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廣元市人民政府辦公室關于印發《廣元市失業保險市級統籌辦法》等5個辦法的通知
廣元市人民政府辦公室關于印發《廣元市失業保險市級統籌辦法》等5個辦法的通知
2008-11-10
廣元市人民政府辦公室關于印發《廣元市失業保險市級統籌辦法》等5個辦法的通知
廣府辦發〔2008〕96號
各縣、區人民政府,市級各部門,廣元經濟開發區、市天然氣綜合利用工業園區管委會:
《廣元市失業保險市級統籌辦法》、《廣元市生育保險市級統籌暫行辦法》、《廣元市城鎮職工基本醫療保險市級調劑暫行辦法》、《廣元市城鎮居民基本醫療保險市級調劑暫行辦法》和《廣元市工傷保險市級調劑暫行辦法》已經五屆市人民政府第66次常務會議審定通過,現印發你們,請遵照實施。
二〇〇八年十一月十日
廣元市失業保險市級統籌辦法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了進一步完善我市社會保障體系,提高失業保險統籌層次,增強失業保險基金調劑功能和抗御風險的能力,根據國務院《失業保險條例》和《四川省失業保險條例》的有關規定,結合我市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失業保險市級統籌實行“五統一”原則,即統一繳費基數,統一繳費比例,統一待遇享受項目,統一待遇計發標準,統一失業保險基金管理。
第三條 失地無業農民失業保險暫不納入市級統籌。
第四條 各級人民政府應加強對本級失業保險工作的領導,建立工作責任制,做好組織協調工作。
各級勞動保障、財政、工商和經濟主管部門應按要求積極支持配合做好失業保險工作。
第二章 失業保險基金的籌集使用
第五條 全市失業保險年擴面、征繳、清欠任務由市失業保險經辦機構根據縣區應參保人數、上年度市平均工資和省下達的目標任務提出計劃,經市勞動保障、市財政部門審核后,報市人民政府批準,作為年度目標任務下達執行,納入對縣區政府工作單項目標考核。
第六條 單位應當依法辦理失業保險登記,按月申報應繳納的失業保險數額,按月或按季繳納失業保險費。失業保險費不得減免。失業保險繳費基數、繳費比例按照《四川省失業保險條例》的有關規定執行。
第七條 失業保險基金堅持“收支兩條線”管理的原則。市、縣區失業保險經辦機構分別負責屬地參保單位失業保險費的征繳。市、縣區失業保險經辦機構根據年度目標任務制定月征繳計劃,按月或按季征繳失業保險費。縣區征繳的失業保險費,在每月末全額劃到市失業保險經辦機構開設的失業保險基金收入專戶;市失業保險經辦機構負責將全市征繳的失業保險費收入上繳市財政專戶。
第八條 市失業保險經辦機構負責按規定上繳省失業保險調劑金。
第九條 市、縣區失業保險經辦機構要按照《勞動和社會保障部關于建立失業保險個人繳費記錄的通知》(勞社部函(2002)69號)規定,建立失業保險個人繳費記錄。縣區失業保險經辦機構每月10日前應將所轄地參保單位和個人增減信息上報市失業保險經辦機構,市失業保險經辦機構負責對數據及時審核。
第十條 完成當期目標任務的縣區,出現失業保險基金支出缺口的,全部由市級統籌解決;沒有完成目標任務的縣區,出現失業保險基金支付缺口,缺口部分由縣區財政安排50%的資金解決,其余50%從其留存的積累基金中彌補支付,留存積累基金用完時由縣區財政全額安排解決。
