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關于印發《丹東市安全生產責任制規定》的通知

2008-03-08
關于印發《丹東市安全生產責任制規定》的通知
丹政發〔2008〕7號

各縣(市)區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門:
《丹東市安全生產責任制規定》業經2007年12月13日市政府第55次常務會議審議通過,現印發給你們,請認真貫徹執行。

二○○八年三月八日


丹東市安全生產責任制規定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明確安全生產責任,防止和減少生產安全事故,保障人民群眾生命和財產安全,促進丹東經濟發展和社會穩定,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安全生產法》等有關法律、法規和規章,結合我市實際,制定本規定。
第二條 在本市行政區域內建立安全生產責任制、履行安全生產責任以及對安全生產實行監督管理的部門和單位,適用本規定。
第三條 各級人民政府要把安全生產工作納入區域經濟和社會進步的總體規劃,同步實施,協調發展。努力構建“政府統一領導、部門依法監管、企業全面負責、群眾參與監督、全社會廣泛支持”的安全生產工作格局。
第四條 各級人民政府、政府有關部門和生產經營單位應當貫徹“安全第一、預防為主、綜合治理”的方針,加強對安全生產工作的領導,建立健全安全生產責任制,強化安全生產管理。鼓勵開展安全生產方面的科學技術研究,推廣先進技術和管理經驗,普及安全生產知識。
第五條 市、縣(市)區人民政府設立的安全生產委員會,負責組織、協調和指導轄區內的安全生產監管工作。
第六條 安全生產監督管理實行政府領導下的綜合監督管理和分行業監督管理相結合的原則。
市、縣(市)區人民政府負責安全生產監督管理的部門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安全生產法》等法律、法規的規定,對轄區內的安全生產工作實施綜合監督管理;市、縣(市)區人民政府有關部門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安全生產法》以及其他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在各自的職責范圍內負責轄區內安全生產專項監督管理,并接受同級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的指導和監督。
第七條 各級人民政府根據安全生產工作的需要,組建安全生產行政執法隊伍,受同級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的委托,實施安全生產日常檢查和監督管理,對安全生產各類違法行為依法實施行政處罰,并對生產安全事故隱患提出處理意見。
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應當根據本地區安全生產工作的需要,建立專門的安全生產機構和配備專職的安全管理人員,具體負責本轄區內的安全生產監督管理工作。重點鄉鎮可以組建安全生產行政執法隊伍,
第八條 任何單位和個人均有權向各級人民政府或者政府有關部門報告事故隱患、安全生產違法行為,有權向上級政府或者上級政府部門舉報下級政府或者下級政府部門不依法履行安全生產監督管理職責的情況。接到報告或者舉報的政府或者政府部門,應當立即組織對事故隱患、安全生產違法行為進行調查、處理,對舉報的不依法履行安全生產監督管理職責的情況進行查處。

