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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貢市住房公積金管理委員會關于印發自貢市住房公積金繳存管理等3個實施細則的通知
自貢市住房公積金管理委員會關于印發自貢市住房公積金繳存管理等3個實施細則的通知
2008-08-08
自貢市住房公積金管理委員會關于印發自貢市住房公積金繳存管理等3個實施細則的通知
自公積金管委發〔2008〕5號
各區縣政府、市級各部門、各住房公積金繳存單位:
《自貢市住房公積金繳存管理實施細則》、《自貢市住房公積金提取管理實施細則》和《自貢市住房公積金貸款管理實施細則》已經2008年7月4日第二屆自貢市住房公積金管理委員會第二次全體會議審議通過,并報請市政府同意,現予印發,請認真貫徹執行。
附件1:《自貢市住房公積金繳存管理實施細則》
附件2:《自貢市住房公積金提取管理實施細則》
附件3:《自貢市住房公積金貸款管理實施細則》
二〇〇八年八月八日
附件1:
自貢市住房公積金繳存管理實施細則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維護住房公積金所有者的合法權益,規范和加強住房公積金繳存管理,根據《住房公積金管理條例》(國務院令第350號,下稱《條例》)、《四川省住房公積金繳存管理辦法》(川建發〔2007〕72號)和《自貢市人民政府辦公室關于進一步加強住房公積金管理工作的通知》(自府辦發〔2004〕89號)等法規文件的規定,結合本市實際,制定本實施細則。
第二條 本實施細則適用于自貢市行政區域內住房公積金的繳存登記、繳存、賬戶設立及封存和轉移、對賬、查詢、計息等繳存管理工作。
第三條 住房公積金繳存范圍:
(一)國家機關、國有企業、城鎮集體企業、外商投資企業、港澳臺商投資企業、城鎮私營企業、個人獨資企業、合伙企業及其他城鎮企業、事業單位、民辦非企業單位、社會團體(以下統稱單位)及其在職職工應繳存住房公積金。
(二)單位聘用的進城務工人員,可參照本單位在職職工繳存住房公積金。
(三)男性未滿60周歲、女性未滿55周歲,領取營業執照的個體工商戶和具有執業資格的自由職業者,可申請繳存住房公積金。
(四)未就業的自主擇業軍隊轉業干部,可參照個體工商戶、自由職業者繳存住房公積金。
第四條 前條所稱在職職工,指在上述單位工作并由單位支付工資的各類人員(不含外籍及港澳臺人員)。包括與單位簽訂聘用(勞動)合同或雖未簽訂合同但形成事實勞動關系的職工。
第五條 本市住房公積金繳存由自貢市住房公積金管理委員會(下稱管委會)決策,自貢市住房公積金管理中心(下稱管理中心)管理,任何單位不得自行歸集、自行管理住房公積金。
第六條 管委會履行下列住房公積金繳存決策職責:
(一)依據有關法律、法規和政策,制定和調整本市住房公積金繳存的具體管理措施,并監督實施。
(二)擬訂本市住房公積金的具體繳存比例。
(三)審批本市住房公積金繳存計劃及計劃執行情況報告。
(四)審批本市內單位提高或降低繳存比例及緩繳申請。
(五)按照有關規定,確定受委托辦理住房公積金繳存業務的商業銀行(下稱受托銀行)。
(六)需要決策的其他住房公積金繳存事項。
第七條 管理中心履行下列住房公積金繳存管理職責:
(一)宣傳和貫徹執行《條例》等住房公積金繳存法規政策,維護繳存人繳存住房公積金的合法權益。
(二)編制、執行住房公積金繳存計劃,編制住房公積金繳存計劃執行情況報告。
(三)進行住房公積金繳存登記、變更登記、注銷登記,辦理個人賬戶設立。
(四)記載住房公積金繳存、封存、轉移、計息等繳存情況并進行核算。
(五)審核單位降低繳存比例或者緩交的申請,報管委會批準后執行。
(六)為繳存單位及繳存人提供對賬、查詢和住房公積金繳存政策咨詢服務,受理投訴事項。
(七)督促未建立住房公積金制度的單位及時辦理住房公積金繳存登記手續,督促繳存單位為本單位職工辦理個人住房公積金賬戶設立手續并按時足額繳存住房公積金,履行《條例》賦予的住房公積金繳存方面的監督、檢查、處罰職責。
(八)承辦管委會決定或授權辦理的其他住房公積金繳存事項。
第八條 住房公積金繳存單位履行下列住房公積金繳存義務:
(一)宣傳和貫徹執行《條例》等住房公積金繳存法規政策,維護職工繳存住房公積金的合法權益。
(二)辦理本單位住房公積金繳存登記、變更登記、注銷登記手續,辦理職工個人賬戶設立、封存、轉移等手續。
(三)辦理并記載本單位職工住房公積金繳存事項,按時足額為本單位職工繳存住房公積金,對職工個人應繳存的住房公積金實行代扣代繳。
(四)辦理或協助辦理本單位及其職工的住房公積金繳存、對賬、查詢、咨詢、投訴事宜。
(五)辦理需要單位辦理的其他住房公積金繳存事項。
第九條 職工個人和職工所在單位為職工繳存的住房公積金,均屬職工個人所有,受法律保護,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侵犯職工的住房公積金權益。
第十條 單位辦理住房公積金業務應嚴格執行經辦人制度,單位確定及更換經辦人都應填寫《單位住房公積金經辦人員備案表》;更換經辦人的,應在新業務辦理前到管理中心辦理變更登記。
第二章 繳存登記及賬戶設立
第十一條 新設立單位應自設立之日起30日內,報送《建立住房公積金制度的申請》正式文件、單位設立批準文件或營業執照、組織機構代碼證、法人證或法人身份證(企業還需要稅務登記證)到管理中心辦理住房公積金開戶繳存登記,同時填寫《住房公積金匯繳清冊匯總表》及《匯繳清冊》,辦理單位住房公積金賬戶及職工個人賬戶設立手續;尚未辦理住房公積金繳存登記、賬戶設立手續的單位,應當自本實施細則實施之日起30日內,到管理中心辦理住房公積金繳存登記和職工個人住房公積金賬戶設立手續。
