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關于印發《嘉峪關市國有土地使用權招標拍賣掛牌出讓實施辦法》的通知
關于印發《嘉峪關市國有土地使用權招標拍賣掛牌出讓實施辦法》的通知
2008-12-12
關于印發《嘉峪關市國有土地使用權招標拍賣掛牌出讓實施辦法》的通知
嘉政發[2008]74號
市政府各部門,在嘉各單位:
《嘉峪關市國有土地使用權招標拍賣掛牌出讓實施辦法》已經2008年10月14日市政府第39次常務會議討論通過,現予印發,請認真遵照執行。
二00八年十二月十二日
嘉峪關市國有土地使用權招標拍賣掛牌出讓實施辦法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了規范國有土地使用權招標、拍賣、掛牌出讓行為,建立公開、公平、公正的土地市場秩序,促進土地資源的合理開發利用,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城市房地產管理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城鄉規劃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城鎮國有土地使用權出讓和轉讓暫行條例》、《招標拍賣掛牌出讓國有土地使用權規定》和《甘肅省招標拍賣掛牌出讓國有土地使用權實施細則》等法律、法規,結合我市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凡在嘉峪關市行政區域范圍內通過招標、拍賣、掛牌方式出讓國有土地使用權的適用本辦法。
第三條 市國土資源局會同有關部門,根據本市社會經濟發展計劃、產業政策、市場需求狀況、土地利用總體規劃和城市總體規劃的要求,以及上級下達的土地利用年度計劃,制訂土地使用權招標、拍賣、掛牌出讓年度計劃及方案,報經市政府批準后,及時向社會公開發布,由市國土資源局組織實施。
第四條 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外的單位和個人,均可按照本辦法的規定,通過招標、拍賣、掛牌出讓的方式取得嘉峪關市國有土地使用權,進行土地開發、利用和經營。法律、法規另有規定的除外。
第五條 土地使用權招標、拍賣、掛牌出讓活動,應當遵守法律、法規,遵循公正、公平、公開和誠實信用的原則。
第六條 土地使用權招標、拍賣、掛牌出讓活動,應當有計劃、有步驟地進行。
第七條 下列用地,必須以招標、拍賣、掛牌出讓的方式出讓國有土地使用權:
(一)商業、旅游、娛樂和商品住宅等經營性用地。
以上用途的經營性用地,包括新增經營性用地和存量劃撥土地轉為經營性用地;
(二)收購儲備并經開發整理后依法應當以有償出讓方式供應的土地;
(三)因企業破產、抵押權實現等,人民法院、執行機關裁定、決定處分其財產所涉及的國有劃撥土地使用權;
(四)除以上規定外的同一宗土地有兩個以上意向用地者。
第八條 土地使用權招標、拍賣、掛牌的出讓底價,應由市國土資源局按照當地基準地價、標定地價、產業政策及土地市場狀況等因素集體決策確定。招標拍賣出讓的底價,在招標拍賣出讓活動結束前應當保密。
第九條 市國土資源局應當在國有土地使用權招標拍賣掛牌出讓開始日前20個工作日發布出讓公告。
第十條 土地使用權招標、拍賣、掛牌、成交的土地出讓金,由土地使用權競得人直接上繳市財政部門指定的帳戶,并經市財政部門出具票據后方可辦理土地手續。
第十一條 出讓土地的規劃設計指標由規劃行政主管部門根據經批準的控制性詳細規劃編制。在招標拍賣掛牌時確需調整規劃設計指標的,應由規劃部門在正式招標、拍賣、掛牌前予以調整。
受讓人應嚴格按確定的規劃設計條件實施,不得改變拍賣招標時確定的規劃設計指標。
第十二條 市監察機關依法對參與國有土地使用權招標、拍賣、掛牌出讓活動的國家機關及其工作人員實施監察,對有關行政部門及其工作人員履行職責情況進行檢查,并依法調查處理國有土地使用權招標、拍賣、掛牌出讓過程中的違法違紀行為。
第二章 土地使用權招標
第十三條 土地使用權招標,是指土地行政主管部門發布招標公告,由符合規定條件的單位和個人以書面形式參加投標,通過開標、評標、決標,擇優確定中標人,依法出讓土地使用權的交易方式。
