。
  (二)申請人提出行政復議的請求,進行陳述,并對自己的主張出示相關證據。 
  (三)被申請人答辯,陳述具體行政行為的事實、理由依據,并出示相關證據。 
  (四)第三人進行陳述,并可對自己的主張出示相關證據。
  (五)申請人、被申請人、第三人對證據進行質證。
  (六)申請人、被申請人、第三人進行辯論。 
  (七)申請人、被申請人、第三人分別作最后陳述。
  第二十條 書記員應當將行政復議聽證的全部活動記入筆錄。 
  行政復議聽證筆錄應當載明下列事項:
  (一)行政復議聽證參加人姓名或者名稱、住址; 
  (二)首席聽證員、聽證員和書記員姓名;
  (三)舉行行政復議聽證的時間、地點、方式;
  (四)案由; 
  (五)申請人請求、陳述、事實和理由; 
  (六)被申請人答辯的事實和理由,依據、證據及其他材料;  (七)第三人的陳述、事實和理由; 
  (八)證人的證言; 
  (九)質證、辯論的內容; 
  (十)申請人、被申請人、第三人的最后陳述。 
  第二十一條 行政復議聽證結束后,本次聽證的筆錄應當交申請人、被申請人、第三人審核無誤后簽名或者蓋章;拒絕簽名或者蓋章的,由首席聽證員在聽證筆錄上注明情況。 
  行政復議聽證筆錄中有關證人證言部分,應當交證人審核無誤后簽名或者蓋章。 
  聽證筆錄應當附卷。 
  第二十二條 行政復議聽證認定的事實應當作為行政復議機構審理行政復議案件的事實依據。
  第二十三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決定延期聽證: 
  (一)申請人死亡或者法人、組織解散,需等待權利義務繼承人或者法定代表人參加聽證的; 
  (二)申請人、被申請人因不可抗力不能參加聽證的;    (三)作為公民的申請人喪失行為能力,尚未確定法定代理人的。 
  第二十四條 申請人、被申請人、第三人及其他聽證參加人違反聽證紀律致使聽證無法繼續進行的。首席聽證員應當終止聽證,并按規定建議有關部門依法追究當事人的責任。 
  第二十五條 本規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附件:行政復議聽證程序 








附件:

行政復議聽證程序

  聽證書記員: 
  一、核對聽證參加人(申請人、被申請人、第三人及其他行政復議聽證參加人身份)。
  二、宣布聽證紀律。 
  (一)未經首席聽證員允許不得發言、提問; 
  (二)未經首席聽證員允許不得錄音、錄像和照相;
  (三)未經首席聽證員允許聽證參加人不得退場; 
  (四)不得吸煙和隨地吐痰; 
  (五)旁聽人員不得大聲喧嘩,不得鼓掌、哄鬧或者進行其他妨礙聽證秩序的活動; 
  (六)關閉通信工具。 
  三、向首席聽證員報告聽證會準備就緒。
  首席聽證員: 
  一、宣布首席聽證員、聽證員、書記員名單。
  二、宣布聽證會開始,案由(申請人不服被申請人XX案)。  三、在聽證活動中申請人、被申請人、第三人享有以下權利、義務。 
  (一)申請人、被申請人、第三人的權利是: 
  1.認為首席聽證員、聽證員或者書記員與本案有利害關系的,可以申請回避;
  2.可以委托l—2人作為代理人參加聽證; 
  3.進行陳述、質證和辯論; 
  4.聽證結束前作最后陳述。     
  (二)申請人、被申請人、第三人承擔下列義務: 
  1.遵守聽證紀律; 
  2.如實回答首席聽證員、聽證員的詢問,如實陳述;
  3.委托代理人的,應當出具授權委托書,明確委托事項和權限;被申請人不得委托本機關工作人員以外的人員作為代理人;  4.申請人可對自己的主張提供證據,被申請人承擔舉證責任。  四、詢問申請人、被申請人、第三人是否申請回避。
  五、聽證順序。 
  第一階段: 
  (一)被行政復議的具體行政行為有書面形式的,由被申請人出示并宣讀;無書面形式的,由被申請人陳述具體行政行為;對要求履行法定職責的行政復議案件,應查明被申請人接受申請人申請的事實,申請人提出申請或要求的事實及理由,被申請人拒絕履行或不予答復的事實和理由;
  (二)申請人就申請行政復議請求、事實和理由進行陳述;  (三)被申請人就具體行政行為的事實和依據進行答辯; 
  (四)第三人就有關事實和理由進行陳述。 
  第二階段:被申請人舉證,申請人、第三人也可對自己的主張提出證據,進行質證。
  第三階段:辯論(首席聽證員歸納案件焦點問題開始辯論,辯論順序:申請人、被申請人、第三人)。
  第四階段:申請人、被申請人、第三人作最后陳述。
  六、宣布聽證結束(首席聽證員、聽證員、書記員、申請人、被申請人、第三人在聽證筆錄上簽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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