單位新錄用或新調入職工,應于職工錄用或調入之日起30日內到管理中心辦理住房公積金繳存登記和職工住房公積金個人賬戶設立或轉移手續。
個體工商戶、自由職業者應與管理中心簽訂繳存協議,進行繳存登記,并在管理中心開立住房公積金繳存賬戶。
每個繳存人只應有一個住房公積金賬戶。
第十二條 中央、外省市及省屬駐本市單位,未在其主管單位所在地繳存住房公積金的,應在本市管理中心進行繳存登記、開戶繳存住房公積金。
第十三條 單位合并、分立、撤銷、解散或者破產的,應自發生上述情況之日起的30日內,由原單位或者清算組織到管理中心辦理變更登記或注銷登記。
第十四條 單位名稱、法人代表或負責人、辦公地址等登記信息,以及職工姓名、身份證號碼等個人登記信息發生變更,單位應自變更發生之日起30日內持相關證明材料到管理中心辦理變更登記。
第三章 繳 存
第十五條 職工本人及單位為職工繳存的住房公積金,月繳存額為職工本人上一年度月平均工資分別乘以職工及單位繳存比例。
個體工商戶、自由職業者住房公積金月繳存額為本人上一年度月平均納稅收入乘以其繳存比例。
新參加工作的職工從參加工作的第二個月開始繳存住房公積金,調入職工從調入單位發放工資之月起繳存住房公積金,月繳存額均為職工本人當月工資乘以其繳存比例。
第十六條 繳存住房公積金的月工資基數,不得低于市政府規定的上一年度職工最低月工資標準,不得超過本市統計部門公布的上一年度職工月平均工資的三倍。繳存基數由管理中心每年核準調整一次。
職工月工資基數具體計算口徑以國家統計部門勞動工資規定為準。
月工資基數計算到元位,元位以下四舍五入。
第十七條 單位與職工個人應同比例繳存,繳存比例不得低于5%。財政撥款單位、國有企業和國有控股企業繳存比例不得高于12%,其它單位繳存比例超過12%的部分,應按國家稅收政策規定納稅。個體工商戶、自由職業者其單位應繳存部分和個人應繳存部分均由個人承擔,繳存比例不得低于10%;繳存比例超過24%的部分應按照國家稅收政策規定納稅。
同一個單位只能以同一比例繳交住房公積金。任何單位未經批準,不得擅自降低或提高已確定的繳存比例。
本市以前執行的具體規定與第十六條、第十七條不相吻合的,應逐步規范。
第十八條 住房公積金繳存時間:
單位和職工應在每月發薪后5日內按時足額繳存住房公積金,不得逾期繳存或少繳。
第十九條 有下列情況之一的單位可以申請暫時降低繳存比例:
(一)企業虧損一年以上的。
(二)職工工資收入連續一年低于市政府規定的本市上年度職工最低工資標準的。
有以上情況需暫時降低繳存比例的,必須由本單位職工代表大會或者工會討論通過,報送《住房公積金降低比例報告》正式文件和由上級主管部門認定并加蓋公章的單位財務報表或單位職工工資情況資料,經審核批準后執行。批準降低繳存比例單位,經濟效益好轉后恢復到原繳存比例。
第二十條 有下列情況之一的單位可以申請暫緩繳存:
(一)企業嚴重虧損并停產半年以上,且連續3個月以上欠發職工工資的。
(二)市政府確認的特困企業。
有以上情況需暫緩繳存的,必須經本單位職工代表大會或者工會討論通過,報送《住房公積金緩繳報告》正式文件和由上級主管部門認定并加蓋公章的單位財務報表、單位停產及停發工資情況資料或市政府確認特困企業證明文件,經審核批準后可以緩繳。單位經濟效益好轉后應立即補繳。申請緩繳期限不得超過一年。如到期仍無力繳存的,應提前一個月按上述程序重新辦理緩繳手續。
第二十一條 內退職工及與單位續存勞動關系的下崗職工,在辦理法定退休手續前,本人及其所在單位仍應按時足額繳存住房公積金。繳存基數按職工本人的工資、生活費等薪資收入計算。收入低于市政府規定的最低工資標準的職工,可根據本人申請降低個人月繳存額或者不繳,但單位為其繳存部分必須繼續足額繳存。
第二十二條 中央、外省市及省屬駐本市單位,在本市繳存住房公積金的,執行本市繳存基數和繳存比例。
第二十三條 單位為職工繳存的住房公積金,按下列規定列支:
(一)機關在預算中列支。
(二)事業單位由財政部門核定收支后,在預算或費用中列支。
(三)企業在成本中列支。
第二十四條 住房公積金繳存方式:
使用網上銀行、轉賬支票、現金上行等方式繳存,管理中心不接受單位現金繳存。
第二十五條 職工因下列情形未繳、少繳或緩繳住房公積金,單位應及時按規定補繳:
(一)從未繳存住房公積金的單位,1999年4月國務院發布《條例》以前成立的,從《條例》發布之月起補繳,《條例》發布以后成立的,從成立之月起補繳。補繳額可根據本市以前年度繳存情況酌定。
(二)單位未按規定的職工范圍和標準繳存的。
(三)新增或調入職工,未按時繳存的。
(四)單位合并、分立、撤銷、破產、解散、改制等情形欠繳的。
(五)緩繳、漏繳的。
(六)其他需要補繳的情形。
第二十六條 繳交或補繳住房公積金時,單位不提供職工工資情況或者提供工資情況有異議的,管理中心可依據當地勞動部門、司法部門核定的工資,或本市統計部門公布的上年職工平均工資計算。
第四章 賬戶封存及轉移
第二十七條 有下列情形的單位,應在辦妥相關手續后30日內為職工辦理住房公積金賬戶封存手續:
(一)職工與單位暫時中止工資關系,但仍保留勞動關系的。
(二)調出原單位或與原單位解除勞動關系,未落實新單位或新單位未建立住房公積金制度的。
(三)其他需要封存的情形。
第二十八條 有下列情形的單位,應在與職工終止勞動關系之日起30日內,為其辦理住房公積金賬戶轉移手續:
(一)職工調出本單位的。
(二)單位合并、分立的。
(三)其他需要辦理轉移手續的情形。
第二十九條 因單位撤銷、破產、解散等原因未重新就業的職工,因辭職或被解聘等原因與單位終止勞動關系的職工,原單位應自終止勞動關系之日起30日內將其賬戶轉移至管理中心專設的“辭職、辭退人員專戶”統一管理。
第五章 對賬、查詢、計息
第三十條 單位應為其在職職工建立個人明細帳,并及時填寫自貢市職工住房公積金手冊;管理中心每年與繳存單位對賬,并發給對賬憑證。
