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教育部關于印發《教育部委托投資咨詢評估管理辦法》的通知

2008-11-21
教育部關于印發《教育部委托投資咨詢評估管理辦法》的通知

教發[2008]27號


部屬各高等學校,有關直屬單位:

  《國務院關于投資體制改革的決定》(國發〔2004〕20號)指出,“政府投資項目一般都要經過符合資質要求的咨詢中介機構的評估論證”。為了做好政府投資項目的咨詢評估工作,國家發展改革委制定了《國家發展改革委委托投資咨詢評估管理辦法》(發改投資〔2004〕1973號)。為了做好我部直屬單位政府投資項目的咨詢評估工作,現將根據我部實際,參照《國家發展改革委委托投資咨詢評估的管理辦法》制定的《教育部委托投資咨詢評估管理辦法》印發給你們,請遵照執行。

  附件:教育部委托投資咨詢評估管理辦法

中華人民共和國教育部

二○○八年十一月二十一日

附件:

教育部委托投資咨詢評估管理辦法
  第一條 為提高投資咨詢評估的質量和效率,建立健全投資決策制度,加強投資決策的科學性和民主性,根據《國務院關于投資體制改革的決定》(國發〔2004〕20號),參照《國家發展改革委委托投資咨詢評估管理辦法》(發改投資[2004]1973號),結合教育部直屬單位的實際情況,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適用于教育部直屬高校和直屬事業單位以下事項的咨詢評估:

  (一)教育部審批的政府投資項目的項目建議書、可行性研究報告、初步設計及概算、工程預決算、項目后評價;

  (二)教育部委托的其他事項。

  第三條 經教育部確認的咨詢機構(以下簡稱入選咨詢機構),可以承擔本辦法第二條規定事項的咨詢評估任務。入選咨詢機構應當符合以下條件:

  (一)具有教育部委托投資咨詢評估項目所屬專業的甲級咨詢資格,連續 3 年年檢合格;

  (二)近 3 年承擔總投資 5000 萬元以上項目的評估和可行性研究報告編制任務不少于 10 個;

  (三)具有高級專業技術職稱的專職人員不少于20名;

  (四)注冊資金不少于 800 萬元。

  第四條 教育部按照公正、公平、公開和競爭的原則,組織有關機構和專家,對符合本辦法第三條規定條件,熟悉教育基本建設項目并提出申請的咨詢機構進行審查,依照委托投資咨詢評估的任務量,確定入選咨詢機構,并公布結果。入選咨詢機構原則上三年核定一次。

  第五條 委托評估工作按照公正、公平、合理和就近委托的原則,并根據項目特點,結合入選咨詢機構的專業優勢、技術質量水平和已承擔的任務量,確定委托咨詢評估單位。

  第六條 教育部向接受該項任務的咨詢機構出具《投資咨詢評估委托書》,明確咨詢評估的內容、重點和完成時限等。

  第七條 承擔咨詢評估任務的咨詢機構應按照客觀、公正、科學的原則和《投資咨詢評估委托書》的要求,按時完成咨詢評估報告報送教育部。

  第八條 對特別重要項目或特殊事項的咨詢評估任務,教育部可以通過招標或指定方式確定咨詢機構;也可以同時委托多家入選咨詢機構進行評估,或委托另一入選咨詢機構對已經完成的咨詢評估報告進行評價。

  第九條 承擔編制項目建議書、可行性研究報告、項目申請報告、初步設計及概預算等業務的入選咨詢機構,不得承擔同一項目或事項的咨詢評估任務。

  第十條 隸屬教育部直屬高校的入選咨詢評估機構不得承擔所在學校建設項目的咨詢評估任務。

  第十一條 咨詢評估費用由教育部依據國家有關規定確定并撥付,按年度結算。

  第十二條 入選咨詢機構及其工作人員,不得收取教育部委托咨詢評估項目的項目單位支付的任何費用,不得向項目單位攤支成本。

  第十三條 教育部可以組織專家對完成的咨詢評估報告的質量進行評價,對咨詢評估的過程進行檢查。

  第十四條 教育部受理舉報、投訴,并組織或委托有關機構進行檢查核實,對查實的問題進行處理。

  第十五條 入選咨詢機構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教育部可以對其提出警告或暫停后續委托任務;情節嚴重的,取消其承擔教育部委托咨詢評估任務的資格,并建議有關部門給予其降低工程咨詢資質等級等處罰:

  (一)咨詢評估報告有重大失誤或質量低劣;

  (二)咨詢評估過程中有違反本辦法規定的行為;

  (三)一年內兩次拒絕接受委托咨詢評估任務;

  (四)其他違反國家法律法規規定的行為。

  第十六條 教育部相關部門及其工作人員履行本辦法規定的有關行為,接受監察機關的監督。

  咨詢評估費用的使用和支付,接受財政和審計部門的監督和審計。

  第十七條 本辦法自發布之日起執行。

  附錄:1.教育部委托投資咨詢評估入選咨詢機構審查細則

     2.教育部委托投資咨詢評估項目評估細則

附錄1:

教育部委托投資咨詢評估入選咨詢機構審查細則

  根據《國家發展改革委委托投資咨詢評估管理辦法》(發改投資[2004]1973號)和《教育部委托投資咨詢評估管理辦法》的要求,為做好咨詢機構的遴選工作,特制定本細則。

  一、初選合格單位應提交以下申報材料

  申報單位必須滿足《國家發展改革委委托投資咨詢評估管理辦法》第三條中的四項要求,方可成為初選合格單位。初選合格單位應提交以下申報材料(一式三份,完整的工程咨詢成果一份):

  (一)企業法人營業執照復印件;

  (二)工程咨詢資格證書復印件;

  (三)不少于20人的高級專業技術人員名單,身份證復印件、職稱證書復印件及注冊證書復印件,其專業組成為建筑、結構、水、暖、電、建筑經濟等;

  (四)提供本單位全部注冊咨詢工程師名單及注冊人員資格證書復印件;

  (五)提供近三年不少于10項建筑工程的工程咨詢合同或咨詢成果批復意見書的復印件,其中必須提供一套自認為最優秀和完整的工程咨詢成果的原件或復印件(工程設計不屬本范圍);

  (六)工程設計咨詢獲獎證書復印件。

   二、審查內容

  (一)審查初選合格單位的咨詢資質

  1.是否有企業法人營業執照

  2.注冊資金是否不少于800萬元

  3.是否有工程咨詢資格證書

  4.咨詢資格證書專業范圍是否為"建筑"

  5.咨詢資格證書等級是否為"甲級"

  6.資格證書是否有效

  (二)審查初選合格單位的專業優勢

  1.高級專業技術職稱的專職人員是否不少于20名

  2.具有高級職稱人員的專業范圍是否為咨詢評估建筑工程所需專業人員

  3.專業人員是否齊全

  (三)審查初選合格單位近三年的咨詢業績

  1.5000萬元以上建筑咨詢評估項目是否不少于10項

  2.所提交建筑咨詢項目是否為近三年的項目

  (四)審查初選合格單位的質量水平

  1.近三年建筑咨詢評估項目的獲獎情況;

  2.對提供的一項最優建筑工程咨詢項目水平的評定意見。

  三、審查辦法

  (一)教育部發展規劃司為審查主管單位;

  (二)由中國勘察設計協會高等院校勘察設計分會負責協辦;

  (三)審查專家組由7人組成,組長由專家選舉產生;

  (四)專家組按本細則進行審查,每位專家需填寫并署名審查意見書(見附),由組長匯總后交教育部發展規劃司審查。

  四、參加審查工作的專家條件

  (一)為非初選合格單位人員;

  (二)公平、公正、作風正派,具有良好的職業道德;

  (三)具有高級職稱;

  (四)有較豐富的建筑工程投資咨詢業務或管理工作經驗。

  五、入選機構最終確定原則:

  (一)教育部發展規劃司根據專家審查結果,結合咨詢評估業務量,最終確定入選咨詢評估機構,并在教育網站上公示15天,無異議后結果以教育部文件形式公布。

  (二)教育部委托投資咨詢評估機構每三年核定一次。

  附: 教育部委托投資咨詢入選咨詢機構審查意見書





附錄2:

教育部委托投資咨詢評估項目評估細則

  為了進一步完善教育部委托投資咨詢評估工作,提高咨詢評估質量,根據《教育部委托投資咨詢評估管理辦法》,結合教育項目的實際情況,制定本評估細則。

  一、評估主管部門

  項目評估由教育部委托入選咨詢機構實施。委托評估時,教育部下達《咨詢評估委托書》,明確評估內容、評估重點和完成時限等要求;同時,提供項目建設單位報審文件(含項目建設學校決策校辦公會會議紀要)、有資質單位編制的項目可行性研究報告(含項目招標方案)、建設項目用地預審意見、當地城市規劃部門提供的建設項目規劃意見、當地環保部門提供的建設項目環境影響評價意見等相關評估資料。

