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東莞市學生接送站管理辦法
東莞市學生接送站管理辦法
2009-04-04
第110號
《東莞市學生接送站管理辦法》已經市人民政府同意,現予發布。
市 長 李毓全
二○○九年四月四日
東莞市學生接送站管理辦法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規范本市學生接送站的管理,促進中小學生身心健康和安全成長,根據國家法律、法規的有關規定,結合本市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在本市行政區域內設立的學生接送站適用本辦法。
本辦法所稱學生接送站,是指企事業單位、社會團體、公民個人及其他社會力量利用非國有資產在學校以外舉辦的為中小學生提供午餐、午休等托管服務的非營利性公益服務機構。
第三條 鼓勵社區通過自行設立、合作設立等方式設立學生接送站,并逐步成為學生接送站的主要力量。需求集中的區域,社區應當統一規劃學生接送站。新建學校應當規劃建設校內午餐、午休服務設施,既有學校應當積極完善校內托管服務。
第四條 市民政局是學生接送站的業務主管部門,負責全市學生接送站管理政策的調研、制訂、組織實施和監督管理工作。
第五條 各鎮(街)社會事務辦負責轄區內學生接送站設立的初審和監督管理工作。
市民間組織管理局依法負責學生接送站的登記管理工作。
公安消防機構依法負責學生接送站的消防審核驗收和監督檢查工作,指導社區(村)開展學生接送站防火安全檢查工作。
衛生行政部門依法負責學生接送站的衛生審批、監督檢查,組織、協調涉及學生接送站重大食品安全事故的調查處理工作。
建設行政部門依法負責學生接送站房屋安全鑒定報告備案工作。
教育行政部門依法協助學生接送站做好托管學生的教育管理工作。
其他職能部門應在各自的職責范圍內做好學生接送站的相關管理工作。
第二章 審批和登記
第六條 設立學生接送站應當向所在鎮(街)社會事務辦提出申請,并提交下列材料:
(一)市民政局統一印制的申報審批表(一式三份);
(二)設立者的身份證明;
(三)規范的名稱證明;
(四)驗資證明文件(人民幣三萬元以上資金);
(五)機構章程;
(六)房產證或租賃合同(無房產證的,須提供建設行政部門出具的房屋安全檢查證書);
(七)符合衛生、消防法律法規和規章規定的衛生及消防條件的證明。
第七條 設立學生接送站,設立者應當根據國家法律法規及規章的有關規定分別取得衛生行政許可和消防行政許可。
市衛生行政部門和公安消防機構應當會同市民政部門,根據衛生和消防法律法規及規章的要求,結合本市學生接送站的實際情況,在本辦法公布后兩個月內分別制訂學生接送站的衛生行政許可和消防行政許可指引,并向社會公開。
第八條 各鎮(街)社會事務辦收到申請后,應當在10個工作日內進行初審,并到擬設立的學生接送站實地查看,符合條件的,加具初審意見,報市民政局審批;不符合條件的,書面告知申請人并說明理由。
市民政局應當在10個工作日內進行審查,符合條件的,核發批準文件;不符合條件的,書面告知申請人并說明理由。
經市民政局批準后,申請人應當向市民間組織管理局申請民辦非企業單位登記。
第九條 市民間組織管理局應當自收到登記申請之日起20個工作日內作出準予登記或者不予登記的決定。
準予登記的,應發給《民辦非企業單位(法人)登記證書》或《民辦非企業單位(合伙)登記證書》或《民辦非企業單位(個體)登記證書》。
第三章 設置標準及服務要求
第十條 學生接送站必須設置在安全區域內,不能與生產、經營、儲存、使用危險物品同在一棟建筑內,周邊50米范圍內應無生產、經營、儲存、使用危險物品活動,嚴禁在污染區和危險區設置學生接送站。
第十一條 學生接送站應當具有與其服務相適應的相對獨立的場地和設施,并必須保證消防安全和監護安全。
第十二條 學生接送站應當符合以下基本的消防技術標準要求:
(一)新建及設置在公共建筑內的學生接送站消防安全條件必須符合國家消防技術標準中公共建筑(兒童活動場所)的要求。
(二)既有學生接送站(指在本辦法頒布之前設置在住宅類民用建筑內的學生接送站)工作人員、學生總人數嚴禁超過30人,并應達到以下技術標準要求。當總人數超過30人時應按本條第(一)項要求執行。
1. 應當設置在不低于二級耐火等級的民用建筑內,與可供消防車行駛的道路距離不應超過50米,沿道路100米內應有一個完好的市政消防栓。
