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關于印發蚌埠市人民政府工作規則的通知

2008-06-12
關于印發蚌埠市人民政府工作規則的通知


蚌政〔2008〕60號




各縣、區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門、各直屬單位:
《蚌埠市人民政府工作規則》已經2008年6月3日市政府第二次常務會議通過,現予印發,請遵照執行。


二○○八年六月十二日



蚌埠市人民政府工作規則

第一章 總 則
一、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憲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地方各級人民代表大會和地方各級人民政府組織法》,參照《國務院工作規則》和《安徽省人民政府工作規則》,制定本規則。
二、蚌埠市人民政府(以下簡稱市政府)工作要高舉中國特色社會主義偉大旗幟,以鄧小平理論和“三個代表”重要思想為指導,深入貫徹落實科學發展觀,在市委的領導下,按照形成權責一致、分工合理、決策科學、執行順暢、監督有力的行政管理體制的目標要求,著力轉變職能、理順關系、優化結構、提高效能,做到科學行政、民主行政、依法行政,努力建設服務政府、責任政府、法治政府、廉潔政府。
三、市政府組成人員要履行憲法和法律賦予的職責,堅持解放思想、實事求是,與時俱進、開拓創新,求真務實、奮發進取,忠于職守、服從命令,顧全大局、團結協作,艱苦奮斗、清正廉潔,全心全意為人民服務。
四、市政府各工作部門要依照法律、法規和規章行使職權,切實貫徹落實市政府各項工作部署;要各司其職,各負其責,在各自的職權范圍內,獨立負責地做好工作;要樹立大局意識,相互協調,密切配合,增強政府工作的整體合力;要簡化辦事程序,推行電子政務,提高工作效率和質量;要強化目標責任,加大工作推進力度,全面落實市政府各項工作任務。
第二章 政府組成人員職責
五、市政府由下列人員組成:市長、副市長、秘書長,市政府組成部門主任、局長。
六、市政府實行市長負責制,市長領導市政府工作。副市長、秘書長協助市長工作。
七、副市長按分工負責處理分管工作。受市長委托,負責其他方面的工作或專項任務,并可代表市政府進行外事活動。
八、秘書長在市長領導下,負責處理市政府的日常工作。副秘書長在市長、副市長、秘書長的領導下,按分工協助副市長聯系、協調有關工作。
九、市長出國或外出較長時間,委托負責常務工作的副市長主持市政府工作。
十、市政府組成部門的主任、局長負責本部門的工作。市政府其他工作機構主要負責人負責本工作機構工作。
市審計局在市長和上一級審計機關的領導下,依照法律規定獨立行使審計監督職能,不受其他行政機關、社會團體和個人的干涉。
第三章 全面履行政府職能
十一、市政府及各部門要加快政府職能轉變,減少對微觀經濟運行的干預,減少和規范行政審批,全面履行經濟調節、市場監管、社會管理和公共服務職能。
十二、貫徹國家宏觀調控政策措施,創新經濟管理制度和方式,主要運用經濟手段和法律手段調節經濟活動,引導和調控經濟運行,實現經濟又好又快發展。
十三、加強市場監管,特別是加強對涉及人民生命財產安全領域的監管,規范和整頓市場秩序,加快形成統一開放競爭有序的現代市場體系。
十四、認真履行社會管理職能,完善社會管理制度,以發展社會事業和解決民生問題為重點,著力解決人民群眾最關心的利益問題,妥善處理社會矛盾,維護社會秩序和社會穩定,促進社會和諧。認真貫徹突發事件應對法,完善突發事件應急機制,提高政府應對公共危機的能力。
十五、強化公共服務職能,完善公共政策,改進公共服務方式,提高公共服務質量,加強公共設施建設,優化公共資源配置,推進城鄉一體化公共服務,逐步形成完善的基本公共服務體系。
