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榆林市人民政府辦公室關于印發榆林市城區早夜市管理辦法的通知

2009-08-04
榆林市人民政府辦公室關于印發榆林市城區早夜市管理辦法的通知

榆政辦發〔2009〕60號

  
  榆陽區人民政府,市政府各工作部門、直屬機構:
  《榆林市城區早夜市管理辦法》已經市政府同意,現印發你們,請遵照執行。
  
  
  
  
  二○○九年八月四日


  
榆林市城區早夜市管理辦法


  
  第一條 為加強城區早夜市管理,更好地發揮早夜市在搞活流通、繁榮市場、方便群眾生活中的作用,保持城區市容市貌和環境衛生的整潔,規范早夜市經營秩序,根據《陜西省城市市容環境衛生管理條例》、《陜西省市政公用設施管理條例》等規定,結合我市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凡在中心城區內從事早夜市及在早夜市從事經營管理的單位和個人,均應遵守本辦法。
  第三條 本辦法所稱的早夜市是指在指定的地段、規定的時間,從事餐飲、小商品和農副產品經營為主的場所。
  早夜市分專業早夜市和臨時早夜市。專業早夜市是指利用城市空閑地,專門從事早夜市經營的場所。臨時早夜市是指無固定場地,經批準臨時占道經營的早夜市。
  臨時早夜市分集中早夜市和出店早夜市。
  第四條 在城區內從事早夜市攤點,應當取得工商、衛生、建設部門的許可和市綜合執法局批準,在市綜合執法局劃定的區域內經營,嚴禁在非指定區域擺攤設點。
  在道路分級管理辦法確定的嚴禁街、城市風貌保護區內及國家機關、學校、幼兒園等單位門前禁止開辦早夜市。
  第五條 專業早夜市不限定經營時間;其他早市出市不早于5時,收市不遲于7:30;集中夜市出市不早于19時,收市不遲于次日凌晨2時;出店夜市,周邊有居住區的,出市時間不早于19時,收市時間不遲于24時;周邊無居住區的,出市時間不早于18時,收市時間不遲于次日凌晨2時。
  第六條 早夜市的經營場所應當符合下列要求:
  (一)不妨礙道路交通、行人及消防安全;
  (二)不得影響市容和環境衛生;
  (三)不影響周圍居民的正常生活。
  第七條 早夜市攤點經營應當遵守下列規定:
  (一)就餐桌椅應按指定地點擺放,不得隨意增設;
  (二)從事早夜市經營的攤點,應當鋪設防油布墊,不得有油污污染路面;
  (三)經營者必須穿戴整潔的工作衣帽,做到衣著整齊、衛生,持證上崗,文明經營;
  (四)早夜市經營者應當設置標志牌,實行掛牌經營,便于監督管理;
  (五)早夜市經營者和開辦單位應當按規定時間出市、收市。收市后,應當將所有經營設備全部清理,確保攤位及周圍衛生清潔,隨收攤隨清理,做到攤撤地凈;
  (六)早夜市經營者和開辦單位應確保經營場所的供排水設施完好,垃圾收集、清運設備和措施到位,不得亂倒污水和亂丟雜物;
  (七)早夜市飲食經營者應當使用經消毒處理的餐具或一次性可降解環保餐具;
  (八)食品、飲食經營者在經營過程中應當符合《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等相關法律法規的要求,嚴禁出售腐爛變質等不符合衛生要求的、對人體健康有害的食品;
  (九)早夜市出售的商品應當統一標明品種、單價,并在醒目的位置懸掛。
  第八條 職能部門職責分工:
  (一)市城建局負責早夜市占用城市道路的許可,并協助經營者做好自來水、排污等市政設施的建設和環衛設施的配備;
  (二)市、榆陽區衛生行政主管部門負責早夜市攤點的衛生許可和食品安全監督管理工作,確保達到規范標準;
  (三)市綜合執法局負責早夜市攤點的規劃建設;負責對無證經營的違規行為嚴肅查處;負責早夜市攤點噪聲擾民、油煙污染等環境違法行為的查處;負責對亂潑亂倒、損毀綠地、行道樹等破壞公共設施違法行為的查處;
  (四)榆林市工商局榆陽分局負責對符合條件的早夜市經營者注冊登記及相關監督管理工作。
  第九條 開辦早夜市實行誰投資誰受益、誰開辦誰管理的原則。
  第十條 早夜市開辦者因變更負責人或遷移、合并、分立、撤消等,需改變登記注冊事項的,應當按有關規定申請辦理變更或注銷登記。
  第十一條 城區早夜市攤點的設置,應當遵循“公開、公平、公正”的原則,優先安置城區下崗職工、低保戶、殘疾人等居民。
  第十二條 早夜市經營者使用的燒烤爐具及其他餐飲爐具均應使用電、液化氣、天然氣等清潔能源, 不得原煤散燒,應當采取有效措施,防止油煙污染。
  第十三條 早夜市開辦者、經營者應當依法辦理《占道經營許可證》、《衛生許可證》、《營業執照》,依法納稅,并按規定繳納相關費用。
  第十四條 長期或季節性在早夜市從事經營活動的,應當向開辦者申請辦理固定攤位證。
  早夜市管理單位開辦的早夜市,可以向經營者出租攤位,簽訂出租協議。
  第十五條 根據城市建設和城市管理工作發展的需要,夜市的設置地點需要調整的,各經營攤點應當服從、配合。
  第十六條 早夜市設置標準由市綜合執法局另行制定。
  第十七條 對違反本辦法和有關法律法規,應當受到行政處罰的,由相關行政部門依法予以處罰。
  第十八條 早夜市開辦者或者經營者拒絕、阻礙行政執法人員依法執行公務或者有其他違反治安管理行為的,由公安機關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治安管理處罰法》的規定處罰;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十九條 當事人對行政處罰決定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請行政復議或者提起行政訴訟。
  第二十條 早夜市管理人員在執行公務中玩忽職守、濫用職權、循私舞弊、索賄受賄的,由相關部門按有關規定處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二十一條 本辦法由市綜合執法局負責解釋。
  第二十二條 本辦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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