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荊州市廉租住房保障辦法

2010-03-18
荊州市廉租住房保障辦法

荊州市人民政府令第76號


  《荊州市廉租住房保障辦法》已經2009年12月30日市人民政府常務會議審議通過,現予公布,自公布之日起實施。



        市 長:王祥喜

         二○一○年三月十八日



荊州市廉租住房保障辦法


  第一章總則
第一條為完善本市廉租住房保障制度,逐步解決城市低收入家庭的住房困難,根據《國務院關于解決城市低收入家庭住房困難的若干意見》(國發〔2007〕24號)、《廉租住房保障辦法》(建設部、發展改革委、監察部、民政部、財政部、國土資源部、人民銀行、稅務總局、統計局令第162號)和有關法律、法規、規章的規定,結合本市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本市行政區域內城市低收入住房困難家庭的廉租住房保障及其監督管理活動,適用本辦法。
  第三條本辦法所稱城市低收入住房困難家庭,是指荊州城區和縣(市)人民政府所在地的鎮范圍內,家庭收入、住房狀況等符合市、縣(市)人民政府規定條件的家庭。
  本市廉租住房保障水平應以保障城市低收入住房困難家庭基本住房需求為原則,由市、縣(市)人民政府根據財政承受能力和居民住房狀況合理確定。
  第四條市、縣(市)人民政府在國家政策指導下,制定本市、縣(市)解決城市低收入住房困難家庭的發展規劃及年度計劃,明確廉租住房保障工作目標、措施,并納入市、縣(市)經濟社會發展規劃和住房建設規劃。
  第五條市、縣(市)房產管理部門負責本行政區域內廉租住房保障工作的組織、協調和監督管理工作;廉租住房保障的具體工作由市、縣(市)人民政府確定的廉租住房保障實施機構承擔。
  各級發展與改革、建設、監察、民政、財政、規劃、稅務、統計等部門按照各自職責,負責廉租住房保障相關工作。
第二章保障方式和標準
  第六條廉租住房保障方式實行貨幣補貼和實物配租相結合。
  貨幣補貼是指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向符合條件的申請廉租住房保障的城市低收入住房困難家庭,發放租賃住房補貼,由其自行承租住房。
  實物配租是指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向申請廉租住房保障的城市低收入住房困難家庭提供住房,并按照規定標準收取租金。
  第七條實施廉租住房保障,主要通過發放租賃補貼,增強城市低收入住房困難家庭承租住房的能力。廉租住房緊缺的地方,可通過新建和收購、改建等方式,增加廉租住房實物配租房源。
  第八條市、縣(市)人民政府應當根據當地家庭平均住房水平、財政承受能力以及城市低收入住房困難家庭的人口數量、收入、財產、結構等因素,以戶為單位確定廉租住房保障面積標準,并實行動態管理,由市、縣(市)人民政府每年向社會公布。
  第九條我市廉租住房保障面積標準原則上按不超過上年度全市人均住房建筑面積的60%確定,現人均住房建筑面積15平方米,戶均建筑面積50平方米。
  采取貨幣補貼方式的,補貼額度按照城市低收入住房困難家庭現住房面積與保障面積標準的差額、每平方米租賃住房補貼標準確定。
  采取實物配租方式的,原則上,一人戶家庭實物配租建筑面積20平方米左右;兩人戶家庭,實物配租建筑面積30平方米左右;三人戶以上家庭,實物配租建筑面積不超過50平方米。
  第十條實物配租的租金標準實行政府定價,最低生活保障家庭按公有住房租金標準的50%繳納,其他低收入住房困難家庭,按公有住房租金標準繳納。
第三章保障資金及住房來源
  第十一條廉租住房保障資金實行財政預算安排為主,多種渠道籌措。其來源主要包括:
  (一)市、縣(市)年度財政預算安排的廉租住房保障資金;
  (二)住房公積金增值收益中扣除計提貸款風險準備金和管理費用后的全部余額;
  (三)土地出讓凈收益中安排的不低于10%的資金;
(四)中央、省級財政預算安排的廉租住房保障資金;
(五)政府的廉租住房租金收入;
  (六)社會捐贈及其他方式籌集的資金。
  政府的廉租住房租金收入,按照財政預算和財務制度的有關規定,實行收支兩條線管理,專項用于廉租住房的維修和維護管理。
  第十二條實物配租的廉租住房來源主要包括:
  (一)政府新建、收購、改建符合廉租住房標準的住房;
  (二)騰退的公有住房;
  (三)政府在市場上租賃的住房;
  (四)社會捐贈的住房;
  (五)其他渠道籌集的住房。
  第十三條廉租住房建設用地,應當在土地供應計劃中優先安排,并在申報年度用地指標時單獨列出,采取行政劃撥方式供應。
  廉租住房建設應當堅持經濟、適用原則,提高規劃設計水平,滿足基本使用需求,推廣新材料、新技術、新工藝。廉租住房應當符合國家質量安全標準。
  第十四條新建廉租住房,采取配套建設與相對集中建設相結合的方式,主要在經濟適用住房、普通商品住房、危舊房改造項目中配套建設。
  新建廉租住房,單套建筑面積控制在50平方米以內,并根據城市低收入住房困難家庭的居住需要,合理確定套型結構。
  配套建設廉租住房的經濟適用住房、普通商品住房、危舊房改造項目,應當在用地規劃、國有土地劃撥決定書或者國有土地使用權出讓合同中,明確配套建設的廉租住房總建筑面積、套數、布局、套型以及建成后的政府收回或回購等事項。