第十一條 失業保險實行市級統籌前縣區積累的失業保險基金,屬于市級統籌基金的一部分,留存縣區管理。留存積累的失業保險基金主要用于完成當期基金征繳目標任務出現收不抵支的部分支出、繳納省失業保險調劑金和本級享受失業保險待遇人員調整待遇支出。留存積累基金需要使用時,由縣區失業保險經辦機構提出申請,經市失業保險經辦機構審核后報市勞動保障、市財政部門批準。
第十二條 全市失業保險基金入不敷出時,由市勞動保障部門按規定向省申請省級調劑金補助,省調劑后仍有缺口時,由市財政解決。
第三章 失業保險待遇支付
第十三條 失業保險待遇標準按照《四川省失業保險條例》的有關規定執行。
第十四條 縣區失業保險經辦機構應當在接到失業人員申領失業保險待遇手續之日起5個工作日內,對其提供的證明材料和其失業前所在單位出具的備案材料進行審核,并報市失業保險經辦機構審批。市失業保險經辦機構在5個工作日內審批完畢,對符合法定領取失業保險待遇條件的失業人員由縣區失業保險經辦機構發放《失業保險待遇領取通知單》。
第十五條 失業人員憑《失業保險待遇領取通知單》,在每月10至15日到所在地失業保險經辦機構辦理失業保險待遇簽領手續,再到指定銀行領取失業保險待遇。
第十六條 縣區失業保險經辦機構在每月18日前,將當月失業保險待遇的支出金額向市失業保險經辦機構申報,市失業保險經辦機構在2個工作日內匯總并提出審核意見后送市勞動保障、市財政部門。市勞動保障、市財政部門在4個工作日內審核,審核無誤后,將資金撥付到市失業保險經辦機構,市失業保險經辦機構在2個工作日內分別將資金撥付至縣區失業保險經辦機構。
第十七條 失業保險待遇由市、縣區失業保險經辦機構委托銀行發放。
第十八條 失業人員職業培訓和職業介紹補貼由縣區失業保險經辦機構會同當地勞動保障部門對申報材料提出初審意見后,將符合補貼條件的報市失業保險經辦機構,由市失業保險經辦機構審核后報市勞動保障、市財政部門審批。
第四章 管理和監督
第十九條 市勞動保障部門主管全市的失業保險工作。縣區勞動保障部門主管轄區內的失業保險工作。
第二十條 市失業保險經辦機構負責管理全市失業保險各項業務工作,具體承辦市本級失業保險各項業務工作。縣區失業保險經辦機構承辦轄區內失業保險的各項業務工作。
第二十一條 失業保險經辦機構應建立內部管理制度,定期向社會公告基金收支和結余情況,接受監督。
第二十二條 市、縣區失業保險經辦機構嚴格按照《會計法》、《基金財務制度》及其他有關規定進行會計核算、編制會計報表。
第二十三條 失業保險基金專款專用,任何單位、個人不得挪用、侵占。凡違反規定,按照有關規定處理。
第二十四條 加強失業保險經辦機構建設和能力建設,逐步完善管理網絡,提高失業保險管理水平,切實做好失業保險擴面征繳、待遇審核、失業人員管理服務、失業人員再就業服務等各項工作。
第二十五條 對縣區失業保險擴面、征繳、清欠目標任務完成突出的,由市政府予以通報表彰和獎勵。
第五章 附 則
第二十六條 本辦法由市勞動和社會保障局負責解釋。
第二十七條 本辦法自發布之日起實施。
廣元市生育保險市級統籌暫行辦法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切實保障女職工的合法權益,使女職工在生育期間得到必要的經濟補償和醫療保健,提高生育保險基金抗風險能力,根據國家、省有關法律、法規,結合我市實際,制定本暫行辦法。
第二條 全市生育保險統一繳費基數,統一繳費比例,統一基金賬戶管理,統一待遇計發辦法。
第三條 生育保險市級統籌辦法按國家、省、市有關法律規定和政策規定執行。
第四條 市勞動保障部門負責生育保險市級統籌行政管理、組織實施和檢查監督工作;市生育保險經辦機構具體負責生育保險業務經辦工作。
第二章 基金管理