第十四條 屬于下列情形之一的,可采用招標方式:
(一)以獲取較高土地收益為目的,并具有其他綜合目標或者特定的社會公益建設條件的;
(二)土地用途嚴格限制,只有少數單位或個人有競投意向的。
第十五條 土地使用權招標可采取公開招標或邀請招標的方式。對土地使用者有資格限制或特別要求的,市國土資源局應當邀請三個以上具有開發能力、資信良好的用地申請者進行邀請招標。
第十六條 土地招標的基本程序:
(一)招標人發布招標公告或發出招標邀請書;
(二)投標人報名并提供資格證明文件;
(三)招標人對投標人資格進行審查,經審查合格的投標人領取空白標書及有關招標文件,并交付保證金。保證金不得少于招標公告或邀請招標書所規定的;
(四)招標人組織投標人勘察招標地塊現場,并進行答疑;
(五)投標人編制標書,并在規定的時間內將標書投入標箱。投標人投標時應當填寫投標文件,由法定代表人簽名并加蓋公章后密封。投標人為個人的,由投標人簽名;
(六)招標人通知各投標人及有關部門人員召開開標會議,當眾啟封、宣讀標書,進行驗標及宣布標底;
(七)對能夠最大限度滿足招標文件中規定的各項綜合評價標準和實質性要求,且價格最高的投標人,應當確定為中標人;
(八)招標人向中標人發出《中標確認書》和對其他未中標人發出《落標通知書》;
(九)中標人在接到中標通知書后5日內與市國土資源局簽訂《國有土地使用權出讓合同》,一次性付清土地使用權出讓金,依法辦理土地登記及領取土地使用證書。
第十七條 招標公告應包括下列內容:
(一)土地的位置、地塊現狀、面積、使用年限、用途、規劃設計要求和修建性詳細規劃;
(二)投標人的范圍及資格;
(三)投標人索取投標文件的地點、時間和標書工本費;
(四)投標地點和截止時間;
(五)投標保證金;
(六)開標地點、時間;
(七)給付中標價的方式;
(八)招標人認為需要公告的其他事項。
第十八條 市國土資源局變更招標公告或招標邀請書內容的,應在投標截止日期前15個工作日做出相應公告,所澄清或修改的內容,為招標文件的組成部分。
第十九條 投標文件應包括以下附件:
(一)投標單位營業執照副本、法定代表人證明書、授權委托書及受委托人、投標個人的身份證復印件;
(二)招標人要求提供的其他相關資料。
投標文件投入標箱后,不得撤回。投標人應對標書或有關書面文件承擔法律責任并全部履行。
第二十條 投標文件有下列情況之一的,為無效投標文件:
(一)未按規定時間投標的;
(二)未按招標文件要求編制的;
(三)文件或附件不齊全的;
(四)文件或附件字跡、簽章不清,無法辨認的;
(五)未密封或密封處未加蓋單位公章或簽字的;
(六)簽章(簽字)不全的;
(七)投標人不具備資格的;
(八)委托他人代理的,委托文件不齊全或不符合規定的;
(九)同一投標文件有兩個或兩個以上報價的;
(十)重復投標的。
第二十一條 中標人已交付的保證金可抵作土地出讓金。對未中標的投標人在定標結束后5個工作日內退還保證金,不計利息。
第二十二條 中標人有下列違約行為之一的,市國土資源局可取消其中標資格:
(一)中標人開出的轉帳支票或匯票在有效期內不能兌現或不能全部兌現的;
(二)中標人逾期或拒絕按中標條件簽訂《國有土地使用權出讓合同書》的。
對違約而被取消資格的招標人,其投標保證金土地行政主管部門不予退還。
第二十三條 招標中出現下列情形之一的,市國土資源局有權取消其投標資格或解除《國有土地使用權出讓合同》:
(一)標底泄露或者投標人非法獲知標底的;
(二)招標工作人員與投標人之間相互勾結,排擠競爭對手公平競爭的;
(三)投標人之間串通投標,故意壓低或抬高標價的;
(四)弄虛作假或者有其他足以影響招標公正、公平進行行為的。
第三章 土地使用權拍賣
第二十四條 土地使用權拍賣,是指土地行政主管部門發布拍賣公告,在指定的時間及地點,以公開競價的方式將土地使用權出讓給最高應價者的交易方式。
第二十五條 屬于下列情形之一的,可采用拍賣方式:
(一)以獲取最高土地收益為目標,以出價最高為條件確定土地使用者的;
(一)任何單位或個人均可能有競買意向的;
(二)土地用途無特別限制或要求的。
第二十六條 土地拍賣的基本程序:
(一)拍賣人發布拍賣公告;
(二)競買人報名,并領取競買申請書及有關文件;
