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宜賓市人民政府關于印發《宜賓市突發環境事件應急預案》的通知

2007-09-07
宜賓市人民政府關于印發《宜賓市突發環境事件應急預案》的通知

宜府發〔2007〕57號


各區縣人民政府,市級各部門:
《宜賓市突發環境事件應急預案》已經市政府第10次常務會議研究同意。現印發你們,請認真遵照執行。


二OO七年九月七日

宜賓市人民政府
宜賓市突發環境事件應急預案

1 總則
1.1 編制目的
建立健全突發環境事件應急機制,規范程序,明確職責,提高應對處置突發環境事件的能力,保障公眾生命健康和財產安全,保護環境,維護社會穩定,促進社會全面、協調、可持續發展。
1.2 編制依據
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環境保護法》、《放射性同位素與射線裝置安全和防護條例》、《國家突發環境事件應急預案》、《四川省突發環境事件應急預案》、《宜賓市突發公共事件總體應急預案》及相關的法律、行政法規,結合我市實際制定本預案。
1.3 事件分級
按照突發事件嚴重性和緊急程度,突發環境事件分為特別重大環境事件(Ⅰ級)、重大環境事件(Ⅱ級)、較大環境事件(Ⅲ級)和一般環境事件(Ⅳ級)四級。
l.3.1 特別重大環境事件(Ⅰ級)。
凡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為特別重大環境事件:
(1)發生30人以上死亡,或中毒(重傷)100人以上;
(2)因環境事件需疏散、轉移群眾5萬人以上,或直接經濟損失1000萬元以上;
(3)區域生態功能嚴重喪失或瀕危物種生存環境遭到嚴重污染;
(4)因環境污染使當地正常的經濟、社會活動受到嚴重影響;
(5)利用放射性物質進行人為破壞事件,或1、2類放射源失控造成大范圍嚴重輻射污染后果;
(6)因環境污染造成重要城市主要水源地取水中斷的污染事故;
(7)因危險化學品(含劇毒品)生產和貯運中發生泄漏,嚴重影響人民群眾生產、生活的污染事故。
1.3.2 重大環境事件(Ⅱ級)。
凡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為重大環境事件:
(1)發生10人以上、30人以下死亡,或中毒(重傷)50人以上、100人以下;
(2)區域生態功能部分喪失或瀕危物種生存環境受到污染;
(3)因環境污染使當地經濟、社會活動受到較大影響,疏散轉移群眾1萬人以上、5萬人以下的;
(4)1、2類放射源丟失、被盜或失控;
(5)因環境污染造成重要河流、湖泊、水庫及沿海水域大面積污染,或縣級以上城鎮水源地取水中斷的污染事件。
1.3.3 較大環境事件(Ⅲ級)。
凡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為較大環境事件:
(1)發生3人以上、10人以下死亡,或中毒(重傷)10人以上、50人以下;
(2)因環境污染造成跨地級行政區域糾紛,使當地經濟、社會活動受到影響;
(3)3類放射源丟失、被盜或失控。
l.3.4 一般環境事件(Ⅳ級)。
凡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為一般環境事件:
(1)發生3人以下死亡,中毒(重傷)10人以下;
(2)因環境污染造成跨縣級行政區域糾紛,引起一般群體性影響的;
