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許昌市人民政府關于印發許昌市廉租住房保障辦法的通知
許昌市人民政府關于印發許昌市廉租住房保障辦法的通知
2008-08-11
許政[2008]52號
許昌市人民政府關于印發許昌市廉租住房保障辦法的通知
各縣(市、區)人民政府,經濟開發區、東城區管委會,市人民政府各部門:
現將《許昌市廉租住房保障辦法》印發給你們,請認真貫徹執行。
二○○八年八月十一日
許昌市廉租住房保障辦法
第一章總則
第一條為促進廉租住房制度建設,解決城市低收入家庭住房困難,根據《廉租住房保障辦法》(建設部第162號令)和《城鎮最低收入家庭廉租住房申請審核及退出管理辦法》(建住房〔2005〕122號)規定,結合我市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符合本辦法規定的城市低收入住房困難家庭,可以申請城市低收入家庭廉租住房。本辦法所稱城市低收入住房困難家庭,是指市、縣(市、區)人民政府所在地的城市范圍內,家庭收入、住房狀況等符合市、縣(市、區)人民政府規定條件的家庭。
第三條許昌市房產管理局是市區廉租住房保障工作的行政主管部門,負責對市區(包括許昌縣城區、魏都區、經濟開發區、東城區)廉租住房工作實施指導、監督和管理;市財政、民政、發改、建設、國土資源、稅務、物價等部門和魏都區、經濟開發區、東城區、許昌縣應按照各自的職責協同做好廉租住房管理工作。
市、縣(市、區)人民政府應當在解決城市低收入家庭住房困難的發展規劃及年度計劃中,明確廉租住房保障工作目標、措施,并納入本級國民經濟與社會發展規劃和住房建設規劃。
第二章保障機制
第四條廉租住房保障方式實行貨幣補貼和實物配租等相結合。貨幣補貼是指市、縣(市、區)人民政府向申請廉租住房保障的城市低收入住房困難家庭發放租賃住房補貼,由其自行承租住房。實物配租是指市、縣(市、區)人民政府向申請廉租住房保障的城市低收入住房困難家庭提供住房,并按照政府價格主管部門規定的標準收取租金。
對承租直管公房的城市低收入住房困難家庭,可對住房保障面積標準內的租金予以適當減免。
第五條廉租住房資金的來源,以財政預算安排為主,采取多種渠道籌措,主要包括:
(一)年度財政預算安排的廉租住房保障資金;
(二)提取貸款風險準備金和管理費后的住房公積金增值收益余額;
(三)土地出讓凈收益中安排的廉租住房保障資金;
(四)政府的廉租住房租金收入;
(五)社會捐贈的資金;
(六)其他渠道籌集的資金。
許昌市區的廉租住房資金由市、縣(區)(包括魏都區、經濟開發區、東城區、許昌縣)分別按8:2的比例承擔,年初列入財政預算,由財政部門及時劃撥到市廉租住房資金賬戶,實行專戶管理,專項用于廉租住房補貼的發放、廉租住房的購建、維護和物業管理等,不得挪作他用。其他縣(市)城區由本級財政負責解決廉租住房保障資金。
提取貸款風險準備金和管理費用后的住房公積金增值收益余額,應當全部用于廉租住房建設。
土地出讓凈收益用于廉租住房保障資金的比例,不得低于10%。
第六條實物配租的廉租住房來源:
(一)政府出資收購的住房;
(二)社會捐贈的住房;
(三)騰退的公有住房;
(四)政府出資建設的廉租住房;
(五)其他渠道籌集的住房。
第七條廉租住房建設用地,應當在土地供應計劃中優先安排,并在申報年度用地指標時單獨列出,采取劃撥方式,保證供應。
廉租住房建設用地的規劃布局,應當考慮城市低收入住房困難家庭居住和就業的便利。
廉租住房建設應當堅持經濟、適用原則,提高規劃設計水平,滿足基本使用功能,應當按照發展節能省地環保型住宅的要求,推廣新材料、新技術、新工藝。廉租住房應當符合國家質量安全標準。
第八條新建廉租住房,應當采取配套建設與相對集中建設相結合的方式,主要在經濟適用住房、普通商品住房項目中配套建設。
