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濰坊市人民政府關于印發城市建設重點工程管理辦法的通知

2009-08-28
濰坊市人民政府關于印發城市建設重點工程管理辦法的通知


各縣市區人民政府,市屬各開發區管委會,市直有關部門、單位:
  《濰坊市城市建設重點工程管理辦法》已經市政府同意,現予印發,請結合各自實際,認真貫徹實施。
  二ΟΟ九年八月二十八日
  濰坊市城市建設重點工程管理辦法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進一步加強城市建設重點工程的管理,嚴格程序,規范運作,提高資金使用效益,保障重點工程建設的順利進行,根據有關法律、法規、規章和政策規定,結合我市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適用于市區范圍內市政府投資的城市建設重點工程項目(以下簡稱重點工程)。

  第三條 本辦法所稱重點工程包括城市基礎設施工程項目和社會公益性工程項目。

  城市基礎設施工程項目是指城市道路、公共交通、橋涵、供水、排水、燃氣、熱力、綠化、環衛、污水處理、垃圾處理、防洪和地下公共設施等市政公用設施項目。

  社會公益性工程項目是指廣場、公園綠地、文化、教育、衛生、體育設施等滿足社會公共需求的項目。

  第四條 濰坊市城市建設重點項目領導小組是市政府設立的城市建設重點項目領導機構,負責重點工程建設的組織領導。領導小組下設辦公室(以下簡稱市城建重點辦),辦公室設在市政府辦公室,具體負責重點工程的組織、協調、調度安排和監督檢查等工作。

  市發改、財政、國土資源、規劃、建設、市政管理、城管執法、房產、交通、公路、環保、人防、衛生、公安、供電、通訊等有關部門和單位按照各自職責,配合做好重點工程建設的相關工作。

  第五條 重點工程建設實行工程建設責任部門負責制。市政府根據工作需要確定重點工程建設項目責任部門,由重點工程建設責任部門具體負責重點工程項目的組織實施。

  第六條 重點工程建設應當依法按照基本建設程序組織實施。

  第七條 對重點工程建設優良工程項目,市城建重點辦將會同有關部門審查后給予表彰;對承擔該項目的設計、施工、監理單位,在重點工程招標時給予適當加分或在同等條件下優先選擇。

  第二章 計劃審批

  第八條 市城建重點辦負責統籌協調組織制定重點工程建設年度計劃。

  第九條 重點工程建設年度計劃的制定按以下程序進行:

  (一)市城建重點辦向起草部門下達制定重點工程年度建設計劃通知;

  (二)起草部門在廣泛征求各區(管委會)和市直有關部門重點工程年度建設計劃建議的基礎上,根據城市規劃和市委、市政府近期城市建設要求,經現場勘測、分析論證,匯總提出重點工程年度計劃草案;

  (三)重點工程年度計劃草案提交市城市建設重點項目領導小組研究;在提交研究之前,市城建重點辦應當組織審查,進一步征求各有關方面意見,作出必要調整,形成送審稿并附審查報告,對重要的不同意見應當在審查報告中予以說明;

  (四)提交市政府常務會議研究審議;

  (五)提交市委常委(擴大)會議或市級領導班子聯席會議決策;

  (六)決策通過后以市政府或市城市建設重點項目領導小組文件下達重點工程年度計劃。

  第十條 重點工程年度計劃一經確定,應嚴格按計劃組織實施。根據城市發展需要,確需變更或追加的工程項目及投資,應當報市政府批準。

  第十一條 根據重點工程年度計劃,重點工程建設責任部門應當到市發改部門按程序辦理項目審批手續。

  市發改部門應當簡化程序,提高效率,及時審批,確保重點工程按時開工建設。

  第三章 勘測設計

  第十二條 重點工程應當堅持先勘測、后設計、再施工的原則。

  第十三條 工程勘測、設計應當按以下程序進行:

  (一)重點工程建設責任部門向市城建重點辦提報勘測、設計申請;

  (二)申請批準后,重點工程建設責任部門委托勘測、設計單位進行工程項目的勘測和設計;

  (三)市規劃部門應同時下達規劃設計條件(如道路工程需提供工程范圍、斷面形式和控制點坐標等);

  (四)確定規劃設計方案。需進行專家評審論證的由重點工程建設責任部門會同財政部門按有關程序組織;

  (五)進行施工圖審查。施工圖應當依法送交具有相應資質的施工圖審查機構進行審查,施工圖未經審查合格的不得使用;

  (六)編制工程預算。

  第十四條 工程勘測、設計單位應當按政府采購程序招標確定。通過其它方式確定的,應當由工程建設責任部門和市財政部門共同提出意見,報市政府審批。對非經以上方式確定的勘測、設計單位,所發生的相關費用市財政不予認可。

  第十五條 工程建設責任部門負責組織設計單位編制工程預算。工程預算應當按程序送市財政部門審核,審核結果作為政府采購時的攔標價依據。

  第十六條 設計單位應當積極配合建設工程施工,施工過程中應到現場做好技術指導及跟蹤服務工作。

  設計單位對設計成果或設計方案負責,獨立承擔相應的法律和經濟責任。

  第四章 政府采購

  第十七條 市政府采購中心是重點工程采購活動的責任主體,具體負責組織政府采購工作。

  因特殊情況不實行政府采購的,應當由重點工程建設責任部門會同市財政部門提出意見,報市政府批準后實施。

  市政府采購中心應于工程開標前3日內邀請市城建重點辦、財政局、監察局、檢察院派員到開標現場進行監督。

  第十八條 重點工程政府采購應當按以下程序進行:

  (一)工程建設責任部門向市城建重點辦提出重點工程建設采購立項申請;

  (二)申請批準后,工程建設責任部門向市政府采購中心提交書面采購委托書,并附有關設計文件;

  (三)市政府采購中心接到委托書后,應當按《濰坊市城建項目政府采購管理暫行辦法》的相關規定,發布政府采購信息、確定政府采購代理機構、編制招標文件、現場答疑、并組織開標、評標定標和簽訂工程合同。

  第十九條 重點工程政府采購原則上實行公開招標。實行公開招標方式不能滿足建設需要的,可以按照《政府采購法》的規定,采用邀請招標、競爭性談判、單一來源采購、詢價等其他采購方式。采用公開招標之外的其他采購方式的,應當由重點工程建設責任部門會同市財政部門提出意見,報市政府批準后實施。

  第二十條 中標單位確定后,市政府采購中心要及時公布中標結果,并報送市城建重點辦備存。

  第二十一條 工程項目發包人、招標人和中標人應當在中標通知書發出之日起30日內簽訂書面合同。

  第二十二條 政府采購代理機構的確定應當本著公開競爭的原則按有關程序擇優選定。

  市財政、建設、監察部門要加強對政府采購代理機構的監督檢查,一經發現政府采購代理機構有違法違規或不完全履行職責行為,市城建重點辦及有關部門將視情節予以處理,直至取消重點工程政府采購代理資格。

  第五章 施工管理

  第二十三條 原則上每一重點工程項目設立一個指揮部。以工程建設責任部門為主,其他有關部門、單位和區(管委會)參與組建,具體負責拆遷排障協調、工程組織實施、各方關系協調、確保安全質量進度等工作。各工程建設指揮部組成人員由市城建重點辦發文公布。