(3)4、5類放射源丟失、被盜或失控。
1.4 適用范圍
本預案適用于我市行政區域內發生的特別重大、重大、較大突發環境事件以及跨市(區、縣)行政區域突發環境事件的應急處置并指導縣(區)突發環境事件的應對處置。
l.5 工作原則
以鄧小平理論和“三個代表”重要思想為指導,堅持以人為本,樹立全面、協調、可持續的科學發展觀,提高政府社會管理水平和應對突發事件的能力。
(1)堅持以人為本,預防為主。加強對環境事件危險源的監測、監控并實施監督管理,建立環境事件風險防范體系,積極預防、及時控制、消除隱患,提高環境事件防范和處理能力,盡可能地避免或減少突發環境事件的發生,消除或減輕環境事件造成的中長期影響,最大程度地保障公眾健康,保護人民群眾生命財產安全。
(2)堅持統一領導,分類管理,屬地為主,分級響應。在市政府的統一領導下,加強部門之間的協同與合作,提高快速反應能力。針對不同污染源所造成的環境污染、生態污染、放射性污染的特點,實行分類管理,充分發揮部門專業優勢,使采取的措施與突發環境事件造成的危害范圍和社會影響相適應。充分發揮地方人民政府職能作用,堅持屬地為主,實行分級響應。
(3)堅持平戰結合,專兼結合,充分利用現有資源。積極做好應對突發環境事件的思想準備、物資準備、技術準備、工作準備,加強培訓演練,充分利用現有專業環境應急救援力量,整合環境監測網絡,引導、鼓勵實現一專多能,發揮經過專門培訓的環境應急救援力量的作用。
2 組織體系與職責
2.1 市突發環境事件應急指揮部組成:
指揮長:市政府分管副市長
副指揮長:市政府分管副秘書長
市環保局局長
成員:市環保局、市發展改革委、市經委、市國資委、市監察局、市教育局、市公安局、武警宜賓市消防支隊、市民政局、市財政局、市勞動保障局、市國土資源局、市規建局、市城管執法局、市交通局、市水利局、市農業局、市商務局、市衛生局、市旅游局、市畜牧局、市氣象局、市安監局、蜀南竹海環保分局、市級通訊部門、市政府外事辦、市政府新聞辦、宜賓軍分區、武警宜賓市支隊等有關部門主要負責人。
2.2 市突發環境事件應急指揮部職責
負責我市特別重大、重大、較大突發環境事件應急處置工作的組織領導和指揮協調,根據事件的性質、規模、類別等情況提出突發環境事件應急處置的原則要求;組織協調有關地區和市級有關部門、專家和應急隊伍參與突發環境事件應急處置;組織協調有關地區和市級有關部門提供應對突發環境事件的應急保障、救助支援;及時研究處理突發環境事件的重大事項,向市委、市政府,省委、省政府及國務院報告突發環境事件應急處置工作進展情況。必要時派出工作組赴突發環境事件發生現場指導應急處置工作。
2.3 市突發環境事件應急指揮部辦公室及職責
市突發環境事件應急指揮部辦公室設在市環保局,由市環保局局長兼任辦公室主任,分管副局長兼任副主任。其職責為:積極主動地為指揮部當好參謀助手,加強信息收集和分析研究,搞好上傳下達和對一線處置工作的監控,督促有關地方政府、部門按要求落實各項處置措施;在指揮部授權下,依法組織協調我市突發環境事件應急處置工作;制訂突發環境事件處置方案,落實應急處置措施,建立和完善環境事件監測和預警體系。
2.4 市突發環境事件應急指揮部成員單位職責
市環保局:負責組織環境污染與生態破壞事故、民用核與輻射環境污染的應急處置工作,組織對有關環境指標的監測,確定危害范圍和程度;負責環境污染與生態破壞事故、核與輻射突發環境事件的調查處理;參與突發環境事件的控制;協助司法部門和紀檢監察部門對突發環境事件的責任單位和責任人進行責任追究。