  二、評估組織形式及專家要求

  項目評估采用項目負責人制,由評估單位確定具有相應資格人員作為項目負責人,負責項目評估全過程的組織、協調及評估報告的編制。

  項目負責人根據建設項目的性質和規模成立由技術專家和經濟專家組成的項目評估小組承擔評估工作。評估小組的人數應根據建設項目的規模和技術復雜程度確定,一般大型項目可行性研究報告評估應由7~9個人組成,中小型項目由5~7人組成,初步設計評估由5~11人組成。

  評估小組應當由了解國家和行業發展的相關政策法規,熟悉本行業的技術經濟發展情況,并具備豐富的項目咨詢和設計經驗的專家組成,一般包括建筑、結構、給排水、暖通空調、電氣、管理、建筑經濟等。評估專家須具有與可行性研究報告編制或項目設計專業人員同等或以上的專業職稱或執業資格。如有必要,可聘請外單位專家參加評估小組。

  入選咨詢機構應按上述要求建立項目評估專家庫,并報教育部發展規劃司備案,咨詢機構接受項目評估任務后原則上應在專家庫中隨機篩選專家組成項目評估小組。評估項目負責人及小組成員名單報教育部發展規劃司審定后方可開展評估工作。

  三、評估原則

  1.評估工作應本著實事求是的精神,堅持獨立、客觀、公正、科學、民主的原則。

  2.評估必須按照國家法律法規、行業規范、標準以及相關規則、

  程序要求進行。

  3.評估工作應遵守主管部門制定的紀律和守則。

  4.評估結論應當科學、合理、真實、可靠。

  5.評估人員應充分認識工作的重要性,從國家和學校事業發展的高度提出評估意見。

  四、評估程序

  1.由教育部向評估單位下達《咨詢評估委托書》,由項目建設單位向評估單位提供相關評估資料。

  2.評估單位依據項目特點確定項目評估負責人,組織相關專業人員成立項目評估小組,并報教育部發展規劃司審定。

  3.由評估項目負責人組織評估小組成員對所提交資料進行初審,審查評估所提交資料是否齊全、文件編制內容和深度是否符合國家有關文件的要求。對不滿足要求的子項或缺項,咨詢或設計文件編制單位對項目文本或資料應進行補充完善。對不具備評估條件的項目,應及時告知建設單位準備相關資料,并同時反饋給教育部發展規劃司。

  4. 對符合評審條件的項目,由評估小組按照工作計劃形成初步評估報告,并送下述評估會議與會人員會前審閱。

  5. 召開項目評估會議

  各專業評估工作基本完成后必須召開評估會議,評估會議地點在建設單位。會議由項目評估負責人主持,參加人員一般包括項目咨詢評估小組全體成員、項目可行性研究報告或初步設計及概算編制單位各專業人員、建設單位主管基建工作校領導及基建管理部門成員、主管部門負責人等相關人員。評估會議程序如下:

  ① 建設單位介紹項目情況。

  ② 項目咨詢或設計單位對項目內容進行全面匯報。

  ③ 評估小組成員根據評估意見質疑,編制單位答疑。

  ④ 由項目評估負責人組織總結匯總各專業專家意見,提交編制單位及建設單位。

  6.編制單位、建設單位兩家協商,對專家提出的意見共同進行書面回復意見(均在意見上簽章),并報送評估單位。

  7.項目評估負責人根據評估意見和回復意見,按照《建設項目可行性研究報告評估報告編制提綱》或《建設項目初步設計文件評審報告編制提綱》要求組織完成項目評估報告。評估報告必須由項目評估小組全體成員簽字認可。

