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關于印發《主要污染物總量減排核算細則(試行)》的通知
關于印發《主要污染物總量減排核算細則(試行)》的通知
2007-11-30
國家環境保護總局文件
環發〔2007〕183號
關于印發《主要污染物總量減排核算細則(試行)》的通知
各省、自治區、直轄市環境保護局(廳),新疆生產建設兵團環境保護局,各環境保護督查中心:
為規范主要污染物總量核算工作,確保實現“十一五”主要污染物減排目標,根據《國務院關于印發節能減排綜合性工作方案的通知》(國發〔2007〕15號)、《國務院批轉節能減排統計監測及考核實施方案和辦法的通知》(國發〔2007〕36號)以及《“十一五”主要污染物總量減排核查辦法(試行)》(環發〔2007〕124號)的有關規定,我局組織制定了《主要污染物總量減排核算細則(試行)》。現印發給你們,請遵照執行。
附件:主要污染物總量減排核算細則(試行)
二○○七年十一月三十日
附件:
主要污染物總量減排核算細則
(試行)
第一章 總 則
為規范“十一五”期間主要污染物總量核算工作,統一核算范
圍、計算方法、認定尺度、取值標準,加強對各地污染減排工作的
指導,確保完成“十一五”全國主要污染物總量減排目標,依據《國
務院關于印發節能減排綜合性工作方案的通知》(國發[2007]15 號)、
《國務院批轉節能減排統計監測及考核實施方案和辦法的通知》(國
發[2007]36 號)以及《“十一五”主要污染物總量減排核查辦法(試
行)》(環發[2007]124 號)的有關規定,制定本細則。
一、適用范圍
本細則適用于國家對各省、自治區、直轄市核算期(年、半年
度)主要污染物新增量、削減量和排放量的核算。主要污染物排放
量是指“十一五”期間實施總量控制的兩項污染物,即化學需氧量
(COD)和二氧化硫(SO2)的排放量。
各省、自治區、直轄市對本行政區域內COD 和SO2 排放量的核算
可參照本細則執行。
二、核算原則
1、堅持實事求是的原則。核算工作要堅持實事求是,反對弄虛
作假。要使核算數據準確反映各地區核算期主要污染物排放情況,
并且與當地經濟發展和污染防治工作實際情況相協調。
2、堅持與環境統計制度相結合的原則。嚴格按照國家環境統計
報表制度的規定,認真做好核算數據與“十一五”統計報表的銜接,
確保數據的真實性和可比性。
3、堅持現場核查與資料審核相結合的原則。重點核算各地區核
算期主要污染物排放量變化情況。根據當年經濟社會發展情況核算
新增排放量,以資料審核為重點,結合現場核查,依據明確的核算
方法對各地上報的減排工程項目逐一核實削減量,并保持半年、年
度之間工程項目和核算數據的連續性。
三、核算方式
主要污染物排放量核算由基礎性準備工作、數據核查驗證工作、
總量審核工作三部分組成。
1、各省、自治區、直轄市環保部門負責協調并督促做好本行政
區域內主要污染物排放總量減排核算的基礎性工作,包括用于主要
污染物新增量核算的基礎資料、2005 年以來歷年環境統計數據庫和
減排項目臺帳、核算期減排工程項目詳細清單及相關驗證文件等,
并對本區域內的主要污染物總量減排情況進行核算,核算結果及其
主要參數的取值依據一并上報國家環保總局。
2、環保總局各督查中心(下稱督查中心)負責收集主要污染
物總量減排核算的相關數據,現場核查重點企業排放達標情況、
減排工程建設與運行情況,抽查驗證各地新增主要污染物削減量
計算結果的真實性與準確性等,并將經審核認定后的減排項目清
單、減排數據、核算結果及其主要參數的取值依據等上報國家環
保總局。
3、國家環保總局負責各省、自治區、直轄市污染物排放量的最
終審核與認定。
第二章 COD 總量減排量的核算
核算期COD 排放量為上年(半年)度的排放量與本年(半年)
度新增排放量之和減去本年(半年)度新增削減量。
計算公式為:
E = E + E − R 0 1 (2-1)
式中:E ―COD 排放量,萬噸;
0 E ―上年(半年)COD 排放量,萬噸;
1 E ―核算期新增COD 排放量,萬噸;
R―核算期新增COD 削減量,萬噸。
第一節 新增COD 排放量的核算
新增COD 排放量是指核算期與上年同期相比,由于工業生產活
動和城鎮人口增加導致的COD 排放增加量。
計算公式為:
工業生活E = E + E 1 (2-2)
式中: 1 E ―核算期新增COD 排放量,萬噸;
工業E ―新增工業COD 排放量,萬噸;
生活E ―新增生活COD 排放量,萬噸。
一、新增工業COD 排放量的核算
計算公式為:
E = ×GDP × r 工業2005 上I (2-3)
式中: 工業E ―新增工業COD 排放量,萬噸;
2005 I ―2005 年COD 排放強度,萬噸/億元;
上GDP ―上(半年)年GDP,億元;
r ―扣除低COD 排放行業貢獻率和監測與監察系數后的
GDP 增長率(%)。
公式(2-3)中各參數來源和計算方法如下:
① 2005 I =2005 年工業COD 排放量(萬噸)/2005 年GDP(億元)。
②上(半)年GDP 數據使用國家統計局公布的數據。
③r=[1-(低COD 排放行業工業增加值的增量(億元)/GDP 的增
量(億元))]×計算用GDP 增長率(%)。
數據來源:
a.低COD 排放行業包括電力業(火力發電)、黑色金屬冶煉業(鋼
鐵)、非金屬礦物制品業(建材)、有色金屬冶煉業、電器機械及器
材制造業、儀器儀表及文化辦公用品機械制造業和通訊計算機及其
他電子設備制造業七個行業。情況特殊的個別省份可以根據排放強
度適當調整1 到2 個行業,但行業總數不得超過七個。
電力、黑色金屬冶煉等7 個低COD 排放行業的工業增加值的增
量暫時使用當地統計局數據,如無數據,按上年7 個行業工業增加
值增量對上年GDP 增量的貢獻率作為核算年貢獻率進行計算。
b.核算年GDP 增長率及GDP 增量暫時使用國家統計局和當地統
計局數據,如無數據,取上半年增長率數值進行計算,待國家統計
局公布新的數據后,統一調整。
c.計算用GDP 增長率=當年GDP 增長率-監測與監察系數。
監測與監察系數取決于監測與監察達標率,取值如下:
監測與監察達標率=監測達標企業數/監測企業總數×0.5+監察
達標企業數/監察企業總數×0.5
監測與監察達標率達到100%的,監測與監察系數為2%;達到90%
的為1.8%;達到80%的為1.6%;達到70%的為1.4%;達到60%的為
1.2%;達到50%的為1%;低于50%的為0。
監測與監察系數按照國家環保總局的有關規定進行確定。
上述增量和增長率均是指核算期與上年同期相比。
有條件的省份可參照以下方法對各市(州、盟)新增工業COD
量數據進行校核。
計算公式為:
)
1 Σ=
= × n
i
i i E (X Y 工業
(2-4)
式中: i X ―第i 行業上年排放強度,萬噸/億元;
i Y ―當年第i 行業新增工業增加值,億元;
n 為行業總個數;
i X =上年第i 行業COD 排放量/上年第i 行業工業增加值。
二、新增生活COD 排放量的核算
新增生活COD 排放量采用產生系數法計算,根據新增城鎮常住
人口數計算得到。
計算公式為:
-6
N = P × e × d ×10 生活E (2-5)
式中: 生活E —新增生活COD 排放量,萬噸;
N P ―新增城鎮常住人口,萬人;
e ―各地人均COD 產生系數,克/人·日;
d ―計算天數,天;全年核算為365,半年核算為183。
其中:新增城鎮常住人口數=上年城鎮常住人口數×城鎮人口增
長率。
數據來源及有關說明:
①城鎮人口增長率暫時使用當地統計局數據,待國家統計局公
布新數據后統一調整。上年人口統計數為非農業人口的,可仍采用
非農業人口數計算。
②城鎮生活COD 產生系數優先采用各地區實測的COD 產生系數
(實測的COD 產生系數須經國家相關部門予以認可),沒有實測COD
產生系數的,全國平均取值為75 克/人·日,北方城市平均值為
65 克/人·日,北方特大城市為70 克/人·日,北方其他城市為60
克/人·日,南方城市平均值為90 克/人·日。
第二節 新增COD 削減量的核算
新增COD 削減量是指核算期與上年同期相比,通過實施工程減
排、結構調整減排和加強監督管理減排等措施,而形成新增的連續
穩定的COD 削減量。
計算公式為:
工程結構管理R = R + R + R (2-6)
式中: R—核算期新增COD 削減量,萬噸;
工程R ―工程減排新增COD 削減量,萬噸;
結構R ―結構調整減排新增COD 削減量,萬噸;
管理R ―監督管理減排新增COD 削減量,萬噸。
一、治理工程新增COD 削減量的核算
治理工程新增削減量包括工業企業新增治污設施增加的COD 削
減量和建設城鎮污水處理設施增加的COD 削減量。即:
工程企業污水處理廠R = R + R (2-7)
式中: 工程R ―工程減排新增COD 削減量,萬噸;
R 企業―工業企業新增治污設施增加的COD 削減量,萬噸;
污水處理廠R ―建設污水集中處理設施增加的COD 削減量,萬噸。
(一)工業企業治理工程新增削減量的核算
1.核算工業企業治理工程新增削減量的原則