(三)競買人在競買申請截止日前遞交競買申請書,并提交有關資格證明;
(四)拍賣人對競買人資格進行審查,符合條件的發給競買資格證書和統一編號的應價牌,并由競買人交付保證金;
(五)組織競買人勘察拍賣地塊現場,進行答疑;
(六)拍賣人在公告的時間、地點進行公開拍賣;
(七)競得人應在拍賣成交后當日與市國土資源局簽訂《國有土地使用權拍賣成交確認書》,并在規定的時間內付清土地出讓金,在規定時限內依法辦理土地登記,領取土地使用證書。
第二十七條 拍賣公告包括下列主要內容:
(一)土地拍賣出讓方案的批準文號;人民法院、執行機關的協助執行通知書;
(二)拍賣地塊的位置、現狀、面積、使用年限、用途、規劃設計要求和修建性詳細規劃;
(三)競買人的范圍及資格;
(四)拍賣地點和時間;
(五)競買人索取競買申請書的時間、地點及工本費;
(六)參加競買的申請方法和提交申請的截止時間;
(七)支付成交價的方式;
(八)履約保證金;
(九)拍賣人認為需要公告的其他事項。
第二十八條 拍賣人更改公告內容的,應在競買申請截止日15個工作日前作出相應的公告。競買人可在競買申請截止日前做出變更修改或撤銷競買申請。
第二十九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申請文件,為無效申請:
(一)申請文件在競買申請截止日之后收到的;
(二)申請文件不齊全或不符合規定的;
(三)申請文件字跡不清或難以辯認的;
(四)申請人不具備資格的;
(五)委托他人代理,委托文件不齊全或不符合規定的。
第三十條 拍賣人在公告的時間、地點按以下程序拍賣:
(一)競買人顯示應價牌,主持人點算競買人;
(二)主持人介紹拍賣地塊的位置、面積、用途、使用年限、規劃要求及其他有關事項;
(三)主持人公布起拍價和叫價幅度;
(四)競買人舉牌應價;
(五)主持人在連續兩次宣布最后應價而沒有再加價的,主持人在第三次報出最后應價的同時落槌;
(六)主持人宣布最后的應價者為競得人;
(七)拍賣人與競得人簽訂《拍賣成交確認書》。
第三十一條 《拍賣成交確認書》應包括下列內容:
(一)拍賣人、競得人的名稱(姓名)、地址;
(二)拍賣標的;
(三)拍賣成交時間、地點;
(四)簽訂《國有土地使用權出讓合同》的時間、地點;
(五)競得人對支付土地出讓金的承諾;
(六)違約責任及解決爭議的方式;
(七)其他需要約定的事項。
第三十二條 競得人已交付的保證金可抵作土地出讓金。對未競得人在拍賣活動結束后5個工作日內退還保證金,不計利息。
第三十三條 土地使用權拍賣活動結束后,市國土資源局應在10個工作日內將拍賣出讓結果在指定場所、媒介公布。
第三十四條 土地拍賣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市國土資源局有權取消其投標資格或解除《國有土地使用權出讓合同》:
(一)市國土資源局及其工作人員違反規定參與競買或者委托他人競買的;
(二)競買人之間、競買人與組織拍賣的工作人員之間串通壓價的;
(三)弄虛作假或者有其他足以影響拍賣公正、公平進行行為的。
第四章 土地使用權掛牌
第三十五條 土地使用權掛牌出讓,是指市國土資源局將國有土地使用權在土地有形市場掛牌公告,接受競價申請,并將土地使用權出讓給出價最高且不低于掛牌底價的受讓者。
第三十六條 屬于下列情形之一的,采取掛牌方式;
(一)本辦法第十四條規定的范圍;
(二)本辦法第二十五條規定的范圍;
(三)其他需要掛牌出讓的土地。
第三十七條 掛牌按下列程序:
(一)掛牌出讓地塊的供地審批;
(二)掛牌公告;
(三)掛牌出讓報名登記;
(四)接受掛牌出讓競價;
(五)確定掛牌出讓土地的受讓者;
(六)簽訂土地使用權出讓合同。
第三十八條 掛牌出讓時間應不少于10個工作日。
第三十九條 掛牌公告應載明下列事項:
(一)市人民政府批準掛牌出讓土地的批準文號;人民法院、執行機關的協助執行通知書;
(二)掛牌出讓地塊的位置、現狀、面積、使用年限、用途、規劃設計條件;
(三)競買人的資格要求及申請取得競買資格的方法;
(四)支付履約保證金、出讓金的方式、數額和期限;
(五)掛牌出讓的時間、地點、期限、競價方法;
(六)其他有關事項。
第四十條 市國土資源局應制定掛牌出讓須知,在競買人報名時告知當事人或在掛牌出讓場所予以公示。