第二章 政府、政府部門及其安全生產責任人的職責
第九條 各級人民政府負責本地區的安全生產工作。具體履行以下職責:
(一)宣傳和貫徹執行有關安全生產的法律、法規、規章和國家關于安全生產的方針政策,制定本地區安全生產總體規劃,并納入地區經濟發展綱要,同步實施,協調發展。
(二)建立健全本地區安全生產監督管理機構,確保安全生產監督管理所需經費。
(三)各級人民政府應當設立安全生產專項資金,并納入年度財政預算,確保?顚S谩
(四)制定高危行業安全風險抵押金制度,認真落實工傷保險制度,在重點高危行業實行人身傷害保險制度;檢查企業安全費用提取和使用的情況,督促企業加大安全投入;支持生產經營單位安全生產技術改造;全面開展安全生產標準化活動。
(五)把安全生產和防范較大以上安全事故工作列入政府工作的重要議事日程,加強對轄區內安全生產管理工作的領導,建立安全生產責任制,明確政府有關責任人的安全生產職責和責任。
(六)建立事故隱患舉報、整改、監控制度;根據本地區的安全生產狀況,組織有關部門按照職責分工,對容易發生生產安全事故的生產經營單位、場所和設備、設施進行嚴格檢查;發現安全事故隱患的,應當責令立即予以排除;情況緊急的,為了保證安全,可以依法責令停產停業或者停止使用。
(七)制定本地區較大以上生產安全事故應急救援預案,建立應急救援體系。
(八)對本地區生產經營活動中造成的人身傷亡或者直接經濟損失的生產安全事故,應當嚴格履行職責,及時、準確地完成事故調查處理工作。
發生安全事故時,及時組織搶救,并迅速向上級人民政府和有關部門報告事故情況,做好善后工作和事故調查處理工作。
(九)支持、督促各有關部門依法履行安全生產監督管理職責,協調、解決有關部門在安全生產監督管理工作中出現的重大問題。
(十)法律、法規、規章規定的其他職責。
第十條 各級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負責對安全生產工作實施綜合監督管理。具體履行以下職責:
(一)貫徹落實有關安全生產方面的法律、法規、規章和方針政策,綜合管理本地區的安全生產工作。分析和預測安全生產形勢,發布安全生產信息,擬訂安全生產工作規劃。
(二)監督檢查生產經營單位貫徹執行有關安全生產法律、法規、規章的情況;負責對新建、改建、擴建工程項目的安全設施與主體工程同時設計、同時施工、同時投入生產和使用的監督檢查工作;對違反安全生產法律、法規、規章的行為依法進行查處。
(三)會同有關部門組織安全生產重點檢查和專項督查,協調、處理跨地區、跨部門的事故隱患治理工作。對監督檢查中發現的問題和事故隱患,以及重大危險源、事故多發的重點區域和單位,加強監控,督促整改,及時消除隱患;發現安全生產緊急險情的,可以責令停產停業,同時向同級人民政府和政府有關部門報告。
(四)組織、指導安全生產科學技術研究和新技術的推廣工作;負責組織轄區內安全生產方面的宣傳教育;依法組織特種作業人員(煤礦特種作業人員、特種設備作業人員除外)和工礦、商貿生產經營單位(煤礦除外)主要經營管理者、安全生產管理人員的安全資格考核工作(煤礦礦長安全資格除外)。
(五)綜合管理各類生產安全事故的統計分析工作,并定期向社會公布;按同級政府的批示,負責生產經營活動中發生的造成人身傷亡或者直接經濟損失的安全事故的調查處理工作。
(六)法律、法規、規章規定的其他職責。
第十一條 公安、交通、消防、質量技術監督、建委、國資委、經委、國土資源、房產、工商、旅游、規劃、衛生、農業、水利、海事、教育、勞動和社會保障等有關部門依照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在各自職責范圍內對有關安全生產工作實施監督管理。具體履行以下職責:
(一)貫徹有關安全生產方面的法律、法規、規章和方針政策。
(二)嚴格依照法律、法規和規章規定的安全條件和程序,對涉及安全生產的事項進行行政審批;對獲得批準的單位和個人實施監督檢查,發現不再具備安全條件的,應當按規定撤銷原批準;發現未依法獲得批準而擅自從事有關活動的,應當立即予以取締,并依法給予行政處罰。
(三)定期開展對本行業生產經營單位安全生產的監督檢查,對違反有關安全生產法律、法規、規章的行為予以制止和糾正,對檢查中發現的事故隱患,責令其立即采取措施予以排除,并在其職責范圍內依法給予行政處罰或移送有關部門進行處理。
(四)依照職責分工,開展安全生產教育和宣傳,增強生產經營單位及其員工的安全生產意識。
(五)法律、法規、規章規定的其他職責。
第十二條 各級人民政府及其有關部門的主要領導是安全生產第一責任人,對本地區、本行業安全生產工作負全面領導責任。各級人民政府及其有關部門分管安全生產工作的負責人對本地區、本行業安全生產工作負分管領導責任。各級人民政府及其有關部門分管其他業務工作的負責人,對分管工作范圍內的安全生產工作負直接領導責任。
第十三條 各級人民政府及其有關部門的安全生產第一責任人應當履行下列職責:
(一)組織貫徹執行有關安全生產的法律、法規、規章以及其他有關規定,將安全生產工作納入政府、部門日常工作的重要議事日程。
(二)每季度至少召開一次防范重特大安全事故工作會議,由政府主要領導人或者政府主要領導人委托政府分管領導人召集有關部門正職負責人參加,分析、布置、督促、檢查本地區防范重特大安全事故的工作,研究解決安全生產工作中的突出問題和重大事項。督促分管安全生產工作的負責人和分管其他業務工作的負責人抓好安全生產工作。
(三)組織制定并簽署本地區、本行業較大以上生產安全事故應急救援預案。所轄范圍內發生較大以上生產安全事故時,應及時趕赴現場組織指揮救援。
第十四條 各級人民政府及其有關部門分管安全生產工作的負責人應當履行下列職責:
(一)負責貫徹執行有關安全生產的法律、法規、規章以及其他有關規定。
(二)根據工作需要組織有關部門進行安全生產檢查,督促責任單位對較大以上生產安全事故隱患進行整改,防止較大以上安全事故的發生。
(三)根據工作需要主持召開會議,聽取安全生產工作匯報,全面研究安全生產工作,及時總結推廣先進經驗,綜合協調解決安全生產工作中存在的問題。
(四)督促有關部門制定較大以上生產安全事故應急救援預案,建立事故應急救援體系。
(五)所轄范圍內發生較大以上生產安全事故時,按職責分工和事故處理權限及時趕赴現場,負責組織搶救和參與事故的調查處理。
第十五條 各級人民政府及其有關部門分管其他業務工作的負責人在安全生產管理工作中應當履行下列職責:
(一)負責抓好有關安全生產的法律、法規、規章和方針政策的貫徹執行。
(二)對所分管工作的安全生產負責,及時研究解決分管工作中安全生產方面的突出問題,按職責范圍制定生產安全事故隱患的整治、防范措施,督促檢查落實情況。
(三)對分管工作中涉及的安全生產內容進行部署、檢查。
(四)分管工作范圍內發生生產安全事故時,按職責分工和事故處理權限及時趕赴現場,組織搶救和參與事故調查處理工作。

