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产在线观看人成激情视频_av中文字幕网免费观看_51激情精品视频在线观看_久久久久综合网 - 最近中文字幕免费8

棗莊市人民政府關于印發《棗莊市小型水庫管理暫行辦法》的通知

2009-09-22
棗莊市人民政府關于印發《棗莊市小型水庫管理暫行辦法》的通知

棗政發[2009]48號


各區(市)人民政府,棗莊高新區管委會,市政府有關部門:
  現將《棗莊市小型水庫管理暫行辦法》印發給你們,望認真遵照執行。




  二〇〇九年九月二十二日



  棗莊市小型水庫管理暫行辦法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加強我市小型水庫管理,保障其安全運行,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水法》、《中華人民共和國防洪法》、《水庫大壩安全管理條例》(國務院令第77號)等有關法律、法規,結合我市小型水庫管理的實際情況,制定本暫行辦法。
  第二條 棗莊市行政區域內小型水庫的管理和保護,適用本辦法。
  區(市)水行政主管部門負責小型水庫的監督管理工作,規劃、國土資源、交通、農業、林業、環保、旅游等行政主管部門按照各自職責,做好小型水庫的有關監督管理工作。
  第三條 本辦法所稱小型水庫是指庫容在10萬—1000萬立方米的水庫。其中:庫容在100萬—1000萬立方米的為小Ⅰ型水庫,庫容在10萬—100萬立方米的為小Ⅱ型水庫。
  第四條 小型水庫實行歸口管理。小Ⅰ型水庫歸口由區(市)水行政主管部門管理,或由其委托鄉鎮管理;小Ⅱ型水庫由區(市)水行政主管部門按現行體制確定歸口管理單位,原由村級管理的小Ⅱ型水庫一律上收為鄉鎮或區(市)管理。
  第五條 每年十一月至十二月份,水庫主管部門編制下一年度小型水庫管理和養護費用計劃,報區(市)水行政主管部門和財政部門審核批準,并列入區(市)級財政預算執行。

  第二章 安全管理

  第六條 小型水庫防洪保安全實行行政首長負責制。對小型水庫有管轄權的人民政府或者有關的下級人民政府主要負責人是小型水庫防洪保安全的第一責任人,對小型水庫安全負總責。出現險情時,當地人民政府必須全力組織搶險。
  第七條 區(市)水行政主管部門負責小型水庫蓄水安全鑒定、大壩注冊登記和大壩安全鑒定。在市水行政主管部門指導下,每年汛前,區(市)水行政主管部門負責對轄區內小型水庫進行度汛安全檢查,提出檢查報告,向同級人民政府報告安全狀況并提出建議。
  第八條 區(市)水行政主管部門應當對所管轄小型水庫制定防汛預案,并報同級人民政府批準。防汛預案的實施,必須經有關防汛指揮機構批準。
  防汛預案一經批準,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擅自變更。
  第九條 小型水庫按照經批準的防汛預案下泄洪水時,下游有關鄉鎮(街道)應當做好相關安全工作,配合做好預警、轉移撤退、分洪等工作,把災害影響和損失減少到最小程度。
  第十條 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在下游的行洪河道內設障阻水,縮小過水能力;不得在下游的行洪河道內墾植。
  第十一條 病險小型水庫要限期除險加固。在完成除險加固之前,管理單位必須采取控制運用或其他措施,確保安全。對符合國家規定降等運行或報廢條件的小型水庫,主管部門或所有者應按有關規定履行報批手續,并做好善后處理工作。
  第十二條 小型水庫管理權變更、降等、報廢或轉變功能,由管理單位按照有關規定報市、區(市)水行政主管部門履行審批手續。