第五條 市級生育保險基金實行收支兩條線管理。市生育保險經辦機構現有的市本級生育保險基金收入戶、財政專戶和支出戶直接作為市級統籌管理生育保險基金的收入戶、財政專戶和支出戶。縣區設立市級生育保險基金收入過渡戶和市級生育保險基金支出戶。
第六條 市本級、縣區(以下簡稱市、縣區)在生育保險實行市級統籌前結余的生育保險基金全部納入市級生育保險基金結余統籌管理,其滾存結余基金按50%上解市統籌管理,其余繼續留存市、縣區。
第七條 生育保險實行市級統籌后,基金支出實行報賬管理。
第三章 業務管理
第八條 縣區應于每季度首月上旬前將上季所征收的生育保險費上解至市級生育保險基金收入戶。
第九條 縣區應于每月上旬前將上月生育保險基金支付情況申報市生育保險經辦機構。
第十條 市生育保險經辦機構應于每月上旬前將上月縣區申報的生育保險基金審核下撥到縣區生育保險基金支出戶。
第十一條 建立生育保險儲備金制度。
(一)儲備金按當年生育保險基金征集總額的5%由市生育保險經辦機構統一計提;
(二)生育保險儲備金總額以上年生育保險費支付總額的40%為限;
(三)在2007年底的結余額中,按2008年目標任務的40%一次性提取儲備金。
第十二條 市、縣區當期生育保險基金出現收支缺口時,其缺口由留存在市、縣區的生育保險市級統籌結余基金彌補,市、縣區留存的市級統籌基金不足彌補缺口時,由市級生育保險基金統籌解決,市級統籌生育保險基金不足時,在儲備金中開支,同時按“以支定收、收支平衡”原則適時調整生育保險費率。
第十三條 生育保險工作分別納入當地政府和勞動保障部門兩級目標任務考核體系。
第十四條 生育保險經辦工作人員違反生育保險法規政策和本辦法,濫用職權、玩忽職守、徇私舞弊、貪污、挪用生育保險基金,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未構成犯罪的,依法給予行政處分和經濟處罰。
第十五條 加強生育保險市級統籌經辦管理,提高經辦市級統籌能力。市、縣區生育保險經辦機構內設專門機構,配備人員,負責生育保險市級統籌工作。
第四章 附 則
第十六條 本辦法由市勞動和社會保障局負責解釋。市勞動保障部門應當會同有關部門,根據社會經濟發展水平、上級生育保險新政策以及在實施過程中出現的新情況,對本暫行辦法適時進行調整。
第十七條 本辦法自發布之日起實施。
廣元市城鎮職工基本醫療保險市級調劑暫行辦法
第一條 為增強城鎮職工基本醫療保險基金抗風險能力,促進我市醫療保險事業健康、協調和可持續發展,根據《廣元市城鎮職工基本醫療保險辦法》(廣府發〔2005〕13號)規定,結合我市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建立全市城鎮職工基本醫療保險統籌基金市級調劑制度,實行“統一管理、計劃控制、市級調劑”的管理辦法。個人賬戶基金實行分級管理。
第三條 全市城鎮職工基本醫療保險參保擴面、基金征收、待遇支付及其監督管理,執行統一政策。
第四條 根據市本級、縣區參保人數、擴面計劃數、平均醫療費水平等因素,確定縣區年度城鎮職工基本醫療保險統籌基金收支計劃。
第五條 各縣區以上年實際征繳總額為基數,按5%上解調劑金,每年分四次于每季度的第一個月上旬上解到指定銀行賬戶。
第六條 對市本級、縣區城鎮職工基本醫療保險基金收支實行總額與指標控制。城鎮職工基本醫療保險基金征繳計劃,根據各縣區已參保人數和省下達年度目標任務確定,醫療費用支出總額與指標,根據上年度醫療費消費水平,適當考慮醫療費增長因素綜合確定。參保擴面和基金征繳計劃超額完成后的醫療費合理超支部分,予以確認;參保擴面和基金征繳任務未完成的,其醫療費用支出計劃相應調減。
