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丹東市人民政府關于印發丹東市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實施辦法的通知

2009-08-30
丹東市人民政府關于印發丹東市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實施辦法的通知

丹政發〔2009〕31號


各縣(市)區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門:

《丹東市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實施辦法》業經2009年8月21日市政府第18次常務會議審議通過,現予印發。





丹東市人民政府

二○○九年八月三十日





丹東市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實施辦法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進一步完善我市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工作,切實保障城市困難居民的基本生活權益,根據《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條例》和《遼寧省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辦法》(省政府令第147號),結合我市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所稱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是指與從業人員最低工資標準、失業人員失業保險金標準、退休人員退休金標準、靈活就業人員行業收入評估標準、企業職工供養直系親屬生活救濟費標準等保障相結合,保障城市居民基本生活權益為目標的社會救助體系。

第三條 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實行政策扶持、社會互助和生產自救相結合、定期救助和臨時救助相結合、嚴格管理和因戶制宜相結合、屬地化管理和動態管理相結合,堅持公開和公平、權利與義務對等的原則。

第四條 各級民政部門負責本行政區域內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的管理工作;財政部門負責落實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資金、工作經費和資金使用的監督工作;審計、監察、統計、物價、勞動和社會保障、人事、衛生、教育、公安、殘聯等部門在各自的職責范圍內負責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的有關工作。

第五條 縣(市)區民政部門負責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管理審批工作;街道辦事處(鄉鎮人民政府)負責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的受理、審核及具體管理工作;社區居民(村)委員會受街道辦事處(鄉鎮人民政府)委托,協助審批管理機關做好申請低保待遇人員的家庭收入、實際生活水平的調查核實、民主評議、張榜公示及日常管理、服務工作。

第六條 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標準,由市民政部門會同市財政、市物價、市統計等部門根據我市城市居民生活必需品的價格變動和生活水平指數變化情況制定和調整,報市人民政府批準后發布實施。

第二章 保障對象的確定

第七條 申請享受城市低保待遇人員必須同時具備以下條件:

(一)凡戶籍在本市且常住的城市居民(包括鄉鎮非農業人口居民);

(二)家庭共同生活成員月人均收入低于當地城市低保標準;

(三)家庭實際生活水平低于當地城市低保標準。

第八條 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員是指具有法定贍(撫、扶)養關系、戶口在一起或戶口雖不在一起,但實際長期共同生活的成員。具體有:夫妻;父母與未成年或喪失勞動能力的子女(包括養子女、繼子女、非婚生子女);祖父母、外祖父母與父母雙亡的未成年孫子女、外孫子女;子女與無生活來源的父母(包括養父母、繼父母);孫子女、外孫子女與子女雙亡的祖父母、外祖父母;兄、姐與父母雙亡或父母無能力撫養的未成年弟、妹;其他經縣級以上民政部門認定長期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員。

第九條 有下列情形的家庭和人員,原則上不能享受城市低保待遇:

(一)家庭月人均收入雖低于當地城市低保標準,但實際生活水平明顯高于當地城市低保標準。

(二)家庭人均存款數額超過千元。

(三)家庭人均住房標準(建筑面積)明顯超標的。家庭人均住房面積(建筑面積)超過30平方米的為明顯超標,計算方法:1人家庭按2人計算;2人家庭按2.5人計算;3人(含3人)以上家庭按實際人口計算。如房屋產權或使用權不是家庭成員的,需提供《房屋所有權證》或《公有住房租賃契約》等房屋相關證明材料。

(四)城市居民三年內購買住房或高標準裝修現有住房的;因動遷購買住房且房價高于動遷費一倍以上的。

(五)家中購買高檔非生活必需品(包括高檔家用電器、服裝、金銀首飾、裝飾品和其他用品)的;家中有小汽車、摩托車和其它非經營性機動車的;有高值收藏或投資有價證券行為的;有高于當地低保標準的饋贈、禮金支出的;家中飼養觀賞性寵物,按規定交費辦證的或日常消費支出較大的。

(六)安排子女擇校就讀和出國留學的;義務教育期間入民辦學校就讀的;

(七)正在服現役的軍人。

(八)服刑期間的人員(包括服刑期間保外就醫等)。

(九)如無正當理由,不按月領取保障金、不按規定申報家庭收入的;不按規定提出續領申請的;有勞動能力、無正當理由經兩次介紹拒不就業的;有勞動能力未就業拒不參加社區組織的公益性勞動的。