2. 應當設置在建筑的1至3層,窗戶、陽臺等部位不應設置防盜網。
3. 學生接送站部分與住宅部分之間應有明顯物理防火分隔,改建部分應當設置簡易噴淋裝置。
4. 廚房部位隔墻應采用耐火極限不低于2小時的不燃燒墻體,隔墻上的門窗應為乙級防火門窗。廚房內燃油、燃氣管道應采用符合國家燃氣規范的金屬管道,并配置撲滅烹飪器具內的烹飪物火災的滅火器。
5. 疏散門必須向疏散方向開啟。疏散門門口不應設置門檻,且緊靠門口內外1.4米范圍不應設置踏步。
6. 場所內不得設置吊頂,房間之間應采用不燃燒墻體分隔,墻應砌至樓板底部。
7. 每層必須設置消防軟管卷盤;每個房間、疏散樓梯的頂部應當設置一個獨立式火災報警器或設置火災自動報警系統;滅火器按照每75平方米配2具2公斤ABC干粉滅火器。
疏散通道、樓梯距地面高度1.0米以下的墻面應配置燈光疏散指示標志,標志的距離不應超過5米;安全出口、疏散門的正上方應設置“安全出口”指示標志,疏散通道、樓梯間應設置消防應急照明燈,且最低水平照度不應低于5.0Lx。
8. 配電線路應暗敷,當明敷時應穿金屬管或難燃套管保護,并敷設在不燃燒體上。
9. 消防產品應當符合國家標準,禁止使用不合格的消防產品和國家命令淘汰的消防產品。
10.安全出口應分散布置。每層安全出口不應少于2個,相鄰2個安全出口水平距離不應小于5米。疏散門的寬度不小于1.1米,并應向疏散方向開啟。當同時符合以下條件,可設一個安全出口:
(1)場所建筑面積不超過200平方米;
(2)除首層外的樓層設有面積不小于6平方米的陽臺,或疏散樓梯能直通天面(面積不小于10平方米)。
第十三條 申請設立學生接送站的場所應當符合以下要求:
(一)暫托學生人均室內面積不得低于3平方米/人。
(二)防護欄桿高度不應低于1.05米,必須采用防止少年兒童攀登的構造,當采用垂直桿件做欄桿時,其桿件凈距不應大于0.11米。
第十四條 學生接送站管理者與工作人員應當符合以下要求:
(一)管理者和工作人員應當無違法犯罪記錄,身體健康,沒有精神性疾病、傳染性疾病或其他可能影響中小學生健康與安全的疾病,管理者和工作人員應當體檢上崗,持有衛生部門頒發的健康合格證明,每年復檢一次。
(二)工作人員數量與接受暫托的中小學生人數應當相匹配。規模在25人以下的,除管理人員外,另外至少配有1名工作人員,之后每增加30人,至少應增加1名工作人員。
第十五條 學生接送站應當履行以下安全保障義務:
(一)安排專人接送托管學生,保障學生上午放學后到學生接送站及午托后返校的安全;
(二)未接到托管學生的,應及時通知學生監護人和學生所在學校并積極查找;
(三)中小學生午休時始終有工作人員看管;
(四)出現緊急情況時應當及時救助托管學生及通知學生監護人和學生所在學校,并迅速報告有關部門。
第十六條 學生接送站的管理者和工作人員應經消防培訓合格后持證上崗。學生接送站的主要負責人是本單位的消防安全責任人,依法履行以下消防安全管理義務:
(一)制定用火、用電、用油、用燃氣等消防安全管理制度、操作規程以及滅火和應急疏散預案;
(二)按照國家標準、行業標準配置消防設施、器材,并定期組織檢驗、維修,確保完好有效;
(三)保證疏散通道暢通,不得占用、堵塞、鎖閉疏散通道、安全出口或者有其他妨礙安全疏散的行為;
(四)組織防火檢查,及時消除隱患;
(五)加強對工作人員的消防宣傳教育;
(六)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消防安全職責。
第十七條 學生接送站應當履行以下衛生管理義務:
(一)保證托管環境、生活用品的衛生,嚴防傳染病;
(二)就餐環境、餐具等應符合衛生要求,實行分餐制;
(三)配餐合理,營養符合國家規定的中小學生營養標準,每周制定食譜,并在就餐場所公示;
(四)建立食品留樣制度,并配備食品留樣的專用容器和設施;
(五)不得制售冷葷涼菜等易導致食品安全事故的食品。
自行配餐的學生接送站,應當從正規渠道采購食品及其原料,做好采購臺賬記錄并保留一個月,不得購買來源不明的食品和原料。
第十八條 每餐的各種主副食品必須分別取適量的樣品,在冷藏條件下保存48小時以上,以備查驗。
第十九條 學生接送站發生食物中毒、傳染病及其他突發衛生事件,應當及時采取措施,防止事態擴大,立即向所在地衛生行政部門報告,并通知學生監護人及其學校。
第二十條 學生接送站應預防和避免暴力事件,保護托管學生人身不受傷害。
第二十一條 學生接送站應當合理收取費用,并公示收費標準。