  8.評估報告經教育部發展規劃司確認后,編制單位應根據評估報告意見修正委托評估的報告,作為項目批復及實施的最終版本。




附1:
建設項目可行性研究報告評估報告編制提綱


目 錄

一、內容提要 15
二、項目及項目法人概況 15
(一)項目概況 15
(二)業主基本情況 15
(三)項目規劃背景 15
三、評估依據 15
四、評估意見 16
(一)項目建設必要性評估 16
(二)文件編制依據和深度的評估 16
(三)項目建設目標、規模和功能的評估 16
(四)項目建設條件評估 17
(五)項目技術評估 17
(六)組織管理、實施進度及招標方案的評估 19
(七)投資估算的評估 20
(八)項目資金來源與籌措方案評估 21
(九)建設項目的效益評估 22
五、問題和建議 23
(一)存在或遺留的重大問題 23
(二)潛在的風險 23
(三)建議 23
六、項目總體評價 23
七、評估專家名單 23
八、附件 23

一、內容提要
1、項目評估原則、評估工作實施概況等。
2、評估報告得出的結論及主要問題和建議。
二、項目及項目法人概況
(一)項目概況
(1)項目建設單位、建設地點。
(2)建設必要性、建設目標、功能及建設規模。
(3)建設內容、規劃方案主要技術經濟指標。
(4)投資及資金籌措情況。
(二)業主基本情況
(三)項目規劃背景
三、評估依據
1.咨詢評估委托書
2.教育部委托投資咨詢評估管理辦法
3.有資質單位編制的項目可行性研究報告(含項目招標方案)
4.建設項目用地預審意見
5.城市規劃部門提供的建設項目規劃意見
6. 當地環保部門提供的建設項目環境影響評價意見
7. 建設單位建設資金來源證明及近三年財務報表和財務指標
8. 規劃部門批準或學校編制的校園建設總體規劃
9. 地方行政和行業管理部門頒發的現行各種行政收費文件
四、評估意見
(一)項目建設必要性評估
分析擬建項目是否符合國家教育事業的科學發展,是否符合國家建設方針。從本學校實際情況出發,分析是否符合學校事業發展目標和校園建設總體規劃要求,分析建設規模的確定原則和依據是否正確有據,對項目的必要性提出具體意見。
(二)文件編制依據和深度的評估
(1)編制依據的評估
檢查項目是否具有立項批復文件,編制內容與投資規模是否在批準范圍之內;民用建筑工程是否有當地規劃部門批復的規劃要點,是否符合規劃要求,是否有重大變更,其變更是否合理,是否經主管部門批準。
(2)對報告文件完整性及編制深度評估
可研報告應包括報告文件、建設地點位置圖、總平面圖、建筑設計方案圖、投資分析情況等內容。各項內容的編制深度應達到國家有關部門的規定。評估報告應明確指出可行性研究報告的編制是否有漏項、是否有不符合要求的內容,并提出建議。
(三)項目建設目標、規模和功能的評估
項目建設目標是否符合我國國情,是否滿足該校總體規劃目標的要求,是否有重復建設項目。建設規模確定的原則和依據是否準確有據,項目建設規模是否經濟合理,功能是否合理并滿足使用要求,是否充分利用學校現有建設用地,在滿足當前規劃的前提下為學校今后一定時期內留有發展余地。
(四)項目建設條件評估
(1)項目選址評估
項目選址是否符合規劃原則與要求。項目建設地點的選擇依據和理由是否充分,選址方案是否符合國家和所在地區國土規劃、城市規劃、土地管理、文物保護、環境保護等法律法規。
項目建設用地的屬性是否符合決策部門的要求,總用地規模是否明確,各種功能用地的規模及地點是否明確,各類建設用地是否落實。
(2)項目建設條件評估