(1)納入上年環境統計重點調查單位名錄的工業企業新增治
污設施,予以核算新增削減量。計算得出的削減量原則上不能超過該
企業上年環境統計排放量與當年實際排放量的差值。
(2)削減量核算按照以下順序采用數據,第一是與當地環保
部門監控平臺聯網并通過數據有效性校核的自動在線監測數據;第
二是各級環保部門對污水處理工程的日常監督性監測數據和監察報
告。企業自身監測數據作為參考。
(3)工業企業核算期新建的污水治理工程和原有污水治理工
程進行深度處理,通過調試期后并連續穩定運行的,從其通過調試期
的第二個月起,按照實際運行時間、處理水量和處理效率核算新增
削減量。
(4)下列情況不計新增削減量:
-未納入上年環境統計重點調查單位名錄的企業;
-自2007 年起新建項目“三同時”治理工程去除量;
-企業廢水直接排入城市污水處理廠或工業園區集中處理設施
的企業,其新增COD 削減量在集中處理設施中進行核算。
2.工業企業治理工程新增削減量的核算
工業企業治理工程新增削減量核算分以下幾種情形:
(1)廢水排放量沒有明顯變化的企業,經過深度治理后,新
增削減量計算公式為:
[( ) ( )] -6
i o i o WQ C − C − C − C ×10
−
= × 企業上年當年當年上年上年
核查期
核查期運上年運
m
m m R
(2-8)
式中:
企業R —治理工程新增削減量,萬噸;
上年WQ —上年同期污水處理量,萬噸;
i當年C —當年處理設施進水濃度,mg / l ;
o當年C —當年處理設施出水濃度,mg / l ;
i上年C —上年同期處理設施進水濃度,mg / l ;
o上年C —上年同期處理設施出水濃度,mg / l ;
上年運m —上年處理設施運行月數;
核查期運m —核查期處理設施運行月數;
核查期m —核查期月數。
(2)因生產能力提高等導致廢水排放量明顯增加的工業企業,
廢水經過深度治理的,計算公式為:
( ) -6
o o WQ × C − C ×10
−
= × 企業當年上年當年
核查期
核查期運上年運
m
m m R
(2-9)
式中: 企業R —治理工程新增削減量,萬噸;
當年WQ —當年污水處理量,萬噸;
— 12 —
o上年C —上年同期處理設施出水濃度,mg / l ;
o當年C —當年處理設施出水濃度,mg / l ;
上年運m —上年處理設施運行月數;
核查期運m —核查期處理設施運行月數;
核查期m —核查期月數。
(3)因生產能力減少等導致廢水排放量明顯減少的工業企業,
廢水經過深度治理,計算公式為:
[( ) ( )] -6
i o i o WQ × C − C − C − C ×10
−
= × 企業當年當年當年上年上年
核查期
核查期運上年運
m
m m R
(2-10)
式中:
企業R —治理工程新增削減量,萬噸;
當年WQ —當年污水處理量,萬噸;
i當年C —當年處理設施進水濃度,mg / l ;
o當年C —當年處理設施出水濃度,mg / l ;
i上年C —上年同期處理設施進水濃度,mg / l ;
o上年C —上年同期處理設施出水濃度,mg / l ;
上年運m —上年處理設施運行月數;
核查期運m —核查期處理設施運行月數;
核查期m —核查期月數。
(4)經過深度治理,工業企業因用水效率提高,生產能力不變
甚至提高,而廢水排放量明顯減少的,計算公式為:
-6
= − WQ ×Co ×10 企業o 當年當年R E (2-11)
式中:
企業R —治理工程新增削減量,萬噸;
o E —按照上年同期環統排放量,萬噸;
當年WQ —當年同期污水處理量,萬噸;
o當年C —當年處理設施出水濃度,mg / l 。
(二)城鎮污水處理設施新增COD 削減量的核算
城鎮污水處理設施新增削減量為核算期設施去除量減去上年同
期設施去除量。
1.城鎮污水處理設施新增削減量計算原則
(1)城鎮污水處理廠和集中處理設施COD 削減量核算按照以下
原則采用數據:第一是與當地環保部門監控平臺聯網并通過數據有
效性校核的自動在線監測數據;第二是各級環保部門對污水處理工
程的日常監督性監測數據和監察報告。企業生產運行臺帳和自身監
測數據作為參考。
(2)原有城市污水處理廠及配套設施通過改、擴建等增加處理
水量和提高處理效果的,必須提供新增管網長度、擴容能力等相關
文件、資料。
(3)當年新建運行的城市污水處理廠通過調試的,從其通過調
試期的第二個月起,按照實際運行時間、處理水量和處理效率核算
COD 削減量。
(4)城市污水處理廠進水濃度年際波動不能過大。如當年進水
濃度與上年相比明顯升高并無充分理由的,按照上年環統中相應區
域污水濃度數據核算COD 削減量。
(5)污水處理后再生利用的削減量計算,要有詳實的污水再生
利用水量數據資料,包括再生利用水量的深度處理設施運行臺帳、
監測數據、再生水用途、水費收據等證明材料。
(6)城市污水處理設施處理水量超過設計能力導致的新增處理
水量,要對水量數據進行詳細核實。城鎮污水處理設施新增處理水
量增長量較大時,也需要對水量數據進行驗證。主要采用產泥量、
用電量等方法驗證新增水量是否準確。其驗證方法如下:
①產泥量驗證處理水量:查閱城鎮污水處理設施的生產運行臺
帳,通過干泥產生量來反算污水處理設施處理水量。
計算處理水量應為干泥產生量與污泥產生系數之比。
污泥產生系數通常取0.0001-0.00012。
②用電量驗證處理水量:查閱城鎮污水處理設施的生產運行臺
帳,通過用電量來反算污水處理設施處理水量。
計算處理水量為用電量與單位耗電量之比。
單位處理水量耗電量通常取0.2 度/噸-0.35 度/噸。
③管網服務人口驗證處理水量:查閱城鎮污水處理設施的生產
運行臺帳,通過增加管網來反算污水處理設施處理水量。
計算處理水量為新增管網服務人口與人均綜合排水量之積。
人均綜合排水量通常取80 升/日-180 升/日。
2.城鎮污水處理設施新增削減量的核算
城鎮污水處理設施新增削減量核算分以下幾種情形:
(1)新建污水處理設施削減量的核算
①生活污水量達到或超過總處理水量90%的,所有污水均視為生
活污水進行計算。
計算公式為:
( ) -6
i o = × × − ×10 污水處理廠當年當年當年R Q D C C (2-12)
式中: 污水處理廠R —城鎮污水處理設施新增COD 削減量,萬噸;
當年Q —當年城鎮污水處理廠日污水處理量,萬噸/日;
D—污水處理廠實際運行天數,日;
i當年C —當年污水處理廠進水濃度,mg / l ;
o當年C —當年污水處理廠出水濃度,mg / l 。
②生活污水量低于總處理水量90%,其余為工業廢水的,計算公式為:
污水處理廠生活工業R = R + R (2-13)
式中:
污水處理廠R ―城鎮污水處理設施新增COD 削減量,萬噸;
生活R —城鎮污水處理廠處理生活污水新增COD 削減量,萬噸;
工業R ―城鎮污水處理廠處理工業廢水新增COD 削減量,萬噸。
其中:
( ) -6
i o = × × − ×10 生活當年當年當年R Q D C C (2-14)
式中: 生活R —城鎮污水處理廠處理生活污水COD 削減量,萬噸;
當年Q —當年城鎮污水處理廠日污水處理量,萬噸/日;
— 16 —
D—當年污水處理廠實際運行天數,日;
i當年C —當年污水處理廠進水濃度,mg / l ;
o當年C —當年污水處理廠出水濃度,mg / l 。
Σ=
= × − × × −
n
i
i R E D WQ C
1
6
0 10
365 工業企業工業當年
(2-15)
式中: 工業R —城鎮污水處理廠處理工業廢水COD 削減量,萬噸;
i E企業
—進入污水處理廠的第i 個企業上年環境統計數據
庫COD 排放量,萬噸;
D—污水處理廠實際運行天數,日;
工業WQ —進入城市污水處理設施中的工業廢水量,萬噸;
o當年C —當年污水處理廠出水濃度,mg / l 。
未納入環境統計重點調查單位名錄的企業,不在核算范圍。
(2)原有污水處理廠新建設施提高處理水量,進、出水濃度無
明顯變化的,新增削減量計算公式為:
( ) -6
i o R = Q × D× C −C ×10 污水處理廠新增 (2-16)
式中: 污水處理廠R —城鎮污水處理設施新增COD 削減量,萬噸;
新增Q —新增日污水處理量,萬噸/日;
D—當年污水處理廠實際運行天數,日;
i C —當年污水處理廠進水濃度,mg / l ;
o C —當年污水處理廠出水濃度,mg / l 。
(3)原有污水處理廠新建深度治理設施后降低了出口濃度,處
— 17 —
理水量變化量小于10%的,新增削減量計算公式為:
[( ) ( )] -6
i o i o = Q × × C −C − C − C ×10 污水處理廠當年現現原原R D (2-17)
式中:
污水處理廠R —城鎮污水處理設施新增COD 削減量,萬噸;
當年Q —城鎮污水處理廠當年日處理污水量,萬噸/日;
D—新建深度治理設施后污水處理廠實際運行天數,日;
i現C —新建深度治理設施后進水濃度,mg / l ;
0現C —新建深度治理設施后出水濃度,mg / l ;
i原C —新建深度治理設施前進水濃度,mg / l ;
0現C —新建深度治理設施前出水濃度,mg / l 。