第三十一條 單位或繳存人可通過查詢電話、短信等形式,或到管理中心查詢本單位、本人住房公積金繳存情況,管理中心有義務提供查詢服務。
第三十二條 繳存人、單位對住房公積金賬戶繳存情況有異議的,可向管理中心申請復核。管理中心應自收到申請之日起5日內給予答復。
第三十三條 住房公積金自存入繳存人個人住房公積金賬戶之日起,按國家規定利率計息。
第三十四條 管理中心應依法保護涉及繳存人個人隱私的信息數據。
第六章 監 督
第三十五條 管理中心應按《條例》規定,接受或實行監督。
(一)管理中心執行管委會的繳存管理決策,依法接受省級監督部門和管委會、市級財政、審計部門的監督。
(二)年度終結,管理中心應及時向管委會報告和向社會公布住房公積金年度繳存管理情況。
(三)督促未建立住房公積金制度的單位建立住房公積金制度,督促繳存單位履行繳存義務。
第三十六條 職工有權督促單位履行繳存義務,有權向行政監督部門、管委會及管理中心檢舉揭發住房公積金繳存中的違法違規行為。
第七章 罰 則
第三十七條 違反《條例》規定,單位不辦理住房公積金繳存登記或者不為本單位職工辦理個人住房公積金賬戶設立手續的,由管理中心責令限期辦理;逾期不辦理的,處1萬元以上5萬元以下的罰款。
第三十八條 違反《條例》規定,單位逾期不繳或者少繳住房公積金的,由管理中心責令限期繳存或補繳;逾期仍不繳存或補繳的,可申請人民法院強制執行。
第三十九條 管理中心違反《條例》規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省建設行政主管部門會同相關部門依據管理職權,責令限期改正;對負有責任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依法給予行政處分:
(一)未按規定設立住房公積金銀行專戶的。
(二)未在管委會確定的受托銀行辦理住房公積金繳存金融業務的。
(三)未建立繳存人住房公積金繳存明細賬的。
(四)未按規定為繳存人計息的。
(五)未為繳存人發放繳存住房公積金有效憑證的。
(六)未為單位和繳存人建立相應查詢核對制度的。
第八章 附 則
第四十條 本市以前制定的住房公積金繳存具體規定與本實施細則相抵觸的,執行本實施細則規定。
第四十一條 本實施細則所指期限以不含法定節假日的工作日計算。
第四十二條 本實施細則由管委會授權管理中心負責解釋。
第四十三條 本實施細則自2008年9月1日起執行。
附件2:
自貢市住房公積金提取管理實施細則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維護住房公積金所有者的合法權益,加強住房公積金提取管理,規范住房公積金提取使用行為,根據《住房公積金管理條例》(國務院令第350號,下稱《條例》)、《四川省住房公積金提取管理辦法》(川建發〔2007〕99號)、《自貢市人民政府辦公室關于進一步加強住房公積金管理工作的通知》(自府辦發〔2004〕89號)等法規文件的規定,結合本市實際,制定本實施細則。
第二條 本實施細則適用于自貢市行政區域內住房公積金的提取管理。
第三條 自貢市住房公積金管理委員會(下稱管委會)依據有關法律、法規和政策,制定和調整住房公積金提取的具體管理措施,并監督實施。
第四條 自貢市住房公積金管理中心(下稱管理中心)宣傳和貫徹執行《條例》等法規規定的住房公積金提取政策;審核、記載并核算住房公積金提取事項;為單位和繳存人提供住房公積金提取的對賬、查詢和政策咨詢服務,受理投訴,維護住房公積金繳存人的合法權益;承辦管委會決定或授權辦理的其他住房公積金提取事項。
第五條 住房公積金繳存單位(下稱單位)宣傳和貫徹執行《條例》等法規規定的住房公積金提取政策;辦理并記載本單位職工住房公積金提取事項;辦理或協助辦理本單位職工住房公積金提取的對賬、查詢、咨詢、投訴等事宜,維護職工提取住房公積金的合法權益;辦理需要單位辦理的其他住房公積金提取事項。
第六條 辦理住房公積金相關業務實行單位經辦人制度,由單位經辦人員統一辦理。各單位要確定一名住房公積金經辦人員,并填報《住房公積金經辦人備案表》,提交管理中心備案。
“辭職、辭退人員專戶”(下稱“專戶”)職工,以及繳存住房公積金的個體工商戶、自由職業者、未就業的自主擇業軍隊轉業干部由本人或委托家庭成員(僅限配偶、父母、子女)辦理。
第二章 提取條件、范圍
第七條 繳存人及所在單位按時、足額繳存住房公積金,方可辦理提取業務。
第八條 符合第七條規定的繳存人,發生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提取住房公積金:
(一)購買、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的。
(二)租賃自住住房的房租支出超出家庭工資性收入30%以上的。
(三)離休、退休的。
(四)完全喪失勞動能力,并與單位終止勞動關系的。
(五)出境定居、戶口遷出本市或非本市戶口職工,并與本市所在單位終止勞動關系的。
(六)償還住房貸款本息。
(七)死亡或被宣告死亡的。
(八)領取城鎮居民最低生活保障金,并與單位終止勞動關系的。
(九)因患重大疾病、遭遇重大災難或交通事故造成家庭生活嚴重困難的。
(十)職工在職期間被判處刑罰并與單位終止勞動關系的。
(十一)納入“專戶”管理,且男年滿50周歲、女年滿40周歲的。
(十二)納入“專戶”管理,且與單位終止勞動關系滿2周年后仍未再就業的。
繳存人凡不符合以上規定的,均不得提取本人賬戶內的住房公積金。
第九條 家庭成員以共有產權形式購買的自住住房,可申請按各自所占購房款份額提取住房公積金,沒有明確份額的平均計提。非家庭成員以共有產權形式購買的住房,不得提取。
第十條 正在歸還個人住房公積金貸款的繳存人及其配偶,凡涉及銷戶提取住房公積金的,應在完清貸款本息后,再行銷戶提取;若涉及第八條(二)、(九)項情形的,應先提取住房公積金歸還個人貸款本息。