市發展改革委:負責突發環境事件應急處置體系建設項目的立項與管理,參與突發環境事件處置后的恢復重建工作。
市經委:根據應急處置需要及事故性質,負責協調煤炭、成品油、天然氣、電力、醫藥、醫療器械等救援物資、設備的緊急調用;參與突發環境事件的調查和處置后的恢復工作;協調電力系統突發環境事件的應急處置工作;協調提供應急處置電力保障。
市國資委:組織協調參與所監管企業突發環境事件的應急處置工作。
市監察局:負責對國家行政機關及其工作人員和國家行政機關任命的其他人員在突發環境事件應急處置工作中履行職責的情況實施監察,對事件調查處理工作進行監督,對在突發事件處理工作中的失、瀆職等違紀違規行為進行責任追究。
市教育局:參與協調學校突發環境事件應急處置工作;負責指導學校抓好學生及教職員工突發環境事件應急救援知識的教育和培訓。
市公安局:參與、協助環境污染與生態破壞、核與輻射、廢棄危化品、危險廢棄物等突發環境事件的應急處置;負責丟失、被盜放射源的立案偵查和追繳;負責應急響應時的治安、保衛、消防、交通管制和其他措施的落實,組織人員疏散、撤離;負責事故直接責任人的監控和逃逸人員的追捕;負責重大環境污染事故罪、破壞環境資源罪等的立案偵查工作。
武警宜賓市消防支隊:參與突發環境事件的應急處置工作。
市民政局:負責突發事件受災群眾的緊急轉移、安置工作,負責對特困群眾進行生活、醫療救助。組織、協調有關部門和社會團體開展社會捐助工作,接受、分配國內外企業、個人以及外國政府、境外組織捐助的資金和物資,做好款物管理和發放工作。協調做好傷亡人員的處理和其他善后工作。
市財政局:按照財政應急保障的有關規定,負責突發環境事件應急處置工作中應由市級財政安排的經費保障及管理工作。
市勞動保障局:負責組織指導突發環境事件造成的工傷保險賠付和遇難人員家屬撫恤等有關善后處置工作。
市國土資源局:參與濫采濫挖礦產資源等造成突發環境事件的應急處置。
市規建局:參與城市基礎設施建設項目等突發環境事件應急處置工作。
市城管執法局:參與城區內涉及飲食娛樂、噪聲方面的突發環境事件應急處置工作。
市交通局:參與突發環境事件應急處置工作;負責船舶突發環境事件應急處置工作;為突發環境事件的處置提供必要的公路、航道交通運輸及相應機具設備。
市水利局:參與突發環境事件應急處置工作,負責提供相關水文資料,協調河流的調水、配水;負責魚類等水生生物死亡事件的調查處置工作;負責對地方電力、水利工程、漁船、庫區發生的突發環境事件進行處置。
市農業局:負責對農業環境污染、農業重大有害生物和外來有害生物入侵以及農作物病蟲害等突發事件進行監測和處理。
市林業局:負責外來林業有害生物的監測、預防以及重大林業生態破壞事故后的恢復重建工作。
市商務局;負責組織協調有關部門和單位提供應急處置的生活必需品供應保障。
市衛生局:組織協調衛生部門開展醫療衛生救援工作。
市旅游局:參與旅游突發環境事件的應急處置工作。
市畜牧局:參與畜禽養殖業突發環境事件的應急處置工作,負責突發環境事件引發的動物疫情的監測、調查、控制及撲滅等工作。
市氣象局:根據突發環境事件應急處置的需要,負責提供有關的氣象監測預報服務。必要時在突發環境事件區域進行加密可移動氣象監測,提供現場預測預報信息并適時開展人工影響天氣作業。
市安監局:參與危險化學品或其他安全生產事故引發的突發環境事件的應急處置工作。
市級通訊部門:負責突發環境事件應急通信保障工作。
蜀南竹海環保分局:參與竹海風景區和自然保護區內突發環境事件應急處置工作。
市政府外事辦:負責協調處理突發環境事件處置工作中有關涉外事務。