項目建設所需要的供電、供水、供熱、供氣與交通運輸、通訊等設施條件是否落實且可靠穩定,能否滿足項目建設和建成后正常運行的需要。當不能滿足需求時,建設方案中是否有相應措施。
(3)根據提供該場地的地質勘察資料,對場地地層地況進行評估。對于無法提供擬建場地地質勘探報告的項目,可參考附近建筑物地質資料進行評估,待正式勘探報告出來以后由初步設計再進行復核和調整。
(五)項目技術評估
(1)規劃總平面設計評估
規劃總平面設計構思意圖及布局是否科學、合理,與周邊環境是否協調,豎向設計、交通組織、綠化景觀、文物保護和環境保護等方面的方案是否合理、可行,是否留有擴建、改造與進一步發展的余地。其技術指標是否符合當地城建部門規定。
(2)建筑方案評估
建筑方案首先應滿足該建筑的功能需要,其建筑形式、控制高度、層數、立面、出入口等應滿足國家、行業、地方有關建筑法律法規的要求并考慮建筑風格以及與周邊環境的協調。方案中描述的建筑標準、采用的材料、采取的措施,如通風、采光、日照、出入交通、節能等是否符合規范標準的規定。
(3)結構方案評估
評估結構設計依據是否正確,結構安全等級、設計使用年限、建筑抗震設防、所選用的主要結構形式等是否符合國家及當地有關規范及規定的要求,是否安全可靠。結構設計中是否考慮到了建設地點特殊的地基條件。
(4)電氣方案評估
設計方案依據是否正確,內容是否齊全,用電負荷、各系統參數能否滿足功能需要,建設標準是否恰當,系統方案是否可行,是否安全可靠、經濟、合理,是否符合相應規范與標準。
(5)給排水方案評估
設計方案依據是否正確,內容是否齊全,給排水量、系統參數能否滿足功能需要,建設標準是否恰當,各系統設計方案是否可行,是否安全、經濟、合理,是否符合相應規范與標準。
(6)采暖通風與空調、燃氣方案評估
采暖通風與空調、動力、燃氣等方案設計依據是否正確,內容是否齊全,負荷、參數能否滿足功能需要,各設備系統設計方案是否可行、是否安全、經濟、合理,建設標準是否恰當,是否符合相應規范與標準。
(7)環境保護評估
評估是否按有關要求編制了環境影響評價報告(或在可行性報告中是否有專篇對該項目的環境影響作出評估),其報告內容是否全面,保護措施是否得當、可行等。環評報告中提出的問題,是否有解決的措施,措施是否可行。排放廢氣、廢水、廢渣的治理措施是否有效。
(8)安全衛生、安全生產評估
對于可能產生不安全因素和對衛生防疫有要求的項目,如實習工廠、生物化學實驗室等類型項目,應重點評估項目技術方案的安全防范措施的可靠性。
(9)節能節水評估
評估建筑物的建筑、結構、采用材料和建筑設備的選型是否滿足國家相關標準要求,是否有節能節水措施,能源來源的選擇、供能方式的選擇、能耗指標的控制、節水方案等是否合理,并對存在的問題提出建議。
(六)組織管理、實施進度及招標方案的評估
(1)項目組織管理
項目組織管理主要包括項目建設期組織管理和項目建成后的運行組織管理。評估項目建設期組織管理機構與職能分工是否明確;對于不具有建設項目實施管理能力的建設單位是否落實了管理機構和管理方案;項目實施各階段的管理方案或措施是否具體;項目建成后的運行管理機構設置是否落實及合理;項目建成投入運行后管理或經營方式是否可行;對于運行經費的解決方案是否作了分析和說明。
(2)項目實施進度
根據項目的建設周期,評估其是否最有效的安排了項目實施計劃和工程進度,是否編制了相應的框圖,說明各階段的工作內容和進度安排。
(3)項目招標方案
對土建工程、設備、設計、監理等投資額達到國家規定額度的,應進行招標,評估其招標方案是否合理,招標方案應符合國家發改委有關文件的規定。
(七)投資估算的評估