第三章 提取額度
第十一條 除銷戶和使用住房公積金余額償清住房公積金貸款本息以外,最小提取額度以百元整數為單位計提。
第十二條 符合第八條(一)項規定購買自住住房的,可提取住房公積金:
(一)非貸款購買自住住房的,憑有關證明材料,在辦妥產權證或購房合同生效之日起一年內,并付清購房款或支付首次購房款后,可申請從本人和配偶住房公積金賬戶的上年度余額中一次性提取不超過購房款的住房公積金。
(二)貸款購買自住住房者,憑相關證明材料,可一次性申請提取本人和配偶賬戶上年度余額內不超過購房首付款的住房公積金(《貸款合同》簽訂之日起一年內申請提取);或從首次歸還貸款之月起一年后,申請每年度一次從本人和配偶賬戶的上年度余額中提取不超過當年還款本息額或提前還清本息額的住房公積金歸還貸款本息。
(三)符合第八條(一)項規定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的,可申請提取不超過建造、翻建、大修費用的本人和配偶住房公積金賬戶余額。
第十三條 符合第八條(二)項規定的,可每年申請從本人和配偶賬戶余額中一次性提取上年房租超出家庭工資性收入規定比例以上部分的住房公積金。
第十四條 符合第八條(三)、(四)、(五)、(八)、(十)、(十一)、(十二)項規定的,可申請提取本人住房公積金賬戶內全部余額,同時注銷個人住房公積金賬戶。
第十五條 符合第八條(七)項的,其繼承人或受遺贈人可以申請提取職工住房公積金賬戶內的全部余額,同時注銷個人住房公積金賬戶。
第十六條 符合第八條(九)項規定的,因患重大疾病造成家庭生活嚴重困難的,在支付醫療費用之日起一年內可申請合計提取本人、配偶、子女賬戶余額中最多不超過個人應負擔醫療費用的住房公積金。
因遭遇重大自然災害或交通事故,在災難事故發生后一年內,可申請合計提取本人、配偶、子女賬戶余額中最多不超過處理災難事故所需費用的住房公積金。
第四章 提取資料
第十七條 辦理提取業務時,所有提取資料均需提供原件和復印件,管理中心應驗明原件、收取復印件存檔。
管理中心對繳存人所提供的資料有疑問時,可暫緩提取其住房公積金,經驗證其資料后,明確答復是否予以提取。
提取夫妻雙方的住房公積金,需提供結婚證。
單位為職工辦理提取業務時,應提供加蓋單位公章并由經辦人簽字的《自貢市住房公積金支取通知書》(下稱《通知書》)、《單位銀行賬戶明細表》或《個人銀行賬戶明細表》。
“專戶”職工,以及繳存住房公積金的個體工商戶、自由職業者、未就業的自主擇業軍隊轉業干部提取本人住房公積金,應攜帶本人身份證,住房公積金手冊本、本人姓名開立的本市銀行儲蓄卡或通存通兌存折及相關手續;委托辦理提取的還須提供受委托人身份證,委托人與受委托人的關系證明及由委托人親筆簽署的授權委托書。
第十八條 購買具有所有權的自住住房的,可申請提取本人和配偶的住房公積金:
(一)購買公有住房的,提供《房屋所有權證》(或《公有住房買賣合同》,或《軍隊現有住房出售協議書》)、國有住房出售收入專用票據。
(二)購買商品房期房的,提供《房屋(商品房)買賣(銷售)合同》,并由房屋產權監理部門加蓋商品房預售合同登記備案專用章或《備案表》和銷售不動產發票。
(三)購買商品房現房的,提供《房屋(商品房)買賣(銷售)合同》、銷售不動產發票和《房屋所有權證》。
(四)購買拆遷安置房需補房款的,提供《房屋拆遷補償安置合同》或《協議》,購房款發票或收據及所購拆遷安置房的權屬證明。
(五)購買二手住房的,提供《房屋買賣合同》、《中華人民共和國契稅完稅證》和《房屋所有權證》。
(六)住房公積金中心貸款的,提供《購房合同》。
(七)銀行按揭貸款的,提供《購房合同》、《貸款合同》或《公證書》。
第十九條 建造、翻建、大修具有所有權的自住住房的,可申請提取本人和配偶的住房公積金:
(一)在城鎮國有土地上,建造自住住房提供縣(區)及以上規劃、建設、土地管理部門出具的《建設用地規劃許可證》、《建筑工程施工許可證》、《占地審批書》、《國有土地使用證》和《房屋所有權證》(或《房產執照》)及《決算表》;翻建、大修自住住房提供縣(區)及以上房屋安全鑒定部門、規劃、建設、土地管理部門出具的批準文件、房屋安全鑒定文件(經鑒定為危房需要翻建或大修)和《國有土地使用證》、《房屋所有權證》及《決算表》。
(二)在農村集體土地上,建造自住住房提供縣(區)級以上規劃、建設、土地管理部門出具的批準文件和《集體土地使用證》和《房屋所有權證》;翻建、大修具有所有權的自住住房提供農村房屋安全管理機構的證明、《房屋所有權證》和《決算表》。
第二十條 租賃自住住房的房租支出超出家庭工資性收入30%以上的,提取人應提供家庭收入證明、由房管部門登記備案的《房屋租賃合同》、繳納房租的正式發票、所租賃房屋產權證明。
第二十一條 離休、退休、死亡或被宣告死亡、完全喪失勞動能力并與單位終止勞動關系、出境定居、戶口遷出本市或非本市戶口職工并與單位終止勞動關系、納入“專戶”管理且男年滿50周歲、女年滿40周歲或與原單位終止勞動關系滿2周年后仍未再就業的,可申請提取本人住房公積金:
(一)離休、退休的,提供《離(退)休證》或《退休審批表》;無《離(退)休證》或《退休審批表》的(男滿60周歲,女滿55周歲),提供身份證。
(二)完全喪失勞動能力并與單位終止勞動關系的,提供解除(終止)勞動(人事)關系證明、《傷殘證》或《工傷鑒定結論通知》或《勞動能力鑒定表》。
(三)出境定居的,提供護照、簽證、戶口注銷證明(或已登記注銷事項的戶口簿);戶口遷出本市的提供戶口遷移證明;非本市戶口職工,并與單位終止勞動關系的,提供戶口簿或戶籍證明和終止勞動關系證明。