市政府新聞辦:負責突發環境事件的新聞發布和媒體監管。
宜賓軍分區、武警宜賓市支隊:根據突發環境事件應急處置工作的需要和《軍隊參加搶險救災條例》的規定,協調組織駐宜部隊、武警部隊參與突發環境事件的應急處置工作。
2.5 有關類別環境事件專業指揮機構和應急救援隊伍
市突發環境事件應急指揮部有關成員單位之間建立應急聯系工作機制,保證信息通暢,做到信息共享;按照各自職責制定本部門的環境應急救援和保障方面的應急預案,并負責管理和實施;需要其他部門增援時,有關部門向市突發環境事件應急指揮部提出增援請求。必要時,市政府組織協調較大、重大、特別重大突發環境事件應急工作。
市突發環境事件市應急救援隊伍由各相關專業的應急救援隊伍組成。市環保局應急救援隊伍由市環境監察支隊、市環境監測站、市環境信息監控中心組成。
2.6 專家組
市環保局成立突發環境事件應急專家組,為突發環境事件處置提供決策依據。
各區縣政府參照本預案成立相應指揮部,規范行政區域內突發環境事件的應對工作,統一協調、指揮突發環境事件的應急處置。
3 監測預警
3.1 信息監測
各級政府及有關部門要按照早發現、早報告、早處置的原則,加強市內(外)環境信息、自然災害預警信息、常規環境監測數據、輻射環境監測數據的綜合分析、風險評估工作,負責突發環境事件信息接收、處理、統計分析和報告。對可能發生的特別重大、重大、較大的預測、預警信息,必須在3小時內報市政府。
3.2 預警分級及發布
按照可能發生的突發環境事件的危害程度、緊急程度、發展勢態和可能波及的范圍,我市突發環境事件的預警分為一般(Ⅳ級)、較重(Ⅲ級)、嚴重(Ⅱ級)、特別嚴重(Ⅰ級)四級,依次用藍色、黃色、橙色、紅色表示。
特別嚴重(Ⅰ級)、嚴重(Ⅱ級)由事件發生地市級以上政府根據授權發布、調整和解除;較重(Ⅲ級)預警信息由市政府發布、調整和解除;一般(Ⅳ級)預警信息由區縣政府發布、調整和解除。預警信息包括可能發生的突發環境事件類別、預警級別、起始時間、可能影響范圍、警示事項、應采取的措施和發布機關等。預警信息的發布、調整和解除可通過廣播、電視、報刊、通信網絡等公共媒體和組織人員逐戶通知等方式進行。
3.3 預警處置
進入預警后,事發地縣級以上政府和政府有關部門根據實際情況采取以下措施:疏散并妥善安置可能受到危害的人員;指令各環境應急救援隊伍進入應急狀態,環境監測部門立即開展應急監測,隨時掌握并報告事態發展情況;針對突發環境事件可能造成的危害,封閉、隔離或者限制使用有關場所,中止可能導致危害擴大的行為和活動;調集環境應急所需物資和設備,確保應急保障工作落實;作好啟動突發環境事件應急預案的準備。
4 應急響應
4.1 應急響應原則
突發環境事件應急響應以事發地政府為主,超出本級應急處置能力時,向上級政府請求增援。按照分級響應原則,Ⅰ級、Ⅱ級突發環境事件的應急響應由省政府統一組織實施;Ⅲ級突發環境事件應急響應的組織實施由市政府決定;Ⅳ級突發環境事件應急響應的組織實施由區縣政府決定。
4.2 應急響應程序
4.2.1 Ⅰ級、Ⅱ級突發環境事件的應急響應
Ⅰ級、Ⅱ級突發環境事件發生后,根據市環保局及市級有關部門的建議,市政府啟動本預案先期處置。在國務院、省政府突發環境事件應急指揮部的統一領導和指揮下,組織協調市級有關部門和有關地方政府積極做好突發環境事件的應對處置工作并及時向國務院、省政府報告工作進展情況。成立市突發環境事件現場指揮部,負責突發環境事件應急處置的現場組織指揮和協調。
