周教職成〔2008〕65號
各縣(區、場)教體局,市直各中等職業學校:
為加強中等職業學校學生管理,根據教育部《 周口市中等職業學校學生學籍管理規定 的原則意見》(教職成[2001]9號)和河南省教育廳關于《建立河南省中等職業學校學生學籍管理系統的通知》(教職成[2007]668號),結合我市實際,制定了《 周口市中等職業學校學生學籍管理規定 》,現予印發,請各縣(區、場)轉發至各中等職業學校,市屬各中等職業學校也一并遵照執行。執行過程中,有何意見和建議,請及時報周口市教育局職業教育與成人教育科。
附:周口市中等職業學校學生學籍管理規定
二○○八年三月二十五日
周口市中等職業學校學生學籍管理規定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了全面貫徹國家的教育方針,深化周口市中等職業教育改革,完善市與縣(區、場)分級管理的體制,促進學校依法辦學,適應經濟建設,科技進步和社會發展對人才培養的需求,加強中等職業學校學籍管理,不斷提高職業教育、教學質量,根據國家的有關法律和教育部《關于制定中等職業學校學生學籍管理規定的原則意見》(教職成[2001]9號)和《河南省教育廳關于建立河南省中等職業學校學生學籍管理系統的通知》(教職成[2007]668號),結合我市實際情況,制定本規定。
第二條 本規定適用于周口市學歷教育學制為3年的各類中等職業學校(包括普通中專、成人中專、職業中專、職業高中和職業技術學院所屬中專部等);適用于學年制和學分制。
第二章 入學與注冊
第三條 學校應招收已接收完九年義務教育、具有初中畢業或同等學力的學生;學校應按規定錄取新生,并由學校發給錄取通知書。
第四條 凡被錄取的新生,須持錄取通知書和有關證件,按規定日期到學校辦理入學注冊手續。因故不能如期報到注冊者,學生及其監護人可向學校申請延期注冊,學校可保留其學籍;對開學兩周內不到校注冊,也不辦理延期注冊手續者,學校應查明原因,作出保留學籍或取消學籍的處理。
第五條 新生入學后須由學校組織健康檢查,經檢查合格,方可取得學籍。如發現患有傳染性疾病或不能堅持正常學習的其它疾病,經學校指定的縣級以上醫療單位證明,在短期內可治愈者,由本人申請,學校批準,可回家休養,保留入學資格一年。下年開學前,經縣級以上醫院復查確認病愈者,可重新辦理入學手續,復查不合格或逾期未辦理入學手續者取消入學資格;治療康復前不享受在校生的待遇。
第六條 每學期開學時,學生應按規定日期到學校辦理注冊手續。因故不能如期報到者,必須履行請假手續,未經批準逾期兩周不注冊者,按自動退學處理。
第七條 新生入學登記注冊后,學校應在一個月內將注冊的新生名單報主管學校的市教育局審批、備案。
第八條 學校應建立健全學生電子學籍檔案。電子學籍檔案由學校專人管理,負責電子信息采集、電子審批注冊、學歷認證、畢業證發放、學生轉學等學籍工作。學生離校時,由學校歸檔保存和移交相關部門。
第三章 成績考核
第九條 學校每學期要對學生德、智、體等方面進行考核。考核包括學業和操行兩個方面。學業方面:按照教學計劃、大綱規定,考核學生對所學知識的理解程度和職業技能的運用能力;操行方面:對學生的思想品德、遵紀守法、學習態度等方面進行綜合考察并作出評定。
允許校際之間、不同專業之間、學歷教育與職業資格培訓、各種短期培訓之間,對學生的學習成績和學分進行互認。考核成績和評定結果記入學生檔案。
學生學業考核成績一般按學期記載;連續性課程按兩學期考試成績的平均(算術平均或加權平均)值記載。教學計劃中獨立設置的實踐課程成績單獨記載。