(四)死亡或被宣告死亡的,提供《居民醫學死亡證明書》(或火化證、公安部門出具的非正常死亡證明、法院宣告死亡判決、因死亡注銷戶口的證明)、繼承人(受遺贈人)身份證件、繼承人與被繼承人繼承關系(受遺贈人與遺贈人遺贈關系)證明文件;無繼承人也無受遺贈人的,其賬戶內存儲余額納入住房公積金增值收益。
(五)納入“專戶”管理,且男年滿50周歲、女年滿40周歲的,提供身份證。
(六)納入“專戶”管理,且與單位終止勞動合同滿2周年后仍未再就業的,提供與原單位解除勞動關系證明及本人所在社區出具的未再就業證明。
第二十二條 償還住房貸款本息的,可申請以下二種方式提取繳存人和配偶的住房公積金:
(一)采取每年提取一次繳存人和配偶的住房公積金償還住房公積金貸款的,提供《自貢市職工按年提取住房公積金償還公積金貸款申請書》;銀行按揭貸款的,提供《貸款合同》、還款存折或貸款銀行出具的上年度還款明細表(需加蓋貸款銀行業務公章)、《自貢市職工按年提取住房公積金償還銀行貸款申請書》。
(二)采取余額還款法歸還住房公積金貸款的,提供《自貢市職工提取住房公積金還清貸款審批表》;銀行按揭貸款的,提供《貸款合同》、貸款銀行出具的貸款余額表(需加蓋貸款銀行業務公章)、《自貢市職工提取住房公積金還清銀行貸款申請書》。
第二十三條 繳存人享受城鎮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待遇的,提供《自貢市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證》、城市低保儲蓄存折(卡)。
第二十四條 繳存人及配偶或子女等家庭成員,患重大疾病(重大疾病包括:惡性腫瘤、腎功能衰竭、重大器官移植手術、慢性白血病、再生障礙性貧血、帕金森氏癥、紅斑狼瘡、肝硬化、精神分裂癥)造成家庭生活嚴重困難的,提供醫保定點醫院或二級甲等以上醫院診斷證明、醫療費支付證明、本人和配偶及子女身份、關系證明、家庭生活嚴重困難證明材料(由所在單位出具,“專戶”職工由戶口所在地社區出具)。
遭遇重大自然災害或交通事故,提供相關單位災難事故處理情況證明和家庭收入證明,以及繳存人和配偶、子女的身份證明。
第二十五條 職工在職期間被判處刑罰并與單位終止勞動關系,提供司法部門判決裁定書、與單位終止勞動關系證明文件。
第五章 提取程序
第二十六條 職工提取住房公積金,應按下列程序辦理:
(一)由單位和經辦人審核提取人的相關資料,并在《通知書》、《單位銀行賬戶明細表》或《個人銀行賬戶明細表》上加蓋單位公章及簽字。
(二)單位經辦人持《通知書》及本細則規定的相關資料到管理中心或管理部申請提取住房公積金。
(三)管理中心審核單位經辦人提供的資料后,辦理提取業務,打印支款明細表、《通知書》,審核蓋章后辦理轉賬手續。
第二十七條 “專戶”職工,以及繳存住房公積金的個體工商戶、自由職業者、未就業的自主擇業軍隊轉業干部提取住房公積金,應按下列程序辦理:
(一)職工本人或受委托人提交相關資料,管理中心審核后,打印支款明細表、《通知書》。
(二)職工本人或受委托人在《專戶職工銀行卡明細》及《通知書》上簽字、加蓋指模;《通知書》經管理中心審核蓋章后,由職工本人或受委托人持《通知書》和《專戶職工銀行卡明細》辦理轉賬手續。
第二十八條 住房公積金的提取采取轉賬方式劃轉到單位的賬戶。“專戶”職工,以及繳存住房公積金的個體工商戶、自由職業者、未就業的自主擇業軍隊轉業干部提取住房公積金劃入本人在本市的個人結算賬戶(含銀行卡)或銀行活期儲蓄賬戶。特殊情況可采取開具現金支票的方式。
第六章 監 督
第二十九條 管理中心應按《條例》規定,接受或實行監督。
(一)管理中心執行管委會的提取管理決策,依法接受省級監督部門和管委會、市級財政、市審計部門的監督。
(二)年度終結,應及時向管委會報告和向社會公布住房公積金年度提取情況。
(三)督促單位為符合提取條件的繳存人辦理住房公積金提取手續。
第三十條 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限制符合提取條件的繳存人提取使用住房公積金。繳存人有權向行政監督部門、管委會及管理中心檢舉揭發住房公積金提取中的違法違規行為。
第七章 罰 則
第三十一條 騙取住房公積金的,由相關單位追回并追究責任:
(一)采取欺騙手段提取本人住房公積金的,由所在單位負責追回,并按有關規定給予行政處分,情節嚴重構成犯罪的由司法機關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二)騙取他人住房公積金賬戶余額的,由管理中心負責追回,由相關部門追究責任,構成犯罪的由司法機關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三十二條 單位、管理中心工作人員,不按本細則規定辦理提取造成工作失誤的,由所在單位責令限期改正,對負有責任的主管人員和直接責任人給予行政處分;玩忽職守、徇私舞弊造成損失的,追究其經濟責任;構成犯罪的,由司法機關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八章 附 則
第三十三條 本實施細則執行前有關規定與本實施細則不符的,以本實施細則為準。
第三十四條 本實施細則由管委會授權管理中心負責解釋。
第三十五條 本實施細則自2008年9月1日起執行。
附件3:
自貢市住房公積金貸款管理實施細則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加強住房公積金貸款管理,防范住房公積金貸款風險,支持個人住房消費,根據《住房公積金管理條例》(國務院令第350號,下稱《條例》)、中國人民銀行《個人住房貸款管理辦法》、《四川省住房公積金貸款管理辦法》(川建發〔2007〕108號)、《自貢市人民政府辦公室關于進一步加強住房公積金管理工作的通知》(自府辦發〔2004〕89號)等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結合自貢市實際,制定本實施細則。