市環保局開通與有關突發環境事件應急組織機構的通信聯系,迅速組織環境應急隊伍和有關人員開展應急處置、事件調查、采樣監測和對下級監測機構的監測結果進行復核確認;加強污染控制,組織專家對事件進行綜合評估,分析事件的發展趨勢,提出應急處置建議;請求國家環保總局、省環保局給予技術指導并配合國家環保總局、省環保局有關專家進行事件確認,判定事件性質和等級,對不明原因的事件組織開展原因查找和處置措施研究;及時向市突發環境事件指揮部和國家環保總局、省環保局報告應急處置工作情況。
市級有關部門立即啟動并實施本部門應急預案,協調組織應急力量開展應急救援等工作;及時向市突發環境事件應急指揮部報告事件處置情況,需要有關應急力量支援時,向市突發環境事件應急指揮部提出請求。
事發地區縣政府立即開展先期處置工作并按照市突發環境事件應急指揮部的統一部署和要求組織領導、協調指揮本行政區域內有關部門及地區開展突發環境事件處置工作;積極配合應急專業機構的現場處置、采樣監測等工作。
4.2.2 Ⅲ級突發環境事件的應急響應
Ⅲ級突發環境事件發生后,根據市環保局及市級有關部門的建議,市政府立即啟動本預案,成立市突發環境事件應急指揮部,及時研究決定應急處置措施;組織協調有關部門和區縣政府開展應急處置工作,對有關部門和區縣政府應急處置工作進行檢查;必要時派出工作組赴現場指導。
市環保局開通與有關突發環境事件應急組織機構的通信聯系,迅速組織環境應急隊伍和有關人員到達突發環境事件現場及時開展應急處置工作,組織開展事件調查與分析、采樣與監測、污染控制等工作;組織專家對事件進行綜合評估和確認,判定事件性質和等級,分析事件的發展趨勢,提出應急處置建議;必要時請求省環保局給予技術支持和指導;及時向市突發環境事件指揮部和省環保局報告應急處置工作情況;向有關部門單位、毗鄰和可能波及的省、市、縣環保部門通報情況。
市級有關部門立即啟動并實施本部門應急預案,協調組織應急力量開展應急救援等工作;及時向市突發環境事件應急指揮部報告事件處置情況,需要有關應急力量支援時,向市突發環境事件應急指揮部提出請求。
事發地區縣政府立即開展先期處置工作并按照市突發環境事件應急指揮部的統一部署和要求組織領導、協調指揮本行政區域內有關部門及地區開展突發環境事件處置工作;積極配合應急專業機構的現場處置、采樣監測等工作。
4.3 指揮協調
Ⅰ級、Ⅱ級、Ⅲ級及跨市(縣、區)行政區域的突發環境事件,由市突發環境事件處置應急指揮部統一指揮有關區縣政府、市級有關部門開展應急處置工作。必要時派出工作組赴現場指導。
事發地區縣政府按照市突發環境事件應急指揮部的要求和部署組織實施現場應急處置工作。組織營救、救治和轉移、疏散受災人員;按照有關程序決定封閉、隔離或者限制使用有關場所;調集和配置本地區各類應急資源參與應急處置;組織搶修突發環境事件損壞的基礎設施;為公眾提供避難場所和生活必需品;維護社會正常生活秩序;及時向市突發環境事件應急指揮部報告情況等。
4.4 應急監測
突發環境事件應急監測工作由市環保局總負責。突發環境事件發生時,根據環境事件的嚴重性、緊急程度和可能波及的范圍分級啟動應急監測工作。
事件發生初期,環保部門根據突發環境事件污染的擴散速度和事件發生地的氣象、水文和地域特點迅速制訂監測方案,確定污染物擴散范圍,布設相應數量的監測點位,根據污染物的擴散情況和監測結果的變化趨勢及時調整監測方案。
環保部門根據應急監測數據組織專家綜合分析,查明污染物種類、污染程度、范圍以及污染發展趨勢,提出建議,為應急處置提供決策依據。