評估內容包括估算依據、編制方法、范圍、內容及深度、主要技術經濟指標等是否正確、合理,是否真實反映了可研報告中建設內容的要求。
(1)投資估算的內容
投資估算包括總投資估算和分項投資估算。在項目評估中,應對項目總投資構成的完整性、合理性和計算的準確性進行評估。總投資估算表包括建安工程費、設備和工器具購置費、工程建設其他費用、預備費和貸款利息等內容。
(2)投資估算評估要求
① 投資估算依據是否準確。因各地政府出臺文件不同,對于地方性收費標準,數額差別較大,應審查取費依據是否齊全、合理。
② 投資估算的編制深度是否符合要求,各項內容的組成是否詳細,儀器設備是否有估算清單,工程建設其他費用是否有詳細內容等。
③ 對投資水平、投資結構是否合理進行分析評估。評估擬建項目投資水平是否恰當。投資結構主要是評估各個分項如建安工程費、設備購置費投資是否合理,其他費用各占項目總投資的比例是否合理,是否滿足投資部門對投資方向、投資結構的要求。對不合理的投資部分進行調整,并編制投資估算評估調整表。評估調整表應含申報投資額、調整后投資額和調整增減額等內容。
(八)項目資金來源與籌措方案評估
對項目的資金來源、籌措方式、籌資額度、籌資風險及資金使用計劃等方面的合理性和可靠性進行分析論證和評估,對存在的問題提出修改意見。
(1)資金籌措
評估可行性研究報告中提出的各類資金來源是否正當、合理、可靠,是否符合國家有關法規,各項資金來源是否落實,使用條件是否合理等內容。審核相關的證明文件和材料是否齊全,評估地方承諾的配套資金和建設單位自籌資金到位的可能性。
資金籌措方案的分析評估:含籌資數量及投放時間、籌資風險以及籌資成本等的分析評估。
(2)資金使用計劃方案
資金使用的計劃是否與項目實施進度計劃相銜接,安排是否科學合理。用款計劃安排能否與資金來源相適應,能否保證項目順利實施。有無調整和修改的建議。
(3)對還貸能力的評估
對貸款建設的項目,評估是否有銀行貸款證明或意向,并評估建設單位財務狀況,以確定其還貸能力。
(九)建設項目的效益評估
主要是從經濟、社會等方面的效益狀況進行評估。
(1)經濟效益(主要用于生產性項目和有經濟收益的項目)
主要評價項目自身可能取得的經濟效益狀況,評估其計算是否準確全面,是否合理、客觀地反映了項目的經濟效益。非經營性項目建成后能否持續、穩定運行,其運行費用如何解決等。如建設項目是以經營性為主,則必須進行財務分析。
(2)社會效益
由于所評估項目大多數為非經營性項目,因此應對建設單位投資所取得的社會效益進行評估。根據項目的性質和特點,分析項目對教育發展、社會發展及各建設單位帶來的效益,包括對促進國家或地區社會經濟發展和社會進步,提高國家、部門或地方的教育科學技術水平,改善學校辦學條件等。
五、問題和建議
(一)存在或遺留的重大問題
(二)潛在的風險
(三)建議
(1)解決問題的途徑和方法
(2)下一步工作的建議
六、項目總體評價
項目總體評價是在匯總各分項評估的基礎上,對擬建項目的必要性和可行性在全面分析和綜合評估的基礎上提出肯定或否定的意見,對于報告中各部分內容和方案存在的重大問題提出修改意見,對申報投資估算作出投資估算調整表,確定具體調整額。對不能確定的重大問題提出建議,供主管或決策部門決策時參考。將其數據資料進行檢驗審核和整理,對比分析、歸納判斷,提出最終結論意見和建議,并作出項目評估報告。
七、評估專家名單
評估報告應附評估專家名單,含專業、專家姓名、執業資格及職稱等內容。
八、附件
1、項目投資估算評估調整表
2、項目專家評估意見(含專家簽名)
3、項目評估意見的回復及補充說明文件





