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成都市政府信息公開規定
成都市政府信息公開規定
2008-06-25
成都市政府信息公開規定
政府令第146號
《成都市政府信息公開規定》已經2008年6月7日市政府第10次常務會議討論通過,現予公布,自2008年8月1日起施行。
市長:葛紅林
二○○八年六月二十五日
成都市政府信息公開規定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目的依據)
為增加行政活動的透明度,規范政府信息公開工作,保障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對行政活動的知情權和監督權,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政府信息公開條例》和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結合成都市實際,制定本規定。
第二條 (術語含義)
本規定所稱政府信息,是指本市各級政府、縣級以上政府各部門以及依據法律、法規授權履行行政管理職責的組織(以下簡稱義務人),在履行職責的過程中制作、獲取并以一定形式記錄、保存的信息。
第三條 (適用范圍)
本市政府信息公開工作,適用本規定。
第四條 (監督職責)
市政府辦公廳是本市政府信息公開工作的主管部門,負責推進、指導、協調、監督全市的政府信息公開工作。
各區(市)縣政府辦公室負責推進、指導、協調、監督本行政區域的政府信息公開工作。
各級監察部門和政府法制工作部門依據各自職責監督實施本規定。
第五條 (公開原則)
本市政府信息,除法律、法規、規章規定不予公開的以外,應當依照本規定公開。
義務人依據法律、法規、規章制定的規范性文件,未經公開,不得作為執法依據。
第六條 (信息公開義務)
義務人應當及時、準確地公開政府信息。義務人發現影響或者可能影響社會穩定、擾亂社會管理秩序的虛假或者不完整信息的,應當在其職責范圍內及時發布準確的政府信息予以澄清。
義務人應當建立健全政府信息發布協調機制。義務人發布政府信息涉及其他行政機關的,應當主動與其溝通、確認,保證發布的政府信息準確一致。
義務人不得以任何形式非法阻撓權利人依法獲取政府信息或者限制權利人依法獲取政府信息的權利。
義務人發布政府信息依照國家有關規定應當報請批準的,未經批準不得發布。
第七條 (權利人)
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組織(以下簡稱權利人),依照國家法律、法規和本規定,享有獲取政府信息的權利。
權利人獲取和利用政府信息,不得侵犯他人隱私、商業秘密、國家秘密和其他社會公共利益。
第八條 (工作機構)
市和區(市)縣政府辦公廳(室)、市和區(市)縣政府部門的綜合辦事機構、鄉鎮政府指定的機構(以下統稱政府信息公開工作機構),負責本義務人政府信息公開的日常工作。其職責是:
(一)具體承辦政府信息公開事宜;
(二)維護和更新已公開的政府信息;
(三)組織編制政府信息公開指南、政府信息公開目錄和政府信息公開工作年度報告;
(四)對擬公開的政府信息進行保密審查;
(五)與政府信息公開工作有關的其他職責。
第九條 (收費規定)
義務人提供主動公開的政府信息,不得收費。法律、法規另有規定的除外。
義務人依據權利人的申請公開政府信息時,可以向權利人收取經政府價格主管部門核準的檢索、復制、郵寄等成本費用,不得收取其他費用;權利人交費確有困難的,經義務人同意,可以酌情減免。
第二章 公開的范圍
第十條 (市和區[市]縣政府信息公開)
市和區(市)縣政府及其工作部門的政府信息涉及以下內容的,應當主動向社會公開:
(一)政府規章、規范性文件;
(二)經濟社會發展戰略、發展計劃;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統計信息;
(三)事關全局的重大決策和出臺的相關政策;
(四)政府年度財政預算報告及其執行情況;
(五)城市總體規劃、專項規劃、控制性詳細規劃和土地利用總體規劃及其調整情況;
(六)扶貧、教育、醫療、社會保障、促進就業等事關民生的政策、措施及其實施情況;
