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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南省城鎮土地使用稅實施辦法

2007-09-07
云南省人民政府令第143號   
        

  《云南省城鎮土地使用稅實施辦法》已經2007年8月20日云南省人民政府第53次常務會議通過,現予公布,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秦光榮

       二○○七年九月七日  

云南省城鎮土地使用稅實施辦法

  第一條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城鎮土地使用稅暫行條例》(以下簡稱《條例》)的規定,結合本省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在城市、縣城、建制鎮、工礦區的規劃區范圍內使用土地的單位和個人,為城鎮土地使用稅的納稅人,應當依照《條例》和本辦法的規定繳納城鎮土地使用稅。

  前款所稱使用土地的單位和個人,是指城鎮土地的使用權人。使用權人未繳納城鎮土地使用稅的,實際使用人應當代為繳納城鎮土地使用稅。

  第三條 本辦法所稱城市,是指設市城市,包括設區的市和不設區的市;所稱縣城是指縣人民政府所在地的鎮;所稱建制鎮是指按照行政建制設立的其他建制鎮;所稱工礦區是指符合建制鎮標準,但未設立建制鎮的大、中型工礦企業所在地。

  本辦法所稱單位,包括國有企業、集體企業、私營企業、股份制企業、外商投資企業、外國企業以及其他企業和事業單位、社會團體、國家機關、軍隊以及其他單位;所稱個人,包括個體工商戶以及其他個人。

  第四條 城鎮土地使用稅以納稅人實際占用的土地面積為計稅依據。實際占用的土地面積按照下列辦法確定:

  (一)已核發土地使用證書的,按照土地使用證書記載的土地面積確定;

  (二)尚未核發土地使用證書的,按照有權批準使用土地的機關的批準文件所批準的土地面積確定;

  (三)無土地使用證書和批準文件的,按照納稅人申報的實際土地面積確定,納稅人申報的土地面積明顯偏低又無正當理由的,由主管地方稅務機關核定;

  (四)因擴建、改建、城市規劃調整等原因增加或者減少的土地,按照變動后的實際土地面積確定。

  第五條 城鎮土地使用稅的稅額幅度,依照本辦法所附的《云南省城鎮土地使用稅稅額表》執行。

  第六條 市、縣人民政府應當根據實際情況,將本地區城鎮土地劃分為若干等級。大城市的土地應當劃分為5個以上等級,中等城市的土地應當劃分為4個以上等級,小城市的土地應當劃分為3個以上等級,縣城、建制鎮、工礦區的土地應當劃分為2個以上等級。

  各等級土地的具體適用稅額標準,由市、縣人民政府在《云南省城鎮土地使用稅稅額表》確定的稅額幅度內制定,逐級報省人民政府批準執行。

  第七條 國家及省級扶貧開發工作重點縣的適用稅額標準可以適當降低,但降低額不得超過《條例》第四條規定最低稅額的30%。具體的適用地區和適用稅額標準由州(市)人民政府確定。

  第八條 《條例》第六條第(六)項規定的土地,應當取得縣級以上土地管理機關出具的證明,并經縣級地方稅務機關核實后,方能享受定期免稅優惠。

  第九條 納稅人繳納城鎮土地使用稅確有困難需要定期減免的,由主管地方稅務機關審核后,報省地方稅務機關按照國家有關規定辦理。

  第十條 城鎮土地使用稅由土地所在地的主管地方稅務機關負責征收。

  第十一條 土地管理機關應當向地方稅務機關提供城鎮土地使用權屬、位置、面積以及新批準使用的土地文件副本等資料,協助地方稅務機關做好城鎮土地使用稅的征收管理工作。

  第十二條 城鎮土地使用稅按年計算,分期繳納。申報納稅期限分為半年、季、月。納稅人具體適用的申報納稅期限由州(市)地方稅務機關確定。

  第十三條 納稅人應當按照地方稅務機關確定的申報納稅期限,向主管地方稅務機關報送城鎮土地使用稅納稅登記表和納稅申報表。

  城鎮土地使用稅納稅登記表和納稅申報表由省地方稅務機關印制。

  第十四條 新征收的土地,依照《條例》第九條的規定繳納城鎮土地使用稅。

  第十五條 使用權屬有爭議的城鎮土地,城鎮土地使用稅由實際使用人繳納;土地權屬確認后,由依法取得土地使用權的納稅人繳納。

  第十六條 城鎮土地使用稅的征收管理,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稅收征收管理法》及其實施細則和《條例》及本辦法的規定執行。

  第十七條 城鎮土地使用稅收入納入地方財政預算管理。

  第十八條 自2007納稅年度起,城鎮土地使用稅依照《條例》和本辦法的規定計算繳納。

第十九條 本辦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云南省人民政府1988年12月16日發布的《〈中華人民共和國城鎮土地使用稅暫行條例〉云南省實施辦法》同時廢止。




附:云南省城鎮土地使用稅稅額表(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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