第十條 學業成績考核分為考試和考查兩種。學校應按教學計劃的規定和教學大綱的要求、課程特點確定每學期或每學年考試和考查的課程門數和具體考核方式。成績評定采用百分制、等級制或學分制。等級制分優秀、良好、中等、及格、不及格五級。
百分制與五級制的換算關系如下:優秀(90~100分);良好(80~89分);中等(70~79分);及格(60~69分);不及格(60分以下~不含60分)。考試、考查結果是學生升留級或取消學分的依據。
第十一條 實習是中等職業學校實踐教學的主要形式之一,學校應按實習計劃和實習大綱規定組織學生參加生產實習活動,要建立完善對實習學生的評價考核機制,將實習考核成績作為學生畢業的必備條件。
第十二條 公共體育課為必修課,不合格者應重修或補考;對不同體質的學生應有不同的要求。
因患有某些疾病或生理缺陷,上體育課確有困難者,經縣級以上醫療單位證明和教務部門批準,可減少考查項目或改修保健課程或參加適合其條件的其他活動或免考。
第十三條 學校應組織學生參加與所學專業相關的職業技能鑒定。
第十四條 鼓勵學生通過自學或其他學習途徑(經歷)在課余或校外學習有關課程,其課程內容等于或高于教學大綱規定的相同或相近課程的教學要求,憑有效證明,經本人申請,學校教務部門審核認定,可以免修或免試相應課程,并取得有關課程成績或學分。學生申請免修或免試某課程,須在開課前提出并辦理相關手續。
第十五條 學生因故不能參加考核,需事先提出申請,經教務部門批準后緩考。無故不參加考核或考核作弊者,該課程成績以零分計,并給予批評教育;情節嚴重的,要給予紀律處分;對確有悔改表現者,經學校批準,可參加補考。
第十六條 課程(包括實踐課程)考核不及格的,應在下學期開學前或開學初參加補考。補考成績以合格、不合格記載。對補考仍不及格的,學校應提供再次補考的機會;同一門課程補考不超過二次,一次在學期或學年間,另一次在畢業前。實行學分制的學校,學生可以重修、補考不及格的課程。課程總評不及格可補考一次,補考合格可取得學分;如補考不合格必須重修或按規定改修其他課程,連續性課程補考范圍應包含兩個學期講授的課程。不及格課程門數按下列規定計算:
(一)凡教學計劃規定為一個學期的課程,按一門課程計算;
(二)凡教學計劃規定為獨立設置的各種實踐性課程,均單獨考核,按一門課程計算;
(三)凡連續性課程,在同一學年內按一門課程計算。
第四章 升級、留級與跳級
第十七條 學生每學年經考核(含補考)評定符合升級條件的,準予升級。
第十八條 課程(含實踐教學)考核(含補考)不及格,且未達到留級規定的,允許學生在下一學期隨班試讀。不及格課程原則上應重修或自修。
第十九條 學生每學年經考核(含補考),仍有應修總課程門數的二分之一及以上不及格或操行評定不合格的,應予留級。學生留級在最大學習期限內以三次為限,原則隨本專業一年級學習;留級學生所學專業如無后續班級,學校應在征得學生同意的前提下,安排到其他適當專業就讀。留級的學生仍應向學校交納學雜費及其他相關費用。
實行學分制的學校,不及格的課程原則上應重修重考,不實行留級制度。
第二十條 成績特別優秀,經本人申請和學校批準,可以跳級,并報市教育行政部門備案。
第五章 轉學與轉專業
第二十一條 學生轉學或轉專業,應在學期結束后或新學期開學二周內進行。一年級與畢業年級學生原則上不得轉學、轉專業。有下列情況之一者,可予轉學或轉業:
(一)經學校認可,學生在某一專業領域有一定專長或技能,轉學或轉專業更有利于其能力發揮者;
(二)因某種疾病或生理缺陷,經學校指定的醫療單位檢查證明,確實不宜在原專業學習,但可在其他專業學習者;