(七)環境保護、公共衛生、安全生產、食品藥品、產品質量的監督檢查情況;
(八)城鄉建設和管理的重大事項;
(九)社會公益事業建設情況;
(十)突發公共事件的應急預案、預警信息及應對情況;
(十一)政府承諾辦理的事項及其完成情況;
(十二)職能、機構、編制“三定”方案以及領導成員履歷、工作分工;
(十三)行政執法依據以及重大行政處罰決定;
(十四)行政審批(許可)的項目、數量、依據、條件、程序以及辦理期限;
(十五)行政事業性收費項目、依據、標準;
(十六)政府重要專項經費的分配和使用情況;
(十七)政府集中采購項目的目錄和采購結果;
(十八)政府投資建設項目的招標、建設和使用情況;
(十九)土地征用、房屋拆遷的批準文件、補償標準、安置方案以及補償(助)費用的發放、使用情況;
(二十)落實行政執法過錯責任追究制度情況;
(二十一)重大行政復議的受理以及作出行政復議決定的情況;
(二十二)工作目標及其完成情況;
(二十三)公務員錄用程序及錄用結果;
(二十四)依法應當公開的其他政府信息。
第十一條 (鄉鎮政府信息公開)
鄉鎮政府的下列信息,應當向社會主動公開:
(一)貫徹落實國家關于農村工作政策的情況;
(二)財政收支、各類專項資金的管理和使用情況;
(三)鄉(鎮)土地利用總體規劃、宅基地使用的審核情況;
(四)征收或者征用土地、房屋拆遷及其補償、補助費用的發放、使用情況;
(五)鄉(鎮)的債權債務、籌資籌勞情況;
(六)搶險救災、優撫、救濟、社會捐助等款物的發放情況;
(七)鄉鎮集體企業及其他鄉鎮經濟實體承包、租賃、拍賣等情況;
(八)執行計劃生育政策的情況。
第十二條 (決策公開)
涉及公民、法人和其他社會組織切身利益或者需要社會公眾廣泛知曉或者參與的事項,在形成決議以前,義務人應當將有關信息按照《成都市重大行政決策公示和聽證暫行辦法》的規定予以公開。
第十三條 (依申請公開)
權利人可以根據自身生產、生活、科研等特殊需要向義務人申請獲取相關的政府信息。除法律、法規、規章禁止公開外,義務人應當依據申請向權利人公開。
第十四條 (保密審查)
義務人在按照本規定公開政府信息前,應當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保守國家秘密法》和其他有關法律、法規、規章的規定對政府信息進行保密審查。
義務人對政府信息不能確定是否可以公開時,應當依照法律、法規和國家有關規定報有關主管部門或者同級保密工作部門確定。
第十五條 (不公開范圍)
涉及下列內容的政府信息,除本規定第二十六條第一款規定情形外,不得公開:
(一)個人隱私;
(二)商業秘密;
(三)國家秘密;
(四)法律、法規、規章禁止公開的政府信息。
第三章 公開的方式
第十六條 (公開形式)
義務人主動公開政府信息,應當根據該信息的特性采取以下一種或幾種方式進行,采取兩種以上方式公開政府信息的,應當同時在互聯網上公開:
(一)成都市政府門戶網站和互聯網上的其他政府網站;
(二)政府公報或公開發行的政府信息?;
(三)報刊、廣播、電視等公眾媒體;
(四)新聞發布會;
(五)其他便于公眾知曉的形式。
第十七條 (政府網站)
本市各級政府及其部門的網站,應當開設政府信息公開專欄,并適時維護,保證鏈接暢通。
鄉、鎮政府也可以結合當地政府信息公開工作的實際,在上級政府網站開設政府信息公開專欄。
第十八條 (特定形式)
依照本規定第十三條規定公開政府信息的,以查閱、放音、放像或電子閱覽等符合該信息特性的方式進行。
第十九條 (集中公開)
市和區(市)縣政府公開信息服務中心應當及時收集已經公開的政府信息,并免費向權利人開放。
有關部門應當為服務中心收集政府信息提供便利。
第二十條 (信息指南)
義務人應當根據本規定,編制政府信息公開指南。指南應當包括主動公開的政府信息和依申請公開的政府信息的范圍、公開的形式、公開的時間、申請的受理機構、答復申請的時限以及是否收費和收費標準等內容。
指南應當公布,并印制紙質文檔向權利人免費提供。
第二十一條 (信息目錄)
義務人應當按照政府信息公開工作主管部門的規定匯總政府信息,編制政府信息公開目錄并向社會公開。
政府信息公開目錄,應當包括政府信息的索引、名稱、內容概述、生成日期、更新時間和更新周期等內容。
第四章 公開程序
第二十二條 (一般規定)