環保部門根據輻射事故污染物擴散速率和事故發生地的氣象及地域等特點迅速制訂輻射環境應急監測方案,確定事故區域輻射環境應急監測的范圍、輻射源項、源強、環境介質的輻射水平、職業人員及公眾受照劑量,預測并報告事故的發展情況和輻射事故的變化趨勢,為應急處置提供決策依據。
4.5 安全防護
現場處置人員應根據不同類型環境事件的特點配備相應的專業防護裝備,采取必要的安全防護措施,嚴格執行應急人員出入事發現場程序和范圍。輻射事故發生時,現場處置人員應根據不同類型輻射事故特點劃定警戒區域,設置輻射警示標志,配備個人輻射劑量儀和輻射防護裝備。
事發地政府負責組織群眾的安全防護工作,根據突發環境事件的性質、特點,告知群眾應采取的安全防護措施;根據事發時當地的氣象、地理環境、人員密集度等確定群眾疏散的范圍和方式,指定有關部門組織群眾安全疏散撤離;在事發地安全邊界以外,設立緊急避難場所。
4.6 應急終止
4.6 .1 應急終止條件
符合下列條件之一的,即滿足應急終止條件:
(1)事件現場得到控制,事件條件已經消除;
(2)污染源的泄漏或釋放已降至規定限值以內;
(3)輻射源的泄漏或釋放已降至規定的劑量限值以內;
(4)事件所造成的危害已消除并無繼發可能;
(5)事件現場的各種專業應急處置行動已無繼續的必要;
(6)采取了必要的防護措施以保護公眾免受再次危害,并使事件可能引起的中長期影響趨于合理且盡量低的水平。
4.6.2 應急終止決定
Ⅰ級、Ⅱ級突發環境事件的應急終止按照國務院、省政府突發環境事件應急指揮部或國家環保總局、四川省環保局的規定實施 。
Ⅲ級突發環境事件的應急終止由市政府或市突發環境事件應急指揮部決定。
4.6.3 應急終止后的行動
(1)環境應急指揮部指導有關部門及突發環境事件單位查找事件原因,防止類似問題的重復出現。
(2)有關類別環境事件專業主管部門負責編制環境事件總結報告,于應急終止后上報。
(3)應急過程評價。由市環保局組織有關專家,會同事發地縣級政府組織實施。
(4)根據實踐經驗,有關類別環境事件專業主管部門負責組織對應急預案進行評估,并及時修訂環境應急預案。
(5)參加應急行動的部門負責組織、指導環境應急隊伍維護、保養應急儀器設備,使之始終保持良好的技術狀態。
4.7 信息報告及通報
4.7.1 報告責任單位和責任人
報告責任單位和責任人為突發環境事件的企事業單位及個人;對發生突發環境事件的企事業單位及個人負有管理責任的部門和單位;負有環境保護監管職能的行政主管部門和行業主管部門。
4.7.2 報告時限和程序
突發環境事件責任單位、責任人以及負有管理責任的部門和單位在突發環境事件發現后1小時內向所在地縣級以上政府報告,同時向上一級主管部門報告。
由生產安全、交通事故等引發突發環境事件的單位和個人在報告公安、安監、消防等部門的同時,報告當地環保部門。
發生Ⅰ級、Ⅱ級、Ⅲ級突發環境事件后,事發地政府和市級有關部門在立即采取措施控制事態的同時,立即向市政府報告,最遲不得超過3小時。發生Ⅲ級及以上突發輻射事件應在1小時內向市政府報告。
特殊情況下,事發地縣級政府可直接向省政府報告并同時報告上一級政府;事發地市級政府可直接向國務院報告并同時報告上一級政府。
4.7.3 報告分類
突發環境事件的報告分為初報、續報和處理結果報告3類。
初報主要內容:突發環境事件的類型、發生時間、地點、污染源、主要污染物質、輻射源項、源強,可能的危害癥狀、人員受害情況、捕殺或砍伐國家重點保護的野生動植物的名稱和數量、自然保護區受害面積及程度、事件潛在的危害程度、轉化方式及趨向等初步情況。
續報主要內容:突發環境事件的有關確切數據、事件發生的原因、過程、進展情況及采取的應急措施等基本情況。