  第三章 工程管理

  第十三條 小型水庫工程管理和保護范圍由水行政主管部門會同國土資源行政主管部門按下列標準劃定:
  工程管理范圍:大壩及其附屬建筑物、管理房及其他設施;庫區設計洪水位以下的土地和庫內島嶼;擋水、泄水、引水等建筑物的占地范圍及其周邊30—50米。
  工程保護范圍:庫區設計洪水位至校核洪水位之間的庫區;主體建筑物管理范圍外延200米;附屬建筑物管理范圍外延50米。
  第十四條 水行政主管部門會同國土資源行政主管部門負責對小型水庫管理范圍內的土地,依法辦理確權辦證手續。
  第十五條 小型水庫工程在緊急搶險時,經區(市)防汛指揮機構批準,可以按照有關規定在工程保護范圍內取土(砂、石),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阻攔。
  第十六條 在管理、保護范圍內修建防洪、灌溉、供水、發電、航運、養殖、旅游等工程及其設施的,應當符合防洪規劃、大壩安全管理和水土保持管理的要求,并經有管轄權的水行政主管部門審查同意。
  經批準在庫區興建的基建項目,工程竣工后遺留下的取土場、開挖面和棄土廢渣存放地,建設單位應當按照水土保持方案規定的內容植樹植草,保持水土,恢復和改善生態環境。
  第十七條 擅自在設計洪水位以下種植農作物,或者從事其他生產經營活動,按調度規程蓄水對其造成淹沒損失的,當地人民政府及小型水庫管理單位不承擔賠償責任。
  第十八條 確需改變或者部分調整功能和特征水位的,應當經過充分論證,并經有管轄權的水行政主管部門審查批準。
  確需利用壩頂兼作公路的,須經水行政主管部門進行技術論證和批準。屬于專用公路的,由專用單位負責養護;屬于鄉道的,由鄉鎮人民政府負責養護;屬于國道、省道、縣道的,由公路管理部門負責養護。
  第十九條 向農業、工業、城鄉生活供水和水電站利用小型水庫蓄水發電的,用水戶應當按國家和省、市有關規定向小型水庫管理單位交納水利工程水費,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隨意減免和挪用。

  第四章 維護管養

  第二十條 區(市)水行政主管部門負責對小型水庫維護管養工作進行監督檢查和考核,并將年度考核結果報市水行政主管部門備案。
  第二十一條 小型水庫的大修理費用按基本建設程序或專項資金管理程序申報安排,并由有關主管部門監督執行。
  第二十二條 對小型水庫積極推行委托維護管養。由區(市)水行政主管部門通過招標或直接委托方式,確定維護管養單位并簽訂維護管養協議。
  第二十三條 委托維護管養合同期限一般不超過15年,合同期滿后,對嚴格履行合同義務的維護管養單位,在同等條件下可以優先取得維護管養權。
  第二十四條 小型水庫維護管養單位應在主管部門的監督管理下,做好小型水庫除險加固和日常維修工作,確保進入小型水庫的防汛道路暢通。汛期要無條件服從小型水庫的防汛調度,確保小型水庫安全運行。

  第五章 經營管理

  第二十五條 小型水庫工程投資者和小型水庫工程產權單位依法享有經營自主權,其合法權益受法律保護。
  鼓勵、支持合理利用小型水庫的水利資源、設施設備和技術等優勢,采取多種所有制經濟形式,開展綜合經營。綜合經營規劃由小型水庫管理單位編制,報區(市)水行政主管部門同意。綜合經營規劃必須包含環境保護的內容,并明確不適宜經營的范圍以及項目。
  第二十六條 綜合經營的建設項目必須符合以下條件:
  (一)不影響小型水庫安全;
  (二)不妨礙小型水庫正常運行;
  (三)不污染水體;
  (四)不破壞環境;
  (五)其他規定的條件。
  第二十七條 產權單位可以根據實際情況,實行多種形式的經營管理責任制。承包經營的,應當簽訂承包合同。合同應當載明經營的項目、期限、承包當事人的管理責任,并對工程安全、維護、水量、水質、效益、綜合經營、險情報告、獎懲辦法等事項作出約定。
  第二十八條 管理單位開展經營活動,應當首先滿足生活用水,兼顧灌溉、工業和其它用水。需要小型水庫供水的單位和個人,應當與小型水庫管理單位簽訂供用水合同,設置符合標準的計量設施,按時繳納水費。
  第二十九條 利用小型水庫資源開發旅游項目的,應當由區(市)人民政府組織水利(務)、旅游、環保等部門制訂規劃。開發的旅游項目不得污染水體、破壞生態環境。有城鄉生活供水任務的小型水庫,由區(市)水行政主管部門劃定生活飲用水保護區,設立標志,保護區內禁止從事污染水體的活動。
  第三十條 利用小型水庫進行水產養殖、科學試驗的,必須事先經過小型水庫管理單位同意,按照有關規定實行有償使用。水產養殖、科學試驗不得影響大壩安全和污染水體。

