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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余市人民政府辦公室關于印發新余市政府系統電子公文傳輸管理辦法的通知

2009-04-20
關于印發新余市政府系統電子公文傳輸管理辦法的通知

余府辦字〔2009〕51號


各縣(區)人民政府、管委會,市政府各部門,市直各單位:

經市政府同意,現將《新余市政府系統電子公文傳輸管理辦法》印發給你們,請認真遵照執行。

二○○九年四月二十日


新余市政府系統電子公文傳輸管理辦法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電子簽名法》、《電子公文傳輸管理辦法》(國辦函〔2003〕65號)和《江西省政府系統公文電子傳輸管理辦法》(贛府廳字〔2007〕33號),為規范各縣(區)人民政府(管委會)、市政府各部門、市直各單位之間電子公文傳輸,確保電子公文傳輸的安全有效,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所指電子公文是指通過新余市黨政機關電子公文傳輸系統處理后形成的、具有規范格式公文的電子數據。



第三條 電子公文傳輸和管理是指電子公文的生成、發送、接收和管理過程。



第四條 電子公文與相同內容的紙質公文具有同等法定效力。電子公文的處理應當符合《國家行政機關公文處理辦法》和《江西省國家行政機關公文處理辦法》的有關規定。



第五條 市政府辦公室是全市政府系統電子公文傳輸的管理機構,負責對全市政府系統電子公文傳輸工作進行指導和檢查。各縣(區)人民政府(管委會)、市政府各部門、市直各單位辦公室(人秘科)負責本單位的電子公文傳輸管理工作。市信息化工作辦公室是電子公文傳輸的技術保障機構,負責系統服務主機及網絡管理,保障系統安全穩定運行。



第六條 電子公文傳輸系統安裝在各縣(區)人民政府(管委會)、市政府各部門、市直各單位負責接收傳統紙質公文的內設機構里,并明確專人負責,專機接收。



第二章 電子公文的傳輸



第七條 電子公文傳輸應當在新余市政務信息網核網平臺上運行。



第八條 傳輸電子公文應當使用符合以下規定的設備和軟件:



㈠新余市政務信息網核網接入設備;



㈡新余市黨政機關電子公文傳輸系統(包括公文發送、接收管理系統軟件,文件格式和電子印章軟件);



㈢彩色打印機。



第九條 電子公文傳輸所用的系統軟件和電子印章密鑰硬件是系統重要的保密部件,必須指定專人管理,正確使用,確保安全。



第十條 公文完成審核、簽批手續后,應由負責錄入、傳輸工作部門的專職責任人將其通過新余市黨政機關電子公文傳輸系統進行處理,生成符合規定的電子公文,并經電子公文傳輸部門負責人核準后,通過新余市政務信息網核網發送至接收機關。



第十一條 電子公文發送后,發送單位應當在24小時內對所發電子公文的接收情況進行查詢,對緊急公文應在電子公文發出后通過短信平臺或其他方式及時告知接收單位;對接收單位退回的電子公文應及時處理,發現問題應及時與接收單位聯系。



第十二條 接收電子公文的單位應當在上班時間將電子公文傳輸系統保持接受狀態,接收本單位公文。接收時必須對公文發送單位、完整性和體例格式等進行核對,如不符合規定則退回發送單位,對緊急公文應及時接收處理。對不能正常接收的電子公文,接收單位應及時與發送單位聯系解決。



第三章 電子印章的制發與管理



第十三條 市政府各部門、市直各單位、各(區)管委會電子印章由市政府授權市信息化工作辦公室負責統一制作、市政府辦公室統一配發,各單位不得擅自制作使用。



第十四條 市政府各部門、市直各單位、各區管委會辦公室(人秘科)應指定專人負責保管和使用電子印章。



第十五條 電子印章由指定人員在專用計算機上使用。



第十六章 電子印章的管理、換發嚴格按照實物印章管理辦法辦理。



第四章 電子公文的安全保密



第十七條 密級公文不得在電子公文傳輸系統中存儲、處理和傳輸。



第十八條 電子公文傳輸各環節必須嚴格保密,不得向無關人員透露操作程序,或提供電子印章密鑰等相關設備和軟件。



第十九條 電子公文傳輸系統用戶密碼口令和電子印章密鑰口令只能由指定責任人知曉,發生責任人崗位替換等情況時需更改口令;指定責任人應周期性修改相應口令。



第二十條 用于電子公文傳輸的計算機及相關設備應指定專人管理和維護,嚴禁與國際互聯網聯接,并符合安全保密規范。



第二十一條 電子公文接收后存放到指定的計算機上,指定專人嚴格管理,未經部門負責人同意,不得修改、復制、刪除和打印。



第二十二條 市信息化工作辦公室定期對系統服務器、網絡運行狀況、用戶終端進行監測,發現問題應立即責成相關單位采取措施加以解決。



第五章 附 則



第二十三條 電子公文的歸檔按照檔案部門的有關規定執行。



第二十四條 全市政府系統部門在本地區或本系統內開展電子公文傳輸工作按照本辦法執行。



第二十五條 本辦法自2009年5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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