新建廉租住房,應當將單套的建筑面積控制在50平方米以內,并根據城市低收入住房困難家庭的居住需要,合理確定套型結構。配套建設廉租住房的經濟適用住房或者普通商品住房項目,應當在用地規劃、國有土地劃撥決定書或者國有土地使用權出讓合同中,明確配套建設的廉租住房總建筑面積、套數、布局、套型以及建成后的移交或回購等事項。
第九條廉租住房建設免征行政事業性收費和政府性基金。
鼓勵社會捐贈住房作為廉租住房房源,或捐贈用于建設廉租住房的資金。
政府或經政府認定的單位新建、購買、改建住房作為廉租住房的,社會捐贈廉租住房房源、資金的,按照國家規定的有關稅收政策執行。
第三章申請與核準
第十條申請廉租住房保障的家庭應同時具備以下條件:
(一)申請家庭成員中至少有1人為當地非農業常住戶口,且該家庭成員至少在本市居住3年以上;
(二)申請家庭享受民政部門發放的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金;
(三)人均住房建筑面積在14平方米以下;
(四)家庭成員之間具有法定的贍養、撫養或者扶養關系。
第十一條我市城市低收入家庭廉租住房保障標準原則上不超過人均住房面積14平方米。享受實物配租的廉租住房家庭原則上不超過14平方米。
第十二條申請廉租住房的程序:
(一)申請廉租住房,應當由申請家庭的戶主作為申請人;戶主不具有完全民事行為能力的,申請家庭推舉具有完全民事行為能力的家庭成員作為申請人。
申請人向居住地街道辦事處或鄉鎮人民政府(以下簡稱受理機關)提出書面申請,并提供下列申請材料:
1.申請家庭收入情況證明;
2.申請家庭成員所在單位或居住地街道辦事處出具的住房證明;
3.申請家庭成員身份證和戶口簿;
4.市政府或市房產管理局規定需要提交的其他證明材料。
申請人為非戶主的,還應當出具其他具有完全行為能力的家庭成員共同簽名的書面委托書。
(二)受理機關應當自受理申請之日起30日內,就申請人的家庭收入、家庭住房狀況是否符合規定條件進行審核,提出初審意見并張榜公布,將初審意見和申請材料一并報縣(市、區)住房保障部門。
受理機關收到廉租住房申請材料后,應當及時作出是否受理的決定,并向申請人出具書面憑證。申請資料不齊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應當在5日內書面告知申請人需要補充的內容,受理時間從申請人補齊資料的次日起計算;逾期不告知的,自收到申請材料之日起即為受理。
(三)接到受理機關移交的申請材料后,住房保障部門應當會同民政等部門予以審核。并可以通過查檔取證、入戶調查、鄰里訪問以及信函索證等方式對申請家庭收入、家庭人口和住房狀況進行調查。申請家庭及有關單位、組織或者個人應當如實提供有關情況。住房保障部門應當自收到申請材料之日起15日內,就申請人的家庭住房狀況是否符合規定條件提出審核意見,并將符合條件的申請人的申請材料轉同級民政部門。
民政部門應當自收到申請材料之日起15日內,就申請人的家庭收入是否符合規定條件提出審核意見,并反饋同級住房保障部門。
經審核不符合條件的,住房保障部門應當書面通知申請人,說明理由。經審核符合條件的,住房保障部門應當在申請人的戶口所在地、居住地或工作單位將審核決定予以公示,公示期限為15日。
經公示無異議或者異議不成立的,由住房保障部門予以登記,書面通知申請人并向社會公開登記結果。經公示有異議的,住房保障部門應在10日內完成核實。經核實異議成立的,不予登記。對不予登記的,應當書面通知申請人,說明不予登記的理由。
許昌市區廉租住房的審批工作由市房產管理局統一辦理,其他縣(市)城區由本級住房保障部門辦理。
(四)住房保障部門應當綜合考慮廉租住房保障家庭的收入水平、住房困難程度和申請順序以及個人申請的保障方式等,確定相應的保障方式及輪候順序,并向社會公開。
對已經登記為廉租住房保障對象的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家庭,凡申請租賃住房貨幣補貼的,要優先安排發放補貼,基本做到應保盡保。