(十)因家庭成員有賭博、吸毒、嫖娼行為而造成家庭生活困難,且尚未改正的;違法婚姻、違法收養的;家庭成員經常出入餐飲、娛樂場所消費的。

(十一)外地在本地就讀的在校生和外來務工人員。

(十二)因土地被征用而得到一次性安置補助費、土地補償費的農轉非的居民,自領取費用之日起三年內不得享受城市低保待遇。

(十三)對于非因土地被征用而農轉非的居民,其原有土地、山巒等農業生產資料在農轉非后,仍歸自已所有的,不得享受城市低保待遇。其原有土地、山巒等農業生產資料在農轉非后,被村組收回并得到經濟補償的,在農轉非三年內不得享受城市低保待遇。

(十四)其他不能享受城市低保待遇的。

第三章 家庭收入計算

第十條 家庭收入是指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員的全部貨幣收入和實物收入的總和。貨幣收入包括:工資(指應發工資)、獎金、津貼、補貼、一次性安置費、經濟補償金或生活補助費、離退休金、基本生活費、失業保險金、遺屬生活補助費、存款及利息、有價證券及紅利、特許權使用收入、租(賃)收入、接受饋贈和繼承收入、贍養費、撫(扶)養費、靈活就業收入和其他應計入的家庭收入。實物收入按市場價折款計入家庭收入。上述家庭收入前3個月的平均額除以家庭共同生活成員的人數即為家庭月人均收入。

第十一條 不計入家庭收入的項目有:優撫對象的撫恤金、補助金、護理費、保健金等;義務兵的津貼和退伍費;政府頒發的一次性見義勇為獎金;工傷人員的護理費、補助金;因公死亡人員及其家屬享受的一次性撫恤金、喪葬費、生活補助費;因工致殘返城知青的護理費;獨生子女費;喪葬費;其它經政府認定不計入家庭收入的項目。

第十二條 家庭收入調查。采取行業收入評估、家庭收入核查、家庭財產評估、跟蹤消費、社區評估、民主評議等方法,確定保障對象家庭的實際收入。

靈活就業人員的行業收入評估標準,由各縣(市)區民政部門會同當地工商、勞動、物價、統計、財政、監察等相關部門,根據就業所在區域和本人年齡、性別、實際就業能力等情況,本著實事求是、科學合理的原則,統一制定評估標準,并報上級主管部門備案。

第十三條 家庭成員個人收入計算。

(一)從業人員最低工資標準:從業人員(指在國有經濟、城鎮集體經濟、聯營經濟、股份制經濟、其它經濟組織及附屬機構工作,并由其支付工資報酬的各類人員,包括長期職工和臨時職工)按市政府最新公布的從業人員最低工資標準執行。從業人員工資低于最低工資標準的,按最低工資標準計算;從業人員工資高于最低工資標準的,按實際收入計算。

(二)退休人員退休金標準:退休人員按實際領取的退休金計算。

(三)失業人員失業保險金標準:領取失業保險金人員按市政府最新公布的失業保險金標準計算。

(四)下崗失業人員收入計算標準:有勞動能力的下崗失業人員應首先到勞動保障部門申請就業,對重新正式就業的(指在國有經濟、城鎮集體經濟、聯營經濟、股分制經濟、其它經濟組織及附屬機構工作,并由其支付工資報酬的各類人員,包括長期職工和臨時職工)按從業人員身份計算收入。

(五)靈活就業人員收入評估標準:靈活就業人員(指為社會、單位、家庭或個人提供臨時性、季節性、彈性勞務并獲取相應勞動報酬,且無法建立或暫無條件建立穩定勞動關系的人員)按各縣(市)區制定的城鎮居民自謀職業收入行業評估標準計算,實際收入高于行業收入評估標準的,按實際收入計算。

(六)領取一次性安置費的國有企業職工收入計算方法:資源枯竭型關閉企業解除勞動關系領取一次性安置費的國有企業職工,從本人領取的一次性安置費中,扣除3年應繳納的社會保險費,剩余部分按3年的月平均額計入本人應得收入。計算公式為:

本人月應得收入=(領取的一次性安置費-3年應繳納的社會保險費)÷36個月

(七)領取經濟補償金的國企職工的收入計算方法:從本人領取的經濟補償金中,扣除計算經濟補償金月數應繳納的社會保險費,剩余部分按經濟補償金依據月數的月平均額,計入本人月應得收入。計算公式為:

本人月應得收入=(領取的經濟補償金-計算依據月數應繳納的社會保險費)÷計算經濟補償金依據月數

第十四條 撫養費計算。

(一)法院判決和協議離婚有子女撫養費規定的,按規定計算;無子女撫養費規定的,按承擔撫養費方本人總收入的25%計算,撫養兩個以上子女的按承擔撫養費方本人總收入不超過50%計算。

(二)對離婚后仍共同居住的,按共同生活計算家庭收入。

(三)對自身無經濟能力,卻要求獨自撫養子女,放棄對方支付撫養費而以生活困難為由申請低保的,按夫妻共同生活計算家庭收入。

第十五條 贍養費計算。

在計算每個子女對父母的贍養費時,首先要計算子女家庭的月人均收入。月人均收入低于保障標準的,可不計算該子女的贍養費。子女家庭的月人均收入高于保障標準的,按該子女家庭的月人均收入減去當地城市低保標準后剩余部分的50%,除以被贍養人數計算。具體計算公式為:

贍養費=(子女家庭月人均收入- 當地城市低保標準)×50%÷被贍養人數

第十六條 特殊情況的收入計算。

(一)對財產被占有的孤兒、喪失勞動能力的重殘人員和超過法定勞動年齡的老年人,由財產占有人撫養或贍養。

(二)在同一戶口共同生活,有法定供養關系與經濟關系的(包括子女在外地就學戶口已遷出的)應共同計算家庭人口;對雖在同一戶口,但屬于長期各自獨立生活的完整家庭且無法確定供養關系及經濟關系的,應單獨計算家庭人口。

(三)家庭成員中同時有非農業人口和農業人口的,首先應核算其家庭月總收入,然后計算出其家庭月人均收入,此收入即為家庭成員中非農業人口對象的月收入。

(四)對家庭確有收入但申請人不如實申報、管理機關難以核實清楚的,管理機關可根據申請人家庭的日常支出(包括衣、食以及教育、水、電、燃氣、通信等各項費用)情況,推算其家庭的最基本收入。

第四章 特殊群體的專項救助

第十七條 分類救助。

對生活特殊困難的保障對象且符合分類救助條件的,本人可在家庭月人均收入與低保標準差額保障的基礎上,每人每月按標準增加一定數額的低保金(具體范圍和標準按現行分類救助政策執行)。保障對象在享受分類救助時,同時符合兩個(含兩個)以上條件的,按其中救助額度高的項目享受,不可兼得。

第十八條 特殊困難家庭成員的專人救助。

對因重病(或重殘)完全喪失勞動能力且不能獨立生活的子女與法定撫養人共同生活的家庭,月人均收入超出低保標準的,對其家庭重病(或重殘)子女本人月收入按法定撫養人月收入的15%計算,如子女本人月收入低于城市低保標準時,其子女本人可享受差額城市低保待遇及分類救助和“兩節”臨時性救助,符合條件的可享受醫療救助待遇。但其本人及家庭不再享受其他低保優惠政策。若保障對象家庭既符合低保邊緣戶條件又符合特殊困難家庭的專人救助條件時,按其中救助額度高的項目享受,不可兼得。

第五章 保障金的審批和發放

第十九條 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金申領過程中的調查、審核、上報等工作,由各街道辦事處(鄉鎮人民政府)在上級民政部門指導下實施。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金按規定實行銀行發放。

第二十條 申請審批程序。

(一)由戶主本人向戶籍所在地的街道辦事處或鄉鎮人民政府提出書面申請,如實提供有關證明材料。

(二)街道辦事處(鄉鎮人民政府)工作人員逐戶調查核實,可委托社區參與調查,社區要成立民主評議小組,成員可由社區干部代表、社區民警、老黨員、低保專干、居民代表、轄區單位負責人等人員組成。民主評議小組必須對新申請低保戶逐個進行民主評議,并進行年度審核評議。社區要將申請對象的家庭收入、勞動能力狀況等情況在其居住的樓組和社區明顯處公示的時間不少于3天。通過入戶調查、民主評議、張榜公示等規定程序,群眾無異議后,方可向鎮(街)上報加蓋社區公章和調查人簽字的調查材料。

