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廈門市財政局關于印發社會保障性住房建設資金管理暫行辦法的通知

2008-03-22
廈財綜〔2008〕11號
廈門市財政局關于印發社會保障性住房建設資金管理暫行辦法的通知


各有關單位:

  根據《廉租住房保障資金管理辦法》(財綜[2007]64號)和《廈門市社會保障性住房建設與管理暫行規定》(廈府[2006]379號)的精神,經商市建設與管理局、市國土資源與房產管理局,我局制定了《廈門市社會保障性住房建設資金管理暫行辦法》。現印發給你們,請認真遵照執行。

                                 廈門市財政局

                                 二○○八年三月二十二日



  廈門市財政局   2008年3月22日印發

廈門市社會保障性住房建設資金管理暫行辦法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規范社會保障性住房建設資金管理,提高資金使用效益,確保社會保障性住房建設資金專款專用,根據《廉租住房保障資金管理辦法》(財綜[2007]64號)、《廈門市社會保障性住房建設與管理暫行規定》(廈府[2006]379號)、《廈門市國有企業承擔政府性項目建設資金管理辦法》(廈委辦發[2006]54號)等規定,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所稱社會保障性住房建設資金是指按照有關規定籌集的,用于新建、改建、收購、回購社會保障性經濟適用房和社會保障性租賃房、廉租住房等的專項資金。

  第三條 社會保障性住房建設資金管理的基本原則:

  (一)統籌原則。市財政局應根據財力可能,參與制定社會保障性住房建設計劃,并按照年度社會保障性住房建設計劃籌集社會保障性住房建設資金。

  (二)控制性原則。市財政局對社會保障性住房建設資金的籌集和使用進行全過程的監督檢查,確保建設資金的安全、合理和有效使用。

  (三)專款專用原則。社會保障性住房建設資金按規定專項用于經批準的社會保障性住房建設,任何單位或個人不得截留、擠占和挪用。

  (四)效率原則。社會保障性住房建設資金的籌集、調度、審核、撥付實行高效規范管理和使用,應切實降低工程建設成本,提高資金使用效率和效益。

  第四條 相關單位的管理職責:

  (一)市財政局是社會保障性住房建設資金的主管部門,負責社會保障性住房建設資金的籌集、撥付、使用、管理和預決算審核以及監督檢查等工作。

  (二)市建設與管理局負責社會保障性住房建設資金預決算編制與社會保障性經濟適用房配售房款收入的管理及房產管理工作;市國土資源與房產管理局負責社會保障性租賃房購房資金預決算編制以及房產管理工作。同時負有對預算資金使用情況進行監督檢查的責任。

  (三)業主單位負責項目投資及平衡方案的初步測算,項目投資計劃的執行、控制和分析報告,配合市財政局籌措項目建設資金,按期匯總編報項目建設進度和資金使用計劃;對社會保障性住房建設工程款撥付申請進行初審;對代建單位建設資金使用情況進行監督、檢查;做好項目竣工決算工作。

  (四)代建單位負責按照批準的建設規模、建設內容和建設標準組織項目實施,協助業主單位有效做好項目控制投資,按期編報項目建設進度和資金使用計劃,項目建設資金實行專帳管理,專款專用,及時配合業主單位報審項目竣工財務決算資料,做好完工資產交付使用手續。

  第二章  資金來源

  第五條 社會保障性住房建設資金主要來源于下列渠道:

  (一)住房公積金增值收益扣除計提貸款風險準備和管理費用后的全部余額;

  (二)財政預算安排用于社會保障性住房建設的資金;

  (三)從土地出讓凈收益中按照不低于10%的比例安排資金;

  (四)中央和省級財政預算安排的社會保障性住房專項建設補助資金;

  (五)社會保障性住房按照規定價格出售所取得收入,社會保障性住房售房收入資金按照財政有關規定實行收支兩條線管理;

  (六) 根據年度建設計劃,由業主單位(或代建單位)作為項目融資主體向銀行貸款專項用于社會保障性住房建設的資金;

  (七)社會捐贈的社會保障性住房建設資金;

  (八)其他可用于社會保障性住房建設的資金。

  第六條 實施社會保障性住房建設籌融資時,應將融資規模、利率、期限、擔保單位、還款來源等按現行政府債務管理方式報送市財政局審批。貸款資金的提取、撥付、使用等按照我市現行財政性投融資項目資金管理規定執行。

  第三章  資金使用

  第七條 社會保障性住房建設資金實行專項管理、分賬核算、專款專用,專項用于社會保障性住房建設開支,包括新建、改建、收購和回購社會保障性住房開支,社會保障性住房配售之前發生的維護和管理費用支出,以及償付為社會保障性住房建設而產生的銀行融資本息,不得用于其它開支。