  指揮部應當協調并督促參建各方依法及時辦理項目立項、規劃許可、施工圖審查、質量監督、施工許可、竣工驗收、備案及工程交接等手續。

  第二十四條 重點工程實行工程質量監督管理制度。工程建設責任部門應當在工程開工之前,按照有關規定辦理工程質量監督手續。工程質量監督管理部門應當積極予以支持配合。

  第二十五條 勘測、設計、施工、監理單位應當按照《建設工程質量管理條例》的規定建立嚴格的質量保證體系,并分別對勘測、設計、施工、監理質量負責。

  第二十六條 重點工程建設要按規范要求確保安全施工和文明施工。施工單位應當按照國家相關規定和合同約定,采取切實可行的安全文明施工措施。未采取安全文明施工措施造成不良影響的,由工程指揮部責令其立即整改并可給予嚴厲處罰。對超過限定期限拒不整改的,工程指揮部可直接組織其他單位進行整改,所需費用報經市城建重點辦批準后,由市財政部門從原施工單位工程款中支付,并按所需費用給予原施工單位2-5倍的罰款。

  第二十七條 重點工程建設實行財政專管員制度。根據《濰坊市市級城建專項資金管理暫行辦法》的規定,市財政部門向各重點工程派駐現場財政專管員,獨立行使對重點工程的財政監督職責,全過程參與工程量的計量、材料價格的認定、工程變更確認以及竣工驗收等工作。

  重點工程項目工程量計量實行四方會簽制度。由工程建設責任部門、財政專管員、監理工程師及施工技術人員四方現場對發生的工程量共同進行計量后,現場簽字認可。任何一方無故不到場,則視為認可其他三方的簽證。

  第二十八條 重點工程建設項目應當嚴格按照設計方案所確定的建設規模、標準等組織實施。因特殊情況確需改變建設規模、標準以及調整項目概算的,應當由工程設計單位出具設計變更單,經工程建設責任部門和市財政部門核簽后實施。對超過合同價款10%的變更或追加,應當由工程建設責任部門會同市財政部門共同提出意見,報市政府審批,否則市財政不予撥付工程價款。

  第二十九條 重點工程項目實施過程中,工程建設責任部門應當組織重點工程各參與單位建立嚴格的質量保證體系,并督促落實各環節質量控制內容和目標;重點工程各參建單位不得以任何理由,要求設計、施工單位在項目施工作業中,違反有關法律、法規和工程質量、安全標準,降低工程質量。

  第三十條 重點工程建設實行工程質量終身負責制。依法應當由建設責任部門、勘測、設計、施工、監理等單位的法定代表人及相關責任人承擔的工程質量責任,不因有關當事人工作單位或職務變動、退休或退職等原因而免除。

  第三十一條 重點工程建設實行設計、施工、專用設備制造等建設監理制度。監理單位受工程建設責任部門的委托,按照有關法律、法規、技術標準規定和合同約定,開展監理工作并承擔相應的責任。工程建設責任部門及市財政部門應當按照《濰坊市政府投資重點城建項目監理單位績效考核管理暫行辦法》規定,加強對監理單位的監督檢查。

  第三十二條 建立重點工程統計上報制度。各工程建設責任部門要按市城建重點辦的要求及時報告重點工程建設進展情況。

  第三十三條 建立重點工程施工檢查評比通報制度。市城建重點辦不定期組織對在建重點工程質量、進度、安全進行檢查,采取聽匯報、看現場、當場打分的辦法進行。檢查評比結果以適當形式通報。

  對檢查中發現的問題,由市城建重點辦責令責任部門、施工單位、監理單位限期整改并對其進行處罰,同時,由市政府采購中心將其記入相關單位信用記錄。

  第三十四條 市區各級公安機關應當加強對重點工程建設施工現場、倉庫等部位的治安和消防監督管理,并依法查處阻撓和破壞重點工程建設的違法犯罪行為。

  第六章 竣工驗收

  第三十五條 重點工程項目實行竣工驗收制度。竣工驗收由工程建設責任部門負責組織。

  第三十六條 重點工程完工后,經過各單項工程(包括采購材料)驗收,工程實體質量、施工技術資料、安全生產管理資料等符合規范標準要求后,方可組織驗收。對基本符合竣工驗收條件,僅局部或零星工程、少數非關鍵性設備因特殊原因未按要求全部建成,但不影響正常使用的重點工程,可同時辦理竣工驗收手續。