附2:
建設項目初步設計文件評審報告編制提綱

目 錄

一、內容提要 27
二、項目及項目法人概況 27
(一)項目概況 27
(二)業主基本情況 27
三、項目初步設計的評審依據 27
四、評審意見 28
(一)初步設計文件的一般性評審 28
(二)各專業評審意見 28
1、工藝設計 28
2、建筑設計 29
3、結構設計 30
4、設備、電氣 31
5、初步設計概算 31
五、項目總體評價 33
六、評審專家名單 34
七、附件 34

一、內容提要
1.項目評審原則、評審工作實施概況等。
2.評審報告得出的結論及主要問題和建議。
二、項目及項目法人概況
(一)項目概況
(1)項目建設單位、建設地點、項目功能。
(2)主管部門對項目可行性研究報告的批復文件。
(3)初步設計的主要技術經濟指標。
(4)建設內容及規模、建設投資及資金籌措情況。
(二)業主基本情況
三、項目初步設計的評審依據
1. 項目可行性研究報告及其批復文件(含可行性研究報告評估意見)
2. 建設項目方案設計及其批復文件
3. 教育部委托投資咨詢評估管理辦法。
4.建設單位關于報送該項目審批的申請文件
5.有資質單位編制的建設項目初步設計說明書、設計圖紙及概算書。
6.行業部門頒布的有關政策文件。
7.國家、行業部門現行的設計標準、規范、規定和規程。
8.建設項目所在地和主管部門的現行建筑工程和專業安裝工程概、預算定額等有關規定及收費文件。
四、評審意見
(一)初步設計文件的一般性評審
1、設計單位是否具有相應的資質及資質證明書復印件。當項目有幾個設計單位聯合設計時,應由一個單位作為主設計單位,合作設計單位也均應具有相應資質并提供資質證明材料。
2、設計是否貫徹了國家政策、法規。
3、初步設計文件中設計說明書、設計圖紙、設備表及設計概算書等文件是否完整齊全,深度是否符合建設部規定的要求。
4、建設目標、建設功能及規模、建設內容和概算投資額與上級
主管單位批準的可行性研究報告批復文件要求的符合性。當有大的變化時,是否按基本建設程序規定進行了有關報批手續,是否獲得主管部門的同意和批準。
(二)各專業評審意見
各專業的設計說明和設計圖紙是否符合現行標準、規范、規定和規程的要求,特別是強制性規范條文的要求,設計規模和設計范圍是否有變更;是否體現節能、環保、確保公共安全的要求;設計的內容是否全面具體,是否滿足設計深度的要求。
1、工藝設計
實驗室、實習場所、專業性很強的教學與民用建筑和具有特殊功能要求的建筑項目應編制工藝流程圖及其文字說明,并提出相應的設備選型。此外,對于音樂廳、報告廳、體育館、影劇院、禮堂等特殊場館還需評審是否包含建筑聲學計算及設計和視線分析計算等設計內容。
2、建筑設計
(1)總平面圖
a.總平面圖的布置是否做到土地的合理利用及技術經濟指標合理,是否滿足有關主管部門對該項目批示的許可技術條件和分期建設等方面的特殊要求。
b. 總平面設計中功能定位及功能分區是否明確,人流、車流的交通組織是否合理順暢。
c.建設場地是否已進行了水文地質和工程地質勘察。是否已充分了解和掌握總平面設計涉及的自然災害及其它相關因素。
d.總平面設計中水、暖、電等各種管線設計是否合理,接口是否清楚、明確,相應構筑物在總平面的位置是否明確,是否符合有關規范要求。
e.豎向設計的設計依據是否充分,是否滿足工藝、交通及消防、地形、排水等情況以及土方平衡的要求。
f.停車場(庫)數量是否滿足要求并符合規定。各類道路的主要設計參數是否合理,寬度、結構、拐彎半徑、坡度等設計是否符合有關設計規范的要求。
g.總平面設計圖紙各種標注是否齊全并符合相關規定要求,各項技術指標是否符合當地政府有關部門的規定。
(2)建筑功能定位及功能分區是否明確。建筑平面布局、各功能分區層數、層高等是否滿足使用要求。
(3)人流、物流組織是否合理順暢,并滿足安全疏散要求,垂直交通設施的選型是否滿足要求且經濟合理。
(4)消防設計中對防火、防煙等分類、分區劃分是否合理,是否滿足消防規范。
(5)防有毒氣體、防輻射等分類、分區劃分是否合理,是否符合規定。
(6)建筑方案中各種建筑做法、裝飾裝修標準及采用的材料,是否符合衛生、節能、環保要求并與規定的投資水平一致。對于不符合要求、費用過大或過低、標準過高或過低且與功能不符的項目內容提出修改建議,并作為投資調整的依據。
(7)建筑造型及立面設計是否與周圍的環境空間相適應, 是否過分追求豪華,是否和校園文化氛圍相協調。
(8)建筑等專業方案是否符合節能要求。
(9)對建筑方案中合理選用的新技術、新材料應予以肯定,對不合理和存在的問題提出修改意見。
(10)建筑項目主要特征表、門窗表是否齊全、清楚、經濟實用。
3、結構設計
(1)設計依據是否合理,采用標準、規范是否是現行最新版本,設計要求和設計條件是否完備。
(2)結構設計使用年限、抗震烈度、防裂度和設防類別是否正確。
