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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屬普通本科高校及高等職業學校國家獎學金、國家勵志獎學金和北京市國家助學金管理實施辦法

2007-09-10
北京市屬普通本科高校及高等職業學校國家獎學金、國家勵志獎學金和北京市國家助學金管理實施辦法

【文號】京教財[2007]32號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貫徹落實國務院《關于建立健全普通本科高校高等職業學校和中等職業學校家庭經濟困難學生資助政策體系的意見》(國發〔2007〕13號)以及財政部、教育部《普通本科高校、高等職業學校國家獎學金管理暫行辦法》、《普通本科高校、高等職業學校國家勵志獎學金管理暫行辦法》、《普通本科高校、高等職業學校北京市國家助學金管理暫行辦法》和《北京市人民政府貫徹落實國務院關于建立健全普通本科高校、高等職業學校和中等專業學校家庭經濟困難學生資助政策體系文件的意見》(京政發〔2007〕24號)精神,激勵市屬普通本科高校、高等職業學校學生勤奮學習、努力進取,體現黨和政府對家庭經濟困難學生的關懷,確保此項工作的順利實施,特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所稱普通本科高校、高等職業學校是指根據國家有關規定設立的實施高等學歷教育的全日制普通本科高等學校、高等職業學校和高等專科學校(以下簡稱高校)。

  第三條 國家獎學金用于鼓勵高校全日制本專科(含高職、第二學士學位)學生(以下簡稱學生)中特別優秀的學生。國家勵志獎學金用于建立資助高校全日制本專科學生中品學兼優的家庭經濟困難的學生。北京市國家助學金用于資助高校全日制本專科在校生中的家庭經濟困難學生。

  高校國家獎學金、國家勵志獎學金和北京市國家助學金名額由我市根據財政部、教育部確定的總人數,以及高校數量、類別、辦學層次、辦學質量、在校本專科生人數和生源結構等因素確定,并且對辦學水平較高的高校,以農林水地礦油核等國家需要的特殊學科專業為主的高校予以適當傾斜。

  第四條 國家獎學金由中央政府出資設立,國家勵志獎學金和北京市國家助學金由中央和北京市人民政府共同出資設立。

  第二章 獎勵標準與申請條件

  第五條 國家獎學金的獎勵標準為每人每年8000元。國家勵志獎學金的建立標準為每人每年5000元。北京市國家助學金分為兩等,一等助學金標準為每人每月320元。二等助學金標準為每人每月160元,每年按10個月發放,家庭經濟特別困難學生的認定,一般以享受最低生活保障待遇為基本標準。其中,更為困難的學生可享受一等北京市國家助學金。

  第六條 基本申請條件

  (一)熱愛社會主義祖國,擁護中國共產黨的領導;

  (二)遵守憲法和法律,遵守學校規章制度;

  (三)誠實守信,道德品質優良;

  (四)申請國家獎學金學生在校期間學習成績優異,社會實踐、創新能力、綜合素質等方面特別突出;

  (五)申請國家勵志獎學金學生在校期間學習成績優秀,家庭經濟困難,生活儉樸;

  (六)申請北京市國家助學金學生在校期間勤奮學習,積極上進,家庭經濟困難,生活儉樸。

  第三章 名額分配與預算下達

  第七條 根據中央文件規定,每年5月底前,北京市教育委員會和北京市財政局負責提出市屬高校國家勵志獎學金和北京市國家助學金名額分配建議方案,報教育部、財政部。

  第八條 根據中央下達的名額和預算,每年9月1日前,北京市財政局和北京市教育委員會負責將國家獎學金、國家勵志獎學金、北京市國家助學金名額和預算下達市屬各高校。

  第四章 申請與評審

  第九條 國家獎學金、國家勵志獎學金實行等額評審,國家獎學金、國家勵志獎學金、北京市國家助學金堅持公平、公開、公正的原則。

  第十條 國家獎學金、國家勵志獎學金、北京市國家助學金按學年申請和評審。

  第十一條 獲得國家獎學金、國家勵志獎學金的學生應為高校在校生中二年級以上(含二年級)的學生。

  同一學年內,申請并獲得北京市國家助學金的學生,可同時申請并獲得國家獎學金或國家勵志獎學金;獲得國家勵志獎學金的學生不能同時獲得國家獎學金。

  實行免交學費享受專業獎學金的首都師范大學、首都體育學院和北京農學院三所高等學校的相關專業的學生不參加國家勵志獎學金、北京市國家助學金的申請。

  根據市民政局、市財政局、市教委、市殘聯《關于實施高等教育新生入學救助辦法的通知》(京民就發[2007]228號),享受北京市城鄉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待遇和生活困難補助的重殘人家庭的當年高校新生可以得到不高于4000元的教育救助,各學校在審定學生助學金申請時要考慮各項補助政策的銜接,避免學生重復享受資助,使政府教育資助經費和救助經費發揮最大效益。同時,市民政局和市教委建立信息反饋制度(另行發文),學生戶籍所在街道(鄉鎮)的民政部門和所在學校要互相通報學生享受教育資助待遇或北京市國家助學金的情況,以便及時掌握有關信息和統計相關數據。