處理結果報告主要內容:突發環境事件的處理措施、過程和結果,事件潛在或間接的危害、社會影響、處理后的遺留問題,參加處理工作的有關部門和工作內容,出具有關危害與損失的證明文件等詳細情況以及有關意見建議。
4.7.4 事件通報
市突發環境事件應急指揮部及時向市級有關部門和有關區縣政府通報突發環境事件的情況;根據需要,由市政府向毗鄰和可能波及的省(市、縣)政府和軍隊通報有關情況。
突發環境事件發生地的區縣政府在應急響應的同時,及時向毗鄰和可能波及的區縣政府通報情況。
突發環境事件中傷亡、失蹤、被困人員有港、澳、臺或外國人,或者事件可能影響到境外的,由市政府外事辦負責通報。
5 新聞發布
市突發環境事件的新聞信息由市突發環境事件應急指揮部負責對外發布。市政府新聞辦按《宜賓市突發公共事件新聞發布應急預案》實施。
6 善后處置
事發地政府對突發環境事件造成傷亡的人員應及時進行醫療救助或給予撫恤,對生產生活困難的群眾進行妥善安置;對緊急調集、征用的人力、物力按規定給予補償;有關部門應及時下達救助資金和物資,做好疫病防治、環境污染清除、生態恢復等工作;保險監管部門督促各保險企業快速介入,及時做好有關單位和個人損失的理賠工作。
7 調查評估
突發環境事件處置結束后,市突發環境事件應急指揮部指導區縣政府和有關部門及突發環境事件發生單位查找事件原因,總結經驗教訓,防止類似事件再次發生。有關部門對環境污染治理、生態恢復等問題進行調查評估。
8 應急保障
8.1 經費保障
市突發環境事件處置工作中應由財政部門負擔的經費,按照市《財政應急保障預案》執行。
8.2 裝備保障
各突發環境事件應急處置部門及單位在積極發揮現有檢驗、鑒定、監測力量的基礎上,根據工作需要和職責要求,加強危險化學品檢驗、鑒定和監測設備建設。增加自身防護裝備、物資儲備,提高應急處置、快速機動、應急監測和動態監控的能力。
8.3 通信保障
有關部門和單位要建立和完善環境應急處置通信系統。配備必要的器材裝備,確保應急處置通信暢通。
8.4 人力保障
各區縣政府、市級有關部門要加強應急隊伍建設,提高應對突發事件的素質和能力;各有關部門要建立突發環境事件應急救援隊伍,培訓一支常備不懈,熟悉環境應急知識,充分掌握各類突發環境事件處置措施的預備應急力量;加強大中型化工等企業的消防、防化等應急分隊建設。形成市、區縣和有關企業組成的環境應急網絡。
8.5 技術保障
組建專家組,為指揮決策提供保障。建立環境質量、重點污染源應急數據庫和環境安全預警系統,為應急處置提供技術支援。
8.6 宣傳教育
市、區縣政府和有關部門要加強環境保護科普宣傳教育工作,普及環境污染事件預防常識,增強公眾的防范意識,提高自救、互救能力。
8.7 應急培訓
市、區縣政府和有關部門要加強專業技術人員日常培訓和管理,培養一批訓練有素的環境應急處置、檢驗、監測等專門人才。
8.8 應急演練
市、區縣政府和有關部門要定期對預案進行演練,加強協調配合,提高整體聯動能力;針對預案演練中發現的問題及時對預案進行修訂和完善。
9 責任與獎勵
9.1 在突發環境事件應急處置工作中,有下列事跡之一的單位和個人,依據有關規定給予表彰:
(1)出色完成突發環境事件應急處置任務,成績顯著的;
(2)對防止突發環境事件發生,使國家、集體、和人民群眾的生命財產免受或者減少損失,成績顯著的;
(3)對事件應急準備與響應提出重大建議,實施效果顯著的;
(4)有其他特殊貢獻的。