  第三十七條 竣工驗收應按以下程序進行:

  (一)工程建設責任部門向市城建重點辦提報驗收申請;

  (二)申請批準后,由工程建設責任部門按程序組織財政、勘測、設計、施工、監理等單位組成綜合驗收小組進行驗收。工程質量監督部門和市城建重點辦派員對驗收過程進行監督;

  (三)竣工驗收采取聽匯報、查資料、看現場及對工程實體進行實測實量的方式進行;

  (四)驗收小組成員要對驗收結果進行會簽。

  第三十八條 對規模較小且簡單的工程項目,可一次性進行驗收;對規模較大且復雜的工程項目,可分標段、分項進行驗收;對因拆遷排障等特殊原因造成工程未全部按時竣工的,可視情況先行對已完成的部分進行驗收。

  第三十九條 工程建設責任部門應當自工程竣工驗收合格之日起15日內,將工程竣工驗收報告等相關資料報工程質量監督部門備案。工程建設責任部門應在3個月內將一套完整的工程竣工檔案移交市城建檔案館。

  第四十條 施工單位應在工程驗收合格之日起28日內向工程建設指揮部報送完整的竣工結算報告和結算資料,經審核合格,工程建設責任部門應當在5日內,向市財政部門報送竣工決算材料,并配合市財政部門做好決算評審工作。

  第四十一條 市財政部門在接到工程項目決算資料后,應當在30日內出具工程項目評審報告;對工藝復雜、體量較大的工程可適當延長評審時間。

  第七章 工程交接

  第四十二條 重點工程按合同要求養護期滿,應當及時進行工程交接。

  第四十三條 工程交接時應當按以下程序進行:

  (一)工程建設責任部門向市城建重點辦提出工程交接申請;

  (二)申請批準后,由市政府確定的接收管理部門負責組織驗收小組進行交接驗收,交接驗收小組應當包括建設、財政、勘測、設計、施工、監理等單位及有關技術人員,市城建重點辦和監察機關派員對交接過程進行監督;

  (三)交接驗收采取聽匯報、查資料和看現場的方式進行。交接驗收小組負責審查工程建設的各個環節,并對工程建設的總體情況作出全面評價。對存在的問題,提出具體解決意見,限期完成整改。

  第四十四條 交接驗收工作結束后,交接驗收小組要向市城建重點辦寫出交接驗收報告。工程建設責任部門與接收管理部門應本著尊重現實、實事求是的原則進行交接,遇有特殊情況可提出處理意見報市政府。

  第四十五條 工程保修期滿后,原則上應當通過政府采購確定養護企業,實行合同管理。合同期滿后,需重新采購養護企業。

  第八章 征地拆遷

  第四十六條 重點工程實行屬地拆遷原則。各區政府(管委會)負責具體組織本轄區內影響工程實施的各類建筑物、構筑物和地面附著物等拆遷排障工作。原則上先拆遷、后建設。

  第四十七條 拆遷要嚴格按照有關法律、法規、規章和《濰坊市城市基礎設施和社會公益性項目房屋拆遷管理辦法》的相關規定執行。

  第四十八條 重點工程建設中涉及需要更新或遷移路燈、變壓器、交通設施、人行道板、路緣石、綠化苗木等材料設備的,按《濰坊市城建項目廢舊材料設備管理暫行辦法》規定執行。能夠重新利用的由遷移責任單位提出處理意見,報市城建重點辦和財政部門審查備忘。

  第四十九條 拆遷評估應當嚴格堅持客觀、公正、合法的原則,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非法干預拆遷評估工作過程和評估結果。市拆遷行政主管部門、財政部門依法對評估工作進行指導和監督。