(3)地基基礎設計等級、地基處理方案及基礎形式、基礎埋置深度等是否合理。
(4)設計荷載選用是否全面合理。
(5)上部結構選型、各種縫的設置寬度、結構處理是否經濟合理,是否符合設計規范及特殊使用要求。
(6)采用的新技術、新結構、新材料是否安全、可靠。
4、設備、電氣
(1)給排水、強電、弱電、采暖通風空調等專業設計依據是否正確,內容是否全面,系統設置是否能保證使用功能的實現及安全可靠。
(2)各種設備選型是否恰當,是否考慮節水、節能要求,建設標準是否適度,各類指標的計算是否準確(如用水量、用電量等),是否考慮了各項因素的影響。
(3)是否編制了主要材料用量表,其數量是否準確。對于設計中存在的問題、錯誤及不合理的部分提出修改意見。
5、初步設計概算
(1)工程設計概算是初步設計文件的重要組成部分。初步設計概算必須完整真實地反映工程項目初步設計的內容和標準,嚴格執行國家有關方針政策和制度,實事求是地根據工程所在地的建設條件,按有關部門頒布的依據性資料進行編制。設計概算包括:單位工程概算書、單項工程綜合概算書、建設項目總概算書(表)等。其編制的方法、編制的內容、使用的表格應嚴格遵守國家和地方有關造價文件的規定。
初步設計評審報告中需編制概算評審調整表。評審調整表應含初步設計申報投資額、評審調整后投資額和調整增減額等內容。
(2)對概算編制依據的評審。概算的編制依據是否符合國家有關建設和造價管理的法律、法規和方針政策,是否依據了項目立項批復文件或設計任務書等有效文件,依據文件、資料是否齊全、完整和正確。
(3)對初步設計總概算的評審。評審編制內容是否完整,是否有漏項,是否與項目建設內容的圖紙一致;編制的方法、項目歸類是否符合有關規定的要求,計算依據是否滿足國家及當地定額部門的有關規定;設計總概算的編制是否與單項工程綜合概算表中的數據一致。初步設計總概算不能超過可行性研究報告批復投資的10%。初步設計概算應通過限額設計的方式進行控制,當投資超過規定的限額時,經與業主溝通在滿足功能要求的條件下,采取調整建筑面積,優化結構設計、調整材料標準等措施予以控制。
(4)對單位工程概算書和單項工程綜合概算表的評審。各專業是否按規定編制了單位工程概算書,工程量計算規則是否正確,數量是否準確無誤,工程取費是否合理。單項工程綜合概算表是否按單位工程概算書的結果編制、匯總,數據是否一致。在評審報告中應說明對分項工程、單位工程及單項工程審查的結果,并就影響投資的問題與編制單位進行溝通。
(5)對儀器設備的評審。主要是對工藝設備和實驗室儀器設備的價格進行評審。評審儀器設備購置清單是否在可行性研究報告或項目建議書的批復內容范圍內。初步設計階段儀器設備的審核,主要圍繞擬購設備的合理性和配套性進行,審核該設備是否符合原批復范圍,內容是否有調整,調整的原因是否充分;購置設備如與主管部門的批復有較大調整時,是否已向主管部門進行了申報和說明,并得到了批準(附批件)。
(6)審查儀器設備原價及各種費用費率計算和價格組成是否合理,是否有漏項或重復。
(7)對工程建設其他費用的評審。工程建設其他費用不屬于建筑安裝工程、設備購置費等其他必要的費用支出。該項費用在不同地區的計費內容基本相同,但也有部分內容因受地域、環境等方面的影響,發生一些特殊費用,主要依據國家和當地政府的有關文件,審查各項費用是否合理,計取的費率和計費基數是否正確。對于國家明文規定的內容,按統一標準核定。對于地方政府規定與國家文件規定不一致的,或國家無規定、地方政府單獨規定的收費,應附地方文件。
(8)對預備費的評審。評審計費標準是否符合有關規定,計費內容是否合理,費率的確定是否有充分依據并充分反映物價變動情況。
(9)評審后的工程總投資和各項工程投資是否在項目可研報告已批復范圍內,投資結構是否符合批復的內容和標準;當超過批復投資時應在評審報告中說明原因和合理性。核減投資時應說明其內容和核減原因。
將評審結果編制項目投資概算調整表。
五、項目總體評價
評審報告應就初步設計文件編制的依據、編制內容、建設規模、建設標準、總平面圖和各專業設計方案、節能環保、設計概算等做出全面、客觀、公正、科學的評價。并就設計中可能存在的重大問題和是否需要修改提出建議。
項目總體評價是在匯總各分項評審的基礎上,對擬建投資項目進行全面分析和綜合評審,將其數據資料進行檢驗審核和整理、對比分析、歸納判斷,提出最終結論意見和建議,并作出項目評審報告。
六、評審專家名單
評審報告應附評審專家名單,含專家姓名、執業資格、職稱及專業等內容。
七、附件
1、項目初步設計概算評審調整表
2、項目專家評審意見(含專家簽名)
3、項目評審意見的回復及補充說明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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