(4)原有污水處理廠新建再生水回用工程,新增削減量計算公式為:
-6
o R =WQ ×C ×10 污水處理廠中水 (2-18)
式中:
污水處理廠R —城鎮污水處理設施新增COD 削減量,萬噸;
中水WQ —污水處理廠較上年新增再生水回用量,萬噸;
o C —污水處理廠外排水出口濃度,mg / l 。
(5)原有污水處理設施處理水量和進出水濃度都發生變化,且
處理的污水由工業廢水與生活污水共同構成,其計算公式為:
(2-19)
( ) ( )
( )
( ) [ ] Σ=
− × − ×
− × × − ×
= − ′ × × − ×
n
j
j oj oj
i o
i o
WQ C C
Q D C C
R Q Q D C C
1
-6
-6
-6
10
10
10
上年
上年上年上年上年
污水處理廠當年當年當年當年當年
式中: 污水處理廠R —城鎮污水處理設施新增COD 削減量,萬噸;
當年Q —當年城鎮污水處理廠日污水處理量,萬噸/日;
當年Q′ —當年非環統重點企業新增的日排入污水處理廠污
水量,萬噸/日;
D 當年—當年污水處理廠實際運行天數,天;
i當年C —當年污水處理廠進水濃度,mg / l ;
o當年C —當年污水處理廠出水濃度,mg / l ;
上年Q —上年同期城鎮污水處理廠日污水處理量,萬噸/日;
D 上年—上年同期污水處理廠實際運行天數,日;
i上年C —上年同期污水處理廠進水濃度,mg / l ;
o上年C —上年同期污水處理廠出水濃度,mg / l ;
j WQ —第j 個企業排入污水處理廠水量,萬噸;
oj C —第j 個企業當年排入污水處理廠的污水濃度,mg / l ;
oj上年C —第j 個企業上年環統廢水排放濃度,mg / l ,當年新
建企業按上年環統該類企業平均排放濃度計算。
(6)集中處理設施新增削減量的核算
主要針對工業園區內若干家企業共用1 個或多個污水集中處理
設施的情況。分為兩種情況,一是新建工業企業排入新建污水集中
處理設施,二是原有企業排入新建污水集中處理設施。
①新建工業排入新建污水集中處理設施,新增削減量計算公式為:
( ) -6
o o R = Q× D× C −C ×10 污水處理廠工業 (2-20)
式中:
污水處理廠R —集中處理設施新增COD 削減量,萬噸;
Q—日污水處理量,萬噸/日;
D—污水處理廠實際運行天數,日;
o工業C —當年工業平均排放濃度,mg / l ;
o C —污水處理廠出水COD 濃度,mg / l 。
②原有企業排入新建污水集中處理設施,新增削減量的計算公
式為:
( ) [ ] Σ=
= × − ×
n
j
j oj o R WQ C C
1
10-6 污水處理廠上年 (2-21)
式中: 污水處理廠R —集中處理設施新增COD 削減量,萬噸;
j WQ —第j 個企業排入污水處理廠水量,萬噸;
oj上年C —第j 個企業上年環統廢水排放濃度,mg / l ;
o C —污水處理設施出水濃度,mg / l 。
未納入上年環境統計重點調查企業的廢水排放量不能計入削減量。
二、結構調整新增COD 削減量的核算
結構調整削減量主要是指關停工業企業或其生產設施形成的削
減量。分為兩種類型,第一類是納入上年環境統計重點調查單位名
錄的企業,第二類是環境統計非重點調查單位。
(一)結構減排新增削減量核算原則
1、淘汰、取締、關停企業或設施(含破產企業)的認定要有實
證性的證明材料,表明企業工藝和設備必須是永久性關停并有具體
關停時間(如停止工業用水、工業用電、提供相應具有法律效應的
文件如當地政府的關閉文件、破產文件、吊銷營業執照文件、環境
監察部門的監察紀錄、關停前后照片等)。
2、自然關停企業,不能等同于淘汰關閉企業核算削減量,如無
明確的能夠認定企業無法恢復生產的有效證據(如主要生產設備拆
除、缺失、淹沒等),不計算其COD 削減量。
3、實施停產治理、限期治理的企業一律不計算COD 削減量,待
企業完成治理恢復正常生產后再根據治理設施運行情況,按照治理
工程核算新增COD 削減量。
(二)關停環境統計重點調查企業新增削減量的核算
關停環境統計重點調查企業削減量是指淘汰、取締、關停納入
上年環境統計重點調查單位名錄的企業或設施而減少的COD 排放量。
關停環境統計重點調查企業形成的削減量按上年環境統計數據
庫中的排放量,從實際關停的第二個月起計算。
1、關停重點調查企業削減量的核算原則
(1)關停導致的當年削減量須小于或等于該企業上年環統排放
量;核算期當年關停的,按照上年同期納入環境統計的排放量減去
當年核算期實際排放量計算其COD 削減量;核算期上年關停但不滿
一年的,COD 削減量為上年同期環境統計排放量。
(2)關停部分生產線、淘汰部分生產設備的企業新增削減量的
核算,不能將企業上年環境統計排放量視為關停部分生產線的削減
量。應按照物料衡算或產生系數法單獨計算削減量,但不能超過企
業上年環統排放量。
(3)原來納入環境統計中的企業群或者畜禽養殖群的淘汰關
停,不能籠統計算整個企業群的關停削減量,應分別對每個單獨企
業的COD 削減量進行核算。如無法分開計算,可按照等比例估算的
方法計算削減量。
2、關停重點調查企業削減量的核算
關停環境統計重點調查企業(設施)而形成的削減量按以下兩
種情形進行核算:
(1)在環統中且為上年關停的企業削減量核算
某企業當年新增削減量按上年環境統計庫中COD 排放量取值。
(2)在環統中且為當年關停的企業削減量的核算方法:
當年削減量按上年環境統計庫中COD 排放量與月份折算。計算
公式如下:
結構關上年R = (12 −m ) 12× E (2-22)
式中: 結構R —當年削減量,萬噸;
關m —核查期關停的月份;
上年E —上年環境統計數據庫中的COD 排放量,萬噸。
(三)環境統計非重點調查企業新增削減量的核算
為鼓勵各地加快推進產業結構調整,加大重污染小企業關閉淘
汰力度,對環境統計非重點調查企業的關停核算部分削減量。對于
此類取締關停企業、設施,其COD 實際排放量按照監測數據、物料
衡算、產污系數等方法進行核算。但該類企業削減量合計不能高于
本地區上年度非重點污染源排放量(按照工業COD 排放量的15%計)
的20%。
三、加強監督管理新增COD 削減量的核算
納入上年度環境統計重點調查單位名錄的企業,通過加強對原
有治污設施的監督管理新增削減量的計算公式參照工程減排計算,
但不得重復計算。
加強監督管理新增削減量計算原則為:
1、采用當地環境監測部門對該企業每月環境監測數據,取平均
值計算核算期該企業的廢水排放濃度。
2、加強監督管理減排考慮提高排放標準或排放水平、實施清潔
生產等情況下企業新增COD 削減量,對其它情況不予認定。
3、清潔生產形成的減排部分,僅包括因實施清潔生產審核報告
中提出的中高費方案而形成的穩定減排能力。其原材料消耗、廢水
處理量、進出口濃度、效率等主要參數,采用清潔生產審核方案實
施前后的差值。各項參數取值以省級環保部門或清潔生產相關行政
主管部門的評審、驗收報告為依據,強制性清潔生產審核部分以達
標排放為核算依據,并按照《“十一五”主要污染物總量減排核查辦
法(試行)》的程序現場核查后的數據為準。
4、企業提高排放標準的COD 減排項目只包括上年環境統計范圍
內執行舊排放標準的企業,新建企業不計算新增削減量。
第三章 SO2 總量減排量的核算
核算期SO2 排放量為上年(半年)度的排放量與本年(半年)度
新增排放量之和減去本年(半年)度新增削減量。
核算公式為:
E=E0+E1-R (3-1)
式中:E—核算期SO2 排放量,萬噸;
E0—上年(半年)SO2 排放量,萬噸;
E1—核算期新增SO2 排放量,萬噸,包括脫硫設施不正常
運行的新增排放量,萬噸;
R—核算期新增SO2 削減量,萬噸。
第一節 新增SO2 排放量的核算
新增SO2 排放量指核算期與上年同期相比,由于工業生產活動和
居民生活導致SO2 排放的增加量,核算方法為:
E 新 = E 電 + E 非電 (3-2)
式中:E 新 —核算期新增SO2 排放量,萬噸;
E 電—新增火電SO2 排放量,萬噸;
E 非電—新增非電SO2 排放量,萬噸。
一、新增火電SO2 排放量
新增火電SO2 排放量指由于發電量、供熱量增加導致SO2 排放增
加的量,核算公式為:
Σ=
= − = × × × − − × × × × −
n
i
i i i E E M S M S
1
R α 10 2 α η 10 2 電產脫硫煤 (3-3)
式中: 產E —新增火力發電量、供熱量導致的SO2 產生量,萬噸;
脫硫R —當年新投產和上年投運接轉燃煤機組配套脫硫設施新
增SO2 削減量,萬噸;
煤M —發電(供熱)新增煤炭消耗量,萬噸,按照統計數據取值,
如果沒有統計數據,按以下公式核算:
M = M + M = (P − P ) × g × β ×10−2 + ΔH × 40 × β ×10−3 煤電熱火氣 (3-4)
式中: 電M —新增火力發電用煤消耗量,萬噸;
熱M —新增供熱量用煤消耗量,萬噸;
火P —新增火力發電量,億千瓦時;
氣P —新增燃氣發電量,億千瓦時;必須提供新增燃料氣體
消耗量;