  對拆遷人或被拆遷人申請進行復估或技術鑒定的,市拆遷行政主管部門和財政部門要適度控制,并按程序依法組織。

  第五十條 市建設、財政、房管部門要加強對拆遷評估機構的管理。拆遷評估機構名錄公布前,市拆遷行政主管部門應當充分征求市財政、房管部門的意見,并報市城建重點辦批準。公布的拆遷評估機構名錄有效期限為一年,期滿后,按程序重新公布。各相關部門、單位及個人有權對拆遷評估機構違法違規行為向市城建重點辦和有關部門舉報。

  第五十一條 拆遷完成后,由市建設部門、市財政部門和拆遷人共同組織驗收。驗收合格后,向市城建重點辦寫出驗收報告。驗收不合格的,市財政不予撥付拆遷委托費。

  拆遷后的垃圾清運原則上由拆遷責任單位負責隨拆遷一并完成。對拆除無殘值或無任何使用價值的建筑物和構筑物垃圾,經市財政部門、工程建設責任部門和拆遷單位共同確認并提出意見報市城建重點辦批準后,可以由市財政據實評審,另行支付垃圾清運費。

  第九章 資金支付

  第五十二條 重點工程資金一律實行財政集中支付。資金的撥付程序按《濰坊市市級城建專項資金管理暫行辦法》的規定執行。

  第五十三條 工程建設責任部門接到企業撥付資金的申請并進行審查后,由市財政按程序撥付。

  第五十四條 勘測、設計單位完成相關工作,經工程建設責任部門和市財政部門核實并出具證明材料后,向市政府提出費用支付申請,經批準后市財政方可支付。有合同約定的,按合同約定執行。

  第十章 監督檢查

  第五十五條 市監察部門要嚴格按照市政府《關于加強全市重點工程建設監督檢查工作的意見》的相關規定,嚴厲查處重點工程建設中各類違法違規行為。

  第五十六條 建立重點工程建設違法違規行為舉報制度。市城建重點辦設立舉報投訴電話,受理各有關方面和社會各界對重點工程建設過程中違法違規行為的投訴。對接到的投訴要即時立案,報請市政府領導批準后,由市城建重點辦會同監察等有關部門進行查處。

  第五十七條 與重點工程相關的建設、勘測、設計、施工、監理、采購、供貨及中介機構等有關費用,應當接受市審計部門的審計監督和檢查。

  第五十八條 重點工程參建單位違反國家規定,降低工程質量標準,造成重大安全事故,構成犯罪的,對相關責任人員依法追究刑事責任;尚不構成犯罪的,依法給予行政處分;相關責任人因調動工作、退休等原因離開原工作單位后,發現有在重點工程建設過程中違反國家有關建設工程質量管理規定,造成重大工程質量事故的,仍依法追究有關法律責任。

  第五十九條 工程參建單位及其工作人員違反本辦法規定,在工程建設管理中有下列行為之一的,依法給予行政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移交司法機關追究刑事責任:

  (一)違法干預重點工程政府采購的;

  (二)收受、索取重點工程建設勘測、設計、施工、監理、材料供應等單位財物或者謀取其他非法利益的;

  (三)截留、挪用、克扣重點工程建設征地拆遷、安置補償資金的;

  (四)拒絕、借故拖延辦理依法應當辦理的重點工程建設項目手續,對重點工程建設或建設各方亂收費、亂罰款或亂攤派的;

  (五)參與、組織、操縱、縱容對重點工程建設的敲詐、阻工行為的;

  (六)參與、組織虛報工程量,騙取城建資金的;

  (七)其他嚴重損害重點工程建設的行為。

  第十一章 附 則

  第六十條 本辦法所稱市區是指奎文區、濰城區、坊子區、寒亭區及市屬各開發區。

  第六十一條 本辦法由市城市建設重點項目領導小組辦公室負責解釋。

  第六十二條 本辦法自發布之日起施行。此前市政府及市直有關部門發布的文件與本辦法不相一致的,以本辦法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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