第四十一條 競買人必須按掛牌出讓公告規定的時限,將履約保證金全額匯入市國土資源局指定的帳戶,并持有效的營業執照、法定代表人身份證影印件或護照、保證金匯款憑證等材料,向市國土資源局辦理競買申請手續。競買人為事業或國有控股的單位,應當持有上級部門同意參加競買的證明書。
經市國土資源局審查同意報名的,競買人應填寫競價人登記表,由市國土資源局和競買人分別執存。
第四十二條 競買人登記表應載明下列內容:
(一)競買地塊;
(二)競買人編號;
(三)競買人身份情況(委托書、身份證等);
(四)委托關系;
(五)競買標的保證金額數;
(六)登記時間;
(七)其他應載明事項。
第四十三條 在掛牌出讓公示期內,市國土資源局應為競買人對掛牌出讓地塊的實地踏勘提供便利條件。
第四十四條 競買人向市國土資源局提出報價申請時,應填寫掛牌出讓競買報價單,并通過交易窗口遞交給市國土資源局。市國土資源局在競買人提交的競買報價單上加蓋專用章后,即視為承諾,競買人不得以任何形式撤回競買報價單。
競買報價單一式兩份,一份交市國土資源局執存,一份由競買人執存。
第四十五條 競買報價單應載明下列內容:
(一)競買人的名稱、住所;
(二)競買地塊;
(三)競買報價;
(四)其它應載明的內容。
第四十六條 在掛牌期限內,市國土資源局應在掛牌出讓場所內隨時公開最新報價,并在掛牌出讓競價公告欄內公布最新競買人的競買號、出價及出價時間等內容。
第四十七條 競買人在掛牌出讓出價申報期限內,可以多次填寫競買報價單加價競買,其加價的最低幅度,必須等于或高于掛牌出讓須知規定的具體掛牌出讓地塊的加價幅度。
競買人每次競買報價不得低于掛牌出讓公示欄公布的報價和市國土資源局已受理的競買人報價。
第四十八條 掛牌出讓期限屆滿,市國土資源局按以下辦法確定競得人:
(一)在掛牌出讓期限內只有一個競買人,其報價高于底價,且符合其他條件的,即為競得人;
(二)在掛牌出讓期限內有兩個或者兩個以上的競買人報價的,出價最高者為競得人。報價相同的,先提交競買人報價單者為競得人,但報價低于底價者除外;
(三)在市國土資源局規定的掛牌出讓期限截止時點前,仍有競買人提出新的最高報價的,市國土資源局應當以該最高報價為新的底價,并對掛牌出讓的宗地進行現場拍賣競價,出價最高者為競得人。
第四十九條 公開掛牌出讓期限屆滿當日,由市國土資源局依據競買人登記表,競買報價單確定競得人。
第五十條 在掛牌出讓期限內無人競買,或競買人的報價均低于掛牌出讓底價、均不符合其他條件的,掛牌出讓終止,按本辦法重新掛牌出讓。
第五十一條 市國土資源局應在確定競得人之日起3個工作日內,向競得人發出《國有土地使用權掛牌競買成交書》,競得人應在接到通知書之日起3個工作日內與市國土資源局簽定《國有土地使用權出讓合同》。
第五十二條 掛牌出讓成交后,市國土資源局應該將掛牌出讓公告、掛牌出讓須知、競得人登記表、競買報價單、國有土地使用權出讓合同、競買成交通知書存根等歸檔管理。
第五十三條 市國土資源局及其工作人員不得以競買人的身份,參與掛牌出讓活動,也不得委托他人代為競買。
第五章 監督管理
第五十四條 土地使用權招標、拍賣、掛牌成交后,中標人或競得人未按規定時間簽訂土地出讓合同的,由市國土資源局取消其中標或競得資格,繳納的保證金不予返還,并賠償組織該地塊招標、拍賣的全部費用。再行組織招標、拍賣的價格低于原中標價或成交價的,原中標人或競得人應當補足成交價款差額。
第五十五條 中標人或競得人未按期足額繳付土地出讓金的,市國土資源局有權解除土地使用權出讓合同;中標人或競得人已支付的保證金不予退還;造成損失的,中標人或競得人應當賠償損失。
第五十六條 招標、拍賣、掛牌工作人員在土地使用權招標、拍賣過程中,泄露秘密、玩忽職守、徇私舞弊的,由其所在單位或上級機關按職責權限依法給予行政處分;構成犯罪的,由司法機關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六章 附 則
第五十七條 本辦法由嘉峪關市人民政府負責解釋。
第五十八條 本辦法自發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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