  第十五條廉租住房建設免收行政事業性收費和政府性基金,并實行稅收優惠政策。免收的行政事業性收費、政府性基金具體項目及稅收優惠政策按國家和省有關規定執行。
第四章 申請與核準
第十六條申請廉租住房保障,應當提交以下資料:
  (一)住房保障申請書;
  (二)家庭收入情況證明材料;
  (三)家庭住房狀況證明材料;
  (四)家庭成員身份證和戶口簿;
  (五)屬于孤、老、病、殘等特殊困難家庭,提供相關證件或證明材料。
  第十七條申請廉租住房保障,按照下列程序進行:
  (一)申請廉租住房保障家庭,應當由戶主向戶籍所在地街道辦事處或鎮人民政府提出書面申請。
  (二)街道辦事處或鎮人民政府應當自受理之日起30日內,通過審核材料、組織評議、公示等方式對申請家庭的住房、收入、資產等情況進行初審,對申請資格、保障方式、輪候順序提出初審意見,并將有關材料和初審意見一并報市、縣(市)住房保障管理部門。
  (三)市、縣(市)住房保障管理部門應當自收到申請材料之日起30日內,會同同級民政部門就申請人的有關情況進行審核。
  經審核,家庭收入、家庭住房狀況符合規定條件的,由市、縣(市)住房保障部門予以公示,公示期限為15日。對經公示無異議或者異議不成立的,作為廉租住房保障對象予以登記,書面通知申請人,并向社會公開登記結果;不符合規定條件的,由市、縣(市)住房保障部門書面告知申請人,說明理由。申請人對審核結果有異議的,可以向住房保障主管部門申訴。
  第十八條市、縣(市)房產、民政等有關部門以及街道辦事處、鎮人民政府、社區居委會,必要時可以通過入戶調查、信息查證、鄰里訪問以及信函等方式對申請人至少最近6個月的家庭收入和住房狀況等情況進行調查核實。有關個人、單位、組織應當積極配合,如實提供有關情況。
  第十九條申請人家庭人均住房面積、家庭年人均收入、家庭人員結構、婚姻狀況等情況改變的,申請人應當自改變發生之日起30日內向街道辦事處或鎮人民政府如實提交書面材料,街道辦事處或鎮人民政府根據實際情況重新審核資格條件,按程序報批后調整輪候順序。
  第二十條對經確定為廉租住房保障對象的城市低收入住房困難家庭,市、縣(市)房產管理部門按照已確定的保障方式,與其簽訂租賃住房補貼協議或者廉租住房租賃合同后,發放租賃住房補貼或者配租廉租住房,并及時予以公布。
第五章 監督管理
  第二十一條市、縣(市)房產管理部門應會同同級監察、審計機關,加強對有關部門或單位履行廉租住房保障工作情況進行監督檢查,并公布監督檢查結果。
  第二十二條市、縣(市)房產管理部門和街道辦事處或鎮人民政府及社區居委會應當分級按戶建立低收入住房困難家庭廉租住房檔案。并實行動態管理。
  第二十三條房產管理部門應當根據城市低收入住房困難家庭的家庭人口、收入、資產和住房變動情況,定期調整租賃補貼金額或者實物配租租金標準。對不再符合規定條件的,停發租賃住房補貼,或者由承租人按照合同約定在合理期限內退回廉租住房。
  第二十四條享受城市廉租住房保障的家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房產管理部門應當按照合同約定停止實物配租或收回廉租住房:
  (一)承租人已不符合規定條件的;
  (二)將所承租的廉租住房轉借、轉租或者改變用途的;
  (三)無正當理由連續6個月以上未在所承租的廉租住房居住或者累計6個月以上未交納廉租住房租金的;
  (四)擅自對實物配租的住房進行裝修和擴建、改建、改變房屋結構的;
  (五)故意損壞實物配租的住房及其附屬設備的;
  (六)利用承租的廉租住房進行違法活動的。
  第二十五條任何單位和個人有權對違反本辦法規定的行為進行檢舉和控告。
  第二十六條城市低收入住房困難家庭的收入標準、住房困難標準以及住房保障面積標準等,實行動態管理,由市、縣(市)人民政府每年向社會公布一次。
第六章 法律責任
  第二十七條申請城市廉租住房保障的家庭應如實反映情況。對隱瞞家庭收入、人口、住房狀況等有關情況或者提供虛假材料的,房產管理部門不受理其廉租住房保障申請,并給予警告。
  第二十八條對以欺騙等不正當手段取得審核同意、獲得廉租住房保障的,由住房保障管理部門給予警告。屬于貨幣補貼的,責令其退還已領取的租賃住房補貼;屬于實物配租的,責令其退出實物配租的廉租住房并按市場價格補交以前房租。
  對出具虛假證明的單位,由房產管理部門會同監察等有關部門依法追究相關責任人的責任,并嚴肅處理。
  第二十九條住房保障管理部門、具體實施住房保障機構或者其他有關行政管理部門的工作人員,在廉租住房保障管理工作中濫用職權、玩忽職守、徇私舞弊的依法給予行政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七章附則
  第三十條 本辦法具體應用中的問題,由市房產管理局負責解釋。
  第三十一條 本辦法有效期5年,自公布之日起實施。2006年12月28日市人民政府發布的《荊州市城鎮最低收入家庭廉租住房管理辦法》(市政府令第53號)同時廢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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