g —新增火力發電量對應的發電標準煤耗,克標煤/千瓦
時;原則上取320 克標煤/千瓦時。核算期內,沒有新投運和上年接
轉燃煤發電機組的地區,按照當年該地區全口徑火力發電廠平均發
電煤耗取值;
β —燃料與標煤轉換系數,除個別省外,原煤與標煤轉換
系數β 取1.4,燃料油與標煤β 取0.7;
ΔH —新增供熱量,萬百萬千焦;如果無法提供新增供熱
量,按火力發電量增長速度與上(半)年供熱量之積估算;
α —SO2 釋放系數,燃煤機組取1.6,燃油機組取2.0;
S —新增發電、供熱用煤平均硫份,%,計算公式為:
Σ Σ
= =
= ×
n
i
i
n
i
i i S M S M
1 1
(3-5)
式中:
i M —當年新投產第i 個燃煤機組脫硫設施通過168 小時移交后
的第二個月算起的煤炭消耗量,萬噸;對于上年接轉并在當年滿負
荷運行的燃煤機組, i M 為第i 個燃煤機組脫硫設施通過168 小時移
交后的第二個月算起的煤炭消耗量差額,即核算期煤炭消耗量與上
年同期脫硫設施已運行期間的煤炭消耗量的差額,煤炭消耗量為現
場核查實際數據,如無法獲得,則按照公式(3-4)核算。上述數據均
無法獲得時,可按月份近似計算;
i S —當年新投產和上年接轉第i 個燃煤脫硫機組煤炭平均硫份,
%;以電廠提供并經現場核查確認的分批次入爐煤質數據為準,并通
過現場一個月以上的煙氣在線監測脫硫系統入口SO2濃度和脫硫設施
設計煤質參數加以核對。如果無法提供有效數據,按環境影響評價
批復文件中的設計和校核煤種平均硫份的大者取值。如果各脫硫機
組的數據無法提供或不全或失實,則按照上年環境統計數據庫中所
有火力發電廠的加權平均硫份取值;
i η
—當年新投產和上年接轉第i 個燃煤脫硫機組的綜合脫硫效
率,%;為脫硫設施投運率和煙氣在線監測脫硫效率之積。脫硫設施
投運率指脫硫設施年(半年)運行時間與脫硫設施建成后發電機組
年(半年)運行時間之比,須通過現場核查煙氣在線監測系統儲存
數據、脫硫設施運行記錄和上報環保部門停運時間確認。如無法提
供有效數據,原則上各種脫硫工藝的綜合脫硫效率按下列規定取值。
石灰/石膏法、煙塔合一法、海水煙氣脫硫設施等濕法為80%-85%,
煙氣循環流化床、爐內噴鈣爐外活化增濕等干(半干)法為70%-80%,
簡易脫硫(石灰/石膏半干法、噴霧干燥法等)為70%,氨法、氧化
鎂法和雙堿法為60%-70%。單機裝機容量大于20 萬千瓦(含)或享
受脫硫電價的其他規模循環流化床鍋爐(爐內加石灰石脫硫工藝)
為70%-80%,其他循環流化床鍋爐已與省級以上環保部門聯網,且提
供在線監測數據,按在線監測結果確定脫硫效率,否則脫硫效率為
零。其他脫硫工藝,必須與省級環保部門聯網,脫硫效率以在線監
測數據為準。水膜除塵器、除塵脫硫一體化、換燒低硫煤等無法連
續穩定去除SO2 的工藝,其脫硫效率為零。
二、新增非電SO2 排放量
新增非電SO2 排放量,采取排放強度方法核算,并用主要耗能產
品(粗鋼、有色金屬、水泥、焦炭等)的排放系數校核,核算公式
為:
q ( ) 非電非電總電上非電E = × M −M −M (3-6)
式中: 非電E —新增非電SO2 排放量,萬噸;
非電q —上年非電排放強度,噸SO2/噸煤;核算公式為:
上年非電排放強度=上年非電SO2 排放量/(上年全社會耗煤量
-上年電力煤耗量)。其中,上年非電SO2 排放量取上年環境統計數
據,上年全社會耗煤量取國家統計局公布的各省、自治區、直轄市
煤炭消費量,上年電力煤耗量按照各省上年度電力行業經濟指標以
及燃料消耗情況取值(參照附表三和附表四),并用國家統計局數據
校核;
總M —核算期全社會煤炭消耗量,萬噸;根據統計部門公布數據
的數據取值。如果無法按時提供數據,按下列公式估算:
M = EN × (1− λ ) ×GDP×κ ×1.4 總上 (3-7)
式中: 上EN —上年度同期萬元GDP 能耗,噸標煤/萬元;按照國家統
計局等有關部門公布的上年度各地區萬元GDP 能耗取值;
λ —核算期各地預期的或政府已經公布的萬元GDP 能耗下降
比例;
GDP—各地公布的核算期國民生產總值快報數據,億元;
κ —上年度各地一次能源消費結構中煤炭占的比例,%;數據
來源于各地統計年鑒;
電M —核算期全口徑電力煤炭消耗量,萬噸;包括當年運行的
常規燃煤電廠、自備電廠、煤矸石電廠和熱電聯產機組的煤炭消耗
量。
原則上,應逐一統計核實轄區內全口徑各電廠裝機容量、發電
量(供熱量)、燃料消耗量(熱電聯產機組包括發電和供熱合計燃料
消耗量),最終確定轄區內核算期發電煤炭消耗量。各電廠累計的火
力裝機容量、發電量和增長速度必須與國家統計局公布的快報數據
一致,各電廠的發電量應與電力調度部門的數據一致。
如果無法統計轄區內全口徑各電廠的有關數據,或者統計后火
力裝機容量、發電量和增長速度數據與國家統計局快報數據不一致
時,燃料消耗量可按下列公式估算:
= ×α ×1.4×10−2 電火M TP (3-8)
式中: 火TP —核算期火力發電量,億千瓦時;
α —各地區快報公布的當年平均發電煤耗,克標煤/千瓦時;
如果無法獲得,可取上年平均發電煤耗數據。
上非電M —上年同期非電煤炭消耗量,萬噸;為上年同期全社會
耗煤量與上年電力煤耗量之差,上年同期全社會耗煤量和上年電力
煤耗量的數據來源于國家統計年鑒。
核算期新增非電SO2 排放量須用主要耗能產品(粗鋼、有色、水
泥、焦炭等)增加(減少)的產量,采用排放系數法核算新增排放
量,并與公式(3-6)算出的結果比較,按取大數原則確定非電SO2 排
放量。
主要耗能產品(粗鋼、有色、水泥、焦炭等)增加(減少)的產
量按照各地統計部門的數據。原則上,主要耗能產品的SO2排污系數優
先采用各地測試的排污系數或新建項目環保驗收監測數據反推的排污
系數(取值須經國務院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審定);如無以上數據,
則采用先進控制技術對應的SO2排污系數,粗鋼SO2排污系數西南地區
取16 公斤/噸,東北地區取2 公斤/噸,其他地區取4 公斤/噸;粗銅、
鉛、鋅、原鋁、鎂和鈦的SO2排污系數分別為45 公斤/噸、85 公斤/噸、
60 公斤/噸、15 公斤/噸、20 公斤/噸和18 公斤/噸;噸氧化鋁的SO2
排污系數為2.0 公斤/噸;水泥為0.311 公斤/噸;焦炭為2.7 公斤/噸。
全國污染源普查結果公布后,噸產品SO2排污系數統一按照分地區的普
查數據調整。
核算期內燃料油(重油)消耗量明顯增加或下降的地區,按統計
口徑的消耗量和噸油SO2 產生系數調整新增非電SO2 排放量。
三、脫硫設施不正常運行的新增SO2 排放量
核算期脫硫設施不正常運行時,用監察系數法對該地區新增SO2
排放量核算結果進行校正:
E1 = E 新 + E 非正常 (3-9)
式中:E1 —該地區核算期新增SO2 排放量,萬噸,包括脫硫設施
不正常運行的新增排放量,見公式(3-1);
E 新—新增SO2 排放量,萬噸,見公式(3-2);
E 非正常—脫硫設施非正常運行新增排放量,萬噸,核算公式為:
E 非正常= Q 10 (1 )
1
i
2 Σ=
× × − × −
n
i
i i η ξ (3-10)
式中: i Q —第i 個非正常運行脫硫設施的年(半年)SO2 產生量,
萬噸,采用物料衡算方法確定。脫硫設施指核查期期間所有投入運
行(包括新增脫硫工程和以前運行)的工業企業治理SO2 系統,包括
燃煤電廠脫硫、燃煤鍋爐脫硫、燒結機脫硫、有色冶煉煙氣脫硫、
焦爐煙氣脫硫和其他脫硫設施。
i η
—第i 個非正常運行脫硫設施,在正常運行情況下的年綜合平
均脫硫效率,%,同公式(3-3);
i ξ
—第i 個非正常企業的監察系數;
發現被檢查企業脫硫設施非正常運行一次,監察系數取0.8,非
正常運行二次監察系數取0.5,超過兩次非正常運行,監察系數取0。
脫硫設施非正常運行定義為生產設施運行期間脫硫設施因故未
運行而沒有向當地政府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及時報告的,沒有按
照工藝要求使用脫硫劑、無法穩定達標排放的,使用旁路偷排的,
在線監測系統抽調數據不合格率大于20%的,以及按照國家有關規定
認定為“不正常使用”污染物處理設施的其他違法行為。
監察系數按照國家環保總局的有關規定進行確定。
第二節 新增SO2 削減量的核算
新增SO2 削減量指核算期與上年同期相比,通過實施治理工程、
結構調整(淘汰落后產能等)和加強監督管理等減排措施,新增的
連續穩定的SO2 削減量,核算公式為:
工程結構管理R = R + R + R (3-11)
式中: 工程R —新增工程削減量,萬噸;
結構R —新增結構調整削減量,萬噸;
管理R —新增監督管理削減量,萬噸。
一、治理工程新增SO2 削減量
治理工程新增SO2 削減量指,老污染源采取的具有連續長期穩定
減排SO2 效果的煙氣治理工程,在核算期多增加的削減量,具體包括
電力行業燃煤(油)機組煙氣脫硫工程(統稱為現役燃煤機組脫硫
工程)、工業燃煤鍋爐煙氣脫硫工程、黑色冶煉行業(鋼鐵冶煉和鑄