第二條 本實施細則適用于自貢市行政區域內住房公積金貸款的申請、審批、發放、回收、擔保、貸后管理、法律責任等貸款管理工作。
第三條 住房公積金貸款是指以住房公積金為資金來源,發放給住房公積金繳存人定向用于購買、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的專項貸款。購買自住住房包括商品房、經濟適用住房、再交易房。
第四條 住房公積金貸款按照貸款對象與繳存對象一致、權利與義務對等原則,實行存貸結合、先存后貸、貸款擔保。
住房公積金貸款重點支持中低收入家庭購買中小套型、中低價位的自住住房,禁止向購買別墅和非住宅提供住房公積金貸款。
第五條 住房公積金貸款金融業務由自貢市住房公積金管理中心(下稱管理中心)委托商業銀行(下稱受委托銀行)辦理。管理中心應與受委托銀行簽訂委托合同或協議,明確雙方權利與義務。住房公積金貸款的風險,由管理中心承擔。
受委托銀行辦理住房公積金貸款業務必須接受管理中心的監督管理。
第六條 借款人申請住房公積金貸款不足以支付購買、建造、翻建或者大修住房所需費用時,可同時向銀行申請自營性個人住房貸款,銀行以組合貸款的形式向借款人發放。
第七條 住房公積金管理委員會(下稱管委會)履行下列住房公積金貸款管理決策職責:
(一)依據有關法規和政策,制定和調整住房公積金貸款的具體管理措施,并監督實施。
(二)審批住房公積金貸款計劃及計劃執行情況報告。
(三)確定住房公積金貸款品種、最高貸款額度、貸款額占房屋總價比例及貸款最長期限。
(四)按照有關規定,確定受委托銀行。
(五)需要決策的其他住房公積金貸款事項。
第八條 管理中心履行下列住房公積金貸款管理職責:
(一)宣傳和貫徹執行《條例》等法規規定的住房公積金貸款政策,為繳存人提供政策咨詢,維護繳存人依法享有的住房公積金貸款權利。
(二)編制并執行住房公積金貸款計劃,編制住房公積金貸款計劃執行情況報告。
(三)審查確定住房公積金貸款項目。
(四)負責住房公積金貸款申請的審批及貸后管理。
(五)負責住房公積金貸款的核算、統計、信息查詢及相關資料管理。
(六)負責對受委托銀行辦理的住房公積金貸款業務進行監督管理。
(七)承辦管委會決定或授權辦理的其他住房公積金貸款事項。
第九條 管理中心執行管委會的貸款管理決策,依法接受省級監督部門和管委會、市級財政、審計部門的監督。
第十條 受委托銀行根據與管理中心簽訂的委托合同或協議履行下列住房公積金貸款管理職責。
(一)為繳存人提供住房公積金貸款政策咨詢,協助受理個人住房公積金貸款申請并進行審查。
(二)審查貸款項目。
(三)根據管理中心的審批結果,與借款人簽訂借款相關合同,并協助借款人辦理貸款的相關手續。
(四)發放、回收住房公積金貸款,辦理住房公積金貸款結算。及時向管理中心提供準確,完整的貸款信息數據。
(五)實施貸后管理,負責保管他項權證等貸款資料。協助催收逾期貸款。
(六)辦理委托合同或協議約定的其他事項。
第二章 貸款對象及條件
第十一條 凡連續足額繳存住房公積金滿一年以上,未負有住房公積金貸款債務,具有完全民事行為能力的繳存人,購買、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可申請住房公積金貸款。
住房公積金賬戶封存的繳存人,須賬戶啟封并重新按時足額繳存滿一年以上才能申請住房公積金貸款。
單位聘用的進城務工人員、男性未滿60周歲、女性未滿55周歲,領取營業執照的個體工商戶和具有執業資格的自由職業者(下稱自愿繳存者),連續足額繳存住房公積金滿一年以上,且一年內未支取的,住房公積金繳存余額累計達10000元(含10000元)以上,能提供管理中心認可的擔保的,購買、建造、翻修、大修自住住房,也可申請住房公積金貸款。
第十二條 借款人申請住房公積金貸款應當同時具備以下條件:
(一)具有城鎮常住戶口或者其他有效居留身份。
(二)具有穩定的職業和收入,信用良好,有償還貸款本息的能力。
(三)購買住房的,須具有合法有效的購房合同或協議;建造、翻建住房的,須具有縣(區)及以上規劃、土地管理部門的批準文件;大修住房的,須具有縣(區)及以上規劃和建設管理部門的批準文件。
(四)支付不低于購買所購住房或者建造、翻建、大修住房所需費用30%的首期付款或者自籌資金。
(五)同意按管理中心認可的擔保方式辦理擔保。借款人及共有權人用所購房產作抵押,需出具能夠在處置抵押物時自行安置的承諾書。
(六)管理中心或受委托銀行規定的其他條件。
第三章 貸款品種、額度、期限和利率
第十三條 住房公積金貸款品種、最高貸款額度、貸款額占房屋總價比例及貸款最長期限均由管委會根據自貢市的房價和工資水平,居民家庭平均住房水平、住房公積金繳存和貸款規模等因素確定,并適時予以調整。
第十四條 我市目前住房公積金貸款品種有:
(一)普通商品房貸款:用于在本市購買房屋開發單位銷售的自住普通住房的貸款。(該商品房須是房屋開發單位已與管理中心簽約的樓盤)
(二)再交易房貸款:用于在本市二級市場上購買的自住普通住房的貸款。
(三)銀行轉移貸款:用于歸還銀行住房按揭的貸款。
(四)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專項貸款。
第十五條 住房公積金貸款額度包括最高額度和單筆可貸額度:
(一)住房公積金貸款最高額度由管委會決定、調整,并予以公布。
1.普通商品房貸款最高貸款金額25萬元。
2.再交易房貸款最高貸款金額20萬元。
3.銀行轉移貸款最高貸款金額25萬元。
4.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專項貸款最高貸款金額10萬元。