義務人公開政府信息,應當遵守下列程序規定:
(一)由政府信息公開工作機構按照職責匯總政府信息,經保密審查后提出公開的意見;
(二)由主要負責人審查批準;
(三)按本規定確定的公開形式向社會公開。
第二十三條 (信息公開時間)
義務人獲得的政府信息,屬于主動公開范圍的,應當自信息產生之日起20日內向社會公開。法律、法規對政府信息公開期限另有規定的,從其規定。
政府信息尚未確定是否屬于國家秘密范圍的,經義務人主要負責人審核批準后,可以暫緩公開,但暫緩時間不得超過30天。
第二十四條 (申請的形式)
權利人依照本規定第十三條規定申請獲取政府信息的,應當采用書面形式(包括數據電文形式)提出申請;采用書面形式確有困難的,可以口頭申請,由義務人代為填寫格式申請書。申請應當包括下列主要內容:
(一)申請人的姓名或名稱、聯系方式等;
(二)申請公開的政府信息的內容描述;
(三)對公開形式的具體要求;
(四)申請時間。
權利人向義務人申請提供政府信息,應當出示有效身份證件或者證明文件。
義務人應當免費為申請人提供申請書的格式文本。
第二十五條 (申請的處理)
義務人受理申請后,應當根據下列情況分別作出答復:
(一)屬于依申請公開范圍的,應當依照本規定告知申請人政府信息的內容;
(二)屬于主動公開范圍的,應當告知申請人獲取該政府信息的方式和途徑;
(三)屬于不予公開范圍的,應當告知申請人并說明理由;
(四)依法不屬于本義務人公開范圍或者該政府信息不存在的,應當告知申請人,對能夠確定該政府信息的公開義務人的,應當告知申請人該義務人的名稱、聯系方式;
(五)申請內容不明確的,應當告知申請人作出更改、補充。
第二十六條 (協調)
義務人認為申請公開的政府信息涉及商業秘密、個人隱私,公開后可能損害第三方合法權益的,應當書面征求第三方的意見;第三方不同意公開的,不得公開。但是,義務人認為不公開可能對公共利益造成重大影響的,應當予以公開,并將決定公開的政府信息內容和理由書面通知第三方。
申請公開的政府信息中含有不應當公開的內容,但是能夠作區分處理的,義務人應當向申請人提供可以公開的信息內容。
第二十七條 (答復時間)
義務人收到政府信息公開申請,能夠當場答復的,應當場予以答復;不能當場答復的,應當自收到申請之日起15個工作日內予以答復;需延長答復期限的,經義務人分管政府信息工作的負責人同意后,可以延長不超過15個工作日的答復期限,并告知申請人。
義務人需要征求第三方意見的,征求意見的時間不計算在前款規定的期限內。
第二十八條 (信息更正)
權利人認為義務人提供的與其自身相關的政府信息記錄不準確,并有證據證明的,有權要求義務人予以更正;義務人無權更正的,應當轉送有權更正的其他義務人,并告知申請人。
第二十九條 (中止公開)
義務人因不可抗力或其他法定事由不能在規定期限內作出是否公開決定的,期限中止,中止原因消除后,期限恢復計算。
義務人中止或恢復期限,應及時通知權利人。
第五章 法律責任
第三十條 (義務人的違法責任)
義務人實施政府信息公開,違反有關法律、法規和本規定的,由政府辦公廳(室)責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予以通報批評,或者報請監察部門追究直接責任人和主要負責人的行政責任。
第三十一條 (義務人的賠償責任)
義務人在公開信息時泄漏商業秘密、個人隱私,給權利人造成經濟損失的,應當依法予以賠償。
第三十二條 (監督責任)
政府辦公廳(室)通過對義務人的政府信息公開情況進行定期或不定期檢查、設立政府信息公開投訴信箱等形式,加強對義務人的監督。
第六章 附則
第三十三條 (解釋機關)
本規定具體應用中的問題由成都市人民政府法制辦公室負責解釋。
第三十四條 (生效日期)
本規定自2008年8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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服務期協議
競業限制協議
保密協議
規章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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