造業等)燒結機煙氣脫硫工程、有色金屬行業各種冶煉爐煙氣脫硫
及硫酸回收工程、石油化工行業脫硫及硫磺回收工程、煉焦行業焦
爐煤氣脫硫工程、煤改氣工程和其他脫硫工程等。治理工程新增SO2
削減量核算公式為:
工程工電工鋼工鍋工色工焦工改工化工其他R = R + R + R + R + R + R + R + R (3-12)
式中: 工電R —現役燃煤機組脫硫工程新增削減量,萬噸;
工鋼R —黑色冶煉行業燒結機等煙氣脫硫工程新增削減量,萬
噸;
工鍋R —工業燃煤鍋(窯)爐煙氣脫硫工程新增削減量,萬噸;
工色R —有色金屬行業各種冶煉爐煙氣脫硫(回收)工程新增削
減量,萬噸;
工焦R —煉焦行業焦爐煤氣脫硫工程新增削減量,萬噸;
工改R —天然氣、煤層氣、沼氣、煤氣和高爐煤氣等清潔燃料部
分或全部替代原有燃煤(油)設施而新增的削減量,萬噸;
工化R —石化行業脫硫及硫磺回收工程新增削減量;
工其他R —其他脫硫工程(如玻璃、硫酸生產、石灰等窯爐)新
增削減量,萬噸。
(一)現役燃煤(油)機組煙氣脫硫工程新增削減量
1、核算新增削減量的原則
(1)2005 年12 月31 日前投產并納入2005 年環境統計重點調
查單位名錄企業的燃煤(油)機組均為現役機組,包括常規燃煤(油)
電廠、自備電廠、煤矸石電廠和熱電聯產機組。機組沒有納入環境
統計數據庫,但其所在企業納入環境統計重點調查單位名錄的,在
“十一五”期間建成脫硫設施并運行的均計算削減量。
(2)核算期新增削減量包括當年新投產和上年接轉的現役機組
煙氣脫硫工程,及已經投入運行的現役脫硫機組發電量、脫硫設施
效率變化形成的削減量。
(3)2006 年1 月1 日后投運的燃煤機組不作為現役機組,其隔
年建成脫硫設施形成的新增削減量,可納入公式(3-3)計算。
(4)新增削減量不能大于2005 年環境統計數據庫中企業的排
放量。一個電廠有多臺機組且沒有分機組納入2005 年環境統計數據
庫時,應按安裝脫硫設施的燃煤機組發電量或煤炭消耗量或煤電裝
機容量在該企業所占份額與2005 年度環境統計排放量之積折算該機
組環統排放量。企業排放量由多種污染源組成(如鋼鐵廠的自備燃
煤機組、煉焦爐和燒結機等)時,按照物料衡算或排污系數法計算
該機組所占排放份額與2005 年度環境統計排放量之積折算該設備排
放量。新增削減量不能大于該設施治理前的排放量。
(5)脫硫機組由于檢修、調峰等而導致發電量減少帶來的排放
量變化的不計削減量。
(6)未安裝脫硫設施的現役機組由于煤炭硫份降低、發電量(供
熱量)減少(增加)等因素而引起的排放量的變化,不計算新增削
減量。
2、新增削減量核算公式
工電電新電轉電增電改電替R = R + R + R + R + R (3-13)
式中: 電新R —核算期新投運現役機組脫硫設施新增削減量,萬噸;
電轉R —上(半)年現役機組脫硫設施投運而在核算期滿負荷運
行情況新增削減量,萬噸;
電增R —脫硫設施已運行滿一年的機組而在核算期發電量穩定
增加而形成的新增削減量,萬噸;
電改R —已運行滿一年的脫硫設施改造擴容或提高效率在核算
期形成的新增削減量,萬噸;
電替R —現役機組氣體燃料替代煤炭在核算期新增削減量,萬
噸。
(1)核算期新投運現役機組脫硫設施新增削減量電新R
2
1
1.6 10−
=
× × × × =Σn
i
i i i R M S η 電新 (3-14)
式中:
i M —核算期新投運第i 個現役機組脫硫設施通過168 小時移交
后第二個月算起的煤炭消耗量,萬噸;煤炭消耗量優先采用現場核
查實際數據,并使用分月發電量校驗,如無法獲得以上數據,則按
脫硫設施投運月數比與機組在核算期煤炭消耗量進行折算;
i η
—綜合脫硫效率,為核算期新投運第i 個現役機組脫硫設施
綜合脫硫效率,%。各脫硫工藝的綜合脫硫效率按照公式(3-3)的規
定取值;
i S —煤炭平均硫份,為核算期新投運第i 個現役燃煤脫硫機組
2005 年環境統計數據庫中煤炭平均硫份,%;
n —新增現役發電機組建成并投運脫硫設施個數。
(2)上年接轉現役機組脫硫設施新增削減量電轉R
2
1
1.6 10−
=
× × × × =Σm
j
j j j R M S η 電轉(3-15)
式中:
j M —上(半)年第j 個現役機組脫硫設施投運而在核算期滿負
荷運行情況下的煤炭消耗量差額。煤炭消耗差額為現場核查實際數
據,應使用分月發電量校驗,如無法獲得以上數據,則按月份折算;
j η
—綜合脫硫效率,為核算期上年接轉第j 個現役機組脫硫設施
的綜合脫硫效率,%。各脫硫工藝的綜合脫硫效率按照公式(3-3)的
規定取值;
j S —煤炭平均硫份,為上年接轉第j 個現役燃煤脫硫機組2005
年環境統計數據庫中煤炭平均硫份,%;
m —上年接轉現役發電機組脫硫設施個數。
(3)因發電量增加而形成的新增削減量電增R
2
1
1.6 10−
=
= ΣΔ × × × × K K
l
k
k R M S η 電增 (3-16)
式中:
K ΔM —已運行滿一年的脫硫機組(包括現役和“十一五”期間投
運的脫硫機組),由于新政策實施原因導致煤炭消耗穩定增加(減少)
量,如節能環保電量調度、電量交易等導致發電小時數增加,發電
量穩定增加(減少)。煤炭消耗增加(減少)量為現場核查實際數據,
應有相應政府相關部門文件支持;
k η —綜合脫硫效率,為發電量有變化的第k 個脫硫機組的綜合脫
硫效率,%。各脫硫工藝的綜合脫硫效率按照公式(3-3)的規定取值;
k S —煤炭平均硫份,發電量有變化的第k 個脫硫機組的上年環
境統計中煤炭平均硫份,%;
l —核查期已運行滿一年且發電量有所增加的脫硫機組個數。
(4)脫硫設施改造新增削減量電改R
脫硫設施技術改造新增削減量主要包括已運行的脫硫設施經過
工藝改變(如由原低效簡易脫硫和NID 工藝改造為高效濕法工藝等)、
增加高效脫硫設施(如爐內脫硫的循環流化床鍋爐增加尾部脫硫裝
置等)和因設計或煤炭硫份大幅度變化導致原脫硫設施不能穩定達
標排放而改造為達標排放,由部分煙氣脫硫改為全煙氣脫硫等措施,
核算公式為:
( ) Σ=
= × × × × − −
p
x
x X X x R M S R
1
η 1.6 10 2 電改 (3-17)
式中:
X R —上(半)年環境統計數據庫中第x 臺機組脫硫設施的SO2
削減量,萬噸,包括核查期以前所有投運的機組脫硫設施。上年環
境統計數據庫中沒有削減量的,按產生量與排放量之差計算;
x M —核算期新改造投運第x 個燃煤脫硫機組通過168 小時移交
后第二個月算起的核算期內煤炭消耗量,萬噸;煤炭消耗量取值參
照公式(3-14)、(3-15)和(3-16);
x η —綜合脫硫效率,為核算期新改造投運第x 個機組脫硫設施綜
合脫硫效率,%。各脫硫工藝的綜合脫硫效率按照公式(3-3)的規定
取值;
x S —煤炭平均硫份,為核算期新改造投運第x 個燃煤脫硫機組
上年環境統計數據庫中煤炭平均硫份,%;
p —核查期新改造投運的脫硫機組個數。
(5)燃氣替代煤炭新增削減量電替R
燃氣替代煤炭新增削減量主要指用氣體燃料替代發電(供熱)
鍋爐全部或部分用煤(或重油)等方法而減少的SO2 排放量。其中包
括所有未安裝脫硫設施的燃煤(油)發電機組,不包括燃氣發電機
組。核算公式為:
( ) 2
1
1.6 2 10−
=
× × × − × × =Σq
y
y y y y R M S Q S 電替煤氣 (3-18)
式中:
y M —第y 臺鍋爐被氣體燃料替代的煤炭(重油)消耗量,萬噸;
煤炭消耗量取值參照公式(3-14)、(3-15)和(3-16),原則上,被替
— 37 —
代的煤炭(重油)消耗量以統計數據為準,并按照燃氣量等熱值替
代原煤量(重油)的方法校核。校核公式為:
= × ×1.4 ×10−3 y y y氣M Q H (3-19)
式中: y Q —第y 臺鍋爐替代用燃氣量,萬m3;
y氣H —第y 臺鍋爐替代氣體燃料發熱值,千克標煤/立方米,
以實測為準;無法提供的,取附表六中各種燃料的平均熱值;
y煤S —第y 臺鍋爐燃用煤炭的平均硫份,以上年環境統計數據
庫中的硫份為準;
y氣S —第y 臺鍋爐替代氣體燃料硫份,原則上,取值為0,但
使用未脫硫的焦爐煤氣或高爐煤氣替代時,應考慮硫化氫濃度和轉
換為SO2 系數;
q —燃氣替代的鍋爐個數。
3、應特別注意的問題
(1)原則上,現役燃煤機組安裝脫硫設施新增SO2 削減量以2005
年環境統計數據庫中該機組所在電廠平均硫份為準,沒有硫份數據
的(如企業自備電廠),以現場核查煤炭硫份為準。現場核查時,通
過分批次入爐煤質、脫硫系統設計煤質和煙氣在線監測系統入口SO2
濃度數據分析,確定實際煤炭硫份。
(2)若現場核查某新增脫硫設施的實際煤炭硫份與2005 年環
境統計數據庫中平均硫份差別在20%以上的,新增削減量以2005 年
環境統計數據庫中硫份對應的產生量與實際硫份對應的脫硫后排放
量的差為準。
(3)2005 年當年建成投運但沒有統計SO2排放量或排放量明顯低
于滿負荷運行時排放量的現役機組,核查期建成并運行脫硫設施后,
核算新增SO2削減量時可以以核算期上年環境統計數據庫數據為準。
(二)燒結機等煙氣脫硫工程新增削減量