實物配租應當優先面向已經登記為廉租住房保障對象的孤、老、病、殘等特殊困難家庭,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家庭以及其他急需救助的家庭。
第十三條廉租住房租金標準原則上由房屋的維修費和管理費兩項費用構成,并與城市低收入家庭的經濟承受能力相適應。租金實行政府定價。
第十四條已準予租賃住房補貼的家庭,應當與住房保障部門簽訂《廉租住房租賃補貼協議》。協議應當明確租賃住房補貼標準、停止廉租住房補貼的條件及違約責任。租賃補貼家庭根據協議約定,可以根據居住需要,選擇適當的住房,在與出租人達成租賃意向后,報住房保障部門審查。經審查同意后,方可與出租人簽訂房屋租賃合同,并報住房保障部門備案。住房保障部門按規定標準向該家庭發放租賃補貼,用于沖減房屋租金。
第十五條已準予實物配租的家庭,應當與廉租住房產權人簽訂廉租住房租賃合同。合同應當明確廉租住房情況、租金標準、騰退住房方式及違約責任等內容。承租人應當按照合同約定的標準繳納租金,并按約定的期限騰退原有住房。確定實物配租的城市低收入家庭不接受配租方案的,原則上不再享有實物配租資格,住房保障部門可視情況采取發放租賃住房補貼或其他保障方式對其實施住房保障。
第四章監督管理
第十六條住房保障部門應當在發放租賃住房補貼、配租廉租住房一個月內將結果在一定范圍內予以公布。
第十七條廉租住房承租人死亡或外遷的,同居一處并同戶籍的家庭成員需要繼續承租的,應在60日內重新提出申請。經審核符合廉租住房承租條件的,住房保障部門應在10個工作日內辦理變更手續。
第十八條廉租住房的申請人對審核結果、輪候結果、配租結果有異議的,可以向本級人民政府或者上一級住房保障行政主管部門申訴。
第十九條享受廉租住房保障的城市低收入家庭應當按年度向住房保障部門如實申報家庭收入、人口及房屋變動情況。
住房保障部門應當每年會同相關部門對享受廉租住房保障家庭的收入、人口及住房等狀況進行復核,并根據復核結果對享受廉租住房保障家庭的資格、方式、額度等進行及時調整并書面告知當事人。
第二十條享受廉租住房保障的家庭有下列情況之一,由住房保障部門作出取消保障資格的決定,收回承租的廉租住房,停止發放租賃補貼,或者停止租金核減:
(一)未如實申報家庭收入、家庭人口及住房狀況的;
(二)家庭人均收入連續一年以上超出當地廉租住房政策確定的收入標準的;
(三)因家庭人數減少或住房面積增加,人均住房面積超出當地廉租住房政策確定的住房標準的;
(四)擅自改變房屋用途的;
(五)將承租的廉租住房轉借、轉租的;
(六)無正當理由連續6個月以上未在廉租住房居住的;
(七)無正當理由連續6個月不繳納廉租住房租金的。
第二十一條住房保障部門作出取消保障資格的決定后,應當在5日內書面通知當事人,說明理由。享受實物配租的家庭應當將承租的廉租住房在規定的期限內退回。逾期未退回的,可以按照合同約定,采取調整租金等方式處理。對拒不履行的,住房保障部門可以依法申請人民法院強制執行。
第二十二條城市低收入家庭騙取廉租住房保障的,責令其退還已領取的租賃住房補貼,退出廉租住房并補交市場平均租金與廉租住房標準租金的差額,或者補交核減的租金。
拒絕接受前款規定的處理方式的,依照有關法律法規規定處理。
第二十三條住房保障部門或者其他有關行政管理部門的工作人員,違反本辦法規定,在廉租住房管理工作中濫用職權、玩忽職守、徇私舞弊的,由監察部門進行查處,給予行政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五章附則
第二十四條各縣(市)人民政府可參照本辦法制定出符合當地實際的廉租住房保障辦法。
第二十五條本辦法自發布之日起施行。2006年制定的《許昌市人民政府關于印發許昌市城鎮最低收入家庭廉租住房管理辦法(試行)的通知》(許政〔2006〕31號)同時廢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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