第四章 實行科學民主決策
十六、市政府及各部門要建立健全重大決策調查研究、征求意見、專家論證、技術咨詢、決策評估及聽證、公示等制度,通過多種渠道和形式廣泛集中民智,做到依法決策、科學決策、民主決策。
十七、政府工作報告、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規劃、財政預算、規范性文件和政府性重大投資建設項目、重大工程項目、預算外重大資金安排以及其他重大事項,由市政府集體研究決定。
十八、各部門提請市政府討論決定的重大決策建議,必須以基礎性、戰略性研究或發展規劃為依據,經過專家或研究、咨詢、中介機構的論證評估或法律分析;涉及相關部門和縣區、省級開發區的,必須事先征求意見或充分協商;涉及人民群眾重大切身利益的,一般應通過社會公示或聽證會等形式聽取意見和建議。
十九、實行市政府重大事項向市委報告制度。市政府制定國民經濟和社會中長期發展規劃、年度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計劃、年度財政預算草案、重大改革措施、重大政策、涉及群眾切身利益的重要事項,以及其他需要市委研究決定的重大事項,須向市委報告。
二十、對依法應由市人民代表大會及其常務委員會討論決定的事項,要及時向市人民代表大會及其常務委員會報告,主動提請討論決定。就全局性工作和政協委員普遍關心的重要問題主動與市政協協商。根據需要通過召開座談會等形式,直接聽取民主黨派、群眾團體、專家學者等方面的意見和建議。
二十一、市政府及各部門應建立反應靈敏、科學有效的決策信息反饋機制和決策實施效果評估機制,加強對決策執行情況的跟蹤反饋和優化完善。
第五章 堅持依法行政
二十二、市政府及各部門要認真貫徹國務院《全面推進依法行政實施綱要》、《安徽省人民政府貫徹國務院全面推進依法行政實施綱要的意見》及市政府《關于貫徹落實全面推進依法行政實施綱要的實施意見》,按照合法行政、合理行政、程序正當、高效便民、誠實守信、權責一致的要求行使行政權力,強化責任,不斷提高依法行政的能力和水平。
二十三、市政府根據經濟社會發展的需要,適時制訂政府規范性文件,修改或廢止不適當的規范性文件,確保規范性文件的質量。
二十四、各部門制定的規范性文件,必須符合憲法、法律、法規、規章和上級行政機關的政策。涉及兩個以上部門職權范圍的事項,應由市政府制定規范性文件或由相關部門聯合起草,聯合起草時,應當以一個部門為主,其他部門配合。部門規范性文件發布前必須經市政府法制工作機構審查,發布后要及時報市政府備案。
二十五、提請市政府審議的規范性文件,由市政府法制工作機構審查或組織起草。市政府規范性文件解釋工作由市政府法制工作機構承辦。
二十六、市政府及各部門要認真貫徹實施《行政許可法》,進一步推進行政審批制度改革,對確需保留的行政許可、審批事項統一納入市行政服務中心管理,要精簡程序,公開透明,規范操作。涉及幾個部門的許可事項,應由一個部門受理行政許可申請并轉告有關部門分別提出意見后統一辦理,或者組織有關部門聯合集中辦理。
二十七、加快建立權責明確、行為規范、監督有效、保障有力的行政執法體制,推進相對集中行政處罰權工作,實現行政權力與責任緊密掛鉤、與行政權力主體利益徹底脫鉤。嚴格實行行政執法責任制和執法過錯追究制,切實做到嚴格執法、公正執法、文明執法。
第六章 推行政務公開
二十八、市政府及各部門要把政務公開作為施政的一項基本制度,切實保障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的知情權、參與權、表達權與監督權,提高工作透明度和辦事效率,發揮政府信息對人民群眾生產、生活和經濟社會活動的服務作用。