(三)街道辦事處(鄉鎮人民政府)復查后,將初審符合條件的人員名單在申請人居住的社區張榜公示3天以上,經公示無異議的,上報縣(市)區民政部門審批。縣(市)區民政部門調查核實后,將擬批準人名單在其居住的樓組和社區明顯處公示的時間不少于3天。有異議的要重新進行調查核實,發現錯誤要及時糾正。

(四)縣(市)區民政部門和街道辦事處(鄉鎮人民政府)是城市低保工作的審批管理機關。審批管理機關自接到申請人申請之日起,必須在30個工作日內辦結審批手續,從批準之日的下月起享受城市低保待遇。

對街道辦事處(鄉鎮人民政府)已受理,經調查核實不符合保障條件的,由街道(鄉鎮)書面或委托社區居民委員會通知申請人。

第二十一條 人戶分離申請審批程序。

(一)在現居住地居住6個月以上的城市居民申請低保,由戶口所在地社區、街道(鄉鎮)、民政局出具戶籍、遷居原因、遷居前家庭生活狀況證明,由現居住地受理其低保申請,并負責審批、發放、管理。

(二)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員戶籍不在一地的城市居民申請低保,異地戶籍人員由其戶口所在地社區、街道(鄉鎮)、民政局出具戶籍、遷居原因證明,由現居住地按照共同生活的家庭統一辦理審批、發放手續。

(三)因動遷造成人戶分離的,在現居住地居住6個月以上,并且已動遷一年以上的城市居民申請低保,由戶口所在地社區、街道(鄉鎮)、民政局出具戶籍、遷居原因、遷居前家庭生活狀況證明,由現居住地受理本人低保申請,并負責審批、發放。

不符合上述情況的由戶口所在地負責審批、發放。

(四)長期居住敬(托)老院的,申請人戶籍與所居住的敬(托)老院轄區不一致時,如申請人在所居住的敬(托)老院時間超過6個月(含6個月)時,應向居住地街道辦事處申請低保;如申請人在所居住的敬(托)老院時間不到6個月時,申請人可在戶籍所在地街道辦事處申請低保。該人員的親屬或監護人需按月向低保管理部門提出續領申請,并提交該人員的每月住院交費證明,對其進行生存認定。如申請人沒有親屬或監護人的,由低保管理部門所在的社區每月對其進行生存認定。

(五)對居無定所的,申請人應提供相對固定居住地,按人戶分離相關規定執行。如確實無法提供相對固定居住地時,可在戶籍所在地街道辦事處申請低保并由社區進行動態管理。本人需按月向低保審批管理部門提交其臨時居住地社區開具的家庭現況證明,主要說明其住(租)房,靈活就業等情況,并提出續領申請。

第二十二條 申請人應提供的材料:

(一)申請書;

(二)家庭成員戶口簿復印件;

(三)戶主身份證復印件及免冠近照;

(四)下崗失業人員證明;

(五)離退休證(收入憑據);

(六)一次性經濟補償收入證明憑證;

(七)7、領取下崗職工生活費或失業救濟金領取證(收入憑據);

(八)遺屬費(企業職工供養直系親屬生活救濟費)證明;

(九)就業狀況證明;

(十)所在單位勞資人事部門核實簽署意見加蓋公章的《家庭成員收入狀況證明》并提供聯系電話號碼、證明人、以明確責任;

(十一)定補證、優撫證、殘疾證復印件;

(十二)因夫妻離異涉及有關撫、扶養義務的,提供離婚證、離婚協議書或法院判決書等有關法律文書副本;

(十三)有贍養關系的申請人,應提供子女所在街道(鄉鎮)或單位出具的證明(證明子女家庭人口情況和月收入情況),子女結婚的應提供結婚證復印件;

(十四)學生的在校就讀證明;

(十五)房屋情況證明;

(十六)因病喪失勞動能力的,城市四區(含合作區)申請對象需提供近期二級以上醫院或市級專科醫院診斷書和近三年內二級以上醫院住院病歷等材料;縣(市)申請對象需提供近期二級以上醫院或縣級專科醫院診斷書和近三年內二級以上醫院住院病歷等材料。對需勞動能力鑒定的,提供勞動能力鑒定證明材料。