1、核算新增削減量的原則
(1)納入上年環境統計重點調查單位名錄的黑色冶煉企業的生
產工藝采取煙氣脫硫工程的,包括煉鋼(鐵)企業的燒結機和球團
爐(鏈篦機-回轉窯、豎爐和帶式爐)煙氣脫硫、機械鑄造企業燒結
機煙氣脫硫,均核算SO2 削減量。削減量自環境保護驗收合格的第二
個月開始核算。
(2)燒結機煙氣脫硫工程應連續穩定運行,新增削減量計算參
數以市級以上環保部門監督性監測結果為準,沒有監測數據的,按
照脫硫系統設計參數核算新增削減量。新增削減量須用燒結礦產量、
脫硫設施的用電量、所用藥劑的使用量、脫硫副產品的產量等來校
核,燒結礦SO2 產污系數取2-16 公斤/噸燒結礦。
(3)原則上,新增削減量應小于上年環境統計數據庫中企業的
排放量。企業有多臺燒結機的,應按安裝脫硫設施燒結機的生產規
模(或燒結機面積)在該企業總生產規模(或總燒結機面積)所占
份額與上年度環境統計排放量之積折算。單臺燒結機SO2 治理工程的
新增削減量不能大于治理前的排放量。
(4)燒結機(球團爐)產量變化、原料變化等原因導致煙氣SO2
排放量增加(減少),不計新增(減)削減量。
2、新增削減量的核算公式
10
1
( ) 10−
=
= Σ − ×( − )× 工鋼入入出出i當i上
n
i
i i i i R C V C V m m (3-20)
式中:
i C入—第i 臺燒結機煙氣脫硫系統入口SO2 濃度,mg/Nm3;SO2濃
度一般在300-3000 毫克/標準立方米之間,某些地區以國產礦為主
要燒結原料的SO2 濃度在2000-5000 毫克/標準立方米之間;
i V入—第i 臺燒結機脫硫系統入口煙氣量,Nm3/小時;每生產1
噸燒結礦,煙氣量約為3000-4300 m3,按燒結面積計,則為70-95
m3/(分鐘•平方米)。脫硫系統只處理部分煙氣的, 入V 應以環保部
門監測結果為準;
i C出—第i 臺燒結機煙氣脫硫系統出口SO2 濃度,mg/Nm3; 出C 應以
環保部門監測結果為準。脫硫效率需有經驗數據驗證;
i V出—第i 臺燒結機脫硫系統入口煙氣量,Nm3;原則上, i V出= i V入;
i上m —核查期上年同期第i 臺燒結機脫硫設施運行時間,小時;
i當m —核查期第i 臺燒結機脫硫設施運行時間,小時。
(三)工業燃煤鍋(窯)爐煙氣脫硫工程新增削減量
1、核算新增削減量的原則
(1)2005 年12 月31 日前投產并納入2005 年環境統計重點調
查單位名錄的企業,工業燃煤鍋爐建設并運行煙氣脫硫工程的,必
須安裝煙氣自動在線監測系統并與市級以上環境保護部門聯網,自
環保部門驗收合格的第二個月開始核算SO2 新增削減量。
(2)工業燃煤鍋爐煙氣脫硫工藝包括石灰石/石膏法、雙堿法、
氨法、氧化鎂法、半干法和列入《國家先進污染防治技術示范名錄》
和《國家鼓勵發展的環境保護技術目錄》及其他國家推薦的脫硫技
術。換燒低硫煤、燃煤量減少等不計SO2 削減量。
2、新增削減量的公式
2
1 1
( ) 1.6 10−
= =
= Σ × × + Σ × × × × m
j
j j j
n
i
i i i R M S η M S η 工鍋 (3-21)
式中各個參數選取同公式(3-14)和(3-15)。按照此公式核算新
增SO2 削減量必須經市級以上環保部門提供的煙氣在線監測數據校
核。
(四)有色金屬冶煉爐煙氣脫硫工程新增削減量
1、核算新增削減量的原則
(1)2005 年12 月31 日前投產并納入到2005 年環境統計重點
調查單位名錄的有色金屬企業的各種冶煉爐實施煙氣脫硫工程的,
自環保部門驗收合格的第二個月開始核算SO2 新增減排量。
(2)銅、鋁、鉛、鋅、鎳、錫、銻、鎂、鈦、汞十種有色金屬
的各種冶煉爐(閃速爐、電爐、反射爐、白銀爐、鼓風爐等)煙氣
脫硫工藝必須具有連續穩定的脫硫效果。原有回收硫酸工藝采取一
轉一吸系統改為兩轉兩吸系統,根據改造設計參數和監督性監測數
據,核算新增削減量。
(3)2005 年12 月31 日前投產的生產設施與“十一五”期間投
產的生產設施(包括原有設施擴能和新建設施)采取煙氣混合,而
進入同一個脫硫設施處理后排放時,僅核算原有生產線新增SO2 削減
量。新增削減量應使用副產品(硫酸或亞硫酸鈉等)增加的產量校
核。
(4)新增削減量應小于環境統計數據庫中企業的排放量。企業
有多臺冶煉爐且沒有單臺爐環境統計排放數據的,原則上,按實測單
臺冶煉爐的排放量為準,若無法提供,各冶煉爐的SO2 排放量按上年
金屬產量和產污系數法折算,產污系數按附表5 取值,單臺SO2治理
工程的新增削減量不能大于按產污系數法折算出的環境統計排放量。
(5)企業金屬產量變化、原料變化等原因導致煙氣SO2 排放量
變化的,不計算新增削減量。
2、核算新增削減量公式
10
1
( ) 10−
=
= Σ − ×( − )× 工色入入出出i當i上
n
i
i i i i R C V C V m m (3-22)
式中各參數符號的選取同公式(3-20)。
(五)煉焦爐煤氣脫硫工程新增削減量
1、核算新增削減量的原則
(1)2005 年12 月31 日前投產并納入2005 年環境統計重點調
查單位名錄煉焦企業實施焦爐煤氣脫硫的,自脫硫設施經市級以上
環保部門驗收合格日的第二個月開始核算SO2 新增削減量。
(2)煉焦爐煤氣脫硫工藝包括HPF 法、PDS 法、AS 法、改良A.D.A
法、塔-希法、FRC 法、真空碳酸鹽法等方法。其脫硫效率按照環保
部門實際監測數據為準。
(3)新增削減量應小于2005 年環境統計數據庫中企業的排放
量。企業有多座煉焦爐且沒有單臺爐環境統計排放數據的,各煉焦
爐的SO2 排放量按焦炭產量和產污系數法折算,產污系數按4.7 公斤
二氧化硫/噸焦取值;單座煉焦爐脫硫工程的新增削減量不能大于根
據環境統計,按產污系數法折算出的排放量。
(4)企業焦炭產量變化、原料變化等原因導致SO2 排放量變化
的,不核算新增削減量。
(5)熱裝熱出清潔型焦爐余熱鍋爐煙氣脫硫工程新增減排量核
算可參照鍋爐煙氣脫硫設施核算方法實施。新增削減量包括核算期
新投產和上年接轉的脫硫設施形成的削減量。
2、核算新增削減量公式
工焦焦新焦轉R = R + R (3-23)
式中: 焦新R —核算期新投運煉焦爐煤氣脫硫設施新增削減量,萬
噸;
焦轉R —上(半)年煉焦爐煤氣脫硫設施投運而在核算期滿負荷
運行情況新增削減量,萬噸。
(1)新投運煉焦爐煤氣脫硫設施新增削減量焦新R
2
1
0.6 10−
=
× × × × =Σn
i
i i i R M S η 電新 (3-24)
式中:
i M —核算期新投運第i 個煉焦爐煤氣脫硫設施通過市級以上環
保部門驗收合格后第二個月算起的入爐煤消耗量,萬噸;如爐煤消
耗量優先采用現場核查實際數據并根據焦炭產量校核:入爐煤消耗
量一般為焦炭產量乘1.33。應有分月入爐煤消耗量和焦炭產量支持;
i η
—綜合脫硫效率,為核算期新投運第i 個煤氣脫硫設施綜合脫
硫效率, i
η =95%;
i S —入爐煤平均硫份,為核算期現場核查入爐煤的平均加權硫
份,%,并提供入爐煤的洗煤廠名單;
n —新增脫硫設施個數。
(2)接轉煉焦爐煤氣脫硫設施新增削減量焦轉R
2
1
0.6 10−
=
× × × × =Σm
j
j j j R M S η 電轉 (3-25)
式中:
j M —上(半)年第j 個煉焦爐煤氣脫硫設施投運而在核算期滿
負荷運行情況下的入爐煤消耗量差額,即核算期滿負荷運行情況下
的入爐煤消耗量與上年同期脫硫設施運行期間的入爐煤消耗量的差
額,萬噸。入爐煤消耗差額為現場核查實際數據,并根據焦炭產量
校核:入爐煤消耗量為焦炭產量乘1.33,應有上年和當年分月入爐
煤消耗量和焦炭產量支持;
j η
、j S —同公式(3-24);
m —上年接轉煉焦爐煤氣脫硫設施個數。
(3)新增削減量的校核
煉焦爐新增煤氣脫硫設施(包括當年投運和上年接轉)新增削
減量在現場核查時應通過下列公式校核。
9
i 10
34
= ( − ) × ( − ) × 64 × − 工焦入i 入i 出i 出i i i上R C V C V γ γ (3-26)
式中: i C入—第i 座焦爐煤氣脫硫系統入口H2S 濃度,mg/Nm3;
i V入—第i 座焦爐煤氣脫硫系統入口煤氣流量,Nm3/h;
i C出—第i 座焦爐煤氣脫硫系統出口H2S 濃度,mg/Nm3;
i V出—第i 座焦爐煤氣脫硫系統出口煤氣流量,Nm3/h;
i γ
—第i 座焦爐煤氣脫硫設施核算期運行小時數,h/a;
上i
γ —第i 座焦爐煤氣脫硫設施上年同期運行小時數,h/a。
H2S 濃度主要來自環保部門的驗收報告;煤氣流量以焦爐煤氣流
量計顯示結果為準,并參考物料平衡參數進行復核(每生產1 噸干
焦炭約產生煤氣量400~500m3);運行小時數以焦爐煤氣脫硫設施崗
位實際運行記錄為準,并參考脫硫設施耗電量進行復核。
公式(3-26)與(3-24)和(3-25)的計算結果有差異時,按
取小值原則取值作為單套煤氣脫硫設施的新增削減量。
(六)非電煤改氣工程新增削減量
1、核算新增削減量原則
天然氣、煤層氣、沼氣、煉廠干氣、煤氣和高爐煤氣等清潔燃