第三章 生產經營單位及其主要負責人的職責
第十六條 生產經營單位必須遵守《中華人民共和國安全生產法》等法律、法規、規章,建立健全安全生產責任制,加強安全生產管理,完善安全生產條件,確保安全生產。其安全生產職責主要包括:
(一)應當具備安全生產法和有關法律、行政法規和國家標準或者行業標準規定的安全生產條件;不具備安全生產條件的,不得從事生產經營活動。
(二)依法執行“三同時”,從源頭上消除隱患,生產經營單位新建、改建、擴建工程項目的安全設施,必須與主體工程同時設計、同時施工、同時投入生產和使用。
(三)依法設立安全生產管理機構或者配備安全生產管理人員,按照有關規定提取、使用安全費用,保證必要的安全生產投入。
(四)對從業人員進行安全生產教育和培訓,保證從業人員具備必要的安全生產知識,熟知有關的安全生產規章制度和安全操作規程。
(五)為從業人員提供符合國家或者行業標準的勞動保護用品。
(六)按規定參加工傷保險,保障受到事故傷害或患職業病的從業人員享受工傷保險待遇;煤礦企業必須為煤礦井下作業職工辦理意外傷害保險,并為其繳納保險費;建筑施工單位必須為施工現場從事危險作業的人員辦理意外傷害保險,并為其繳納保險費。
(七)高危行業的生產經營單位,應當按照國家和省有關規定繳納安全生產風險抵押金。
(八)法律、法規、規章規定的其他職責。
第十七條 生產經營單位的主要負責人是安全生產第一責任人,對安全生產工作負全面領導責任。主要履行以下職責:
(一)建立、健全本單位安全生產責任制。
(二)組織制定本單位安全生產規章制度和操作規程。
(三)保證本單位安全生產投入的有效實施。
(四)督促、檢查本單位的安全生產工作,及時消除生產安全事故隱患。
(五)組織制定并實施本單位的生產安全事故應急救援預案。
(六)及時、如實報告生產安全事故。
(七)法律、法規、規章規定的其他職責。