第七條 同時具備以下條件的市本級、縣區,其當年統籌基金支出超計劃的30%以內部分,屬于調劑金使用范圍。
(一)嚴格執行全市統一政策;
(二)按時足額上解調劑金;
(三)完成當年年度目標任務。
第八條 符合調劑金支付范圍的費用由調劑金支付80%,其余部分由當地自行解決。未完成當年基金征繳計劃的縣區,由當地財政補足計劃任務的差額后,按上述辦法調劑。
第九條 出現下列情況之一的市本級、縣區,不屬于調劑金使用范圍。
(一)未嚴格執行全市統一政策;
(二)未按時足額上解調劑金;
(三)未完成當年基金征繳計劃又疏于管理;
(四)當年統籌基金支出超計劃的30%以上部分。
第十條 若當年全市需調劑的總額大于調劑金累計可使用額,其缺口由當地財政先行墊付,市勞動保障局和市財政局將按“收支平衡”原則及時調整政策。
第十一條 建立全市定點醫療機構、定點零售藥店統一監管制度,引入準入退出競爭機制。對醫療保險定點單位實行分級動態管理。市醫保部門負責全市醫療保險定點單位的監督管理,縣區醫保部門負責本行政轄區內的醫療保險定點單位的監督管理。
第十二條 市城鎮職工基本醫療保險調劑金由市財政局、市勞動和社會保障局負責管理,并根據實施過程中出現的新情況,對本暫行辦法適時進行調整。
第十三條 本辦法自發布之日起實施。
廣元市城鎮居民基本醫療保險市級調劑暫行辦法
第一條 為增強城鎮居民基本醫療保險基金抵御風險的能力,根據《廣元市城鎮居民基本醫療保險暫行辦法》(廣府發〔2007〕31號)規定,結合我市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建立城鎮居民基本醫療保險調劑金制度,實行“統一管理、計劃控制、市級調劑”的管理辦法。
第三條 全市城鎮居民基本醫療保險參保擴面、基金征收、待遇支付及其監督管理,執行統一政策。
第四條 根據縣區參保人數、擴面計劃數、平均醫療費水平等因素,確定縣區年度城鎮居民基本醫療保險統籌基金收支計劃。
第五條 各縣區每年以上年實際征繳總額的5%上解調劑金,于每年的1月份一次性上解到指定的銀行賬戶。實行專款專用、收支兩條線管理。
第六條 對縣區城鎮居民基本醫療保險基金收支實行總額與指標控制。城鎮居民基本醫療保險基金征繳計劃,根據各縣區已參保人數和省下達年度目標任務確定;醫療費用支出總額與指標,根據上年度醫療費消費水平,適當考慮醫療費增長因素綜合確定。參保擴面和基金征繳計劃超額完成后的醫療費合理超支部分,予以確認;參保擴面和基金征繳任務未完成的,其醫療費用支出計劃相應調減。
第七條 同時具備以下條件縣區,其當年統籌基金支出超計劃的30%以內部分,屬于調劑金使用范圍。
(一)嚴格執行全市統一政策;
(二)按時足額上解調劑金;
(三)完成當年年度目標任務。
第八條 符合調劑金支付范圍的費用由調劑金支付80%,其余部分由當地自行解決。未完成當年基金征繳計劃的縣區,由當地財政補足計劃任務的差額后,按上述辦法調劑。
第九條 出現下列情況之一的縣區,不屬于調劑金使用范圍。
(一)未嚴格執行全市統一政策;
(二)未按時足額上解調劑金;
(三)未完成當年基金征繳計劃又疏于管理;
(四)當年統籌基金支出超計劃的30%以上部分。
第十條 若當年全市需調劑的總額大于調劑金累計可使用額,其缺口由當地財政先行墊付,市勞動保障局和市財政局將按“收支平衡”原則及時調整政策。
第十一條 建立全市定點醫療機構、定點零售藥店統一監管制度,引入準入退出競爭機制。對醫療保險定點單位實行分級動態管理。市醫保部門負責全市醫療保險定點單位的監督管理,縣區醫保部門負責本行政轄區內的醫療保險定點單位的監督管理。