料部分或全部替代原有燃煤(油)設施而新增的削減量,核算原則
為:
(1)按照新增清潔燃料消耗量等熱值原則核算替代原煤量。各
地清潔燃料發熱值優先采用測試數據,沒有測試數據按附表六熱值
取值。
(2)被替代的原煤硫份按照所在城市或企業煤炭平均硫份取
值。
(3)2005 年以前投產并納入環境統計重點調查單位名錄的原油
煉制和煉焦企業,煤氣安裝脫硫設施并替代原煤的,既核算煤氣脫
硫新增削減量,也核算替代原煤而導致的新增削減量。“十一五”期
間投產企業(包括原有企業擴能和新建企業)脫硫措施部分不核算
其新增削減量,只核算替代原煤新增削減量。
2、核算新增削減量公式
清潔燃料替代燃煤(油)設施而新增的削減量核算公式為:
Σ=
= × × × −
m
i
i i R M S
1
1.6 10 2 工改煤 (3-27)
式中: i M煤—第i 個燃煤設施燃氣替代的煤炭量,萬噸;
i S —第i 個燃煤設施燃氣替代的煤炭平均硫份,若企業內部替
代,其硫份按2005 年環境統計數據庫中企業燃料煤硫份取值,沒有
環境統計數據的地區平均硫份取值。
(七)石化企業產品脫硫及硫磺回收工程新增削減量
1、核算新增削減量的原則
石化行業脫硫及硫磺回收工程新增削減量指由于石油、化工企
業的煉化裝置實施脫硫和硫磺回收工程,降低了重油和石油焦等產
品的硫份,使該企業內部以其新產品為燃料的設施SO2 排放量的減少
量。按照以下原則核算:
(1)2005 年12 月31 日前投產并納入環境統計重點調查單位名
錄的石油化工企業的生產裝置實施脫硫和硫磺回收工程的,核算新
增SO2 削減量。“十一五”期間投產企業(包括原有企業擴能和新建
企業)采取脫硫和硫磺回收工程減少的SO2排放量不核算新增削減量。
(2)核算用參數原則上以在線監測數據為準,核算結果須用物
料衡算法進行校核。
(3)新增削減量應小于2005 年環境統計數據庫中企業的排放量。
2、核算新增削減量公式
= × Δ × × (1− )×10−2 工煉R M S α η (3-28)
式中:M—脫硫及硫磺回收工程后的重油和石油焦用于替代本廠燃煤
(重油、石油焦)的量,萬噸;
ΔS —脫硫及硫磺回收工程前后重油和石油焦硫份差,%;
α —重油和石油焦中硫轉化為SO2 釋放系數,1.9—2.0;
i η
—廠內原設施已運行的脫硫設施脫硫效率。
實施脫硫和硫磺回收工程的企業須提交相應資料在省級環保部
門逐一審查和督查中心現場核查基礎上,報送國家環保總局最終審
定。
(八)其他工程新增削減量
其他生產過程(如玻璃、硫酸生產、石灰等窯爐)脫硫的新增
削減量,根據不同情況分別處理。應提交脫硫系統設計書、市級以
上環保部門的監測報告。
二、結構調整新增SO2 削減量
結構調整新增削減量,主要是指在核算期企業關停排放SO2 的生
產線、工藝和設備形成的削減量。
1、核算新增削減量的原則
(1)淘汰、關閉企業及生產設施(含破產企業)的認定要提供
相應具有法律效應的文件,如當地政府的關閉文件、關停小火電確
認書、企業破產文件、吊銷營業執照文件、環境監察部門的監查紀
錄等實證性的證明材料。表明企業工藝和設備必須是永久性關停并
有具體關停時間,必須停止工業用水、工業用電,應當提供有關照
片。原則上,各級政府頒布的關停計劃中提出的擬議淘汰關停時間
不作為關停與否和具體關停時間確認的主要依據。
(2)納入上年環境統計重點調查單位名錄的企業,按環境統計
排放量核算新增削減量。關停部分生產線和生產設備沒有環境統計
數據的,根據整個企業環境統計排放量通過物料衡算法按排污系數
和上年產品產量折算新增削減量。
(3)核算期當年關停的,從實際關停的第二個月起按關停月數
和上年環境統計排放量核算新增削減量;核算期上年關停但不滿一
年的,按未關停的月數核算新增削減量。政府或相關管理部門下發
的文件中企業淘汰關停時間或地方上報材料的關停時間與核查不一
致時,以核查確定的實際關停時間為準。
(4)“十一五”期間投產(包括原有企業擴能和新建),后又被
取締關停的企業、設施,不核算新增削減量。
(5)自然停產或減產的企業,如無明確的能夠認定企業無法恢
復生產的有效證明文件,不核算其新增削減量;處于停產治理、限
期治理期間的企業一律不核算新增削減量,待企業完成治理恢復正
常生產后再根據治理設施運行情況,按照治理工程減排核算方法核
算新增削減量。
(6)關停主要涉水行業的企業、生產工藝、設備(如小造紙、
小化工、小印染等),同步關停的燃煤設施,根據設施實際排放強度
與該地區平均排放強度之差計算削減量,并一次性結清。
(7)沒有納入上年環境統計重點調查單位名錄的企業,按排污
系數法核算新增削減量(詳見附表五)。各關停項目新增削減量一律
按實際削減量的50%核算,但核算期關停項目削減量合計不能高于本
地區上年度非重點污染源排放量的10%。核算期當年關停和上年關
停的,應列出名單、投產時間、生產能力和上年產量。凡經確認在
核算期關停的,新增削減量一次性結清,不做跨年度核算(上年度
關停的不再核算新增削減量)。
(8)凡在核算期已經確認的取締關停企業、設施全部進入減排
項目數據庫并公布,企業通過更換名稱、關停后再生產或沒有該企
業的、重復關停的等。經群眾舉報、新聞媒體曝光,現場核查被查
出時,予以通報批評,并按照相關規定進行處理。
2、新增削減量核算公式
結構結電交易結鋼同關結其他R = R + R + R + R + R (3-29)
式中: 結電R —關停小煤電機組新增削減量,萬噸;
交易R —小機組與大機組電量交易新增削減量,萬噸;
結鋼R —關停有燒結機的小鋼鐵新增削減量,萬噸;
同關R —同步關停涉水行業燃煤鍋爐新增削減量,萬噸;
結其他R —關停其他落后產能(如有色冶煉、建材、煉油等)新
增削減量,萬噸。
(一)關停小火電機組新增削減量
淘汰小火電機組,是指永久關閉的機組及動力裝置,以國家發
展改革委員會公布的關停機組的名稱、裝機容量和日期為準。因調
峰、檢修等原因導致SO2 排放量自然減少的不核算新增削減量;對于
熱電聯產機組,發電機組關閉但仍然供熱的,不核算新增削減量。
關停燃氣和柴油機組不核算新增削減量。
永久關閉的小火電機組,依當年發電量或耗煤量與上年的變化
確定當年該機組新增削減量,單臺小火電機組關停全年新增量核算
公式為:
結電上年當年上年上年R = (G −G ) G × E (3-30)或:
結電關上年R = (12 − m ) 12 × E (3-31)
式中: 關m —關停小火電的月份;
上年E —關停小火電機組上年環境統計數據庫中的SO2排放量,萬噸;
當年G 、上年G —分別為關停機組核算期當年和上年的燃料消耗量,
萬噸;如果沒有燃料消耗量數據,則用發電量折算。發電廠有多臺
發電機組而無法逐臺分開排放量、燃料消耗量和發電量的,關停小
火電機組的排放量按下列公式估算:
E = Cap × h ×γ ×1.4 × S ×1.6 ×10−9 上年上年 (3-32)
式中:Cap —關停小火電機組裝機容量,MW;
上年h —關停小火電機組上年同期發電小時數,小時;上年已關
停的,用隔年發電小時數;
γ —關停小火電機組的平均發電煤耗,克標煤/千瓦時;
S —2005 年環境統計數據庫中全廠煤炭平均硫份,%。
(二)發電量交易新增削減量
因發電量交易導致小火電機組發電量減少,核算新增SO2 削減
量。
核算時需要提供小機組與大機組進行電量交易的電廠名稱、機
組號、電量交易額度、實施日期和政府批準文件。如在公式(3-16)
已經核算的,不再核算新增量。
新增SO2 削減量核算公式為:
= [ × × − × × × (1− )]×1.4×1.6×10−4
= −
交易小小交易大大大
交易小機大機
G γ S G γ S η
R E E
(3-33)
式中: 交易R —小機組與大機組電量交易新增削減量,萬噸;
小機E —小機組交易出電量對應的SO2 排放量,萬噸;
大機E —大機組接收同等電量對應的SO2 排放量,萬噸;
交易G —大機組與小機組交易的發電量,億千瓦時;
小γ 、大γ —分別為小火電機組和大機組的平均發電煤耗,克
標煤/千瓦時;
小S 、大S —分別為小火電機組和大機組2005 年環境統計數據庫中
全廠煤炭平均硫份,%。如果小火電機組電量交易到當年新投產燃煤
機組中,大機組的煤炭硫份按公式(3-3)取值;
大η —大機組的平均脫硫效率,按公式(3-3)取值。如果發電量
交易到沒有脫硫設施的大機組中, 大η 按100%取值。
(三)關停小鋼鐵新增削減量
關停、淘汰小鋼鐵,包括關閉小煉鐵、小鑄鐵和小煉鋼爐等。
關閉小鋼鐵,凡燒結機、煉焦爐并同步關停的,核算新增削減量;
只淘汰燒結機、煉焦爐,而不關閉高爐和煉鋼爐的,也核算新增削
減量。只關閉小高爐、熔鑄爐、煉鋼爐(轉爐和電爐)的,不核算
新增削減量。
關停小鋼鐵依當年粗鐵產量或燒結料產量與上年同期的變化和
排污系數確定當年新增削減量,關停小鋼鐵全年新增量核算公式為:
結鋼上年當年上年上年R = (G −G ) G × E (3-34)
式中:
上年E —上年同期關停小鋼鐵環境統計數據庫的SO2 排放量,萬噸;
鋼鐵廠(鑄造廠)有多個燒結機而無法逐臺分開排放量的,關停燒
結機的排放量按燒結機規模(產量),按附表五排污系數取值;