(二)單筆可貸額度,由管理中心根據借款申請人及配偶收入情況、信用情況、住房公積金賬戶存儲余額、所購住房價格、借款期限、還款能力系數、貸款額占房屋總價款的比例等因素,綜合評估確定。單筆貸款額度不得超過最高貸款額度。
借款人的還款能力系數(每月還款額與家庭月收入之比)由管理中心確定、調整并予公布。
第十六條 住房公積金貸款額占房屋總價比例:
(一)普通商品房貸款額占房屋總價比例不超過70%。
(二)再交易房貸款的貸款比例,按房齡進行分類:
1.房齡在10年(含10年)以內的,貸款比例不超過該房評估價的70%。
2.房齡在10年-15年(含15年)的,貸款比例不超過該房評估價的60%。
3.房齡超過15年的不予貸款。
(三)銀行轉移貸款額占房屋總價比例不超過70%,且小于銀行貸款本金剩余余額。
(四)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專項貸款的不超過該房評估價值的50%。
第十七條 住房公積金貸款期限:
(一)普通商品房貸款、銀行轉移貸款最長期限25年。
(二)再交易房貸款最長期限20年。
(三)建造、翻建、大修住房貸款最長期限15年。
借款人申請貸款期限原則上不得超過其法定退休年限。臨近退休,但具有償還能力且個人信用良好,能有效實施貸后管理的,可適當放寬貸款期限至退休后1-5年。放寬后的貸款期限不得超過本市確定的最長貸款期限。貸款期限延長至退休后的,還清全部貸款本息后,方能提取本人及配偶賬戶的住房公積金余額。
第十八條 住房公積金貸款利率按照國家利率政策規定執行。
貸款期限在一年以內(含一年)的貸款,遇法定利率調整,不分段計息,實行合同利率。貸款期限在一年以上且按月還款的遇法定利率調整,于次年1月1日按相應住房公積金貸款檔次利率執行。
借款人不能按合同約定期限歸還當期應還貸款本息的,按中國人民銀行有關規定計收罰息。
第十九條 自愿繳存者申請住房公積金貸款最高貸款金額
15萬且不超過其夫妻雙方住房公積金繳存余額的10倍,同時不超過所購普通商品房全部價款的50%(再交易房評估價的40%、建造、翻修、大修自住住房評估價的30%),借款人月還款額不能超過借款人及配偶可支配收入的40%。購買普通商品房貸款年限最長不超過20年。購買再交易房貸款年限最長不超過15年。建造、翻建、大修住房貸款年限最長不超過10年
第四章 貸款程序
第二十條 借款人申請住房公積金貸款需到管理中心提出申請,并提供管理中心和受委托銀行要求提供的相關資料。
第二十一條 管理中心受理借款人申請的,應及時進行貸前調查和審核。
自管理中心受理貸款申請之日起15個工作日內,管理中心應對貸款申請進行審核,做出準予貸款或者不準貸款的決定,并通知申請人。準予貸款的,由受委托銀行辦理貸款手續;不準予發放貸款的,說明原因并將相關資料退還申請人。
第二十二條 經管理中心審議通過的貸款,由受委托銀行與借款人簽訂借款合同及辦理相關手續;管理中心復核同意后,將貸款資金劃入受委托銀行的委托基金賬戶;受委托銀行按借款合同約定的時間和金額及時發放貸款。
(一)屬普通商品房貸款的資金應當劃入售房單位在銀行開設的賬戶內。
(二)屬銀行轉移貸款的資金劃入借款人在銀行開設的賬戶內。
(三)屬再交易房貸款的資金劃入售房人在銀行開設的賬戶內。
(四)屬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專項貸款的資金劃入承建方在銀行開設的賬戶內。
第五章 貸款擔保
第二十三條 借款人申請住房公積金貸款,應當提供擔保,擔保方式為住房抵押擔保,必要時需同時提供管理中心認可的保證擔保。
(一)借款人購買住房,用所購買的擁有所有權證的住房作為抵押;借款人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可以用中心認可的其他自有、共有或第三人的擁有所有權證的住房抵押,不得用正在建造、翻建、大修的住房抵押。
(二)保證擔保人的條件:
1.擔保人必須為家庭成員以外的第三人,且具有完全民事行為能力,自愿為借款人提供貸款擔保,并對擔保行為負責。
2.擔保人必須為住房公積金繳存人,具有穩定的工資收入且月收入不低于借款人月應還本息,無其他擔保行為。
3.擔保人年齡加借款期限不應超過其法定退休年齡延長5年。
4.擔保人個人信用記錄良好。
第二十四條 在辦理住房抵押擔保時,借款人必須將住房價值全額用于抵押,抵押人應與受委托銀行簽訂抵押合同,依法辦理住房抵押登記手續。借款人以共有或第三人住房抵押的,須征得共有人或第三人的同意并辦理公證。
抵押住房的現值,由管理中心按照購買該住房的總價款或者該住房的評估價值確認。抵押值最高不得超過抵押住房現值的70%。
在抵押期間,抵押人對抵押的財產負有維修、保養、保證完好無損的責任,并隨時接受管理中心和受委托銀行的監督檢查。
第二十五條 房屋開發單位銷售的期房在未取得房屋所有權證前,房屋開發單位應為借款人提供階段性擔保。受委托銀行經管理中心審查同意后,與房屋開發單位簽訂擔保合同,并為其開立保證金賬戶,足額交存保證金。辦妥房屋抵押手續后,才能退還保證金。
第二十六條 借款人可自愿辦理抵押房屋保險,保險費用由借款人承擔。
第二十七條 借款人的配偶作為共同借款人。共同借款人承擔償還住房公積金貸款本息的連帶責任。
第六章 貸款償還
第二十八條 借款人應當按借款合同約定的還款計劃、還款方式償還貸款本息。
貸款期限在一年以內(含1年)的,到期一次還本付息,利隨本清;貸款期限在一年以上的,按照等額本息還款法按月分期歸還貸款本息。管理中心待條件成熟后,適時增加等額本金還款法歸還貸款本息。
第二十九條 借款人自受委托銀行發放借款之日的次月起進入還款期,以貸款合同約定的日期為還款日。借款人可以在每月還款日前到貸款銀行償還貸款本息或委托貸款銀行通過信用卡、儲蓄賬戶等代扣。