(三)經學校認可,學生確有某種特殊困難,不轉學或不轉專業無法繼續學習者;
(四)留級或復學時,本專業無后繼班級者。
第二十二條 轉學需由學生或其法定監護人向學校提出申請,并符合第二十一條所列情形之一者,按下列規定辦理:
(一)學生在本校范圍內轉專業,由學校同意,報市教育局備案;
(二)學生在本市中等職業學校中轉學,須經雙方學校和學校主管部門(縣、區、場)同意,并報市教育局備案;
(三)學生跨省市轉學,須經雙方學校和學校主管部門同意,報各自學校所在市教育局批準并報各校所在的省教育行政部門備案。
第二十三條 中等職業學校可以接受普通高中或其他同層次學校轉入的學生,并根據實際情況承認其相應的學習成績。
第二十四條 轉專業需由學生或其法定監護人向學校提出申請,由學校同意后,根據轉入專業教學計劃要求轉入相應年級學習。
第六章 工學交替、休學、復學與退學
第二十五條 學校根據需要組織成年學生實行工學交替,分階段完成學業的,應適當延長學習年限。
第二十六條 學生因病(經縣級以上醫療單位證明)或其他原因不能繼續學習者,或請假累計超過本學期教學時間的三分之一者,經學校批準,可準予休學,并發給休學證明。
第二十七條 成年學生已入學一年或完成總學分的三分之一,要求參加社會創業、就業實踐活動等,由學生本人及其法定監護人共同申請,經學校批準可予休學。學生在校期間申請出國,按休學一次處理,保留學籍一年;休學期間學生管理由家長(或其法定監護人)負責,學校應與之簽訂協議,對學生離校期間的管理進行約定。
第二十八條 學生休學一般以一年為期,兩次為限,累計不得超過兩年。
學生休學期間不享受在校生的待遇。
第二十九條 學生休學期滿,應于學年或學期開學前一個月向學校申請復學。經學校同意,原則上隨原專業的下一年級學習,也可根據實際情況轉入其他專業的相應年級學習。因病休學的學生,申請復學時須持縣級以上醫療單位的康復證明,并經學校復查合格,方可復學。
第三十條 學生有下列情形之一者,經學校批準,可勸其退學或合其退學,并通知其家長(法定監護人)或有關單位,報市教育局備案:
(一)同一學年內考核(含補考)成績全部不及格者;
(二)在校學習時間(包括留級、體學)超過最長學習期限者;
(三)休學期滿后未辦理復學手續或雖申請復學經審查不合格者;
(四)經學校動員,因病應休學而不休學者。
(五)經縣級以上醫療單位確診,患有嚴重疾病及意外傷殘不能堅持或不宜在校學習者;
學生有退學的權利,同時要有其家長(法定監護人)知曉;退學不屬于對學生的紀律處分。
對具備學籍而未完成教學計劃規定的課程要求退學的學生,辦退學手續時,學校應發給寫實性學習證明,并根據學習年限(至少滿一年學年且取得相應合格以上成績)發給肄業證明。
退學材料報市教育局備查。
第七章 紀律與考勤 獎勵與處分
第三十一條 學生應嚴格遵守國家的法律法規和學校的各種規章制度,尊敬師長、勤奮學習、團結同學、注重衛生,關心集體,愛護公物,講究文明禮貌,遵守社會公德。
第三十二條 學生在校期間應做到:不抽煙、不酗酒、不賭博、不打架斗毆,不做危害自身和他人身心健康的事。凡有違反者,學校應視其情節輕重給予批評教育或給予紀律處分。
第三十三條 學校應建立嚴格的考勤制度。對學生上課、實驗、實習、軍訓、勞動和參加學校組織的各種集體活動,均應進行考勤。因故不能參加者,必須請假。未請假,請假未獲準或超假,而未續假,續假未獲準者,均以曠課論處。對曠課學生應令其檢查,并報據曠課的節時數,情節和認錯態度進行批評教育,或紀律處分。