當年G 、上年G —分別為當年和上年關停燒結機核算期的燒結料產量,
萬噸。燒結料須用粗鐵產量校核,1 噸粗鐵約需要1.5-2.0 噸燒結料。
在核算上年同期關停的小鋼鐵在當年新增削減量,按月份折算。
(四)關停涉水企業同步拆毀燃煤設施新增削減量
關停主要涉水行業的企業、生產工藝、設備(如小造紙、小化
工、小印染等),同步關停的燃煤設施,按照第二章確認的名單核算
新增削減量,削減量按該設施的的SO2 排放系數與該地區非電平均排
放強度之差計算削減量,并一次性結清。
同關工鍋非電工鍋上年R = (q − q ) q × E (3-35)
式中: 同關R —同步關停涉水企業燃煤設施新增削減量,萬噸;
非電q —上年關停企業所在地區的非電排放強度,噸SO2/噸煤;
按公式(3-6)的原則取值;
工鍋q —同步關停涉水企業燃煤設施的排放系數,噸SO2/噸煤;
上年E —同步關停涉水企業上年環境統計數據庫中SO2排放量,噸。
(五)淘汰其他落后產能新增削減量
淘汰其他落后產能,包括煉焦爐、水泥窯、有色金屬冶煉爐等,
新增削減量按公式(3-34)核算。企業有多個爐窯關停,各爐窯關
停新增削減量按產量排污系數法及企業環境統計排放量進行折算,
排污系數按附表5 取值。全國污染源普查結果公布后,排污系數統
一調整。
三、加強監督管理新增SO2 削減量
通過加強監督管理新增削減量。包括循環流化床鍋爐內脫硫增
加在線監測、提高脫硫設施運行率、清潔生產審核并實施其方案等
方法新增的削減量。
原則上需按總局要求,完成全省(區、市)國控重點污染源在
線安裝任務,并與環保部門聯網,方予確認管理減排量。
(一)循環流化床鍋爐內脫硫實施在線監測確認的新增削減量
納入2005 年環境統計重點調查單位名錄企業的循環流化床發電
機組,“十一五”期間安裝在線監測系統并與省級環保部門聯網的,
核算新增削減量,新增削減量按照在線監測數據和2005 年環境統計
數據庫中SO2 排放量的差值計算削減量。其計算公式為:
流化床運行在線E m /12 E 2005 R = × − (3-36)
式中: 流化床R —實施在線監測確認的削減量;
2005 E —循環流化床鍋爐2005 年環境統計排放量,萬噸,一個
電廠中包括循環流化床鍋爐發電機組和其他機組的,按裝機容量比
與全廠2005 年環境統計排放量之積確定;
運行m —安裝在線裝置第二個月起的運行月份數;
在線E —核算期在線裝置的實測累計排放量,萬噸。
(二)脫硫設施提高運行率新增削減量
安裝煙氣在線監控裝置并與省級環保部門聯網,通過提高脫硫
設施的全煙氣運行率,核算其新增削減量,其核算方法參照治理工
程新增SO2 削減量的核算,其中脫硫效率按在線監測數據得出的脫硫
效率和公式(3-3)的脫硫效率之差計算。
以上結果必須在省級環保部門監控系統能夠查證,并有旁路煙
氣流量監測數據、能夠確認穩定提高整體脫硫效率。
(三)進行清潔生產審核并實施其方案形成的新增削減量
清潔生產形成的減排部分,僅包括因實施清潔生產審核報告中
提出的中高費方案而形成的穩定減排能力。
其核算方法參照治理工程新增SO2 削減量的核算,但其原材料消
耗、進出口濃度、吸收率等主要參數,采用清潔生產審核方案實施
前后的差值。兩者不得重復計算。
各項參數取值以省級環保部門或清潔生產相關行政主管部門的
評審、驗收報告為依據,強制性清潔生產審核部分以達標排放為核
算依據,并按照《“十一五”主要污染物總量減排核查辦法(試行)》
的程序現場核查后的數據為準。
第三節 火電行業SO2 排放量的校核
《國務院關于“十一五”期間全國主要污染物排放總量控制計
劃的批復》(國函[2006]70 號)已經明確要求火電行業SO2排放總量
到2010 年控制在951.7 萬噸,火電行業完成削減任務是實現全國“十
一五”SO2 總量削減10%目標的關鍵。“十一五”期間,燃煤機組大規
模安裝脫硫設施,小火電機組大量關閉,機組電量交易和節能發電
調度開始實行以及安裝煙氣在線監控系統等一系列措施,將確保火
電行業SO2 排放總量達到控制目標。同時,分機組SO2 排放量將發生
大幅度變化。
為達到火電行業SO2排放總量的宏觀核算方法與微觀統計方法結
合,明確電廠排放量的增加或降低,達到兩種方法交叉印證的目的,
各省(自治區、直轄市)應建立火電行業分機組SO2 排放數據庫。核
算期火電行業新增SO2 削減量,用當年與上年同期分機組SO2 排放數
據校核。校核結果優先作為火電行業核算新增SO2 削減量。
一、分機組SO2 排放量校核原則
1、火電行業包括當年運行全口徑火力(燃煤、油、氣)發電企
業,包括常規電廠、自備電廠、煤矸石電廠和熱電聯產電廠。全口
徑火力發電企業分機組SO2排放數據應參照環年基表1-2(火電企業
污染排放及處理利用情況),必須明確各電廠名稱、機組標號、投產
年月、裝機容量、發電量(供熱量)、發電標準煤耗、燃料消耗量(熱
電聯產機組包括發電和供熱合計的燃料消耗量)、燃料硫份、脫硫工
藝、脫硫設施通過168 小時移交的月份和SO2 排放量。
2、轄區內當年和上年各機組累計的火力裝機容量、發電量(供
熱量)和增長速度須與統計部門公布當年火力裝機容量、發電量(供
熱量)和增長速度相同,否則核算SO2 削減量仍采用宏觀核算方法。
火力裝機容量包括當年運行和備用燃煤、燃油和燃氣發電機組的裝
機容量,重點是燃煤機組,關停機組在當年有發電量的納入統計,
數據主要來源電力生產主管部門;火力發電量數據主要來源于電廠
的生產報表和電力調度部門統計數據。
3、原則上,2005 年環境統計數據庫中燃煤機組已經有的SO2削
減量,在計算當年該機組的排放量時,其削減量保持不變。
4、發電機組煤炭硫份原則上應與上年環境統計數據庫中電廠的
硫份保持一致,當年與上年煤炭硫份差別超過20%以上的,應有分批
次入爐煤質資料驗證。當年新建成投運和上年接轉的燃煤脫硫機組
煤炭硫份取值原則參照公式(3-3)和(3-13)。同一發電廠內各機
組的煤炭硫份相同。若發現有人為調低煤炭硫份的電廠,則該地區
核算SO2 削減量仍采用宏觀核算方法。
5、脫硫設施不正常運行增加的SO2 排放量按公式(3-10)計
算。
6、同一發電廠有不同類型的發電機組(燃煤、燃油、燃氣并存)
和不同規格的機組(裝機容量不同)時,無法提供分機組的發電量、
煤炭消耗量和SO2 排放量的,按各機組發電裝機容量與全廠總裝機容
量比折算。
二、分機組SO2 排放量校核公式
1、無脫硫設施的發電(供熱)機組
依當年發電量(供熱量)或耗煤量與上年同期的發電量(供熱
量)或耗煤量變化情況,確定當年該機組SO2 排放量公式為:
當年當年上年上年E = G G × E (3-37)
式中: 當年E 、上年E —無脫硫設施發電(供熱)機組在當年和上年的SO2
排放量,萬噸;
當年G 、上年G —同一臺發電機組當年和上年的煤炭消耗量(萬噸)
或發電量(億千瓦時),熱電聯產機組須用煤炭消耗量。
沒有上年煤炭消耗量或發電量的發電機組(包括發電主體設備
當年投產但脫硫設施滯后下年投運的機組),確定當年該機組SO2 排
放量公式為:
E = G × S ×1.6 當年當年 (3-38)
式中: S —當年的煤炭平均硫份;
1.6—煤炭硫份轉化為SO2 的系數,全國污染源普查結果公布
后,按統一的轉換系數調整。
2、脫硫設施上年已經運行的機組
當年SO2 排放量公式為:
E = G × S ×1.6× (1−η ) 當年當年 (3-39)
式中: 當年E —脫硫機組當年的SO2 排放量,萬噸;
當年G —脫硫機組當年的煤炭消耗量(包括發電和供熱兩部分煤
炭消耗量),萬噸;
S 和η —分別為脫硫機組在當年的煤炭平均硫份和綜合脫硫
效率,取值原則參照公式(3-3)和(3-13)。
3、脫硫設施當年投運的機組
(1)脫硫設施當年投運的現役機組,當年SO2 排放量公式為:
12
12
1.6
12
1.6 (1 ) FGD FGD m
G S
m
E G S
−
= × × × − × + × × × 當年當年當年η (3-40)
式中: FGD m —機組脫硫設施通過168 小時移交后運行的月數;如果能
提供分月份的發電量或煤炭消耗量,則分月計算SO2 排放量,而不用
FGD M 參數。其他參數同公式(3-39)。
(2)發電主體設備和脫硫設施均當年投產但脫硫滯后的機組,
當年SO2 排放量公式為:
ON
ON FGD
ON
FGD
m
G S m m
m
E G S m
−
= × ×1.6 × (1− ) × + × ×1.6 × 當年當年當年η (3-41)
式中: ON m —發電機組全年運行的月數,其他參數同公式(3-38)。
(3)脫硫設施與發電機組同步運行的機組,當年SO2排放量公式為:
E = G × S ×1.6× (1−η ) 當年當年 (3-42)
參數同公式(3-39)。
4、爐內脫硫的循環流化床發電機組
2005 年環境統計數據庫中已經有SO2 削減量循環流化床發電機
組,在計算當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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