二十九、市政府及各部門要認真貫徹《中華人民共和國政府信息公開條例》,對各類行政管理和公共服務事項,除涉及保密外,都要依照法定的程序和方式公開,重點公開人民群眾普遍關心、涉及人民群眾切身利益的事項。發揮行政服務中心、政府網站、新聞發布會、蚌埠政報的平臺作用,不斷提高信息公開水平和服務能力。
三十、建立主動公開和依申請公開工作機制,規范工作流程,明確責任、程序、公開方式和時限要求;建立健全政府信息公開的年度報告、監督檢查、社會評議和責任追究等制度。
第七章 加強行政監督
三十一、市政府要自覺接受市人民代表大會及其常務委員會的監督,向其報告工作、接受質詢,依法備案市政府規范性文件;接受市政協的民主監督,虛心聽取意見和建議。市政府及各部門要高度重視人大代表和政協委員議案、建議和提案的辦理工作,按時辦結回復,努力提高滿意率。
三十二、市政府及各部門要按照行政訴訟法及有關法律、法規規定,接受司法監督;同時自覺接受監察、審計等部門的專項監督。對司法監督和專項監督中發現的問題,有關部門要認真查處和整改并向市政府報告。
三十三、加強行政系統內部監督,嚴格執行行政復議法、行政復議實施條例和規范性文件前置審查、備案制度,及時發現并糾正違反法律、法規和規章的規范性文件,以及行政機關違法的或者不當的具體行政行為。
三十四、市政府及各部門要重視人民群眾來信來訪工作,完善信訪工作制度,落實信訪工作領導責任制,進一步暢通信訪渠道,依法規范信訪秩序;要堅持領導干部閱批群眾來信、定期接待群眾來訪、帶案下訪和包案處理信訪問題等制度。
三十五、市政府及各部門要接受新聞輿論和群眾的監督。重視新聞媒體報道和反映的問題,對重大問題,有關部門要認真核查,及時整改并向市政府報告。
第八章 會議制度
三十六、市政府實行市政府全體會議、市政府常務會議制度。根據需要可召開市長辦公會議、市政府專題會議。
三十七、市政府全體會議由市政府全體成員組成,由市長召集和主持。會議的主要任務是:
(一)傳達貫徹黨中央、國務院、省委、省政府及市委的重要指示、決定和重要工作部署;
(二)討論提請市人民代表大會審議的政府工作報告;
(三)討論決定市政府工作中的重大事項;
(四)部署市政府的重要工作;
(五)通報市政府的工作情況和全市經濟社會發展形勢。
市政府全體會議一般每季度召開一次。根據需要可安排各縣、區政府和市有關部門、單位的主要負責人列席會議;邀請市委、市人大、市政協、市紀委有關部門負責人,市法院、市檢察院和市人民團體負責人列席會議。
三十八、市政府常務會議由市長、副市長、秘書長組成,由市長召集和主持。會議的主要任務是:
(一)傳達貫徹黨中央、國務院、省委、省政府和市委重要指示、決定及重要會議精神;
(二)討論報請省政府和市委審定的重大事項;
(三)討論提請市人民代表大會及其常務委員會審議的重要事項;
(四)討論提請市人民代表大會審議的政府工作報告、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五年規劃和年度計劃、財政年度預決算等重要報告;
(五)審議規范性文件,討論決定以市政府名義發布的重要文件;
(六)討論決定市政府重點工作和與人民群眾利益密切相關的重大事項;
(七)討論決定市財政年度內預算執行中資金安排和市級財政審計報告;
(八)討論需報省政府或上級投資主管部門審批或核準的投資項目,討論決定需市政府審批或核準的投資項目,以及其他需要市政府集體研究的重大項目;
(九)討論決定全市、區域和行業性發展規劃,城鎮體系規劃,市、縣城市總體規劃,市、縣土地利用總體規劃和年度建設用地規劃;
(十)討論決定主要行業體制改革和市屬國有或國有控股企業改革重組方案,重大國有資產處置、經營權變更事項;
(十一)依法討論批準對監察對象的行政處分決定;
(十二)討論決定或通報市政府工作中的其他重要問題和重大事項。