第十二條 市城鎮居民基本醫療保險調劑金由市財政局、市勞動和社會保障局負責管理,并根據實施過程中出現的新情況,對本暫行辦法適時進行調整。
第十三條 本辦法自發布之日起實施。
廣元市工傷保險市級調劑暫行辦法
第一條 為了維護工傷職工的合法權益,充分發揮工傷保險共濟功能,提高工傷保險的保障能力,按照工傷保險事業發展要求,規范市級工傷保險調劑金(簡稱“調劑金”,下同)的管理行為,根據國務院《工傷保險條例》和四川省人民政府《關于貫徹〈工傷保險條例〉的實施意見》(川府發〔2003〕42號),結合我市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所稱調劑金是指從市本級、縣區(以下簡稱市、縣區)征收的工傷保險基金中,按規定比例提取上解、補助市縣區工傷保險基金收支缺口的專項資金。
第三條 調劑金使用堅持“公開、公平、公正”的原則,由市勞動保障局會同市財政局共同管理。
第四條 設立工傷保險基金支付臨界線,基金滾存結余額不足上年度月平均支付額(含年工傷保險費用月平均增長額)時,進入支付臨界線。進入臨界線后可申請工傷保險調劑金補助。
第五條 市工傷保險經辦機構建立調劑金專戶和財政專戶,分別用于調劑金收支管理;縣區建立調劑金過渡戶和財政專戶,分別用于上解調劑金和調劑金支出。
調劑金納入社會保障基金財政專戶,專項用于市、縣區工傷保險基金收支缺口的補助。
第六條 調劑金按上年度工傷保險基金實際征收總額的10%,由市、縣區提取。
第七條 各縣區按季上解調劑金,縣區應在每季度首月上旬前將上季應上解的調劑金上解到市工傷保險調劑金專戶。
第八條 一個自然年度內市、縣區申請使用調劑金總額原則不得超過當年度上解市級調劑金的130%,超過部分由所在縣區財政墊付。當市調劑金不足調劑時,由市財政墊付。
第九條 市、縣區發生重特大事故所發生的費用在工傷保險儲備金中解決,儲備金不足時,由當地財政墊付。
第十條 市、縣區申請調劑金補助的條件:
(一)工傷保險基金滾存結余進入支付臨界線;
(二)按時足額上解市級調劑金;
(三)完成工傷保險擴面、征繳目標任務;
(四)按規定支付工傷保險費用,工傷保險費用支出總額在市下達的控制數內;
(五)按規定執行國家、省、市工傷保險法規、政策;
(六)執行市級工傷保險管理規定。
第十一條 市、縣區工傷保險基金滾存結余進入支付臨界線時,向市工傷保險經辦機構申請使用調劑金。市工傷保險經辦機構在審核申請后,提出調劑方案,報市勞動保障局和財政局審核。市財政局依據調劑金使用審核批復意見,將同意使用的調劑金從調劑金財政專戶撥付到市工傷保險經辦機構調劑金專戶。市工傷保險經辦機構在收到調劑金后,將調劑金撥付到縣區工傷保險調劑金財政專戶,縣區依據批復額度使用調劑金。
第十二條 工傷保險工作納入當地政府和勞動保障行政部門兩級目標任務考核體系。
第十三條 建立工傷保險擴面征繳激勵機制。工傷保險實行市級統籌調劑金后,對完成工傷保險目標任務和嚴格執行工傷保險政策的縣區政府、勞動保障部門、財政部門給予獎勵,對實行工傷保險市級統籌調劑金所增加的運行成本給予一定數額的經費彌補,具體獎勵辦法由市勞動保障局、財政局負責制定。
第十四條 本辦法由市勞動和社會保障局會同市財政局解釋,并根據實施過程中出現的新情況,對本暫行辦法適時進行調整。
第十五條 本辦法自發布之日起實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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