第三十條 住房公積金貸款在借款人正常還貸一年后,可申請提前還款。借款人提前一個月向管理中心提出書面申請,經管理中心同意,次月可用自有資金或本人及其配偶的住房公積金提前償還貸款本息。
借款人提前還款,可用下列任一方式歸還本息:
(一)提前一次性歸還全部本息。可以使用自有資金或本人及其配偶的住房公積金提前償還貸款本息。
(二)提前歸還部分本金。借款人在還款期間可兩次部分提前還款,還款金額必須是萬元的整數倍。以后每月應還本息按剩余本金、剩余期限重新計算。
第三十一條 借款人還清貸款本息后,按相應擔保合同約定,將抵押物返還抵押人,解除設定的擔保權,并及時到原登記部門辦理注銷手續,借款合同終止。
第七章 貸后管理
第三十二條 解除或變更借款合同,須經管理中心及借貸雙方協商同意,變更合同未達成以前,原借款合同繼續有效。
第三十三條 借款人死亡、宣告死亡、宣告失蹤或喪失民事行為能力的,其財產合法繼承人或法定代理人應繼續履行借款合同。
第三十四條 保證人失去擔保資格和能力,或發生合并、分立、破產時,借款人應變更保證人并重新辦理擔保手續。
第三十五條 管理中心和受委托銀行應建立住房公積金貸款管理臺賬,提供貸款信息查詢,實行統計分析電算化。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檔案法》的有關規定,規范貸款資料的歸檔、使用、銷毀等管理工作。
第八章 法律責任
第三十六條 借款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受委托銀行經管理中心同意有權停止支付貸款或者提前回收全部貸款,借款人承擔全部違約責任;
(一)借款人采用欺詐手段隱瞞事實情況,提供虛假證明材料并獲取住房公積金貸款的。
(二)不按借款合同約定使用貸款或償還貸款本息的。
(三)未經管理中心同意,借款人將抵押住房拆遷、出售、轉讓、贈與,或將抵押住房重復抵押的。
(四)借款人拒絕或阻擾貸款人對貸款使用情況進行監督檢查的。
(五)其他由于借款人原因,影響借款人償還或損害管理中心和受委托銀行利益的。
第三十七條 發生下列情形之一的,貸款人有權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擔保法》和《中華人民共和國物權法》有關規定處置抵押住房。
(一)借款人在償還貸款期限內,死亡、宣告死亡、宣告失蹤或喪失民事行為能力無繼承人(受遺贈人、法定代理人),或繼承人(受遺贈人、法定代理人)拒絕履行借款合同的。
(二)借款人或繼承人(受遺贈人、法定代理人)因重大經濟糾紛不能正常履行償還貸款本息義務的。
(三)借款人超過借款合同最后還款期限三個月未還清全部貸款本息的。
第三十八條 處置抵押住房所得價款按下列順序分配:
(一)支付處置抵押住房所需費用。
(二)扣除處置抵押住房應繳納的稅款。
(三)償還抵押權人債權本息及違約金。
(四)賠償由債務人違反合同而對抵押權人造成的損害。
(五)剩余金額交還抵押人或借款人。
處置抵押住房的金額不足以支付債務、違約金和賠償金時,抵押權人有權繼續向債務人追索不足部分。
第三十九條 發生貸款糾紛,應協商解決。協商不成,當事人可向有關仲裁機構申請仲裁,或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
第四十條 被騙取的住房公積金貸款,由管理中心會同受委托銀行負責追回,并由相關部門追究直接責任人和有關人員的行政責任,情節嚴重構成犯罪的由司法機關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四十一條 單位、管理中心及受委托銀行工作人員,不按本實施細則規定辦理住房公積金貸款造成工作失誤的,由所在單位責令限期改正,按管理權限對負有責任的主管人員和直接責任人給予行政處分;玩忽職守、徇私舞弊造成損失的,追究其經濟責任;構成犯罪的,由司法機關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四十二條 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限制符合貸款條件的繳存人申請住房公積金貸款。繳存人有權向省行政監督部門、管委會及管理中心檢舉揭發住房公積金貸款中的違法違規行為。
各單位應當按《條例》和本實施細則的要求為職工按時、足額、連續繳存住房公積金,以保證職工順利進行住房公積金貸款。
為確保全市住房公積金的資金安全,各單位應積極協助管理中心和受委托銀行加強對本單位借款職工的貸后管理工作,對逾期不歸還貸款的借款人應采取必要的行政手段,以維護全市住房公積金繳存人的合法權益。
第九章 附則
第四十三條 本實施細則由管委會授權管理中心負責解釋。
第四十四條 本實施細則自2008年9月1日起執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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學生實習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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退休返聘合同
兼職協議
其他勞務合同
服務期協議
競業限制協議
保密協議
規章制度
員工手冊
招聘
合同
考勤
福利薪資
崗位管理
考核
培訓
獎懲
民主管理
秘密
競業限制
借款借物
其他
快速避險
第一步:訂立書面合同
第二步:交納社保
第三步:加班工資
第四步:規章制度
第五步:解除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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