第三十四條 對德、智、體全面發展表現突出及其它某方面有突出成績的學生,學校可分別授予“三好學生”、“優秀學生干部”稱號或單項榮譽稱號,并記入學生檔案。實行學分制的學校,對參加市級以上各種知識、技能和體育、文藝等競賽獲得表彰或獎項的學生,應酌情獎勵一定的學分。業績特別突出的,材料報市教育局備案。
第三十五條 對犯錯誤的學生,學校要加強教育,并給學生有改正錯誤的機會。對極少數犯有嚴重錯誤或多次犯錯誤而又屢教不改的學生,學校應給予批評教育和紀律處分。
處分分為警告、嚴重警告、記過、留校察看、開除學籍五種。
處分決定公布前,學校應事先告知學生和學生家長(法定監護人)。對學生的記過和留校察看,學校領導應集體討論決定(并留有文字記錄)。
處分在校內公布。
對受紀律處分的學生(開除學籍除外)處分期一般分為3—12個月。
開除學籍處分應設立聽證程序,充分應取本人申辯。對本人及其家長(法定監護人)的申訴,學校有責任進行復議。爭議較大的,由學校主管部門負責調查,并按規定處理。受除開除學籍以外處分的學生,經過教育,確有悔改表現的,經本人和家長(法定監護人)申請,學校領導集體討論同意后,可撤銷其處分。撤銷處分的決定,亦應書面告知學生本人及其家長(法定監護人)。并將有關材料從學生檔案中取出,存入學校的文書檔案永久卷。
第三十六條 對極少數多次受學校除開除學籍外的紀律處分,情節嚴重,屢教不改,又不夠開除學籍處分條件的學生, 報主管學校所在市(區、場)教育局批準,進行工讀教育,并報市教育局備案。
第三十七條 對有下列情況之一的學生,可給予開除學籍處分:
1.觸犯國家刑律,構成刑事犯罪并經人民法院判決生效者;
2.受留校察看處分,一年內經教育仍不改悔者。
學生的開除學籍處分,應由學校領導集體討論決定且無異議的,報主管學校所在市(區、場)教育局批準并報市教育局備案。處分應書面告知學生本人及其家長(法定監護人)。對觸犯刑法的,由司法機關依法處理。
第三十八條 對于被采取刑事強制措施的未成年學生,在人民法院的判決生效以前,學校不得取消其學籍。
第八章 畢業與結業
第三十九條 學生畢業時學校對其應作全面鑒定,其內容包括德、智、體三方面,即政治態度、思想品德、學習、勞動和健康狀態等方面。
第四十條 具有學籍的學生,思想品德合格,學完全部規定課程,考核成績(含實習)全部及格(或修滿規定學分),并取得本專業職業技能證書,準予畢業,由學校發給全省統一印制的中等職業學校畢業證書。
實施學分制學校學生,提前修滿本專業學分,可以提前畢業,也可繼續選修其他專業的課程,達到要求的可取得輔修專業畢業證書。
第四十一條 對于在規定的學習年限內,考核成績(含實習)仍有不及格且未達到留級規定,或操行總評不合格者,或未取得職業技能證書者,以及實行學分制的學校未修滿基本學分的學生,發給結業證書。學生在結業半年后兩年內,由本人申請,經補考,成績(或學分)達到畢業要求,或由用人單位或戶口所在地證明實習成績及格或操行評定達到合格者,可換發畢業證書,其畢業時間自換發畢業證書時算起。
第四十二條 對具備學籍、未完成教學計劃規定的課程而中途退學的學生,學校可發給學生寫實性學習證明且發肄業證。
第四十三條 畢業證書遺失不能補發,但可以由學校發給畢業證明書。
第九章 附則
第四十四條 本規定從發布之日起試行。學校可根據本規定制定實施細則。
第四十五條 學生對學校實施本《規定》過程中有異議,可以向上級教育行政部門提出申訴。
第四十六條 本規定由周口市教育局負責解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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