市政府常務會議一般每月召開一至兩次,如有需要可臨時召開。邀請市人大常委會、市政協、蚌埠軍分區有關領導和市政府法律顧問參加,市監察局、市政府法制辦及有關部門主要負責人列席會議。
三十九、市長辦公會議由市長、副市長、秘書長、副秘書長組成。由市長召集和主持。會議的主要任務是:
(一)研究處理市政府日常工作中的重要問題;
(二)討論決定市政府各部門和各縣、區政府向市政府請示的重要事項;
(三)討論決定市政府各類表彰獎勵事項;
(四)討論決定市政府對各縣、區政府、各部門及專項工作的考核事項;
(五)討論決定以市政府名義召開或要求縣、區政府主要負責人參加的工作會議;
(六)討論決定以市政府名義舉辦的重大活動;
(七)研究成立市政府議事協調機構。
市長辦公會議根據工作需要不定期召開,市有關部門主要負責人列席會議。
四十、市長、副市長、秘書長按照工作分工或受市長委托召開市政府專題會議,市政府副秘書長受市長、副市長和秘書長委托可召開專題會議,研究、協調和處理市政府工作中的專門問題。
四十一、提請市政府全體會議、市政府常務會議和市長辦公會議討論的議題,由市政府副秘書長根據工作分工審查,市政府分管領導同志審核,市政府秘書長統籌后報市長確定。
提請市政府會議研究的重要事項,原則上會前應協調一致。經協調不能取得一致意見的,應列出各方理據,并由分管副市長提出主導意見后,提請會議研究。對提請市政府會議研究的事項,市政府分管負責同志要提出具體的意見,出席會議的市政府領導同志和各部門負責人須表明明確意見。
市政府全體會議、市政府常務會議、市長辦公會議和市政府專題會議的組織工作由市政府辦公室負責。會議議題和會議文件于會前送達與會的市政府領導同志。
四十二、市政府全體會議、市政府常務會議、市長辦公會議參加人員必須超過會議組成人員的半數。市政府領導同志因特殊原因不能出席市政府全體會議、市政府常務會議、市長辦公會議及市長召集和主持的專題會議,向市長請假;出席或列席市政府全體會議、市政府常務會議和市長辦公會議的部門、單位主要負責人,一般不得請假,因特殊原因不能參加會議的,應提前向市政府辦公室請假,由市政府秘書長匯總后向市長報告。部門負責人不能出席市政府其他領導同志召集的專題會議的,應向主持會議的領導同志請假。
四十三、各部門出席或列席市政府全體會議、市政府常務會議、市長辦公會議的參會人員會上發表的意見應代表本單位的意見。如發表與會前本單位的書面意見不同的意見,須說明理由。
四十四、市政府全體會議、市政府常務會議、市長辦公會議、市長主持的專題會議的會議紀要經秘書長審核后報市長簽發。市政府其他領導同志主持召開的專題會議的會議紀要,由主持會議的領導同志簽發。
市政府全體會議、市政府常務會議討論決定的事項,除需要保密的,應及時報道。新聞稿須經秘書長審批,重要的報市長審定。
四十五、副市長分管的工作中,需要有關部門研究或協調解決的問題,由分管副市長召開協調會議解決;涉及兩位以上副市長分管工作的,可共同召開協調會議;也可委托秘書長、副秘書長召開會議。會議紀要由主持會議的副市長或委托召開會議的市政府領導同志簽發。
四十六、市政府及各部門召開的工作會議要貫徹精簡、節約、高效的原則,嚴格審批,減少數量,控制規模,能合并召開的盡量合并召開。市政府各部門召開的工作會議,原則上不邀請縣、區政府負責人參加;確需邀請的,須經市政府辦公室按程序報批。
第九章 公文審批
四十七、報送市政府的公文,應當符合《國家行政機關公文處理辦法》和《安徽省行政機關公文處理實施細則》的規定。除市政府領導同志直接交辦事項和必須直接報送的絕密事項外,不得直接向市政府領導同志個人報送公文。市政府各部門和各縣、區人民政府向市政府的請示、意見、報告,應由主要負責人簽發。請示應一事一報,不得多頭主報。
四十八、各部門報送市政府的請示性公文,部門間如有分歧意見,主辦部門的主要負責人要主動協商,不能取得一致意見的,應列出各方理據,提出辦理建議。