  第六章 生態保護

  第三十一條 重視小型水庫生態保護,積極開展水源涵養林、小型水庫消落區、庫濱帶生態濕地等保護與水生態修復建設工作,有效防治庫區水土流失,切實做好水資源保護工作。
  第三十二條 小型水庫管理單位不得在小型水庫管理和保護范圍內私自建設與水工程、水源保護和水生態安全無關的建筑物或其他設施。
  第三十三條 小型水庫工程及其設施受國家法律保護,禁止任何單位和個人從事下列危害小型水庫工程安全的活動:
  (一)侵占和損毀主壩、副壩、溢洪道、輸水洞(管)、電站及輸變電設施、涵閘等工程設施;
  (二)圍庫造地,增加設置排污口、向水體排放傾倒污水及污染物和興辦畜禽養殖場等污染水源的行為;
  (三)移動或破壞觀測設施、測量標志,水文、交通、通信、輸變電等設施設備;
  (四)在壩體、溢洪道、輸水設施上興建房屋、修筑碼頭、開挖水渠、堆放物料、開展集市活動等;
  (五)在工程管理和保護范圍內爆破、鉆探、采石、開礦、打井、取土、挖砂、挖坑道、埋墳等;
  (六)損毀渠道、渡槽、隧洞及其建筑物、附屬設施設備;
  (七)在渠堤上墾植、鏟草、移動護砌體;
  (八)在小型水庫水域內炸魚、毒魚、電魚等;
  (九)傾倒土、石、礦渣、垃圾等廢棄物;
  (十)在小型水庫內筑壩攔汊,分割水面;
  (十一)其他危害水庫工程安全的活動。
  第三十四條 禁止在小型水庫周邊興建向小型水庫排放污染物的工業企業。原已建成投產的,應當限期治理,實現達標排污;不能達標排污的,依法限期搬遷。
  第三十五條 規劃、國土資源、環境保護等行政主管部門在辦理建設項目的規劃、用地及環評等手續時,凡涉及小型水庫管理范圍土地或水域的項目,須

征求水行政主管部門的意見。
  第三十六條 未經批準,擅自在小型水庫工程管理范圍或保護范圍內修建工程設施,及其他違反本辦法有關規定的,依照有關法律、法規及規章的規定責令其停止違法行為,并依法予以行政處罰。
  第三十七條 水行政主管部門及小型水庫管理工作人員玩忽職守、濫用職權,導致安全事故的,由其所在單位或上級主管機關對責任人員給予行政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七章 附 則

  第三十八條 本辦法自發布之日起施行。









 網友熱評:(已有0 條評論)

查看所有 0 條評論 >>>

您還沒有登錄,請 登錄 后再發表評論。如果還沒有注冊,請 注冊  

   登錄



相關動態:


相關法規:


相關案例:


相關問答:



寶典申明:此消息系轉自公開媒體,HR寶典網登載此文出于傳遞更多信息之目的,并不意味著贊同其觀點或證實其描述,據此采取的任何行動寶典概不負責,如果您認為有內容有侵權的問題,請給及時給我們提出,我們將盡快刪除這些內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