第二十二條 學生接送站應當對托管學生登記造冊,并將學生名冊及專門接送人員身份證明、聯系方式提交學生所在學校。
第二十三條 學生接送站應當與托管學生監護人簽訂《中小學生托管服務委托協議書》,明確委托期限、收費標準、雙方權利義務以及違約責任。
《中小學生托管服務委托協議書》一式兩份,學生接送站、學生監護人各執一份。
《中小學生托管服務委托協議書》示范文本由市民政局制定。
第二十四條 鼓勵學生接送站購買人身意外傷害保險等商業保險,分散托管期間的各種風險。
第二十五條 學生接送站在委托協議履行期限內停止托管服務的,應當提前三十日告知托管學生及其監護人,退還委托協議剩余期限的托管費用并承擔相應的賠償責任,同時向所在鎮(街)社會事務辦報告,說明停止托管服務理由以及退還托管費用等情況。
第四章 監督管理
第二十六條 各鎮(街)及其職能部門應當嚴格依照法律、法規和本辦法規定,加強轄區內學生接送站的監管,發現問題的,應當依法查處。
第二十七條 市民政局應當建立學生接送站的協調管理機制和管理部門的聯動機制,建立管理信息的溝通通報機制。
第二十八條 學生接送站實行年度檢查制度,應于每年3月31日前向市民政局報送上一年度的工作報告,經市民政局同意后,于當年5月31日前報送市民間組織管理局進行年度檢查。
第二十九條 民政、衛生、消防、教育等管理部門應當加強對學生接送站的日常巡查,定期和不定期對學生接送站執行法律、法規、規章以及本辦法的情況進行檢查。
第三十條 市民政局應當將審查通過的學生接送站名單及其基本信息在部門網站上進行公告。
市民間組織管理局應當將學生接送站的登記和年審情況在部門網站上進行公告。
第三十一條 社區(村)應當將學生接送站納入社區安全管理,協助公安、消防等部門對學生接送站進行安全監督,發現安全隱患的,應當及時報告所在鎮(街)社會事務辦。
第三十二條 學校應當在開學后1個月內對本校學生在學生接送站的托管基本情況進行統計并報所在鎮(街)社會事務辦;發現安全隱患或者其他不利于學生成長的問題,應當及時報告所在鎮(街)社會事務辦或市民政局。
第三十三條 學校在職教師及其他工作人員不得設立學生接送站,不得在學生接送站兼職。
第三十四條 學生接送站有違反本辦法規定行為的,托管學生監護人可以向當地鎮(街)社會事務辦或市民政局投訴。
第三十五條 各鎮(街)社會事務辦或市民政局接到托管學生監護人投訴后,屬于本部門職責范圍內的,應當在10個工作日內調查處理,并將處理結果告知投訴人;不屬于本部門職責范圍的,應當在3個工作日內移送有關職能部門處理并告知投訴人。
第五章 罰 則
第三十六條 學生接送站違反消防或衛生法律、法規和規章規定的,由公安消防機構或衛生行政部門依法處罰。
第三十七條 學校在職教師或其他工作人員違反本辦法第三十三條規定的,由教育行政部門責令改正并依法給予當事人處分。
第三十八條 學生接送站違反衛生或消防管理規定,被撤銷衛生行政許可或消防行政許可的,市民政局應當依法撤銷其批準文件,市民間組織管理局應當依法撤銷其民辦非企業單位登記。
第三十九條 申請學生接送站設立或登記時弄虛作假的,批準部門應當依法撤銷其批準文件,市民間組織管理局應當依法撤銷其民辦非企業單位登記。
第四十條 未經市民政局批準或未經登記的,由市民間組織管理局依法取締,并可依法對其財產予以查封、扣押。
第四十一條 學生接送站的管理部門工作人員玩忽職守,徇私舞弊,或未依照本辦法規定履行職責的,依法給予處分;情節嚴重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機關追究刑事責任。
第六章 附 則
第四十二條 在下午放學后為學生提供晚托服務的,按照本辦法進行管理。
第四十三條 本辦法由東莞市民政局負責解釋。
第四十四條 本辦法自2009年7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14年6月3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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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密協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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