四十九、屬于部門職權范圍的或需部門先行審核的事項,應直接向主管部門行文;如需發文,由部門自行發文或由相關部門聯合發文。
五十、凡報送市政府的公文,以及以市政府和市政府辦公室名義印發的公文,統一由市政府辦公室提出明確的分辦或審核意見,按照市政府領導分工呈批,重大事項報市長審批。凡需市長審批的公文,分管副市長要有明確的意見和建議。規范性文件或其它需要從法律角度審核的公文,應先轉市政府法制機構審核。
五十一、市政府發布的規范性文件、決定、命令,向市人民代表大會及其常務委員會提出的議案、人員任免,由市長簽署。
五十二、以市政府名義制發的上行文,由市長或主持工作的副市長簽發。以市政府名義制發的下行文、平行文,由市長或市長授權的分管副市長簽發。以市政府辦公室名義發文,由市政府秘書長簽發或秘書長委托有關副秘書長簽發;如有需要或文中注明“經市政府同意”,需報市政府領導同志同意。
五十三、市政府領導同志審批公文,應簽署明確意見、姓名和日期。圈閱視為同意。
五十四、市政府及各部門要遵守行文規則,注重行文效用。進一步精簡公文,改進文風,控制規格,減少數量,壓縮篇幅,提高質量。要積極推進網絡化辦公,提高公文辦理效率。
第十章 加強督查落實
五十五、市政府及各部門要加強工作研究謀劃,提高系統性和預見性,搞好年度工作安排布局,并根據形勢和任務的變化及時作出調整。
五十六、市政府提出年度重點工作目標,確定各項工作的主要責任單位、協同責任單位、責任人及其完成進度時限,形成市政府年度工作安排布局,下達年度工作目標任務。各縣、區人民政府和各責任單位要認真落實,并于每季度結束后5個工作日內(年度結束后10個工作日內)報告完成情況。
五十七、市政府及各部門要進一步加強落實力和執行力,對市政府的重要部署和市政府領導同志批示、交辦事項,主辦縣區、部門、單位要積極主動貫徹落實,必須按要求進行反饋。市政府文件(以蚌政、蚌政辦編號)下發后3個月內,起草單位報告文件落實情況;市政府常務會議紀要、市長辦公會議紀要、市政府專題會議紀要下發1個月內,承辦單位分別報告落實情況;市政府領導批示、交辦事項,責任單位于10個工作日內反饋落實情況。其他有具體反饋時限的,按要求反饋。
五十八、市政府及市政府辦公室重要文件和市政府全體會議、市政府常務會議、市長辦公會議討論決定的事項,市長重要批示的落實情況由市政府政務督查和目標管理委員會辦公室負責督辦,定期將落實情況向市政府領導報告,原則上每月集中報告一次,有關縣區、部門、單位必須在規定時間內反饋。對經兩次督辦仍未辦結的,有關縣區、部門、單位主要負責人向市政府寫出書面檢查,嚴重的按行政問責制規定追究責任。
五十九、堅持并健全督查落實的制度和機制,建立完善的政務督查工作程序,嚴格按照立項、登記、轉辦、催辦、反饋、辦結、歸檔等工作程序規范督查工作。市政府及市政府辦公室督查事項結果納入政府目標管理。
第十一章 作風紀律
六十、市政府領導同志要進一步加強學習,特別要深刻領會科學發展觀的內涵和精神實質,不斷提高走科學發展道路的自覺性和堅定性。要密切關注國際國內發展變化的新趨勢,認真學習經濟、科技、法律和現代管理等方面知識,提高領導科學發展的能力和水平。
六十一、市政府組成人員必須堅決執行市政府的決定,如有不同意見可在市政府內部提出,在沒有重新作出決定前,不得有任何與市政府決定相違背的言論和行為;代表市政府發表講話或文章,以及個人發表涉及未經市政府研究決定的重大問題及事項的講話或文章,須經市政府同意。
六十二、市政府及各部門要認真落實行政問責制、首問責任制、辦文辦事限時制和責任追究制,大力改進工作方式和手段,推進信息化管理,提高行政效能。對因推諉、拖延等官僚作風造成影響和損失的,要追究責任。