(十七)其它相關證明。

第二十三條 保障對象應按規定到社區提交續保申請。有勞動能力的需每季度到社區提出書面續保申請;無勞動能力的每半年到社區提出書面續保申請。如無正當理由連續兩次未進行續保申請的,視為自行放棄享受低保待遇資格。

第二十四條 領取保障金人員,其家庭月人均收入高于保障標準時,應停發保障金并由街道辦事處(鄉鎮人民政府)收回《丹東市最低生活保障證》(以下簡稱低保證)和《丹東市城市低保人員醫療救助就診手冊》(以下簡稱就診手冊)。

第六章 保障對象的管理

第二十五條 強化保障對象的動態管理,對低保家庭成員、收入、實際生活水平發生變化的,要及時增發、減發、停發保障金。

第二十六條 建立保障對象備案制度。保障對象的審批檔案由街道辦事處(鄉鎮人民政府)建立并保存,要指派專人管理;縣(市)區民政部門終審后建立并保存保障對象電子檔案;社區要建立轄區內低保戶備檔。縣(市)區民政部門需建立低保工作檔案主要包括:低保文件檔案、會議培訓記錄簿、入戶調查記錄簿、群眾舉報記錄簿等。街道辦事處(鄉鎮人民政府)需建立低保工作檔案包括:保障對象檔案、退保檔案、低保文件檔案、會議培訓記錄簿、入戶調查記錄簿、群眾舉報記錄簿等。社區要建立低保工作檔案包括:社區保障對象檔案、續保申請記錄簿、參加公益活動記錄簿、入戶調查記錄簿、群眾舉報記錄冊簿、低保公示記錄簿、民主評議記錄簿等。

第二十七條 建立保障對象續保申請制度。保障對象每月應通過社區委員會向審批管理機關申報家庭收入變化情況,并按規定提出下次續保申請。

第二十八條 建立保障對象家庭收入定期核查制度和低保工作定期檢查制度。社區(村)居員會每月對轄區內保障家庭收入情況進行一次全面核查,并向街道辦事處(鄉鎮人民政府)報告;街道辦事處(鄉鎮人民政府)每季度重點對有勞動能力未就業人員家庭收入變化情況進行一次核查;縣(市)區民政部門每半年對保障對象整體情況進行一次檢查,檢查的重點是家庭收入變化情況、低保待遇的落實情況、保障金管理發放情況、規范化管理情況,同時每半年對《低保證》進行一次審驗;市級民政部門在不定期檢查的基礎上,每年進行一次抽查。

第二十九條 每月20至25日為保障對象到社區簽到日。街道辦事處(鄉鎮人民政府)和社區(村)居委會要積極組織有勞動能力但尚未就業的保障對象參加公益性活動,對其進行就業培訓。對符合就業條件、尚未就業的保障對象,街道和社區要配合勞動保障、工會等部門,積極介紹、幫助其就業,盡快使其從根本上擺脫貧困。

第三十條 對被取消低保待遇的人員,審批管理機關要以適當方式及時通知本人,說明理由,由街道辦事處辦理取消保障待遇相關手續,收回《低保證》、《就診手冊》等相關證件。

第三十一條 保障待遇遷移。

(一)保障對象在本縣(市)區內遷移的,由街道辦事處或鄉鎮人民政府辦理保障待遇遷移手續,變更管理關系,不再重新履行申請、審批等程序,檔案隨同遷移手續轉移。對符合條件的遷移對象,由遷入地接收,變更管理關系;對不符合條件的遷移對象,由審批管理機關書面通知或委托社區通知當事人未批準的原因。

(二)對符合遷移條件需跨縣(市)區遷移的保障對象,遷出地街道(鄉鎮)、縣(市)區民政部門應及時為其辦理保障待遇遷移手續,并上報市民政部門進行批轉。為保證低保待遇遷移的連續性,遷出地民政部門應在開具遷移單時,以開具遷移單的當月(不含當月)起,將該戶低保金再繼續發放2個月。同時,要及時通知遷移對象在一周時間內到市民政部門辦理批轉手續。保障對象憑市民政部門出具的遷移單到遷入地縣區民政部門辦理遷入手續。遷入地審批管理機關應在2個月接續期內完成對其家庭收入和實際生活水平進行重新核實,根據核查情況增減或停發保障金。