9.2 在突發環境事件應急工作中,有下列行為之一的,按照有關法律和規定,對有關責任人員視情節和危害后果,由其所在單位或者上級機關給予行政處分;其中,對國家公務員和國家行政機關任命的其他人員,分別由任免機關或者監察機關給予行政處分;構成犯罪的,由司法機關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1)不認真履行環保法律、法規而引發環境事件的;
(2)不按照規定制定突發環境事件應急預案,拒絕承擔突發環境事件應急準備義務的;
(3)不按規定報告、通報突發環境事件真實情況的;
(4)拒不執行突發環境事件應急預案,不服從命令和指揮,或者在事件應急響應時臨陣脫逃的;
(5)盜竊、貪污、挪用環境事件應急工作資金、裝備和物資的;
(6)阻礙環境事件應急工作人員依法執行職務或者進行破壞活動的;
(7)散布謠言,擾亂社會秩序的;
(8)有其他對環境事件應急工作造成危害行為的。
10 附則
10.1 名詞術語定義
環境事件:是指由于違反環境保護法律法規的經濟、社會活動與行為,以及意外因素的影響或不可抗拒的自然災害等原因致使環境受到污染,人體健康受到危害,社會經濟與人民群眾財產受到損失,造成不良社會影響的突發性事件。
突發環境事件:指突然發生,造成或者可能造成重大人員傷亡、重大財產損失和對全國或者某一地區的經濟社會穩定、政治安定構成重大威脅和損害,有重大社會影響的涉及公共安全的環境事件。
環境應急:針對可能或已發生的突發環境事件需要立即采取某些超出正常工作程序的行動,以避免事件發生或減輕事件后果的狀態,也稱為緊急狀態;同時也泛指立即采取超出正常工作程序的行動。
預案分類:根據突發環境事件的發生過程、性質和機理,突發環境事件主要分為三類:突發環境污染事件、生物物種安全環境事件和輻射環境污染事件。突發環境污染事件包括重點流域、敏感水域水環境污染事件;重點城市光化學煙霧污染事件;危險化學品、廢棄化學品污染事件;海上石油勘探開發溢油事件;突發船舶污染事件等。生物物種安全環境事件主要是指生物物種受到不當采集、獵殺、走私、非法攜帶出入境或合作交換、工程建設危害以及外來入侵物種對生物多樣性造成損失和對生態環境造成威脅和危害事件;輻射環境污染事件包括放射性同位素、放射源、輻射裝置、放射性廢物輻射污染事件。
泄漏處理:泄漏處理是指對危險化學品、危險廢物、放射性物質、有毒氣體等污染源因事件發生泄漏時所采取的應急處置措施。泄漏處理要及時、得當,避免重大事件的發生。泄漏處理一般分為泄漏源控制和泄漏物處置兩部分。
應急監測:環境應急情況下,為發現和查明環境污染情況和污染范圍而進行的環境監測。包括定點監測和動態監測。
應急演習:為檢驗應急計劃的有效性、應急準備的完善性、應急響應能力的適應性和應急人員的協同性而進行的一種模擬應急響應的實踐活動,根據所涉及的內容和范圍的不同,可分為單項演習(演練)、綜合演習和指揮中心、現場應急組織聯合進行的聯合演習。
本預案有關數量的表述中,“以上”含本數,“以下”不含本數。
10.2 預案管理與更新
隨著應急救援相關法律法規的制定、修改和完善,部門職責或應急資源發生變化,或者應急過程中發現存在的問題和出現新的情況,應及時修訂完善本預案。
10.3 預案解釋部門
本預案由市環保局負責解釋。
10.4 預案實施時間
本預案自印發之日起實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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