  第八條 新建社會保障性住房開支,指利用社會保障性住房建設資金新建社會保障性住房的支出,包括依法支付的征地拆遷補償款支出、工程進度款和工程備用金支出。

  第九條 改建社會保障性住房開支,指對擬用于社會保障性住房的現有住房進行維修改造的支出。

  第十條 收購社會保障性住房開支,指利用社會保障性住房建設資金收購現有住房專門用于社會保障性住房用途的支出,包括支付的房屋價款等。

  第十一條 回購社會保障性住房開支,指依法對現有社會保障性住房實施政府回購的支出。

  第四章  預算管理

  第十二條 社會保障性住房建設資金實行項目預算管理。市建設與管理局和市國土資源與房產管理局會同有關部門于每年第三季度根據下年度社會保障性住房建設計劃,編制下年度社會保障性住房支出項目預算。社會保障性住房支出項目預算經市財政局審核后編入市本級財政預算,依程序批準后組織實施。

  第十三條 社會保障性住房建設支出項目預算涉及新建、改建社會保障性住房的,必須符合基本建設管理程序。

  第十四條 市建設與管理局和市國土資源與房產管理局應嚴格按批復的預算執行,不得隨意調整、變更預算。如需調整、變更預算的,應按規定的程序報市財政局審批后執行。

  第五章  資金撥付

  第十五條 市建設與管理局和市國土資源與房產管理局應在每月20日前向市財政局報送下一月份的資金使用計劃和上一月份項目資金使用情況。

  第十六條 市建設與管理局和市國土資源與房產管理局每月月初應根據社會保障性住房項目實施進度及資金需求計劃,編制當月銀行貸款提款計劃,報經市財政局審批同意后,由融資主體憑市財政局開具的《放款通知書》向銀行申請下撥相應規模的專項貸款。

  第十七條 新建、改建、收購、回購社會保障性住房,由市建設與管理局和市國土資源與房產管理局按照現行征地拆遷及財政投融資基本建設項目等有關規定,根據工程合同和進度、購房合同以及年度預算,提出資金撥付申請,經市財政局審核后,由市財政局將資金直接撥付給社會保障性住房代建單位或銷售社會保障性住房的單位和個人。

  第十八條 市財政局可根據需要設立社會保障性住房建設資金共管帳戶,資金按規定專項用于經批準的社會保障性住房項目支出。

  第六章  決算管理

  第十九條 每年年度終了,市建設與管理局和市國土資源與房產管理局應按照財政財務有關規定,報送年度社會保障性住房建設支出項目決算。年度社會保障性住房建設支出項目出現資金結余,經市財政局批準后,可以繼續滾存下年使用。

  第二十條 市建設與管理局和市國土資源與房產管理局在向市財政局報送年度社會保障性住房建設支出項目決算時,應當提交年度社會保障性住房項目建設進展情況及建設資金使用情況等相關資料。

  第七章  資產管理

  第二十一條 市建設與管理局和市國土資源與房產管理局應建立健全社會保障性住房資產管理制度,加強資產的維修和保養;建立社會保障性住房房產檔案和使用情況報告制度,做到帳帳、帳實相符。

  第二十二條 在社會保障性住房新建和改建竣工驗收后,業主單位應按照《廈門市財政性投融資建設項目工程竣工財務決算審核審批管理暫行辦法》(廈財基[2002]41號)的有關規定,及時向市財政審核中心報送項目竣工決算審核資料,代建單位應予以積極配合并做好工程完工交付、資產移交及基建支出核銷賬務處理工作。業主單位應及時接收房產,并移交給市建設與管理局或市國土資源與房產管理局,相關單位應按照資產管理有關規定將房產登記入帳。

  第二十三條 收購社會保障性住房和依法對社會保障性住房實行政府回購的,收購或回購單位應及時接收房產,并按照資產管理有關規定登記入帳。

  第二十四條 社會保障性住房建成銷售后,市建設與管理局應及時核銷資產。

  第二十五條 房產管理部門應將臨時閑置的社會保障性住房處置方案及時報市財政局審定,由市財政局按規定程序報批后實施。

  第八章  監督檢查

  第二十六條 市建設與管理局和市國土資源與房產管理局應嚴格按照有關規定進行財務管理和會計核算,健全管理制度,建立有效內部約束機制,定期對建設資金支出進行檢查監督,同時加強檔案的管理。

  第二十七條 市財政局要加強對社會保障性住房建設資金籌集和資產使用的監督檢查。對于不按照規定籌集、安排使用和管理社會保障性住房建設資金的,按照《財政違法行為處罰處分條例》(國務院令第427號)等有關規定進行處理,構成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機關追究刑事責任。

  第二十八條 社會保障性住房建設資金的籌集、撥付、使用和管理依法接受審計機關的審計監督。

  第九章  附則

  第二十九條 本辦法由廈門市財政局負責解釋。

  第三十條 本辦法自下發之日起執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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