(三)遷出地審批管理機關應及時通知遷移對象,攜帶《低保證》和《就診手冊》到遷入地審批管理機關辦理轉接手續,遷移對象的《低保檔案》由遷出地街道(鄉鎮)留存。經遷入地審批管理機關對其家庭現收入狀況重新核查后,對符合低保條件的遷移對象,遷入地審批管理機關應將其原持有《低保證》和《就診手冊》收回,并及時轉交給原發證機關。同時,為遷移對象發放新《低保證》和《就診手冊》,建立新《低保檔案》資料。

(四)各縣(市)區審批管理機關對符合遷移條件的,不得以任何理由拒絕接收。

第三十二條 低保檔案的管理按照市民政局、檔案局聯合下發的《丹東市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檔案管理細則》(丹民字[2006]15號)規定執行。建立城市低保計算機網絡管理系統,逐步形成市、縣(市)區、街道(鄉鎮)、社區四級計算機網絡管理系統。

第七章 保障資金的來源及監管

第三十三條 實施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制度所需資金,列入財政預算,納入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支出科目,專戶管理。財政部門要保證資金專款專用,不被擠占、挪用。

第三十四條 各級民政部門負責編制本轄區的城市低保年度資金需求計劃,經同級財政部門審核后納入預算,由財政部門按時撥付,保證及時足額發放。

第三十五條 保障資金的使用接受財政和審計部門的檢查、審計及社會監督。

第三十六條 各級財政部門根據工作實際需要安排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工作經費,用于保障低保工作的調研、培訓、核查、檔案管理等費用支出。

第八章 監督與處罰

第三十七條 城市低保申請審批程序嚴格實行“三次張榜公示”制度。社區初審、街道核審、縣(市)區審批三個環節的結果均要在社區公告,社區(村)還要將轄區內所有享受低保待遇家庭的保障標準和保障金的發放清單及市、縣(市)區、街道(鄉鎮)、社區(村)四級舉報電話等內容永久公布,接受群眾監督。公告要做到固定地點、固定欄目、多地點(各居民樓門棟)實施。公告欄由各區、縣(市)統一制作,要求統一規格樣式(封閉窗式),具有防風、防雨、防撕毀等功能,切實保證公告效果。市縣(市)區民政部門和街道(鄉鎮)要不定期抽查社區張榜公告和舉報查處情況,并作為逐級進行年終工作考核的重要指標。

第三十八條 充分利用新聞媒體、公開辦事場所、政務公開欄和宣傳欄等形式,加大城市低保工作的宣傳力度,做到低保政策公開、辦事程序公開、保障對象公開、保障金發放結果公開,接受社會監督。

第三十九條 建立反饋制度,落實處理結果。市、縣(市)區、街道要建立舉報箱和監督、咨詢、舉報電話,受理居民的咨詢、投訴和舉報。

第四十條 各級民政部門會同財政、審計和監察等部門,每年要對保障金管理發放情況進行一次大檢查,對查出的違法、違紀行為嚴肅處理。

第四十一條 從事低保工作的人員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給予批評教育、通報和黨紀政紀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一)無故對符合低保條件的對象不予及時受理審批的;

(二)不堅持原則,為不符合條件人員辦理低保待遇的;

(三)在工作中弄虛作假、欺上瞞下,造成惡劣影響的;

(四)貪污、挪用保障金的。

第四十二條 保障對象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縣(市)區民政部門給予批評教育,追回冒領的保障金(實物);情節嚴重的,依法予以處罰:

(一)采取隱瞞虛報家庭收入,偽造證明材料等手段騙取保障金的;

(二)家庭收入好轉不及時向審批管理機關申報的;

(三)無視有關政策規定,擾亂正常的辦公秩序;無理取鬧、漫罵、傷害低保工作人員的。

第四十三條 對為申請享受城市低保待遇人員在就業狀況、家庭收入和實際生活水平、勞動能力狀況、家庭人口狀況等方面出具假證的有關單位的人員,單位和上級主管部門要給予其批評教育、紀律處分和經濟處罰;情節嚴重的,要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九章 附 則

第四十四條 本辦法由丹東市民政局負責解釋,自發布之日起施行。1998年11月20日丹東市人民政府辦公室《關于在我市建立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制度的通知》(丹政發[1998]16號)同時廢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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