第四章 安全生產責任制考核
第十八條 安全生產實行目標管理責任制考核,并列入各級人民政府行政目標管理責任制考核內容。
第十九條 市、縣(市)區人民政府應當與所屬有關部門以及下級人民政府簽訂安全生產目標管理責任書,政府有關部門應當與本行業的生產經營單位簽訂安全生產目標管理責任書,落實安全生產目標管理責任制。
第二十條 安全生產責任制按下列規定實行分級考核:
(一)市人民政府及其有關部門安全生產目標管理考核按照《遼寧省市級人民政府安全生產工作目標管理考核辦法》(遼政發[2004]25號)規定執行。
(二)縣(市)區人民政府及其有關部門安全生產目標管理考核按照《遼寧省縣級人民政府安全生產工作目標管理考核辦法》(遼政發[2003]31號)規定執行。
(三)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的安全生產目標管理考核按照《丹東市鄉鎮(街)安全生產目標管理考核辦法》(丹政發[2004]50號)規定執行。
(四)生產經營單位的安全生產工作由與其簽訂安全生產目標管理責任書的有關部門負責考核。
第二十一條 負責安全生產責任制考核的部門應當在實施經常性監督檢查的基礎上,定期對被考核單位的安全生產目標管理責任制完成情況進行檢查、評定,并提出考核意見。
第二十二條 安全生產責任制考核結果分為先進、達標、不達標三個等次?己私Y果作為考核、評定干部晉升和單位負責人政績的重要條件。
第二十三條 安全生產責任制考核結果為先進等次的單位和部門,由與其簽訂安全生產目標管理責任書的政府或政府有關部門進行通報表彰,并予以獎勵。各級人民政府或政府有關部門安全生產責任人安全生產責任制考核成績顯著的,由同級人民政府或上級人民政府給予獎勵。
各級人民政府或政府有關部門安全生產責任人安全生產責任制考核不達標的,按照有關規定進行處理。

第五章 安全生產責任追究
第二十四條 監察機關依照行政監察法的規定,對各級人民政府和政府有關部門及其工作人員履行安全監督管理職責實施監察。對違反本規定的單位和責任人,依法追究行政責任。
第二十五條 各級人民政府和政府有關部門主要負責人、分管負責人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對本地區發生較大以上安全生產事故有失職、瀆職情形或者負有領導責任的,依照有關規定追究相應責任。
第二十六條 生產安全事故發生后,不立即組織事故搶救,在事故調查處理期間擅離職守,偽造或者故意破壞事故現場, 轉移、隱匿資金、財產或者銷毀有關證據、資料, 拒絕接受調查或者拒絕提供有關情況和資料, 在事故調查中作偽證或者指使他人作偽證,遲報、漏報、謊報或者瞞報事故, 阻礙、干涉事故調查工作,對政府和政府有關部門主要負責人以及相關責任人員按有關規定追究相應責任。
第二十七條 負責行政審批的政府部門對不符合法律、法規和規章規定的安全生產條件而做出批準的,或者發現未依法獲得批準而擅自從事有關活動的行為不予以取締、不依法給予行政處罰的,對政府部門的主要負責人以及相關責任人員,根據情節輕重,按有關規定給予行政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當事人的刑事責任。
第二十八條 生產經營單位和有關責任人違反有關安全生產法律、法規、規章的行為,應依法給予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當事人的刑事責任。

第六章 附則
第二十九條 各縣(市)區政府、有關部門和單位應結合本地區和本部門、本單位工作實際,制定安全生產崗位責任制,具體落實各崗位的安全生產責任。
第三十條 本規定自2008年4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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