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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連市煙草專賣局關于印發大連市煙草制品零售點合理布局規定的通知

2008-05-23
大連市煙草專賣局關于印發大連市煙草制品零售點合理布局規定的通知

大煙法〔2008〕40號




各區(市)煙草專賣局:

現將《大連市煙草制品零售點合理布局規定》印發給你們,望遵照執行。



大連市煙草專賣局

二○○八年五月二十三日





大連市煙草制品零售點合理布局規定



第一條 為依法實施煙草專賣零售許可,維護消費者和卷煙經營者的合法權益,規范卷煙市場秩序,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煙草專賣法》、《中華人民共和國煙草專賣法實施條例》、《煙草專賣許可證管理辦法》等法律法規規章的規定,結合本市實際情況,制定本規定。

第二條 本規定所稱合理布局是指煙草專賣行政主管部門根據轄區煙草制品零售點的經營能力、經營規模以及消費能力等實際情況,有計劃、有步驟地設置煙草制品零售點。

第三條 本規定所稱煙草制品零售點是指經申請依法取得《煙草專賣零售許可證》從事煙草制品零售業務的經營場所。

第四條 大連市行政區域內煙草制品零售點的設置適用本規定。

第五條 申請煙草專賣零售許可證的企業和個人應當遵守本規定。

第六條 煙草制品零售點(以下簡稱零售點)的設置應當符合以下條件:

(一)城市繁華商業區和旅游景區,零售點同方向(橫向,下同)之間的距離應在50米左右;不同方向之間的距離應在30米左右。

(二)中心城區和縣鄉鎮以上政府所在地街道地區,零售點同方向之間的距離應在100米左右;不同方向之間的距離應在50米左右。

(三)城市住宅區,零售點同方向之間的距離應在150米左右;不同方向之間的距離應在80米左右。

(四)農村住宅區,零售點按照居民的戶數設置:50戶以內的(包括50戶),設置1-2個零售點;50戶以上的,每增加50戶可增設1個零售點。

第七條 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受距離限制,可以設置一個零售點:

(一)星級賓館、酒(飯)店;

(二)營業面積在1000平方米左右的酒樓、飯店、茶樓、咖啡廳、KTV歌廳、洗浴中心、寫字樓一樓的商務中心等,相對封閉的、以滿足易停留在設施內特定消費的經營場所;

(三)營業面積在500平方米左右以出租柜臺(攤位)為主要經營形式的集農貿市場、大型商場、購物中心;

(四)大型連鎖經營的商業企業及其分店(不包括加盟店);

(五)市中心城區,營業面積在100平方米左右(區市縣,營業面積在50平方米左右)的超市、便利店、綜合商店;

(六)具有市城建局核發的占道經營許可證的冷飲亭。

第八條 具有本市戶籍的殘疾人、低保和特困戶等特殊群體申請經營煙草制品者,憑本人有效證件在同等條件下給予優先考慮和適當照顧,但僅限辦一個零售許可證,并且距最近零售點的距離應在30米左右。

第九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設置零售點:

(一)化工、油漆、石油、鞭炮等有毒、有害、易燃、易爆物品經營場所或者申請地址距上述場所30米以內的;

(二)醫院、藥店、網吧等不適宜經營卷煙或者存在影響卷煙質量、公共安全因素的場所;

(三)無固定經營場所的,如自動售貨機(柜)、流動攤點(車、棚、公廁)、電話亭、報刊亭、臨時建筑物等;

(四)無與住所相獨立的經營場所,如住宅、居民樓陽臺、地下室、儲藏室等作為經營場所的;

(五)中、小學校校內及距學校門口100米以內的;

(六)取消從事煙草專賣零售經營資格不滿三年的;

(七)因申請人隱瞞有關情況或者提供虛假材料,煙草專賣行政主管部門做出不予受理或者不予發證決定后,申請人一年內再次提出申請的;

(八)因申請人以欺騙等不正當手段取得的煙草專賣許可證被撤銷后,申請人三年內再次提出申請的;

(九)未領取煙草專賣零售許可證經營煙草專賣品業務,并且一年內被執法機關處罰兩次以上,在三年內申請領取煙草專賣零售許可證的;

(十)外商投資的商業企業或者個體工商戶(包括中外合資企業、中外合作企業、外商獨資企業、港澳臺地區投資企業等);

(十一)其他不宜設置零售點的情形。

第十條 對在同一地域內的申請人,均符合申請條件和合理布局規定的,按照申請在先原則做出行政許可決定。

第十一條 本標準中的距離,應當從申請的經營店鋪出入門口中央到最近零售點的店鋪出入門口中央,沿著《交通規則》規定的行人所走的道路進行測量。

第十二條 本規定公布之日前已取得煙草專賣零售許可證的零售點不受本規定約束。

第十三條 法律、法規、規章規定修改時,以上規定內容將作相應調整。

第十四條 本規定未盡事宜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煙草專賣法》、《中華人民共和國煙草專賣法實施條例》、《煙草專賣許可證管理辦法》等法律法規的規定執行。

第十五條 本規定由大連市煙草專賣局負責解釋。

第十六條 本規定自2008年6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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