  第十二條 國家獎學金、國家勵志獎學金、北京市國家助學金申請與評審工作由各高校組織實施。各高校要根據本辦法的規定,制定具體評審辦法,并報北京市學生資助管理中心備案。各高校在開展國家勵志獎學金、北京市國家助學金評審工作中,要對農林水地礦油核等國家需要的特殊學科專業學生給予適當傾斜。

  第十三條 每年9月30日前,學生根據本辦法規定的國家獎學金、國家勵志獎學金、北京市國家助學金的申請條件及其他有關規定,向學校提出申請,并提交相應的表格。

  第十四條 高校學生資助管理機構具體負責組織評審工作,提交本校當年國家獎學金、國家勵志獎學金的建議名單;并且結合本校家庭經濟困難學生等級認定情況,組織評審,提出享受北京市國家助學金資助初步名單及資助檔次,報學校領導集體研究通過后進行公示,享受國家獎學金、國家勵志獎學金的,要在校內進行不少于5個工作日的公示。

  第十五條 公示無異議后,于每年10月31日前,各高校將國家獎學金、國家勵志獎學金評審結果報至北京市學生資助管理中心。北京市學生資助管理中心負責審核、匯總國家獎學金名單情況后,經北京市教育委員會同意后統一報教育部審批。

  國家獎學金教育部于每年11月15日前批復。國家勵志獎學金由北京市學生資助管理中心于11月15日前批復。

  每年11月15日前,各高校要將當年北京市國家助學金政策的落實情況報北京市學生資助管理中心備案。北京市學生資助管理中心要將享受北京市國家助學金學生的匯總情況抄送市民政局,民政部門將相關信息錄入市社會救助中心平臺進行統計。

  第五章 獎學金和助學金發放、管理與監督

  第十六條 北京市財政局要按有關規定落實國家勵志獎學金、北京市國家助學金,及時撥付市級財政負擔資金,加強管理。

  第十七條 各高校于每年11月30日前將國家獎學金、國家勵志獎學金一次性發放給獲獎學生,頒發國家統一印制的國家獎學金獎勵證書,獲得國家獎學金、國家勵志獎學金應計入學生學籍檔案。北京市國家助學金應按月發放到受助學生手中。

  第十八條 各高校要切實加強管理,認真做好國家獎學金、國家勵志獎學金、北京市國家助學金的評審和發放工作。要實行校長負責制,設立專門的助學管理機構,選拔配備專職工作人員,建立完善的學校助學工作管理制度,確保學校助學工作順利進行。北京市教育委員會、北京市財政局將對高等學校家庭經濟困難學生資助工作進行檢查,對開展好、成績突出的學校予以表彰。

  第十九條 各有關部門和高校必須嚴格執行國家相關財經法規的本辦法的規定,對國家獎學金、國家勵志獎學金、北京市國家助學金實行分帳核算、專款專用,不得截留、擠占、挪用,對虛報、冒領、截留、挪用、擠占專項資金等違反財經紀律的行為,由市財政局責令限期整改,同時按照《財政違法行為處罰處分條例》進行處理,構成犯罪的,依法移交司法機關追究刑事責任。 

  第六章 附則

  第二十條 各高校要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必須從學費收入中足額提取10%的經費,用于學費減免、國家助學貸款風險補償、勤工助學、校內無息借款、校內獎助學金和特殊困難補助等方面的開支。并且要實行分帳核算、專款專用。

  第二十一條 民辦高校(含獨立學院)按照國家有關規定規范辦學、舉辦者按照本辦法第二十條規定的從學費收入中足額提取10%的經費用于資助家庭經濟困難學生,其招收的符合本辦法規定申請條件的普通本專科(含高職、第二學士學位)學生,可以申請國家獎學金、國家勵志獎學金、北京市國家助學金。我市在分配名額和預算時將綜合考慮民辦學校的辦學質量、學費標準、招生錄取分數、一次性就業率、學科專業設置等因素。

  第二十二條 本辦法北京市教育委員會、北京市財政局按各自職責負責解釋。

  第二十三條 本辦法自2007年10月1日起施行。《北京市教育委員會 北京市財政局關于印發〈北京市屬普通高等學校助學金管理辦法的通知〉》(京教財〔2007〕1號)同時廢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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