六十三、市政府領導同志要深入基層,聯系群眾,加強調研,了解情況,指導工作,解決實際問題。下基層要輕車簡從,簡化接待,不搞層層陪同,不搞邊界迎送。
六十四、規范公務活動安排,市政府活動服從市委的活動安排,市政府領導同志的活動服從市政府的統一安排。各地、各部門邀請市政府領導同志參加公務活動,一般應提前一周向市政府報送請示,由市政府辦公室統一安排;不得直接向市政府領導同志發出邀請。市政府領導同志因故不能參加的會議、接待等活動,由市政府秘書長協調統籌安排,必要時報市長審定。
六十五、市政府各部門涉及外事、僑務、臺務的接待事項,需要市領導出席的,應將接待計劃分別報業務歸口部門審核后報市政府。外事、僑務活動,歸口由市外(僑)辦統籌提出安排意見;臺務活動,歸口由市臺辦統籌提出安排意見。市外(僑)辦、臺辦審核時要從嚴把關。
六十六、境內新聞記者要求采訪市政府領導的協調、安排工作由市政府新聞辦負責。境外新聞記者采訪市政府領導的,歸口市外(僑)辦、新聞辦、臺辦按有關規定把關,提出意見送市政府辦公室協調。采訪的組織工作由有關單位負責。
六十七、加強工作的計劃性和透明度。市政府領導同志每周工作的預安排,由市政府辦公室統籌匯總后,報送各位領導同志。市政府組成部門和工作機構主要負責人每月工作的預安排,要提前報市政府辦公室備案。
六十八、嚴格獎懲制度。凡以市政府名義進行的表彰、懲處事項,須經市政府集體研究,嚴格按表彰、懲處的規章制度進行。
六十九、規范議事協調機構設置。對需要市政府領導同志擔任主要領導職務的議事協調機構,可以由一個部門牽頭辦理的,或階段性短期內完成的事項,原則上不設立;確需設立的,提請市長辦公會議審定。如因工作、人事變動等需要對議事協調工作機構成員進行調整的,不再由市政府或市政府辦公室發文。成立議事機構或專項工作領導小組的,該項工作涉及辦文、辦會以及重大活動的組織,由承擔領導小組辦公室職責的部門負責,市政府辦公室對應科室協助。
七十、市政府領導同志一般不為各地、各部門、各單位的會議、活動等發賀信、賀電或題詞,不發表書面講話;不出席各類禮儀性、應酬性和商務性活動;因特殊情況需市政府領導同志發賀信、賀電或題詞,一般不公開發表;一般性的會議活動不發新聞報道,確需報道的,內容要精煉、簡短。
七十一、認真執行請銷假制度。市長離蚌出差或出訪、休假,應事先向市委報告,并由秘書長通報市政府其他領導同志;副市長、秘書長離蚌出差或出訪、休假,應事先報告市長,副秘書長離蚌出差或出訪、休假,應事先報告對應副市長、秘書長,由市政府辦公室通報市政府其他領導同志。各部門主要負責人出訪、休假或到市外出差,應履行請假手續,事先報分管副市長和市長核準。
七十二、為保證工作的連續性,分管同一系統的副市長、副秘書長和部門主要負責人,一般不應同時離蚌。
第十二章 加強廉政建設
七十三、市政府及各部門要規范行政行為,增強服務觀念、群眾觀念。對職權范圍內的事項要按程序和時限積極負責地辦理,對不符合規定的事項要堅持原則不得辦理;對因推諉、拖延等官僚作風及失職、瀆職造成影響和損失的,要追究責任;對越權辦事、以權謀私等違規、違紀、違法行為,要嚴肅查處。
七十四、市政府及各部門要嚴格執行財經紀律,規范公務接待,不得用公款相互送禮和宴請,不得接受下級的送禮和宴請。要艱苦奮斗、勤儉節約,切實降低行政成本,建設節約型機關。
七十五、市政府組成人員要廉潔從政,嚴格遵守廉潔自律的各項規定,把權力運行納入制度化、規范化、程序化軌道。不得利用職權和職務影響為本人或者特定關系人謀取不正當利益;不得違規插手招投標、土地出讓、產權交易、政府采購等市場交易活動;要嚴格要求親屬和身邊工作人員,不得利用特殊身份拉關系、謀私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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